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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知案例教學法的內涵及類型
根據案例教學法的內涵,我國目前法學教育中出現的案例列舉、庭審觀摩、播放視頻均不應歸類于案例教學,它們與案例教學的主旨并不一致。在實施案例教學法之時應明確其類型,以避免混淆案例教學的應有含義,從而進一步明確案例教學的主旨是通過老師的引導,讓學生主動參與案例分析與討論。這有利于案例教學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開展教學案例調研,精心挑選教學案例
案例教學的載體是案例,教學案例選取成功與否直接關系案例教學法是否能夠成功。因此必須精心挑選教學案例。好的案例需要具備四個要素,一要貼合課程教學的需要;二是案例的內容要清楚明確,敘述要連貫,內容要真實,不作主觀評論;三是案例的內容要具有新穎性、豐富性和典型性,能夠刺激學生學習的興趣;四是案例要具有復雜性、沖突性,能夠引起學生的思考、討論。目前,實施環境法案例教學最大的困難在于教學案例的收集和確定?,F有的有關環境糾紛的司法判決、環境行政執法案例等能夠選取作為教學案例的為數不多。因此,需要進行教學案例調研來編寫可用的案例。案例調研是運用科學的方法,系統地收集被調查案件的資料,詳細了解案件產生、發展及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故事,努力找尋故事背后發生作用的各種因素,為案例的寫作完成素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經濟法畢業論文范文一:案例教學在經濟法教學中的應用
摘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經濟法逐漸成為中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中的重要課程,在生活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因此,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是當前中高職院校的主要任務。而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成為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淺談了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應用案例教學。
關鍵詞:經濟法 案例教學 必要性 有效應用
一、經濟法和案例教學的認知
經濟法是中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的必修課之一,具有較強的社會應用性和實踐性。它的社會應用性體現在經濟法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它的實踐性則是體現在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對實踐的指導以及經濟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基于這兩大特性,傳統的教學模式已無法滿足課程的教學需求。傳統的教學模式是以教師為中心、為主體,采用滿堂灌式的教學方法,教師一味地講授,學生被動地接受與存儲,不能自覺地、主動地、積極地參與課堂教學,思維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實際工作或科學研究中遇到與課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無措,一籌莫展。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案例本質上是提出一種教育的兩難情境,沒有特定的解決之道,而教師于教學中扮演著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教師通過模擬或者重現現實工作中的一些場景,讓學生把自己納入案例場景,在教學中通過讓學生運用已有的知識經驗來分析、判斷并解決現實工作情境中發生的事件和問題,從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結論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來拓寬自己的視野,從而促進學生進行知識技能遷移,提高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經濟法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學有助于提高課堂的可感性。
相對于單純講解理論知識的傳統教學,案例教學可以使課堂生動形象、直觀易學。案例教學的最大特點是它的具體可感性,由于教學內容是具體的實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觀、生動的形式,給人以身臨其境之感,易于學習和理解,有利于引導學生變注重知識為注重能力,便于學生了解經濟法案例分析環節,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學能夠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
教師在課堂上不是獨唱,而是和學生一起討論思考,學生在課堂上也不是忙于記筆記,而是共同探討問題。在案例教學中,學生拿到案例后,先要進行消化,然后查閱各種必要的理論知識,這無形中加深了對知識的理解,而且是主動進行的。捕捉這些理論知識后,學生還要經過縝密地思考,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這一步應視為能力上的升華。同時學生的答案隨時要求教師給以引導,這也促使教師加深思考,根據不同學生的不同理解補充新的教學內容,這一過程強調了師生的雙向互動關系。
3.案例教學可以貫徹先進的教學理念。
案例教學的特點就是將枯燥抽象的理論知識通過具體實際的經濟事件,促進學生對有關案例經濟法知識點的了解和識記,從而為學生營造一種可感知具體的理論學習環境氛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貫徹教師和學生對主動思考、以學為主教學理念的認識和深刻理解,進而推動經濟法教學模式的改革,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
4.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創新型人才。
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掌握一般以死記硬背為主,并不注重理論的內涵和價值,在分析具體經濟案例時,不能透徹的進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將經濟法理論知識靈活運用,絕大多數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導致學生在經濟法行業創新能力不足,實踐應用能力和意識薄弱,這也阻礙了經濟法教學的進一步發展,教學水平受限。案例教學注重學生自主思考和互動,對現實經濟案例進行拆解分析時,引導學生進行發散性思考,打破傳統的學習觀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見,能夠自圓其說就可以進行案例解釋。因此,這將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增強學習綜合能力,最終培養出更多的創新型經濟學人才。綜上所述,經濟法案例教學的最大優勢在于以案例為基本素材,將學生引人一個特定的真實情境中,通過師生、生生之間的共同研討、深入剖析,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培養學生的批判反思意識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最終幫助學生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由此可見,在經濟法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學在經濟法教學中的有效應用
1.合理選擇案例。
案例教學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就是要選擇好的案例,在選擇案例時要注意:案例真實,所選擇的案例應該是生活中真實發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雜志,只有真實的案例才能取得學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內容相對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論知識較多,能夠使學生從一個案例中學到多方面知識;案例科學,選取的案例要與所講授的內容密切聯系,同時對案例中出現的模糊知識進行篩選,使案例更加科學合理。
2.注意教學方式。
在整個過程中教師都應該創造和維護良好的討論環境,使學生展開充分的討論和爭辯。在討論中,教師要營造出和諧的教學氛圍,在學生討論和思考中,教師不宜打斷學生的陳述,不急于糾正,不宜過早定論,積極鼓勵學生發表有新意的觀點,注意對學生獨立思維狀態的培養與保護。在討論中,教師應適當激發學生自主思考,參與討論和發言的積極性,適當強調案例中的重點和難點。通過對案例的討論,能使學生主觀能動的從多層次、多側面地了解一個經濟法案例的復雜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而且同時也培養了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口頭表達與溝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教學方法層出不窮,例如情境教學法、項目教學法等,教師要正確對待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方法。教師要明確不同教學方法的優點和缺點,取其精華,棄其糟粕,靈活的運用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學方法,否則,就會出現以偏概全的現象。因為并不是所有的知識內容都適合使用案例教學,在實施案例教學過程中,要充分依據不同知識的學習和理解特點,與其他教學方法結合起來,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體經濟法教學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率。因此,這就需要經濟法教師在實際教學中,根據學生和不同知識體系的具體情況,靈活利用案例教學,充分結合多種教學方法,實現學校和教師對于經濟法教學的教學計劃和教學目標。
四、結語
總而言之,在經濟法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能夠有效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提高學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比較先進的教學方法,不但豐富了教師的教學手段,還可以改變現有的學習理念,培養創新型經濟學人才。不過在經濟法教學的應用方面還有待逐漸完善,針對問題及時調整,以促進案例教學的作用和教學效果。教師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學態度,選擇真實的、科學的、典型的案例,引導學生積極主動的參與到課堂中,使每個學生都能夠在案例教學中學到知識,從而推動案例教學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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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畢業論文范文二:經濟法案例教學模式探究
《經濟法》是中等職業學校財經專業的一門專業必修課,其中涉及眾多財經法規,是學生日后工作中必備的知識儲備,可見其重要性,可是它們又是深奧難懂的,學生覺得枯燥無味,因此,如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他們的學習積極性,讓他們愿意試著了解并愿意深入理解經濟法規成為擺在任課教師面前的突出問題。法律法規的學習離不開實際應用,也就是說離不開案例,在課堂教學中,讓案例成為貫穿課堂教學內容的線索,學生在接觸了解案例中體會到法律法規的實際應用,不僅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還培養了學生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一、案例教學模式的優點
案例教學與傳統的教學模式有很大不同,在教學目的上,傳統教學注重傳授知識,而案例教學模式注重培養能力;在教學方法上,傳統教學注重以理論案,案例教學模式則剛好相反,在實際應用中讓學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即以案論理;在側重方向上,傳統教學側重記憶理解,重在知道是什么,案例教學側重引導學生思考創見,要勇于探究,不僅知道是什么,還要思考為什么以及怎么辦。首先,典型案例中曲折的故事情節和耐人尋味的結果極大地吸引了學生的注意力,很容易讓學生置于這種特定的人物角色和特定的事件中,學生帶著問題帶著好奇心去學習,成為學習的主角。他們積極主動參與到案件的探究中來,極大地增強了學習的主動性,例如,在講授經濟法律行為的相關知識時,涉及了經濟法律行為的效力,由于相關的法律規定復雜,學生在老師教授之后很難快速消化理解,這時我們就可以通過案例來提供情境,學生就會主動利用學過的知識來解決他們遇到的問題,如選用的下面這個案例。劉望楠開了家土特產店2014年11月底與鼎鼎鮮土特產商行簽訂合同,購進了118只特級精制火腿。2015年2月,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動中,把劉望楠店里沒有賣出的103只火腿全部沒收銷毀,理由是該批火腿是病豬豬腿腌制后經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來,劉望楠還調查到,鼎鼎鮮土特產商行的火腿是以明顯低于市場價進貨的。于是,劉望楠要求鼎鼎鮮土特產商行將火腿價款予以退還,遭到鼎鼎鮮土特產商行的拒絕。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應當屬于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呢?學生非常關心處理結果,即劉望楠能否要回貨款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清楚,簽合同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法律行為,合同的效力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本案中,鼎鼎鮮土特產商行購進明顯低于市場價的火腿,應當明知該批火腿是劣質產品,而在劉望楠購貨時卻極力推薦并保證貨真價實,很顯然劉望楠做出購買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詐。從可撤銷合同包括的情形來看,應屬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該批火腿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為病豬豬腿腌制后經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顯然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的規定。從食品本身而言,該合同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中的禁止性規范,應屬無效合同。另外,可撤銷合同必須建立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礎上,而劉望楠與鼎鼎鮮土特產商行簽訂的購銷合同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自始無效,屬于無效合同,而非生效后的可撤銷合同。合同自始無效,鼎鼎鮮土特產商行自然要返還劉望楠貨款,至此,學生的好奇心得到滿足,知識也得到了充實,收獲頗多。其次,案例的真實性,來源于生活,內容客觀公正,沒有任意捏造的成分,對實際生活有指導和借鑒作用,如在前面所述案例中,除涉及合同的效力外,還涉及了《食品衛生法》的相關內容,該批火腿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為病豬豬腿腌制后經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顯然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這對于引導學生關注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最重要的是,這個案例是真實的,就發生在河北省某縣,這樣能讓我們的學生真切感受到我們學習的知識在現實生活中有著廣泛的應用,我們學習了知識就能學以致用。再次,學生參與到討論中,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了較大的提高,意見不再單一,思維不再固化,追求的不再是唯一的標準答案,學生可以暢所欲言,為了說明問題,學生不僅局限于書本上的知識,從大量課外的書籍中尋求答案,這樣大大的擴大了學生的閱讀面。同時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得到鍛煉,語言精煉,專業術語表達準確。像諾頓殺毒軟件風波,遇到因為殺毒軟件的問題而導致計算機癱瘓的情形,給主人的股票交易帶來影響進而影響其收益,這種情況如果我們的學生遇到了,該如何解決。對于這個問題,大家各抒己見,最后由老師總結。
二、案例教學模式的要求
1.案例的挑選
案例選取得是否符合相應知識點,能否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為幫助學生理解知識點服務,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們要選擇適用的、適度的、與教學目標相吻合的案例。案例可從書籍中找,也可直接來源于生活,還可以來源于時事新聞。但是無論怎樣,都應該真實,具有典型性,特別是具有針對性,能夠應用于本節課涉獵的知識點,消化鞏固理論知識,實現教學目標。在講解合同的效力時,筆者選取了央視法律講堂節目中的案例《活人的死亡證明》,題目就讓人感覺蹊蹺,可以以此引起學生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案例:《活人的死亡證明》。2014年,在北京,一天一位中年婦女突出闖進一家律師事務所,說:我房子沒了,人也沒了,我要請律師。大家莫名奇妙,這位婦女拿出一張紙死亡證明,死亡人是張蘭,律師問張蘭是誰?婦女說張蘭是我,我就是張蘭,大家都蒙了,問:你住過院,張蘭說我住過啊,可離死還遠呢,連病危都算不上,這是怎么回事?有人搞惡作劇?只有張蘭自己清楚,這是賣房子惹出的荒唐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學生饒有興趣地開始關注整個案例的進展。還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教師挑選案例時要考慮傳播給學生正能量,不要把消極的負面情緒帶給學生,更不要把帶有濃厚宗教色彩、政治色彩的案例帶到課堂。
2.探究討論氛圍的調節與控制
學生在討論過程中,老師要調控好氛圍。營造良好的探究討論氛圍,需要老師和學生共同努力。教師在實施案例課堂教學模式中應堅持以啟發為主,調動積極因素,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興趣;對于學生不同的意見,要及時點評,要鼓勵學生發表不同的意見,發現學生觀點中的精華,讓學生的不同想法得到交流與分享,豐富學生的各種信息,尊重和發揮學生的學習風格,引導學生形成自己獨特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因材施教,讓學生真正感到他們是課堂的主體,是學習的主人。但是在教學實踐中,學生有時會跑題,脫離案件,討論越扯越遠,甚至下道,有時學生討論激烈時,會有過激的言辭,某種程度上造成課堂氛圍緊張,針對種種情況教師要提高駕馭課堂的能力,及時引導,回歸正能量和教學重心。
[關鍵詞]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法律職業能力
[作者簡介]譚正航,吉首大學法學院講師,南京大學經濟法博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圖分類號]G423.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08―0168―03
一、傳統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的錯位與重新定位
《經濟法學》是法學本科14門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它對培養法科學生的職業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當前大多數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卻越來越脫離職業培養的要求。具體表現為:
1.經濟法教學大綱定位不明確,教學內容與法律職業要求不太符合,專業針對性不強。教學大綱是經濟法教學活動的基本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教學質量的高低。現在,大多數高校法學專業經濟法教學大綱主要是關于知識點的講授,而基本上沒有關于職業能力培訓的內容。
2.經濟法教材缺乏訓練學生職業能力的內容安排。傳統的經濟法教材倚重對形式上經濟法理論的闡述,缺乏與經濟法實踐作經常性的銜接,從而陷入“填鴨式”教育的窠臼,在這種指導方針下,經濟法學課程教學可能會出現學生只接受抽象的書本知識,卻無法真正理解經濟法的制度根基,捕捉不到蘊含在經濟法律、法規背后經濟法治精髓的結果。
3.課程教學方法單一。傳統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往往是老師講、學生聽,采取滿堂灌、一言堂、填鴨式的形式。知識的傳授往往是在講臺上完成的,學生僅略知其中的理論,缺乏司法實踐和應用能力。這種完全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的教學方式不僅無法吸引學生積極參與教學課程,更為重要的是無法訓練學生的職業技能。這種教學形式使學生注重于書本知識的記憶,不可能對學生的職業意識和職業能力有多少幫助。
4.課程教學內容過于注重專業理論知識和經濟法律條規,忽視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培養。大多數教師在課堂上所講述的主要是圍繞如何注釋現有的法律條文,以及論述這門課程的體系和基本理論,津津樂道于經濟法學知識的傳授。對經濟法學課程的改革研究大多數集中于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改革的探討,缺乏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理論研究和保障機制的探索。
5.課程教學手段單一,無法激起學生的興趣與欲望。傳統經濟法的教學手段是“一張嘴,一支粉筆”走天下,沒有更新的教學手段來刺激學生的聽覺和視覺,喚起學生的求知求新欲望。
6.課程教學成績考核方法側重于經濟法知識的記憶與理解,不能全面檢測學生的實踐能力,無法反映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傳統的經濟法考試大多采取閉卷考試或開卷考試,閉卷考試大多死記硬背,結果造成學生高分低能;忽視或輕視學生綜合技能的訓練和掌握的檢驗與考核,不利于學生實際能力的培養與提高。
可見,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模式,重知識傳授而輕能力的培養。它不僅無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更為重要的是,不能有針對性地訓練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而提高其職業能力,從而減弱了其職業適應能力,影響人生理想的實現??梢?,對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模式進行改革迫在眉睫。隨著大學教育規模的迅速擴大,法學教育也由精英化向大眾化轉向,許多學者提出法學教育應定位于素質教育而不是職業化教育。筆者認為,職業教育與素質教育并非根本對立,職業教育過程也就是學生綜合素質提高的過程。把法學教育定位于素質教育,就會相對輕視學生職業能力的重點訓練,就不太可能把法律實踐教學居于核心地位,從而影響到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就業難問題。法學教育應定位于以素質教育為終極目標、專業教育為主要目標的職業教育。經濟法教學也應主要定位于培養法律本科學生的職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職業化。職業化的法學教育要求法科學生能夠學以致用,具備必要的實務知識和實踐操作能力,能夠適應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客觀需求。實現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就必須培養大批法律職業人才,實現司法隊伍的職業化。而培養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必須改革現行的教育模式,著力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職業化。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推行,推動和加快了法學教育職業化改革進程。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也應該順應法學教育改革發展趨勢,強化法律職業化培養與訓練,把實現職業能力培養與提高作為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經濟法課程法律職業能力培養教學模式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
當前我國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的目標,不僅要在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方面深化法科學生的職業素養,而且要使學生法律思維和法律操作能力方面有質的飛躍。這些目標主要有:
1.培養與提高法科學生的經濟法治意識與經濟法律信仰。法治意識是反映社會成員對法律的認識水平以及基于這種認知所形成的對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態度、信任和依賴程度。法律的功能發揮更來源于對法律的信仰。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公民對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體現著一個國家和一個民族的文明、民主、進步的程度如何。對法律產生信仰,是法治社會形成的終極標志。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全體社會成員法律信仰的培植。作為法治社會重要主體的法律專業學生,其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的狀況直接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和實現程度。經濟法是調整和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的主要法律形式,是保障國家依法管理與調節市場經濟的規范體系。它是培養與提高法科學生經濟法治意識和經濟法律信仰的基本專業課程。在課程職業能力培養方面,經濟法課程教學主要使學生形成國家干預經濟權力法定、社會公共利益本位、弱勢群體利益傾斜保護、實質公平、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等法律意識;使學生形成通過經濟法律來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權利、自主營業權利、公平分配權利、社會保障權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識。
2.培養與形成經濟法律思維。眾所周知,現代社會有一個法律職業群體,稱為法律共同體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律師、法學教師、企業法律顧問等主體。這些法律人的共同點就在于他們獨特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法官裁判案件、律師案件和法學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個思維模式,即法律思維。法官、檢察官、律師、仲裁員和法學教師在內的法律人在討論社會問題時,整個思維過程是圍繞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沒有規定以及是怎樣規定的來進行的,換言之,這個思維過程是緊扣著法律規范進行的。這就是法律
人的思維模式,法律思維的本質特征就在于規范性。經濟法課程對于培養與訓練法科學生經濟法律思維作用很大。經濟法律思維是法律思維在經濟法領域中的實現,與國家與市場關系的處理活動緊密相關。經濟法律思維主要包括國家干預市場法治化、市場競爭規范化、宏觀調控規范化、社會保障運行規范化等法律思維方式。
3.培養與形成操作經濟法律的能力。法律職業化訓練的核心和關鍵主要在于法律學生法律操作能力的實踐和養成。法律操作能力是法科學生勝任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教育效果的基本檢驗標準。法律操作能力主要包括案件分析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法庭與辯護表達能力、與當事人的溝通能力等,這些能力的養成既需要課堂內的訓練,也離不開課堂外實踐教學的針對性訓練。經濟法課程主要訓練經濟法律的操作能力,比如對于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案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產品質量糾紛案件、國有資產保護案件、財政支付案件、稅收征納案件、社會保障案件等的處理能力。這些經濟法律案件操作上既有一般法律案件處理方法的運用,也具有經濟法案件處理的特殊規律。比如反壟斷案件的處理,不僅要依據《反壟斷法》規范,同時還要考慮一國在某個歷史時期的經濟政策,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處理結果可能截然有別。比如,美國長期以來對反壟斷堅持嚴厲的政策取向,自19世紀末《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制定到20世紀60年代,嚴厲的反壟斷立法使許多大企業,如貝爾電話電報公司、標準石油公司、美國鋁公司等,都受到反壟斷法的嚴厲制裁,甚至被勒令解散或解割;然而進入70年代以來,美國對反壟斷的立場發生了從嚴厲轉向寬容的戲劇性變化,這種變化從“格林奈爾公司案”和“通用電力公司案”可見一斑。
4.培養與形成擬定經濟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能力。法律職業者不僅僅在于操作法律,而且要求具備起草與擬定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能力。這種能力的形成與發展也是法律職業能力培養的內容之一,其要求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使學生掌握法律規范性文件的主要結構、擬定的基本程序、規范性文件條款設計的方法等技能。隨著經濟的縱深發展,國家利用經濟法規范文件管理與干預市場的行為越來越多,為使法科學生適應職業發展的新要求,對其進行針對性訓練就非常必要。經濟法課程職業能力的訓練也包括經濟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與擬制方面的技能,以適應社會經濟規范化發展的需要。
三、經濟法課程職業能力培養教學模式改革的實現路徑
把經濟法教學模式定位于職業能力培養是克服傳統教學模式弊端的有效途徑。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改革應該圍繞職業能力培養的基本目標,強化學生法律操作能力訓練、加強實踐教學,以增強學生畢業后的職業適應能力。具體來說,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改革應從以下方面去進行:
1.修訂經濟法學課程教學大綱,適當縮減理論講授的時間,增加實踐教學的內容。在課堂教學方面,強化實踐教學內容,在經濟法大綱中規定理論講授要以培養和訓練學生的經濟法治意識與法律思維為基本取向,注意聯系實際法律問題和強化案例教學。在課程教學外,經濟法教學大綱應規定相應的職業訓練時間與環節,主要包括經濟審判庭審觀摩、專業辯論、企業調查、模擬審判等實踐環節,并對實踐教學環節所要達到的基本要求予以具體規定。
2.對現有教材創造性地加以改進。如在講授經濟法基礎理論時,可緊扣經濟法的“回應性”特性,密切聯系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從經濟法的視角進行分析與思考,借此教給與訓練學生的經濟法思維。比如講授國家調控經濟關系的必要性、功效與方法的時候,就可以結合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環境下,各國所采取的“救市”措施來分析。結合教學內容,編寫經濟法學案例教學參考資料和經濟法歷年司法考試試題匯編及模擬考試資料,強化學生的法律職業訓練。
3.強化和組織好案例教學。案例教學通過給學生提供一種認識與解決法律問題的模擬臨戰的機會,使其法律職業的思維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訓練,是對傳統法學教學的反思和批判的產物,也是目前公認的解決教學中理論聯系實際的最佳方式。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可以采取課堂案例討論、模擬法庭案例教學、觀摩審判案例教學、電教化案例教學和探索問題案例教學等方式。在案例教學中,教師要充分發揮“導演”角色,精心組織,引導學生發現問題,創造自由探討氣氛,發揮學生主體作用,以達到訓練學生職業能力的目的。
4.革新經濟法課程教學手段。引人多媒體技術,把對教學內容制成多媒體課件教學;利用多媒體設備,演示一些錄于焦點訪談、今日說法、新聞調查等電視節目的案例來豐富課程教學內容。經濟法的多媒體案例教學改變了填鴨式的傳統教學模式,教師現實了從“灌輸者”向學習活動導演者的角色轉換,教師通過多媒體組織和指導學習獲取法學知識,激發學生的興趣,提高教學的效率。
5.改革經濟法課程考試制度。傳統的書面答卷形式的單一考核方式,只是單純的檢查學生理論知識的掌握情況,很難測試學生的實際運用能力。應改革學生經濟法學習效果的評價方式,推行理論考試與實踐能力操作考試并重的考核方式,科學設計實踐操作能力考試的內容和評價標準,使其實現規范化和制度化,以激勵學生更加重視自身實踐能力的訓練。應實行筆試與口試、理論分析與實踐操作結合的考試形式。對于筆試可通過期末測試、經濟法律規范的起草、學期論文等形式進行;而口試與實踐操作能力可以通過課堂提問,案例分析、立題辯論、法律文書制作、模擬審判等形式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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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案例教學法;合同法;運用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合同在人們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應用越來越廣泛,嚴謹的合同可以規范當事人的經濟行為,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降低經濟活動的損失。通過合同法的學習,學生們能夠掌握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理論知識。這些知識只有和實際應用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培養學生的經濟法律意識和經濟法律素質,培養學生運用合同法知識解決各種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在學習過程中,如果缺乏實際應用,就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有關理論知識體系,而通過合同法案例分析,用案例引出問題、說明問題,可以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和提高學生運用經濟法理論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案例教學在合同法教學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一、案例教學法的概念及優點
(一)案例教學法的概念。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學中,將案例討論的方法運用到課堂教學活動中,通過剖析典型事件,增強學生感性認識,提高教學質量和效果,培養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
(二)案例教學法的優點
1、 案例教學豐富了教學實踐
教師通過案例教學引導學生對現實經濟生活緊密關聯的生動的案例學習和與此相關合同法知識的深入分析, 把學生的目光引入法律實踐、引向社會, 不斷輸入豐富的社會信息, 使學生的思路越過狹窄的課堂理論、走出校園圍墻, 把思維放在一個廣闊的社會背景下, 這有助于培養學生多角度、多層次地看問題的思維習慣。
2、案例教學提高了教學效果
從高等教育的教學過程看, 教師教的作用將逐漸減弱, 而越來越多地依靠學生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案例教學法中活生生的案例打破了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法呆板、僵化、枯燥的教學模式, 教師的作用從傳授轉向引導, 從灌輸轉向幫助學生思維的轉變, 讓學生學會從專業角度思考問題的方式方法。
3、案例教學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案例教學具有鮮明的真實感, 與實際生活很貼切, 能激發學生學習合同法的強烈興趣。由于有情景、有內容、有事實、有邏輯推理和論證, 從而滿足了學生的求知欲、參與欲與表現欲, 使學生對合同法的學習變得主動、積極和饒有興趣。
二、案例教學法在合同法教學中的運用
恰當地選擇和分析典型案例,能夠使學生在輕松的環境中學到知識,提高技能。案例教學法的運用具有一定的技巧,在合同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如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一)慎重的選取教學案例。
案例選擇除了要與教學內容相匹配,以使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外,所選案例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難性。一個案件可能出現多種結論性意見,而各種意見、方案、理由均應提供出來,避免采用單一化、模式化的僵硬思維方式。同時案例的選用不能完全拘泥于現行法的框架?,F實生活極為豐富復雜和多樣化的,而立法不可能對其包羅萬象或一成不變,法律空白、漏洞在所難免。將這類案例引入課堂,通過學理的分析及各種研究方法的導人找到對案件的最佳解決方案,將進一步增強學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認真培育學生的思維能力
案例教學應以激發學生思考為主,思考由懷疑和答案所組成,學習便是經常懷疑,隨時發問。教師提供案例之后,啟發和引導學生發問,或教師主動提出一些相關問題,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只有教會學生如何發問,如何提出高水準的問題,才能使他們的思維不斷向更高層次發展。
(三)精心組織案例的討論
案例討論是案例教學的中心環節。教師要培養學生的參與感和主人翁精神,讓學生明白案例研究的意義,激發學生對案例的興趣,將案例布置給學生自己閱讀,在此基礎上精心組織學生進行討論和爭辯,再由教師講授有關基本理論并做適當的案例評判。教師在每個案例之后一般只作簡單的提示性的建議,將討論和參與的空間留給學生。
(四)巧妙運用視頻案例
傳統的教學模式中,多是采用“教師站著講、學生坐著聽”的演講式教學。這種模式與嚴謹縝密的成文法體系相互適應,但其最大的弊端是信息單向流動,師生之間缺乏交流,容易演變為“填鴨式”教學。因此,教師應以多樣化的視聽手段消除課堂中的審美疲勞。教師在講授合同法過程中,可以引用大量的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視頻案例,一方面能拉近法律與生活的距離,另一方面又能調節課堂氣氛,消除了學生的審美疲 勞,極大地增強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分析能力。在運用視頻案例時要注意的問題是:一是教師應花費大量的時間甄選案例,既要做到難易適中、貼近生活,更要與教學知識點相契合;二是視頻案例播放完后,教師進行專業化的討論和講解。
(五)注重引導學生樹立“預防在先”的法律思維
在教學活動中,教師是學生學習的指導者和組織者,學生是知識的積極獲取者。案例教學在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筆者在教學中讓學生總結一些個案的經驗和教訓,以此培養學生們“預防在先、風險控制”的思維。2009年8月6日,某單位一行20人按照與某旅行社的合同約定,準時到達某省會城市集合,準備乘坐當日晚8點的火車赴廬山旅游。20:20,旅行社工作人員匆匆趕來稱由于車票緊張,他們經過多方努力也沒能拿到當日車票。同時稱,8月7日的車票能夠保證。該單位領隊考慮到既然已經專門抽出時間讓大家出去旅游,于是就按照旅行社提出的建議重新簽訂了合同,并順利完成了旅游活動。返程后,該單位負責人要求旅行社承擔因為行程耽誤而產生的食宿等費用時,旅行社以雙方已重新簽訂合同為由予以拒絕,于是游客向旅游局進行投訴。筆者認為本案中旅行社要負責該單位的食宿費用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筆者的重點是讓學生思考,為何這家單位會陷入被動境地。當學生們回答該單位在變更合同的時候就應該把賠償事宜一并處理的時候,案例教學的作用這時候才算是真正發揮出來。最后筆者再進一步闡述為何沒有變更合同時一并協商賠償事宜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
(六)案例分析要注重學生的寫作能力
對閱讀能力和寫作能力培養的忽視是目前我國高等教育普通存在的問題。培養學生的寫作能力要注意兩點:一是“寫”的內容主要是對案例的分析。單純的學術論文比較枯燥,沒有針對性,很難引發學生的興趣和思考。而案例分析有案件事實有爭議焦點可引導學生思考,能夠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幫助學生梳理知識點和形成法律思想。二是教師一定要對學生的案例分析進行批閱,并盡可能寫評語。這是師生之間一種非常好的交流方式,能讓學生了解自己的優點和不足, 而且批改顯示教師的重視程度,會激發學生的學習動力。(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湖南;長沙;410131)
參考文獻:
[1] 周樨平.開放教學條件下討論式案例教學模式的探索[J].南京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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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商法教學創新;實訓
當前,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迅速。但是,高職法律專業的現狀卻令人堪憂。據(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08年高職高專法律類畢業生就業率為75%,在所有高職專業中排名倒數第一,工作與專業對口率為29%,排名倒數第一。法學專業就業難,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但是學校在人才培養方面,沒有體現職業教育的特色,難以適應社會對高職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高職法律教育必須結合自身特點找準專業定位,切實強化實踐環節教學,提升其適應社會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專業的主干課程,商法教學改革是法律專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結合自己的商法教學實踐,談一談商法的職業化教學問題。
一、高職商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首先,高職法律專業以培養具有法律實際運用能力的實用型人才為目標高職商法教學與本科商法教學應當體現出差異性,如果說法學本科應偏重學術教育還是職業教育尚存爭議,對于高職法律專業是職業教育應當沒有異議。培養目標上的差異必然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上,教科書選擇等方面的差異。但實踐中,高職商法教學成了本科商法教學的縮編版,除內容簡單點,課時少了點外,沒有體現出職業教育的特色。多數學校在教學過程中以講解法律條文、法學理論為主,缺乏與實踐的銜接。學生只重視法學理論的掌握,卻不知在實踐中如何利用這些理論知識,面對個案不知如何著手。而案例教學,小組討論,模擬法庭、法律實訓側成了形式主義走過場,不是在課時上保障不了,就是資金保障不到位,導致教學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門與金融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密切相關的學科,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商法的實踐化教學操作起來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師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多元化的知識背景。而現在高職法學教師隊伍基本是理論型的而且從發展趨勢看,越來越朝清一色的理論型、研究型發展,這不利于職業教育的發展。教師因為所學專業的局限缺乏對法律之外的經濟專業知識的了解,另一方面沒有律師、法官、公司業務等實務經驗,教學內容與實踐脫節,難以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能訓練。
再次,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扎實的民商法專業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將越來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學生就業的課程。因此在高職院校應當確立民商法學在教學中的基礎性地位,加大課程比重。但目前的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在高職院校,往往重視理論課的開設而輕視應用部門法課程的開設,在部門法課程中,民商法課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為例,商法課程為64學時,內容包括商法總論、公司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內容多,時間緊。教師在教學中講述原理和條文后,往往沒有時間進行實際操作技巧的訓練。
最后,是關于商法教材建設的問題。雖然一些學院根據高職教育的特點編寫了一些教材,但是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跡,教材的內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職的特點,適應不了市場的需求,跟不上法制發展的步伐。另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的重心也發生轉變,從貿易法轉到企業法再轉到金融法。公司融資、并購、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脹、電子商務等都成為商法的新課題。與此同時,傳統的票據制度已隨著交易電子化的發展而萎縮,在商法體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為適應這種變化,高職商法課程在教材上應體現出來。目前的情況是,教材老化,授課重點不突出,直接影響了教學的效果。
二、高職商法教學改革的建議
商法教學改革應體現出思想性、知識性和實踐性,其實際運用不僅有助于學生學習任務的完成,并且應當有助于學生在學習期間形成對未來工作至關重要的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筆者認為應著力做好以下幾點。
(一)改善商法教學隊伍的知識結構
調整教師隊伍知識結構。高職法律專業培養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養這樣的學生需要有既懂理論又會實務的法學教師隊伍。因此,要使法學職業教育適應這樣的教育目標,就必須改造現行的法學教師隊伍。因此,要加強教師培訓,與其他院校進行交流、合作、學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的商法課程是全國唯一的商法國家級精品課,江西財經大學的商業法律網絡模擬課程十分新穎,都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同時我們要與其他高職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職法律教育的發展路徑。鼓勵教師參加社會實踐,允許教師適度兼職,從目前我國的國情看,主要是兼職律師,從發展趨勢看也可兼職法官、檢察官。筆者主張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培訓一批專職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類似理工科的實驗教師,專門帶領、指導學生從事法律實務模擬訓練。除此而外,還可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兼職教師。
(二)大力加強教材建設
促進教學內容不斷豐富與更新,教學內容要涉及學術前沿,如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引起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法律全球化等問題。要鼓勵教材不斷更新,強化教材對實踐法律運用技巧的講解。推出更多、更適用的商法案例教材。關于教材編撰的問題,雖然目前統編和自編的商法教材數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實踐中的問題、信息量大、視野開闊、適合高職教學的教材卻為數很少。筆者主張高職院校商法教師應當與司法實踐部門合作編撰適合高職教學的經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職業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傳統的基本概念說明、主要學說梳理外,特別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說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實務問題的指引和動態研究。
(三)改進教學方法
變教師講、學生聽這種單向的教學方法為教師學生交互式教學方法,應提倡提出問題,由學生自己解決問題,鼓勵學生發表不同的見解,進而改善學習態度,學會自主發展,提高實際能力。課堂講授要從純理論的講授方法向理論結合實際的講授方法轉變。商法教學中應當吸收實踐性的內容,商法教師應當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實踐中具有新穎性、典型性、可議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規則,把這些典型案例運用到商法教學中去。案例教學法的目標,不僅是使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所得結論來深化對理論知識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學生感受獲得這些法律知識的過程,體驗法律職業的思維方法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具體運用,從而獲得職業技能方面的發展。改進教學手段,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不僅是解決學時少課時緊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能力的重要途徑。法學的內容包羅萬象,要加強高職法學教學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時要充分運用各種教學媒體和教學手段、如幻燈、投影錄像、計算機教學軟件等,這將會大大提高課程的教學質量。
(四)進行商法課程設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來,商法課程所占課時仍然偏少,急需加強。筆者認為應當把商法分為三門課,商法一(總論、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商法二(證口法、票據法),商法三(破產法、保險法)。每門課48學時,都是必修課,二年級第一學期開設商法一,第二學期開設商法二和商法三,這樣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講透,也有充裕的時間進行案例教學。除此以外,還應當在三年級開設金融法選修課,內容包括信托法、期貨法、電子商務法、銀行法等內容,以適應商法發展和創新的實際需求。還應當鼓勵開設實踐性、技術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如律師訴訟技巧、商務法律實用非訟處理、談判技巧等課程。
(五)開展商法實訓
【關鍵詞】 資產評估; 應用創新型人才; 培養模式
資產評估行業是綜合性、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智力密集型行業,評估師在執業過程中會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這對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能力的要求越來越高,進而要求高等院校資產評估專業構建課程結構科學,面向應用、注重實踐、講求創新、突出個性的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體系。
一、資產評估專業應用創新型人才的基本特點
綜觀我國2010年17所本科院校資產評估專業的培養目標,大致可以劃分成六類:一是復合型、應用型或者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為當前不同院校資產評估專業培養目標的主導,如南京財經大學、內蒙古財經學院、山東工商學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上海師范大學、武漢大學、黑龍江工程學院、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河北經貿大學;二是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如山東經濟學院、上海立信會計學院、湖北經濟學院、重慶工商大學融智學院;三是復合型專門人才,如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四是應用創新型人才,如浙江財經學院;五是技能型人才,如南華工商學院;六是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專門人才,如廣東商學院。
本文認為,專業培養目標的設定應該與時俱進,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才的需求和該專業的特點相適應,鑒于資產評估專業是一種在高度分化基礎上又高度綜合的專業,資產評估師在執業過程中,要獨立地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獲取資產價值評估的相關參數,將資產評估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為應用創新型資產評估高級專門人才。
應用創新型資產評估高級專門人才的主要特點是:首先,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將提高學生的創新思維、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及綜合素質的培養放在首位。既要像其他本科生一樣掌握一定科學理論知識,有較強的學習能力、研究能力、適應能力;同時又能在面向現場的實際操作過程中,體現出較強發現、提出和創造性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其次,絕大多數學生畢業后主要不是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而是成為熟悉資產評估和現代科學知識,在第一線從事資產評估知識應用與創新的專門人才。最后,注重培養學生一定的開拓意識以及獨立的人格品質、自由的精神狀態、濃厚的工作興趣、團隊精神和較強交流協調的能力。
二、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改進課程體系
應用創新型資產評估人才培養,需要打破“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課程設置格局,以人才市場需求為導向,綜合考慮知識結構、應用技能和個性化需求等因素,按模塊設計課程。
(一)資產評估專業職業能力開發
職業能力框架的研究方法一般包括功能分析法和投入法。運用北美CBE理論中的職業分析方法(DACUM),從資產評估公司邀請11位工作在第一線、富有經驗、優秀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利用兩天時間進行資產評估專業職業分析,列舉資產評估職業的職業能力領域和專項技能,確定與描述本職業崗位工作所需的能力。通過職業分析并反復征求相關人員意見,確定與描述包括職業道德、知識、一般技能、房地產評估、機器設備評估、無形資產評估、資源性資產評估、長期投資性資產評估、流動資產評估、企業價值評估、資產評估報告、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金融資產評估、國際評估準則等14個能力領域和210項單項技能二維的資產評估專業職業能力圖表,為資產評估教育提供綱領性文件。由于這些技能是職業團體或者工作在現場的優秀注冊資產評估師經過縝密思考和討論以及認真分析確定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按圖索驥”,將課程設置與能力結構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較少的教育成本培養出符合審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才,對高等院校資產評估專業確定培養目標、課程設計和組織教學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并提供不同水平關鍵勝任能力清單或“菜單”,能夠幫助其辨別相關學習活動,為學生的個人發展指明方向并評估其現有的勝任能力水平,幫助其計劃和提升他們的職業生涯。
在資產評估職業能力研討成員的基礎上,再吸收部分高校的專家教授,組成資產評估專業教育委員會,根據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與變化,及時對該專業方向的職業能力圖表與考核要求進行修訂,以確保本專業的教育不致時過境遷,適應資產評估公司工作的需要。
(二)基本能力+創新能力+多元智能
資產評估專業知識結構一般包括基礎知識、應用技巧知識和專業知識,資產評估專業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要堅持整合課程教學內容,擴大學生自主選擇空間。課程體系的建構分為基本能力課程模塊、創新能力訓練模塊、多元智能模塊,三者有機結合、相輔相成、循序漸進。1.基本能力課程模塊?;灸芰φn程模塊是基礎,注重基礎理論知識、專業應用知識、實際操作技能的學習,以及跨學科知識和素質拓展的獲得,如經濟學、管理學、統計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濟法、會計學、財務管理、成本管理會計、資產評估學、建筑工程評估基礎、機電設備評估基礎、資產管理學等課程。2.創新能力訓練模塊。創新能力訓練模塊是目標,是培養學生業務操作能力,增強崗位適應能力的重要手段。包括思維類訓練課程、能力訓練課程、方法類課程、原典課程、項目課程、第二課堂系列課程,如資產評估案例研究、微積分、哲學、國際資產評估準則等課程。創新能力訓練模塊主要由案例分析、模擬評估和評估實踐三大部分構成。3.多元智能模塊。多元智能模塊是應用創新型人才個性充分發展的必要保障,如無形資產評估、企業價值評估、不動產評估、金融資產評估、稅基評估等課程。
三、改進教學方法,營造互動、競爭的教學環境
在教學方法上,“理論方法案例模擬訓練”并行,以基本理論為基點,針對不同教學內容,分別采用案例教學法、情景模擬、小組討論、網上模擬實驗等,注重學生主動、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與提高。具體而言,在教學活動中,按照資產評估機構的組織設置分為不同的項目小組,將學生分成以10人左右為單位,組成“虛擬資產評估公司”,擬定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發展戰略及業務方向,利用超文本技術和多媒體技術在網絡上建立一個虛擬店鋪(Web主頁),將機構的有關信息及業務資料輸到上面。整個學期的理論學習和實踐活動都以小組為單位開展,每個學生擔任不同的職務并定期輪換,組織開展資產評估、案例分析、課題討論和課后實踐活動,并做成課件在課堂上現場演示。利用團隊凝聚力和團隊間的競爭機制,激發每個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的自主意識和合作精神。同時,組織現場實景式教學,如土地評估、機電設備評估,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讓學生到賣出土地或機器設備交易現場觀察并收集資料,開展資產評估或者驗證評估結果。此外,聘請資產評估公司資深注冊資產評估師為兼職教師,承擔一定的理論或實踐教學任務。
四、多種措施并舉,促進個性化專業能力養成
除全面推行學分制、選課制外,采取多項舉措發展學生的專業特長,具體包括:一是成立學習興趣小組。在充分考量不同學生的性格、能力、偏好差異的基礎上,確立企業價值評估、無形資產評估、機電設備評估、不動產評估、金融資產評估、稅基評估等專業方向及指導教師,在課外成立相應的學習興趣小組,定期交流和開展有關問題的研究。二是開辟第二課堂。作為高校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及課堂教育的延伸,第二課堂具有開放、靈活和廣泛的特點,在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與素質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通過聘請資產評估專家舉行一系列的資產評估講座等形式,以開闊學生視野。三是成立學習中心。鑒于教師居住地遠離學校,除在網絡上回答學生問題外,任課老師定期到指定地點與學生交流學習中存在的問題,同時由高年級學生輔導低年級學生。四是綜合導師制。第二學期末,學生根據自己的專業偏好選擇專業綜合導師,其后三年在導師的指導下完成社會調查、專業調查、學年論文、畢業實習報告和畢業論文等的撰寫,參與老師的教科研活動。五是科研活動。鼓勵、引導和組織學生參加學術探討和科學研究,特別是與本專業密切相關的學術活動,如浙江省新苗人才計劃、校級課題等。
五、校企聯盟與綜合考核評價系統
我們與浙江十余家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企業建立了創新人才培養合作關系,采用校企合作、企業定制等多種模式培養應用型創新人才,如與浙江坤元、錢江等建立的教學科研聯盟、雙導師制等。組織學生到資產評估機構中進行鍛煉,“真槍實彈”的操作,讓學生參與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簽訂業務約定書、編制評估計劃、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工作底稿歸檔整個評估過程,調動學生運用所學的全部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在學習成績考核上,采取靈活多樣、系統綜合的考核評價方式,以檢查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創新性解決問題的能力,具體包括:第一,建立學生學習過程及成績檔案,綜合考核評價學生學習效果。從學習資產評估基礎課程(第四學期)開始,對每個學生建立一份學習過程和考核成績的記錄檔案,詳細記載學習、考核過程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同時對不同學期的學習成績和存在問題進行比較分析,定期將相關情況反饋給每個學生。第二,學習過程考查和學習效果考查相結合。每個學生的期末成績由4部分組成,包括評估基礎知識(占40%)、案例分析與評價(占40%)、模擬評估報告(占10%)、觀點闡述(占10%)。其中評估基礎知識和案例分析與評價部分的考察主要采用試卷答題的方法,重點考察學生對資產評估基本理論、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模擬評估報告主要是課后完成的模擬評估項目報告,重點考察學生的總結和文字表達能力;觀點闡述部分的考察主要以課堂發言為依據,重點考察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第三,面試與筆試相結合。面試問題包括案例分析、觀點陳述、設定情景的解決等,以考核學生對基本知識掌握程度、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筆試包括平時作業、期中、期末考核等。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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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課程建設;地方高校;法學;律師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3)12-0001-04
根據國家本科專業目錄,法學學科只有一個專業,即法學專業。這種專業設計明顯是以“寬口徑、厚基礎”為指導思想的。但是,由于當前社會服務的要求日益多樣化、個別化,所以國家高等教育政策又倡導在寬口徑培養的基礎上“高年級靈活設置專業方向”的做法[1]。根據這一政策,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可以在高年級(大三開始)按方向進行培養。下面僅就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的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的意義
(一)有助于彰顯法學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
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展法學教育以來,對于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爭議不斷。各法學院一般都將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于“專門人才”、“高級人才”等等。這種界定不具體,不符合法學專業的特質,也不能很好地規范法學人才的培養活動。目前,法學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識,普遍認為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應當定位于法律職業人才。之所以這樣定位有如下兩個原因。首先,高等教育的“專業”是人才培養的重要平臺,是以學科為基礎,對應社會特定的職業需求,把相關的知識組合成若干課程的體系?!皩I”必須解決某種社會職業對于人才的規模性需求。在此方面,法學專業也不能例外。其次,法律的功能在于執行和應用。社會上執行和應用法律的活動本身是一種職業。正是社會對于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才催生和促進了法學教育。所以,法學教育必須根據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來培養人才。
當前,將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于職業人才也得到了國家的承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法學教育應當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要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狈陕殬I的種類很多,如法官、檢察官、立法機關和法制行政部門的公務員等,而律師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職業。所以,以律師為培養目標的教育,最能突顯法律的職業教育特質,能夠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純理論化、抽象概念化和遠離法律實踐的弊端。在當今中國法學教育全面轉向職業教育的前提下,地方高校法學院開設律師方向,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法律職業的同質性和知識背景的同一性,導致律師人才與法官、檢察人才具有互換性。在中國,高水平的律師通過公務員考試就能成為法官、檢察官、立法機關和法制行政部門的公務員。所以,可以說培養律師人才就是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才的代名詞。
(二)符合分類培養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要求高校要分類培養法律職業人才,并把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分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職業人才”和“西部法律職業人才”。這明顯是以職業特點為標準對法律人才培養所做的分類。這三類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應用與復合”。但是,這三類人才類型的內部也必須目標多元,規格個別化。“在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學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發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其目標之一就是在保證基礎性法律人才培養適格的基礎上,鼓勵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當前,分類培養是國家法學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實到具體高校的法學院,分類培養與本科“低年級寬口徑培養高年級靈活設置方向”具有異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級寬口徑培養高年級靈活設置方向”是全面推進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要求[3]?!暗湍昙墝捒趶脚囵B高年級靈活設置方向”,既是社會需求差異化、個別化、多樣化對于人才培養的總體要求,也是學生自我發展差異化的必然要求。多樣化應當成為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顯著特點[4]?!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規定:“關心每個學生,促進每個學生主動地、生動活潑地發展,尊重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為每個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高校必須以學生為本。以學生為本,就是要為所有學生的發展提供機會、創造機會,為所有學生選擇提供有效的專門指導,要為所有學生的公平選擇提供制度保障?!睂嵤┎町惢诸惻囵B,就是對“以學生為本”理念的最好應答和詮釋。高校應當盡可能地尊重和滿足學生個性發展的需要,根據學生個性發展的現狀,制定多樣化的人才培養方案。高校對應社會需要多樣化、學生發展差異化有兩種方式:一是不設方向的“寬口徑、厚基礎”的方式;二是“低年級寬口徑培養高年級靈活設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種是讓學生自我發展個性、自我選擇發展方向;后一種是引導學生差異化發展。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就是后一種方式。
(三)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
當今社會已經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社會對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現多元化、個性化、創意化的趨勢。因此,突出辦學特色、培養個性人才是當前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導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發的《高等教育專題規劃》(教高[2012]5號文件)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更新教育教學觀念,樹立全面發展觀念、人人成才觀念、多樣化人才觀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養模式,緊密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根據學校的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蓖怀鲛k學特色是高校扭轉和克服“辦學千校一面、培養學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優勢,特色是個體存在的根據,特色更是創造力的源泉。突出辦學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須長期堅持的發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辦學特色的路徑很多,其中對本校的長線專業進行調整并設置特色的專業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調整和設置專業方向時,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資源,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目前全國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方向的情況大體如下:一些理工、農林類院校設置了知識產權法方向;醫學類院校設置了衛生法、法醫學、司法鑒定、犯罪心理學等方向;財經類院校設置了經濟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學設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語類院校設置了國際法學方向;一線城市或其他律師業務發達大中城市的大學開設了律師方向。高校根據自身優勢來調整或設置專業方向,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資源,可使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差異化、知識背景個性化。這十分有利于滿足社會對各種復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學專業設置的培養方向,一定要立足于寬口徑的法學學科之上。律師方向的設置,并不窄化專業的口徑,而要以寬口徑培養為基礎。本方向的學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礎課是法學16門主干課程,其必須做司法考試準備,這能確保其知識背景的綜合性。對于律師方向學生更應當加強應用性和復合性知識的培養,更注重對其進行職業技能與職業素質的培養,這正是律師方向彰顯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的條件及實踐效果
廣州大學是廣州市政府所屬的地方高校。其法學專業自2008年開始設置律師方向,每年招生40―50人,現已經有兩屆畢業生。下面以該校6來的辦學經驗為依據,論述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應當具備的基礎條件及畢業生培養質量的實踐效果等問題。
(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的條件
1.區域經濟條件。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必須以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為直接動力,必須堅持區域特色,體現區域特色。設置律師方向的地方高校應當是位于一線城市或其他經濟高度發達、服務業處于全國領先水平的大城市內。雖然這些城市的大量訴訟類律師業務可能由全國各地的精英人才來承擔,但是本地成千上萬家中小民營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外地來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養的律師人才可以填補這一職業空白。在為本地企業培養法律人才方面,地方高校明顯具有地利的優勢。
2.學校教學資源條件。設置律師方向的法學院必須具有良好的律師學教學優勢,其中設有律師學院是開設律師方向的重要條件。現在,廣州等一線城市和其他經濟發達城市的大學都設立了律師學院。律師學院一般承擔三項律師教育任務:一是律師崗前培訓;二是律師繼續教育;三是律師學歷教育。另外,律師學院還承擔律師學理論與律師實踐問題研究的重任。這項任務最終也能為律師教育提供教學資源。以廣東省為例,廣州大學、華南師范大學、深圳大學都設有律師學院。這類高校的法學專業開設律師方向就具備了最基本的教學與科研條件。
3.社會合作條件。地方高校的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必須得到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行業組織及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協助。首先,律師學院的設立,必須得到當地律師協會、當地司法局的支持。這些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機關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從事律師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資質,而且必須把律師行業的培訓費劃撥給該高校作為辦學經費。這是律師方向辦學的基礎性條件。其次,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必須選派具有豐富從業經驗和較高學識的著名律師做兼職教師。按律師方向培養學生,需要開設系列的律師執業技能和律師職業道德、素質方面的課程。這類課程必須由從業經驗豐富的律師來擔任。但是,著名律師往往業務繁忙,讓其長期、固定地抽出時間到高校上課幾乎不可能。這就需要為每一門課程聘任多位業務、學識水平相當的律師做兼職教師。根據廣州大學律師方向授課的經驗,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師、優秀法官等做兼職教師。對這些兼職教師必須制定考核評價機制,暢通淘汰、引進機制。所有這些事項,都必須得到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支持。最后,律師方向的學生必須到律師事務所跟隨律師進行辦案實習。要完成這一教學任務,必須建立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基地。廣州大學律師方向學生的辦案實習,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師事務所的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律師方向的學生培養效果
廣州大學法學專業自2008年開設律師方向以來,已經招收律師方向本科生6屆近300人,其中畢業學生80余人。下面以廣州大學律師方向學生為例來說明地方高校按律師方向培養法律人才的效果。
1.高中畢業生報考的積極性較高。根據6年來的招生統計數據,報考律師方向的學生明顯比報考“大法學”的學生比率高①。前者的錄取分數明顯比后者高。根據招生政策,廣州大學每年必須向廣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額,向廣州市以外廣東省地區投放20%,向廣東省外投放10%。從歷年的招生情況來看,錄取廣州市的“大法學”學生要比省內二本線平均高20分,而律師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錄取廣州市外的廣東省其他地區“大法學”學生的分數要比省內二本線平均高30分左右,而律師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錄取廣東省外的“大法學”學生要比當地一本線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師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社會對于律師方向的認同度較高。人們都普遍接受一個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币来祟愅疲覀円矔贸鲞@樣一個結論:“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比珖O置律師方向的法學院并不多,相對而言,廣州大學法學院設置律師方向就成為一種特色,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關注。2012年1月,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專程來到廣州大學考察律師學研究及律師方向學歷教育情況。另外,廣州大學律師學院及律師教育在法學教育界的知名度較高??梢哉f,律師方向的設置為廣州大學法學教育形成特色、樹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
3.學生的職業技能明顯提升。廣州大學法學院為律師方向的學生開設了一批針對律師職業特點的課程,包括律師模塊課程、跨學科人文基礎課程、“全學程”實踐課程等。這些課程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批判和跨學科思維,注重綜合性職業知識傳授,注重實踐性技能的培養,注重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規范,注重強化實踐教學,注重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通過這些課程的培養,學生的上述職業能力明顯提高。
4.學生對從事律師職業的心理準備明顯增強。按律師方向招生,學生入學前就確定了律師職業的方向。經過在校四年的以律師職業方向為目標的系統培養,學生對于律師職業方向有進一步認識。在大三學年,律師方向學生必須到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個月以上。在實習期間,學生可跟隨律師辦案或者在律師的指導下抄寫兩件律師辦案卷宗并寫出辦案心得。通過這一個多月的實習,學生對于律師執業的環境有了切身體會。學生在實習期間已經看到了律師職業競爭的激烈程度和執業難度,這反而為學生畢業后將要從事該職業提前做好了心理準備。通過四年職業教育的引導,律師方向畢業生的就業意識有明顯轉變。到基層去、到公司企業去、到發生爭議最多的地方去,往往是他們就業的選擇方向。
三、加強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律師方向課程建設的路徑
通過六年的實踐和探索,廣州大學在律師方向課程建設方面取得了如下經驗:緊密圍繞提升學生律師執業能力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充分發揮校內外的優勢資源,適當開設跨學科課程,加強文化素質教育,大幅度增加應用型課程,對每一門課都增大傳授應用型知識的分量,實施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的系列教學方法改革,全學程不間斷開展實踐教學,開發優質教學資源,為獨具特色的人才培養模式打下堅實基礎。
(一)強化人文素質課程設置
大學生的人文素質是通過系列課程的教學來不斷提高的。素質就是一個人的身心修養。它是一個人所具有的穩定的特定品質。它來源于知識,來源于自我參與社會實踐的體悟。一個人一旦具有了較高的人文素質,可以按著社會規則,充分運用、拓展所學知識,不斷增強個人能力。對于在校大學生而言,攝取廣泛的知識,是提升個人素質的重要途徑。律師方向學生應該具有什么樣的知識結構,是一個值得通過實踐不斷研究和總結的課題。廣州大學對于律師方向學生的要求是:(1)除了完成通識類必修課程以外,還必須跨學科選修6門通識類課程。學生可從學校開設的300多門通識類課程中任選6門。(2)必須完成兩門法律方法類課程,包括法哲學、法律方法論等。
(二)增加應用型知識的專業課程
律師方向的課程體系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專業基礎課程,二專業選修課程,三是專業技能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等16門主干課程。專業選修課程即跨模塊課程,包括法社會學、比較法學、物權法學、合同法學、證據法學、經濟犯罪專題、犯罪學、刑事偵查學、司法文書寫作、稅法學、刑事偵查與司法鑒定實驗、法律邏輯學、侵權責任法學、婚姻法與繼承法學、外國法制史、比較憲法學、國際仲裁法學、世界貿易組織法學、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制度、英美商法(雙語)、司考刑法導論、司考民法導論、司考訴訟法導論、司考三國法導論、司考憲法與行政法導論、司考商法與經濟法導論、法律診所、保險法學、法哲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專題、法學英語、法律方法論、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國刑事訴訟法學、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公司法學、社會保障法學、公安學、憲法案例評析、外國刑法學、房地產法、國際刑法學、中國法律思想史、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則解釋學。廣州大學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律師方向學生從上述課程中任意選修30學分。
專業技能課程亦即律師模塊課程,包括中國司法制度、律師學、勞動糾紛律師業務、金融律師業務、房地產律師業務、律師口才與律師業務談判、辯護學、比較司法制度、律師職業道德與職業規范、比較律師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合同業務技能、律師學、海事海商律師業務等。律師方向學生必須從中選修8學分。
(三)課程大綱重點內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養方案比作憲法,那么課程大綱就好比基本法。它規定了每門課程的教學目標、講授知識點、所占課時、授課方式、考核方式等內容。法學課程大綱把法學知識在有聯系的各門課程的內容之間進行切割,確定某一個法律知識點在哪一門課程里講授,此內容在另一門課程中就不要講授,以避免重復。律師方向課程的大綱應重點突出如下兩個方面內容。
1.剛性規定應用型知識點的講授數量。2012年3月21日印發的《高等教育專題規劃》(教高[2012]5號)文件第三條第(一)項第3段規定:要緊密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優化知識結構,深化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改革。我國傳統的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偏重于學術性知識,對于每一個問題都要講清沿革、意義、價值、本質、特征等問題。這些問題雖然與該知識的應用有一定聯系,但并不是應用本身。律師方向課程必須緊密聯系社會需要,直接回答該知識如何應用。因此,律師方向的教學大綱必須規定:講授的內容全部都是應用型知識點,其所用占課時應當相對地增加。所謂相對地增加就是在總課時不變的情況下,通過減少或取消“沿革、意義、價值、本質、特征”等學術型問題的講授,把節約下來的課時用到應用型知識的講授上。律師方向的教學大綱還應當規定,必須把實踐中最新出現的典型性新問題納入課堂。
2.剛性規定案例討論的內容及所占課時。2012年3月21日印發的《高等教育專題規劃》(教高[2012]5號)文件第三條第(一)項第3段還規定:要重視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注重學思結合,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法律案例教學是符合法律知識認識規律的教學方法和形式。法律本來就是將生活中發生的真實案例通過歸納、整理而上升為一般性規定的東西。通過案例來掌握法律,最符合法律規則生成的路徑。因此,律師方向的教學大綱必須剛性地規定主要的專業基礎課程進行案例教學所占課時,事先規定好教學案例內容和案例個數。教師授課前,必須提前將案例發給學生,讓學生事先分組討論,上課時讓學生發表關于案例解決的方案,然后教師點評。學生通過思考案例解決方案,討論、感悟法學知識、培養對法律事實的認知和處理能力。
(四)加強課程教材和教學資源建設
1.教材建設。編寫教材是課程建設的重要內容。律師方向課程的教材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師職業技能與職業素養教材。對于第一部分教材,可對刑法、民法、刑訴、民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知識產權法、商法、合同法等專業基礎課編寫課堂案例研討教材。編寫此類型教材的指導思想是:要選擇較疑難的案例,對于案例的敘述部分盡量簡短,對于案例的解決方案一定有爭議,一般要有兩種以上觀點,并寫出每一種觀點的根據。教材不給學生一個固定的答案。這有利于學生開動腦筋思考,培養多角度思考問題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勞動糾紛律師業務、金融律師業務、房地產律師業務、律師口才與律師業務談判、辯護學、律師職業道德與職業規范、律師合同業務技能、律師學、法律文書寫作技能、法庭辯論和控制技巧、證據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課程。編寫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內專任教師與實務部門的專家型律師聯合編寫,切實增加教材的現實針對性和應用性。
2.教學資源建設。高校的教學資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對于教學起重要作用的教學手段和教學資料等,包括實驗室、現代教育技術、公共視頻等。律師方向課程的最有效的教學資源是模擬實驗教學。這種實踐課程包括模擬法庭和模擬辦案流程與辦案技術。前者比較普遍,這里不作敘述。后者是法學實驗教學的發展方向。建設一個法學模擬實驗室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臺電腦,與校園網聯結;二是購買法律實踐模擬軟件;三是購買案例類型庫或案件審判紀實錄像資料。律師方向的實踐課程可在電腦和網絡上通過模擬手段來完成。
(五)構建“全學程”實踐課程體系
所謂“全學程”法學實踐課程體系,特指為法學專業律師方向的學生設置的從大學一年級到四年級不間斷地進行校內模擬實習與到法律實務部門實習的系列實踐課程的有機組合。法學專業學生的課外實踐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規定:加大實踐教學比重,確保法學實踐環節累計學分(學時)不少于總數的15%。加強校內實踐環節,開發法律方法課程,搞好案例教學,辦好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實務部門的資源條件,建設一批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積極開展覆蓋面廣、參與性高、實效性強的專業實習。廣州大學為律師方向學生開設的“全學程”實踐課程體系,主要包括大一的讀書報告,大二的結案報告、模擬法庭,大三的法律診所、鑒定與偵查實驗、學年論文,大四的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設計)等。這些實踐課程有教學大綱,嚴格考核其教學過程,有固定的教師指導。
注釋:
①這里的“大法學”指的是法學專業不分方向。報考比率是
指報考學生數與擬招生數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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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曉翔,溫步瀛,鐘春玲.地方“211工程”高校多樣化人
關鍵詞: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主觀惡意
一、破產撤銷權制度的價值及其功能
——兩則案例引出的現實拷問
(一)南通美嘉利服飾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江蘇銀行南通觀音山支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1
20__年11月7日,南通美嘉利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稱美嘉利公司)向江蘇銀行觀音山支行借款200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20__年5月12日。20__年3月,江蘇銀行觀音山支行以美嘉利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為由,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扣取美嘉利公司在其銀行上的賬戶存款。20__年7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美嘉利公司的破產申請案。根據現行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江蘇銀行觀音山支行扣取存款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6個月內,管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該行為予以撤銷,并將該財產重新分配。為此,觀音山支行依據雙方的借款合同,指明其扣取存款的行為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且其行為作出時并不知道美嘉利公司即將破產,雙方不存在惡意串通行為。他們強調,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有一個前提存在,那就是債務人主動清償債務,而本案中則是債權人主動扣劃債務人存款,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行為。最終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瑞華投資控股公司與揚州通運集裝箱有限公司清算組撤銷權糾紛案
20__年10月10日,經老人涂料有限公司申請,法院受理了通運公司破產申請一案。而后,原告瑞華公司向法院,通運公司在未償還任何債務的情形下,于20__年3月10日將其持有的通利公司51%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潤揚公司,且轉讓價格明顯屬于不合理低價。此外,通運公司還將其主要經營性資產租賃給他人,使其進一步喪失了償還債務的能力。通運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故瑞華公司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本案以原告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和其主張是否應得到支持為爭論焦點,最終法院裁判認為原告主體適格,但其撤銷權的行使已超過法定期限。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五條,判決駁回原告告訴訟請求。
一案中,法院以債權人的善意來否定個別清償行為的可撤銷性,且將債權人的主觀心態的證明責任賦予破產管理人,而在其他相似案件中,有些法院的做法卻與此大相徑庭,他們認為只要在客觀上滿足以下情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仍對個別債權人予以清償。那么這種行為就可以被撤銷,而無需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是善意或是惡意。那么由此我們便可以看出,對于新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理解,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是存在很大的爭議的,而這直接導致了判決結果的不同。
二案中,原告的主張之所以不能得到支持,是因為撤銷權的行使有法定的時間限制,即只能對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內發生的財產行為的效力進行評價,且該六個月屬除斥期間,不能中斷或中止。故對于超過期限的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
相對于舊破產法而言,新破產法關于破產可撤銷行為的規定有了較大的完善,但是在一些細節問題上,仍有指代不明之嫌。明確的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和限制條件便是其中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而這也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執法標準不一,使得裁判結果大不相同,大大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以及法的安定性。因此,進一步完善破產撤銷權的相關理念,是當務之急。
二、破產撤銷權的概念、性質及行使方式
(一) 破產撤銷權的概念
撤銷權最初起源于羅馬法上的“廢罷訴權”制度。查士丁尼《法學總論》第六篇“訴權”規定:“債務人為了要欺騙債權人,將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業經總督命令由債權人占有者,債權人得主張撤銷交付,并訴請恢復該物?!?這也就是說,債務人因欺騙行為擅自做主將所有物交付他人的,經債權人主張交付行為不產生效力,則該物仍屬于債務人財產的一部分。后來這一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民法上的撤銷權。
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的商品經濟,而競爭的結果必然會產生優勝劣汰,破產就是淘汰競爭失敗者的一種重要方式,所以說破產是商品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當債務人擁有多個債權人,而不能全部清償到期債務,那么此時每一個債權人都希望能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這是一種本能的驅使。而這也極有可能導致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惡意處分財產,以致個別甚至大多數債權人不能獲得清償,蒙受損失。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破產撤銷權這一制度應運而生。3
破產法意義上的撤銷權,是指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債權人或損害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行為,有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4其本質上是一種債的保全措施,是民法上的撤銷權制度在破產領域的延伸。在各國破產法中,撤銷權的稱謂有所不同,日本稱之為“否認權”,德國稱之為“取消權“,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稱之為”可撤銷交易制度“。過去,我國的破產法對破產撤銷權的規定不是很明朗,而現如今的新破產法則明確規定了破產撤銷權制度。這是司法上的一次重大的進步。
(二) 破產撤銷權的性質
關于破產撤銷權的性質界定,各國法學學者存在著諸多爭議,大致可以分為形成權說、請求權說、折中說和責任說。
1. 形成權說
該學說實質上是將破產撤銷權視為否認權的一種,即否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為行為的效力,而撤銷之訴本質上是形成之訴,撤銷的結果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為的行為歸于無效,第三人負有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
2. 請求權說
該學說認為,破產管理人作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者,對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只享有對受益第三人要求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在此意義上,撤銷之訴本質上是一種給付之訴,破產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不必然導致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歸于無效。
3. 折中說
該學說為當前學術界的通說。其認為,破產撤銷權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的雙重性質,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既可以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歸于無效,又可以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本質上是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的合并。
4. 責任說
責任說是20世紀50年代出現的新學說,由德國學者保盧斯(G. Paulus)最先提倡,后由日本學者進一步闡釋。該說認為,即便第三人已獲得債務人的財產,但這部分財產仍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一種擔保責任。5
以上多種學說從不同角度為撤銷權的性質做了不同的解釋,不可否認的它們都具備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相應的仍有一些盲點無法克服。形成權說將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絕對的歸于無效,而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卻是非相對方的破產管理人,這對于當事人來說是難以接受的,且此學說下僅僅是否認了行為的效力,對于需要返還財物的場合,它必須借助于債權人代位權方能實現被轉移財產的最終回復,也就是說它必須通過請求權的行使才能達到撤銷權行使的最終目的。而請求權說在不需要返還財產的場合下(如債務的免除、保證合同等等)是不適用的。所以說,無論是將破產撤銷權歸入形成權或者是請求權都是比較片面的,它并不能夠全面的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所有問題。那么,折中說呢?從以上的論述來說,似乎看上去折中說彌補了形成權說和請求權說的不周全之處。而事實上,破產撤銷權不同于形成權和請求權的地方還在于,法律明確規定破產撤銷權只能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其權利的行使具有職責性,不得隨意放棄。而作為私法上的請求權和形成權,權利人有自由選擇的空間,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另外,破產撤銷權的行使往往伴隨一定的司法行為的發生(如破產受理或破產宣告)。至于責任說,由于尚屬于新的學說,其理論根基并不是很深厚,即使是在日本,也沒有責任之訴這種訴訟形式。因此,筆者認為,破產撤銷權的性質應當重新審視,它更適宜看作是立法者為了平衡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持市場經濟的公平秩序而特別做出的一項規定。
(三) 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方式,理論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裁判外的意思表示行使;二是裁判上的訴訟行使。前者體現了破產撤銷權作為一種形成權的性質認定,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支出,快速了結相關案件。但破產撤銷權畢竟不同于民法上的撤銷權,其行使的范圍十分廣泛,且撤銷的效力對于個別債權人而言利害關系頗大,因此由個人行使顯得隨意性較大,在現實執行中也會造成一定的困難。后者則是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做法,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這是因為在實踐中,撤銷權的法律后果直接關系著債權人利益的公平分配,而法院作為一個中立的裁判者,有足夠的權力、資源、能力來對行為的性質進行評價,其評價結果具有足夠的公信力與執行力,能為大多數人所信服。正如筆者前面所陳述的,破產撤銷權并不是形成權和請求權的簡單相加,它作為一個獨特的存在,是立法者基于社會公平正義的考量之下做出的一項特別的規定。所以,以訴訟的形式來實現破產撤銷權的行使,這是由破產撤銷權特殊的性質和撤銷權的最終目的決定的。
三、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的比較法分析
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是破產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由于可撤銷行為的種類紛繁復雜,因而對撤銷權構成要件做統一的劃分實踐起來相當的困難,但在理論上抽象出一些共同的要件還是可能的。
(一) 可撤銷行為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臨界期間
一般民商法上,可撤銷行為并不具有所謂的存續期間的限制,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撤銷與否。而在破產法上,可撤銷行為則嚴格限定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一個期限內,若是超過了該期限,則該行為便不具備可撤銷性。這一期限被稱為“臨界期間”或者是“嫌疑時期”。正如上文案例二中,債務人通運公司的破產申請已于20__年10月10日為法院受理,根據我國新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六個月為臨界期間,所以從20__年4月10日開始到20__年10月10日為止所發生的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所為的行為均可以提起撤銷權之訴,而本案中債務人同第三人的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在20__年3月6日,即已超出了我國破產法規定的臨界期間,故該行為已不具備可撤銷性。
臨界期間的規定是可撤銷行為的必要構成要件。各國在立法條文中都有所規定。
1.美國破產法將可撤銷行為分為優惠性清償(也可叫做偏頗性清償)和欺詐性轉讓。對于優惠性清償行為,臨界期間為破產申請前90日內;對于欺詐性轉讓行為,臨界期間為破產申請前一年內。6
2.日本破產法上將撤銷權稱為否認權,其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性要件和個別性要件。個別性要件根據故意否認、危機否認、無償否認三種不同類型規定了不同的臨界期間。故意否認是對債務人明知有損債權人利益而為的行為的否認,對于這種行為沒有臨界期間的限制,權利人可在任何時間內行使否認權。危機否認是對債務人在支付停止或破產申請后實施的特定行為的否認,因需考慮債務人、受讓人的主觀心態,故情況較為復雜,需具體分析,一般來說,追索期延伸至支付停止或者破產申請前30日。無償否認即是對無償行為的否認,其臨界期間為破產危機發生后或者之前的6個月內。7
3.德國破產法對撤銷權的規定采取了概括主義和列舉主義相結合的立法體例。直接清償行為、直接歧視的臨界期間為破產申請前的3個月內或破產申請后;故意損害行為、資本替代性貸款的臨界期間為破產申請后或破產申請前10年內;無償給付行為的臨界期間為破產申請前4年內;隱名合伙的退伙火免除責任的行為的臨界期間為破產申請后或破產申請前的一年內….8
縱觀各國破產法,多數國家針對不同種類的行為,根據其危害性的程度、交易對象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臨界期間。英國破產法第241條也規定,公司給予相關人的優先權臨界期間為2年,給予一般的優先權臨界期間為6個月。一般來說,危害性越大,臨界期間越長,反之,則相應地縮短。
(二)可撤銷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撤銷權設置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恢復其責任財產,維護債權人之間利益的公平受償??沙蜂N行為的后果不外乎兩種:一是減少了破產財產的總價值,使得全體債權人遭受損失;二是在債權人之間厚此薄彼的歧視性對待,使得債權人之間既定的平等分配規則被打破,部分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前者一般是由詐害引起的,后者則一般為偏頗導致。對于債權人利益的受損,各國破產法也都對此要件做了明確的規定,例如,美國破產法規定,欺詐性轉讓行為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托管人即可行使撤銷權:1.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欺詐目的;2.轉讓對價明顯不合理;3.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提出之前的1年以內;4.具備下列要素之一(1)債務人轉讓時處于無力償債狀態或者因轉讓而變得無力償債(2)債務人所持有的財產數量不足以引起交易的發生 (3)債務人試圖引起或確信試圖引起一項債務,并且債務人在此債務到期后是無力清償的。德國破產法所列舉的多種可撤銷行為均是有損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在此不再贅述。8
(三)第三人或者是債權人從中受益
破產撤銷權的最終目的是追回原本應屬于法定破產財團而今流落在外的財產,使其重新回歸破產財團參與分配。若是沒有可追回的財產,破產撤銷權的行使便失去了它的價值。因此,有人從中受益也是破產撤銷權的一個必要構成要件。
這個構成要件中,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為行為從私法角度上看可能本來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介于破產法上的相關規定卻可以使之歸于無效。因此破產撤銷權的行 使必然牽扯到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適當維護。古羅馬曾將可撤銷行為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對無償行為的撤銷不必考慮主觀因素。對有償行為則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和受益人明知欺詐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F如今,對可撤銷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否應當包含當事人主觀上的惡意,各國立法規定不一。
1.美國破產法關于可撤銷行為的構成要件采用的是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相結合的立法例。對于優惠性清償行為,美國破產法只規定了客觀性要件,這就是所謂的優惠無效制度,即撤銷權的成立無須具備主觀要件,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為惡意或善意,不影響撤銷權的構成和行使。法律并不要求以惡意的動機和不合適的商業行為的存在作為優惠無效的理由。而對于欺詐性轉讓行為,條文中卻明確規定了須具備主觀惡意。也就是說對于欺詐性轉讓行為,主觀惡意是其構成要件之一,而對于優惠性清償行為則只需采取客觀性標準即可。
2.德國、日本的破產法則主張,債務人、第三人主觀上是惡意或善意對撤銷權的構成具有一定的影響。他們沿襲古羅馬的分類,將可撤銷行為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對于無償行為采用客觀主義標準,即只要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就可撤銷該行為,而無需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對有償行為的撤銷,則以第三人存在主觀惡意為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對于善意第三人,原則上是不能追回財產的,因其既無侵害債權人利益之故意,在交易中也無不當得利,此時,受害人只能向違法責任者追究賠償責任。10
3.綜上,美國破產法更傾向于采用客觀主義的標準,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主觀惡意作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而德日破產法則更多的采用客觀與主觀相結合的標準來認定撤銷權的構成,此做法突出了法律對于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對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秩序的維護。
我國法律對此問題并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大多采用美國式的客觀主義標準。而在案例一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是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債權人江蘇銀行觀音山支行在扣款前已向債務人美嘉利公司發出了債務提前到期的通知,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直接扣款符合合同的約定,且觀音山支行在此時無法預見美嘉利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因此法院認定江蘇銀行觀音山支行在主觀上是善意的。而在此案的審判中,法官將第三人的主觀意思納入了破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之中。由此,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破產法對一類案件的裁判在立法上尚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在認定破產撤銷權的構成這一問題上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長此以往,不利于司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四、我國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的構建與完善
(一)我國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的立法沿革及其現狀
我國舊破產法35條將絕對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統稱為“破產無效行為“,采用的卻是撤銷權的處理模式。新破產法理清了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的界限,對兩者分別作出了規定,即新法第31、32、33條。
破產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情場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從上述條文中我們發現,我國立法采取列舉主義的模式,歸納出了現實生活中較為典型的六種可撤銷行為并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臨界期間,應當說,較舊法而言,新破產法邁出了很大的一步,但是新法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破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對于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否作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并沒有做出很詳細的說明,這就造成了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地發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另外,條文的規定過于簡單,實際操作性差,不能很好的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在審判中也為法官釋法帶來了難度,因為法官審案的過程就是解釋法律的過程,由于條文過于籠統,不同法官之間無法形成相對統一的法義解釋,容易造成司法尺度、裁判標準不統一。11
(二)我國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的構建和完善
盡管我國的破產法在既有的基礎上已更進一步,可是相比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而言,我國的新法明顯還有諸多不足之處。而在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上問題尤為嚴重。筆者認為,我們應以新破產法為基礎,借鑒外國破產法的精華,提煉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破產撤銷權的一般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1) 債務人行使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
從理論上講,行使撤銷權的一個前提就是應有債權人利益因該行為收到損失的事實。這一構成要件的提出著眼點在于行為的有害性,破產撤銷權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整體的最大利益,給每一個債權人提供均等的機會實現公平分配。若債務人行使的行為對債權不具備危害性,那么就無撤銷的必要。因此如何認定“行為有害“,就成為判斷這一構成要件是否成立的關鍵。判斷行為有害主要有兩種標準:一是財產標準,即該行為的發生使債務人責任財產的總價值減少,全體債權人的利益都遭受損失;二是地位標準,即個別債權人因該行為獲得了更為有利的受償地位,從而減少了其他債權人本可獲得的清償數額。12
(2) 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前的臨界期間
我國新破產法規定了兩個不同的臨界期間,即第31條規定的法院受理破產前1年內和對2條規定的受理破產前6個月內。超出該臨界期間所為的行為不在可撤銷之列。此即我國破產法上所采用的程序判斷標準,即所謂的建立嫌疑期制度。在立法規定的特定時間內,債務人所為的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是撤銷權的行使對象,而不再以該行為實施時是否實際損害到債權人的利益作實質判斷。盡管實際判斷原則顯得更為公平,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很難得到實行,程序判斷標準不僅可以解決舉證責任的問題,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對違法行為的構成期間加以適當限制,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
(3)存在基于可撤銷行為而實際獲益的人
正如前文提到的,撤銷行為只有在具備現實意義的情況下才有它行使的價值,若沒有基于該行為獲益的人,那么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反而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一項本可撤銷的行為如果在管理人行使破產撤銷權時對債權人的利益損害已不存在了,或者撤銷該行為所花費的代價遠高于債權人所能得到利益,或者撤銷這一行為的結果仍不能提高債權人的受償金額,那么就沒有必要再去撤銷。
2.主觀要件: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惡意
主觀要件的設定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一個國家的破產立法政策導向。美國側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美國破產法主要采取客觀主義標準,以方便破產管理人行使破產權。而德國、日本則側重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破產法設定了可撤銷行為的主觀要件,加重了破產管理人的證明責任,從而保障債務人行為的有效性。
對行為人主觀惡意是否是可撤銷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之一,法學理論界、實務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爭議,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于欺詐性轉讓行為應采用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將主觀要件作為破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對于偏頗性清償行為則采用客觀標準,主觀惡意不是其構成要件。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論不當行為還是個別清償,均應采取客觀認定方法,而沒有必要探尋當事人的主觀意思。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對有償行為應以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意為要件,對于無償行為則只要形成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事實即可撤銷。
第四種觀點認為,在有償行為中,債務人的惡意是破產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受益人惡意是破產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即對有償行為必須具有債務人和受益人的雙重惡意才能被撤銷。
筆者認為,行為人主觀惡意只能是部分可撤銷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而不應當成為所有可撤銷行為 的一般構成要件,對于無償行為,無論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如何,由于未支付合理對價,損害的利益只在債權人一方,故該種行為均應被撤銷而無需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對于有償行為,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因在于:(1)破產可撤銷行為多種多樣,行為的性質也各不相同,若對所有的可撤銷行為都規定主觀要件,則不僅阻礙了訴訟的進度,也浪費了司法資源。而實際上,一些行為不需要主觀意圖也應予以撤銷,如顯失公平行為、缺乏合理對價的行為….13(2)對所有行為規定統一的主觀標準或客觀標準作為可撤銷依據都是片面的,各國實踐證明,對不同的行為應進行不同的性質界定,為了保證破產撤銷權制度價值的實現,更好的平衡債務人、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利益,宜采取客觀與主觀相結合的立法例。因此第一種觀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3)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來看,是否設定主觀要件,能更好的平衡債務人、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兩方面的利益,一是破產債權人的利益,二是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若交易第三人是出于惡意,那么毫無疑問這項交易行為應當被撤銷,從而達到保護債權人的目的。但是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呢?這就牽扯到市場交易中的交易安全及其公平原則的問題了,第三人在交易時是否有能力對交易安全和交易風險防范作出合理的預期和判斷,這一點我們無法強求。所以若對善意第三人所為的行為同樣予以撤銷而不給予任何補償,這將嚴重影響到交易安全,對經濟秩序的穩定也勢必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對于有償行為,我們應該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從現實的法律規定分析,區分是否設定主觀要件,能較好的彌補破產立法的缺陷。我國新破產法第31條對破產撤銷權的規定明顯過于模糊、寬泛。筆者認為,在新破產法對第31條適用未規定例外的情況下,對有償行為的撤銷更有必要強調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意,這樣有利于彌合立法的漏洞和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五、結語
法國學者勒內·達維指出,昨天的法律不能適應今天的社會,我們必須對我們法律思想的基礎本身予以重新考慮。14隨著社會的發展,破產撤銷權大致經歷了從債權人本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平衡本位——社會利益與債權人、債務人利益并重的蛻變過程。這種價值理念的變化不僅反映了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必須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這一基本規律,而且體現了人類意識的覺醒以及社會的不斷進步。為了進一步完善破產撤銷權制度,我們應以司法實踐環節暴露的問題為切入點,審視反思法律規定的疏漏,剖析辨明深層次的制度理念的定位,借助法學科學工具為推進制度完善提供路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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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新欣:《破產撤銷權研究》,載中國民商法律網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物權制度通過對財產的占有、利用等活動所產生的民事關系的規范與調整,為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奠定必要的基礎,而所有權制度作為物權制度的核心,無疑是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論中,所有權被視為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被稱為完全物權。它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對世權,絕對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優先力,以及由于它事關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國家采取了廣泛多樣的方法進行保護等。與其他的民事權利相比,稱所有權為最充分、最完整的權利并非言過其實,正如學者指出的:“如果說民法是一部民事權利宣言書,那么所有權無疑是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財產法不過是圍繞所有權而規定和展開的?!盵1]然而,任何自由權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確是可貴的,自由的條件性又是確定無疑的,任何自由權利都有一個相對的限制,離開了這種限制,基于這一權利的期待利益就不會轉化為現實,所有權也不例外。
毫無疑問,對所有權最根本的限制來自于一國的經濟制度。一國經濟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為:所有制的性質決定所有權的性質,有什么樣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樣的所有權。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必然經過手中的政權機器以立法形式確認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權法律制度確立并維護所有制,并按社會的發展變化對之進行不觸及根本的調整改革以實現其利益最大化。
我國自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個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統的傳統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共同發展的結構,由此決定我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也是以國有財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其他社會組織所有權共存的格局。認識所有制決定所有權的前提性限制條件,是探討在法律制度內部對所有權施以限制的基礎。
一、所有權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強行法,干預法,基于公法的行為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同樣地,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也是所有權受到的各種限制中最嚴格的。
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國有化、征收、征用、沒收、罰款等強制措施。國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認原所有權的合法性前提下,對之實施的徹底限制,并一般對被征收、征用方給以適當的補償。國有化,征收和征用,這三種稱謂在本質上并無差別,只是在習慣上我們一般將國有化和征收用于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外國財產,將征用用于對集體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并將國有化和征收作為建國之初國家所有權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時期,國有化和征收實際上專門適用于國際投資領域,即資本輸入國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外國投資企業資產的一部或全部實行征收,收歸國有,所以它是對外國資本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根據聯合國1974年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充分的永久的一種表現。[2]國有化和征收曾經在多數國家都普遍地進行過,但自二戰以來,特別是七十年代以來,資本輸入國對外國企業實行國有化和征收采取越來越謹慎的態度,因為很顯然它容易引起投資環境的惡化甚至雙邊關系的惡化。例如印度尼西亞1970年修訂的《外國投資法》規定:“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資企業的所有權,不得采取國有化和限制該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時,“政府有義務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種類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國際法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盵3]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盡管對外國資本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的越來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國資本所有權限制的一種表現。
征用是指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興辦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的行為。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通過征用,土地權屬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所以,征用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的最大的限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必須嚴格限定在“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圍內,實踐中,一些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利用行政權力征用集體土地后,轉手出讓給企業或個人作為以商業利益為目的投資開發,完全違反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則和規定,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違法限制,是對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沒收、罰款是基于法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給予的強制性處罰,是對所有權的一種徹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權的合法性或剝奪原所有權。沒收、罰款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1)革命勝利后,奪取國家政權的一方將失敗一方的財產無償收歸為國有;(2)司法處罰,包括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前者如國家依法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后者如無效合同中的沒收財產;(3)行政處罰,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經營者實施的罰款以及沒收違法經營所得。
二、所有權在私法上的限制
所有權屬于私法上的權利,是與民商法主體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私法上對所有權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為協調民商法主體在生產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產生的各種關系,以圖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發揮財產價值,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下面將從民法和商法兩方面對于所有權的限制分別論述:
(一)民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1.物權法基本原則對所有權設立與行使的限制。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每一原則都是設立與行使所有權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則。首先,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類型、內容、效力等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設定。所有權作為最基本的物權是必受物權法定原則約束的。所有權最直接地反映了一種社會制度的本質,并服務于這一社會的經濟制度,鑒于它直接關系到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由于所有權是對世權,有優先效力和排他性,能對抗任何其他民事主體,所以通過物權法定原則排除了自由創設物權可能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其次,按照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由于所有權包含最終的處分權,決定了所有權的規則只能是一物一權,不能多重所有,這有利于權屬界定,定紛止爭。再次,公示原則要求所有權的變動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損害,影響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則,一旦當事人一方變動所有權進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據對公示的信賴作出了決定,法律就保護這種信賴與決定。公信原則的功能在于即使公信的內容是虛假的、有瑕疵的,第三人因信賴公示的內容而從事交易,其從交易中所取得的權利仍受到法律的保護。[4]對所有權變動的公示公信要求,盡管增加了物權變動的程序與成本,限制了所有權人利用和支配所有物的自由與創造性,弱化了對物權人特別是所有權人的保護,卻綜合考慮到交易雙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了交易安全。正如學者指出的,“公示公信原則有時不免會犧牲真正權利享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律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在權利享有人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盵5]
2.所有權法律關系主客體的限制。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看出,所有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國家,集體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由于各種所有權主體在社會經濟關系所處地位不同,發揮作用各異,在各自的所有權領域所能支配的物的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由此導致不同的所有權主體具有不同的所有權客體。
首先,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其種類之多,范圍之廣,價值之大是集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客體所無法比擬的。國家財產所有權客體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除國家專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國防設施,尖端軍事科技設施外,集體和個人所有權客體都能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其次是集體所有權的客體。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沒有國家所有權客體那樣廣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則》第74條對集體所有權客體范圍做了具體規定。[6]屬于國家專有財產、專有資源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但是最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逐漸放開了對一些原來只能由國家壟斷經營行業的限制,這樣屬于這些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專有的財產、設施也就成為集體所有權客體外延的一個組成部分。
再次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我國憲法和法律在確認國家、集體所有權的同時,確認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受到同等保護,不受任何侵犯。但在客體方面,與國家、集體所有權比較,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最為狹?。汗裆钯Y料所有權基本來源是勞動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7]公民生產資料所有權客體范圍隨著20年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而不斷擴大,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產資料如土地始終不能成為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至于國家專有專營的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財產在現代社會的任何國家里都不能成為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不同物權種類之間的限制。自物權和他物權可以同時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體性,某種物權的行使一般會構成設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權行使的抑制。與其他所有權限制的種類比較,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權人主動、自愿接受的限制,設定他物權的實質就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它通過所有權權能的分離與回復,適應民事活動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經濟價值,從而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用益物權對所有權行使的限制較為明顯與深刻。用益物權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間內對標的物轉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權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權人實際上只保留對物的最終處分權,[8]用益物權作為相對獨立的他物權成為可以對抗所有權的物權。
擔保物權設立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人)對于擔保物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由于擔保方式的不同,對所有權的限制程度也有差異:在設定抵押權情況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僅把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發揮財產的價值;在以動產設質的情況,由于必須轉移占有,所以出質人動產的所有權受到嚴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諸權利均脫離己身而不能行使。留置權在此方面情況與質權相似。
4.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與債權之間存在對立統一的關系,二者的對立表現在:就同一財產而言,所有權人要設立債權就必須轉移財產的所有權或其部分權能,如果要保留完整的所有權,就不能就這一財產設定債權。二者統一性表現在:由于所有權制度的設立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清晰的產權界定,為債權法律關系的實現即財產的交易流通、實現其經濟價值創造先決條件,而債權的設定也是所有權人實現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手段,財產只有在流通使用中才能保值增值。就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而言,二者間的對立關系突出表現了這一點。
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證是租賃權。租賃權是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請求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內交付出租財產,并對之占有、使用的權利。盡管在現代社會中,各國法律對租賃權的保護性規定已具有了物權特點,但租賃權仍然是基于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租賃權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在“買賣不破租賃”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原則上,前者體現對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后者體現對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例在我國最早見諸于《經濟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毙骂C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對此作了更明確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睆谋砻嫔峡矗赓U權對買賣合同的限制屬于對債權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賃權的有效存在,構成了出租方對其出租財產進行轉移必須慮及的一個限制因素,即應將出賣物已出租的事實明示給受讓方,受讓方在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后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不能妨礙承租人的租賃權,所以其已獲得的所有權并不能實際占有、使用,而處于抑制狀態,這便是租賃權對于新的所有人權利的限制?!皟炏荣徺I權”原則的依據最早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的司法解釋:“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30條則對此作了明確的立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對出賣人處分權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賃權的,是租賃權的派生權利,體現了作為債權的租賃權對所有權的限制。
5.知識產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在立法上的確認,極大地豐富了民事權利的類型,同時也對傳統民事權利尤其是所有權形成了若干新的限制。著作權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組成,其中對人身權的保護是永久性的(發表權除外),當作品移轉給新的所有人時,只是轉讓了著作財產權而人身權仍專屬于作者。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權,就會對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權形成法律上的限制,這一點突出體現在美術作品及建筑藝術作品上,即未經原作者同意,美術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對其造型做修改,否則構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權的行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壞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說,更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著作人身權對于所有權人的對抗即在于此。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還有關于收回權的規定,它是指作者以一定方式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財產權,導致作品發表,嗣后,基于正當理由而收回已經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財產權,這種做法是符合《伯爾尼公約》有關規定的精神的。[9]這一做法無疑也構成了對作品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
專利權和商標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具體表現在許可實施合同或許可使用合同對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銷售限制上。從經濟角度講,就是限制其相關產品的市場;從法律角度講,則表現在對銷售的地域范圍的許可實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所有權是純屬于被許可方的,然而由于產品中蘊含了許可方的專利技術或分享了許可方的商譽(主要是商標負載的),所以許可合同中對被許可方產品處分權的有關限制規定便成了普遍的商業慣例。
6.占有作為類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占有是權利主體對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實狀態,當占有受法律保護時,就成為占有權,從而排除他人干涉。我國民法學界對占有制度的取舍尚無定論,立法上更無依據,但從占有制度的意義和重要性來看,確認占有制度實為必要。就法律性質而言,占有是一種類似物權的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占有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護,而合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權是他人授予的,能構成對原所有權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權。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觀上自信其對占有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占有,但事實上沒有合法根據。這當中善意占有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最為明顯。
善意占有制度,也稱善意取得制度、即時取得制度,指沒有讓與權的動產讓與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廣泛地確認為一項公平的交易規則,成為現代民法物權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對原所有權人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物上請求權及追及力的限制達到保護善意受讓人的目的,從而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7.相鄰權對所有權的限制。由于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能時,可能給對方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和有害侵擾,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相互之間應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形成相鄰各方的容忍義務。給予便利與接受限制是統一的:給予對方便利就要對自己的權利適當加以限制。相鄰關系中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突出反映了民法謀求秩序的精神,不僅有利于發揮不動產的效益,而且有利于減少損害,防止糾紛,弘揚善良風俗。
8.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對所有權的限制。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區分所有人)依其應有份額對獨自占有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10]由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的獨特性,專有權人盡管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的一切權能,但專有權人行使專有權時必須接受如下限制:(1)按照專有部分的使用目的或規約規定使用專有部分,不得違背,否則為不當使用;(2)有維護建筑物牢固與完整的義務,不得在專有部分里加以改造,更換拆除,也不能增加超出建筑物負擔的添附;(3)不得隨意變動、撤換、毀損位于專用部分內的共用部分,應負擔維護其完好的義務。
至于共有權,其性質實為共同共有,且是不享有分割請求權的特殊的共同共有,共有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非常明顯,即盡管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都享有所有權,但任何區分所有人都只能維持現狀,不得請求分割,不得侵占,不得改變之,以穩定發揮共有部之利用價值,維護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整體利益。在這一點上是與相鄰制度的價值取向基本一致的。
9.繼承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公民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公民個人所有權行使的重要方式,遺囑自由實質是所有權絕對原則的延伸,然而“遺囑自由”并非是無限制的,從民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出發,為防止遺囑自由被濫用,上溯至羅馬法,就已規定了“義務份”制度,也即現今世界各國繼承立法中通行的“特留份”制度。[11]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繼承人排斥近親繼承,以確保對近親的慈愛義務和經濟撫養,違反這一制度,近親屬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以恢復其依法應繼承份額,我國立法也確立了這一制度:《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存胎兒的繼承份額。”繼承法的這一特留份制度真切體現了民法對每個權利主體切身利益無微不至的關懷,同時也反映了繼承權對財產所有權處分行為的約束與限制。
此外,按我國繼承法確立的遺贈撫養協議制度,遺贈人與受遺贈人在協議中約定,受遺贈人在履行了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后,就享有取得遺贈人贈與之財產的所有權,這樣在協議成立至遺贈人死亡的期間內,遺贈人對遺贈物的所有權受到遺贈扶養協議的限制:如果遺贈標的是特定物,遺贈人不得再為有可能造成這一財產毀損或滅失的行為,如果是種類物則必須按協議的約定負有保值義務,盡管所有權仍歸屬于自己。
10.配偶權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在婚姻關系中,基于夫妻間的配偶權,夫妻財產一般適用共同共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有通過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未做出約定,則會發生因夫妻間的配偶權而對雙方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使原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間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頒布)規定,某些婚前個人財產經過適當時間的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經營,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婚后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滿8年轉為共同財產;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轉化為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轉業費、復員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轉為夫妻共同財產。[12]
11.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僅表現在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上。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與著作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形成交叉。例如;一張以某公民肖像為內容的特寫攝影作品或人物畫像在經作者轉讓給其他所有人后,作為肖像原型人享有的肖像權的內容之一的肖像使用權,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就構成對作品所有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未經本人同意,買受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享有所有權的肖像作品。
12.取得時效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我國民法尚未對取得時效作出規定,但這并不妨礙學理上對這一制度進行研究。取得時效制度是對所有權限制的一種消極方式,它是指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對財產的占有狀態持續滿一定的法定期間,而真正的所有權人并不主張權利,則前者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后者喪失其所有權。取得時效制度使不穩定的財產狀態歸于穩定,有利交易流轉的開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商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商法與民法同屬私法,商法上特有的某些權利制度也對所有權形成不同類型的限制。
1.公司法中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關于股東的性質的討論尚無定論,但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股東的出資交付給公司后,基于這一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諸項權能全部受到徹底限制,公司作為法人實體享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各股東的出資是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這是現代法人制度要求法人人格與出資人人格相獨立的表現。股東只有依所有權置換而來的股權,行使受益權和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參與權。所以股權的取得意味著所有權的同時喪失,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是根本性的。公司破產時,股東作為出資人可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這非股東原所有權的恢復,而是股權中的剩余財產分割請求權的實現而已。
2.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船舶優先權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2條規定,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包括船員工資與勞保費用請求、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各種稅費請求、海難救助費用請求以及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13]從海事請求產生之時起,就根據法律規定自動設定在產生海事請求的有關財產上,并無條件地始終依附于該財產。船舶優先權隨財產的轉移而轉移,請求權人對這種法定擔保物權,無須登記也無須占有擔保物,誰擁有這一般舶的所有權,誰就要受到這一法定擔保物權的限制,直至請求權人的請求得到滿足為止。至于船舶抵押權,其對所有權限制的法理同民法中抵押權的情況類似。
3.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信托是基于信任而由委托人(信托人)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以為信托人或受益人利益而進行管理或處分。由于受托人并非信托財產的所有人,但受托人又須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處分信托財產,而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委托人反而喪失了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能(收益權除外),所以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托權構成了對委托人所有權的限制。
4.破產法對破產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破產法對企業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企業如果有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的行為,則這些處分行為歸于無效。上述諸項行為中,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即使在正常情況下也屬違反誠信原則的無效行為,而無償轉讓、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債務、放棄債權等行為則本屬企業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而當企業進人破產程序后,這些行為便被禁止甚至追溯地歸于無效,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因之受到嚴格的限制。
結論
隨著社會經濟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所有權從最初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絕對任意的濫用權”逐漸走向受約束、受限制,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所有權限制規則,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制度的創設越來越關注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和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關系的結果。法律上所有權的諸種限制的意義體現在:(1)保障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的實行,防止所有權對其他民事權利的傷害,避免所有權濫用;(2)保障交易秩序的穩定,建立市場信用;(3)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和利用功能,防止社會資源與財富的閑置浪費;(4)以一定的限制為代價,為所有權人自身創造更多的利益。
必須指出,所有權的限制并非法律對所有權的任何輕視或貶低,而只是通過這些限制更好地實現所有權的制度價值。所有權仍然是民事主體各種權利的基石與核心。
【注釋】
*此文為向第二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與債權)”國際研討會提交的論文,與張海峽合著,載于楊振山主編:《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頁。
[2]《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頁。
[3]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頁。
[4]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頁。
[5]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頁。
[6]《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的集體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27條對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也進行了列舉式規定,除照樣規定了《民法通則》的上述范圍外,還增加規定了以下類型:(一)集體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二)國家資助給集體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財產被征用或者征收的補償。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頁。
[7]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非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將越來越普遍和重要,如通過繼承、贈與、保險、證券投資以及中獎等偶然所得獲得的收入在個人財產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
[8]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9頁;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頁。
[9]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頁。
[10]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330頁。
[11]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85頁以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侵權行為篇親屬繼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