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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消費者利益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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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利益論文

        第1篇: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摘 要: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成為各國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我國金融服務糾紛也日益增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鑒于此,我國要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理念和監管目標,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維護消費者權益,以促進金融市場健康運行,順利實現金融轉軌。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消費者權益;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一、金融消費者

        (一)定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構成消費者需具備的三個要素:自然人;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勞務。

        我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判斷:第一,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自然人”的標準。第二,從個人的銀行存取款業務,信用卡業務、購買保險、基金、股票等行為,都是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實現個人或家庭財富的保值、增值,這些財富歸根結底還是用于個人消費。因此,符合“為生活需要”這一標準。第三,金融業屬于服務行業,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的標準。綜上所述,“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理應遵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規定。

        (二)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1.理論基礎

        (1)消費者與經營者理論。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最早提出了“消費者”的思想,指在經濟活動中,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在市場上購買所需的產品。隨著科技發展和現代化大生產的興起,生產者的規模越來越大,并以一種有組織的形式出現,有能力采取多種方式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品種、價格、質量來購買商品,形成了經營者。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場才是有效的市場,只有消費者利益和生產者利益都得到實現才能保證市場的效率。然而,在現代經濟金融環境下,壟斷造成的賣方市場,使得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消費者無實質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嚴重的損害了市場充分、有效的發展。

        (2)信息不對稱理論。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會濫用其優勢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為處于信息的弱勢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在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顯著,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費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護理論弱者保護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弱者享有特權,使之與前者交易中擁有同等的條件,維護自身的權益,以達到實質的公平。按照弱者保護理念,金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顯而易見:第一,結構弱。金融消費者是分散的,勢單力薄。第二,實力弱。單個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是無法與金融機構相匹敵的,即使是金融消費者團結起來也很難達到金融機構的綜合實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費者缺乏保護自己的手段。

        無論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基于何種理論,金融消費者遭受侵害的現象已成為共識,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刻不容緩。

        2.現實意義

        (1)有利于維護金融消費者個體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血液,普通群眾越來越多的參與金融交易,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讓更多的普通民眾共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成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

        (2)保護金融消費者有利于金融機構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加深,金融產品多樣化,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偏好極大的影響著金融產品的設計。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范圍:金融消費者群體

        (一)普通金融消費者

        根據個人參與金融業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將普通金融消費者簡單的劃分為:

        (二)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或者說自然人投資者包含于“金融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納入到金融消費保護的范圍之內。人投資者無論是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購買股票、期貨等具有明顯投資色彩的金融產品,其交易行為本身都具有消費和投資的雙重性質。

        (三)不包括機構投資者

        消費者保護理念本身是為了保護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領域也是同樣的道理。關于金融消費者界定的重要標準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中,機構投資者有能力捍衛自己的利益,甚至獲得壟斷利益,不處于絕對的劣勢,機構投資者理應將其高額收益的一部分作為保護自身權益、防范侵害、彌補信息與專業劣勢的成本。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核心: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基礎性權益

        1.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知識;有權獲得政府及金融機構提供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有權明晰保護自身權益的知識與途徑。無論是現實的金融消費者還是潛在的金融消費者,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是他們維護自身權益、提高金融行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依法享有姓名、名譽、肖像、人格尊嚴、風俗習慣等受尊重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金融消費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費者的人格。

        3.隱私權。隱私權指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賬戶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過度收集、不當儲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謀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費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的權益,金融機構未經金融消費者允許,不得私自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向其推銷其它金融產品。

        4.監督權。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類型、服務態度等涉及自身權益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不恰當的保護工作做出批評。

        (二)發展性權益

        1.安全權。安全權是金融消費者享有的首要發展性權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其中財產安全包括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時本身財產安全;實際財產利益安全;可預期財產利益安全等。

        2.知情權。金融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是其能否順利行使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前提條件。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全部、真實、準確信息。金融機構有義務披露所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幫助金融消費者作出理性的選擇。

        3.自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包括自主鑒別金融產品或服務;自主選擇金融機構;自主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種類。金融機構不得實施強買強賣、捆綁銷售等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包括公平的交易條件,如準確的計量、合理的價格;對金融消費者一視同仁,不得歧視金融消費者或用不同的標準將金融消費者區別對待;金融機構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推脫自己的義務。

        (作者單位:阜陽師范學院信息工程學院)

        論文是下面校級項目的階段性論文

        校級項目:《中小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研究-以安徽省為例》

        項目編號:2015FSSK06

        參考文獻:

        [1] 張為華.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2] 高佳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途徑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

        第2篇: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是有限制的,消費者權也不例外。消費者在行使權利時如果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限制,那么其消費行為便成了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是對消費活動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種傾斜保護。但是消費者的消費權利不能無限制的行使,從而侵犯經營者權利。本文就消費者與經營者權利的邊界界定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權利沖突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一)權利沖突及其原因消費者權利的法律邊界包括法律內部邊界和外部邊界,內部邊界是指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政府、社會組織等義務主體的權利限度,其基本含義是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范圍內某些消費權利是可以自由行使的,并且可以收到權利仲裁調解機構的權利行使輔助;而外部邊界則是指消費者權利與其他主體相關權利之間的區分。消費者權利的邊界超越就會引發權利沖突。

        當前權利沖突已經在消費生活、法律生活中普遍化。權利涉及到人與人的關系,它是對人在社會中所得利益的認可和保護,權利沖突就是人與人的沖突,是由人的利益侵犯行為引發的。因此,權利沖突的本質就是利益沖突。

        權利沖突的原因主要有:人與人的利益沖突;社會資源的有限性;權利限制性;規則的模糊性;責任與權利的不易界定性等。

        (二)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經營自由經營者的經營自由與消費者權益之間的矛盾是權利沖突的根源所在。該矛盾宏觀方面是指消費者權利保障的不確定性與經營者經營自由度的不確定性。在實際消費活動中主要表現是消費者權利保護與特定經營者行為自由維護之間的沖突。

        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監督權等。經營者經營自由同消費者權利受法律保障一樣受到法律的維護。市場經濟中經營者作為經營個體有相當程度的自由,包括經營地址自由、經營時間自由、經營方式自由、私生活不被打擾的自由等眾多自由權利,同時我國法律還賦予了依法自主定價權、依法結社權、平等競爭權、公平交易權等,這些都是屬于經營者個體基本自由的構成部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自由權利都做了相關規定,力求對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權予以平衡對待。

        (三)權利沖突的解決關于權利沖突的解決,目前法律界主要堅持四項原則說法,分別是;一權利邊界說,主要內容是權利有其行使界限。而且權利邊界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社會習俗、立法完善來劃定,劃定權利界限以后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守望邊界就會減少權利沖突。二是權利位階說,主要內容是將權利進行位階劃分。該學說針對權利的交叉現象,主張根據權利的價值來排列權利,法益較大的權利優先。三是合理義務損害說,主要內容是主張容忍他人合理損害作為一項權利人義務被列入法。該學說認為為了維護社會安定,法律應該規定行為人對造成他人的合理損害不承擔責任。四是利益均衡說,主要內容是權利體系中存在著權利差別,各種權利的類型不可能均得到均等的保護,所以解決權利沖突不能夠只參照權利的價值衡量,而是進行個案分析。

        上述的四種學說都有其可取之處。對于權利沖突的解決,首先要明確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范圍及經營者自由,經營者的義務規定也要考慮其可行性。例如,第三人加害消費者時,經營者場所安全責任的合理邊界包括:防范設施有效、警示明確醒目、制止侵害果敢、保全證據妥善等,與此個案中經營者對消費者及相關公眾應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責任。

        針對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專利保密權等的沖突,協調該沖突應嚴格各自的權利邊界并堅持個案利益衡量原則。如在許多合同糾紛中合同服務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履行告知問題,于此類個案中的消費者知情權是被法律保障的,消費者針對經營者條款履行而未被告知的消費權利受到侵害的沖突,進行起訴是合理的。但是還要考慮到經營者自由權,保證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經營自由權之間的平衡。

        消費者或經營者受到合理輕微損害的沖突,我國法律鼓勵消費者借助法律維權。消費者權益受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有些情況下,這個界限會有相關調整,消費者要承擔容忍合理損害的義務。我國法律之所以要求消費者承擔一定的合理損害義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中賦予消費者權過多保護,會影響到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也會在損害經營者利益的同時推動經營者不合理轉嫁損害,將消費者置于不公平地位。

        二、權利不得濫用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消費者權的法律界限問題還涉及到權利不濫用原則。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權利。”該規定即對權利不濫用原則的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濫用主要表現為: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時候故意損害他人權利;以直接有害他人的方式行使權利;行為人給別人造成的損害大于權利行使所得利益;行使權利脫離立法目的等。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便是一種消費者權濫用行為。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實際是對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屬于消費者權利的濫用。消費者權濫用同樣會損害到經營者的整體利益,所以國家法律中嚴格限制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以從源頭上防止消費者權利的濫用。

        權利濫用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根據濫用程度來決定消費者所負的責任。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消費行為無效、消費者權利被限制、損害賠償,甚至嚴重的消費者權濫用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考慮他人的利益,并且在權利行使正確時虛心接受別人的表揚,權利行使對他人構成侵權時要虛心接受批評。消費者要保證消費者權的行使,杜絕權利濫用的情況。

        三、消費者權限制

        消費者權主要受實體性限制與程序性限制,其中程序性限制主要是對消費者的訴訟行為要受到法律程序限制,對于惡意濫訴或者有敲詐企圖的訴訟,法院不予應訴。

        (一)消費者權的程序性限制消費者在遭受到消費侵權的時候,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獲得相應的賠償。在向法院起訴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是要接受相應的侵權案件審查,該項活動就是對消費者權的程序限制。

        法律實施過程中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私人等共同執行法律。消費者維權有時要訴諸于行政機關,但是有時對于一些個案,行政機關由于自身的體制缺陷無法有效處理消費侵權案件。這時需要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也可以通過私人或公益社團進行調節。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公益訴訟當時會產生負面影響,比如會出現濫訴現象,一些消費者追求高額賠償,在無法獲得期望賠償金的情況下會不斷選擇公益訴訟進行起訴,這樣會影響訴訟工作的正常進行,出現濫訴。

        (二)消費者權的實體性限制在實體法中,侵權責任法會起到保證消費者權利的作用。此外還有消費活動中的消費合同也能保證消費者權利。經營者使用的消費合同中不得包含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同時違反合同的一方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受到的實體限制就在消費侵權歸責制度上顯現出來。在處理侵權案件的時候侵權責任的界定涉及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過錯責任主要是針對主觀犯錯進行歸責,即侵權案件中被告是否要承擔責任,主要參考被告是否主觀犯錯。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主要是通過過錯歸責實現對個體的維護,實現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在過錯歸責原則下,經營者只對過錯行為負責,該原則充分保證了經營者權利。

        第3篇: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本文從消費者、經營者和法律制度三個方面進行消費者維權障礙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消費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然而其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將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因而對消費者維權的障礙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顯得十分必要。

        一、消費者維權的障礙分析

        (一)從消費者來說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其維權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維權意識不足。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然而廣大的消費者對這些法律知之不多,積極主動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還很薄弱,加之消費者長期受中國儒家思想的影響,抱著 “遇事忍為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通常會選擇放棄維權。第二,維權成本過高。一是維權所支出的費用、時間、人力、精神損耗等成本過高;二是消費者得到的賠償十分低,我國法律未健全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得消費者獲得的賠償十分低,且間接和無形損失得不到賠償,即便是在勝訴的情況下,其賠償金還不足以支付維權費用,消費者往往是“得不償失” 。尤其是在面對小額的爭議時,大部分人會因維權成本過高而放棄維權。

        (二)從經營者來說

        從經營者的角度來說,消費者維權的障礙主要有:第一,極低的違約成本。我國消費者的維權概率低,不健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信用記錄制度等的缺失致使經營者的違約成本十分低,面對此種利益的驅使,經營者毫不猶豫的選擇違約而放棄守法。第二,經營者的強勢地位。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制定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束縛、妨礙消費者依法進行維權,同時經營者故意隱瞞有關商品的信息,使消費者獲得的信息不對稱而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從法律制度來說

        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障礙:第一,小額訴訟制度的缺失,致使消費者只能適用繁瑣的普通訴訟程序,使得救濟總是姍姍來遲而得不到真正的救濟。第二,擇一賠償范圍的限制。我國在“違約—侵權”兩分法民事責任的體系下,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采取的是擇一的方式,這種擇一的方式因賠償范圍的限制會導致消費者的損失無法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濟。第三,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近年來在食品、汽車、電子產品等領域常發生大規模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而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使相關受害的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救濟。

        二、消費者維權的的對策

        (一)凈化消費維權環境

        消費者維權的發展,建立一個良好的消費維權環境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加強消費維權意識教育,消費者在權益遭到侵害時,敢于利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同時樹立正確的消費觀,理性選擇;其次,要求經營者樹立 “消費者是上帝”的理念,尊重消費者的權益,經營者也要杜絕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的制定,不濫用其強勢地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最后,加大消費維權執法力度。執法者要堅持“執法為民”的理念,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訴訟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并最終落實到最后的執行環節,從程序上和最終結果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降低訴訟成本、提高違法成本

        小額訴訟程序是與簡易程序相分離的單獨的一種審理程序。它具有比簡易程序更加簡便、訴訟標的額更小、案情更簡單的特點。當今美國、英國、日本等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建立了獨立小額訴訟程序,大幅度地降低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及時和有效的司法救濟。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降低消費者訴訟維權的成本,消除維權成本障礙,激勵消費者積極主動維權。目前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只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有規定,但其制度還不健全,不能充分發揮其補償、制裁、威懾和鼓勵的功能。通過擴大懲罰性賠償范圍,增加懲罰力度等措施來完善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增加經營者違約成本,迫使其最大限度地履行義務。

        (三)重構侵權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

        我國采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擇一方式,無論是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都無法完全彌補消費者的損害,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符合公平的精神。面對此種維權困境,我們需要重新構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消費者在選擇違約之訴時,將其賠償范圍擴大到因違約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同時增加消費者因維權而支出合理費用的賠償;消費者在選擇侵權之訴時,賠償范圍增加毀損標的物本身,這樣消費者的損失才能夠得到全面的賠償,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四)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團體、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面對越來越多的大規模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傳統的一對一式的訴訟模式已經不足以保護眾多的受害者,懲罰致害者。面對此情形,世界各國都逐步建立和完善對消費者群體受害的保護,發展了公益訴訟,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起著重大作用。在我國的實踐中,應盡快建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制度,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時,允許特定的機關、組織甚至任何人提起公益訴訟,充分發揮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并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進步。

        參考文獻

        [1]范大平.陳蓉淺談提高違約成本降低維權成本的必要性及措施.民商法,2007(1).

        [2]邱雪梅.民事責任體系重構.法律出版社,74-75.

        第4篇: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關鍵詞】 品牌 品牌形象 品牌個性 代言人

        美國營銷學會(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把品牌定義為“名稱、名詞、標記、符號、設計或上述的組合,以辨別賣方的產品或服務,以與競爭者的產品或服務作區別”。隨著上世紀初企業開始廣告銷售及宣傳活動,品牌作為辨別產品的標記自然成為宣傳的重點,企業清楚品牌在市場的重要性,務求經由廣告將品牌在消費者的心目中,建立一個特殊地位。Chernatony、McWilliam(1989)總結了品牌的內涵,指出品牌除了是可識別的圖案以區別競爭者外,品牌還發展了三類無形的內涵:質量一致的承諾與保證;自我形象投射,是顧客用來看自己與別人的象征;一組有關產品的相對定位,提供顧客決策的有力線索與輔助工具。David Aaker(1996)也指出品牌不但為企業傳遞了產品的范圍、屬性、質量、用途等功能性利益外,其內涵還包含品牌自己的個性、與使用者之間的關系、使用者形象、來源國、企業組織聯想、符號、情感利益、自我表達利益等信息。

        總括而言,營銷活動的發展賦予品牌多方面功能,品牌的作用也超越了其最初的識別功能,企業利用品牌這平臺為產品建立更多價值以滿足顧客群,品牌也代表了企業在市場積累下來的信用及質量承諾,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品牌的內涵意義或其對企業和消費者的作用,由最初的辨識不同產品的供應企業,發展到代表企業的信用及提供質量保證承諾的標記。隨著產品的同質化,企業在營銷活動上有更大的投入,品牌更發展出很多非產品功能屬性的意義,如情感性的利益、個性等。

        一、品牌個性理論的發展

        品牌形象和品牌個性理論是最先受學者及業界研究的理論課題。形象是企業對品牌的一項包裝工程,個性則是品牌自身的內涵。品牌形象是企業經由宣傳活動,為品牌帶來的一種知覺現象,是消費者解讀與詮釋品牌符號后所得到的知覺,這些知覺令消費者更了解品牌及其建立的形象。有很多學者認為品牌形象比品牌個性的概念范圍較廣泛,品牌個性僅是品牌形象的其中一部份。Keller(2001)指出品牌形象是消費者對品牌的知覺,涉及從產品相關屬性而來的功能性品牌聯想,以及從非產品相關屬性而來的象征化品牌聯想,而品牌個性只是象征化品牌聯想的來源之一。Aaker(1991)認為品牌形象是任何與品牌記憶相聯結的事物,是人們對品牌的想法、感受及期望等一連串的集合,品牌個性是品牌的人格特質(personality),是組成品牌形象的其中一個要素。其后Aaker(1995)將品牌形象分為感知價值、品牌個性、和組織形象這三個維度;品牌個性是指由品牌而產生的象征的、符號的和情感的利益。可見學者普遍將品牌個性包括在品牌的形象概念內,個性只是形象的其中一部分。

        盡管筆者同意品牌形象和品牌個性是兩個不同概念,但卻不認同只將品牌個性定性為品牌形象概念內的其中一部分。綜合學者對品牌形象的演譯,品牌形象經由一組與品牌相連結的聯想使品牌發生效力,其主要作用其實也只是為品牌提供識別,品牌經由更多的相關聯想而令其品牌形象的識別更為獨特,雖然這識別不單是辨別產品和品牌,它是帶有感情意義而可能影響消費者行為,但畢竟影響只會是間接的影響。但品牌的個性是品牌的內涵(Aaker 1996;Kolter 1999),個性對消費者的影響卻是更直接而深入,企業將品牌人格化,為品牌建立個性,包括建立其價值觀、性格、外觀、行為、精神面貌等特征,能使消費者對品牌的整個“個性”與某種具有象征意義的人或事物聯系起來,形成明確而生動的印象,植根于腦海之中,實現更佳的傳意目的及溝通效果,所以品牌個性比品牌形象更深入一層,形象只是造成有形或無形的識別,個性卻能與消費者加強溝通,甚至可以引致親密關系的建立。可見品牌個性并非品牌形象概念內的小部分,相反,品牌形象可算只是品牌個性的載體,其聯想的內涵令消費者進一步了解和認知品牌的個性。

        二、品牌個性的內涵及定義

        隨著上世紀初西方市場經濟發展,企業為求有利競爭,紛紛為其產品及品牌發展差異化的特性,所以將品牌個性化及把品牌形象套上人格特質是企業常用的營銷策略。在心理學研究文獻中,“個性”與“人格”通常是指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代使用。個性是指一個人的整個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總和,它反映了每個個體的差異,不同的人可以有明顯不同的個性,而且個性是特久的。個性令人在面臨相似情況時會做出的特征反應的傾向,對個人生活的各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力;個人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下,因受到個性的影響,都會有著相似的生活與行為方式,所以心理學學者認為從人的個性就可以判斷該人所為。

        1、品牌個性的內涵

        個性的內涵及定義在心理學理論上已有廣泛討論,品牌個性是市場學學者及企業將品牌擬人化,把心理學的個性應用到品牌管理理論上,令人格化的品牌有更佳的品牌聯想強度及獨特性;David Ogilvy早已提出企業必須要令品牌有自己的個性,因最終決定品牌的市場地位的是品牌總體上的性格,而不是產品間的微不足道的差異。但其實Ogilvy雖然有談及個性,但他強調的重點只是外在的品牌形象,他并沒有在品牌個性的內涵上作深入討論。早期學者對品牌個性的內涵及定義鮮有深入討論,一般都是在研究品牌形象時,將品牌個性并入其中,如Reynolds、Gutman(1984)認為品牌形象包括:產品特性與感受、產品知覺、信念與態度、品牌個性、和產品特性與情緒感受間的聯結。

        品牌個性是學者將人類心理學上的“個性理論”應用到品牌管理理論中,個性本來是指人的個性,由于人類有一種將物體擬人化的傾向。根據印象形成理論,消費者會把接觸到的形象與相關事物翻澤成人類的語言,以便進行人格化的解釋;將理論應用于品牌管理上,企業會因應消費者將物體擬人化的傾向而賦予無生命的品牌以人類的特性,所以品牌就如人一樣,既有外表的個體形象,也有屬于自己的個性。因此,對于品牌個性的研究中,學者也基于這基礎,把心理學中已經相對成熟和完整的個性理論直接延伸到品牌理論中。如Plummer(1985)認為品牌個性屬品牌的特征屬性,品牌是可以用人性化的個性陳述來描述,如優雅的、迷人的等,品牌個性正反映出經由品牌所引發的情感與情緒,從而有助了解消費者作產品選擇的因素。Keller(1993)把品牌個性定義為“有關品牌之人格特質組合”;其他著名的品牌理論學者也有相似的定義:如D.Aaker 把品牌個性定義為“與一個品牌相關的所有個性特征”;Kolter把品牌個性定義為“可以歸屬于被人類的個性特征所吸引的一個品牌特質的組合體”;J.L.Aaker 認為品牌個性是指“與品牌有關的人格特質”。

        2、品牌個性的形成

        至于品牌個性的形成,品牌個性是經由消費者與品牌直接或間接接觸而形來的,是消費者對品牌的聯想,如使用者形象、企業形象及產品代言人等(Plummer,1985);也可以是來自與品牌相關的屬性,如產品類別聯想、品牌名稱、象征或商標、廣告、價格和通路等(Batra,Lehmann and Singhl,1993);亦可能是源于廣告的創意或是消費者對使用者及使用情境所做之推論(Pitta and Katsanis 1995);Kolter(1993)認為品牌個性亦可藉由廣告代言人來表現。J.L.Aaker將影響品牌個性的因素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直接因素包括消費者對品牌相關人士例如使用者意象、企業員工或總裁特質、代言人等的聯想,間接因素包括消費者對產品屬性、產品類別、包裝、價格、通路、廣告、品牌名稱、符號或商標等的聯想。何佳訊(2006)認為影響品牌個性的因素來自兩方面,一是與產品相關的因素,包括產品類別、包裝、價格和產品屬性;二是與產品無關的因素,含使用者形象、公共關系、象征符號、產品上市時間長短、廣告風格、生產國、公司形象、總裁特質和名人代言。可見學者普遍認同代言人是影響品牌個性的因素之一。

        總括而言,大部份品牌個性來源的因素,都是企業可以直接利用市場營銷策略操控的,如產品屬性、產品類別、包裝、價格、通路、廣告、品牌名稱、符號或商標、宣傳策略、公關、廣告風格、名人為品牌產品證言等,也有些因素是企業不能直接控制,但可以間接地掌握,如使用者形象、使用情境、企業形象、企業員工或總裁特質等,這些因素可以經由有效利用傳意的平臺,在消費者心目中形成有利的印象。企業從外部建立了品牌的人格形象后,品牌便會流露其自身的精神氣質,這種由內而外流露的性質便是品牌個性。品牌是沒有生命的符號,但其個性卻是有變化的,并非完全由品牌主所操控,原因是品牌個性的感知有著消費者的主觀性因素,而個性的形成又會受消費者與品牌的交流所影響。所以在形成品牌個性前,企業或品牌主要從外操控,以反映品牌的內涵;但在品牌個性形成后,企業的營銷策略便會經由品牌個性向外展現并與消費者作交流。

        品牌個性雖然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畢竟跟個人的個性有分別,比較品牌個性與個體個性之異同,品牌個性不只是心理學的個性內涵,它還包括消費者自身從品牌中獲得的情感利益,及反映了消費者的自我特征的投射;品牌個性相對較少注重品牌的產品功能屬性,個性主要表達了品牌的情感利益,或者能令使用者表現某些象征意義。事實上品牌的象征性形象也令消費者將品牌成為自我形象的投射工具,令品牌在本質上早已帶有人性化的一面(McWilliam、Chernatony,1989)。此外,兩者成因不同,人格特質來自文化、社會階層、家庭、態度與信念、遺傳與體型等,品牌個性則是經由品牌營銷活動所塑造,加上消費者與品牌互動而成的,即品牌個性的人性化特質,是由消費者在認知品牌時,與品牌產生情感反應,進而將這特質賦予該品牌的。但品牌個性與人的特質也有相同,兩者均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的特性(Alt、Steve,1998)。品牌的個性也好像人類的人格特質一樣,具有長時間的穩定性(Wee,2004)。

        3、品牌個性與代言人

        根據品牌理論,當消費者購買產品時,他并不是購買產品,而是購買產品所帶來之實質及心理上的利益,所以在企業推廣時,形容擁有產品是代表什么,遠比強調產品的實質特性更為重要;而品牌個性便是企業賦予品牌產品之性格,并希望經由品牌傳達到消費者,即當消費者擁有及使用該品牌產品時,他會因品牌的個性而令其心理產生的獨特利益。從以上品牌個性的形成因素可見,學者普遍認同代言人是形成品牌個性的來源之一。此外,因應競爭環境的轉變或產品周期的不同,企業對其品牌的策略也會改變,尤其品牌在消費者心理層面的利益,代言人尤其是名人擁有鮮明的象征意義及形象,令名人成了企業塑造或轉型品牌個性的方便工具。

        代言人能為品牌創造顯著的個性(McCraken,1989);名人代言能把其特色轉移到代言的品牌(Debavec、Lyer,1986;Langmeyer、Walker,1991)及提高品牌形象(Keller,2003)。一直以來品牌形象及個性都是企業在市場營銷的重要策略,品牌個性跟品牌形象一樣,都是與個體具聯想性的網絡記憶模式有關,是有關于消費者對品牌的一種知覺,反應在消費者的品牌聯想網絡中,所以品牌個性的建立是由消費者對品牌的聯想來達成。品牌聯想的強度、偏好度和獨特性,在品牌個性能否成功是極其關鏈的;當企業利用名人塑造品牌個性時,目的除了希望消費者能將名人的形象聯想到品牌外,代言人因曝光率高,也會令品牌被聯想的機會增加,最重要是把代言人的個性轉到品牌上,塑造一個獨特的個性。正如人的個性有其獨特性,品牌個性也是獨特的,獨特的品牌聯想正是眾企業要利用代言人為品牌達到的目標。

        三、品牌個性的意義

        品牌個性是品牌在市場上向消費者展示的人性化特質,是品牌與消費者作聯系的紐帶,能與消費者進行“感情”交流。另一方面,品牌個性也是整體品牌管理上的內在聯系,令企業為形成品牌個性而創造品牌的綜合形象作一個行動指標。品牌擁有獨特的品牌個性,能為企業帶來多方面的競爭優勢:個性能提升消費者偏好,促成對產品的使用(Sirgy,1982);效益會展現在市占率上,也為廣告策略作創作指引(Alt、Griggs,1988);引發消費者情感反應(Biel,1993);增加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提升忠誠度(Fournier,1994);品牌個性在與消費者的個性產生互動后,可進一步形成品牌關系(Fournier,1998);品牌個性能為產品產生差異效果(Halliday,1996);Aaker(1995)也同意品牌個性能強化消費者對品牌的了解,產生差異化,為品牌與其他產品有所區隔,創造品牌價值。雖然品牌個性一般是表達品牌的情感利益,但Aaker(1996)指出即使是功能性利益的產品,如果品牌個性特征愈鮮明,不但愈容易與消費者建立關系,而且更會增加關系深度、感覺與喜愛度。

        Keller(1993,1998)指出品牌個性對消費者具有象征性意義和表達自我的功能,他認為如消費者能明確描繪這品牌個性或認同品牌個性可表達消費者的自我,他/她對該品牌可能會持較正面的態度,甚至可能會促成其購買行為。相較于產品相關屬性所提供的實用,品牌個性能為消費者提供象征性價值與自我表達功能。

        總括而言,品牌個性理論令品牌擁有人性化的生命和個性,令品牌符號變成一個活生生的人,品牌不只是一個名稱,它本身有像人類一樣的內涵,使品牌能像人一樣,與消費者建立更加密切的關系。品牌個性是經由與消費者直接或間接接觸而形來的,是消費者對品牌的聯想,如使用者形象、企業形象及產品代言人,也可以是來自與品牌相關的屬性,如產品類別聯想、品牌名稱、象征或商標、廣告、價格和通路等,亦可能是源于廣告的創意或是消費者對使用者及使用情境所做之推論。品牌個性能為消費者提供象征性價值與自我表達功能(Keller,1998)。

        四、品牌個性與自我概念一致性理論

        學者普遍認同自我概念一致性對消費者行為有影響,至于影響的運作機制,Sirgy曾先后在兩篇研究文獻作分析。Sirgy(1982)指出影響是經由產品形象激發具有相同形象的自我基模而起,當個體的自我基模被激發后,其評價會影響對產品形象的評價。若個體對被激發的自我基模具有正向評價,則此正向評價將會被投射到產品上,進而影響消費者行為。自我概念對消費行為有重要意義,兩者關系也很密切,個體會將自我投射到他物,以界定自我(Belk,1988);當持有物與個體的自我概念被認為是一致時,持有物便會被個體視為自我的界定及延伸,可見持有物可以向他人表達自我的某些概念,對消費者具有重大意義。Hawkins、Best、Coney(2001)的研究指出社會中的理想自我是會透過他人眼中來評價自己,而他人所看到的往往主要是個體的持有物,所以個體會經由消費或擁有產品而形成自我概念。

        根據自我概念一致性理論,消費者將品牌的象征性意涵與自我概念與比較,如能產生一致性或自我提升經驗,品牌便成為消費者定義、維持與提升自我概念的重要工具。品牌個性是一組與品牌有關的人格特質,為品牌供象征性價值,也有為消費者自我表達的功能(Keller,1998),Plummer(2000)認為品牌個性在消費者的品牌選擇方面,扮演著“這是屬于我的品牌”或“我在品牌上看到我自己”的關鍵角色。所以消費者與品牌個性之間應該存有一致性的經驗或品牌能為消費者帶來自我提升效果,才能影響其行為和態度。當消費者覺得自己的個性與品牌的個性相似時,會認同該品牌并利用品牌是凸顯自己個性,因使用與自己真實個性相似的品牌會有自我延伸的效果,而使用與理想自己的個性相似的品牌則會有自我提升的效果。Parker(2005)探討品牌個性與自我概念一致性理論,結果發現品牌個性與真實自我之一致性,及品牌個性與理想自我之一致性皆顯著影響品牌態度。個人根據自我認識和他人對自己的認識,形成對自我的概念,品牌購買與使用成為消費者實現自我認同和他人認同的手段之一。

        五、總結

        品牌個性在過去幾十年間得到了廣泛的研究,學者及眾多營銷專材均致力對品牌個性理論作探討、發展和運用,使品牌個性的理論進展很快,在市場營銷的應用也很多,研究由最初的個性理論及其操作應用研究,發展對品牌個性與品牌資產及品牌關系的發展等各方面。D. Aaker 在文獻研究的基礎上,總結出品牌個性驅動品牌資產的三個模型:自我表達出模型、關系模型、及功能利益模型。自我表達模型是解釋消費者是如何通過消費及擁有品牌來表達現實的自我(Belk,1988),理想的自我(Malhotra,1988),或自我的概念的某一維度(Klein Kernan,1993);而在關系模型中,品牌與人之間的關系就像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一樣,品牌個性就如人的個性般,能吸引人與它建立連系,消費者可以通過品牌消費表達這種關系;功能利益模型則認為品牌個性為消費者帶來訊息,間接地表示著產品的功能利益和品牌特性。

        在市場經濟下,企業為滿足市場需求而不斷加大生產規模,當到達供應過剩時,企業為求競爭,將產品及品牌發展差異化的特性,把品牌個性化便是要發展差異。品牌個性理論的提出正是反映營銷方向已由大規模的促銷轉向差異化及個性化的營銷趨勢,品牌個性強調個性化的消費行為,為企業的市場規劃提供了新方向。此外,品牌個性理論令品牌擁有人性化的生命和個性,品牌本身像人類一樣的內涵,能像人一樣,與消費者建立更加密切的關系,這都令品牌的管理更有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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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在1978至2004的26年中,中國法學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時也暴露出了它的問題,而它的根本問題就是未能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發展提供作為理論判斷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

        于是,我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對“中國為什么會缺失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這個理論問題進行了回答,并對中國法學這個“時代”做出了“總體性”的反思和批判。具體而言,我采用經過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對中國法學中四種不同甚或存有沖突的理論模式即“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本土資源論”和“法律文化論”進行了深入探究。最終我得出結論認為,中國法學之所以無力引領中國法制發展,實是因為這四種理論模式都受一種“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這種“范式”不僅間接地為中國法制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與此同時,這種占支配地位的“現代化范式”因無力解釋和解決因其自身的作用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最終導致了所謂的“范式”危機。正是在批判“現代化范式”的基礎上,我認為,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西方現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

        據此,我們需要思考和追問的是,那種“現代化范式”具體以什么樣的方式支配了中國法學的研究,甚至使中國法學的研究意識不到這種支配?或者說,“西方法律理想圖景”在中國法學研究中究竟是如何不加反思和批判地被誤置為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的?在本文中,我將以 “消費者權利”的法學研究為個案,對此做出比較具體的考察和說明。

        我之所以認為“消費者權利”與針對中國法學研究的討論具有相關性,從根本上說是因為,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與中國現實生活中切實面對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間的關系,可以典型地說明中國法學所陷入的困境。我們將看到,一方面,中國法學對于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消費者權利”保護這個日益突顯的現實問題,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有限的圍繞“消費者權利”問題所進行的討論,也都帶有嚴重的“都市化趨向”和“部門法學科趨向”,以西方法律中的概念或法條來“裁量”或“量度”中國“消費者權利”問題上的具體現實。也就是說,在中國法學關于“消費者權利”的研究中,作為研究出發點和依憑所在、并賦予它以根本意義的“中國”這一特定時空的要素,不知不覺中被消解掉了,中國法學研究中的“中國”因此而嚴重缺位。

        為什么“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濫”

        就“消費者權利”在中國體制方面所受關注的程度而言,我們大體上可以指出:

        第一,自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始,廣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當時中國影響最大的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同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也正式成立。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不斷發展的同時,中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包括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甚至還包括分散在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或條款。再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法律對消費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項權利進行保護,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

        第二,更為重要的是,中國通過每年3月15日展開的“消費者權益日”運動,國務院領導的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聯合行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并由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共同制定《食品藥品放心工程實施方案》以及展開的各種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行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頒布的一批有關打假的司法解釋,各省市持續開展的“百城萬店無假貨”和“清柜臺”等活動,以及創建“購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場”等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可以說是得到了中國各階層應有的關注。

        但是與此同時,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也不見收斂,反而呈現出了日益猖獗之勢。一如我們所知,衛生部于2002年底公布了當年的十大食品制假售假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又于2003年公布了當年的造假案例。近來,關于假冒偽劣食品的新聞,更是越來越直逼人類生存的安全底線:藏著吊白塊的米粉、飽含生長素的豆芽、劣質嬰兒奶粉、氨水泡制的粉絲、敵敵畏浸泡的火腿、死豬肉制作的肉松、添加工業冰醋酸的老陳醋、“福爾馬林”浸泡的水發食品、工業鹽腌制的泡菜、用色素養出來的紅心雞蛋,乃至韭菜、香腸、肉丸、餃子、竹筍、醬油、瓜子、果丹皮、黃花菜、飲料、煙酒等日常食品都可能含有不同程度的毒物質。

        面對這種逆向發展的情勢,亦即我所謂的“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濫”的情勢,我們必須做出直接且嚴肅的追問:為什么在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之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的情況下,為什么在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之運動越來越“徹底”的情況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卻反而呈現出日益猖獗之勢?

        顯而易見,這是一個極具現實意義的中國法律問題和中國法學問題,或者說,這既是一個極具中國性的“問題束”,也是“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所以能夠成為中國法學因受“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關注中國現實生活的典型性之所在,因為從理論上講,其間還隱含有至少這樣幾個我們不得不直面的問題:

        第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屢禁不止并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的情勢,在我看來,乃是與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在當下世界結構之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等因素的沖擊下所必須面對的一種困境緊密相關的。這是中國在當下世界結構中的特有問題,因為在西方現代社會影響下的中國,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現代化社會之景象為基礎的各種新的預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這些景象而形成的對貧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強烈意識,都經由現代大眾傳播媒介的廣泛渲染和強調而變得更加突顯了。這些新的預期和希望以及這種強烈的貧困意識,在既有的政治經濟制度安排不可能急速擴大財富以滿足大眾需求的情形下,除了導致廣大民眾竭力想摧毀或改革那些造成匱乏的現行經濟結構以外,在無法以合法的方式迅速致富的情勢下,還會轉換成另外一種趨勢,即以“低成本”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方式達致迅速致富的目的。

        第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的日益猖獗,在我看來,主要有這樣兩大趨勢:一是迎合中國“都市化”和“現代化”進程而主要制售“假冒偽”的中高檔時髦產品,二是抓住中國依舊是一個以農民和貧困人員為主要人口的社會而主要制售廉價的“劣”質產品,而其間則以食品和藥品為重。必須承認,上述第二種趨勢更是“中國”的,而且也是對消費者生命權利侵害更大的,因為我認為:

        首先,中國迄今為止的消費者組織或機構都有明顯的“都市化”趨向。法律法規或相關的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運動也都有著明顯的“都市化”趨向。因此,無論是在數據的統計上,還是在法律法規的針對性上,它們也主要是與中國的“都市化”相應和的。顯而易見,這種“都市化”的趨向,在很大程度上遺忘了中國的農村和農民,歸根結底中國即是由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和新興的“貧富差距結構”構成的真實社會。

        其次,與上述構成鮮明對照的是,“劣”質食品和藥品正在大規模地流向貧困的地區和農村。一如我們所知,“劣”質食品和藥品的特征不僅是廉價,而且這些“劣”質食品和藥品往往不會馬上表現出它們所具有的毒害,而等到人們發現這些毒害結果時,已經對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重大傷害。這里的要害之處在于:這些“劣”質食品和藥品不僅會極容易侵害到每個正在食用食品和服用藥品的中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更會因其價格低廉而流向低收入階層,尤其是流向貧困的中國農民階層。

        第三,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屢禁不止并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的情勢,在我看來,還涉及到中國社會轉型階段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政府監管和地方司法機構執法缺位的問題。我們可以肯定地指出,大規模的惡性食品或藥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是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在某個環節的監管出了問題。在眾所周知的山西白酒中毒事件中,無疑表明了地方政府部門對工業酒精銷售監管的缺位:不法商販勾結地方政府個別官員,致使工業酒精隨便售賣,然后一兌水就變成了侵害人命的散裝“白酒”。這里的關鍵點在于:一、大規模的、專業化的、災難性的假冒偽劣商品生產活動往往是在相關地方政府部門保護下形成的;二、售賣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也往往能夠得到當地工商等市場監管部門所提供的各種形式的保護(比如王海發現的大連銷售偽劣電纜電線的公司正是被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予的“質量信得過單位”稱號者);三、地方政府部門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以罰代刑(比如2003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16.14萬件,案值18.86億元,但是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僅有191件),而這實際上是在與制假售假者進行“共謀”,縱容制假售假者在罰款的“制裁”下繼續制假售假,甚至為地方部門或政府官員個人謀利益。

        所有上述現象都表明,在中國保護“消費者權利”方面,一個核心的維度是中國地方政府的執法質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這里不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門監管力度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的權力本身進行制約,以及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濫用權力的做法進行追究和制裁的問題。

        法學家們的“空中樓閣”

        顯而易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或者說,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乃是中國當下所面臨的一種 “活的”、日常的、每時每刻都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問題,更是關涉到中國在當下的特定時空中所不得不直面的一個具有中國性的“問題束”。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認為,我們確實有必要對中國法學在這個領域中的研究狀況做一番分析和檢討。根據本文的論旨及結構安排,我選擇分析和檢討的,乃是CSSCI即“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所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中所發表的有關消費者權利的論文。

        就CSSCI歷年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而言,1994年至1998年共收錄17種法學期刊:《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1999年又增加4種法學期刊,2000年再增加1種。至此,CSSCI共收錄了22種中國法學期刊。

        在對這22種中國法學期刊進行檢索以后,我們可以發現:第一,這些法學期刊(其中的18種)在這個期間共發表文章3245篇,而在篇名中直接表明討論和研究“消費者權利”問題的論文僅有25篇。即使在這僅有的25篇文章中,在筆者看來,還有6篇論文與中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無甚關聯,即《關于啟動消費需求的稅法思考》、《試論消費信用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大力培育我國的教育消費市場》、《歐盟消費者銷售法指令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比較》、《歐盟統一大市場中的消費者保護一體化研究》和《論西方消費者保護法的歷史演進》等論文。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基本上可以認為,中國法學論者對中國人時刻面臨著的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費者權利”保護這個現實問題,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

        第二,再就CSSCI所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發表的那些討論“消費者權利”問題的論文來看,我認為,它們主要是圍繞著這樣幾個問題展開其論述的,即如何理解“消費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費”、單位是否為“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等問題。因此,從這些論文討論的重點來看,我們大體上也可以認為:

        首先,這些法學論文表現出了一種與消費者組織、有關消費法律法規或打假運動相同的明顯的“都市化”趨向,亦即在“現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復雜的中國“城鄉二元結構”與“貧富差距結構”重合的社會做了一種盲目比照西方現代社會的“都市化”同質處理;從本文所選擇的這一具體個案來看,那些信奉“現代化范式”的中國法學研究者實際上是把“消費者權利”當成了一個“同質”的現代性問題,進而把“消費者”視作一個“同質”的現代主體。因為無論是在案例的選擇上(比如“王海打假案”、“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案”、“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等),還是在論題題域的限定上(比如“定式合同”、“房地產”、“電子商務”、“知假打假”等),他們都在很程度上遺忘了“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在中國的農村或貧困地區與在中國的發達都市或地區是截然不同的,他們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實際是在中國的農村或貧困地區――歸根結底是在中國的現實社會中――的重大困境。

        其次,這些法學論文大都出自部門法論者(尤其是民商法論者)之手,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不僅在較深的層面上表現出了中國法學在對待具體論題(比如說“消費者權利”)時往往具有的狹隘的“部門法學科趨向”(在這一方面,中國法學中的“法條主義”論者之所以研究“消費者權利”的問題,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問題是其部門法所處理的問題;而類似于“權利本位論”的論者之所以不研究這個問題,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問題屬于部門法),而且還在更深刻的層面上突顯出了中國法學對中國現實問題的淡漠。

        再次,這些法學論文所關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關“消費者”概念的明確性、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在邏輯上的自恰性、在調整范圍上的確定性、以及消費者權利在種類上的完善,而不是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所經驗的現實而具體的問題,更奢談去研究和追問“消費者權利”在中國當下的政治經濟安排或地方政府制度中,為什么總是不能得到很好保護這樣的“問題束”了。

        最后,這些法學論文基本上都以一種籠而統之的方式對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這些侵害消費者權利的違法活動,而根本意識不到制售“劣”質食品和藥品要比制售“假冒偽”商品更是中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大惡”,對于廣大只能消費廉價食品和藥品的貧困農民來說,尤其如此。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現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國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與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質;更可能是中國“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國受全球化浪潮的沖擊而生成的各種新型權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國“城鄉二元結構”和“貧富差距結構”下的廣大中國農民或貧困者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實權利;更可能是“大寫”的人權,而不太可能是 “活的”、日常的、每時每刻都關乎到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體權利;更可能是西方式的“陌生人社會”預設下對法律的配置和普遍運用,而不太可能是中國“陌生人社會”和“熟人社會”同時共存的情形下所導致的更為復雜的問題;更可能是法律體系的邏輯和注釋,而不太可能是賦予這種邏輯或注釋以生命力的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所經驗的現實且具體的生活。

        第6篇: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關鍵詞:加油機,防作弊,措施

         

        經營者以前常用破壞加油機的準確度、更換電腦芯片、加裝遙控裝置等手段來“短斤少兩”、偷稅漏稅以謀取不法利益,擾亂了燃油市場的正常經濟秩序,損壞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JJG443―2006《燃油加油機檢定規程》中明確要求燃油加油機必須強制安裝防作弊系統,自2006年9月8日后,加油站新安裝的加油機,必須為防作弊加油機。

        由電路模式可知:(1)監控芯片和計量芯片“各負其責”,監控CPU接收計量CPU的油量數據;(2)監控CPU認為計量CPU油量數據的生成是正確的。可是油量數據的生成正確與否卻沒有得到有效監控。

        舊的稅控燃油加油機可作弊的地方主要包括:(1)修改計量軟件:改變脈沖當量;給監控芯片多發油量數據。(2)傳輸通道作弊:插入脈沖信號。論文參考。(3)傳感器作弊:增加脈沖數;不出油也出脈沖。(4)流量信號作弊:少出油;油回流。論文參考。

        舊的稅控燃油加油機常用的作弊手段包括:(1)機械作弊:私拆鉛封調整測量變換器的機械調整裝置,機械作弊易發現,稽查起來也較容易。(2)更換計控主板作弊,既偷油,又偷稅。(3)修改計量軟件、傳輸通道作弊、脈沖信號源作弊:一般采用較高層次的技術手段,如:通過后臺來控制修改后的計量軟件作弊,通過無線技術(如遙控)來控制傳輸通道或脈沖信號源作弊,這些作弊手段可以做得非常隱蔽,還可以相互間進行組合,技術稽查的難度非常大。

        2006年3月8日,國家質監頒布了JJG443―2006《燃油加油機檢定規程》,對燃油加油機的防作弊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從防作弊系統工作原理可知:(1)流量信號經過編碼器進行變換后,直接轉化為油量數據,加密后送給監控微處理器,同時保持原來的脈沖信號不變,發送給計量CPU。(2)監控CPU解析油量數據,并和計量油量數據進行對比。(3)編碼器和監控微處理器(即“稅控芯片”)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防作弊功能。(4)從源頭上防止在

        脈沖信號傳輸環節、加油機主板環節出現的各種作弊行為。

        防作弊系統由編碼器、RS232接口(轉接芯片)和監控微處理器(編碼稅控芯片)3部分組成。論文參考。

        防作弊系統防作弊的有關措施包括:(1)編碼器和監控微處理器的雙向驗證。編碼器和監控微處理器必須進行雙向驗證,建立安全的傳輸通道。雙向驗證失敗后,監控微處理器將禁止加油機加油,并顯示錯誤信息。雙向驗證是通過認證算法和安全的認證協議來保證的。雙向驗證不可偽造。(2)防止修改脈沖當量或增加脈沖數作弊。加油機脈沖當量檢測功能的啟動是在初始化后,一旦啟動脈沖當量檢測功能后,每次加油時都進行防作弊檢測。每次加油時,監控微處理器對比編碼器密文發送的油量數據和計量方發送的油量數據,看是否超出允許的精度范圍(規程規定為±0.6%)。發生超差時,記錄相關的信息,便于相關部門的事后稽查。規程規定,出現5次超差后,監控微處理器就會鎖機,并顯示相應的信息。加油機對應的槍就不再繼續加油,只有通過重新初始化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處理才允許重新加油。(3)防止換計控主板作弊。加油機脈沖當量檢測功能啟動后,加油機每次換計控主板,編碼器允許最多加3次油。超過3次,編碼器會切斷脈沖,禁止加油機繼續加油。只有通過初始化,該加油機才允許繼續加油。(4)防止利用編碼器作弊。編碼器不可以打開,打開編碼器將失效并且不可恢復。編碼器和加油機測量變換器間要進行鉛封,防止編碼器被隨意更換。(5)作弊稽查。編碼器和稅控存儲器都保存有每次異常的明細記錄,包括加油數據、日期、加油量的偏差等信息。這些信息密文存放,不可修改。只有計量稽查部門用POS計才能讀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防作弊系統采用測算脈沖當量的技術,可以控制通過更改脈沖當量(更換計量微處理器)進行計量作弊的現象;采用防作弊編碼器可防范通過增加脈沖數來進行計量作弊的現象;采用編碼器與稅控微處理器雙向驗證的技術,可防范通過更換加油機電腦主板進行計量作弊和偷稅漏稅的行為;燃油加油機的防作弊系統,其從加油數據的產生源頭入手,充分發揮稅控微處理器的作用,使編碼器與稅控微處理器有機地結合成防作弊系統,有效地防止了通過更換電腦主板偷稅作弊的行為,同時控制了通過增加脈沖數和更給脈沖當量(更換計量微處理器)進行計量作弊的現象。燃油加油機防作弊系統的應用,維護了燃油市場的正常經濟秩序,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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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恩泉. 加油機檢定應注意的問題[J]. 品牌與標準化, 2010, (0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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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振宇. 國內外對加油機計量軟件安全的監管手段比較[J]. 計量與測試技術, 2010, (02) :1-2

        [5] 任棟. 燃油加油機因溫度影響在周期內計量出現超差[J]. 計量與測試技術, 2010, (01) :17,19

        第7篇: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的文獻計量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由美國學者謝爾頓于20世紀初首次提出后便引起了理論界和實踐界的廣泛關注。自由經濟學家Friedman(1970)基于古典經濟學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即企業實現公司股東利益的行為。隨后,出現了與這種一元論企業社會責任觀相對立的多元論企業社會責任觀。其中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1982年唐納森等基于社會契約理論、1984年Freeman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總結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以及1991年Carroll提出的綜合性企業社會責任理論(Munilla et al,2004)。它們分別描繪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動態性內涵、對象以及測量依據,從而被廣泛應用。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因文化、社會背景及研究視角和考察方式的不同而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但正是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和內涵的多元化探討,推動了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不斷發展。隨后,學者們圍繞“企業是否應當承擔社會責任”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Friedman(1970)主張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一觀點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主導著理論界的認知和企業界的實踐活動。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公司已經開始越來越多地從事一些與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無直接聯系的活動,例如,資助大學或研究機構的研究項目、向社會公益項目捐款等。

        Ardishvili等指出,企業資產、雇員數、市場份額、物質產出、利潤和營業收入等是度量企業成長性的重要維度。這些指標可分為兩類:其一是衡量企業短期績效的盈利能力;其二是衡量企業相對長期績效的成長潛力(賀小剛等,2009)。初步梳理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研究后發現,研究者普遍關注的是CSR對企業財務績效、創新能力、企業認同/企業聲譽和消費者行為等價值維度的影響作用。

        因此,本文將按照財務績效、創新、企業認同/企業聲譽和消費者行為這四個企業價值的維度,通過選取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財務績效”、“消費者行為(消費者購買意愿、顧客產品響應、消費者響應)”、“企業聲譽評價(企業認同)”,對EBSCO內2000年至2009年(7月)的文章進行檢索,希望對回答“企業是否應承擔社會責任”這一問題有所啟示。檢索后共得到了444篇文獻。統計、分類和總結結果如表1所示。

        通過圖1可以看出,近十年學術界對CSR的研究文獻呈現一種穩定增長的態勢,其中最受關注的是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認同/企業聲譽關系問題,尤其從2003年到2004年,該類研究的成果倍增,說明這一主題在2004年取得了較大的突破;學者對CSR與財務績效間關系的研究文獻由2002年的3篇增加到2003年的12篇,增幅較大,此后處于一個較為平穩的狀態;而有關CSR與企業創新及消費者行為關系的研究則相對較為薄弱,需要研究者更多地關注。以便盡早取得突破。

        二、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的關系

        國內外研究基于不同視角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的關系,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活動和財務績效之間存在線性關系。其中,社會影響假說、資金提供假說、正協同效應假說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能夠提升企業財務績效;而權衡假說、管理者機會主義假說、負協同效應假說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之間存在著負向關系(Friedman,1970;Preston et al,1997)。這些理論假說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實證檢驗。

        但隨著該領域研究的不斷深入,有學者指出,基于企業社會表現和企業財務績效的直線關系的假設在理論上存在嚴重缺陷(Geoff,2001)。隨后,研究者構建了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的非線型模型,并不斷引入一些獨立解釋變量,試圖更清晰地說明二者的關系。McWilliams等(2000)曾經把創新因素作為一個重要變量引入模型中,結果發現在引入創新之后,企業社會表現和企業財務績效之間不再存在顯著關系。

        另外,以Carroll(1991)為代表的企業社會責任觀為企業社會責任賦予了價值理論的內涵。西方國家的公司通常根據自己的產品、服務及承受能力等,有選擇地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行為受到利潤動機驅動,而中國的許多企業或是由于歷史遺留原因(劉春權,2004)、或是遍于法律與輿論壓力而被動地承擔社會責任,企業不但沒有什么利潤動機,相反還需要耗費掉很多利潤(羅斌等,2000),這使企業很難有長遠的發展。

        通過總結發現,社會背景、文化以及企業社會責任測量方法上的差異是導致這些復雜的、具有爭議性的研究結論出現的原因,而Husted等(2007)認為,研究方法上的失誤也是原因之一:財務業績受到一系列中介變量和自變量的影響,而此前的研究無法將CSR活動的影響作用單獨分離出來。簡言之,這一學術問題的研究出現了路徑錯誤。

        三、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創新

        創新并不僅僅是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出現,它還被認為是一個涉及企業各方面的、更為廣泛、連續、系統的活動(Sawh.ney et al,2006)。創新的內容包括產品創新和過程創新。產品創新是指企業用高質量的新技術和新產品滿足社會需要,是一種技術上的突破,其初衷源于企業對價值的追求。新產品、新技術市場價值的實現與企業社會責任設計(sociallyResponsible Design)密不可分。企業社會責任設計建立在企業的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將現有的設計領域和責任領域、可持續性領域(如環境設計)交織在一起,是“行動中的企業社會責任”,因此,它實質上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Carpenter等發現,企業為了履行社會責任會注重考慮與環境相關的問題,在設計產品時會考慮無障礙設計,還會考慮到老年人和殘疾人的需求等,這些過程就促進了企業在產品和服務上的不斷創新(MacGregor et al,2008)。

        過程創新受到產品創新突破的驅動,使企業關注整個供應鏈在社會責任方面的內涵,將利益相關者需求納入產品設計過程(Vila et al,2007)。Chesborough指出,開放式創新(Open Innovation)現象的核心就涉及到利益相關者,從而說

        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有助于企業進行創新活動(MacGregor et al,2008)。此外,由于創新具有較高的風險性,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通過作用于利益相關者,能夠降低市場風險及法律風險,這就意味著CSR成為一種降低創新帶來的風險的有力舉措。從這一角度來講,企業社會責任也能促進企業的創新活動。

        MacGregor等在2008年通過對歐洲四個地區(加泰羅尼亞、巴斯克、倫巴第大區和蘇格蘭西部)的案例研究后,提出了“CSR導向的創新”和“創新驅動下的CSR'’兩個概念。這說明,CSR和企業創新活動間存在著良性的循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不斷進行產品或服務上的創新;反過來,企業在產品或服務上的創新也能夠有效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的實施。

        四、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認同/企業聲譽

        企業聲譽是外界對企業過去行為和未來價值的一種感知,描述了企業與主要競爭者相比所存在的吸引力,企業借此獲取社會認同并與外界建立牢固的關系(Fombrun。1996)。在長期實踐過程中,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使社會成員感知到該企業的吸引力。根據社會認同理論,人們對具有吸引力的企業產生認同感,從而肯定企業的存在價值,幫助企業建立良好的聲譽。多項實證研究指出,企業從事慈善活動能夠顯著提高其品牌的知名度及聲譽(Carrigan et al,2001)。

        研究者就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認同/企業聲譽的影響機理進行探討后發現,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強化了該組織在市場中的地位和特征,使企業與社會成員間的聯系更加緊密。加快了外界對企業聲譽的認同速度,而這一過程又促進了利益相關者的價值觀與企業價值觀的融合。Sen等(2001)還認為,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證明了自身的能力,增加了消費者對企業的信任,因而提高了外界對企業聲譽的評價。

        近期,Rodrigo等(2008)、Bhattaeharya等(2008)學者關注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對企業內員工的影響。CSR包括企業對內部員工工作環境的改善、利益的保護等內容,而這些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的履行能夠提高員工對企業品牌的認可度,并形成對企業的忠誠度,為企業贏得關鍵性人才,提高企業的人力資本存量和生產效率,因而能夠提高企業的品牌價值(Rodrigo et al,2008)。

        五、企業社會責任與消費者行為

        20世紀如年代后期,學術界開始關注企業社會責任與消費者行為間的關系。研究顯示,企業是否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是消費者所關心的關鍵問題之一。Murray等(1997)研究發現,企業的社會責任活動成為消費者區分企業產品和服務的重要標志。良好的社會責任行為可以提高消費者對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評價。當消費者了解到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后,就會增進對企業的信任感、提高購買意愿和購買忠誠度,從而更愿意購買該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另外,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還會影響到企業的新產品推廣活動。

        此外,研究表明,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與消費者間進行情感聯系的有效渠道。銷售商對家庭、社區和國家的社會責任決定了消費者對該零售商的支持程度。企業的社會責任范圍也影響著消費者對企業產品的購買意愿。如果企業在消費者支持的領域從事社會責任活動,就會對消費者行為的形成產生極為顯著的影響;而當企業出現產品危機時,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則成為解決危機的一種保險措施。但是,Dean等學者卻證實了兩者之間的負向聯系,而Brown等、Yoon等則指出,CSR對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形成的影響并不顯著,且主要表現為間接的影響作用(Mohr et al,2005)。可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對消費者行為影響的研究產生了相反的結論。但經過比較后發現,大多數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對消費者響應是存在積極影響的。

        六、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的實現

        在企業逐漸明確了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財務績效、消費者行為、企業聲譽和創新能力的影響后,學者們逐漸開始關注企業應如何承擔、承擔什么社會責任這些問題。目前,理論界對此還沒有一個比較明確、合理的界定。

        Burke等在1996年提出了一個CSR戰略管理框架,將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5個戰略維度:可見性(visibility)、專用性(appropriability)、自愿性(voluntarism)、集中性(centrali-ty)、先動性(proactivity)。他們在比較傳統CSR(Traditional CSR)、傳統戰略(Traditional Strategy)與戰略性CSR(Strategic CSR)之間的差異后,提出如下觀點:為形成企業競爭優勢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5個維度進行戰略管理,將會對企業的財務業績產生積極影響。隨后,不斷有學者指出,通過對CSR進行戰略管理,將CSR整合到企業流程中去,能夠形成企業的競爭優勢,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Burke et al,1996;Baron,2001;McWilhams et al,2000;Fedderson et a1,2001)。

        其后。Husted等(2007)對西班牙的500家大型企業進行調查后發現,集中性和先動性并不對企業價值創造的過程構成影響,因此對Burke等(1996)的CSR戰略管理模型進行了改進,將戰略性CSR定義成企業以下方面的能力:一,通過消費者對企業行為的認知建立聲譽優勢(可見性visibili-ty);二,確保創造的附加價值流向企業(專用性appropriabili.ty);三,自覺從事社會活動創造出難以被復制的、獨特的資源和能力(自愿性voluntarism)。戰略性CSR的研究明確了哪些社會責任能夠為企業創造價值,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并提供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實施方法,因此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活動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實踐指導。

        七、總結

        通過梳理多年來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文獻發現,CSR研究由最初的理論研究過渡到實證研究,并逐漸轉化為規范研究,獲得了迅猛的發展。它大體經歷了20世紀中期至90年代研究“是什么”、20世紀90年代至2l世紀初探討“為什么”和最近幾年回答“怎么做”這三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研究者對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價值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探討。在檢索近10年來發表在國際期刊上的相關論文后發現,目前學術界對CSR與消費者行為和企業創新方面的研究成果較少,理論基礎較薄弱,需要做進一步探討。

        基于此,我們結合中國農業企業的實踐,對企業社會責任動機對財務績效影響的內在機理進行探討,并對戰略企業社會責任和利他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區分,從理論上嘗試理清不同性質的社會責任行為對企業財務績效的影響。

        其次,通過扎根理論分析的方法,我們還選擇滬深兩市有代表性的農業企業進行資料與信息收集,在理論抽樣基礎上,通過開放編碼、主軸編碼和選擇編碼等方法來分析農業企業的社會責任動機和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對農業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和動機進行分析,進而探討農業企業的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間的關系。

        第8篇: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關鍵詞:汽車金融;消費信貸;風險管理

        1引言

        國外汽車工業發展已有百年歷史,論文在消費信貸方面已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適應當前汽車工業發展的步伐。而我國汽車工業發展起步較晚,國內汽車消費信貸在貸款主體、風險管理水平、市場秩序等各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國在汽車消費信貸領域的落后現狀,嚴重制約了汽車產業的發展,汽車市場的迅速發展對我國工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從而帶動汽車工業的發展,并推動經濟的發展。

        2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的特點

        國外汽車工業經過百年的歷史發展,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轉化為一個完整的“融資—信貸—信用管理”的運行過程,這為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已經比較成熟。本文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汽車消費信貸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費信貸的特點。

        2.1汽車金融服務主體多樣化

        國外汽車金融服務的機構主要有:汽車金融公司、銀行、信貸聯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車融資銷售方面,以美國為例,汽車金融公司占39%,銀行占26%,其他機構占35%。在國外,銀行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的優勢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機構所取代,因為其他機構相較于商業銀行在這方面具有更明顯的競爭優勢。它們更多的是與汽車公司的利益緊密相關,在汽車行業不景氣時,銀行往往出于風險的考慮,會逐步收縮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相反,其他機構由于與汽車公司的利益休戚相關,不但不會減少信貸規模,還會以零利率的汽車貸款換取汽車銷售的增長。其次,在經營的專業化程度方面,其他機構也比銀行具有更多的優勢。風險控制、業務營運等方面,其他金融機構都形成了一套獨立和標準的業務系統,不僅降低了交易費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全面

        隨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擴張和競爭的加劇,畢業論文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范圍也逐步擴大,應消費者的要求,設立了產品咨詢、融資、租賃、保險、零部件供應、維修保養、新車抵押和舊車處理等領域,從而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對汽車生產銷售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輔助作用。在德國,大眾汽車公司為客戶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險、維修、燃油的同時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國,客戶不僅可以獲得汽車貸款服務,也可銷售各種形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2.3風險管理比較完善

        目前,國外在汽車消費信貸風險管理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不僅降低了信貸的風險,而且也擴大了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從而促進了汽車銷售的增長。為降低汽車信貸的風險,國外已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汽車信貸社會服務體系: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抵押登摘要:我國在汽車消費信貸領域的落后現狀嚴重制約了汽車產業的發展,開展個人汽車消費信貸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通過比較分析中外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狀況,找出影響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制約因素,最后,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一些相關的政策性建議。

        關鍵詞:汽車金融;消費信貸;風險管理

        1引言

        國外汽車工業發展已有百年歷史,論文在消費信貸方面已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適應當前汽車工業發展的步伐。而我國汽車工業發展起步較晚,國內汽車消費信貸在貸款主體、風險管理水平、市場秩序等各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國在汽車消費信貸領域的落后現狀,嚴重制約了汽車產業的發展,汽車市場的迅速發展對我國工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從而帶動汽車工業的發展,并推動經濟的發展。

        2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的特點

        國外汽車工業經過百年的歷史發展,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轉化為一個完整的“融資—信貸—信用管理”的運行過程,這為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已經比較成熟。本文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汽車消費信貸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費信貸的特點。

        2.1汽車金融服務主體多樣化

        國外汽車金融服務的機構主要有:汽車金融公司、銀行、信貸聯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車融資銷售方面,以美國為例,汽車金融公司占39%,銀行占26%,其他機構占35%。在國外,銀行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的優勢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機構所取代,因為其他機構相較于商業銀行在這方面具有更明顯的競爭優勢。它們更多的是與汽車公司的利益緊密相關,在汽車行業不景氣時,銀行往往出于風險的考慮,會逐步收縮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相反,其他機構由于與汽車公司的利益休戚相關,不但不會減少信貸規模,還會以零利率的汽車貸款換取汽車銷售的增長。其次,在經營的專業化程度方面,其他機構也比銀行具有更多的優勢。風險控制、業務營運等方面,其他金融機構都形成了一套獨立和標準的業務系統,不僅降低了交易費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全面

        隨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擴張和競爭的加劇,畢業論文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范圍也逐步擴大,應消費者的要求,設立了產品咨詢、融資、租賃、保險、零部件供應、維修保養、新車抵押和舊車處理等領域,從而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對汽車生產銷售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輔助作用。在德國,大眾汽車公司為客戶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險、維修、燃油的同時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國,客戶不僅可以獲得汽車貸款服務,也可銷售各種形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2.3風險管理比較完善

        目前,國外在汽車消費信貸風險管理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不僅降低了信貸的風險,而且也擴大了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從而促進了汽車銷售的增長。為降低汽車信貸的風險,國外已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汽車信貸社會服務體系: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抵押登為了降低汽車消費信貸違約所帶來的風險,往往會要求保險公司開辦履約保證保險[2]。然而,保險公司這時既要承擔車貸保險的風險,又要承擔道德風險,巨大的風險則是保險公司難以承受的。這種情況下,銀行極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從而延緩了汽車銷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還未形成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盡管《貸款通則》、《擔保法》針對消費信貸有一些介紹,但還沒有形成汽車消費信貸的相關立法、司法、執法成套的法規。這就造成了商業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無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違約,會出現耗時耗力、執行難的局面。相對于汽車消費者的權益盡管受到現行《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的保護,但是與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完善,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困難。

        4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對策分析

        (1)在汽車消費貸款方面,應該打破銀行一家獨汽車市場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有關統計顯示,從發達大的現狀,當然單純采用國外的措施(商業銀行退出大部分市場份額,讓汽車專業金融公司占居主導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國應根據現實國情采取適當可行的方法。銀行和汽車金融公司合作打開市場,利用銀行資金充足的優勢,把資金貸給汽車金融公司,由汽車金融公司做貸款零售,銀行與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車信貸服務質量方面,應盡量涵蓋汽車售前、售中、售后的全過程,同時還要開展購車儲蓄、融資租賃、汽車消費保險、信用卡、汽車旅游信貸等業務[3]。這些舉措不僅推動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也有利于汽車銷售的迅猛發展。

        (2)汽車消費信貸必須建立在以個人信用管理為業務核心的基礎之上,要具備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個人信用管理技術和辦法,從而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體系應分為貸前、貸中、貸后三部分。貸前的工作主要是針對個人資信水平、財產狀況、收支狀況調查與評價;貸中的工作主要是個人信用狀況監控,觀察是否及時的償還貸款,財產狀況有無重大變故等;貸后工作則是對個人信用風險處置,并對其結果利用網絡實現資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車貸險的風險廣泛復雜,單憑保險公司的能力是遠遠不足的,而由于貸款銀行的業務比較多,在這方面的專業人才也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學的方法是加強多方合作。貸款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三者形成一個聯盟,共同擬訂合作協議,共同承擔風險,共享利益。這樣就可以借助銀行資金的優勢、保險公司人員的專業、經銷商的擔保,減少風險,化解危機,維護汽車金融市場的繁榮與穩定[4]。

        (4)應進一步建立與汽車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銀行和保險公司在貸款人發生違約行為時,能夠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英語論文健全的法律制度應該對個人的信用制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等進行嚴格的規范,對消費者的還款行為的監控責任也應進行明確。

        5結語

        汽車消費信貸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手段已經越來越受到關注。它不僅可以調節汽車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購買力、擴大內需,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對于我國汽車市場而言,我國己經形成一個巨大的買方市場,發展個人汽車消費信貸對于有效地刺激消費、擴大內需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車消費信貸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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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消費者利益論文范文

        【關鍵詞】公眾利益 “地溝油”產業鏈 監管 對策

        我國對地溝油的監管機制尚未完善,各類“地溝油”上餐桌時間在全國各地蔓延,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來,政府紛紛出臺各項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從“地溝油”產業鏈的各個環節著手,積極推進地溝油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本文從公眾利益視角出發,構建“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框架,為加強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提出具體的措施辦法。

        一、公眾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眾利益是指企業將社會公眾利益置于首位,不斷用實際行動增進公眾受益,贏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信任企業,實現企業與社會、經濟環境相互協調與共同發展,所以公眾利益就是公眾對社會基本利益的共享。公眾利益理論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監管機構代表政府法規,執行政府職能,通過低成本、高效率運作來規范企業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公眾對公眾利益最大化的共享。從公眾利益根本點出發,政府相關監管部門針對不同市場失靈采取恰當的應對措施。

        二、公眾利益理論對“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研究的適用性

        首先,這一理論的主要思想是鼓勵政府履行監管職能并增強政府在監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過制定嚴格的法律懲治手段,打擊違法行為,遏制“地溝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對信息的獲取處于弱勢地位,需要政府從公共利益出發,加大對“地溝油”的監管力度,保護公眾利益,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從公眾利益理論角度出發,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實現監管職能,從技術規范、行業規范、職業規范等方面對企業或經營者采取監管措施;最后,政府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公眾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在經濟市場上免受侵害。通過上述分析,本人認為應該遵循公眾利益理論的基本原理來研究和制定“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從而提高“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效率。上述的這些公眾利益理論視角都與“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參與者及其分工

        “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是指為實現 “地溝油”產業鏈的規范經營秩序而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機構的總和,“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主要包括監管體系參與者及監管分工兩個內容。具體如下:

        1.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各政府相關職能機構要認真做好職能工作,如質量檢查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生產及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門要加強食用油流通環節的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監督餐飲單位切實執行食品原料采購的索證索票制度;商務部門要加強餐飲行業的管理工作,積極引導餐飲企業誠信合法經營;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相關檢測檢驗方法,加強對“地溝油”及食用油的科學監測等等。

        2.行業協會。中國餐飲行業協會承擔著協助政府管理餐飲市場的重要任務,依靠自身影響力和凝聚力喚起全行業的責任意識,切實加強自律,如完善行業準入標準,對使用地溝油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推薦物美價廉的品牌餐飲油,樹立行業內使用餐飲業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國餐飲協會自律準則》等,對從事違法餐飲活動的會員,在自律的范疇內,予以制裁,通過行業內部點名通報、警告,嚴重者取消其會員資格等。

        3.社會輿論監督。當前,我國存在行政和執法資源不足與違法地溝油企業分布區域廣的矛盾,從國外的成功案例來看,通過社會輿論監管力量,發揮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可以彌補有關部門資源不足的現狀。社會各界對“地溝油”產業的輿論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消費者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舉報投訴;第二,新聞媒體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輿論監督與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違法違規使用“地溝油”餐飲企業和單位,并將其納入企業的誠信記錄名單;第四,消費者協會扮演者社會輿情與監督,并受理消費者對侵權行為的投訴。

        4.立法司法機關。司法機關通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對“地溝油”產業鏈的經營活動,將“地溝油”整治作為食品安全整頓的重要內容,以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場所為重點,摸清“地溝油”原料來源和銷售渠道,認真排查和取締非法生產“地溝油”的黑窩點,嚴肅查處經營假冒偽劣和來源不明食用油的行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5.“地溝油”產業鏈相關經營活動主體。地溝油產業鏈長且復雜,要加強對“地溝油”的回收監控,杜絕“地溝油”回流餐桌現象;強化食用油的生產和流通的索證管理,對證件不齊全或違法生產“地溝油”的企業要依法吊銷生產經營執照。

        四、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構建

        綜上所述,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最終目的是依法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建立社會和諧,維護社會可持續發展,具體有如下內容:

        1.最終目標是保護公眾利益。“地溝油”產業鏈監管要堅持以公眾利益理論依據,實行以公眾利益為本、以社會發展為本的監管思想,實現最廣大公眾和社會的根本利益。

        2.不斷創新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溝油”產業鏈主要有掏撈、粗煉、倒賣、深加工、批發和零售等六大環節,這一產業鏈冗長且關系網的復雜,使行政監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為盲區成為不爭的事實;同時,經濟市場的日益國際化,“地溝油”產業鏈經營運作模式也隨著經濟市場的誘導發生的重大變化,相關方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監管體制和措施。從監管體制角度來說,我們需要借鑒諸如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成功經驗;共工商執法監管角度來說,要不斷出臺與時俱進、適應市場發展的監督依據和監督方法。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必然是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的機制,僅靠政府是無法完成監管使命的。

        3.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基于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建立社會和諧的有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監管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使地溝油流向合法化,推動和諧的社會關系,同時,監管者和被監管者要和諧共處,此乃監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監管活動的相關責任部門也要充分體現和諧,監管過程中,相關責任部門難免有工作銜接不到位,求各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監管的協調合作是監管成敗的關鍵。

        4.依法監管,保護公眾利益。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監管“地溝油”產業鏈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監管,違法必究。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辦事,能否按照客觀事實公平公正做出裁決,對公民的榜樣作用也最強。對于各國家機關來說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力,處理行政事務。依法行政理念是對政府執法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和行使監管執法能力的考驗。

        根據以上分析,在公眾利益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描述如圖。

        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可通過以下五類關系組成:

        (1)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包括工商部門、衛生部門、食品部門、質監部門等等;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使用何種策略監管,二是依法監管的具體行為方式,三是監管的績效管理。

        (2)行業協會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行業協會包括餐飲協會、烹飪協會、商業協會、保健協會等等,行業協會一是要在行業內自律,二是要建立準則和執行標準。

        (3)社會監督力量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社會監督力量包括消費者個體、輿論媒體和消費者協會,社會監督力量通過社會曝光和輿論來宣傳“地溝油”的相關不法行為,從而達到輿論監督的作用。

        (4)法律體系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地溝油”產業鏈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必須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這些法律法規同時也是“地溝油”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政策、法律依據。

        (5)“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的關系。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也存在著必然的關系鏈。對于監管來說,地溝油產業和食品餐飲公司實際上還承擔著自律審查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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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黃遠輝(1982―),男,廣西橫縣人,講師、助理研究員,碩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職業教育。

        韋傳亮,(1966―),男,廣西南寧人,教授,碩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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