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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更換公章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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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換公章申請書

        第1篇: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外匯登記、賬戶的開設和使用,加強外匯登記、外匯賬戶管理,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和存款人在大余境內辦理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適應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有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批準證書、批準生效的企業合同、章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匯指定銀行,是指在大余境內經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批準經營結、售匯等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

        本辦法所稱賬戶是指企業開設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外匯資本金賬戶。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第三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開設賬戶,符合規定的經批準后可在異地開設賬戶。

        第四條存款人開設外匯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授權縣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開設。

        第五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外匯賬戶。

        第六條銀行外匯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賬戶進行套、逃外匯,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匯指定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八條縣人民銀行是轄內銀行外匯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外匯登記證的辦理

        第九條《外匯登記證》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頒發給外商投資企業的以反映該企業基本情況、注冊資本到位情況、外匯帳戶開戶記錄、利潤再投資記錄、利潤匯出記錄、年檢記錄和其它特別記錄事項的重要憑證,外商投資企業憑證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外匯指定銀行申請開設外匯帳戶,辦理外匯業務。

        第十條《外匯登記證》的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天內,向縣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后可辦理《外匯登記證》:

        ①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

        ②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驗原件,留復印件);

        ③外經貿部門批準企業成立的批準文件,頒發的批準證書(驗原件,留復印件);

        ④企業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

        ⑤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對符合條件的,縣人民銀行予以當即辦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縣人民銀行予以當場指出,并應企業要求出具《審核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三章銀行外匯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賬戶,按用途分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二條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境內機構經有權管理部門核準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以及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等外匯收入的單位、企業。

        第十三條存款人申請開設經常項目賬戶,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①開戶書面申請(企業基本情況、開戶原因、開戶幣種、開戶銀行);

        ②批準有進出口權的資格證書(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③工商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有效證明(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④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⑤外商投資企業開戶還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對提交材料齊全或補正材料齊全的,凡當場能辦結的,縣人民銀行按內部審核程序審簽后當即辦理;當場不能辦結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提交不齊的,由縣人民銀行當場或五日內一次說清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并應企業要求出具《審核材料補正通知書》,人行審核批準期限為20天。

        第十四條經常項目的收支范圍。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使用范圍:收入范圍為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支出范圍為經常項目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賬戶最高限額的核定。新開戶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最高限額核定不能超過10萬美元,如收到企業超過最高金額的經常項目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賬,但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辦理,開戶金融機構應報縣人民銀行由其責令強制結匯。捐贈、援助、國際郵政的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其限額按特殊來源收入的100%核定。以后經申請,縣人民銀行視企業收入每年調整一次企業外匯帳戶最高限額。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以現匯出資的企業可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七條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①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開戶原因、擬開戶銀行);

        ②《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原件(驗后返還)。

        對提交材料齊全或補正材料齊全的,凡當場能辦結的,縣人民銀行按內部審核程序審簽后當即辦理;當場不能辦結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提交不齊的,由縣人民銀行當場或五日內一次說清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并應企業要求出具《審核材料補正通知書》,人行審核批準期限為20天。

        第十八條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最高限額。資本金帳戶的最高限額為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注冊資本金中規定的外方以現匯出資額。注冊資本金現匯出資1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開立一個資本金帳戶,注冊資本現匯出資1000萬美元之以上的,可根據外經貿部門核定的投資進度及驗資報告開立兩個資本金帳戶。

        第十九條外匯資本金賬戶收支范圍使用范圍:收入范圍為投資者投入的外匯現匯資本金;支出范圍為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外匯局批準的資本支出。

        第四章銀行外匯賬戶的關閉

        第二十條企業自身需要或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企業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提交下列資料關閉經常項目賬戶:

        1、加蓋單位公章的關戶申請書;

        2、原開戶核準件的單位留存聯;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4、銀行對賬單。

        第二十一條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注銷所需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

        2、原開戶核準企業聯、銀行聯(如銀行已收檔則應當出具賬戶注銷證明);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第五章銀行外匯賬戶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授權縣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銀行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縣人民銀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反洗錢有關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外匯登記證、外匯業務核準件由國家外匯管理機構統一式樣。

        第2篇: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的設立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可以在所在市、縣以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為律師事務所分所。

        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登記。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

        (一)成立時間滿4年;

        (二)有專職律師20人以上;

        (三)申請設立分所前兩年內未受過處罰。

        第五條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3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其中分所負責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第六條分所的名稱應當為:律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地(市、縣)地名+"分所"。一個分所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分所所在地(市、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派駐分所的律師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

        (三)律師事務所向分所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分所的執業場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五)由律師事務所登記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接受申請的市、縣司法局應當在30日內提出意見,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通過報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并抄送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收到準予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分所的開業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7日內辦理完畢,并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同時將派駐分所律師的執業證書更換為分所住所地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分所憑據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具有下列權利:

        (一)任免分所的負責人;

        (二)制定分所的規章制度;

        (三)決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對分所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四)處置分所的資產;

        (五)決定分所的資產;

        (六)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宜。

        第十二條分所可以在當地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分所聘用律師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分所的年檢及其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注冊,由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分所的登記事項,應當到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律師事務所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分所的登記事項也應當作相應的變更。

        第十五條分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由分所的登記機關收回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分所公章及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其分所應當終止,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分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后,由登記機關在報刊上公告。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十八條分所應當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第3篇: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公共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服務是指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以下合稱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提供相關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從事政務服務活動,應當建立集中便民的場所,實行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四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供政務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廉潔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所有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項目應當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因特殊情況不能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經縣政府同意,有關部門應當設立專門辦事窗口或政務服務分中心,按照“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行政服務,并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

        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深化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做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和運作制度改革,研究總結行政審批服務的新情況、新經驗,創新行政服務方式和工作機制,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縣政府依法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需要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變動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縣政務服務中心代表縣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規范各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為部門辦事窗口提供優良的辦公條件,做好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

        縣政務服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規范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制度,審定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政務服務各項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

        (二)對進入或者退出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初審并報縣政府決定;

        (三)對依法決定撤銷或停止執行的已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督促該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執行;

        (四)對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運轉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并適時通報有關情況;

        (五)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組織協調;

        (六)對各部門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各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培訓和考核;

        (七)對鄉鎮(街道辦)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受理、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等行為的投訴舉報;

        (九)負責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

        (十)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經縣政府決定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行政審批及相關服務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派駐在編工作人員。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受理次數少的部門,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可以委托縣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職能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履行本部門法定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規定將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門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辦理流程并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明確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審批權限,選派、調整辦事窗口工作人員及指定窗口負責人;

        (四)對需要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決策機制;

        (五)在辦事窗口依法、規范地公開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

        (六)保障辦事窗口必要的辦公條件及正常的工作經費;

        (七)對縣政務服務中心發出的政務服務事項督辦函及時處理并按期回復;

        (八)配合縣政務服務中心開展工作,協同縣政務服務中心處理當事人的投訴舉報。

        第九條各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職能部門要選派思想素質高、辦事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到辦事窗口工作,由進駐職能部門提出人選,經縣組織人事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聯合審核后確定。進駐職能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將歸并的行政審批職能內設機構成建制派駐到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內設機構負責人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與派駐職能部門聯合任命為窗口負責人。選派的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工作未滿兩年的一般不得更換。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應當征求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意見。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和派駐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單位,日常工作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由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實施。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違反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由縣政務服務中心通報派駐部門,提出調換人員要求的,派駐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換。

        第十條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履行以下職責:

        (一)代表本部門履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職能,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

        (二)根據本部門授權,能當場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在法定期限或承諾期限內辦結;

        (三)遵守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協調和管理;

        (四)做好縣政務服務中心與本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

        (五)實行辦事信息公開,接受當事人的辦件咨詢,執行限時辦結、首問負責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門和縣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服務

        第十一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推行行政審批、收費和公共服務事項權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則上應將涉及多個內設機構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業務的職責權限整合到一個內設機構,并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和公共服務事項,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原則上不在本機關或者其他場所辦理。

        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罰款收入應當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窗口繳納。

        第十三條縣政府法制局、縣物價局、縣財政局、縣政務服務中心及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核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確保其合法性。

        第十四條通過公開方式引入與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相關的各類中介服務,并加強監督。

        第十五條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各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開展網上受理、審批工作。已經實現網上審批的事項,辦事窗口也應當提供現場辦理服務,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對本部門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業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政務服務中心規定的統一格式及時予以印制,免費提供給辦事群眾。

        辦事指南應當包括事項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實施主體、申請示范文本、送達機構、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罰款依據、收費罰款標準、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十七條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的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行政審批、收費罰款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權限授予辦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在實施行政審批和其他行政服務時與本部門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照公開的法定項目和標準進行收繳,收繳方式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財政、物價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確保票款相符。物價局、監察局和政務服務中心應加強對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相關費用收繳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行政審批的申請書必須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縣政務服務中心和有關部門要將經審定的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其網站上公布,并提供免費下載。行政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其承諾期限不得超過該部門辦理該行政審批的法定期限。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一條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的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

        第二十二條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縣政務服務中心各辦事窗口所在部門對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信息應當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免費查閱。

        第二十四條縣政務服務中心的電子政務工作平臺應當與同級政府電子政務網站互聯。政務服務中心和辦事窗口所在部門之間應當建立網絡鏈接,采用統一的操作平臺和軟件,建立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實行信息共享和辦公自動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監察局、縣法制局、縣財政局會同縣政務服務中心對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活動中的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監察機關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制定政務服務管理考核辦法,負責做好對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核結果與縣政府對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掛鉤。

        第二十七條縣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評議、投訴及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參與政務服務的監督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縣有關部門、政務服務中心對政務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窗口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派駐辦事窗口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務服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監察機關和政務服務中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構成違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一)應當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辦理的事項拒不進入或在辦事窗口、本機關及其他場所同時辦理的;

        (二)不按要求選派辦事窗口工作人員,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的;

        (三)對辦事窗口未充分授權的;

        (四)未按規定刻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和制作使用書面憑證的;

        (五)未按規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結算窗口統一收取費用的;

        (六)在涉及多部門聯合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中,相關部門相互推諉、延誤辦理期限的;

        (七)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

        (八)工作人員因失誤造成政務服務事項延期辦結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九)不服從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和工作協調,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十)其他違反政務服務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4篇: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一、總則

        1、為了推動聲學理論與聲學技術的創新發展,促進學術交流,發現和培養本領域的科技人才,貫徹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宗旨,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設立開放課題研究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基金),資助國內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實驗室開展研究工作。實驗室每年公布一次《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基金課題申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規范開放課題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開放課題面向國內外相關研究領域的大學、研究所等單位,凡具備申請條件的研究人員均可提出申請。

        3、課題分為一般課題及重點課題兩類,其中一般課題的資助強度一般為6~12萬元,重點課題的資助強度一般為20~40萬元(可空缺),研究期限一般為2年,特別情況,經學術委員會批準可延長一年。

        4、開放課題的申請應符合本實驗室的課題申請指南,按照“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經過嚴格評審后確定予以資助的課題。

        二、資助對象

        主要資助國內外科研機構或者高等院校中的科研人員、教師、博士后以及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者一般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未達到要求的,需經一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在讀博士研究生須經導師認可,導師為課題第一或第二負責人,同時需由兩名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申請重點課題必需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每位申請者作為項目主要參與者,當年只能申報一項研究項目。已獲得本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的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前不得再次申請開放基金。

        實驗室歡迎國內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單位的優秀學者提出資助申請,特別鼓勵中青年研究人員申報。

        三、開放課題資助范圍

        開放課題資助的范圍和重點領域為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確定的研究方向,每年在實驗室網站公布開放研究課題申請指南。

        四、開放課題申請程序

        1、申請人根據每年實驗室的開放課題申請指南,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實驗室提交課題申請書,申請者應是項目實際主持人。

        2、實驗室組織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專家及同行專家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意見確定是否給予資助。

        3、對確定資助的項目由實驗室向申請者發出正式通知,并簽署開放課題研究工作計劃任務書。

        五、開放課題評審原則

        1、項目方向符合本實驗室開放課題指南,目的意義明確,立論根據充分,研究技術路線可行,學術思想新穎,具有開拓性和創新性,具有明確的研究成果指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優秀青年研究骨干。

        2、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以會議或書面通訊評議方式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根據擇優資助的原則,批準資助課題及資助額度,資助強度以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批準額度為準。

        3、根據評審結果,簽發立項批準書,通知申請者及其所在單位。

        4、根據批準通知,課題負責人應在申請指南規定時間內填寫《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計劃》,并簽署研究合同,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送實驗室辦公室作為撥款和檢查的依據。逾期不報、又不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

        六、項目的實施與審查

        1、實驗室指派專門人員對項目進行管理,基金項目的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應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

        2、研究計劃實施中,若改變預定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和計劃,以及需要提前結題或延長期限,項目負責人須提出報告,經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實驗室審批。

        3、一般情況下,項目負責人不得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所在單位應安排合適人,并報實驗室備案。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可依據具體情況選擇在原單位或調入單位完成基金項目,但須調入、調離雙方及實驗室簽署意見,并報實驗室審批備案。

        4、實驗室每年度對開放基金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項目負責人應于每年度結束時提交《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進展報告》)。對不報送《進展報告》、工作無進展以及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緩撥下期經費。逾期不糾正、不補報的,中止資助。

        5、用開放課題基金購置、加工和研制的儀器和裝置歸實驗室所有。

        6、基金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結題報告,三個月內向實驗室報送《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結題報告》,學術論文抽樣及有關的軟硬件原始資料。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將對開放課題完成情況進行評議。向實驗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總結及研究報告;

        (2)發表學術論文的抽樣,專著封面復印件;

        (3)專利受理通知書或授權證書復印件、獲獎成果證書復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術檔案、數據記錄、圖紙、底片、軟件、程序等和其它資料,以及目錄清單。

        六、課題成果管理及評價

        1、基金資助課題所發表的論文及所取得的成果,歸本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共有。一般情況下,要求一般基金資助課題至少發表SCI/EI論文2篇,重點基金資助課題至少發表SCI/EI論文4篇。

        2、基金資助課題的有關論文、專著、成果等,均應標注“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研究基金”(英文名稱: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coust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另外,論文作者單位中應標注實驗室名稱(不限完成單位排序)。

        3、鼓勵已獲得本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開展的研究項目繼續申請更高層次的基金、攻關和其它重大項目。

        4、對于基金資助課題所發表的論文,凡被三大索引(SCI、EI、ISTP)收錄的,實驗室將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行。

        5、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后,實驗室將對優秀研究成果組織專家進行通訊評議或技術鑒定,并對課題組進行獎勵。實驗室將優先資助曾取得優秀成果的項目申請者。

        七、開放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1、開放基金課題經費直接劃撥給申請者所在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和申請者所在單位的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單獨建帳立卡,專款專用,不得轉撥,不得挪作他用。

        2、 經費按年度分期下撥,第一年撥課題總經費的50%,第二年撥課題總經費的50%。

        3、 經費的使用權由課題負責人掌握,項目結題時課題負責人應向實驗室提交加蓋財務部門公章的經費開支結算報告,實驗室辦公室審核后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4、資助經費使用范圍:

        (1)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費、小型配套設備購置費、儀器租用費、測試費、加工費以及水、電、氣消耗費等;

        (2)調研、資料復印與學術交流費;

        (3)研究人員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與基金課題有關的標注“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術論文版面費。

        第5篇: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

        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

        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第6篇: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出借人:

        法代表人:

        住址:

        借款人:姓名 ,性別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姓名 ,性別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因生意需現金周轉,共同向出借人申請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與借款期限

        1、本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貳仟萬元整(¥:20000000.00元)。

        2、本合同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 年5月 日至20 年11月 日。

        3、借款支付方式:現金。

        第二條:借款利率與利息

        1、本合同的借款是以商業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本利率的四倍確定利息。

        2、本合同借款以出借人出借款項之日起計息。

        第三條:借款人的擔保方式

        本合同兩借款人以個人信用及信譽作為借款擔保,互相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條:出借人的權利義務

        1、出借人有權掌握了解借款人借款金額的使用用途,走向、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情況。

        2、出借人如發現掌握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金額。

        第五條: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到期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對所借款項應合法使用,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的約定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按月承擔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3、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再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罰息。

        4、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自愿以個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動產和不動產等財產償還借款。

        5、出借人因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訴訟。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出借人、借款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清償時終止。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借款人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借款人簽字蓋章:

        出借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借款人:年 月 2 日 日

        房產借款的合同范本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出質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__________

        種類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

        年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萬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占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并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鑒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

        (1) (2) (3)

        保證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產借款的合同范本三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___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___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_____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貸款分_______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

        2.制造廠家:_________。

        3.型號:_________。

        4.件數:_________。

        5.單件:_________。

        6.置放地點:______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___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___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可選擇:

        1.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7篇: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工程或設備采購程序及使用管理

        一、世行項目采購程序與招標原則

        1、經濟性

        世行對貸款的使用,特別對采購和工程招標資金的使用非常重視,對采購和工程招標過程進行嚴格的監控,并對其經濟性進行嚴格的考核,使所采購貨物和所建工程在滿足項目需要的條件下,資金使用最經濟。

        2、有效性

        項目采購與工程招標不僅要考慮經濟性,還要看其是否有效,也就是在采購與工程招標中所購物資設備和所建工程,能否在項目建設中有效的發揮作用。

        3、競爭性

        世行項目采購及工程招標屬于國際貿易范疇,必須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進行,通過競爭招標采購,使參加競爭的投標者提高質量,降低售價。有利于借款人降低投入成本,達到經濟有效地實施項目建設的目的。

        4、公平、公正性

        為了使項目采購與工程招標能在合理有效的競爭機制下進行,世行在《采購指南》中規定,采購與工程招標要給所有的合格投標商提供公平合理的競爭機會,過程要透明,堅決反對腐敗現象和欺詐行為。并加強對項目采購與工程招標的檢查和審計,如有違反規定,一經查出將受到取消貸款和退賠等懲罰。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二、世行項目的采購及招標方式

        世行在項目采購及工程招標中,根據采購金額及工程投入的大小規定了國際性競爭招標、國內競爭招標、有限國際招標、詢價采購(貨比三家)、直接采購、自營工程等方式。“廣西綜合林業發展和保護項目”的采購方式及資金限額范圍如下:

        造林工程采取社區參與形式采購;貨物采購方面單個合同預計金額超過50萬美元的采用國際競爭性招標方式采購,低于50萬美元,高于10萬美元的貨物采用國內競爭性招標方式采購。10萬美元以下采用詢價采購或自營工程。

        三、詢價采購

        詢價采購(俗稱貨比三家),實際上就是小范圍的招標,是在比較幾家廠商或經銷商(至少三家)報價的基礎上,進行選擇供貨商或承包商。世行貸款《廣西綜合林業發展和保護項目》中,有部分設備或工程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因此,對詢價采購的程序和方法進行介紹。

        1、詢價采購的程序

        (1)編制詢價邀請函

        詢價邀請函是詢價過程中向外發出的招標要求,內容應包括設備清單、主要技術規格和技術參數等,并標明詢價編號、詢價日期、詢價截止期。

        (2)發詢價邀請函

        編制好詢價邀請函要發給三個以上報價人,報價人可以是設備制造廠,也可以是取得設備制造棧授權銷售的公司。

        (3)報價和詢價截止

        在詢價截止期前,報價人要以正式函件提交報價書,報價書除按詢價邀請函要求提供相應的內容外,還應附上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明。報價單要有法人簽字和單位蓋章。詢價截止后,停止接受遲交的報價書。

        (4)審評報價書

        首先對提交的報價書進行初審,去掉明顯不滿足詢價邀請函要求的報價書,只有滿足詢價邀請函基本要求,而且有法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的報價書,才能參加評比,評比原則有以下幾點:

        ①主要技術參數相同的報價書,對價格進行比較,合同授予價格最低的報價人。

        ②在價格相同情況下,如果報價書所列的主要技術參數優于詢價書要求,合同應授予提供設備質量優、檔次高的報價人。

        (5)編報評比結果報告

        評比結束后,將報價書審核和評比結果,以文字和表格形式匯總編寫成書面的評比報告,評比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①基本情況概述:采購物資設備的具體名稱、發詢價邀請函時間、發出詢價書份數,到詢價截止期共收到的報價書份數等。

        ②評比情況介紹:認定不合格報價書數量和理由,價格比較結果和推薦獲得合同的報價人的理由。

        ③附表:認真填寫報價評審結果記錄表

        (6)詢價結果報審

        根據有關規定,“詢價采購方式”為事后審查,但前兩個詢價材料需要報世行審批。詢價材料包括詢價函、報價書以及評是報告。經世行審批后的詢價結果,才能簽定合同。兩個以外并嚴格按照已批準的詢價材料格式和程序進行的第三次詢價,可以不報世行審批直接簽定合同。

        (7)簽定合同

        得出評比結果,前兩個詢價材料經世行審批后,項目辦應向獲得合同的投標商發出通知,并約定時間進行合同談判和簽定合同,合同應附上物資設備清單、主要技術規格和技術參數等材料。

        (8)質量驗收

        物資材料設備交貨后,項目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根據合同和行業標準對貨物質量進行驗收,并填報物資設備驗收證明。

        (9)申請付款

        物資材料設備驗收后,區項目辦將供貨商提供的發票以及驗收單等與詢價材料一起報區財政廳債務處審核,審核無誤后,辦理款項支付。

        2、憑證的管理

        各級項目辦要建立物資設備采購憑證檔案,每一個采購合同,從發詢價函到貨物驗收,每一步都要留存相應的憑證,按時間和程序建立檔案,以備接受世行及上級主管部門檢查。

        [NextPage]采購憑證檔案內容包括:①詢價邀請函及詢價表;②設備報價書及報價表(附資質證明材料);③評審報告及報價評審結果記錄表;④世行及區項目辦、區財政廳對評審結果批件(前兩個合同);⑤買賣雙方簽署采購合同;⑥貨物驗收單;⑦供貨商開具的發票。

        四、實施詢價采購需要注意的問題

        (1)同時發出詢價邀請函,世行規定,同一批貨物的詢價函必須是同日發出,并規定報價截止日,以保證詢價采購的公平性。

        (2)詢價、報價和簽訂合同必須按順序進行

        各種詢價材料和單證上所標日期必須符合以下次序排列:詢價報價評審報批批準簽合同貨物驗收取得發票。在詢價采購文件中,不能出現評審日期在前、報價日期在后,簽合同日期在前、詢價日期在后等,違背世行采購程序和步驟的錯誤做法。

        (3)報價商資質

        在接收報價書過程中,有的報價商沒有提供齊全資質證明,這將影響其取得合同的可能,取得合同的報價商必須補齊應有的資質證明。

        (4)必須遵循世行最低價中標的原則

        ①世行規定,要在所有滿足質量要求的報價書中選擇報價質量最低的報價商授予合同。對于雖然價格最低,但其質量不能滿足詢價要求的報價商,必須在其報價中找出充分理由將其排出價格評比之外,使價格評比仍是最低報價中標。

        ②在進行價格比較時,要特別注意報價的價格構成。如果其中一個報價中含有運費,其它報價中也應加上運費后再進行比較,以保證比較的公平性。

        ③在出現兩個相同金額最低報價時,必須詳細說明選擇其中一家授予合同的理由。說明材料不能只寫質量不好、服務不好等含糊概念,要用具體的數據和理由加以說明。

        (5)詢價和采購數量要一致

        詢價材料出現各種數量必須前后一致。詢價和報價以及合同所涉及到的數量必須一致。詢價文件不應涂改,如確需修改的,必須在修改處加蓋公章并由簽約人簽字認可。

        (6)出廠價、零售價要明確

        報價書、合同和發票的價格要標明是出廠價還是零售價,否則世行只支付75%的貨款。世行贈款的支付比例是,貨物出廠價按100%支付,零售價按75%支付。

        (7)認真建立采購憑證檔案

        世行規定“詢價采購方式”為事后審查。因此,采購憑證建檔和管理非常重要,必須嚴格按要求認真建立采購憑證檔案,以備接受審查。如果不建立憑證檔案或檔案建立不規范,就可能被世行定性為錯誤采購,不支付貨款,這是得不償失的。

        五、物資設備驗收、登記和報修的方法和要求

        (1)物資設備驗收

        貨物到達港口和車站后,應按以下要求進行貨物提取和驗收工作:

        ①及時與供貨商聯系,獲得提貨單證,并盡快前往港口、車站提取貨物;

        ②收到貨物后,馬上組織有關的專業人員或熟悉使用所購設備人員進行數量核對、外觀檢查、性能測試;

        ③要根據裝箱單認真核對貨物數量,如發現數量不足,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外觀檢查發現破損和污染等情況,要收集非自身人為造成的破損證據,向供貨商提出更換和索賠;檢驗時出現無法開機和機器運轉不正常等情況,要及時停機,馬上按保修卡要求與設備保修部門聯系,通報情況。

        (2)物資設備登記

        年度計劃中物資設備采購,包括區項目辦統一招標采購的物資,在采購完成并付款后,區項目辦將物資采購債務清單分割通知各項目單位,各項目單位應根據分割通知單,對這部分物資設備進行登記,按規定的財務管理辦法建帳。

        (3)設備報修

        招標采購的物資設備,采購合同均規定保修期最少一年,計算機主機三年、汽車二年或5萬公里,這些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由于質量問題引起的故障和損壞,各使用單位要及時按保修卡要求與設備保修部門聯系,同時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區項目辦,情況報告要詳細、完整,并說明使用環境條件等因素,以便按要求更換或修復,不能自行拆機修理和在非保修部門修理。否則得不到應有的保修。

        六、世行項目車輛國際招標采購及減免關稅和通關提貨的簡要介紹

        (一)委托國際招標

        根據財政部規定,世行項目的國際和國內招標采購,必須由國家批準的具有招標資格的專業貿易公司進行。因此,在項目立項過程中,要選擇有關公司作為招標。我們正在選擇招標公司。

        (二)編寫和報審招標文件(標書)

        招標文件是世行項目國標競爭性招標采購中具有信息功能、標準功能、法律功能的重要文件。因此,招標文件必須嚴格按照世行采購指南規定、國家進出口貿易規定以及項目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進行編寫。編寫好的招標文件,首先要報商務部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審查,審查通過后報世界銀行審批,經世行批準的招標文件才能用于招標。

        (三)登報招標通告

        招標文件批準后,要由公司在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招標通告,通報招標內容,發標和投標的時間和地點,開標日期等信息。

        (四)開標和評標

        在規定時間里由招標公司,組織用戶和投標商進行公開開標,當眾打開投標文件和宣讀投標報價。開標后由招標公司在商務部的專家庫里隨機抽取相關專家,參加由用戶、招標和專家三方組成的評標組,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五)評標結果報審

        經過評標小組評審得出的評標結果,由區項目辦(或財政廳)以正式文稿報商務部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審查,經審查后的評標結果由招標公司譯成英文報世行審批。

        (六)授標及簽定合同

        由招標公司根據批準的評標結果,將該招標合同授予中標的投標商,并進行合同談判和簽訂合同。

        (七)辦理進口許可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區項目辦統一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

        (八)辦理減免車輛進口關稅

        根據國家海關總署署稅[1999]565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的審批和管理辦法》規定,以及《海關總署關于補充國際組織名錄的通知》,對于《廣西綜合林業發展和保護項目》的物資設備進口若屬減免稅范疇的,則辦理減免進口關稅。辦理減免稅的審批單位為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關稅程序如下:

        公司與供貨商簽定合同后,區項目辦將收齊和辦理好如下材料:

        1、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贈送函或含有減免稅條款的協定、協議、國際條約(復印件),如果沒有贈送函或相關協定,也可提供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處的證明函作為贈送或者贈款采購進口物資的依據。

        2、進口物資(車輛)清單。

        3、進口批文(車輛進口許可證、機電辦批文)。

        4、采購合同(英文復印件)。

        5、國際招標的形式發票(中英文復印件)。

        受贈單位申請材料如下:

        1、受贈單位提交的《免稅申請書》。

        2、由受贈單位填寫從海關領取的《進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3、受贈單位法人證書以及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復印件)。

        (九)報關及貨物提取

        第8篇: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用途

        種類利率

        期限 年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為準。

        分期借款計劃分期還款計劃

        年月日金 額年月日金額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如登記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復抵押或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為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為需要并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保存。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并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于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了解農業發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對遠離開戶行的企業,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

        3.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使用的具體用途及用款計劃,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督。

        5.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貸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應積極籌措還貸資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須經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書面申請展期歸還。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手續。經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歸還貸款本息。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放貸款,并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貸款實行跟蹤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3.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時由貸款人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4.當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作為第一受益人,有權提前處理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5.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信貸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信貸管理規定,保全信貸資產,追收貸款。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請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1) (2)  (3)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房地產開發法律服務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在 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務組成人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相關房地產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具體包括:

        (一)房地產投資開發法律事務

        1.創設房地產項目公司

        (1)為開發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協助開發商設立、組建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權;

        (2)起草設立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

        (3)協助申辦公司設立的法律手續;

        (4)起草公司各類規章制度。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開發商提供審慎調查,確認土地的法律屬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參與征用費、青苗補償費及付款期限的談判,制作談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土地用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

        (5)幫助協調開發商與土地管理部門、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種關系;

        (6)協調與土地管理部門的關系,起草用地申請書,參與土地出讓金額的談判,幫助開發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領《土地使用證》;

        (7)協調與規劃部門的關系,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8)通過行政裁決、訴訟等方式解決土地開發中的糾紛。

        3.拆遷安置補償

        (1)協助確定委托拆遷單位,草擬、審核委托拆遷協議等文件;

        (2)協助制定拆遷政策,草擬拆遷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遷安置文告,拆遷安置協議等;

        (3)協助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戶之間的糾紛;

        (4)起草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各類法律文件,協調開發商與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協助開發商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5)參與拆遷補償與安置的談判,起草審查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委托人進行仲裁、訴訟、行政裁決及協助強制拆遷;

        (6)起草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文件,申領《預售許可證》。

        4.工程建設施工

        (1)起草開工報告,整理申請開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設管理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為項目盡早開工準備好全部法律手續;

        (2)出具從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的整體框架的法律意見書,其主要內容為:

        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質量的意見;

        ②降低成本的建議;

        ③分析該階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④提出規避風險的具體方案;

        ⑤工程履約管理;

        (3)參與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作小組,對可能中標的企業進行資格、資信審查,為此進行必要的調查;

        (4)起草、審核招投標文件,監督招標工作程序;

        (5)起草、參與簽訂建筑承發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監督合同的按時履行;

        (6)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工程進度;

        (7)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起草各類法律文件,協助開發商協調好與供電、自來水、電話、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關系;

        (8)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5.房地產項目融資

        (1)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法律建議,說明以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或房地產實物抵押融資的法律可行性;

        (2)與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談判、草擬或審核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3)代辦抵押登記手續、代辦抵押權解除手續;

        (4)辦理抵押權實現時的抵押物處置手續,草擬、審核處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業管理

        (1)協助設立或選聘與小區服務相符的物業管理公司,起草、審查與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管理合同;

        (2)起草、審核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3)起草、制訂物業管理辦法;

        (4)協助開發商行使對公寓、小區的命名權、外墻和樓宇臺的廣告權,公共場地的改造權;

        (5)協助物業管理公司組織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委員會,構建、理順物業公司與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法律關系; (6)協助物業公司與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確定物業服務中的各項協作、管理、維護、保養、專項服務合同、協議關系。

        (二)房地產交易法律事務

        1.房地產預售、銷售

        (1)協助開發商獲取預售、銷售批準;

        (2)參與按揭事宜的談判,起草按揭協議及附件;

        (3)參與委托銷售事宜的談判,起草委托銷售合同,并調查、審核銷售公司的資質、資信等情況;

        (4)對銷售人員進行房地產銷售的法律知識培訓,指導銷售人員簽訂銷售合同;

        (5)起草審查租賃、抵押等法律文件,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6)審查房地產廣告內容的合法性;

        (7)審查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

        (8)購房簽約及見證、辦理預售登記。

        2.房地產抵押

        (1)提供房地產抵押的相關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辦理房地產抵押的各項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房地產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4)審查抵押房地產的狀況,協助設定抵押權,并協助進行房地產評估;

        (5)協助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6)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3.房地產權屬登記

        (1)提供有關房屋過戶相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協助準備房地產交易過戶的文件資料;

        (3)協助辦理申請過戶、申報應繳契稅、費用、代領房地產買賣契證。

        4.房地產調查

        (1)提供有關房地產抵押、查封等相關法律政策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2)到有關行政機關對房地產的權屬、抵押情況以及是否查封進行調查;

        (3)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三)其他房地產相關律師事項

        1.進行房地產開發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

        2.及時向開發企業介紹新頒布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結合開發企業實際管理狀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3.為開發企業提供《勞動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4.為開發企業及時解答和解決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事務;

        5.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廠規、廠紀、合同管 理、稅收、勞動保險、專利和專有技術管理、商標和廣告管理、資金信貸等管理制度;

        6.參加合同和重大經濟活動的談判,承辦其它法律事務,如公證、商標注冊、調查資信等;

        7.參加調解、仲裁及其它非訴訟法律事務和訴訟活動。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帳戶號: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依據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_________。

        四、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合作真誠,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服務小組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師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及生活條件;

        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5.甲方應隨時告之乙方其房地產項目進展情況,并告知乙方其聯系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等;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辦理的相關法律事務提出明確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隱瞞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

        8.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虛假信息而導致其 遭受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9.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策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10.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11.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有權查閱甲方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4.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5.乙方律師應根據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6.乙方律師有權獲得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8.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9.乙方律師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有不當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勸阻;

        10.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托進行工作,不得超越權限;

        11.乙方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師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13.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14.乙方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 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15.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6.乙方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甲方與另一方爭議的權益;

        1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7.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8._________。

        八、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 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五、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 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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