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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此類資產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成本,發生的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持有期間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
(3)屬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的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不能隨意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即長期股權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才能將某項金融工具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此類資產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持有期間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1.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受以下條件限制
(1)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
(2)企業應當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或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處理。
(3)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如5%),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注意:這是懲罰性規定)。
2.持有至到期投資作為一種承諾,表示一種信用與能力,對資產結構產生影響,從而對信息使用者作決策產生影響;如果改變,則可能意味著違背承諾,必須作出合理的解析才能免除懲罰。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未到期時出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對出售后余下部分不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產要包括:
①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②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③因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⑤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根據實際利率計算。
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于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如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此類資產按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持有期間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后續計量的主要差別是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而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因證券市場的波動引起利潤的波動。因而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由資本公積轉出,計入投資收益。
(1)購入時"投資收益"會計處理
購入時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科目,會計處理將1萬元的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會計所確認的減少本年利潤。
(2)購入時"投資收益"稅法規定
稅法上不允許其列支,稅法規定"投資收益"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之和作為計稅基礎核算,等出售時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成本一起扣除,因此應調增當期的應納稅額。
(3)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看
由于稅法的規定與其有關的交易費用只有等到與交易性金融資產一并出售時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所以交易費用在納稅申報時不需填入。也不需要進行應納稅額調增處理。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股息、紅利、利息)的規定交易性
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應根據持有期間的長短,并且分股票、基金、債券分別進行處理,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切不可簡單處理,避免帶來涉稅風險。
(1)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
企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在企業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計入企業的當期損益;被投資企業發放的股票股利,投資企業應作備查登記但不需作賬務處理。
(2)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稅法相關規定
企業被宣告發入的現金股利如果屬于持有期滿12個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免稅收入,此時的現金股利不作股息所得處理,該股息所得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處理,因此應作納稅調減處理;被投資企業發放的股票股利,稅法要求作視同分配,應作為紅利所得處理,同時追加其計稅基礎。
(3)持有債券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稅法規定
在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債券投資按一次還本分期付息計算時,其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當期投益。由于該資產約定與實際的付款利息日期是一致的,因此與稅法處理相關規定,不需要作納稅調整。
(4)企業持有基金投資類型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稅法的相關規定
基金投資按其投資對象不同可分為股票、債券、貨幣市場等基金。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是稅后收入,是免稅收入,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四種基金,只有股票基金投資取得的收入,是稅后,同上述持有股票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稅務處理相同,不再累述。對其他三種基金,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約定的收益日期與實際支付期一致,被投資方支付相關利息費用和交割費用,已經在對方做為費用扣除,實際已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了,因此要并入投資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因此稅法確認收入的日期和金額與會計處理一致,不作納稅調整。
(5)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看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時的申報,應在稅務申報表格《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的第10行類目"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的第四列"調增金額"中填列。收到的股息和紅利等收入屬于稅法規定的免稅的相關收入,應在《稅收優惠明細表》中填列。若持股時間在一年之內的,收到的紅利、股息收入不符合稅法關于免稅相關收入的規定,不應填寫在企業《稅收優惠明細表》中。
三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時的規定
(1)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時的會計處理
以公允價值變動產生形成的企業利得或損失,按規定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或低于其賬面價值時,一方面企業應調整資產賬面價值,另一方面將相關變動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從而影響企業利潤。
(2)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時的稅法相關規定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產生資產的增值或減值,企業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除非費有國務院及財政、稅務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情形除外。
(3)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看
是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應在稅務報表中《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表格的第10行中"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第3列"調減金額"填列,或第40行"20.其他"第3列"調增金額"中填列。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的規定
(1)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單位出售公司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相關資產出售時形成的公允價值與其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調整該資產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稅法的相關規定
稅法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應按照計稅基礎扣除。相關處理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應作納稅調整處理。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由于其對損益沒有影響,因此企業不作其納稅調整。
(3)從交易性金融資產納稅所得稅申報表上看
本文選取存貸款總額、股票總市值、保費收入、金融資產總量、人均GDP、地區CPI等指標,運用1993①~2013年浙江省相關數據,對金融資產結構與經濟增長關系進行實證分析。其中,貨幣類金融資產(存貸款)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統計年鑒》[9];證券類金融資產(股票總市值)數據由筆者根據Wind數據庫資料統計整理而成;保險類金融資產(保費收入)數據來自《浙江統計年鑒》、Wind數據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人均GDP)數據來自國家統計局、浙江省統計局。如果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會影響回歸系數中的殘差項等,因此本文采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代表通脹率,把1993年的CPI(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作為基底并定義取值為1,其他年份的數據對應折算。此外,為了消除時間序列的波動性和異方差性,并使計算方便,各變量均取自然對數處理。為了后文敘述方便,對變量名稱做如下解釋:M———存貸款總額,衡量貨幣類金融資產;S———股票總市值,衡量證券類金融資產;I———保費收入,衡量保險類金融資產;FA———金融資產總量,衡量金融資產總規模;GD-PA———人均GDP,衡量經濟發展水平。
1.1平穩性和協整性檢驗變量的平穩性是計量經濟學分析的基礎,模型中的變量只有滿足平穩性要求時,傳統的計量研究方法才科學有效。協整檢驗的前提也是序列平穩,如果非平穩的序列經過差分后平穩,說明存在線性的協整關系,因此在協整檢驗前先進行ADF單位根檢驗。本文采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一般是非平穩的,缺乏固定的期望值,且表現出顯著的趨勢性和周期性。運用ADF(AugmentedDickey-Fuller)檢驗的方法檢驗是否存在單位根。借助Eviews6.0[10]對浙江的各類數據進行處理,如果隨機過程進行N次差分后變為平穩序列,則該序列就具有N階單整性,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檢驗形式(c,t,n)分別表示單位根檢驗中包含常數項、時間趨勢及滯后項的階數,滯后期根據AIC準則確定,D表示一階差分,D2表示二階差分。ADF值大于5%水平下的臨界值,從而拒絕H0,表明序列不存在單位根,是平穩序列。從分析結果看,表2中所有變量均為一階單整,即符合I(1),用計量方法研究有效,結果具有可信度。在通過了平穩性檢驗后,進一步對序列進行協整檢驗,考察各變量之間是否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證明回歸方程是有意義的,不存在偽回歸。考慮到是多個變量,在此選用Johansen-Juselius檢驗法進行協整檢驗,結果整理如表3。從檢驗結果看,1993~2013年的各時間序列變量間均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回歸方程有意義,可以進行Granger因果檢驗和OLS回歸。
1.2Granger因果檢驗前文的協整檢驗已經證明了1993~2013年金融資產與人均GDP均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接下來確定變量間表現出的長期均衡關系是否有效構成因果關系。運用格蘭杰因果檢驗方法,借助Eviews6.0考察,檢驗結果整理如表4。從Granger因果檢驗結果可以看出,金融資產總量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作用顯著,而經濟增長對金融資產總量的反作用并不明顯;貨幣類資產、保險類資產是經濟增長的Granger原因,但不存在反向作用;經濟增長較為突出的影響著證券類資產。
2金融資產外部結構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統計檢驗
2.1雙對數回歸模型和自相關性檢驗金融資產外部結構指金融資產總量占GDP比率。首先對金融資產總量與經濟增長關系做統計檢驗。在上述檢驗的基礎上用Eviews6.0進行OLS回歸分析,構建計量回歸模型如下。如果α>0,且能夠通過T檢驗,則證明金融資產對經濟增長有正向促進作用。實證結果如表5所示。從實證結果看,F值均較大,R2與Ad-R2值均接近1,說明方程總體的擬合度很高,單個變量的t值也均能通過檢驗。但是D.W.值過低,可能存在自相關性。由于OLS回歸結果顯示,D.W.值偏小,可能存在低階自相關性,進一步用LM檢驗法驗證回歸方程是否存在高階自相關性,原假設(H0):直到2階滯后不存在序列相關。表6中LM檢驗結果顯示,P值小于0.05,表示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拒絕原假設,證明存在序列相關。為了對模型進行修正,擬采用Q統計檢驗,得到殘差序列相關圖1。AC為自相關系數,PAC為偏自相關系數。從殘差序列相關圖中可以看出,自相關系數在1階、5階截尾,偏自相關系數在1階截尾,序列存在顯著自相關。
2.2異方差性檢驗在金融時間序列中,殘差的當期值明顯與鄰近的殘差值有關,如果回歸序列的殘差存在異方差性,OLS估計量仍具有一致性,但其標準差不具有有效性,因此應當選擇穩健標準差進行修正,或選用加權最小二乘法進行估計。通過Eviews6.0實現這一過程,結果如表7所示,觀察到Obs*R的P值均大于5%的顯著性水平,證明回歸序列不存在異方差性。
2.3修正后的回歸模型對財經數據而言,隨機游走是很好的模型,此處修正擬采用ARIMA模型[11]。ARIMA模型的思路是:當回歸模型的擾動項存在序列相關時,則將擾動項的滯后殘差逐項代入該方程,可以獲得一個參數為非線性、擾動項為白噪聲序列的回歸方程,并借助Gauss-Newton迭代法求解方程的參數。擬在模型中添加AR(1)、AR(2)進行修正,修正后的OLS估計結果如表8。可以看出,在修正后的模型中,D.W.值有顯著改善,且各項指標良好,充分說明了金融資產總量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回歸系數為.5423(t=33.857),說明經濟增長對金融資產總量起到正向促進作用,且效果顯著。
3金融資產內部結構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統計檢驗
3.1雙對數回歸模型金融資產內部結構指不同類型金融資產占金融資產總量的比率。通過相關性檢驗,可以發現貨幣類金融資產和保險類金融資產的相關系數頗高,為0.9981,擬在模型中引入乘積變量lnM•lnI.從表10看,回歸結果并不理想。證券類資產、保險類資產、貨幣類資產與保險類資產的交叉項的顯著性水平較差,考慮是否存在冗余變量需要剔除。另外D.W.值偏小,可能存在序列相關問題。以下將就此問題對模型進行修正。
3.2冗余變量檢驗從上面的實證結果看,證券類資產、保險類資產、貨幣類資產與保險類資產的交叉項的顯著性水平均較差,這可能是由于指標樣本數過少導致,以下考慮是否應當剔除一些變量。原假設(H0):被檢驗變量的系數為0。選擇Eviews6.0中的RedundantVariables-LikelihoodRatio功能,得到如表11所示的結果。
3.3自相關和廣義差分分析從剔除冗余變量后模型的OLS回歸結果看,t值和F值均有所提升,但是D.W.值仍然明顯小于2,殘差序可能存在正的序列相關。先進行LM檢驗,原假設(H0):直到2階滯后不存在序列相關。結果顯示,Obs*R的P值小于0.05,拒絕原假設,證明存在序列相關。為了解決自相關問題,采用廣義差分法對模型進行估計。根據殘差序列圖的顯示,擬借助自回歸移動平均模型,在模型中添加MA(1)進行修正。如表14所示,修正后模型的D.W.值為2.108917,Ad-R2由0.994565提升至0.997260,F值由1830.929增強至2427.630,且所有變量系數均通過顯著性檢驗。經過修正,統計結果大有改善。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從方程整體看,Ad-R2為0.997671,F值為2427.630,對應的P值為0.000000,表明方程整體的擬合度很高,回歸有效。D.W.值為2.108917,較修正之前的1.129818有顯著改善。從單個變量看,貨幣類資產的系數為0.9207,表明銀行存貸款每增長1%,人均GDP平均增長0.9207%,具有明顯正向促進作用,且t值為8.5194,P值為0.0000,顯著性水平極高;修正前證券類資產的系數為0.0194,表現出一定的正向促進作用,但t值為0.7319,P值僅為0.4748,顯著性水平較差,后經檢驗作為冗余變量剔除;保險類資產系數為-0.2681,表明保險資產每增長1%,人均GDP反而下降0.2681%,存在反向抑制作用,t值為-2.4318,P值為0.0264,顯著性水平較高。修正添加的MA(1)項值為0.9974,t值為14.0590,P值為0.0000,修正效果極為明顯。
4結論與建議
論文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風險管理;法律規制
一、金觸不良資產之現狀與成因
(一)金觸不良資產現狀
1999年底,國家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華融、信達、長城和東方,目的在于協助消化四大國有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的19001)億元不良貸款。2001年底,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戴相龍指出,四大銀行的不良資產已達18001〕億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銀行的不良貸款已達20001〕億元。據統計,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1990年為2952億元,1996年達9500元億,6年間增加了兩倍多。至1999年高達18001〕億,3年間幾乎又翻了一番。國有銀行在近五年間消化了將近15001〕億元不良貸款(尤其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現的不良貸款總量幾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國務院批準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借鑒國際經驗和方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重大舉措。但是,五年過去了,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總量卻有增無減,這使得我們不得不從多角度、深層次分析金融不良資產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資產現狀的成因
1.國家所有“虛位”、具體責任“真空”、金融風險意識淡薄、銀行經營管理不善。
2.銀行體制弊端、金融監控缺漏、銀行職員素養缺失、金融犯罪問題嚴重。
3.銀行有法不依—法治觀念淡薄。
4.國企效益低下—債務轉嫁銀行。
5.誠信觀念缺失—逃廢金融債務。
6.人情關系文化滲透—銀行借貸關系扭曲。
二、金觸不良資產之法律規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應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西方銀行管理經驗,健全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一)巴塞爾原則及經臉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7月通過、于1997年4月補充修訂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通稱《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目標標準比率為896,其中核心資本成分至少為496。該協議出臺之后,德國為首的歐共體各國紛紛響應,英國、日本等國銀行均嚴格達標。美國銀行不僅確保資本充足標準,并創造性地建立了資本風險預替系統,從而保障監管機構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進了美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條件、審批程序、持續監管手段以及監管權力等有關方面的25項原則。巴塞爾委員會于1998年9月針對銀行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先后在內控文化、風險識別評價、內控措施與責任、信息及其溝通和內控制度監測等方面,規定了13項原則。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在吸取一些銀行沉痛教訓的基礎上,了《關于操作風險管理的報告)(關于銀行透明度的建設》等文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上述一系列原則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員國與眾多的非成員國的高度重視并適用,就在于這些規則和要求是巴塞爾委員會聚集了大批業內專家,針對銀行金融業務數年開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深人研究的結論、對策和成果,符合國際商業銀行發展的趨勢,具有內在的科學性和外在的權威性,是巴塞爾委員會與許多國家和國際性組織共同合作的結晶。
(二)西方銀行風險管理
金融業高度發達的西方國家對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不懈探討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經驗。20世紀30年代由美國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力地促進和穩定了美國銀行制度,亦先后為日本、聯邦德國、英國等國家所借鑒。目前,許多國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創立和完善,豐富和發展了銀行監管體系,已成為防范金融風險的行之有效的舉措。
德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風險度量法以及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分散、風險轉嫁、風險補償等多管齊下的策略,加強金融監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場可謂是剛剛踏上征程。我國加入WTO之后,商業銀行無疑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大市場中運作、經營和發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控制、減少、避免不良資產,應當認真汲取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水平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
(三)確立風險防范理念
學習和借鑒西方商業銀行管理經驗,牢固樹立風險防范理念。金融風險防范應是整個國家、銀行系統和銀行全體職員共同的事業。風險管理、風險防范、風險控制的觀念和意識,應根植于整個銀行系統內的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位職員的靈魂深處。正如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的報告所要求的,董事會、管理層與全體員工應該在銀行內部營造一種“內控文化”。銀行的所有職員都應該了解各自在內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內控制度建設。
(四)建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借鑒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原則、規則、標準和建議,汲取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銀行系統的風險管理機制·,應是我國商業銀行防范金融風險,減少、避免金融不良資產的系統性工程。巴塞爾內控基本原則強調,內部控制是需要董事會、高級管理以及全體職員不懈努力而實現的過程,是一個能夠不斷進行風險控制信息反饋并能進行自我調整的動態過程。巴塞爾委員會在《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中指出,在有效銀行監管體系中,監管者必須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和實施監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須全面了解各類銀行業務性質,并盡可能確保銀行自身適當風險管理,使各個銀行的風險水平得以評估,確保銀行具有充足的資源承擔風險。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必須具有統一、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必須具有銀行監管的適當法律框架,包括銀行機構的許可規則和持續性監管規則,監管者實施法律和執行審慎監管權的規定以及對監管者的法律保護,還應建立監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上述有關原則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應是有效的銀行監管與銀行內控制度的有機結合。
(五)健全銀行內控制度
從銀行內控制度而言,首先應建立決策科學化、管理規范化、運作現代化的風險管理機構。建立由董事會直接領導的、監控全面風險的、相對獨立的風險管理決策機構,決定銀行風險管理原則和風險管理程序,制定風險管理政策,監督評估執行管理層控制風險的管理狀態,提出風險管理的改進建議并監督其在限期內完成改進任務。風險管理決策機構下設獨立于銀行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跟蹤監督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執行,開發風險管理技術,監管授信業務的授權和受信決策程序,識別評估銀行風險,分析確定可控性風險與不可控性風險,并對可控風險提出相應的控制程序和措施,向有關業務部門提出;對不可控風險,要及時報告風險決策機構,以便迅速采取相應對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風險、管理風險、經營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所有各種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制度。實現制度化、流程化、規范化的管理,杜絕任何一個不受制度約束的職員,避免任何一項不受規范監控的業務。第三,要不斷創新風險管理措施,積極借鑒西方商業銀行風險規避、風險分數、風險轉嫁、風險補償等風險處置策略和經驗,建立健全配套規范的風險處置制度。第四,要造就整體優化的員工隊伍。1995年1月,巴林銀行因資不抵債,被荷蘭國際集團以1美元的價格收購。幾代人為之努力了200多年的一座金融大廈,被一個普通操盤手毀于頃刻之間。因此,“當銀行行長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任何一個普通員工的一個違規操作,都可能誘發火山爆發而導致災難性后果”的說法不無道理。這正是金融企業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特別之處:企業安危不僅僅系于管理層面,而且系于每個普通員工的手里。因此,商業銀行的員工隊伍務必整體優化。首先要創新隊伍建設理念,確立“員工為主人為本”、“我與企業共長久”的隊伍建設戰略,促使企業與員工目標一致、員工與企業同步發展。著力營造了解員工、理解員工、關心員工、尊重員工的人文氛圍,給予員工自我發展的空間,滿足員工施展才能的需求。每一位員工均有成就感和歸屬感之時,也就是商業銀行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之日。其次要有完善的員工培訓機制。通過有計劃、有步驟、分層次、分業務持續性地對不同崗位的職員進行系統性地培訓,以全面提高全體員工的綜合素質,日益增強每一位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和廉潔敬業意識,不斷提升員工的職業道德素養。第三要建立合理規范的工資福利制度。通過對不同崗位績效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確定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同時輔助以獎勵機制。第四要創立科學的業績測評和職務晉升制度。針對不同的崗位和不同的層次以及不同的類別,分別確定相應業績質和量的指標,定期對每位員工的業績和潛能進行客觀全面的測評。確立科學的人才觀念,建立公平競爭、因材施用的人事制度,拓寬晉升渠道,從而形成良性循環的激勵機制。
關鍵詞:投資衍生金融風險風險控制
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
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油)成立于1993年,由中央直屬大型國企中國航空油料控股公司控股,總部和注冊地均位于新加坡。公司成立之初經營十分困難,一度瀕臨破產,后在總裁陳久霖的帶領下,一舉扭虧為盈,從單一的進口航油采購業務逐步擴展到國際石油貿易業務,并于2001年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成為中國首家利用海外自有資產在國外上市的中資企業。公司經營的成功為其贏來了聲譽,2002年公司被新交所評為“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獎,并且是唯一入選的中資公司。
中航油通過國際石油貿易、石油期貨等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其凈資產已經從1997年16.8萬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1.35億美元,增幅高達800倍。但2004年11月,中航油因誤判油價走勢,在石油期貨投機上虧損5.5億美元。這一事件被認為是著名的“巴林銀行悲劇”的翻版:十年前,在新加坡期貨市場上,歐洲老牌的巴林銀行因雇員違規投機操作,令公司損失13億美元并導致被一家荷蘭銀行收購。曾經在7年間實現資產增值800倍的海外國企中航油,緣何短短幾個月內就在期貨投機市場上背負5.5億美元的巨債?
2003年底,由于中航油錯誤地判斷了油價走勢,調整了交易策略,賣出了買權并買入了賣權,導致期權盤位到期時面臨虧損。為了避免虧損,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2004年1月、6月和9月先后進行了三次挪盤,即買回期權以關閉原先盤位,同時出售期限更長、交易量更大的新期權。每次挪盤均成倍擴大了風險,該風險在油價上升時呈指數級數的擴大,直至公司不再有能力支付不斷高漲的保證金,最終導致了破產的財務困境。應該說中航油能夠在7年間實現凈資產增幅800倍,到巨虧5.5億美元,都是緣于“創新”及對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誕生本來是為了規避風險的保值作用,但中航油卻是毀于過度的投機。
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衍生金融工具是具有衍生特征的金融工具。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定義:“衍生金融工具是期貨、遠期合約、互換和期權合約以及類似性質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上限與固定利率借款承諾等”。而我國一些學者認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價值派生于某些標的物的價格金融工具;其中,標的項目包括債券、商品、利率、匯率和某種指數等。也就是說,衍生金融工具就是在傳統的金融工具基礎上衍生出來的,通過預測股價、利率、匯率等未來行情走勢,采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簽訂遠期合同或互換不同金融商品等交易形式的新興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是以風險存在為前提,并為適應風險管理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其交易有別于一般的金融現貨交易,是以標準合約交易和保證金交易為基本特征的,其主要功能并不是交易,而是保值或投機。主要特征有六個:杠桿性,它能以極少的資金(合約保證金)控制較多的投資資金(出貨或平倉時合約持有者應付的資金),來獲取理財的收益;虛擬性,它在合約到期時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依存性,它依賴于傳統的金融工具而存在,傳統金融工具的價格變動最終會影響衍生金融工具;靈活性,它可以根據用戶的不同需要設計出不同類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以適應使用者的需求;表外交易,它通常不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定價比較復雜,因對其風險的度量非常困難。
近幾年以來,衍生工具交易風波不斷,1994年1月,德國MGRM集團在美國高息籌資,投資石油期貨損失13億美元,相當于集團一半資產;1994年12月,美國加州橘郡財務長雪鐵龍以政府名義籌資,進行票據投資,最后虧損18億美元,地方政府宣布破產;同年12月,美國最富庶的奧蘭冶縣由于從事金融衍生交易失敗而虧損15億美元,不得不宣布破產;1995年2月23日,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出現“327國債期貨風波”,直接導致了國債期貨市場在我國的暫停。
盡管出現上述情況,但衍生金融工具仍獲得了巨大發展,美國《幸福》雜志在1995年載文聲稱,國際金融市場上當時已知的金融衍生工具已有1200多種,未清償名義本金額超過20萬億美元。不僅如此,衍生工具的品種也正在創新中,目前一些大的金融機構幾乎能根據客戶的任何特殊要求“量身訂造”任何品種的衍生工具并為之創造市場,所以今后衍生工具的品種還將不斷增加。
目前我國關于衍生金融工具投資的制度現狀
我國十分注意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風險意識。對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我國不斷各項規章制度:國務院1998年8月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中規定:“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允許進行套期保值,不得進行投機交易。”1999年6月,以國務院令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禁止不通過期貨交易所的場外期貨交易。”第四十八條規定:“國有企業從事期貨交易,限于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期貨交易總量應當與其同期現貨交易量總量相適應。”2001年10月,證監會的《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制度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獲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進行投機交易。”
我國自2004年3月起施行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實施的范圍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目前,我國證監會共計批準中石油、中石化、中航油等27家企業可以進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
企業投資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控制策略
以上一系列事件說明,必須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風險加以必要的控制,不能任其作為表外業務游離于會計報表之外。如果對該項風險極大的投機行為予以適當的披露,有適當的機制予以約束,提醒管理層和所有者的高度關注,就不會發生等事態無法收拾以后的巴林銀行殘局和中航油的艱難重組。對企業衍生金融工具投資的風險控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禁止過度投機,完善內部治理制度,杜絕“越陷越深、無法自拔”。建立嚴格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授權和核準制度。企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應由高級管理部門、董事會或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授權核準,并進行合法、合規性檢查;衍生金融工具的授權、執行和記錄必須嚴格分工。如由獨立于初始交易者的負責人授權批準,由獨立于初始交易者的其他人員負責接收來自交易對方對交易的確認憑證;對交易伙伴的信譽進行評估,并采取措施控制交易伙伴的信用風險;建立健全的衍生金融工具保管制度和定期盤點核對制度;建立投機項目的投資限額制度,規定衍生金融工具投資的最高限額,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之內;嚴格限定衍生金融工具的適用范圍,除為了規避實際外貿業務中的不確定風險以外,禁止從事以投機為手段的投資行為。
加大對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他們的職業水平和道德水準。衍生金融工具不斷創新,種類眾多,業務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分析各種衍生金融工具的特點、風險,同時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避免巴林銀行事件中因業務人員越權違規操作所帶來的巨額經濟損失。另外,必須使用信得過的交易人員,做到核心機密內部人掌握。中航油參與此次交易、掌握交易核心機密的交易員,均是外籍人,來自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國。像這種核心機密被外籍人士掌握和運作,即使在美國這樣的國家也是很少出現的。在美國的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公司,掌握最核心機密的關鍵位置交易員,一般都是美國人。
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外部監管,將作為“表外業務”納入到表內披露。中航油從事場外交易歷時一年多,從最初的200萬桶發展到出事時的5200萬桶,一直未向中國航油集團公司報告,中國航油集團公司也沒有發現。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金融市場的逐步國際化,衍生金融工具也必將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因而,我國必須完善法規制度,使企業在投資或投機衍生金融產品時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能夠對高風險的投機業務實施必要的風險控制,以避免類似中航油事件的再次發生。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IFRS9,IAS39,金融工具分類,公允價值損益
一、引言
始發于美國次級貸款的金融危機,不僅對全球金融穩定與實體經濟產生了重要影響,也對金融工具的潛在風險再次敲響了警鐘:當金融工具潛藏的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時,坍塌的不僅是個別公司的金融資產,還會殃及到全球財務金融系統。然而,隨著金融全球化浪潮的不斷推進,金融工具創新層出不窮,融資證券化趨勢大大加強金融論文,因此,如何加強金融工具的管理,不僅是當前應對公允價值會計順周期效應的需要,更是值得我們長期關注的課題。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直接關系到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金融工具的創新影響著金融工具的表內確認條件,而金融工具的表內確認是建立在對其進行合理分類的基礎之上的,只有科學合理的分類,才能對金融工具進行合理的確認與計量,才能進行有效的資產管理。
事實上,IASB一直致力于簡化和完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使之能夠被廣大會計工作者所理解,規范運用到實際操作中去,金融危機的爆發更促使金融工具準則的修改迅速提上日程。2008年以來,G20和FSB一再呼吁IASB和各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改進金融工具準則、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復雜性,以提高復雜金融產品市場和交易的透明度;2009年4月2日,G20倫敦峰會明確要求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在2009年底之前在降低金融工具準則復雜性方面采取行動;2009年7月,IASB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其目標是建立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分類和計量的原則金融論文,為財務報表使用者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提供相關和決策有用的信息。2009年11月12日,IASB頒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9《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以取代IAS 39中的相應部分,該準則最晚將于2013年開始執行。
二、IFRS 9關于金融工具分類的概述
IFRS 9將金融工具按計量屬性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期刊網。一般情況下(除非商業模式變化),不允許金融工具在公允價值計量和攤余成本計量之間進行重分類。
1.金融工具分類原則
在初始確認時,主體應當根據后續計量是以攤余成本還是公允價值為基礎,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分類。如果一項金融資產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應當以攤余成本計量(除非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1)該金融工具只具有基本的貸款特征;(2)該金融工具以合同收益率為基礎進行管理。不滿足上述兩項條件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在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中列示。根據這一規定,所有對權益工具的投資都必須以公允價值計量。
同時,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保留了公允價值選擇權。在初始確認時,主體可以選擇將應適用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將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但前提是,這種指定可以消除或顯著減少計量和確認的不一致性,即以不同計量基礎計量資產/負債或者確認利得/損失而產生的“會計錯配”。
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處理
根據現行IAS39的規定,如果對權益工具的投資沒有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或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則可以成本計量。IFRS 9取消了這一規定金融論文,代之以允許報告主體在初始確認時進行選擇。主體可選擇將權益工具(為交易目的持有以外)的公允價值變動在后續計量中計入當期損益還是其他綜合收益。一經選擇,后續不得改變。如果選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該工具終止確認時,其已經列示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的累計價值變動不轉入當期損益,即沒有“循環”規定,因此這些對權益工具的投資不需計提減值。
3.嵌入衍生工具會計處理的簡化
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應作為一個整體,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進行分類。如果嵌入衍生工具必須與主合同分離,主體應按相同分類原則對衍生工具進行處理。
三、IAS 39和IFRS9的比較分析
作為替代IAS 39的相應部分,IFRS 9不僅降低了現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原則的復雜性,也避免了會計原則的內在不一致。
第一,IFRS 9在分類層次上做了簡化處理,而該種簡化實質上更應該說是一種回歸期刊網。在IAS 39金融資產的四分類中,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以“完全公允價值”來計量的,其公允價值變動直接在損益表中體現,故對損益表的影響很大。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實質上是以“變異的公允價值”來計量,其以資產負債表為緩沖器來減少公允價值對損益波動的影響,這使得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變動會改變資產負債結構金融論文,但不影響損益表[1]。在IFRS9中,將這兩類統一歸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即兩者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但不同的是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處理――前者仍在當期損益中體現,而后者則在其他綜合收益中體現,且在其終止確認時,已經列示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的累計價值變動不得轉入當期損益。
IAS 39中原先劃分的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在IFRS 9中統一歸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但比較而言,IFRS 9中是否具備基本貸款特征和基于合同收益率管理的分類判定標準更具客觀性。貸款的基本特征即是該金融工具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基于合同收益率管理則是主體的商業模式在持有或發行金融工具時產生合同現金流,因此,合同收益率依賴于管理層在實際中如何管理金融工具而不是管理層的持有目的[2],從而降低了盈余管理的空間。
總之,相對于IAS 39復雜的分類,IFRS 9僅將金融工具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和以攤余成本計量,這不僅提高了準則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也使得會計實務工作更簡便化,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更具理解性。
第二金融論文,公允價值損益的處理減少了盈余管理的空間。在IAS 39中,不是為交易而持有的權益性投資往往列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計入所有者權益,待處置時再計入損益。因此,管理層在需要時可通過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方法來進行盈余管理;而IFRS 9中新增了FV-OCI模式,允許不是為交易而持有的權益投資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即FV-OCI)。這使得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發生時既不先在資本公積中列示,也不計入當期損益,從而減少了管理層盈余管理的空間,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公允價值變動風險而帶來的利潤波動,使得財務報表數據能更忠實于企業實際經營成果。
第三,嵌入衍生工具的統一分類計量降低了確認的復雜性。在IAS 39中,主合同的非衍生工具和嵌入的衍生工具采用混合計量的方式,不僅增加了確認的復雜性,而且使得會計原則產生了內在的不一致。IFRS 9中將主合同的非衍生工具和嵌入的衍生工具采用同一種計量方式,避免了混合計量,降低了確認的復雜性。以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例,作為典型的嵌入衍生工具金融論文,其同時具有債券、期權的投資性質,根據IAS 39的規定,應當將其拆分進行分別確認和計量;而根據IFRS 9的規定,由于可轉債不具有貸款的基本特征,故可作為一個整體以公允價值計量,不需拆分處理,從而大大降低了確認的復雜性。
四、IFRS 9對我國金融工具準則實現趨同的挑戰
金融工具分類與計量是金融工具準則中的最為基礎和核心的部分。IFRS 9的頒布是對金融工具準則的改進――它以計量屬性為切入點,再次強調公允價值的重要性;而FV-OCI模式的引入降低了利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進行盈余管理的空間,也使得其對當期利潤的影響更符合實際經營狀況期刊網。IFRS9不僅提升了會計準則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也進一步穩固與完善了會計信息系統。然而,其在分類標準上的過于簡化以及減值準備計提的大大減少會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穩定性和決策有用性造成多大的影響,仍是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的問題。
我國自實施新會計準則以來,不少學者對我國上市公司金融工具分類的行為特征進行研究。從總體實施情況看來,主要呈現兩大特點。其一,非金融企業所持金融工具品種單一,而金融企業所持金融工具種類較多[3];其二,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占的份額遠遠高出持有至到期投資金融論文,且出于盈余管理的需要,當公司持有兩類金融資產較多時,更傾向于將其持有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4]。IFRS9完全實施后,我國相應的會計準則也必將與之趨同。筆者相信,實現趨同后,我國企業通過進一步規范化金融工具的分類、合理化公允價值的取得,能更好地進行金融工具風險管理,而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也能得到提高,上述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解決。然而,如何實現趨同也是我們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IFRS9中FV-OCI模式的運用,不僅對證券監管機構綜合收益監管指標的引進指明了方向,更是對我國財務報告中“綜合收益”概念的適時引入、上市公司綜合收益表的編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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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人力資本;人力資本證券化;金融創新
論文摘要:結合人力資本理論與證券化理論提出人力資本證券化的概念,進一步揭示出人力資本證券化實質上是一個終身的跨期最優消費-投資決策問題。這一新型證券化品種的提出符合金融產品創新的內在需求,同時能夠為勞動者個人一生的收入與消費水平做最平滑的安排。
1問題的提出
人力資本,顧名思義是通過對人力投資而形成的資本。通常認為,它是經過一定的教育、培訓等手段形成的勞動者的知識和技能,正如《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給出的定義:“人力資本是體現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產知識的存量。”因此,人力資本是蘊涵于勞動者中的一種能力,而勞動者則是這種能力的載體。回顧人力資本理論的發展,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到80年代,人力資本理論得到主流經濟學的承認和重視,人力資本理論體系得以形成和發展。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研究是沿著宏觀和微觀兩條思路展開的。宏觀思路主要探討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的影響等問題。另一種思路是人力資本理論的微觀研究思路,這一思路通過建立收益率函數,對個人及家庭的收入及其職業選擇等行為進行微觀層面的分析。主要有如下的三條線索:(1)TheodoreW.Schultz結合經濟增長問題的分析,明確提出了人力資本概念并闡述了人力資本的內容及其對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2)JacobMincer在對有關收入分配和勞動市場行為等問題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所開創的人力資本方法;(3)GaryS.Becker從其關于人力行為的一切方面均可以訴諸經濟學分析的一貫方法論出發,將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工具應用于人力投資分析,提出了一套較為系統的人力資本理論框架。
2
作為經濟增長基本要素的人力資源連同它的各種表現是天生附著在個人身上的資產,個人實際上控制著人力資產的發揮和生產性供給。與貨幣、土地和廠房等非人力資本相比,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周其仁(1996)的研究表明,不管在什么樣的社會中,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可分離的狀況都是無法改變的,不僅在羅森(Rosen,1985)所說的“自由社會”里,而且在巴澤爾(Barzel,1971)所考證的奴隸社會里人力資本只屬于個人的命題仍然成立。從資本的一般意義上理解,根據fisher(1930)的觀點資本是現在和將來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產生未來收入的資源都是資產——這其中當然包括人的勞動能力和知識存量,而資本不過是資產的市場價值。資本作為資產動態的、價值化的表現形式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被出售、收購、兼并,并相應地增值或貶值。人力資本同樣是一個具有價值的存量,能夠以存在于人體之中的知識、技能、健康等帶來現在和未來的產出與收益。人力資本與其他實物形態或價值形態的非人力資本不同,是難以用得到普遍認可的標準來進行度量的。而且在人力資本市場上,類似學歷證書、職業證書等人力資本價值顯示信號信息是殘缺的,難以直觀量化。因此,人力資本不像非人力資本那樣易于流動,存在承擔風險的可能性。
證券化作為目前國際金融市場上最具潛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人力資本的證券化是基于把人力資本看作是個人所擁有的能夠在未來帶來一系列收入的知識和技能資產化,為更好地理解這個概念,我們首先對資產證券化從一般意義上做一個描述。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金融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組合從而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固定收入的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方式,與發行其他金融產品(例如債券及股票)類似,資產證券化發行人在資本市場交易中是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不同之處在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還款來源是一系列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產生這些現金流的資產可以作為基礎抵押資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進行融資。現在,幾乎任何金融資產——只要具有可預測和可回收的未來現金流,都可被用做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因此,作為可帶來預期現金流的人力資產也可被用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人力資本證券化的中心思想是以可預期的收入為當前的消費融資。人力資本證券化問題實質上是一個終身的跨期最優消費-投資決策問題,利用金融工具把個人一輩子的消費和收入做一個更加平滑的、互相補充的安排,使得個人不至于在年輕、最需要錢的時候沒錢花,年紀大了有了錢,卻沒有時間、精力去享受。而“人力資本”的價值就在于勞動力潛在薪水的價值。
3人力資本報酬的證券化:金融產品創新需求
【摘要】企業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按金融工具屬性進行了分類,各類金融資產在具體會計處理上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本文針對各類金融資產從確認和計量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差異產生的原因,對金融資產會計處理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金融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首次提出“金融資產”這一概念,按金融工具的屬性進行了分類,使得分類更為詳細,更符合管理要求。金融資產除包括傳統的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之外,《準則》將按管理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除貸款和應收款項外,其余均屬于證券類金融資產。三種證券類金融資產在具體核算上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之處,處理時比較容易混淆。本文就各種金融資產核算的不同之處作一比較分析。
一、金融資產確認差異比較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兩類。交易性金融資產屬于衍生金融資產,其持有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而不作為套期工具,持有期限一般較短(三個月)。
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指企業基于風險管理、戰略投資需要等而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企業不能隨意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此指定通常是指該金融資產不滿足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條件的,企業仍可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時將其按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直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總的來說,這類金融資產具有較強的靈活性,是企業短線投資的一種有效工具。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企業取得該投資之初即有將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圖,若其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則相應的可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該類金融資產主要指的是各種長期債券投資。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限可長可短,比如企業沒有意圖持有至到期,且不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管理的債券投資。
簡而言之,交易性金融資產是衍生金融資產,企業持有意圖為短期獲利或贖回,屬于短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是非衍生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意圖是長期持有該投資至到期,屬于長期債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限可長可短,主要取決于企業取得該資產時的意圖。
二、金融資產計量差異比較
(一)初始計量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的目的通常是短期獲利,即交易性金融資產相對于其他類金融資產更靈活,交易相對頻繁,在一個會計期間該類金融資產可能會發生數次交易,即增減倉操作,從而導致期間內交易費用相對收益較高,交易費用對投資損益的影響明顯。較高的交易成本計入金融資產的成本缺少合理性,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僅按公允價值作為初始入賬金額,相關的交易費用在發生時直接作為當期損益,計入“投資收益”賬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由于交易不活躍,甚至在持有期間不會在資本市場上進行交易,交易費用較低,考慮到重要性要求降低核算成本,其初始入賬金額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確定。取得金融資產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發放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各類金融資產處理時均作為應收項目予以單獨確認。即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其他類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本質上均為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他們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相關交易費用的處理上。
(二)后續計量
在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各類金融資產均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應將其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按公允價值變動額借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其賬面價值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并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公允價值變動額,借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或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再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轉入當期損益,借或貸記“投資收益”。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雖然都以公允價值反映,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在二級市場上交易活躍,價格變化頻繁,在該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為客觀反映其價格變化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應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而企業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能隨時處置,也沒有明確持有至到期的意圖,其公允價值變動可認為是暫時性的,因而在持有期間將該變動暫記資本公積,待處置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實現時再轉入當期損益,借或貸記“投資收益”,貸或借記“資本公積”。各項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獲得的現金股利和利息收入,均作為當期損益,計入“投資收益”賬戶。
(三)金融資產減值
在對金融資產減值的處理上,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均應對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應計提減值準備。
持有至到期投資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其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持有到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后續期間公允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后續期間公允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則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因其價值變動已在發生時及時計入當期損益,因此不需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處理。
(四)金融資產重分類
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可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而企業取得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債券后又改變意圖,使該金融資產具備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時,能否將其轉換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會計準則卻沒有明確。
三、金融資產確認與計量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對相同內容的處理方法各異
企業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交易費用則計入金融資產成本。對于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只在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減值準備,而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調整賬面價值。相同內容的不同處理,容易讓人產生混淆。
2.公允價值計量容易成為利潤操縱的工具
交易性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記入當期損益,即把潛在的、未實現的投資損益列入資產負債表,從而導致利潤不實。
我國資本市場尚不完善,活躍的資產交換二級市場尚未形成,對公允價值的取得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給人為調整賬面價值,進行利潤操縱留有了余地。
3.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量
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要求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規定相左。稅法規定,因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屬于未實現收益,因而不影響企業當期應交納所得稅額,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增加與減少均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增加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項目,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另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確認投資收益。未來現金流量發生改變,則需要重新計算折現率,導致核算過于復雜。
4.金融資產重分類
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持有意圖和能力發生變化的,可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企業取得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債券后又改變意圖,使該金融資產具備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時,能否將其轉換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會計準則卻沒有明確。
(二)改進建議
一是三類金融資產都是企業對外投資的方式,在對相同項目的處理上應盡可能保持一致。比如考慮將交易費用計入各類資產的賬面價值。對于公允價值的變動,為了能真實地反映企業資產的變動情況,三類金融資產均可以公允價值計價,即資產負債表日,隨公允價值變動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是為避免將企業未實現的投資損益,如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列入資產負債表導致利潤不實,可考慮將未實現的利得和損失暫不計入當期損益,將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
與舊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規定相比,2007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簡稱“所得稅準則”)發生了較大變化,明確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那么,應如何正確理解所得稅準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以往的損益表債務法又有哪些區別?實務中應如何具體操作,準確披露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本文以保險公司為例就上述問題作一探討分析。
一、收益計量理論: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
在確認收益計量時有兩種觀點,一是資產負債觀,二是收入費用觀。資產負債觀認為企業的收益是當期凈資產的凈增長額(不包括業主投資造成的凈資產變動),收益的確定不需要考慮實現問題,從時間邏輯上看先有資產負債表后有損益表。收入費用觀則強調收入費用的計量,將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與相關費用直接配比來計量企業收益,通常是在產生收益后再計量資產的增加或是負債的減少,從時間邏輯上看先有損益表再有資產負債表。
新會計準則中對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深刻地體現了資產負債觀。以保險公司常見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例: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則計入資本公積(權益)。比如,保險公司期初投資一項初始成本為100萬元的金融資產,期末時其公允價值為120萬元。按照資產負債觀,會計上首先確認資產的價值為120萬元,同時公允價值的變動體現為20萬元的收益: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直接將2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計入資本公積。而在以前的收入費用觀下,只有已經處置此項投資之后才確認收益,因此在損益表上不反映這20萬元的收益。
二、從資產負債觀正確理解新所得稅準則
所得稅準則中引入了兩個新概念,即“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和“暫時性差異”。這是所得稅準則的核心要點,也是貫徹資產負債觀的具體體現。“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來源于資產負債表,產生于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差,更加符合資產和負債的涵義。而以往所得稅處理規定中的遞延所得稅借項/貸項來源于損益表,僅是會計利潤乘以稅率與應交所得稅倒軋出的一種純粹遞延調節項目,既非資產,也非負債。實際上,損益表債務法是基于時間性差異的調整分析進行會計處理,力圖通過收入費用觀的會計處理方法來體現資產負債觀的原則,其結果既不符合收入費用觀的配比原則,也不符合資產負債觀嚴格的資產負債定義。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如稅法允許5年內彌補的虧損。那么,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的區別何在呢?時間性差異側重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期間內的差異,強調差異的形成以及差異的轉回;暫時性差異側重從資產和負債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的差異,更強調差異的內容和原因。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的區別
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都將所得稅支出視為經營費用而非利潤分配,均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和配比原則,遞延所得稅都代表未來應付或應收的所得稅。但兩者之間也有很大區別。
1、核算對象不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的對象是暫時性差異,而損益表債務法則是時間性差異。
2、對“遞延稅款”含義的理解不同。損益表債務法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應是本期的影響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反映的是賬面價值,是累計的差額。
3、所得稅費用的計算程序不同。損益表債務法以損益表中的收入和費用為著眼點,逐一確認收入和費用項目在會計和稅法上的時間性差異,并將這種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看作是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為著眼點,逐一確認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計算出累計的暫時性差異,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期末余額,而所得稅費用則依據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期末、期初余額相比加以確定。
四、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具體操作實務
在實務操作中,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核算過程如下:(1)按照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計算應交所得稅。(2)比較資產負債項目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確定暫時性差異金額。這比損益表債務法下僅針對損益表的收入、費用口徑和時間性差異范圍要廣。(3)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算所得稅影響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暫時性差異金額×適用稅率。(4)通過倒軋的方法來推算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即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就保險公司具體業務來看,暫時性差異主要來源于以下項目:
一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應增加或減少資產賬面價值。但計稅基礎仍然是其歷史成本。因此應將交易性金融資產未實現盈虧部分的賬面價值變動確認為一種暫時性差異,在當期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是保險責任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責任準備金是其最重要的成本。會計基于公司穩健經營和償付能力的要求傾向于多提準備金,而稅法規定了準備金提取比例,其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比如稅法計提的準備金小于會計計提數時,則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當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此類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進入當期損益,而是直接反映為權益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相應增加資產賬面價值,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實際處置時才將以前年度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處置年度的損益。但現行稅法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然是歷史成本。因此,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當期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為一種暫時性差異。在浮盈情況下,借記“資本公積”,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實際處置金融資產時,暫時性差異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