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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創業投資;外資模式;創業企業
一、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內涵
創業投資外資模式主要是指國內創業投資與國外資本合作,共同組建創業投資機構或共同投資于國內的創業企業,或者政府引入國外創業資本直接投資于我國創業企業的合作模式。
與國外資本進行合作,共同展開創業投資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內資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創業企業中的資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創業投資中引進國外資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國的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經驗不足,在一些十分專業的創業投資項目上顯得無法駕馭,因此,有時會喪失一些絕佳的投資良機。第三,引入國外資本的同時也能將國外創業投資的管理經驗引進國內,為今后我國創業投資提供學習和借鑒的機會。創業投資的外資模式不僅僅體現在創業企業吸引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而且還有中外創業投資機構之間的合作,共同投資國內的創業行業。
二、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有利條件
(一)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現階段我國創業行業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對于資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資本不熟悉創業投資而不敢貿然介入,所以創業投資的資金缺口很大,許多好的創業項目因為無法獲得創業投資而夭折。國際創業投資市場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積累了大量的創業投資資本——主要包括個人資本以及養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團資本和共同基金等,它們在全世界游走尋找著有最好回報的創業項目。我國有著世界上最大的消費市場,很多新興行業孕育著巨大的商機,一個成功的創業企業能給創業投資帶來豐厚的回報。我們不應該只是被動等待國際創業資本的進入,而是應該積極地將國際資金引入急需創業資金的創業行業,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
(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創業投資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有50多年的歷史,各方面的發展應該比較成熟。而在我國創業投資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尚處于起步階段,所以,發達國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資經驗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創業投資有五大環節:第一,資本募集與組織架構的建立;第二,項目篩選與盡職調查;第三,投資安排與價值評估;第四,項目監控與增值服務;第五,投資退出與收益分配。在這五大環節中有很多具體的管理知識與技巧,是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發展幾十年的經驗總結。在引進和學習管理經驗的同時,我們還應該注意學習與國外創業投資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是降低創業投資風險、保障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環境。
(三)通過海外市場完成創業投資的退出。我國創業投資市場當今面臨著一個棘手的問題就是創業投資沒有一個完善的退出機制,即在創業企業發展到成熟期時,創業投資沒有方便的退出變現渠道。“投資投到最后變成董事長”——這是創業投資行業中最無奈的一句笑話,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現階段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問題所在。中外合作創業投資的好處是:在國內退出機制還沒有完善之前,通過國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場完成退出。國外創業投資機構通常具有較好的全球證券市場營銷網絡,他們能夠幫助國內創業企業改善公司的財務報告、管理制度,達到海外上市的要求,從而實現創業投資的退出。國外證券市場大多都設立了二板市場,但是,國際投資者對于我國的創業企業不了解,所以不敢輕易投資。此時,外國合作者就可以憑借其在海外的影響力,向海外投資者宣傳我國的創業企業,以實現創業企業在海外的成功上市,進而完成創業投資的退出。
(四)政府推動。中外合作創業投資也是政府積極推動和利用FDI的一種方式,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制定各項政策以吸引國外創業投資基金來我國進行創業投資。2001年8月28日,國家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管理總局就聯合了《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設立創業投資公司,開展創業投資業務。2003年2月18日,國家外經貿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等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頒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使外資進入國內創業投資的門檻進一步降低,同時在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為外資創業投資提供了更加寬松的政策環境。另外,依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創業投資機構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展開投資合作。這些有關有利于外資創業投資機構政策的出臺,推動了外資創業投資進入我國市場的步伐。國家商務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經修訂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規定》明確表示創業投資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創業投資活動不受公司注冊地點的限制。
三、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創業企業直接引入國外創業投資。創業企業直接引入國外創業投資,是指創業企業自身可以通過中介機構的介紹或直接與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聯系引進國外創業投資資本。這種形式的特點是:1.一般來說都是創業企業發展到成長期,需要進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資金,所以引入創業投資;2.創業企業所在行業大多都是極具潛力的朝陽產業,這些產業在國外已經獲得了巨大的成長,并且培育出多個快速成長的優秀企業;3.創業企業的創始者擁有較強的人格魅力,具有遠見卓識和企業家的戰斗精神,能夠用自己的企業業績和個人的分析能力說服國外創業投資者;4.這種合作形式由于創業企業已經具有一定的規模,大大降低了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所以比較成功。
(二)中外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投資于某一創業企業。中外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投資于某一創業企業,是指國內創業投資機構與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投資于某一創業企業。這種形式的特點是:1.合作的方式比較靈活、松散,主要目的是為了分散投資風險而結成戰略性投資伙伴,各自主要依據對項目風險的把握程度來決定投資量的大小;2.雙方合作的程度比較低,只是在項目公司董事會層面進行交流和溝通,并沒有共同組織一個投資管理團隊來進行深入的合作;3.這種合作比較簡便,相對容易達成合作意向并開展合作;4.由于海外創業投資的股權退出基本上來自海外資本市場,同時國內創業投資機構大部分都有國有股份,這種合作辦法往往會帶來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資成立創業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資成立創業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雙方共同出資在國內成立創業投資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來共同管理這個合資的創業投資基金。這種形式的特點是:1.雙方等額出資成立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再等額出資在境內發起設立一只創業投資基金,由這家管理公司來負責投資管理,具體管理人員由雙方委派;2.項目投資決策由雙方共同來完成,每個項目投資都必須征得雙方同時認可;具體以哪一方的名義實際對外出資,根據項目公司的具體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對外投資總額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諾出資額為上限;3.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按投資比例收取項目管理費,項目增值退出時還可收取額外收益分成;4.這種合作辦法有利于雙方優勢互補、項目公司的國際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將資金委托給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管理。中方將資金委托給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管理,是指國內某一創業投資機構(通常是國有創業投資機構)通過專業選擇,選定一個國外優秀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并與之簽訂協議,將資金全部委托其進行管理。不過這種形式通常會要求委托方只能將資金投入到國內的創業投資市場。這種形式的特點是:1.中資創業投資機構一般為政府獨資,由政府出面進行談判,合作中出現的問題和風險由政府來承擔;2.這種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創業投資機構出現投資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勵機制落后的情況下產生的,目的是提高創業投資資金的使用效率,發揮創業投資資金的最大效能;3.投資決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資創業投資管理團隊負責,中方只是通過外資管理團隊的配套投資資金進行約束;4.中方在合作中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實踐中進行學習和借鑒。
四、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國外借鑒
以色列創業資本不同于其他國家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創業資本大部分來自以美國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調查數據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冊的創業投資單位中62%注冊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冊地為以色列的比例則下降為56%,境外注冊地主要為美國;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冊地為以色列的比例進一步下降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創業投資資金主要來自國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國外創業投資資金來源中,大約有56%來自美國,33%來自歐洲,11%來自亞洲。
英國政府對國外投資者在英國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實行特別的稅收優惠,國外資本紛紛投資于英國的創業投資基金,并且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外國資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別占英國創業投資基金資產總額的41%、45%和43%,到1998年這個比例增加到73%。美國有著全世界監管最嚴厲的證券市場,因此,其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在信息產業的領頭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國外資本投資于美國信息產業的創業企業。
新加坡政府與美國和歐洲很多成功的創業投資機構建立了緊密的關系,并且通過一系列的優惠條件吸引他們在新加坡設立分支機構。為了更進一步地放開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渠道,新加坡政府還幫助本地創業投資機構與國際著名的創業投資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以推動他們共同在新加坡進行創業投資。1999年,以新加坡為基地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全球創業投資13.5億新元,其中有將近30%的創業資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動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政策建議
(一)減少政府行政干預。建國以來,我國借鑒了前蘇聯的發展模式,采用計劃經濟發展模式。改革開放后,國家認識到單一計劃作為資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資源,不利于經濟的發展,開始采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模式。然而,由于計劃經濟的觀念在我國的行政體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員總是帶有計劃經濟的思想。在一些市場可以很好發揮作用的領域,有些政府官員出于政績等各種目的需要,往往會運用行政權力對現實經濟進行干預。根據國外的經驗,政府在創業投資領域只要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提供完善的環境條件即可。然而,個別地方政府官員總要行政干預創業投資機構,影響了創業投資績效。鑒于此,一些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資金望而卻步。為了促進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發展,我國政府應當減少對創業投資領域的行政干預,為創業投資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
(二)健全創業投資法律法規體系。一些專家認為,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導致了創業投資在具體操作上無章可循,更難與國際接軌。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習慣于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環境中運行,當他們在我國從事創業投資時,發現我國的創業投資法律、法規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因此,當他們進入中國市場時總是心存顧慮,或是駐足不前,不愿冒然進入中國市場。從這些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僅有利于我國創業投資市場的規范發展,而且還能吸引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資金進入我國,通過外資模式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
(三)加強創業投資信用體系建設。一個完善的信用體系是經濟體系良性運行的劑,可以為交易雙方提供足夠的信息,以減少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從而保障交易能夠順利進行。創業投資領域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創業投資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就會大大增加。在不確定性面前,創業投資機構可能會理性地選擇不投資。這樣,來自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資金對于中國的情況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們有一個完備的信用體系,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就會減少很多信息的不對稱,由此才能促進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有力發展。
(四)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創業投資的目的在于創業投資機構能夠將創業資本從創業企業中成功地退出,以達到其投資收益回收的目的。創業投資的成功退出,對創業投資行業的持續發展是必需的,唯有這樣,才能形成一浪高過一浪的創業投資浪潮,實現資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為一些創業企業的退出提供了一條途徑。然而,由于種種資格審批依據很嚴格,數量也嚴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滿足創業企業退出的需求。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資金在中國的創業投資也面臨著在中國當地市場退出難的問題。雖然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資金擁有豐富的創業投資退出經驗,可以讓中國的創業企業在海外上市,達到退出的目的,然而,這還是增加了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資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響其在中國的創業投資收益。所以,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可以推進我國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發展,達到全面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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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我國創業投資開展多年,但整體發展卻是比較緩慢的,創業投資退出問題仍是制約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一環。由于增值退出的難度普遍要高于初期進入,創業投資者將創業資本投入到創業企業時,就應該對投資退出的時機與方式有一個初步的規劃。在創業投資的退出過程中,退出時機的抉擇不僅影響到退出的可行性和收益水平,還直接影響創業投資項目退出方式的選擇;不僅需要創業投資業自身進行退出策略規劃,更需有其它社會條件的支持;不僅是創業投資內部各組成因素的相互聯動過程,而且與其外部環境也是一個相互聯動的過程。
一、國家創業投資政策對創業投資資本退出時機的影響
創業投資的目的不是為了從創業企業獲取短期紅利分配,而是選擇在適當的時機進入企業,并在最適當的時機退出投資,以獲取長期的資本增值。鑒于創業投資企業往往成立時間短、資本量小、風險高的特點,迫切要求政府在政策上進行扶持,既要有“進入”的激勵機制,又要有靈活的“退出”機制。在美國,國會制定和通過的《小企業投資法》、《公眾創業投資法》、《小企業投資刺激法》;英國政府實施的“信托投資法”、“政府貸款擔保計劃”、“企業開業計劃基金”;韓國的《中小企業創業支持法案》、《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等都對本國、本地區的創業投資機制建立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從美國的情況看,僅有約30%-40%的創業投資是通過企業在納斯達克上市退出的,其余60%-70%的創業投資則是通過兼并、出售,或通過創業者、職工回購的方式退資。因此,創業企業通過把握收購兼并(M&A)時機的數量遠遠超過選擇首次公開上市(IPO)時機的數量。這也意味著出售部分股權或公司整體出讓是創業資本退出的另一通道。但是對于很多高科技企業而言,在最初建立的幾年里,沒有利潤來源或獲取利潤很少,無形中大大減小了創業企業的吸引力。同時由于許多優惠政策是對創業企業設定的,而不是針對有愿意購買它的大公司、大企業,這使大公司、大企業沒有足夠的動力去收購創業企業,導致了創業企業出售這一退資渠道又難以擴展。
當創業企業收益商機逐漸顯露時,有的創業資本家還想進一步把握所謂“最好的”商機,然而,發生了突如其來的政策改變或技術的日新月異而使部分資產和優勢消失殆盡,所開發產品的無形磨損開始出現,企業資產陷入了極度危險的境地。
二、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對創業投資資本退出時機的影響
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應該滿足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融資者的需要。以美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為例,全國性的證券市場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全美證券交易所(AMEX)、納斯達克股市(NASDAQ)和招示板市場(OTCBB);區域性的證券市場包括:費城證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證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證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證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HICAGOBOARDOPTIONSEXCHANGE)等。這幾個板塊的市場功能明確,分別服務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而且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各層次互相銜接,略有重疊。我國目前還沒有建成真正意義上的二板市場,國內的創業資本即使條件成熟時,也很難實現股份上市公開發行(IPO)。雖有一些創業企業通過“買殼”、“借殼”進了主板市場,但畢竟是少數。而且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不發達,產權交易成本過高,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沒有形成,使跨行業跨地區的產權交易難以實現。歐洲很多成功的退出案例是在準備IPO過程中,發現了更為有利的出售機會,從而抓住時機以出售方式實現退出。從全球已經設立的二板市場來看,上市基準普遍較低。借鑒國外創業投資的成功經驗及教訓,在我國設立較低上市基準的二板市場對創業投資的退出是有必要的。國外二板上市條件比較見表1。
三、金融體系對創業投資資本退出時機的影響
發達的股票市場和并購市場為創業投資退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美國是典型的證券市場主導的金融體系的國家,機構投資者不長期持有股票,持股的短期性質使股票交易十分頻繁。美國創業投資主要尋找時機推動IPO這一最具吸引力的方式退出。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銀行主導型的金融體系,做市商、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持股的目的在于股東穩定化,投資人把握時機選擇兼并收購。
普華財經咨詢公司對歐洲創業資本基金投資的退出情況進行過一項調查,結果發現,大量的創業投資家等著退出他們的投資,那些難以退出投資的創業投資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創業投資家視IPO為理想的退出,因而對其它方式未能予以足夠的關注。盡管收購退出與IPO退出相比,要以企業的管理權的喪失為代價。但是在資本市場以銀行為中心的國家里,在證券市場尚未成熟之前,兼并收購仍然是一個具有吸引力的可行的退出方式。當風險權益能夠在產權市場上順利流通,創業投資家就能夠有效地出售自己的股份。布萊克(Black)和吉爾森(Gilson)認為,一些國家受美國創業風險投資成功的啟示,學習美國的創業資本產業但不是很成功的原因,就在于這些國家的資本市場是以銀行為中心的體制。因此建立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金融體制,可以為創業投資開辟方便的資本退出渠道。
四、創業投資資金背景對創業投資資本退出時機的影響
1.北京。2008年,為應對金融危機,解決創業期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北京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以政府財政資金建立了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所投項目大部分都是北京當地企業,項目涉及文化創意、電子信息、環保產業、生物醫藥等行業,據估算,所投資項目價值整體增長6-10倍。引導基金積極與京外國內優秀創業投資機構合作,引導京外資金投資于北京科技型、創新型創業期中小企業。與此同時,對投資行業進行政策引導,戰略新興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的項目上90%以上,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項目占總投資項目的80%以上,有利推動北京中小型科技型企業的發展。
2.上海。上海在政策層面和資金層面均給予創業投資大力支持。在政策上,上海早在1998年就頒布了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如《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等。上海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該引導基金的管理體制是采取決策、評審和日常管理相分離,投資運作方式主要采用參股創投企業和跟進投資,同時根據實際需要,還可采用融資擔保等其他方式。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日常投資運作,先后組建了20多家創業投資基金公司。
3.廣東。廣東是國內創業投資最為活躍、發展最為迅速的地區之一。廣東在“十二五”規劃中提出,省財政將集中投入220億元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其中有20億元用于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深圳市不僅擁有由深圳市政府出資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總額30億元,首期為10億元。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生物、互聯網、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文化創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項目),推動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快深圳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該引導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運作,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而且,在1999年,由深圳市國資委出資設立的深圳市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擁有4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10家內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著20個基金,總規模60億元。定位于直接投資和基金投資相結合,以基金投資為主的發展戰略。
4.浙江。2009年,浙江省就了《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設立浙江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浙江發展創投引導基金采取了財政單線管理制度,由省財政廳全資擁有,規模5億元,以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形式逐年投入。主要投資方式也是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等方式,具體提出了跟進投資的資金比例不能夠高于30%。重點支持的領域主要是符合該省的高新技術產業,更傾向于初創期、既有風險又具成長性的科技型、創新型的中小企業。通過兩級杠桿作用,省引導基金的投資擴大效應近30倍。
5.江蘇。早在2006年,江蘇就設立了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使得該基金成為國內最早成立的政府引導基金。2010年底,江蘇設立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再次發揮創業引導基金的作用,首期出資10億元,主要通過與市縣引導基金合作、階段參股、跟進投資、投資保障和風險補助等方式運作。專門投向江蘇省境內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與新醫藥、節能環保、軟件和服務外包、物聯網和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新興產業。
二、對遼寧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展的啟示
對處在轉型關鍵期的遼寧省來說,目前已經進入到必須依靠創新驅動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推動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需要創業投資的助力和催化。遼寧省應改變之前的政府補貼等投入方式,更好發揮財政資金支持產業發展,進而帶動各方資金用于創業投資,更多地通過市場的內生需求改善和創新資源配置,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處于成長期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這對激勵創新創業、擴大社會就業、促進創新型經濟加快成長,具有重要意義。遼寧省創投引導基金如不盡早啟動,將會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困境:一是隨著各地引導基金的加速成立,遼寧省的引導基金如果不盡快啟動,可能會面臨在遼落戶的投資企業或者團隊質量不高的困境。因為目前各省的引導基金都在爭取優質的創投企業,而且一般的引導基金在與創投企業合作的過程中,都會要求管理團隊及基金均在當地落戶。二是減少爭取國家各方面的基金合作的機會。國家的產業基金和政策性引導基金一般都要與地方的引導基金共同合作,而遼寧省因為沒有此平臺,不能與國家的這些扶持基金進行有效對接,也限制了增加遼寧省扶持的資金來源和額度,影響整體發展。三是對全省的區域創新均衡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一些省內發達地區目前已經成立市級引導基金,但市級的引導基金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僅對本市的創業投資企業關注度高。而不能從全局的高度實現全省在創業投資項目上的資金配置,使得強者越強,弱者無人理的局面,影響欠發達地區的發展。四是大大降低實體經濟轉型效率和增加發展壯大所需時間。在轉變投資拉動為主的經濟結構調整的大環境下,如借助引導基金、吸引民間資本投入實業經濟,不僅可以為企業提供相應的發展資金,還可以由投資企業幫助實體經濟改善企業管理能力,增加企業的競爭力等方面提供相應建議和指導。
關鍵詞:創業投資;會計處理;稅收政策;稅收制度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創業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機構或個人)籌集創業資本,然后將創業資本投向創業企業,主動地參與創業企業的管理,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做大做強創業企業后通過一定的方式撤出資本,取得投資回報,并將收回的投資投入到下一個創業企業的商業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方式。據清科公司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國已有本土風險投資機構達498家,管理著約800億元人民幣的風險資本。
創業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推進器。從這個角度講,創業風險投資也是屬于一個比較幼稚的產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因此,在稅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給予優惠,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實踐的一種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經濟浪潮的推動下,在國內“科教興國”戰略的鼓舞下,我國曾掀起過一次短暫的創業投資熱潮。從1985年重新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當時成立的中創公司是我們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風險企業。這么多年來,我國的創業風險投資也有了一些發展,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的步伐還是比較慢的。
2000年,受網絡泡沫破滅的影響,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撐,我國的創業投資業很快進入寒冬。從2001年到2004年,創業投資機構數量和創業投資資本數量幾乎是持續性地負增長。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不僅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而且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應該是它有比較好的退出機制,現在,我們資本市場中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還是比較單一,所以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不光是涉及稅收政策、信貸政策,還有國家從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支撐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應該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風險投資需要稅收的特別關照,主要表現為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激勵風險投資。稅收優惠能降低風險投資的成本,這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對高新企業投資者采用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能體現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的意圖,是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國創業投資中的稅收政策
對于創業投資,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政策。1991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中指出,對經認定的開發區中外企業實行包括增值稅、產品稅、獎金稅、建筑稅等多項稅收優惠。國務院于1996年的《關于“九五”期間科級體制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要發展風險投資,一些部門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和推進。國家經貿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指出:“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探索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高技術與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治理機制等作出了規定,其中不乏對風險投資企業稅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條就規定:“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該《辦法》為創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奠定了基礎的公司規范。
遵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參與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終于在2007年2月15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收政策通知》作為《創投企業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將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這項重要激勵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創業風險投資在我國已經迎來了一個有利的發展時期,創投行業正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加上我國《公司法》、《稅法》、《合伙企業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初步構成我國風險投資中稅收政策的法律規范體系。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已運行多年,它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和法律調節手段,對加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照國外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先進而完備的有關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制度,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與漏洞,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應有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國外有益做法借鑒
運用稅收政策激勵創業投資是發展創業型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規模經濟日益讓位于系統經濟,創業型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現,以至于管理學泰斗德魯克在1984年就指出:現代經濟正在從大型公司主宰的經濟向創業型經濟轉變。
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通過培育和扶持創業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社會就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的經濟效益。由于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在其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投資資本往往要面臨市場失靈問題。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場失靈問題,不少國家都出臺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扶持政策。在種類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稅收激勵政策已經被證明為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國
在創業投資業最為發達的美國,雖然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早在1946年就設立了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無人模仿設立第二家創業投資公司。
1958年,聯邦政府推出“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通過提供低息優惠貸款,支持民間設立“小企業投資公司”后,專門投資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才得以發展起來,并促進了整個創業投資行業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國在1969年將資本利得稅率從25%提高到49%,結果嚴重阻礙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直到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率降低至28%,1981年進一步降低至20%,創業投資才又得以迅速復蘇。到1986年美國創業資本額達241億美元,是稅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別是為了鼓勵不發達地區創業投資業的發展,聯邦政府還于2000年推出《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對投資低收入地區的“社區發展基金”滿7年的,可從聯邦所得稅中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9%的稅收抵免。
近年來,美國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迅速起步,還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臺了比聯邦政府更有力的稅收激勵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亞州等州,合格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按其對基金投資額的20%到30%申請所得稅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為吸引保險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對投資于合格創業投資公司的保險公司,可按投資額的100%~120%提供公司稅抵免。在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密蘇里、紐約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類似稅收政策。
(二)英國
英國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國,其創業投資規模幾乎占整個歐洲的一半,居遙遙領先地位。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2001年英國針對處于起步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雖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層并購在內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卻名列前茅,遠遠超過美國。其重要經驗是先后出臺了三項針對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計劃。例如,為鼓勵個人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1995年出臺了“創業投資信托計劃”,對專門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信托”(本質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三方面稅收優惠:(1)創業投資公司免繳資本利得稅;(2)個人投資者從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包括紅利收益所得和處置創業投資公司股權的資本利得)免繳所得稅;(3)對于持有創業投資公司股份超過3年的個人投資者,可以按其投資金額的20%,抵免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大型實業類公司從事創業投資,2000年出臺了“公司創業投資計劃”。
該計劃規定,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實業公司可獲得以下稅收優惠:(1)如果投資于小型加工貿易類企業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20%的公司稅抵免;(2)如果將投資所得再投資,公司可延遲繳稅;(3)如果在處理創業投資計劃時出現損失,公司可以從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損失,以減少稅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創業投資業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激勵下,其創業投資業才快速發展起來。據統計,到2001年,加拿大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為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鼓勵雇員依托工會組織,投資設立“勞工創業投資公司”,聯邦政府對投資者實行相當于投資額15%的稅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還另外對“勞工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者實行地方稅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還對投資者按相當于投資額的15%提供省政府稅收抵免。為改善區域內起步期企業的融資環境,不少省份對其他類型創業投資公司也制訂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對持有注冊創業投資公司股份的當地投資者,可以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0%的個人或公司稅抵免。
(四)韓國
韓國的創業投資業在1990年代早期幾乎為空白。1998年,韓國政府通過稅收激勵等政策,大力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到2001年,韓國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員國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經驗是對創業投資實行雙重激勵:
一是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凡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公司和個人,如果持有份額滿5年,都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15%的合并所得稅抵扣。
四、完善我國創業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的途徑
(一)完善現有稅收政策
從在現行稅制及相關環境框架內的政策選擇分析,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按照這一標準,即使國家工商總局能夠順利推出《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制企業實質上也已經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此單純改變企業組織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復課稅。因此,在此情況下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應順應稅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一是按稅制改革方向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無論創業投資機構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復課稅。但如果稅制改革方向是朝著以法人為納稅人的判斷標準確定納稅主體的方向發展,則創業投資機構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復課稅問題,因為在這種稅收體制的框架下,凡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都歸入公司所得稅課稅范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歸入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在以上原則下,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機構就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重復課稅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對最終投資者的稅收政策:(1)當最終投資者是企業的情況下,應采取投資分紅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2)當最終投資者是個人的情況下,應免除其個人所得稅的重復課稅。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分紅和退出時的資本增值,比照國家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處理,鼓勵出資人進入創業投資。
(二)改革企業所得稅中研發費用的扣除辦法
研發費用是指用作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生產經驗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就是比上年實際增長達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創的風險企業很可能出現虧損,虧損的風險企業就無法享受到該項扣除。最好的辦法是將研發費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資者的利益結合起來,采取向投資者退稅的辦法,即允許創業企業以當年產生的研發費用按投資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資者的其他收益,特別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以允許他們用分攤到的研發費用去抵扣他們的個人收入從而減少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該項目是由投資基金所組建,那么研發費用可以用來扣除他們投資其他風險企業得到的收益。
(三)創新觀念,改進相關稅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鑒經濟學分析和國際創業投資的實踐經驗,在現有觀念上進行突破,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融資中介”,而不是按照現行的做法當作一個普通的企業來看待,在解決困擾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環節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創業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發達國家在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透明組織”或“投資管道”投資收益按照協議全部分配給出資人。如果我們可以把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與“投資管道”相類似的“融資中介”,那么創投企業本身就不應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是由出資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質繳納所得稅。這種做法既能夠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創投業的重復課稅問題,又有利于創業投資機構吸納投資,特別是具有免稅資格的投資主體(如養老基金等)的資金。
二是利用稅收抵免引導出資人投資,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為了鼓勵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到創業投資行業之中,應采取大力度的傾斜性政策。從境外的做法看,英國和臺灣所采取的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鑒。在投資稅收抵免制度下,創業投資行業的最終投資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抵免其從其他經營項目中取得的應稅所得。
另外,無論是在創新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還是在改進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都可以考慮取消對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費和咨詢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對于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項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具體來講,凡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對于其“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則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因為從提高創業投資行業的運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資質量的角度出發,應鼓勵設立獨立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但按照現行稅制,這會造成營業稅負擔的增加。一些創業投資機構為了規避對管理費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采取將創業投資機構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合并的方法。但這對于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其結果是,國家的稅收被規避,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也受到了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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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配套服務不足金融配套服務不夠完善,首先,由于有些地區資本市場的落后,產權交易呈現分散狀態,難以匯集成一股力量。與天津股權交易中心和中關村“新三板”等國家級試點相比,這些股權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等活力較弱,與全國性資本市場的合作也不力,對創投機構的缺乏吸引。其次,相關金融投資機構的十分落后,如,證券、投行等,我國目前參與創投市場發展的機構投資者匱乏,有分量的產業投資、股權投資等財富管理機構也不夠健全,本土投資機構大多是規模小,效應弱。由此,我們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
2.政策法規不完善目前政策缺少針對性政策措施,現有政策大多是設立創投引導基金、規范管理、專項補貼等內容,缺少在市場進入、稅收優惠、投融資管理等方面的針對性政策措施,對于吸納民間資本,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引導力度還不夠強。政策覆蓋的范圍也不夠廣,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相關的基本法規、法律還不健全。
二、我國創業風險投資發展對策
結合我國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現狀,認為應從完善風險投資體系、強化政策支持和完善金融服務體系三個方面做起,來促進創業風險投資的規模與結構的優化和發展:
1.培育國有創業風險投資體系發揮產業引導作用,讓國有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借鑒深圳等先進地區的經驗,依托大型國有控股投資公司的基礎上,支持并購重組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為主、以中長期投資為發展方向的國有大型股權和創業風險投資集團。以期步入國家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切實與金融央企對接,組建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改變以往落后的考核機制,將創業風險投資納入國資考核范圍,并允許其可適當程度的投資風險損失等同于創造利潤。依托我國創業風險引導基金以及海洋等省級產業投資基金,與國際創投機構合作設立一批專業領域的天使投資基金。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國各地可參照深圳、北京等待政策,對民營企業出資參與設立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創業投資基金,可按募集資金額和投資額給予相應的一次性獎勵,并對符合導向的投資項目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助。或在一定前提下,出臺民營資本對創業投資領域的投入可直接抵扣出資企業的應納稅額等特殊政策。在此基礎上,加大對創業風險投資的風險補助力度,鼓勵各地龍頭企業利用自身管理、技術、資本優勢組建其產業領域內的風險投資機構,或創立創業風險投資基金。
3.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資本市場發育,建立活躍、規范而完善的創業風險投資服務體系,對于促進創業風險投資規模的擴大和結構的優化有著重要的作用。對此,我國各省應盡快完善產權交易中心建設,力求盡快組建規范、活躍的區域性資本市場。與此同時,還應不斷推進金融改革,尤其是以區域資本市場建設為依托,暢通投融資和信息交流渠道,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高新技術產業建設,依托募集、參股、信托、地方債券等多種方式向高新技術企業投資,解決創業風險投資去風險化問題突出的現狀。
三、總結
關鍵詞:科技型企業 創業投資 過程管理
1.科技型創業投資項目過程管理的動因分析
對于盈利性的創業投資活動而言,創造收益和控制風險是創業投資過程管理的兩個關鍵目標,而非盈利性創業投資活動也具有其多樣化的公益性目標,這些都是創業投資過程管理模式建構、尤其是管理卡片設計的目標所在;在創業投資運作實踐中已存在諸多相關的措施與方法,這是由創業資本內在本質所決定的,也為管理卡片和相關建議措施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
1.1 盈利性創業投資創造收益的角度
創業投資構造了一種特殊的風險收益機制,讓創業投資機構在承擔小企業相對較高的投資風險基礎上獲得相對較高的期望收益。創業投資的整個收益機制包涵“創造發現”、“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全過程,在實踐中體現為“項目篩選”、“項目培育”和“項目投資退出”等具體環節。
1.2 盈利性創業投資控制風險的角度
創業投資的高風險主要源于投資對象的高度不確定性、資產的特殊性、創業者和創業投資機構之間的高度信息不對稱和兩者目標存在的不一致、以及投資退出方式和時機選擇的難度,相應在運作的不同階段產生了“逆向選擇”、“成長風險”、“道德風險”和“變現風險”。
1.3 非盈利性創業投資資本的特殊性
盈利性創業投資資本的目標即是最終的資本退出和實現高資本增值收益,資本運作過程中的創造收益或控制風險的內在動因的根本都是為這一目標;而對非盈利性創業投資資本而言,除了資本回收外,往往還有著其他多樣化的公益性目標,一些政府政策型創業投資基金的宗旨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扶植當地某行業的創新創業活動等。非盈利性創業投資機構必須采取一些特殊的方法在項目運行的不同階段對其進行恰當評價、實施風險控制并向創業企業家提供約束和激勵,以保證項目運行能實現其多樣化的目標和最終資本的回收。
2.科技型創業投資項目過程管理的模式構建
創業投資項目過程管理模式可從三個維度考慮,即管理內容、管理階段和實施過程。在不同階段管理的內容和措施各有側重;創業投資項目過程管理的實施過程中的關鍵是管理卡片和案例庫,管理卡片的設計和實施將創業投資機構的項目管理過程系統化,當創業投資案例積累到一定程度可建立案例庫,通過案例推理的原理為現有的項目管理提供決策支持。
2.1 科技型創業投資項目的管理內容
創業投資項目管理是創業資本運作的實質階段。在完成投資項目的選擇,并與創業企業達成合作協議后,創業投資機構不僅要按協議提供資金的融通,還要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然而,創業投資機構也并非事無巨細地介入企業管理的每個環節,一些具體的管理內容和措施大都無法在投資協議中事先約定,因項目管理者的經驗和創業投資機構的風格而具有靈活性。由此,創業投資項目管理成為一個重要但又難以深入的領域。
2.2 科技型創業投資項目的管理階段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生命周期可劃分為種子期、初創期、擴張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五個階段。鑒于創業投資參與的是創建企業,一個涉及到種子期、起步期、成長期、成熟前期的持續動態過程,創業投資項目的管理階段也可相應劃分為種子期、起步期、成長期和成熟前期四個階段。處于不同階段的創業企業具有其不同的特征,創業投資機構的管理重點和目標也相應不同。
3.科技型創業投資項目管理的實施過程
3.1管理卡片評價體系的設計
管理卡片主要包含兩部分內容:基于產品或項目企業生命周期的創業投資項目評價體系,以及項目與其管理領域成熟度評價實施方法。為對創業投資項目六個管理領域及其相應指標的現狀進行監控,結合對被投資企業的實地考察,在確定關鍵成功因素的基礎上,設計相應的定性和定量評價指標。
各評價指標在項目的不同階段或針對不同的創業環境會有不同的優先順序設計或權重,需要結合創業企業實際情況來確定。同時,根據創業企業的生命周期,將項目管理控制的實施劃分為不同的階段,每個階段設立若干評價的關鍵節點,管理者通過管理卡片的成熟度檢驗功能對項目實施進行持續監控和評價,并做出價值提升或風險規避的決策。
3.2管理卡片成熟度評價的實施
通過關鍵節點的評價能及時了解項目及其各管理領域的成熟程度,識別出需加強培育的領域。
3.3案例庫的建立和輔助決策
案例推理(Case-Based Reasoning)是一種借鑒經驗和重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技術。創業投資項目管理者的經驗知識在管理過程中也常常發揮著比管理方法本身更重要的作用。面對新的項目,管理者習慣于借鑒原有經驗和成功案例,試圖找到一個與新問題相似的案例,然后把該案例中的有關信息和知識不斷修改直至滿足新的問題要求并用于解決新的問題。因而,建立一個項目案例庫將有助于充分利用成功或失敗的經驗和教訓,不僅可為創業投資項目過程管理提供檢驗目標值和風險預警線的參考信息,同時也可提供提升價值和規避風險的方法選擇信息從而實現輔助決策。
參考文獻:
[1]章彰.創業投資:理論與實踐[D].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學位論文,2000.
[關鍵詞] 創業企業;創業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232-2
本論文通過分析寧夏創業投資的現狀,總結其存在的問題,對寧夏創業投資的發展提出合理建議,這對寧夏創業投資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應用價值。
一、創業投資及其體系的基本內容
創業投資,系指對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權益資本投資,并通過提供特有的資本經營等增值服務,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成長,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即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高資本收益的一種商業投資行為。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創業投資的現狀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截止2013年3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投資企業包括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投資集團等共計1016家,其中與“創業投資”緊密相關的企業包括創業投資發展集團、創業投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在內共有23家,23家中正常營業的有17家,吊銷的有5家,注銷的有1家。目前正常營業的17家中,從成立時間上看,僅有2家在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出臺以前成立,2005年至自治區2007年中旬提出全民創業之間成立了1家,2007年中旬至今,陸續成立14家創業投資企業;從規模上看,注冊資本在1000萬以下(不包括1000萬)的有3家,占到17.65%,1000萬到5000萬(不包括5000萬)的有8家,占到47.06%,5000萬到l億(不包括1億)的有5家,占到29.41%,1億以上的有1家,占到5.88%,也就是說寧夏有超過一半的創業投資企業資本在5000萬以下,投資能力十分有限。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園區(基地)。據統計,寧夏回族自治區五年累計建成各類創業園區(基地)221個,自治區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32個,其中中國穆斯林國際商貿城等5個園區(基地)為自治區一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銀川北方國際物流城物流創業孵化示范園等8個園區(基地)為自治區二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寧夏榮恒集團“塞上凝聚力”商業集群等19個園區(基地)為自治區三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實踐證明,這些創業孵化園區共培養小老板3.4萬人、小企業1.5萬個,創造新崗位18.5萬個,一些形成規模的企業,不僅創造了就業崗位,而且帶來了稅收。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創業投資的政策性文件。自治區先后出臺《自治區創業與就業促進條例》、《關于大力推進全民創業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推動我區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的意見》、《支持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等10多部政策性文件,促進創業的政策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產業劃分及創業投資青睞產業。寧夏回族自治區的產業分為以下三種:①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是新能源、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生物工程、節能環保和新一代信息產業;②優勢特色產業,重點是精品羊絨、高端枸杞、高端葡萄酒、馬鈴薯、中藥材、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和新型紡織產業;③傳統產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行新一輪技術改造的化工、冶金、建材等產業。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認識不足、政策不足。由于創業投資以及其涉及到的股權投資基金概念對我區來講是新生事物,政府有關業務部門對此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認識,影響決策、政策制定和業務辦理。比如,鑄龍公司到自治區有關部門辦理基金備案、爭取相關政策等業務時,都需要先向這些部門解釋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常識。
(二)創業投資企業資金規模小。寧夏目前大部分創業投資企業資金規模小,均在一億以下,實力比較弱,只能支持一些耗資少、風險低的短平快項目,無法進行組合投資,缺乏風險保障。這樣一來,資金難以增值、回籠,形不成產業規模,非但不能幫助更多創業企業,一旦投資的某一項目失敗,自身的發展也岌岌可危。
(三)創業投資運作過程不規范。隨著寧夏創業投資機構數量的增多,競爭加劇,有不少創業投資企業為了對其股東和債權人有所交待,就違背創業投資企業的初衷,將一部分資金投入房地產市場或證券市場。
(四)創業投資專業人才匱乏。搞創業投資必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創業投資人才,然而寧夏早期成立的創業投資企業以政府做后盾,職業管理人員也主要是順政府、社會需求轉行而來,相對創業投資所需的專業人員,缺乏專業的知識和技術、豐富的管理經驗及創新精神。
(五)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不健全。我區創業投資企業退出案例還沒有,但不難推測,IPO退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為我國股權流動市場本身存在很多缺陷,相對全國走勢,我省的創業企業更是缺少一個股權流動的市場,使創業資本回收十分困難。
四、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投資發展的建議
(一)制訂有關法律,鼓勵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活動、創業企業進行創業活動。政府要努力結合自治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頒布實施我們自己的的創業投資地方性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規范我們自己的創業投資體系。
(二)對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費,免收注冊登記費,建立健全促進小型微型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完善和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各類群體就業。
(三)政府出資成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參與創業投資。為了擴大寧夏自治區創業投資產業的整體規模,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撬動自治區更多的資金用于高科技型、創新型新興產業,促進自治區經濟發展,政府應積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參與創業投資。
(四)要拓寬籌資渠道,走多元化道路。目前,寧夏創投企業融資就限于政府、上市公司、金融機構這些渠道并對它們過分依賴,我們需要拓寬融資渠道。具體方法有:①搭建方便快捷的創業融資平臺。②積極穩妥發展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③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建立各類投資機構,為中小創業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等。
(五)健全資本市場體系,提供多渠道的退出方式。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是創業資本流通的關鍵,它既是實現過去資本增值的終點,又是新的投資的起點。在我國創業投資逐步完善的大環境下,寧夏應該在十二五規劃、西部發展、中阿論壇的浪潮中緊跟腳步,探索和建立更多的創業投資退出方式。
(六)建立高效率的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平臺。寧夏自治區政府應建立一個高效率的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平臺,具體實施見下:第一,聯系技術人才合理設計平臺,使其明晰、可理解、易操作,并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網址和相關操作程序;第二,網站管理人員及時與需求雙方溝通,了解和相關信息,進行日常系統維護;第三,大力發展寧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創業投資提供會計審計、法律咨詢、專利調查等專業服務,并進行在線咨詢;第四,從自治區層面整合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信用評估系統,建立健全統一的企業信用等級評估體系,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
(七)充分認識人才的作用,加大對創業投資人才的培養。人才是創業投資行業最為核心的競爭要素,人才結構及人才質量直接決定創業投資企業的服務能力和競爭水平,而目前我自治區人才結構卻相對單一,專業人才較少,因此政府應做好推廣和宣傳工作,鼓勵人才創新。
(八)積極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提供創業投資增值服務。寧夏自治區創業投資中涉及的各類主體應認識到增值服務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創業企業研發活動。
(九)立足寧夏地方優勢和主導產業發展創業投資。立足地方比較優勢和主導產業,政府指導創業投資企業對重點發展區域提前介入,跟蹤辦理,支持區內中小創業企業跨區域、跨所有制開展收購、兼并、重組和聯營,發展企業集團,開展集約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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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投資 投資回報 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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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對經濟的作用研究:風險投資系統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促進創新經濟的發展方面。Wonglimpiyarat (2007)[3]描述和分析了泰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的風險投資管理。Coehrane(2004) [4] 研究以IPO和收購方式退出的投資項目回報,發現風險投資回報波動性很大,早期波動性大于晚期。
風險投資過程研究:Ramón(2007) [5]風險投資公司可以利用本研究的信息更好地理解它們的決策過程。Giot(2007)的研究競爭風險模型來對退出時間建模,它允許對退出時間和退出類型聯合分析。
新興國家和地區風險投資研究:Naqi (2007)[6]發現亞洲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差異很小Mohanan(2007)[7]認為印度風險投資達到了一個起飛階段,各種形式的風險資本變得更加容易獲得。Ahlstrom(2007)[8]回顧了中國的風險投資文獻,研究了中國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歷程和未來的前景。Jingu(2009)[9]研究了深圳創業板的演化。
初始投資規模方面的影響:Valentin (2008)中等規模的藥物開發公司誕生的更快、更集中,同時能夠更早、更快的產生專利和項目。但Masson(2002)的研究認為初始投資規模對投資回報的作用不明顯。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方面的分析:Fritsch (2008) 認為創業風險投資這種區域分布不平衡性可以用信息不對稱理論來解說。Ahlstrom(2007) [10]指出政府部門與風險投資機構間的投資意向差異導致了中外風險投資特征的不同。
2.國內在風險投資方面的研究
我國對風險投資的探索與發展始于1984 年,對風險投資的研究起步較晚,但也獲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在創業板即將開設之時,汪潔(2009)[11]創業板市場的推出為我國的風險投資提供了暢通的退出渠道,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張楊青,單雪雨(2009)[12]提出相應的改善創業投資弱集聚地區發展創業投資的策略。陳工孟,蔡新穎(2009)[13]對中國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差異性進行了研究。
3.簡評
國內外學術界對風險投資回報的研究甚少,一種對影響風險投資回報因素研究,另一種是基于統計數據的實證研究。由于風險投資回報的數據難以獲取,國內外學者對風險投資回報及其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較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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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汪潔. 創業板市場與我國風險投資相關問題研究[D].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12] 楊青. 基于共生理論的創業投資集聚的形成機理研究[J].科技創業月刊, 2009,(10):34-36
論文摘要:建設北部灣經濟區自匕海)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體系是如海市生產力捉進中心開展科技金融服務工作的出毅和落腳點。一方面,通過體系建設可以有效緩解本地區科技創新投融資困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另一方通過體系建設可以拓展北海市生產力捉進中心服務領域,延長服務鏈,實現良性和可持續發展。文章針葉北滿彭瓦海科技創新投融資現狀,思考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基本架構、功能設計、近期任務、三年規劃及保障措施。
1北部灣經濟區(北海)科技創新投融資現狀
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在促進廣西北海市經濟發展,特別是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科技創新和企業成長過程中,常常都遇到資金瓶頸問題。
2010年4月,北海市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北海中心)開展了“北海市科技創新投人現狀”調研,調研樣本分析表明:
(1)北海科技創新融資結構的特征是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投入和金融渠道融資所占比例較少。
(2)融資難問題被85%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70%高新技術企業列為企業面臨的首要困難。
(3)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普遍認為科技創新存在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是:①渠道狹窄,融資方式單一。雖然政府以各種形式給予不同程度的資金支持,但與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相差甚遠;同時,由于北海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本市場不健全,風險投資尚未起步,因此在企業技術創新融資方面除了從民間籌集到少量資金外,只能將銀行貸款作為融資第一選擇,狹窄的融資渠道和單一的融資方式成為限制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瓶頸。②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有限。科技企業無形資產多,有形資產少,成長性高,收益性好,但目前銀行系統重有形資產,輕無形資產價值,重企業以往業績,輕未來成長性。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銀行融資成本高且效率低,大量極具成長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得不到金融資本的支持。
(4) }75%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認為,優秀的科技中介機構可以為企業融資提供優質專業服務,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
(5) 95%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認為,政府應該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財政稅收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創業投資環境。
調研結淪:要破解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題,一是政府要加強政策和資金引導,優化融資環境;二是改變目前單一的融資結構,建立靈活多樣的融資渠道;三是建立專業的科技投融資中介服務隊伍;四是加強政府、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之間的融合、交流、溝通與合作,構建北部灣經濟區(北海)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體系(以下簡稱投融資服務體系)
2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
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是:逐漸形成立足北海,輻射北部灣經濟區,服務全廣西,投融資機構相對聚集,投融資服務相對活躍,具有較大輻射帶動功能的投融資服務中心,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商業信用為基礎,政府為保障,投融資服務機構為紐帶的市場化、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的投融資服務體系;多層次、多渠道聚集各類國內外資金,緩解科一技創新活動中的融資困難,突破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瓶頸,促進科技成果走向市場,實現產業化,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快速成長,提高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奉獻;同時,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促使企業積極參與技術創新和科技創業活動,推動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木地區經濟、社會的良性和可持續發展
3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基本架構
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基本構成要素是:企業、金融、中介和政府構建投融資服務體系就是要建立和不斷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價值鏈、金融產品供應鏈、中介專業服務鏈和政府引導推動鏈,井實現各鏈條之間的無縫鏈接與相互促進
北部灣經濟區(北海)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應放在以下4個方面
3.1優化科技企業價值鏈
北海市有科技型中小企業300多家,高新技術企業2010年年底有望達到25 - 30家,有一批像“新未來”“果香園”“深藍”“輝煌”這樣擁有自主開發技術成果、成長性較好的企業,也有一批像“石基”“寧能”“創新科”這樣從發達地區轉移過來需要對原有技術成果進行第二次開發、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有良好市場前景的企業;同時,在2005年開始的百名博上北海創業行動中,北海市已沉淀了50個左右的創業創新項目,本地區企業創新活躍,項目儲備充分但是,因為缺乏專業引導和系統支持,許多企業的投資價值還沒有充分體現或發揮出來投融資服務體系將幫助這些企業優化科一技企業價值鏈,增強企業融資能力和融資水平。例如:①幫助企業進行項日篩選與商業策劃,為重點項目提供商業計劃書、技術和市場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②重視無形資產,對企業的專利、商標等可評估、可作價的資源進行有效管理;③幫助企業建立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資產負債合理、依法合規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管理制度
3.2豐富金融產品供應鏈
目前,北海企業科技創新外源性資金來源主要包括:①間接融資,如銀行資金;②直接融資,如股權融資;③政府財政支持,如無償撥款、貸款貼息、種子資金、創新基金等但這些資金無論是在資金量方面,還是在資金品種方面都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科技創新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建設一方面要幫助企業深化與現有金融產品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拓展新的金融產品(如籌建科技成果轉化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天使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等),助推科技金融專營服務機構發展,建立科技型企業貸款擔保體系等,多層次、多渠道聚集科技創新投融資資源,豐富金融產品供應鏈。
3.3提升中介專業服務鏈
在現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日常服務的基礎上,引導中介機構進入投融資服務體系,開展科技創新投融資專業服務。例如: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對接服務平臺,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業風險投資、銀行信貸、產品保險、貸款擔保、債權融資、私募融資、增資擴股、上市融資、;個購重組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咨詢服務;在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和技術市場開展技術產權交易服務,制定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細則和投資交易方法,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提供幫助等
3.4強化政府引導推動鏈
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者,在科技創新投融資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是引一導、推動和組織,具體體現在2個方面:
(1)直接投資。例如,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子資金的支持力度,設立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等,將政府扶持資金的作用從目前的“消耗性”扶持變為“循環性”扶持,從低效的投人變為有放大效應的投人,實現政府扶持資金資本化運作
(2)通過制汀和完善配套政策(如財政、稅收和采購政策等),支持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例如,允許高新技術企業按當年銷售額的3%一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于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建立和完善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各種類型的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到本地區發展;組建專門信用擔保機構,設立擔保基金,為科技創新項目提供貸款擔保和貼息貸款等
4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功能設計
4.1投融資聚集功能
通過服務體系建設,吸引、聚集閏內外投融資機構使北部灣經濟區(北海)成為西南沿海投融資機構相對集中的區域,并通過設立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等方式引人國內外資金設立投資機構。
4.2融資服務功能
通過服務體系,收集和分析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成果、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市場潛力及是否具有高成長性等方面的信息,將優質的科技企業和科技創新項目推薦給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通過服務體系將融資業務資源(包括銀行資源、信用擔保資源、技術產權交易資源、風險投資資源、上市融資資源、基金資源、股份制改造資源等)介紹給企業,協助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根據科技企業的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解決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實現投融資雙方的有效對話和溝通
4.3創新扶持功能
服務體系創新扶持功能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積極主動幫助企業申報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級科技計劃項日,根據創新活動的不同階段和類型申請各類政府扶持資金,促進企業科技創新;二是與政府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和產業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二是與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和融資顧問機構緊密合作,為企業科技創新融資活動提供專業輔導
4.4創新引導功能
服務體系將設立“北部灣經濟區創業引導資金(基金)”引人風險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等資金或基金將選擇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通過參股、貸款、擔保等方式支持企業科一技創新活動,}#=根據企業科技創新不同發展階段的需要,給子不同方式的資金支持,體現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引導功能
4.5技術交易功能
服務體系通過現有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技術產權交易服務,將有效促使科技成果產業化,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融資難的問題。同時,通過開展技術產權交易服務,可以吸引國內外的創新技術和科技成果落戶北部灣經濟區,改變本地區自主創新后勁不足、創新資源缺乏等局面_
4.6投融資放大功能
服務體系通過設認“北部灣經濟區創業引詳資金(基金)”,引人風險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等,使得進入企業科一技創新活動的資金不再是過去單一的無償資助形式,而是增加了股權投資、跟進投資、風險投資、小額貸款、知識產權抵押等多種形式,引領更多的社會資本、民營資本進人到科一技創新活動,發揮投融資的放大和拉動效應。
4.7創業孵化功能
為擬創業人員提供創業信息、商務計劃書編制、創業培訓,以及工商登記等政務和相關行政許可申報服務;為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項目診斷、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籌資融資、財稅申報、法律援助等輔導服務和創業場地等
5投融資服務體系的近期任務
(1)設立北海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首期引導資金不低于400萬元;初步建立本地區科技創新投融資運行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吸納金融機構或其他社會資金注資,為下一步建立具有一定資金規模的“北部灣經濟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奠定基礎。
(2)提升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子資金運行效率及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區域性資本市場服務功能,為5一10個項日提供種子資金支持,為2家以上企業進行產權交易服務,為2一5家企業或項目提供技術產權(無形資產)交易服務
(3)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中心(公司),爭取與銀行、投行、評估等機構合作,打造北海市科技創業投融資一站式服務窗口,集融資、信息交流、咨詢服務、資源整合為一體,為企業的創新創業活動進人資金和資本市場提供服務窗日和切人模式)服務企業30家以上,為企業提供投融資、技術轉移、科一技成果轉化、政府資金申報、令利與標準等咨詢與服務,建立服務示范企業10家以上
(4)引導2一3家創業投資機構或風險投資機構進人北海科技型中小企業,直接投資額為2 000萬兒以上,幫企業分擔風險,為企業帶來先進的管理理念和規范的管理體制
(5)探索北部灣經濟區國家小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提供信息化、專業化服務的機制與模式,培育北海中心服務品牌,建立服務質量標準,提升品牌價值和增值服務能力,提高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實現北海中心良性和可持續發展
6為完成近期任務所作的前期工作積累
(1)目前已基本確認首期北海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的資金來源北海市科技局、北海市卜業園管理委員會、北海市高新園區管理委員會和北海中心于2010年7月底達成合作意}句,決定共同設立“北海市科一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首期資金注人額不低于400萬元
(2)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J’資金運行情況良好,為扶持資金資木化運作積累了經驗
2008年4月25日,北海市科技局出臺了《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子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設立了“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子資金”,由北海中心負責資金籌措和項目的組織、評審與跟蹤首期種子資金運作取得獷圓滿成功,第二期于2009年12月啟動,日前運行情況良好
(3)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發揮了區域性資本市場服務功能。2007-2009年,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和北海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共同投資進一步完善了北海市產權文易市場的服務功能,該中心已經為北海、欽州、防城港3個市的6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股權登記、托管、轉讓、質押、查詢、分紅、派息、饋贈和變更服務,這6家公司已在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正式掛牌交易,已有1家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1家企業通過了上市輔導期。同時,還為4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組建、增資擴股、資產重組、融資等提供服務。
(4)已引人1家風險投資公司進人北海高新技術企業,直接融資1 000萬元。這是北海中心積極探索依托金融資本市場,為高新技術企業直接融資的一項嘗試。
(5)初步建成了北部灣經濟區科技創新投融資資源信息數據庫。該信息數據庫現已錄人300多條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信息與項目信息、200多條金融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信息、200多條技術前沿報告及案例分析信息等。
(6)北海中心已與上海浦東生產力促進中心、廣東生產力促進中心、廣西現代物流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兄弟單位達成合作約定,它們將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信貸融資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服務等方面為北海中心開展業務活動提供專業指導、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
7投融資服務體系的三年規劃
(1)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融資擔保、信貸風險補償等服務試點,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評價體系和多層次多渠道融資體系。
(2)啟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培育工程,根據企業的不同成長階段,積極幫助、協調、引導企業開展規范改制、規范運作和擬定上市方案等,推動企業上市融資尋求發展,建設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服務機構和團隊。
(3)設立北部灣經濟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爭取由財政資金、銀行(如國家開發銀行)、商業性金融機構、北海市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共同組建創業引導基金,吸引境內外投資機構來北海設立創業投資公司。
8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的保障措施
8.1編制規劃
根據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及實際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與區域產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的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明確目標和任務,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8.2政策促進
根據北海市委、北海市政府制定的臼匕海市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總體方案》,對現有的相關扶持政策進行創新、補充和進一步完善,引導和鼓勵國內外投融資機構到北海開拓業務,吸引和帶動社會投資,加快推動服務體系建設。同時,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大對服務體系建設和運營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