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本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為合格工程標準為依據, 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專用條款
2.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工程量清單
5、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
七.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6套.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發包人委托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 承包人委托的職權:
項目經理:
八.雙方約定現場工程師工作職權: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工程師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九.發包方的工作:
1.在開工前7日內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在開工前7日內完成;
3.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在開工前7日內完成;
4.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在開工前7日內完成;
5.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十.承包人的工作:
1.在每月1日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產負責安全保衛;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按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十一.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日期 :
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在開工前提交,工程師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十二. 工程質量檢驗 :
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十三.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
基礎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主體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十四.安全施工與檢查 :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 費用.
十五.合同價款確定與支付 :
工程取費按丙類計算,執行現行內蒙地區定額標準結合圖紙和實際工程量為計算依據,參照當地的政策.法規.文件.現行材差和人工費調差.主體兩層封頂后發包方支付以完工程量80%工程款,主體全部封頂后發包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款,裝修工程中期發包方支付裝修工程的造價60%工程款,完工驗收合格后一月內支付工程款額度達到工程總造價的95%.
十六.工程量的確認 :
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十七.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5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在約定支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支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 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十八.材料設備供應 :
由發包人所供應材料必須符合使用標準并且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工程竣工結算時執行地區定額材差指導價格.
十九.工程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二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15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5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15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16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5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11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0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十一.違約、索賠和爭議 :
爭議發生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違約方并承擔工程總造價 5%違約罰金,并承擔給對方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十二.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二十三.保險 :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二十四.合同終止和解除 :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驗收合格并且工程款結算完畢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或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十五.工程保修范圍和時間:
保修范圍有防水項目保修期限2年. 給排水項目保修期限1年.供熱項目保修期限2年.維修經費使用預留的5%保修金.
二十六.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兩份,副本四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
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就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發包人(甲方):____________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和誠信原則雙方就___工程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1.3承包范圍:____________(群體工程應附《工程項目一覽表》見附件))
1.4承包方式:____________
1.5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工程質量:______________
1.7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
本價款為包干價,除本合同明文規定以外,不因任何原因做任何調整。
第二條 甲方工作
2.1開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份,并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條件,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2指派 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委托 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公司任命 總監理工程師,其職責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并將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協助乙方保障周圍建筑物及裝修、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
2.5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2.6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
2.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工作
3.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需要乙方二次設計的工程,由乙方提供經甲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和作法說明 份,并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二次設計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3.2指派 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4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古樹名木。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消納等工作,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周圍單位(住戶)的關系。
3.5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3.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關于工期的約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征得乙方同意,如果乙方能夠做到的,不應拒絕。
4.2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3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4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24小時以上(一周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 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制訂的與本工程項目有關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5.2本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3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若甲方要求復驗時,乙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合格,甲方應承擔復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復驗不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 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六條 工程價款支付
6.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
序號 付款次序 付款金額 占合同價款 百分比 付款時間或付款條件
說明:若第一次付款為定金或預付款,應在"付款時間或付款條件"欄中注明
6.2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 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
第七條 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
7.1 本工程甲方負責采購供應或由甲方指定的材料、設備(見附表件二《甲供材料設備一覽表》和附件三《甲控材料設備一覽表》),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凡約定由乙方提貨的,甲方應將提貨手續移交給乙方,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用。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后,由乙方負責保管,保管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由于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2 凡由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1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否則,由此導致的有關部門不批準、不驗收或造成安全事故,由責任方承擔。
8.2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他相關的法規、規范。
8.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后果。
第九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9.1甲方不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應付工程款總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價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乙方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為獎勵。
9.3工程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應無償返工或修復,因此而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乙方承擔9.1條逾期交工的責任。
9.4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古樹文物不變損害,否則應照價賠償。
9.5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9.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9.7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9.8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0.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附則
12.1本工程需要進行保修或保險時,應另訂協議。
12.2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12.4附件
(1)工程項目一覽表
(2)甲供材料設備一覽表
(3)甲控材料設備一覽表
(4)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5)會議紀要
(6)設計變更
(7)工程預算書
(8)其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人: 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戶名: 戶名: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建設工程基本情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招標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投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工程實施條件
1.工程批準文號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圖紙設計單位及交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招標、計價及評標定標方式
1.招標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計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評標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業務范圍
擬定招標方案;
擬定招標分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派員組織申請人報名登記;
審查報名申請人投標資格;
編制招標文件;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編制標底;
組織開標、評標;
參與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方的義務
1.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招投標活動;
2.在委托書的受權范圍內為委托方提供招標服務,不得將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服務轉讓給第三方;
3.有義務向委托方提供招標計劃以及相關的招投標資料,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解釋工作;
4.對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內容保密,方工作人員如與本工程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系應主動提出回避;
5.對工程中提出的技術方案、數據參數、技術經濟分析結論負責;
6.承擔由于自已過失造成委托方的經濟損失。
六、方的權利
1.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人為干預;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范內辦理委托項目的招標工作;
3.有權要求更換不稱職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參與招標活動的委托方人員;
4.承擔由于自已過失造成委托方的經濟損失。
七、委托方的義務
1.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無償、真實、及時、詳細地提供招投標工作范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包括建設批文、資金證明、工程規劃許可證、地質勘察資料、施工圖紙及審核通知書等);
2.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委派熟悉業務,知曉法律、法規的聯系代表配合方工作;
3.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對方提出的書面要求在_________日內做出書面的回答;
4.承擔由于自已過失造成方的經濟損失;
5.對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投標相關問題的保密;
6.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簽訂完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簽定合同后7日內提交通州市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
7.委托資質項目中如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應書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權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有權參加委托工程招投標的有關活動;
2.有權了解招投標活動的計劃安排,并可要求方提供招標階段(保密事項除外)和全過程書面報告;
3.有權要求方更換招標過程中不稱職或應回避的人員;
4.有權參與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和考察工作;
5.有權參與開標、評標以及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的全過程工作。
九、招標服務費的收取辦法
1.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中標價的_________%或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咨詢服務費;上述費用中:
含甲方繳納的媒體信息服務費;
含甲方及中標人繳納的市招標投標服務所綜合服務費;
不含甲方繳納的媒體信息服務費
不含甲方及中標人繳納的市招標投標服務所綜合服務費。
2.此咨詢服務費于:
本協議簽訂后,委托人先預付_________%余款在領取合同備案通知書后一次性付清;
領取合同備案通知書后一次性付清;
委托人與中標人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一周內付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委托方指定聯系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爭議
1.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得違約;
2.由于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由于違約造成第三方(中標人)損失的,也由違約方在賠償另一方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第三方損失;
4.雙方對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簽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委托方與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管部門調解。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爭議:
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十二、合同份數及分送責任
1.本咨詢合同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招標中心建設工程科壹份;
2.通州市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建設工程科壹份由乙方送達。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 方(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委托書
茲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稱)____________(工程內容)的(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招標事宜,有效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
擬定招標方案。
擬定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派員組織申請人報名登記;
審查申請人投標資格;
編制招標文件;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編制標底;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體職責、權利義務詳見招標合同。(注:自招標公告至組織開標、評標所形成的資料、文件由你單位加蓋公章,我單位均予以承認,中標通知書由我單位簽發)
法人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Abstract: The author intends to fi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old and the new ver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late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contribute to enterprises better safeguard their interests in practice.
關鍵詞: 新版施工合同;合同條款對照;合同管理措施
Key words: new construction contract;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contract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9-0067-02
0 引言
自2013年7月1日起,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稱新版施工合同)開始正式實施。《示范文本》雖屬非強制性使用文本,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其法律地位應屬建筑行業的交易習慣,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時候可作為判案的根據。因此,認真研讀新版施工合同十分必要。
1 新舊版施工合同條款對照比較
新舊版施工合同條款對照比較如表1所示。
2 新版施工合同下承包人加強合同管理的措施與建議
2.1 重視合同交底 雖然新版施工合同扭轉了多年來合同文本不利于承包方的局面,但由于其并非強制使用的合同文本,而建筑市場長久以來都是發包人主導的買方市場,在合同談判過程中發包人很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刪除對發包人不利的條款,因此承包人應在熟讀新版施工合同的基礎上進行合同談判,避免稀里糊涂中提高了自身風險。另一方面,新版施工合同在尋求突破與創新的同時,也對承包人作出了許多默示條款,如:7.8.2款、12.3.3款、12.3.4款13.3.1款、14.2款、19.1款、19.4款、19.5款等,這對于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合同簽訂后,應由合約部、顧問律師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梳理其中的法律風險,并向項目經理等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2 加強資料歸集 新版施工合同多處提到了“書面形式”的用語,這提醒施工企業應注意保存與監理人和發包人的書面溝通文件。特別是在出現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發包人違約等可能引發索賠的情況時,應注意保存相關的會議紀要、往來函件、施工記錄等,重要文件應要求發包人、監理人簽字確認;有條件的可以通過拍照、錄音錄像完善相應的證據材料,以便更好地主張權利。
3 結語
新版施工合同構建了以監理人為施工管理和文件傳遞核心的合同體系,注重平衡發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增加了商定或確定制度、合理調價制度、工程移交證書制度、缺陷責任期制度、爭議評審解決制度等,更加規范了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同時,我們還應看到新版施工合同的執行對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企業應重視組建合同管理的專業力量,以更好的適應未來的建筑市場。
參考文獻:
[1]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于建設工程是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不僅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普通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且強調承發包雙方均應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能力和資質,同時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做出諸多限制性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相對于普通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這項工作。
一、重視對建設工程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是指建設單位,包括受委托發包的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審查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審查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目前,國家基本設施建設項目都是由建設單位成立的項目法人發包的。因此,承包方應派出法律顧問人員到項目法人登記注冊地的工商機關查詢該法人的設立情況,就股東構成、注冊資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檢等問題進行核實確認,以確保發包方具備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此過程中,施工企業要警惕以“籌建”機構名義發包工程的陷阱。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的規定,籌建企業應當申領《籌建許可證》,未申領籌建許可證的,不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筆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縣政府為引進工業項目,在許多審批手續未完成的情況下設立工業園“籌建處”,該籌建處未進行任何工商登記就對外發包工程,最后相關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業的工程款至今沒有得到支付,給施工企業帶來了損失。
2.依據建筑許可制度,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審查發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城市規劃法》第3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發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對外發包工程的基本條件。對于不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雖然不需辦理規劃許可證,但也應具有有關行政機關批準該項工程開工建設的文件。規劃許可證和有關行政機關批準建設的文件是證明建設單位具有特定工程項目發包資格的法律依據,應當嚴格審查。
(2)審查發包方是否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的批準手續。《城市規劃法》第31條規定:“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章規定,國家建設用地要按規定的程序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該條例第五章規定,興建鄉(鎮)村企業要持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才能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是農村村民建設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經鄉政府或縣政府批準,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任何建設工程都不能實施。因此,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用地批準手續,也就沒有資格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作為建設單位,只有在同時具備了報建批準手續和用地批準手續后,才能證明其在報建和用地方面具備了發包該項工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通過審查委托手續,確定發包方人的資格。
因不具備建設工程發包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某些建設工程的業主有時會委托專業機構或公司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如廠房、廠區鐵路線建設等工程。這時候,發包方與專業機構之間形成的是法律關系。施工企業承攬該類工程應注意嚴格審查發包人對人是否有授權?授權的具體范圍是什么?人發包建設工程,應當取得建設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發包工程的單位或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個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續外,還應具有前述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的手續。目前,在建設工程市場上虛構建設工程項目、冒用建設單位名義發包工程的違法現象層出不窮,應當引起施工企業的重視和警惕。
4.通過審查施工許可證,判斷施工行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發包方應在開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不領取開工許可證就意味著發包方的發包行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條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二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雖然施工許可證僅是開工的必備條件,不是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但建設單位如果在開工前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在開工后亦不能補辦施工許可證,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施工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進而將影響整個施工合同的效力。
5.對照《建筑法》審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外分包工程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進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規對分包行為進行了嚴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攬分包工程時,施工企業首先要確定總承包單位已經與建設單位(業主)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尚未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無權以總包人名義簽訂分包合同。其次要確定分包行為經過建設單位同意,并在總承包合同或其補充協議中定有準許分包的條款。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業主同意總承包單位分包應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對工程是否屬于工程的主體結構進行確認,建筑工程的主體工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中,注意對承包方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
1.審查承包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自然人不具備辦理資質證書的條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體。自然人不但沒有資格進行建設工程專業分包,而且沒有資格進行勞務分包,所簽合同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在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中,明確規劃“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種類和等級。
根據《建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施工企業注冊的經營范圍、資質類別和等級的不同,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前,認真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種類和等級,是避免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現象發生的根本保證。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人;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42(2016)05-0054-04
1引言
“監理人”這一稱謂最早出自于2000年正式實施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簡稱2000版監理合同)。這一稱謂是由1995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以下簡稱95版監理合同)中的“監理單位”演變而來。2012年實施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以下簡稱2012版《監理合同》仍沿用了這一稱謂。2013年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簡稱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監理單位”改成了“監理人”。但是這一改變值得商榷。
2我國監理人內涵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監理行業和相關的合同文版中,有“監理人”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不同的稱謂及內涵表述,但是存在著職責范圍重疊甚至矛盾的問題。2.1監理人與監理單位2000版監理合同定義監理人為: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95版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監理單位”是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以下簡稱2013版監理規范)中相應的名稱為工程監理單位,其定義為: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根據以上合同文本及監理規范對“監理人”與監理單位的定義,可以認為,“監理人”指的就是“監理單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指的是自然人,則可以表述為企業法定代表人。2.2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內涵(1)總監理工程師2012版監理合同定義為: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2)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沒有相關的定義。2013版監理規范定義為: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崗位的監理工作,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等活動的人員。(4)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是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簡稱,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該指出的是,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4.2條款中監理人員包括了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本文認為,這種把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并列放置的做法是錯誤的,這里的監理工程師實際上指的是專業監理工程師。2.3監理人的義務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2012版監理合同中第2條款規定了監理人的義務,然而,只有2.3子條款—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是監理人應盡的義務,而其他工作內容和職責都是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范疇。譬如監理人的工作內容有10項與2013版監理規范中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相同,包括:①編制監理規劃;②主持監理例會;③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④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⑤審查工程開工條件;⑥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⑦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⑧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⑨參加工程竣工驗收;⑩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等。除此之外,2012版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人的工作內容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相混淆,包括:①編制監理實施細則;②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③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等。這些工作內容是2013版監理規范中規定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根據以上分析可知,監理人與監理工程師內涵是不同的,但是2012版監理合同卻把兩者的義務與工作職責混為一談。同樣的問題存在于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文本的矛盾上。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工程師”表示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而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取消了“工程師”,這一稱謂,用“監理人”代替“監理單位”。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屬于“工程師”的職責與義務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幾乎全都換為“監理人”擁有,除第4.4條款“商定或確定”外。第4.4條款規定:如果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對雙方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總監理工程師照合同約定做出公正的確定。這里的問題有兩個:第一,原本是“工程師”的職責與義務卻絕大部分由“監理人”取代不符合實際,這一點和2012版監理合同相同,不再贅述。第二,第4.4條款“商定或確定”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是總監理工程師的義務,但在在2012版監理合同第2.4.1條款“履行職責”中,是“監理人”的職責。即同樣的工作內容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由總監理工程師執行,但在2012版監理合同中由監理人履行。可見,不僅同一合同示范文本有關“監理人”的內涵模糊,而且不同合同示范文本之間有關“監理人”的職責也相互矛盾。
3國內外相關概念對比
3.1《監理合同》與白皮書我國監理制度的建立借鑒了FIDIC合同條件。2000與2012版《監理合同》是根據FIDIC合同條件-FIDIC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白皮書)的內容改寫(以下簡稱白皮書)的。“監理人”這一稱謂與白皮書中的“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的概念相對應。自2000版《監理合同》開始,“監理人”取代“監理單位”,2012版《監理合同》沿用“監理人”這一稱謂。但是,白皮書中的“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與我國“監理人”的內涵不盡相同。白皮書中的“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這一點可以從白皮書中“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的定義得以印證。該定義敘述:“咨詢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專業公司或者個人接受業主雇用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咨詢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即在FIDIC條件下,“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即能夠以公司的名義也能夠以個人的名義為業主服務。3.2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新紅皮書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據FIDIC合同條款-FIDIC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的內容改寫(以下簡稱新紅皮書)的。“監理人”這一稱謂與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的概念相對應。因此,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使用“工程師”這一稱謂,恰好對應于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直到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頒布實施,“工程師”這一稱謂被“監理人”所替代。但是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與我國“監理人”的內涵不同,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指的是由業主命名并為業主服務實現合同目的的人員以及在投標函附錄中指明的人員,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師的撤換)隨時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員。對比發現,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是自然人,而我國監理合同中的“監理人”指的是法人。白皮書中“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既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是合同的簽訂者也可以是合同的執行者。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僅僅是業主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兼管理人員,而我國“監理人”是法人,是監理合同的簽訂者,不是執行者。監理合同的執行者是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這就是我國“監理人”與FIDIC條件下“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和“工程師”(Engineer)的內涵差異。
4完善相關法規的建議
我國《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款規定: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所以監理人除履行2012版《監理合同》2.3子條款款外,其余工作內容都應該由監理機構中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他監理人員完成的。這和我國《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款的規定相吻合。實際情況也是如此。在監理工作中,監理方對承包人作出的各種批示、審查、審核、檢查、指示、通知、建議、檢驗等類似行為,都是由監理機構的的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下達并簽和蓋章,包括處理承包人或發包人各中索賠和協調他們之間的爭議等,而只有在承攬監理任務的初期與發包人鑒定監理合同時,才由監理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所以,監理合同把“監理單位”改成“監理人”值得商榷。第一,“監理人”的概念不統一:在同一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監理人”有時表示企業法人,有時表示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第二,2012版監理合同2.4.1條款與《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款相互矛盾。《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總監理工程要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而2012版監理合同2.4.1條款規定: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同一條款內容,《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使用“總監理工程師”,而2012版監理合同使用“監理人”。第三,使用“監理人”這一稱謂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不統一:我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2013版監理規范都沿用“監理單位”這一稱謂,而沒有改用“監理人”。譬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這里的工程監理單位就是指的2012版《監理合同》以及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監理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工程監理制有別于國外項目管理制。我國工程監理制的特點之一是市場雙重準入制,即監理企業資質準入制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準入制。因此,監理工程師不允許個人執業。《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將會受到處罰甚至會追究刑事責任。而國外項目管理制允許“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或“工程師”(Engineer)個人執業。根據以上分析與研究,我國“監理人”的內涵不夠清晰,與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內涵有重疊,并且他們職責相互矛盾。為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以下建議:(1)在2012版《監理合同》中增加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概念,和監理規范相一致。(2)應把2012版《監理合同》中第2.1.2子條款的監理工作內容分別劃為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承擔,和監理規范第3.2條款監理人員的職責對應。(3)把2012版《監理合同》中第2.4條款履行職責的所有子條款中的監理人改為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款規定統一。(4)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監理工程師的概念。(5)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概念,并把第4.2條款監理人員中的監理工程師改為專業監理工程師。(6)把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4.3條款監理人的指示改為監理工程師的指示。
5結語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工程監理制度,但是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還不完善。因此,明確“監理人”的內涵,理順“監理人”、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關系,有利于完善我國的監理理論,健全我國的監理體制,提高我國的監理工作水平。
參考文獻
[1]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0.
[2]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5.
[3]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9.
[4]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3.
[5]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2.
[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3.
[7]FIDIC.Condition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S].1999.
[8]宋曉剛,趙利,趙樂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下工程監理的發展對策[J].建筑經濟,2015(8).
[9]王家鼎.聚焦我國監理人的二元性[J].建設監理,2015(6).
[10]梁曉春.對新版監理規范兩類監理人員定義的商榷[J].建筑經濟,2014(1).
[11]曹元.論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與責任[J].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13(1).
關鍵詞:造價控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22014902
1施工階段加強工程造價控制的重要意義
工程施工階段的造價控制是指通過相應措施將工程施工階段中的造價值控制在先前擬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造價進行有效的控制,能夠保證項目按照預定目標實施并完成,從而實現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對于整個建筑行業的發展也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所以,工程參與各方都應重視如何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但是,目前建設項目的造價控制存在不到位情況,主要表現在施工圖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的情況比較突出。因此有必要對如何加強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控制進行具體分析。
2加強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控制工作
2.1落實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抓好工程項目前期各項工作計劃,特別是設計階段的相關工作。設計階段工作質量對后期造價控制有重大影響,具體表現在提高前期設計工作質量,可以避免后期對圖紙進行大的、頻繁的變更,從而避免影響工程的工期和造價控制。根據既有研究數據表明,初步設計階段對投資的影響約為20%,而技術設計階段對工程投資的影響更大,達到了40%。有的項目甚至更高。但是,目前項目建設方對于設計階段工作對于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因此,各方對于設計階段工作要給與充分重視,主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建設方明確項目的建設標準。其次要求設計人員同建設方加強溝通交流,明確建設方的基本要求,同時具備一定的造價知識,樹立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思想。最后,加強各專業設計人員的溝通與交流,保證各專業設計之間進行有效配合,避免后期的變更和修改,造成實際造價值的提高。
2.2制定有效的合同
工程施工階段實際上就是合同的履行和實施階段。同時合同能夠作為后期工程實施階段解決雙方的爭議一個有效的依據。因此,合同對于施工階段造價控制工作有著重要意義。建設方必須給與高度重視。制定有效合同主要包括確定合同類型和合同相關條款兩部分工作。合同類型和條款的制定主要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面就相關分別予以說明。
2.2.1選擇一個有效的合同類型
2013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規定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其他合同幾種。根據GB50500-2013條款7.1.3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采用單價合同;反之,對于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形式。在此需指出的是,在建設市場上,招標方處于主體地位,因此為有效規避自身風險,往往傾向于選擇固定合同形式。而投標方為爭取項目,接受招標人提出的條件。但是在施工過程中,則會采取各種方式爭取提高價款,從而影響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的控制。同時,固定總價合同對于招標方有利是建立在工程量只會增加的基礎上,反之;如果工程量發生減少,招標方反而不利于風險規避。所以根據上述條款及實際分析,具體采用哪種合同形式,雙方要綜合考慮項目規模、工期、風險因素進行確定,采用風險合理分攤的做法,選擇有效的合同類型。
2.2.2合同相關條款的擬定
合同條款是工程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遵照執行,同時也是雙方解決爭議的主要的依據內容。因此,合同條款的擬定對于后期工程造價的控制以及爭議的解決都有重要意義。可以參照最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詳細制定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相關內容。其中對于工程造價值影響比較大的內容主要有:工程價款調整的規定、工期、質量、相關規定、索賠的具體規定、甲供材料費的處理方式。
(1)合同價款調整條款。合同價款調整主要由工程設計變更、相關資源價格的變化、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變化引起,包括單價調整和總價調整。合同管理人員要在合同中明確何時可以進行單價的調整、具體的調整方法和規定。目前常用的方法可以參照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幅度達到原始招標工程量清單的15%時,可進行單價的調整。單價調整的方法則可以參照13版清單9.6.2條的規定,增加工程量部分的綜合單價可適當調低;如工程量發生減少,剩余部分工程量綜合單價適當調高。對于因資源價格變化導致合同價款的變化,一般可以根據清單計價規范附錄中提供的利用價格指數和造價信息兩種進行調整。施工合同中應寫明用到哪種方法,特別要將選用到的各種資源價格指數的時點進行明確。
(2)工期、質量相關條款。工期、質量雖然不直接表現為造價值,但是同工程造價密切相關,因此要在合同中對于工期給與明示,同時對于工期順延給出詳細可操作規定。質量標準則要給出明確的標準,一般是要求符合國家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特別是對于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程序、要求做出詳細規定。如有特殊要求,需在合同相關條款別說明。關于索賠的具體規定,則要在合同相關條款中詳細注明可以進行索賠的具體的事項的規定、索賠時效的說明、索賠處理程序。在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別強調了索賠時效的問題,超過規定期限,索賠事項不予受理。所以,雙方都應特別注意有關索賠時效的問題。
(3)甲供材相關條款。業主為了保證工期、質量,加強造價控制,自行供應主要材料。這部分材料稱之為甲供材。但在進行價款支付時,業主和施工方容易發生爭執,因此在合同中應明確甲供材的管理。首先根據GB50500-2013規定,甲供材價格進入綜合單價。簽約后,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扣除甲供材。在此基礎上,關于甲供材的管理問題的關鍵是甲供材退款時的數量和單價問題。甲供材的退款數量應按照工程計價定額同類項目規定的材料消耗量進行計算。甲供材退款單價的確定則要根據材料的供應方式,厘清雙方在材料管理中承擔的工作職責,合理進行確定。甲乙雙方協商,共同確定合理的扣回費用。關鍵一點是將綜合單價中甲方支付的材料費用進行合理扣除。總之甲供材的管理是一個復雜問題,雙方容易發生爭端,因此,應在合同中就相關問題明確,盡量避免今后發生爭議,有利于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2.3加強施工過程中造價控制
(1)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為工程造價的控制提供制度的保證。首先是嚴格、規范現場簽證的管理制度。可以加強現場簽證的權限管理,同時對簽證內容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對簽證費用要根據合同相關規定進行準確計算,有效實施工程造價的控制。其次要嚴格工程變更的管理。要求嚴格執行設計圖紙,不允許隨意發生變更。如必須發生變更,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各方共同協商,進行技術經濟的論證。在進行變更時,要更多的將工程的實際需要同經濟性相結合。
(2)加強材料、設備管理。材料、設備對于項目的造價控制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首先工程的材料、設備費可以占到工程造價的70%,有些項目甚至更多。其次,材料設備質量對于工程質量有著重要影響,而質量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造價。所以,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規定的材料規格和用量。還可以由建設單位負責供應主要材料和設備,合理確定用量較大材料的采購時間點、各次的合理采購量,達到保證工程質量和控制造價的目的。
2.4加強對造價管理人員素質能力要求
以上從工程設計、合同擬定、工程實施中的管理制度擬定等方面分析了如何加強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其實,上述所有的因素都離不開執行的主體:造價管理人員。所以下面就施工階段造價控制工作對于造價管理人員的具體要求作出分析。首先,造價人員要加強對于工程造價控制重要性的認識。目前,很多造價專業人員對造價控制工作重視不夠,具體表現在對工程量的計算投入大量時間精力,而對于工程造價的控制關注度不夠,造成控制工作效果也不高。所以首先相關造價管理人員應提高對于造價控制工作的認識。其次,造價管理人員應從多方面著手,努力加強自身素質和能力。工程造價控制工作是一項結合了技術、法律法規、信息技術,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的專業工作。根據上述特點,要求相關人員首先需具備上述各方面專業知識。同時要加強學習,及時掌握最新的計價規定、規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法律、法規條文。同時具備一定的法律、合同管理、項目管理的知識。最后,要關注最新的計算機和信息技術,例如BIM技術。目前對于BIM技術較為成熟的結論是BIM是繼CAD之后的工程造價行業的。BIM集設計、施工、造價管理等各項工作為一體,有效提高了各項工作的協調,從而提高工作效率。所以,造價管理人員應熟悉相關知識,及時學習新的規范、技術,才能有效提高造價控制工作的效率,有效落實前面提到的一系列的措施。沒有人員作為有效的支撐,造價控制工作只是紙上談兵,很難收到成效。
3總結
工程施工階段由于不確定因素多、施工周期長、參與方較多等因素影響,容易發生造價值超出施工圖預算的情況,影響了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進行有效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控制是一項有重要現實意義的工作。要求各方人員加強認識,從項目設計階段開始,重點從管理制度制定、加強建設工程參與各方溝通協調、合同的制定、合同的實施入手,同時要造價人員要加強素質和提升能力,不斷學習,才能對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進行有效控制。
參考文獻
[1]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S].
工程造價廣義地講,是指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中建設單位所花費用的總和;狹義地講,是指在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所花費的成本以及在工程發包階段其投標價格和在工程結算階段從建設單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設費用。造價控制就是指把工程項目造價控制在批準概算內,這對建設、施工以及其他相關各方都非常重要。控制造價應從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設置工程造價控制總目標,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重要手段之一。
2當前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2.1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少承、發包雙方,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做逐條分析和認真訂立。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承、發包雙方各自為政,最終導致合同糾紛。
2.2簽訂合同不嚴謹,條款不全
水利工程投資巨大、涉及面廣、差異大、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其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
2.3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的原則
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而在實際工作中,如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最終將導致糾紛的發生。
2.4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
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有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設工程,便委托給監理公司,而目前監理公司的機構設置不規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難勝任建設單位的委托;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比較普遍。合同管理不嚴,不僅導致合同糾紛、工程造價失控,而且對整個水利建筑市場將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加強合同管理勢在必行。
3加強合同管理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合同管理既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同管理是指從制定招標投標文件、選定承包商開始到合同談判、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直至終止的全過程的、系統的管理。科學規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維護業主和承包方的正當的合法權益,使合同雙方愉快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減少合同糾紛,促進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最終實現工程造價的控制目標。要做到科學、規范的合同管理,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3.1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
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十分重要,沒有扎實而全面的基礎準備工作,合同管理是不能成功的。基礎工作做得越細,漏洞必然越少,雙方糾紛也就會少。基礎工作主要是了解國家政策和行業規定,工程量、設備、原材料價格收集齊全,深入市場調研,對有關技術了解清楚,各方面的情況掌握要及時,以便合理確定工程造價。這些工作雖是長期性的、繁瑣的,但也是十分重要的,沒有這些基礎工作,合同管理是很難做好的。
3.2認真實施合同管理的過程控制
要想控制好造價,只管好一個階段是不夠的,必須全過程實施合同控制管理。投資方要從投資項目一開始通過競爭選擇優秀工程咨詢單位,并與之簽訂工程咨詢合同;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把基礎工作做扎實,使投資估算建立在科學、可靠的基礎之上,編制好設計概算,這是控制設計和施工總造價的關鍵,也是合同管理的關鍵。
3.3慎重承諾,保證合同切實履行
施工合同的簽訂一般經過要約、新要約、更新的要約、最終承諾的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就成立。因此,對于合同條款要認真閱讀。即使是《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也應認真閱讀,理解實質并對照工程實際情況才能夠做出承諾。另外,合同是一個有機整體,對整個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各方面都應顧及。特別是工程價款的約定更應注意,除了約定的合同價款外,還有許多可能轉化為價款責任的約定,它們是隨相應約定條件是否成立而成立的隱含造價,有時這部分的價款數目也是相當大的,應注意防范和控制。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一些與簽訂合同時估計相差較大的情況,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協議,以彌補合同本身的缺陷,同時可以補充合同的形式調整合同價款;并以補充合同價款形式作為中期進度付款結算的依據,以免追加合同價款太大而難以執行。
3.4加強實施階段合同的管理
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是合同管理的關鍵階段。合同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著工程實施進度及一系列后續問題。因此,應當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1)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合同及補充合同協議乃至經常性的工地會議紀要等實際上是合同內容的一種延伸和解釋,應建立技術檔案,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并采取積極措施。
(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時限履行義務。《合同示范文本》對工程中的各項業務和意外情況處理時限都做了具體規定。承發包雙方、監理工程師都應在合同要求的時限內履行各自的義務,嚴格按照合同條款辦事,認真履行合同,并且隨時跟蹤工程的滿足性,及時解決問題;否則,容易引起索賠。
(3)做好處理合同糾紛、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因為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后,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使管理行為正規化、規范化,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賠與反索賠是合同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工程發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沒有一個承包商不要求索賠,即要求調增合同價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價控制,就必須進行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
(4)嚴格現場簽證制度。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經常出現各種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必須及時辦理現場簽證。由于簽證是雙方對事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可以直接作為追加工程合同價款的計算依據。目前工程項目施工中存在簽證缺少約束的現象,因此要嚴格簽證權限制和簽證手續程序,提倡只簽客觀實際情況而不簽造價,只簽實際工作量、臺班數、施工措施而不簽造價。結算部門應嚴把審核關,拒絕不合理的現場簽證。
(5)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是基本建設的最后一項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設項目經濟效益、檢驗設計、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對工程建設全過程中合同履約情況的最終檢驗,所以要認真檢查合同執行中對有關規定和條款的履行情況,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3.5創造合同履行的良好外部環境
大力倡導誠實信用原則,不該是業主或承包商,都應遵守誠信原則,這是企業信譽的核心,切不可為了局部小利益或眼前利益而做出不誠信的行為,不但使國家、業主投資利益受到損害,也使自己企業長期的利益受到損害。我國加入WTO后,在我國各類工程建筑市場,競爭的關鍵點會由以前的“最低成本”競爭逐漸轉變為“誠信度”競爭,缺乏誠信必會受到經濟規律的懲罰。加強政策引導和支持,加快各種擔保和保險制度的推行,如履約保函、投標保證書、支付擔保等,使合同的活動處于利益風險共承擔,權利義務均等的環境。
3.6加強合同后評估工作
合同后評估是合同管理的總結階段,往往不為人所重視,其實合同后評估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對合同好壞、管理得失的評估,可以為下一工程項目造價控制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合同后評估工作主要是總結合同執行情況,對合同管理好的經驗加以總結推廣,對過時、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以及不嚴謹、容易被對方索賠的條款要加以改正。影響工程造價的不確定因素可分為可預見和不可預見因素,可預見不確定因素應作為普遍性問題,不可預見不確定因素作為可追溯事件加以標識,通過合同后評估加以鑒別,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