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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產保險實務;格式條款;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格式條款。由于廣大消費者對合同、經濟合同、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了解較少,特別是對格式合同的特點不夠了解,所以在保險實務中,由于認識不統一或對保險合同內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有些還形成保險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既有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方面的,又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因此,普及保險合同知識,糾正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錯誤意識錯誤做法,引導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詳細了解格式合同的特點及保險條款內容,維護保險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格式合同的含義和特點
格式合同也稱符合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好合同條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考慮訂立或不訂立,對合同條款的內容沒有太大的商量余地。這種格式合同亦稱作標準條款合同,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前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按照商業保險的特點和國際上的慣例,保險合同在事實上都以保險單的形式體現,而保險單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其背面印制的條款是格式條款。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單及保險條款通常由保險人備制和提供,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一)格式合同的內容是保險人按照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則,遵循《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參考歷史數據,經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制定的。保險商品是特殊商品,決定這種商品特性和價格的重要依據是保險原理中大數法則的應用。在制定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時,一方面要按照大數法則進行科學的分析和研究,即通過大量的個體變量的概括,消除偶然的、次要的因素所引起的個別差異,總結出被研究總體在數量關系上穩定的、一般的規律性;另一方面,要根據《合同法》第12條和《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對其內容、格式進行規范和限制,如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等;同時,還要借鑒國際上的相關數據和經驗,參考標的性質、危險狀況、歷史資料以及國外保險公司的習慣做法。只有這樣,才能使制定出的格式合同合法、合理、切實可行。
(二)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保險人處于主動地位,投保人處于被動地位,投保人提出要約,保險人作出承諾,雙方不會就合同條款內容討價還價,充分體現了格式合同的特征。
(三)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詳細介紹合同條款的內容,投保人在投保時,也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內容。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被保險人只能遵守合同條款內容,斟酌是否接受,不能就合同的某項條文向保險人“討價還價”。而保險人在介紹合同條款時,既要講明保險責任、保險費率、保單生效條件,更要詳細說明關于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讓客戶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
(四)合同條款內容原則上不允許改動,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可采取特別約定形式對一些細節問題予以補充和說明。
(五)按照合同條文的解釋“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則,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文發生意見分歧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二、財產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公司為追求業務規模而忽視告知義務
保險產品是無形產品,保險產品的特征全部體現在保險條款中,投保人購買保險,保險人理應將自己所銷售的產品介紹清楚。而事實上,保險人(包括其委托人)為了發展業務,往往只進行簡單介紹,沒有完全盡到告知義務。
1.保險公司的員工在推銷保險產品時,習慣于顧名思義向投保人介紹,如家庭財產保險、機器設備損壞保險,而不是按照合同要素、條款內容來介紹,有些還采取問答形式,不能夠做到主動和全面告知。
2.受保險公司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承攬業務時,帶有較大的盲目性,單純追求業務量,有時還有意掩飾產品的弱點。更有甚者,在介紹保險產品時,隨意夸大條款中的保險責任,隱瞞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誤導投保人購買。
3.行業代辦的業務如銀行、郵政、鐵路等部門的代辦人員缺乏保險知識,不能向投保人正確解釋和引導。投保人也認為代辦人員不懂保險,在不了解保險產品的情況下購買了保險。
4.對于一些團購業務,由于是集中購買保險,經辦人統一辦理投保手續,實際的投保人往往不與保險人接觸,因此也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內容。
5.部分投保人受文化程度低的制約,不能完整地閱讀保險條款,只能被動地聽取,無法求證保險人的介紹,對保險產品的了解也就一知半解。
(二)投保人不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內容
大部分投保人在朦朧的保險意識和保險需求下,購買保險產品,一般都不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究其原因,一是對投保標的風險狀況和轉嫁風險的針對性認識過于簡單,片面認為保險就是包攬一切,沒有必要仔細看條款;二是對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的依賴性,覺得保險是一種產業,應該設計的很合理,很適合消費;三是由于保險條款中涉及許多專業性較強的詞語,投保人往往沒有讀懂或似懂非懂就草率投保;四是一些投保人是代他人辦理投保手續,不愿意花費時間去閱讀條款。
(三)雙方簡單協商就擅自修改保險合同內容
由于保險合同不能全部涵蓋一些投保人的保險需求,合同中的部分條文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約束較大,而保險公司目前的核算體制又導致多數基層經營單位單純考慮承攬業務而不考慮賠款因素,所以,有些投保人和保險人只經簡單協商就擅自修改保險條款中的一些內容。主要表現在:
1.針對保險標的的特殊狀況和投保人的特殊需求,保險人將本不該承擔的風險用協議形式承擔下來,如財產保險條款中列明的暴雨責任是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現實中卻出現將降雨量的標準修改為大雨的標準即24小時降雨量達25毫米以上。
2.為了承攬業務,片面追求產品的賣點,所謂“對癥下藥”,過度考慮投保人的需求,而忽視保險合同的基本要求。
3.將責任免除和本應用附加險承保的責任列入保險責任,如公眾責任險條款第7條第3款中明確列明“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范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若想轉嫁這一風險,則可以在投保主險的同時投保“附加停車場責任保險”。而隨著競爭的加劇,一些基層保險機構就盲目擴大責任,將“附加停車場責任保險”通過特別約定的形式列入保險責任。
(四)投保手續和承保手續不盡完善
投保人方面,盡管多數保險產品的投保單和保險單上都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印制了“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字樣,但是,仍有相當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要求認真閱讀,更不要說領會其中的關鍵條文,就在投保單上簽字。還有一部分投保人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者往往只是幫助投保人辦一下投保手續、簡單履行要約義務。另外,多數投保人在投保時都不會就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主動詢問保險人。
保險人方面存在較多問題,一是投保單上沒有投保人簽名就辦理承保手續,將保險單交付投保人。二是人、中間人承攬的業務,由他們代簽投保人的姓名,一旦發生保險糾紛,投保人并不認可。三是個別分散性業務采取定額保險單形式而無投保單。如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就屬于保險單和保險憑證合二為一,沒有投保單,僅憑投保人繳費憑證作為要約的一種保險。這樣做,事實上屬于簡化的、手續不完善的保險合同。四是特別約定的條文內容不嚴謹,表述不準確,隨意性大。
三、把格式合同的特點和基本要求貫穿于保險實務中,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保險消費,維護格式合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1.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宣傳保險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除宣傳現代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的三大功能,引導人們正確認識風險、科學轉嫁風險、依法獲得風險保障外,還要著力宣傳保險合同的法律地位、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險產品的基本常識等。
2.從保險產品的特性方面宣傳為什么要用格式條款簽訂保險合同。其一,保險是無形商品,人們購買保險,實際上屬于預期消費,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發揮、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對全社會來講是必然的,而對某一被保險人、某一保險標的來講則是偶然的。其二,風險的多樣性、多元化決定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是多重的,其中又有一些風險是共同的且僅靠自身力量是難以絕對避免和承受的,保險公司在經營風險中只能對一些特定的、相對集中的、帶有普遍性的風險提供保障,按照保險商品的特性和國際保險慣例,這些風險又只能通過格式合同的方式來確定轉嫁風險和接受風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三,保險合同從要約、承諾到履約的全過程,都是在《合同法》、《保險法》的約束下進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保險中介機構和個人都不能憑想當然從事,都要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其四,投保人如果轉嫁一些特殊風險,雖然在投保險種的格式條款中沒有包含,但可以通過投保附加險種來解決。
3.把社會宣傳和專業宣傳相結合,注重宣傳效果。一方面,要通過書刊、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宣傳方式,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風險和保險意識;另一方面,要通過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講座、咨詢、推介、印發保險產品手冊等方式,在保險消費群體和廣大投保人中宣傳一些保險專業知識、相關的保險法律知識,從而營造一種學保險、懂保險、會保險、維護保險企業依法經營的氛圍。
4.保險人和投保人面對面地進行宣傳,雙方要正確認識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規范要求,《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在格式條款的條件下,保險人更要仔細宣傳、認真解釋保險產品,投保人切忌盲目投保,合同一經簽訂,即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確定下來。
(二)認真落實《合同法》和《保險法》,規范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行為
1.告知要全面,說明要清楚。投保人要將購買保險的真實意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和風險狀況、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相關情況告知保險人,而保險人要將本保險的基本特點、風險保障范圍、責任免除的全部內容、投保人應盡的義務等予以詳細說明。
2.保險合同簽訂過程要完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和承諾的程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要約和承諾過程中,雙方要按照最大誠信原則,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并形成書面表現形式。
3.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不得承諾與條款規定相悖的任何內容。這里說的約定,是指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涵蓋了合同訂立中的繳納保險費的時間和方式、部分保險標的的存在狀態、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險的限定、合同實施中的細節問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等,都要符合保險條款的基本要求,必須圍繞保險條款的內容來約定,且不得侵犯對方依法獲得的權利。
4.嚴格業務手續,規范業務流程。投保人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后,要認真填寫投保單和附表,做到要約意思表示真實、字跡清楚、項目完整、計算準確、簽章有效;保險人在審核投保單及附表后,要及時繕制保險單,并將保險單正本(如有附表應附后且加蓋騎縫章)交付投保人,有關紙制材料整理歸檔;投保人接到保險單后應進行核對,如有異議應及時向保險人提出更正。
(三)保險人要進一步規范保險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業務行為
1.加強誠信教育,逐步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在保險推銷和銷售過程中,業務人員要準確地介紹產品的性能和特點,耐心地進行解釋,善意地向投保人提醒和提示,不得隨意夸大保險產品的功能,不得有任何誤導投保人的行為。
2.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保險人、個人保險人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其行為必須符合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使用正確手段、正確方式銷售保險產品,從源頭做起,杜絕違規行為。
3.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保險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流程圖及注意事項,便于投保人閱讀理解,接受投保人的咨詢和監督。
4.保險人要加強合同簽訂后的后期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的審核復核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要及時退回經辦人更改完善,并通過制定辦法、指定專人、明確責任、統一規范來保證手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5.防范經營風險。保險人對于投保人當中那些暫時不理解格式合同內容的、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標的、不提供真實資料或不愿意完全履行投保人義務的,可以采取暫不承保和謝絕承保的辦法,以有效降低承保風險,避免保險合同糾紛,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四)保險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對格式合同的理解不同而產生保險糾紛時,要按照《合同法》和《保險法》進行處理。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要在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文字的通常含義解釋、合乎邏輯的解釋、專業知識的解釋、誠實信用解釋的前提下,遵循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五)根據保險市場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保險需求,由保險監管部門和各保險總公司對保險條款的內容進行適時調整
保險畢業論文
保險畢業論文
財產保險是一種社會的經濟補償制度。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基礎,一是由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物質產品的豐富,社會財富的積累,有大量的剩余產品可保。如果社會產品只能維持人類最低限度的生活,人們兩手空空,一無所有,也就談不到財產保險。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即有險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毀,船舶遇風浪沉沒,汽車行駛中發生碰撞、傾復,地震、洪水等破壞性災害使億萬財富在頃刻之間損毀殆盡等。盡管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防災消害的能力不斷提高,但災害事故是無法絕對避免的。這不僅直接影響人們經濟生活的穩定,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將產生嚴重的影響。此外,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又會不斷增加新的危險因素。因此,為了保障社會生產過程不間斷地持續進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損及時得到恢復彌補,也就產生了對財產保險的需要。財產保險通過社會經濟互助方式,用分散繳納保險費的辦法來建立保險基金,專門用來補償國民經濟各個部門以及社會生活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經濟損失,從經濟上解決人們對財產在遭受意外損失后的補償問題,從而起到保障生產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財產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般而言,職能是事物本質的體現,而作用是職能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效果。財產保險具有積聚資金組織補償、防災防損等多種職能。但其基本職能就是用分散危險、分攤損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簡言之,即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籌集保險基金和組織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內在機制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單言籌集資金的職能,則儲蓄也有此職能,單言經濟補償職能,則財政、民政也有此職能。財產保險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險基金的辦法來組織經濟補償的,籌集保險基金是經濟補償的手段和條件。沒有保險基金的籌集,就無法進行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的目的和效果,兩者相依相存,是一個完整的整體。這正體現了財產保險的本質
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既然是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那么,在補償損失這點上,社會主義財產保險和醬主義財產保險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但是從經濟補償這一基點所引伸出來的財產保險的作用,則因社會制度、生產關系、經濟結構等不同而有所差別。1982年2月11日國務院國發(1982)27號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內保險業務恢復情況和今后發展意見的報告》的通知中指出“積極開展保險業務,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補償制度,對于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安定人民生活,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是有利的……是國民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這就充分說明了社會主義社會財產保險的作用。社會主義生產是有計劃指導、按比例協調發展的,各部門、各經濟單位之間有著有機的聯系。一個部門、一個單位遭災,不僅會造成局部的生產停頓,而且會造成連鎖反應,直接或間接影響其他部門的生產,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計劃的順利完成。通過財產保險對損失的及時補償,能保證社會生產、分配、流通、消費領域的正常運轉,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國實行以國營經濟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經濟制度,無論國營、集體還是個體經濟,生產和經營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由于災害事故的客觀存在,一旦遭受損失,不但生產經營不能及時恢復,而且對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稅金的上繳,銀行信貸資金的償還,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經濟合同的履生等都會帶來影響。通過財產保險,以支出較少的保險費而求得較大的經濟保障,能使企業的經濟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從而保證企業財務和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通過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可以經常研究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總結和研究損失發生的原因,協助投保單位搞好防災防損,消除發生事故的隱患,從而減少損失,預防和盡可能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通過財產保險,不斷積累雄厚的保險基金,在未作償付款之前可將其提供給國家用于信貸、用于投資,以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通過辦理涉外財產保險,還能為國家創造外匯資金來源,與國際保險市場建立聯系,分散危險、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時效
1.一般財產保險一般的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即應具有,否則,所訂的保險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也允許例外情況,如小汽車、家具等大件商品買賣、或者訂購商品的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在投保時不需要具有嚴格意義上的保險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必須要對該商品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喪失求償權。在我國也基本上遵守了這一原則。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保險業不斷發展壯大,全球保險業已經有一種趨向,即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存在。
另外,世界上一些國家包括我國,根據保險的商業習慣,在保險合同中并不明確記錄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在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問題也不嚴格審查,但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在決定是否賠償時,卻要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的保險利益,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才給予賠償。相反,則不予賠償。
2.海上保險我國《海商法》對于海上保險沒有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
依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海上保險要求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該法對世界各國海上保險影響很大。對此,我們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
第一,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利益已經存在,并持續到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求償權,保險人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利益還不存在,但在可以預期的將來,當損失發生時一定會存在。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大部分保險合同都是這類情況,損失發生后,保險人應當賠償。
第三,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利益可能已經不存在了,但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前保險利益是肯定存在的,而且,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后取得保險標的,故仍有求償權,但是,這種情況,必須以被保險人不知情為限。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時效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時,投保人(被保險人)自始至終具有保險利益,不發生保險利益的時效問題;二是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分離時,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即使被保險人死亡時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已經不存在了,這個人身保險合同仍然是一個有效的,可以強制執行的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保險利益,主要是由以下四個因素所決定的:人身保險常常是為親屬取得的;大部分壽險既是作為保險,又是作為投資;既要保證合同自由,又要保證合同承諾的履行,使其在人身保險交易中到統一;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間較長,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難免不發生變化,如果僅以投保人失去保險利益為由,而使保險合同失效的話,就會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障。正是基于以上理由,人身保險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1.1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1.1.1電力企業財產保險的定義
電力企業財產保險,是指電力企業根據合同約定,向承保的保險公司即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1.1.2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是指電力企業集團以“低成本、高保障”為宗旨,有效地轉移企業資產風險,將所轄各單位財產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范管理的手段。
1.1.3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的基本方式
電力企業集團通過所屬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運作,采取統一選取保險人、統一保險合同條款、統一投保方式、統一協調理賠等方式對集團內所有財產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范管理。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是電力企業集團為規范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工作所建立的專業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監督、協調電力企業集團所轄各單位的財產保險工作,該機構通常簡稱為保險協調人。
1.2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發展歷程
廣東某電力企業集團為有效轉移企業資產風險,于1993年開始率先探索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當時,基于電力企業資產風險管理的需求、國家政策上的配合以及電力企業資產運營自身特點,該電力集團企業開始實施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并建立、委托保險協調人負責管理、監督、協調轄內財產保險的統一管理工作,以點帶面步步推進,由最初15個投保單位60多億保險金額參與統一投保發展到現在的102個投保單位4300多億元保險金額,并隨著多年的經驗積累,形成一套高效的保險管理體系。統一保險模式上,在探索、實踐、示范發展歷程中,先后經歷一家保險公司獨家承保、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等統一保險模式。
1.3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的意義
1.3.1發揮資源集合規模優勢
在財產保險統一管理中,集團下轄各單位各自作為財產保險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性質保持不變,但在與保險人進行各項保險事項時,將各單位集合后的投保資產作為基本前提,形成巨大的統一保險標的,從而發揮規模經濟效應,既讓保險人獲取合理利益,又促使其提高服務。資源集合規模優勢,是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核心價值。
1.3.2整合利用保險管理資源,提升保險管理水平
通過保險協調人的運作,建立一支財產保險管理專業團隊,集中統一應對關鍵保險事務,通過經驗積累充分發揮團隊專業水平,一方面部分節省了各單位在財產保險管理事務上的投入,另一方面又帶動提高了各單位財產保險管理水平,從保險協調人到基層單位培養了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又懂風險管理的隊伍。
1.3.3結合行業特點設計統一險種及合同條款
財產保險統一管理采取統一合同條款、各自投保受益的方式,即在保險協調人的主導下,與保險人共同設計了符合電力企業特點的險種及合同條款,充分發揮財產保險效果,高效規避資產風險,并全面惠及各單位。
1.3.4控制低成本保險費率
財產保險統一管理采取統一保險費率的方式,在與保險人厘定保險費率中,保險協調人運用資源優勢及專業經驗,在對外轉移企業資產風險前,先在企業內部均衡整合風險,提供給保險人接受風險的空間,合理控制較低成本保險費率,使雙方達到共贏的局面。
1.3.5優化索賠效果
財產保險的效果最終體現在出險案件的索賠結果上,統一管理模式下,保險協調人通過介入理賠管理、監督、協調,帶動各單位提高索賠水平,促使保險人提高理賠服務,協助解決保險雙方的分歧,從而優化索賠效果。
1.3.6促進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獨立性
保險公估機構是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第三方單位,實際操作中基本上由保險人出資委托其提供業務服務,客觀上存在偏向保險人利益的非獨立性因素。統一管理模式下,由保險協調人幫助建立保險公估機構準入機制、業務規程等方式,監督公估業務,促進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獨立性。
1.3.7實施保險資金監控
統一管理模式下,各投保單位所有保險費、賠款資金均經由保險協調人復核、中轉劃付,保險協調人采取有效的方式對保險資金實施監控,防止保險資金挪作他用。
1.3.8案例說明
以下通過廣東某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的兩個案例說明實施統一管理的意義:(1)縣級單位財產保險納入統一管理前后投保費率對比。2008年在納入統一管理范圍前,該電力企業集團中的47個縣級單位在當地自行投保,總投保金額134.85億元,支出保費3,086.05萬元,綜合費率高達2.288‰。納入統一管理范圍后,其綜合費率降為0.63‰,同等投保資產條件下節約投保成本2235.81萬元。(2)統一管理與非統一管理單位在2008年冰災賠案中獲賠的情況對比。2008年冰災出險后,粵北地區十個縣級單位遭受嚴重損失。當時,僅有J單位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繳納了短期保費6.5萬元,其余均在當地保險公司自行投保,表1為冰災賠案各單位的最終獲賠情況。從表1中數據可以看出,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的J單位享受到“低成本、高保障”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效益,通過保險協調人的統疇談判、協調,與其他縣級單位相比,最終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
2投保統一管理工作
2.1統一擬定年度保險合同條款
2.1.1前期準備工作
保險協調人在與保險人商定年度保險合同之前,需要作以下前期準備工作:(1)分析上一年度保險管理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總體情況。(2)走訪調研投保單位,了解保險管理業務的情況和需求。(3)召集具有代表性的投保單位開展財產保險管理研討會,認真聽取需求和意見。
2.1.2調整保險合同條款
以上一年的保險合同為基礎,根據投保資產結構、上一年出險情況及賠付、保險服務、存在問題等情況變化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2.1.3保險合同談判、簽訂
保險協調人代表電力企業集團與保險人開展保險合同條款談判,在雙方達成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簽訂財產保險合同,電力企業集團所轄各單位將一致依據合同內容的約定開展投保、出險報案、索賠等保險工作,形成在一個大財產保險合同下,執行統一投保費率、期限、方式及理賠原則等保障內容的管理模式。
2.2設計具有行業特點的投保險種
2.2.1電力財產一切險
電力財產一切險是指投保人所有賬上固定資產(剔除運輸設備、土地)、流動資產按雙方協議要求投保財產一切險,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免除責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損失),由保險人按照協議規定負責賠償。
2.2.2電力機器設備損壞險
電力機器設備損壞險是指投保人的變電設備、自動化設備及儀器儀表設備、配電設備、通信設備等按雙方協議要求投保機器損壞險,在保險期間內,因免除責任以外的,屬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列明原因引起或構成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損失),由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負責賠償。其主要特點是對財產一切險的免除責任進行補充,經過多年的發展,形成符合電力企業特點的專屬險種。
2.2.3供電責任險
供電責任險是指按照協議規定投保人投保供電責任險,在保險有效期限內,被保險人在保險明細表中列明的供電區域內,由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因所列的原因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賠償,保險人負責賠償。供電責任險是根據電力行業的特點,在公眾責任險的基礎上,為電力財產分擔、轉移民事責任風險而設立的專屬條款,也屬于電力行業中首創的險種。
2.3制定具有行業特點的保險條款
2.3.1合同條款根據電力行業特殊性量身定制,保障范圍更符合實際情況電力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是基于電力企業日常運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風險情況,進行保障性約定,具有電力行業特點。例如,由于電力行業的特殊性,具有承擔社會責任屬性,要求電力中斷后須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后,除了應24h內通知保險人外,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按照有關電力規程先行組織搶修復電,并進行現場事故點拍照,再保留修復現場以供保險查勘。電力企業的財產保險合同經過多年來的修訂,逐年完善,大部分條款已經形成常態化固定下來。但是,由于形勢、技術等因素的變化導致新的風險不斷產生,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轉移,促使保險合同條款的不斷修訂。
2.3.2保險金額的確定上具有超前意識,適時改變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提高賠付保障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通常有三種方式:①按賬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就是該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②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時重新購建同樣的財產所需支出確定保險金額;③按投保時實際價值協議投保,即根據投保時投保標的所具有的實際價值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統一管理模式下的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合同多年來采用第二種和第三種相結合的方式對保險金額進行確定,保險金額一直采取用原值為基礎,加乘根據十年工業物價綜合指數折換成現值的復合加成系數的方式確定,同時約定賠付時按重置價值進行賠付,這樣既可以達到足額投保的要求,同時也能提高賠付保障。
2.4保險費率控制
財產保險費率的制定,基本上是依據上一保險年度賠付率及近三年賠付率加上投保財產的增長趨勢及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在財產統一投保、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基本保持“賠付少,費率低;賠付多,費率高”的浮動原則。在與保險人厘定投保費率時,保險協調人還充分把握統一保險管理的資源整合優勢,先通過均衡整合轉移內部風險,結合沿海單位和小單位出險多賠付大、內陸單位和大單位出險少賠付低的特點,綜合厘定一個相對較低且令保險人能接受的投保費率。受政策規定限制,在投保費率不能持續下降的年度,主要通過增加保障性條款擴大保障范圍,以保障換取費率。
2.5特別保障
擴展條款是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合同中由于一般條款范圍的約定不足以或者無法涵蓋全面,或者在一般條款中存在灰色的理賠地帶,與保險人擴展約定一些有利于更多轉移電力財產風險、提高電力財產保障范圍的條款。例如財產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的擴展條款中“保險財產維修條款”,就是擴展承保保險標的(特指設備、線路)在檢修、維修過程中發生的本保險責任范圍的直接損失;又如供電責任險方面的“擴展承保無過錯賠償責任”條款,就是擴展承保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沒有過錯造成第三者觸電導致的人身傷亡,由法院判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無過錯民事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擴展條款都是在保險人向保監會報備的格式條款里沒有約定下來的保障范圍,經過多年來的不斷修正和完善,促使擴展條款的保障與時俱進,符合實際;擴展條款保障的約定,使財產保障范圍上更加全面和完善,讓風險性質不一的地區基本得到較全面的保障和合理的風險轉移,促進電力企業集團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得到提升。
3理賠統一管理工作
3.1理賠統一管理基本程序
3.1.1出險報告
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出險單位按照《財產保險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約定應在24h內按要求以出險通知書通知保險人和保險協調人,同時在保險人的指導下配合做好查勘與定損工作。
3.1.2查勘定損
保險人在收到出險通知后,根據《合同》的保險服務承諾,若損失金額超過20萬元的,保險人應到現場查勘核實損失,出險單位應協助其做好查勘工作;若損失金額低于20萬元的,在保險人的指導下,則可以由出險單位按要求先行查勘核實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按照有關電力規程先行組織搶修復產,進行現場事故點拍照,并保留修復現場以供保險人查勘。供電責任險因涉及到第三方財產安全或人身安全,其處理辦法及步驟也相應靈活多變。通常通過第三方如市、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協調,協調不妥的情況下,通過法律訴訟進行法律裁決處理。
3.1.3收集索賠資料
在完成查勘定損工作后,出險單位應盡快統計財產損失數量,列出損失清單,統計損失金額,并準備好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以下按財產險(包括財產一切險、機器設備損壞險)、供電責任險分別列舉出險單位主要應按需要收集的索賠資料:(1)財產險索賠資料:出險通知書;索賠申請書;損失清單;領料單;工程預算書或結算書;其它保險人要求的相關資料。(2)供電責任險索賠資料:出險通知書索賠申請書;第三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賠償給第三者的賠償協議、收據或發票;因責任事故導致第三者傷殘的,需提供第三者病歷、用藥清單、醫生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發票;殘疾的需提供傷殘鑒定報告;因責任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或火葬證明、法院判決書或調解協議書;其它保險人要求的相關資料。
3.1.4提出索賠
出險單位應按《合同》約定,認真整理索賠資料,計算保險賠償金額,如實填寫《索賠申請書》,正式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并遞交索賠資料。
3.1.5理賠結案
保險人根據出險單位遞交的索賠資料,經核實、理算后,計算出賠付金額,與被保險人進行協商確認,雙方簽署《賠款確認書》后即可劃款結案。
3.2統一協調理賠
現實理賠工作中,出險單位與保險人經常在賠償結果上發生分歧,導致賠案懸而不決,拖延結案時間,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損失資產修復資金的及時到位和利益補償、財務決算等事項。作為統一管理機構的保險協調人應在當中起協調作用,充分發揮其專業管理職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化解矛盾,提高結案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完善理賠工作流程。制定、推行財產保險各險種理賠工作指引以及出險理賠各環節的標準單證,規范各出險單位的理賠工作方法和步驟,在出險單位索賠環節加強索賠技術和質量,從而提高保險人對索賠要求的認可及信任度,化解出險單位與保險人的分歧。(2)做好索賠咨詢工作。協調人利用其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充分掌握、多年保險管理積累的經驗,隨時為各單位提供索賠咨詢,幫助其及時、合理爭取索賠權益,實現資產風險轉移。(3)組織召開理賠協調會。為及時掌握保險人受理報案和結案情況,定期召開理賠協調例會,解決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對賠案處理過程中的分歧,分析未結案件的原因,協調解決由賠案產生的問題,提高結案率,以及時地為出險單位提供修復資金。(4)參與重大案件查勘定損。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協助保險人進行理賠處理,凡涉及金額大、受損范圍廣的案件,專門成立協調小組進行全程跟蹤和指導服務工作,參與資產的查勘、定損和索賠工作,主導制定理賠定損原則,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有爭議的問題。
3.3統一監督理賠
3.3.1對出險單位的監督
(1)監督、核查出險單位在被保財產出險后是否及時向保險人報案;(2)督促、協助出險單位開展查勘定損及按照要求收集證據和索賠資料;(3)督促出險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之間加強協調和溝通;(4)監控保險賠款資金流向,防止挪作他用。
3.3.2對保險人的監督
監督保險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做好查勘、定損等理賠工作,提高結案率,及時劃撥賠款資金,提升服務質量。
3.3.3對保險公估機構的監督
制定財產保險勘察、理算委托公估公司的管理辦法,監督和指導保險公估機構的工作,以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對保險案件的事故原因、損失、相關保險責任進行分析、估算、認定,并提出中肯的賠償公估報告和改進意見,科學、合理、有效地處理相關保險賠案,保障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
4保險統一管理機構的管理
4.1機構組織要求
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即保險協調人應為電力企業集團所屬單位,以保障其運作始終符合電力企業利益要求。機構人員結構上,應配備保險、電力、財務等相關專業人員,當中著力培養具備談判、協調、研究、培訓能力的人才。
4.2機構主要職責
(1)與保險人商定年度統一保險合同條款;(2)組織各單位開展財產保險投保工作;(3)監督、協調財產保險工作;(4)中轉核付保險資金;(5)建立、完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制度、流程;(6)組織開展財產保險宣傳、研究、培訓工作;(7)協助、促進各單位建立財產保險管理團隊及管理規程。
4.3團隊建設及培訓
自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恢復辦理保險服務開始,保險行業就進入了蓬勃發展的進程,在幾大保險公司的共同推進下,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越來越多,保險業務越來越完善。截止到2012年,財產保險領域總保費已超了3523億大關,各色險種約153個,有企業財產保險、各類責任保險、人身意外險、貨物運輸保險等,以及其他有助于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的險種。在這個背景下,財產保險公司為了能夠集結更多有營銷價值、效益空間的保險業務,使自身的經營競爭能力更強,開始不斷對自身險種結構進行了調整。實踐證明,險種結構優化對財產保險公司發展是有很多溢出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險種豐富、多樣,能夠滿足各類人對于自身財產的保護及經營希望,保險與社會實踐生活聯系起來,可以有效優化、升級社會保障機制,起到維護社會資本安定的作用;二是,效益價值提升,自從財產保險公司開始引進并推行了“險種調整控制制度”后,該制度奠定了財產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運營上的資本訴求和積累,無論是保險客戶資源的積累,還是保險業務運營資本的儲備,都具有絕對優勢;三是,內涵價值豐富,險種多,要求保險公司與其他類型的保險公司聯合,方才能順利拓展、維系業務,在各公司共同利益訴求的趨勢下,財產保險在國內外資本管理項目領域的競爭優勢會越來越明顯。
二、財產保險公司險種結構調整中存在的不足及問題
在短短十幾年內,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已經拓寬到了諸多領域,但是在飛速發展的過程中,公司險種結構調整依舊面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重要險種占比好,盈利能力不佳;險種調整行為不利于公司保險業務的運營及跟進;新舊保險業務在管理上順接不好,容易出現服務漏洞,結構不合理的地方,具體表現為:
(一)險種業務量分配不均、綜合效益提升困難
單從數據上來看,一味增加、開發新的險種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綜合效益影響不大,因為,保險銷售員接觸、推行的保險業務一般都是在市面上比較“暢銷”的,客戶認可的。一個新險種的出現,如果不具備非常顯著的惠民特性,短期內很難被群眾接受。此外,有關于“車險”的險種對財產保險公司險種結構影響是傾倒性的,車險的效益空間小、盈利差,且亦容易發生多次、反復性的理賠官司,所以即便在險種結構調整的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也很難逆轉“車險”給公司綜合效益帶來的影響。
(二)險種結構調整行為的負面影響
有學者認為:“保險行業一旦出現“險種”變化,某一險種的留存問題就會變得敏感、脆弱。”這句話說明了財產保險公司在調整險種結構時,如果沒有預見性、仔細的評估好保險市場,那么有的險種調整手段就會變得畫蛇添足,造成弄巧成拙的局面。如果在整個保險市場中,險種結構調整對于每個險種的存留問題都沒有積極、科學的指導和影響,那么險種結構調整就會變成一種失效、負面的管理策略,影響公司整體業務運營。
(三)新舊保險業務彌合不好
在國內各大保險公司紛紛啟動了“多險種共同開發戰術”,以單一重要險種為基礎推進、提升保險服務銷售量、銷售額,雖然它能讓新險種很快被市場所采納、接受,并廣泛效仿,但它也會誘發一系列問題。如:新險種在實踐初期,會給享受舊險種業務的客戶造成諸多理解上的困擾,如果這些問題解答、處理不及時,會大大影響新險種投入市場的進程和發展環境。又如:有的新舊保險業務雖然在保險性質上是相通的,但為了區別對待、體現險種的多樣性,保險公司在險種調整時經常會擇優錄取,這會造成險種結構偏移,新舊保險業務出現裂縫。即便做了險種結構調整,依舊無法幫助公司脫離、免除保險市場的競爭壓力。
三、財產保險公司險種結構調整的現實路徑探析
為研究財產保險公司險種結構調整問題,筆者搜索、查找到了相關數據,判斷財產保險公司從目前的經營現狀來看,符合險種結構調節要求和條件,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改革策略。
(一)堅持效益原則、均衡險種種類及業務層級
大多數保險公司為了能夠獲取不錯的工作業績和業務效益,會以開發險種為原則,更加努力、積極的投入到險種業務工作,然而,雖然這種工作模式和發展趨向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態有相對積極的影響,但筆者認為未來幾年,保險公司應針對險種業務開發問題進行細致、深刻的研究,盡可能把眼光放的長遠一些,不要只考慮眼前利益和個別險種的利益,應當以效益為主,長遠效益為核心精神,開發研究能夠相互配合、互相支撐、有交互影響促進作用的“關聯險種”,進而激發保險公司所有客戶的潛在用戶資源,使得險種結構更加穩定、安全。
(二)消除險種結構調節過程中的影響與干擾
以某財產保險公司為例,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公司各險種業務的銷售量超63.5萬人,較年初增長14.1%,新增7.9萬人,創歷史新高。人均每月首年規模保費6244元,較2013年提升5.9%。可見,只有關注、重點研究險種的業務銷售情況及環境也不行,需要保險公司根據險種結構調整挖掘公司既定險種業務存在的潛在問題,進而在短時間內消除負面影響。如:財產保險公司每年都要對公司內部的險種業務進行資產統計、銷售水平總結、營銷額評比,擬定計劃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業務或有脫節、消亡的關聯險種,擬定優惠策略、福利政策,必要時也可拋棄一些效益少、發行意義不大的保險業務,使公司整體險種業務的綜合效益水平保持不變。又如:每個季度都要推出儲備干部考核評選活動,營銷員可以根據各險種的銷售情況和售后服務情況提出險種調整和變化意見,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險種調研團隊,并依靠專業團隊的領導者、組織者管理部分營銷員,并按時上報他們的工作業績與水平;統籌規劃營銷員總量,依據保險服務、銷售的預估報告。通過一系列調整措施,可最大限度消除險種結構調節過程中的影響與干擾。
(三)增進、優化新舊保險業務的互助關系
新舊險種的效益差是新舊保險業務推向市場的重要依據,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險種調節上的主動性雖強,但保險交易環境及新舊保險業務之間的配合并不是很好,更談不上迎合保險行業的特殊環境,達到優化保險公司營銷環境的改革目的。為此,保險公司應該針對不同保險服務、新舊保險業務之間的漏洞和不足、保費差異及銷售水平差異等問題,重新設計新舊保險業務投入市場的比例和份額,從評價保險服務效果的角度,研究出一套符合新舊保險業務共同的經營環境。同時保險業務研究員應幫助營銷員建立長遠、穩定的職業目標和計劃,并利用公司的職業便利和崗位工作優勢,為他們提供豐富、真實的職業環境,讓他們把自己在工作中的意見完完全全反饋出來,以迎合目前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經營環境及方式,使新舊保險業務可達到相互促進、相互支撐影響的目標任務。將對機構整體經營結果的激勵納入考核評價范疇,定期開展綜合考核,嚴格兌現考核結果,初步建立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與公司發展目標相匹配的評價機制,為公司完成全年經營目標和工作任務,實現效益經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結論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營銷整合營銷策略
保險營銷是關于保險商品的構思、開發、設計、費率厘訂、推銷及售后服務等的計劃與實施過程,也就是保險企業以保險為商品,以市場為中心,以滿足被保險人需求為目的,實現保險企業目標的一系列整體活動;或者說是一個險種從設計前的市場調研最終轉移到保險消費者手中的一個動態管理過程。保險營銷的最終目的是促進保險公司的持續發展,增強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以獲取最大的利潤。因此營銷環節的成功與否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而言至關重要,而營銷實踐的成功離不開行之有效的營銷策略。
我國財險公司傳統市場營銷策略以4P組合理論為基礎,即產品、價格、渠道和促銷。該理論的出發點是企業的利潤,而沒有將顧客的需求放到與企業的利潤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來。因此,從長遠可持續性發展的眼光來看,基于這種理論的財險市場營銷策略的有效性是較弱的。筆者認為要使營銷成為我國財險公司持續發展的強大動力,應樹立我國財產保險營銷新思維——整合營銷。
一、財產保險整合營銷的定義
財產保險整合營銷是以市場為調節方式,以價值為聯系方式,以互動為行為方式,是財險公司面對動態復雜環境的有效選擇,它是一種通過對各種營銷工具和手段的系統化結合,根據環境進行即時性動態修正,以使交換雙方在交互中實現價值增值的營銷理論與營銷方法。財產保險商品營銷是一種提供長期服務的營銷活動,在營銷過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與顧客接觸以及與顧客之間的信息溝通活動,這都需要采取一致性、戰略性的整體營銷策劃,以達到始終一致的信息傳遞,獲得令人滿意的溝通效果。
二、財險整合營銷策略解析
(一)產品與顧客
財險產品創新戰略。在財險市場上,財險公司爭取客戶、保費收入的競爭,實質上是險種品牌的競爭。因此,開發新險種,一方面既要總結歷史經驗,從中得到啟發,又要研究競爭對手的弱點,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既要結合社會對財產保險需求的特殊性,又要考慮到市場經濟對財產保險業內在的長期要求,以便適時推出市場占有率、市場需求增長率和利潤率高且有競爭力的新險種,從而在此基礎上,形成凝聚自身優勢的新險種開發戰略。具體策略有:
老險種改造策略。無論多么新穎、別致的險種,在導入市場后,總會依次經歷成長、成熟和衰退過程,最終退出市場。對這些曾經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開發出來的險種,是否就沒有任何價值了呢?是否應該完全棄而圖新呢?顯然,回答是否定的。任何盛極一時的新險種,不僅僅有其當時內在的科學、合理之處,在其受到市場冷落時,也并非是客戶對其完全否定,而是這個財險險種的保障功能與客戶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偏差,并隨著其他替代險種的出現而逐漸被客戶遺忘。因此,對這樣的險種,應組織力量,進行市場調查,找出其失去競爭力的根源,并在此基礎上,按市場要求,投入比開發全新險種少得多的人力、財力、物力,對其進行更新改造,使之以全新的面貌獨領市場的。
差異型開發策略。一般情況下,各財險公司追隨無差異市場,都把目標定為廣泛的客戶市場,而不是盯住某個特定的細分市場,因而不能突出自己的經營個性和特點,險種品牌也就落于一般。品種單調貧乏,與其他財險公司的險種產品相比,在功能上沒有任何差異。這在中國保險業表現尤為突出。但是,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財產保險市場不斷發育并走向成熟,財險公司要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必須采取差異型開發戰略,即同時為多個細分市場或次級細分市場服務,并按各個市場的需要,分別開發出不同的新險種,滿足不同層次的客戶需要。
衛星險種開發策略。衛星險種是以一種功能為基礎,由此派生出多種功能的險種。這在國外比較普遍,中國也有為數不多的這種類型。如華泰保險在2005年1月推出的華泰理財保險0512A(兩年期)產品,是一種“固定收益+家庭財產保障”的新型財產保險產品,兼顧了保險與收益兩種功能。可以預見,衛星險種在今后將會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二)價格與成本策略
1.降低偏高的經營成本。財產保險的價格由三部分組成:純保費、風險附加保費、費用附加保費。其中費用附加保費包括財險公司的管理費用等。降低財險公司的經營成本,無疑會使得產品的價格更富有彈性。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新科技運用到財產保險的日常辦公中,包括網絡保單等等,這些技術大大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因此財險公司應該從管理費用著手,盡力降低辦公費用。
2.降低產品價格。除經營成本外,還有其他方法可以降低財險商品價格。目前保險市場上很多財產保險產品都是格式化菜單,財產保險條款固定,方案之間的可選擇性小。如果能設計出幾個保險共享一個保險金額方案,在增加顧客選擇的同時,亦降低了產品開發和管理的費用,一舉兩得。此外,如加快產品更新,實行分別定價策略等,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顧客對價格的關注程度,增加產品銷售的機會。
(三)渠道與便利性戰略
1.渠道便利性的內涵。財產保險是一種服務產品,在銷售中必須有投保人的參與。因此,在渠道中,不能以傳統的營銷觀點來建構,而必須考慮到便利性,即潛在顧客認知的便利性(顧客了解和認識產品所預計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決策的便利性(顧客做出購買或決定使用產品所預計花費的時間和精力)、交易的便利性(顧客交易過程中預計花費的時間和精力)、享受的便利性(顧客享受服務的核心利益所預計花費的時間和精力)和售后服務的便利性。
2.渠道的構建。營銷渠道應整合傳統銷售渠道和新興銷售渠道。國內財產保險行銷的傳統渠道戰略主要包括直接推銷和間接推銷。直接推銷是指由保險公司的專職業務員對保戶直接開展業務;間接推銷是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人與保險經紀人來開展行銷業務。這兩大傳統銷售渠道各有利弊:前者的優點是能夠充分發揮保險專職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經營技巧,提高保險的業務質量;但其缺點是不足以爭取到大量保險業務,在銷售費用上也不合算。后者的優點是可以擴大銷售的覆蓋面,增加銷售量;但其缺點是容易發生中介人為謀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而損害保險人經營利益的風險。因而,財險公司僅僅依靠傳統銷售渠道是不夠的,還需要補充結合新的營銷渠道,如電視營銷、電話保險、網絡保險等渠道。這些營銷方式,被西方營銷學家統稱為“直復營銷”。直復營銷就是指營銷者通過目錄、報紙、雜志、電視、電腦等媒體直接向顧客提供信息,通過獲得顧客的回復信息達成交易。
(四)促銷與溝通戰略
整合營銷強調與顧客進行平等的雙向溝通,清楚消費者的真正需求,把自己的真實資訊如實傳達給顧客,并且根據顧客信息反饋調整自身,如此循環,實現雙贏,徹底摒棄那種“教師爺”式的、強加于他人的保險促銷行徑。財險促銷必須建立在客戶數據庫基礎上,同客戶充分溝通,如此制定的促銷計劃才能有的放矢。為此,國內財險公司可借鑒美國學者舒爾茨在其著作《整合營銷溝通》中談到的數據庫營銷,即營銷者試圖通過建立消費者個人檔案的方式,把有關消費者的資料建立敏感數據庫,按不同的方式將信息傳遞給消費者,隨時將消費者的回復記錄在數據庫中,并根據這些資料調整、修正其傳播(或溝通)計劃,達到有針對性的促銷。在促銷方式上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如廣告促銷、人員促銷、公關促銷等。
參考文獻:
[摘要]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是保險公司的最終目的。當前,我國產險公司由于諸多原因,面臨經營利潤空間變窄的挑戰。產險業應加快業務發展速度,爭取好的規模效益;加大產品開發力度,不斷擴大保險服務領域;實行精細管理,加強風險控制;發揚艱苦奮斗的精神,合理降低成本費用;擴大資金運用總量,盡力提高曰報率;不斷增強分支機構和全體員工的效益觀念,將分配和效益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不斷提高盈利水平。
一、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經營利潤空間變窄的挑戰
在我國加入WTO之前,保險條款和費率基本是由保險監管機構統一制定的,并有嚴格的監管措施,加之當時保險市場的競爭主體不多,競爭不甚激烈,各家公司正常經營一般都有較豐厚的利潤。我國加入WTO之后,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保險監管機構逐步取消了統一制定條款和費率的做法,改由各家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經營能力,自主地制定各種條款和擬定費率,實行費率市場化,這一改革的必然性和正確性是不容置疑的。
費率市場化后,由于價值規律開始發生作用,以及目前各公司間的競爭主要仍在價格方面,長期形成的單純追求速度和規模,忽視質量和效益的慣性影響,目前,中國大陸保險市場上的各險種費率普遍快速走低,很多險種的費率已遠低于國際市場水平。隨著競爭主體的增多,競爭日趨激烈,為了提高服務水平,贏得市場,各家公司都相繼擴展了保險服務領域,加大了服務的投入;由于競爭,從中介組織取得業務的價格不斷攀升,居高不下;在競爭中,一些基層公司為了完成保費任務,暗箱操作,違規退費,亂支、多支手續費等等。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一方面保險費率走低;另一方面承保費用提高,加大了經營風險,降低了經營利潤率,使獲利空間變窄了。
保險公司獲利的另一渠道是資金運用收益。國際保險業在資金運用方面曾取得了非常好的業績。近幾年,由于受世界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其收益率較之以往有所下降。由于我國信用體系尚在構筑中,投資風險大,以及保險業資金運用的專業人材缺乏等原因,政府對保險業資金運用范圍的擴大一直持謹慎態度。目前,保險投資渠道依然偏少,受股市低迷的影響,2003年以來,投資回報率也有所降低。
在機動車險改革之初,曾有人撰文稱“保險業的暴利時代將結束”,對是否曾有暴利另當別論,但可以說財產險較高的利潤率已是昨日黃花,不論經營者多么的不情愿,現今,產險已處于經營利潤空間變窄的時期。如果說過去粗放經營管理尚有利可賺的話,現在,非精細的經營管理則可能無利潤或虧損。
二、現階段如何提高盈利水平的思考
(一)加快業務發展速度,爭取好的規模效益
在承保利潤率降低的情況下,與以往相比,要取得相同量的利潤,必須要有相適應的、更多的保費收人支持。要爭取多盈利,唯有加快業務發展步伐,不斷地擴大業務規模。當前,中國大陸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全面
建設惠及13億人民小康社會的實踐,要求加速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險的社會需求不斷增長,保險業的發展空間越來越大,這對不斷擴大業務規模,做大做強保險業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條件。加快業務發展,必須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保險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經營風險必須能控制住風險。所以,保險業必須正確處理保費增長的數量和質量、速度和效益的關系,沒有保費數量的增長,談不上發展,但保費增長并不簡單地等同于發展,如果單純擴大數量,單純追求速度,而不重視質量與效益,就會步人貧困化增長的歧途,使保險業的經營處于困難的境地,最終制約業務的發展。業務上規模,必須建立在有效益的基礎上,在利潤率低的情況下,業務規模上去了,還是可以爭取到好的經營成果的。
(二)加大產品開發力度,不斷擴大保險服務領域
當前,財產險費率持續走低的原因之一是競爭激烈,而引發激烈競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險種競爭過于集中,盡管財產險險種種類不少,但競爭主要還是圍繞著企財、機動車、貨運險展開的。責任險、信用保證險、短期健康險等險種,社會需求日益擴大,但由于多種原因,目前業務量不大,發展速度緩慢,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在這些險種的發展上下大氣力,開拓更大的發展空間。一個適銷的新險種就會形成一個市場,保險業應加快實施產品開發戰略,一方面修改那些不太適銷的老產品,使之適應市場需求;另一方面,根據市場需求,不斷研制新的保險產品投放市場,擴大保險市場容量。一般來講,新產品上市后一段時間內,競爭不太激烈,其費率與保額的匹配優于老產品,盈利空間相對較大。再者,其發展空間大,容易形成規模,增加業務總量。
(三)實行精細管理,加強風險控制
保險公司賣出的是保單,經營的是風險,實行精細管理,加強風險控制,穩健經營,是爭取好的經濟效益的必然要求。首先,要認真開展以核保、核賠為中心的全面業務內控管理,要不斷完善風險管理體系。通過核保,要將那些不可保風險堅決剔出;認真核賠,在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減少騙賠、詐賠案件,擠干賠案中不應有的“水份”,合理降低賠付率。其次,要加強再保險工作,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和公司自身穩健經營的要求,細化各險種的自留額標準,將超出自留額標準的大的承保項目和高風險業務適時分保出去。通過分保,既擴大了公司的承保能力,又分散了經營風險。第三,要重視開展防災防損工作,要整合必要的資源(人力、財力),支持承保單位開展防災防損活動,要積極參與社會的安全教育,主動配合承保單位進行安全大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盡力減少災害的發生率和損失率,在取得好的社會效益的同時,降低賠付率,減少賠款支出。第四,要加強承保業務的風險動態管理,不斷優化險種結構,對有效益的險種,大力發展,擴大規模;對賠付率高的險種,要及時查找原因,調整對策,降低賠付率;對那些難于獲利,又一時扭虧無望的險種,要盡快淡出市場,待條件成熟時,再伺機發展。
(四)發揚艱苦奮斗的精神,合理降低成本費用
在經營活動中創利,除了大力發展業務,降低賠付率外,還應合理地降低成本費用。合理降低成本費用有兩個方面,一是開源,即擴大業務規模,提高人均保費數量,使成本費用率相應下降;二是節流,即合理減少費用開支,降低費用率,二者都不可偏廢。從節流的方面考慮,要降低成本費用,首先,在思想上要教育全體員工弘揚艱苦奮斗的精神,在整個經營活動中,要精打細算,節約開支,杜絕浪費。要加強各級公司的成本預算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加強稽核監督。對降低成本成績突出的分支機構和相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成本費用失控,嚴重超標的分支機構和相關人員給予批評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五)擴大資金運用總量,盡力提高回報率
資金在運用中才能增值,我們要利用當前政策所允許的資金運用渠道,在保證資金流動性的前提下,在安全和效益的基礎上,擴大資金運用總量,爭取相對較高的回報率。從發展趨勢看,保險公司應該成為資本市場上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逐步放開保險公司的投資領域是未來發展的趨勢。為此,保險業應加快培養和引進投資理財方面的人才,認真學習國外保險業的投資經驗,不斷完善投資運行機制,在投資收益上有更大的作為,不斷加大投資收益在整個經營獲利中的比重。
在財產保險中,除了目前市場上發展勢頭最好的車險外,企業、家庭財產保險也是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一塊。在企業、家庭財產保險理賠時,許多客戶都會覺得明明當初投保時什么都保了,出了事應該可以獲得賠償的,怎么到最后這也不賠、那也不賠,自己還是要承擔相關損失,感覺像是上當受騙了一樣
那么,到底在哪些地方易產生理賠糾紛?應如何避免這種“十賠九不足”的現象?本期將請來專業人士與讀者一起探討
【企業財產保險】
企業財險應足額投保
在發生火災、暴雨等情況致使企業財產受損時,要在第一時間報案,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查勘現場
企業主在投保時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為賬面資產投保外,還可為賬外資產、低值易耗品等投保
物流、倉儲公司庫存貨物流動性強、變化量大,投保時應盡量按年度最大庫存量計算保額
理賠證據搜集要齊全
不久前,上海本地一企業因車間發生火災導致部分機器設備被燒毀,企業主發現后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進入理賠程序。過了幾天,企業主又想到,同時被燒毀的還有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這也是可以索賠的,便再次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再次報案時,那些被燒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已經被處理掉,保險公司無法準確定損,由此引發糾紛。
專業人士提醒,客戶應注意理賠證據保全問題。在發生火災、暴雨等情況致使企業財產受損時,要在第一時間報案,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查勘現場。除了電信、供電等特定單位,在發生事故時需要盡快恢復,在事先即與保險公司約定允許先行處理外,其他企業都不能在保險公司查勘前擅自處理,尤其是不能把保險公司當成報銷公司,把現場都處理好了之后再報案。
該人士還提醒,客戶填報損失時,要仔細確認損失的程度和損失的量,完整填報所有損失;如果事后又發現還有未報損失,要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不能在處理好未報損失后再告知保險公司,這樣保險公司難以定損,易發生扯皮現象。
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保險公司只能根據企業日常記錄的產量等數據推測火災中受損的物資。這種方法推算出的結果當然是不精確的,如果推算理賠額小于實際受損額,客戶則不得不自己承受相關損失。因此在保險公司精確定損前保全理賠證據顯得至關重要。
投保時宜足額投保
上海某服裝廠,在生產規模擴大時購入一批縫紉機。數月后,因車間發生火災,燒毀了部分新買的縫紉機。企業主想到自己曾買過保險,遂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誰知保險公司以受損縫紉機未入賬、而企業僅為賬面資產投保、未為賬外資產投保為由拒賠。
企業投保財產保險時,一般根據賬面資產原值計算保額。但是現在一些民營企業,賬面資產往往與實際資產相差很大,一家賬面資產只有幾百萬的小型企業,實際資產可能有幾千萬。如果企業主僅根據賬面資產投保,那么大量的賬外資產出險時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
專業人士建議,有類似情況的企業主在投保時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為賬面資產投保外,還可為賬外資產、低值易耗品(價值在500元以下的,諸如信封、紙、筆等辦公用品也是不入賬的)等投保。當企業生產規模擴大、資產增加時,要及時為新增的資產投保,及時增加保額,以免出險時像上述案例中的企業主一樣不得不自己承擔損失。
注意庫存量變化、季節性生產、折舊等因素
某物流公司以1000萬保額為自己倉庫中的庫存貨物投保。因連降暴雨致倉庫進水,部分貨物被淹,損失總計約300萬元。該物流公司原以為投保了1000萬的保額,這300萬的損失應可獲得全部賠償。孰料保險公司以按比例賠付為由,認為該公司出險時全部庫存貨物價值1500萬,300萬的損失占20%,故僅賠付1000萬的20%,共計200萬元。其余100萬元損失由該公司自行承擔。
專業人士表示,保險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實行按比例賠付的原則,由于出險時實際財產總值大于投保時的保額而帶來的損失差值部分由客戶自己承擔。該人士建議,物流、倉儲公司庫存貨物流動性強、變化量大,投保時應盡量按年度最大庫存量計算保額,以免出險時發生賠付不足的情況。一些受季節性因素影響較大的生產廠家,也應當按照旺季時的最大庫存貨物量計算保額,不要為了少繳一點保費而估值不足,等到出險時又追悔莫及。
該人士提醒,企業主在投保時還應注意資產在運作過程中的變化形式。例如現在有許多小型私企從事來料加工業務,原材料是上家的,進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后再將產品返還給上家,從中收取一定的加工費。像這種情況,如果原材料或是加工后的產品出險了,保險公司是不賠的,因為這些資產并不屬于該企業所有。而即使上家為其原材料投保了,因為這時原材料不在上家的保險地址內,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因此建議類似的企業在投保時,不要忘了為這些代保管的資產也投一份保險。此外,從事租賃業務的公司也要注意及時將租賃資產的變更地址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以避免因保險資產不在保險地址內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此外,引起賠付不足的原因還有折舊等因素在里面。例如一把椅子新購入時價值500元,按8年折舊匡算,假如4年后這把椅子完全損壞不能使用,則保險公司計入折舊因素,僅賠付250元,如這把椅子修復后還可使用,則保險公司僅賠付維修費用。
【家庭財產保險】
家庭財險要分清起因
客戶需轉變那種只要為家庭財產投了保,出險后凡是受損的家庭財產保險公司都應該賠的觀念
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看清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財產范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不賠,不屬于保險財產范圍內的,保險公司也不賠
火源本身不賠
柳先生去年為自家投保了保額為1萬元的家庭財產保險,年底因使用取暖器不慎引發火災,所幸及時撲滅,僅燒壞了客廳的一把椅子和組合沙發中的一個單人沙發。柳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1000元的賠償要求,其中包括取暖器價值100元、椅子價值100元、單人沙發價值800元。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后賠付900元,取暖器100元不賠。
專業人士表示,客戶需轉變那種只要為家庭財產投了保,出險后凡是受損的家庭財產保險公司都應該賠的觀念。在上述的案例中,經查驗證實所有由于火災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都賠,而導致火災發生的火源本身保險公司不賠,因此該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版權所有
該人士提醒,在客戶報案后,保險公司會根據家庭財產受損的各種原因決定賠付內容。以下兩種情況保險公司是不賠的,一是對事故原因舉證不明不賠,二是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賠。許多投保客戶往往因為對這些不了解,而在理賠時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
例如:同樣是冰箱、電視機等家電損壞了,如果是因為雷擊而導致的,保險公司就賠;如果是由于供電原因引起電壓不穩而導致的,則保險公司不賠;而如果是由于臺風導致380V電線碰上220V電線、引起居民家中家電損壞,則保險公司還是會賠。
防范不嚴不賠
胡女士投保了家庭財產險附加盜搶險,去年夏天因外出時未關窗戶導致家中財物失竊,共計損失約5000元,其中現金500元、手機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DVD一臺500元。胡女士報警后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5000元。保險公司查驗現場及參考警方資料后認為,胡女士家門鎖完好,失竊的主要原因是胡女士防范不嚴、忘記關好窗戶,這不在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內,因此拒賠。由胡女士自己承擔5000元損失。
專業人士表示,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看清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財產范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不賠,不屬于保險財產范圍內的,保險公司也不賠。
在上述案例中,胡女士所丟失的現金和手機都不在家庭財產險附加盜搶險的保險財產范圍內,因此即使是胡女士關好門窗、家中由于門鎖被撬而導致財物遭竊,現金和手機總計2500元的損失保險公司還是不賠的,仍要由胡女士自己承擔。該人士建議,對于家中的現金和有價證券,如果客戶擔心失竊,可再投保附加現金有價證券險。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郵票、油畫、珠寶玉器等無法估值的收藏品或藝術品,保險公司一般不接受投保。這一方面是因為這些物品本身的價值難以準確估計;另一方面,萬一發生部分損壞,保險公司只按比例賠付或只賠付修復費用,而實際上物品價值已大打折扣;此外,難以防范道德風險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專業人士提醒,在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中,許多客戶都會犯保不全的錯誤。他們在投保時總以為交了保費就萬事大吉,以后家里財物受損了保險公司就都會賠,一旦出了險,再拿出保單仔細一看,才發現這也未保、那也未保,很多損失都要自己承擔。
現在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家庭財產保險的套餐式服務,在主險之外附加電器責任險、水管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咨詢清楚,根據自身的家庭情況選擇合適的附加險種(例如家里是老公房的,就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這樣如果因自己家中漏水導致樓下鄰居受損時也可獲得相應賠付,而家里如果是別墅的就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無須投保該險種。),盡量保得全一點。
賠付標準有“尺度”
家住長寧區的林先生因住所系老公房、又在底樓,去年夏天連降暴雨時,家中進水導致部分地板、家具等被淹。林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總計約8000元的賠償請求。保險公司查驗后認為,當日雖然雨量較大,但未達氣象學意義上的暴雨標準,由此帶來的損失保險公司不需賠償。當林先生得知其一家住寶山區的朋友同樣情況卻獲得了賠付時,對保險公司拒賠表示不能理解,遂引發糾紛。版權所有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起源
保險利益最早由18世紀英國海上保險提出,早期廣泛應用于海上船舶險、貨運險,在英國1906年頒布的《海上保險法》第4~15條中對“InsurableInterest保險利益”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包括“Avoidanceofwageringorgamingcontracts賭博合同無效”、“Insurableinterestdefined保險利益的定義”等內容,并隨后發展為世界保險四大原則之一,有了“無利益無保險”一說。一方面,保險合同是國內除購買彩票以外唯一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小換大”的杠桿作用,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賭博行為;另一方面,保險想要發揮風險分散、損失補充的功能,也必須要求最終獲得保險賠償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在法律中的規定
針對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第四十八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財產保險不同于人身保險,人身保險要求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要求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依據該法條作出拒絕賠償。
法律上承認的財產相關利益包括物權、債權、責任,以及合法占有等權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2條第一款也有相應規定:
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1)對保險標的享有物權;
(2)對保險標的享有債權;
(3)保險標的系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4)對保險標的享有其他合法權益。
三、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要件
通常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需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估算和確定的,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像土地、礦藏、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通常是不可估算的利益,而像主觀上的情緒或不可確定的利益通常是客觀上不能確定的利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被保險人對已經擁有財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即為現有利益。尚未確定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而不是主觀臆斷、憑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預期的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等屬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去頂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來計量。保險的本質在于補償,如果保險利益不能在經濟上計量,賠償金額的確定也就失去了依據,無法起到補償的作用。像藝術品、古玩、字畫雖為無價之寶,但可以通過特別約定的金額來確定其經濟價值。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可按負擔保險費的能力約定一個金額來確定其補償的經濟價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涉及到人員傷亡的,通常采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賠償標準。
3.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保險是一種法律制度,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保險利益產生于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形式。具體而言,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有權、有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民事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為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例如盜竊得來的車輛、違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財產等。
四、財產保險中不同保險事故下的保險利益爭議問題
除了常見法律規定的各種合法權益外,在訂立保險合同的實務中,也常常出現在發生不同保險事故下,存在保險利益爭議的情況,如以下兩種情況:
1.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倉儲所有人就承租人所有的倉儲物進行投保的
此情況下,由于倉儲所有人擔心自己出租的房屋電路等設施不合格引發火災導致倉儲物受損,或提供的安保不到位導致倉儲物被盜等情況下,倉儲所有人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但如果發生暴雨導致倉儲物受損的情況下,通常倉儲所有人不承擔責任,此時就出現了在發生不同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兩種可能。當然,如果保險公司能夠開發一種倉儲責任險產品,就可以避免以上情況。
2.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相反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出租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投保企業財產保險時,同樣會出現保險利益或有的兩種可能
例如:由于倉儲物自燃導致房屋受損,或由于合同保管義務未能做好房屋的維修導致倒塌等情況下,承租人須承擔相應的侵權或違約責任。但如果出現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導致房屋倒塌時,承租人無須承擔民事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保險利益之說。
類似情況在國內公路貨運的所有人、承運人投保貨運險時也常有發生;在物業管理中物業公司對共有財產、業主自有財產投保物業責任險也時有存在,在此不過多贅述。
五、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