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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違章建筑范文

        違章建筑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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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筑

        第1篇:違章建筑范文

        北京街頭現懸空房 違章建筑現象普遍3月6日消息,北京街頭現懸空房,安全隱患存在諸多問題。近年來,北京許多私自建房的事件屢教不改。有人在天臺搭建私人房屋,有人在陽臺蓋鴿舍。近日,北京朝陽區某社區更是懸空建房,用水泥砌成,幾根鋼管支撐。給很多過往人員造成了很多安全隱患。

        昨日,家住朝陽區八里莊東里社區的劉先生向本報反映,小區內存在私建房屋的情況。記者在現場探訪發現,小區內私搭亂建、圈占小院、拆墻裝門的現象較為普遍。

        向朝陽區城管大隊詢問有關情況,工作人員表示,將盡快前去處理,盡早拆除違建。

        北京海淀區二河開21號院隱患違章建筑拆除工作紀實二河開21號院位于海淀區圓明園北墻外,五環內最大的違建群。院內低矮的平房、狹窄的小道,局促的生活空間聚集著大量的外來人口。共有房屋5200多間,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其中違章建設面積約7萬平方米,最高峰時有外來人口10000多人,他們絕大多數從事餐飲服務業、零售業以及游商為主,環境臟亂差。建筑耐火等級低,防火間距不足,違章用火用電突出,是典型的區域性火災隱患。

        為全面整治地區消防安全隱患,市消防局、海淀區委區政府等層面領導高度重視,全面調研、督導檢查。海淀消防支隊全警出動,開展了全面摸排、重點整治、宣傳教育、零距離守護等系列工作。20xx年2月22日,伴隨著各大機械的轟隆拆除聲,海淀區二河開21號院綜合整治拆除工作正式啟動,標志著該地區將從根源上徹底消除各類消防安全隱患。

        在今年2月份之前,要把所有的外來人口全部疏解出去,在今年5月底之前要把所有的違法建設全部拆除完畢,拆除之后將按照北京市的總體規劃和海淀區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要求來實現這塊土地的價值。海淀區青龍橋街道黨工委書記魏開鋒介紹到。

        在這工作目標的背后,海淀消防支隊積極推動屬地黨委政府,發動行業部門,采取系列措施,加強對區域患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大力度推進了隱患的整改工作,有效改善了該地區消防安全環境。形成專項報告提請區政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解決隱患的同時,采取面對面、一對一的消防監管模式,督促單位配置完善消防基本設施、建立日常巡查檢查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培訓,確保整改火災隱患期間不發生任何消防事故。

        北京城市副中心所有違章建筑兩年內將全部拆除兩年內,北京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將全部拆除。記者今天從通州區了解到,通州將開展十大專項整治行動,11月底前,完成拆違750萬平方米,同時確保新增違法建設零增長。

        在全面展開拆違的同時,通州還將選取新華東街、新華西街、運河西大街、玉帶河西街等22條主要街道,科印小區、柳岸芳園社區等7個重點社區,開展拆違示范試點。由各級領導劃片包干、重點推進,恢復并改善街道立面景觀,暢通道路交通功能,優化步行體驗,打造精品區域。

        特別是將優先加強市行政辦公區周圍違法建設的拆除力度。通州區相關負責人表示,確保兩年內全部拆除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圍內違法建設。同時加強拆后綜合整治和嚴格管控,及時處理建筑垃圾,將拆后用地的綠化實施率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確保還綠、復耕比例。

        第2篇:違章建筑范文

        一、建立工作例會制度

        每兩個月召開一次違章建筑治理工作例會,例會參加人員為街道分管領導及相關干部,各村(居)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分管干部。會議的主要內容:傳達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匯報和總結近期違章建筑治理工作情況,討論和審定房屋維修報告,布置下步工作等。

        二、建立完善房屋維修審報工作流程

        1、凡申請房屋維修的在上交申請表的同時須寫明情況,申請理由(提供相關的照片和資料)

        2、由村(居)包片人員會同街道巡查人員對需維修的房屋進行堪察核實并簽字后交分管干部,并收取房屋維修保證金3000元,經村兩委會討論通過主要領導簽定加蓋公章后提交街道工作例會審定。

        3、街道將按照每個村每月5戶維修報告經例會審定后及時上報區規劃、行政執法部門,待情況反饋后由村(居)包片人員通知維修戶,維修期限為兩個月。

        4、按期完工后,經街道巡查人員核實,在沒有違規的情況下,經村(居)委會主任,街道分管領導簽字后退回保證金。

        三、強化處罰、加強監管

        1、街道派出違章建筑巡查隊每天對各村(居)進行巡查,如發現有違章建筑情況及時與轄區內村(居)包片責任人聯系,并負責上戶進行勸阻、制止。同時同本村(居)主要領導匯報。如對違章建筑制止不力造成基本完工的記違章一次,扣除責任人巡查補貼200元,在兩個月內違章兩次的扣1200元,出現違章三次以上的扣除全年補貼2400元,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2、對經審定同意的房屋維修出現少量超出面積的,違章建筑經街道驗收核準后進行處罰超面積在10平方米內按每平方米罰款200元。超面積在20平方米以內按每平方米罰款400元,超出違章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整體實行。扣除所收保證金用于拆遷公司拆除違章經費。

        3、經批準建坡頂、隔熱層的最高點控制在1.5米以下,凡最高點超出1.5米至2米內,按每超高10公分罰款200元,超高70公分以上的實行,所罰款項均在保證金中扣除。

        4、對未經申請批準的或未收取保證金的以房屋維修名義而進行的違章建筑,一旦發現當即拆除。

        5、對農房申請報批的由街道收取保證金1萬元,經區批準后,方可放線動工由村委會負責監管,按批準的原址、原面積、原層高進行建設,經驗收無違規的保證金如數退回。如超面積按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在保證金中扣除。

        四、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機制

        第3篇:違章建筑范文

        【關 鍵 詞】違章建筑 私權保護 合理利用

        一、違章建筑的法律定位和分析

        (一)違章建筑的界定和類型。由于各地在地理、文化、經濟等方面差異較大,且實務中法規、規章一直被作為規制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所以本文不區分違章建筑和違法建筑,且認為違章建筑的范圍應囊括一切違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建筑物,其分類及其邏輯聯系見表一。

        表一 違章建筑的分類及其邏輯聯系

        其中按違反法律法規程度的分類有重要意義,違法程度以及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損害程度不同,法律對建造人的私權保護態度及違章建筑的利用關系應有較大差別,應分別調整,本文也將分別討論。

        (二)違章建筑的法律性質和權屬。目前,對違章建筑的法律定性有不動產所有權說,動產所有權說及占有權說三種觀點。筆者贊成占有權說,即建造人僅以其占有的事實受到法律保護。

        首先,只要特定的人對特定物構成事實上的控制就被認定為占有。在權利人不方便或不可能行使權利的情況下,由占有人提起占有保護。即違章建筑建造人及其他占有人基于對違章建筑的實際控制這一占有事實,應當受到占有保護制度的調整。

        其次,對違章建筑不予以任何形式的保護,等同于置其于法律不予規制的“真空地帶”,既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也不利于定分止爭。因此,有必要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對占有人給予一定程度的保護。

        二、對違章建筑占有人的私權保護

        在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未對違章建筑進行認定及處罰之前,基于占有事實,可對其進行合同法和物權法兩個層面上的保護。

        (一)違章建筑占有人的合同法保護。就程序性違章建筑,標的物的違法性并不能簡單地推出法律行為的違法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之一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限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程序性違章建筑雖有悖行政管理,但違法層次較低且損害較小,故應排除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外。再者,我國“由于私法精神的長期缺位,‘違法=無效’的觀念根深蒂固,司法審判中的合同無效甚至曾達到全部合同糾紛案件的40%-50%。”[1]因此簡單將以程序性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合同視為無效,已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蓬勃現狀和迫切需求。因建造人對違章建筑無所有權而處于無權處分人的地位,故以程序性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合同應被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中涉及的追認權應由相應有權行政主管部門享有,首先由最高主管部門制定認定追認權標準的規章,再在具體案件中由執法機關視合同相對人的主觀等情況做出是否追認的決定。

        就實質性違章建筑,由于嚴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嚴重侵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即違背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故不論公法還是私法層面都應采取嚴格否定態度,此類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合同都應當視為無效。

        (二)違章建筑占有人的物權法保護。違章建筑占有人的物權保護,是指當占有人的占有狀態受到非法侵害時,賦予占有人在一定限度內類似物權尤其是所有權的保護手段。由于我國《物權法》確定的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占有人對違章建筑僅存在占有的事實狀態而不享有所有權,故無論程序性違章建筑或實質性違章建筑都無任何他物權的存在。

        由于對占有的保護是基于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考慮,違章建筑的占有人也相應地享有占有保護制度中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而且受保護的占有人不限于違章建筑的建造人,還包括基于以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合同而占有的其他占有人。另外,受到物權法保護的對象應及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作出處罰前的各類違章建筑,包括實質性違章建筑。

        三、對違章建筑的合理利用

        客觀上,違章建筑的建設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本身價值較大甚至可能進一步創造價值,從法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建構一個符合資源優化配置和經濟效益的違章建筑處理制度,是違章建筑社會關系效益性的內在延伸,也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契合。

        (一)美國和臺灣地區經驗借鑒。我國經濟正處速發展時期,快速城市化引發的一系列矛盾也接踵而至,與戰后美國的發展歷程相似,其成功經驗有重要參考價值。同時,同屬大陸法系并具有一脈相承的傳統文化的我國臺灣地區的成功經驗更值得借鑒。

        美國對違章建筑的處理制度主要包括:[2]

        第一,美國在憲法層面授權了州政府沒收違章建筑的權力,并相對應地建立了相關的聽證程序以確保建造人的抗辯權。第二,美國設立了VBT計劃,即旨在將合法沒收的違章建筑予以轉讓的程序,并設置了相關配套措施,如通知程序等。第三,美國各地方立法又針對自身實際情況采取了不同措施,如:紐約地方立法將違章建筑轉讓給獨立的房屋公司;芝加哥地方立法則由行政機關直接在一定條件下以極低價格將違章建筑轉讓給第三方。

        我國臺灣地區對違章建筑的處理制度主要包括:[3]

        第一,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統一的“立法”體系,在“法律”的層面上明確界定違章建筑,從而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執法的混亂局面。第二,區分實質性和程序性違章建筑采取不同處理措施,并且對程序性違章建筑也區分不同情況處理。第三,將違章建筑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性關系及其影響層面的差異作為其管理策略的考慮因素,“對應管理策略可包括、限期改善、或征影響費。”[4]

        (二)城鄉統籌規劃視野下的違章建筑利用制度。隨著城鄉統籌的快速推進,暴露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失地農民問題。”[5]違章建筑利用制度的構建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一尖銳的社會矛盾,既可加強社會民生保障也能加快城市化進程。

        鑒于實質性違章建筑嚴重違法并損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且與城市規劃相悖而無法補正,本文僅探討程序性違章建筑的利用制度。

        2010年重慶開始推廣的公共租賃房制度對無住房或住房困難家庭無疑是一利好消息,但隨著公租房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加之其資金占用周期長和投資回報率低等特點,建設資金壓力之大可想而知。”[6]而在資源稀缺條件下必須考慮降低交易和制度成本,所以將違章建筑利用制度嵌入公租房制度既可解決違章建筑的后續處理問題,又能一定程度緩解公租房的建設資金問題。具體措施如下:

        第一步,由相關專業鑒定機構對沒收的違章建筑進行評估,確定其是否適合作為公租房。例如,若房源過于分散,會加大了管理成本,則不適合列入公租房的范疇。此時可將其轉讓給以低收入群體為代表的第三方,具體實施程序及細則可參照美國的VBT計劃。

        第二步,對于符合公租房制度標準的違章建筑,首先應當進行相應的通知程序和聽證程序,然后由有權行政主管部門將經鑒定合格的違章建筑統一補辦手續,予以轉化為合法建筑。轉化后其所有權人應該是國家,但仍需進行登記,因為它并非自然資源,該所有權的設立也非源自政府的征收決定,不屬于免于登記的情況;而且違章建筑還牽涉到合同相對人、相鄰權人等一系列主體。

        第三步,將補正后的違章建筑進行統一修葺。該行為應由公開的招投標程序確定具有相關資質的公司承擔,只有進行市場化的專業運作,才能避免執法效率低下以及權力尋租等問題。

        第四步,將修葺后的違章建筑納入公租房公開透明的統一運作模式。而運作過程中要公開各階段相關信息,讓公眾參與監督。例如,租住名額實行搖號分配,限制房屋自由流通,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復議或的權利等。

        違章建筑利用制度與公租房制度的有機結合,一方面,違章建筑得以有效利用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節約了公租房的開發成本,更重要的是一定程度地緩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矛盾,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居住權,踐行居者有其屋的社會理想,進一步實現城鄉共同發展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吳衛兵,劉正.德、日等國違反合同效力認定及其借鑒[J],江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2)

        [2]David T.Kraut.Hanging out the no vacancy sign:eliminating the blight of vacant buildings from urban areas,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9(10)

        [3]黃錦堂.臺北市違法建筑處理法制之研究,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托研究課題期末報告,2001

        [4]曾鵬光,江哲銘,陳肇堯.違章建筑現象分類與其對外部環境沖擊之研究——以臺南市為例[J].住宅學報,第十九卷第二期

        第4篇:違章建筑范文

            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臺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筑,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層、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墻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雖經批準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違章建筑,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臺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臺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屬違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后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筑,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懸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構筑物超過原建筑承重結構負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按《公房條例》和《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托權限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

            第十條  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權限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  對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

            第十三條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筑,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筑,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筑的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筑,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  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證據:

            (一)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信件或陳述筆錄;

            (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

            (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

            (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

            (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門應對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5篇:違章建筑范文

        關鍵詞:房屋拆遷,違章建筑,處理

        1、違章建筑的界定與分類

        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筑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本文所指的違章建筑是廣義的,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違法建筑的概念。就具體而言,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

        對違章建筑的分類最常見的是從表現形態上劃分,如認為違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永久性的建筑。此外,還有以是否有土地使用權為標準劃分、以被侵害對象為標準劃分等分類方法。

        本人以為從有利于處理的角度出發,可分別按違法行為的構成、違章建筑對規劃影響的程度、實際用途等為標準進行劃分。

        以違法行為的構成為標準,可將違章建筑劃分為單一違法行為的違章建筑和數個違法行為的違章建筑。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續齊全的二層樓上無證加建一層,后者如在公路紅線控制區內未經批準占地建房。前者一般僅涉及違反建設規劃,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設規劃外,還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數個違法行為。之所以這樣分類是考慮到對違章建筑是否可以補辦手續及如何補辦手續的問題。

        以違章建筑的對規劃的影響可分作三類,一是嚴重影響規劃,二是(不嚴重)影響規劃,三是不影響規劃。此種分類是考慮到對違章建筑是否可以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以違章建筑實際用途為標準可將違章建筑劃分為生活用、生產經營用、其他用途。作這一分類是考慮對居住人的安置、補辦手續時的稅費等事項(經營用房是要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

        2、違章建筑處理的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明電[2003]42號)中明確:“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并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3、拆遷中對違章建筑的具體處置步驟

        在拆遷中,行政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其步驟是:

        3、1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3、2處理和處罰階段

        3、2、1處理和處罰的程序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88年頒布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從違章建筑形成時間、所處地域、產生的影響三個方面提出了“三從寬三從嚴”的方針,對現在處置違章建筑仍有參考意義。故此就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為依據,根據本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筑的時間界限。具體可采取兩段式或三段式。兩段式即劃定一個時間點,在此時間點之前形成的違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違章建筑的時間問題的,一般是指違章建筑的形成時間)可補辦手續作合法建筑處置,在時間點后的作違章建筑處理。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筑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后,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后的要從嚴處理。筆者建議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規劃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應當有一個過渡期。對可以直接補辦手續的,直接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需進一步處理的則進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

        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只違反建設規劃的,則交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第三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然后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3、2、2處理或處罰時應當掌握的幾個原則

        一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這一原則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了修改;第二種是在違章建筑形成后,規劃進行了調整,使原有的違章建筑對規劃的影響發生了變化的。在第二種情況下計算追訴時效時,同樣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二是優先從重處罰的原則。適用這一原則的前提是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可以由兩個以上的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情況。對于有兩個以上的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可由牽頭部門協調一個部門管轄;協調不成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確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當地政府的,牽頭處理部門可直接報請當地政府確定。

        三是正確適用沒收和拆除的原則。對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只違反地方法規及規章的違章建筑,一律不得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

        四是正確認定違章建筑面積的原則。適用這一原則的前提是當事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況下,大多為批少建多,行政機關在此情況下,應作出合理的認定。

        3、3補辦手續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后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當事人是否補辦了手續,其對建筑物的相應權利已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認可,故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物權,從而成為拆遷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享有被拆遷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在補辦手續后進入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當事人不補辦手續的,可經拆遷人申請,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在此階段,相關行政部門應將當事人補辦手續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根據當事人建筑物的實際用途、時間等決定是否追繳營業稅、所得稅。

        3、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

        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對協商不成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可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對達成協議后,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拆遷人申請,可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3、5行政裁決階段

        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后,應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發送給對方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就安置補償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并明確當事人搬遷的期限。

        3、6強制執行階段

        第6篇:違章建筑范文

        一、公路違法建筑形成的原因及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牽涉面廣,制約因素多,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道難題,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了社會問題,造成這種狀態的原因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公路沿線地方政府對公路路政管理的認識不夠,缺乏全局觀念,導致違法建筑屢禁不止。為了突出政績,公路沿線鄉鎮片面地強調地方利益而忽視了公路的社會效益和整體效益,缺乏愛路護路意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甚至行政干預明顯,極力為違法建筑業主辯護解脫,以致違法建筑查處難度大,且有增無減,從而惡化公路環境,制約公路對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2012年6月,渝水路政大隊在巡查中發現,在歐新0km+400m、4km+300m及8km+500m等處均有村民在打地基造新房,經路政人員現場勘驗,新建房屋均在公路控制區內,屬違法建筑,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路政人員下達了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停工,并立即與當地國土及沿線鄉鎮規劃等部門取得聯系,請求給予支持,隨后,副局長簡平勇找到各鄉鎮分管交通的領導了解情況后得知,這些新增的違法建筑是孔目江管委會要求做的,近年來,隨著我市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地處歐里的昌坊村逐漸成為我市新農村建設的典范,前來參觀者絡繹不絕,省委書記蘇榮也曾多次帶領全省各地市的相關領導在昌坊召開新農村建設現場工作會,而歐新公路是必經之路,同時由于歐新公路兩側破舊房屋較多,所以,孔目江管委會要求將沿線的破舊房屋全部在原址上拆舊建新,從而導致了違法建筑泛濫,難以治理。當路政人員找到相關政府部門,個別領導還責怪公路部門不顧全大局,甚至對路政人員的執法橫加干涉,導致路政執法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2、公路建筑控制區審批混亂,有關職能部門各行其事,缺乏統一管理,造成違法建筑蔓延。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涉及到土地管理、城建規劃、鄉鎮政府、村委會等,由于建筑控制區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的分離,而路政管理法律賦予的權利有限,對違法建筑的宏觀調控手段較弱,一些管理部門在違法建筑的管理上不加強配合、互不協調、擅自審批,使路政執法管理力度力不從心,效果較差,致使對公路兩側違法建筑的預防能力大大降低,從而造成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違法建筑蔓延、管理難度加大。近年來,為發展地方經濟,公路沿線地方政府大力發展工業園建設,在公路兩側招商引資,造成違法建廠建房急劇增多,尤其是樟排、石鎮公路更為嚴重,雖然,國家先后頒布了多部法律法規,路政部門也在控制違法建筑上采取了許多措施,比如加大巡查頻率、加大整治力度、加強與地方政府、國土、規劃、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也制定了一些齊抓共管的機制,但收效甚微。

        3、沿線群眾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愛路護路意識,導致違法建筑層出不窮。沿線群眾公路法制觀念淡薄,普遍認為土地雖然是國家的,但使用權是自己的,只要不直接占路,房屋可以隨便修到哪里都行,出現了你管你的路,我建我的房,愛路護路和依法使用公路意識較差。另外隨著農村經濟和個體經濟迅猛發展,農民住宅建設大幅度增加,加之其它法規的約束,農民基礎住宅的翻建、擴建調整極為困難,也是導致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違法建筑產生的重要原因。去年,在渝水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局與渝水國土部門簽訂聯合審批協議,協議約定,凡是在公路兩側的建房必須經路政部門現場勘驗,符合公路法律法規的由路政人員簽署準建意見后方能施工,同時國土部門根據路政部門簽署的意見發放土地證,該聯合審批機制的出臺,最初也確實收到了一些成效,但是,隨著“要想富、緊靠路”的思潮泛濫,違法在公路控制區內新建房屋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甚至到了無法控制的地步,而且,現在沿線村民建房,只要村委會不反對,交足該交的錢,就可以動工了,更有甚者,采取“先斬后奏”的辦法,事先不通過國土、規劃等部門的批準就將房子建起來了,形成既成事實后批也得批,不批也得批,為此,路政執法人員在相關領導的帶領下,也曾多次走訪了國土、規劃、公安等部門,但這些部門對此也束手無策,路政人員多次派人在現場蹲守,阻止施工,但這些建房戶卻無視路政人員的存在,拒不停工,個別村民還煽動現場施工人員對路政人員進行圍攻,雖有村委、鄉鎮的負責人在場,仍無法控制現場態勢。

        4、路政措施難度較大,可操作性不強,導致違法建筑屢禁不止。違法建筑的堪稱路政執法第一難,決不是聳人聽聞。須采取措施的違法建筑,當事人均是在宣傳教育不聽,告誡責令無效的前提下實施,其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行政文書的簽收都不會給予路政人員配合。

        由于路政執法權限的問題,對于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行政決定,又不進行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公路路政部門只能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而人民法院對于強制拆違案件的執行也缺乏有效手段,特別是在當前全國轟轟烈烈開展共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更是阻力重重,許多案件一拖幾年,無法正常執行下去。

        同時,在依法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其執行對象是違法建筑的房屋或設施,而對房子里面的物品和人員卻沒有強制帶離房屋的權利。當事人故意讓老人小孩呆在里面不走,或故意放置了電視機、家具等物品不搬,路政執法人員是沒有強行搬走的權利,往往強拆現場會造成非常尷尬的局面。

        二、路政部門的下一步打算

        1、堅持預防為主、加大公路管控。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法規宣傳活動,利用報紙、電視、宣傳車等形勢加大宣傳力度,使公路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以此來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愛路護路的意識。同時將宣傳活動結合工作實際,作為解決日常管理工作中難點問題的突破口,針對違法建筑易發路段,積極走訪沿線村莊,給村民送《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市公路紅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向村民講解違法建筑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讓村民能夠理解和支持該項工作,并利用高壓態勢,使違法建筑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2、實行綜合整治,形成齊抓共管機制。在加大宣傳的基礎上,請市局牽頭,邀請國土、規劃、城建、交通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商公路發展大計,同時路政人員還積極加強與沿線鄉鎮、土管、城建及村委的橫向聯系,爭取得到各級政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力爭將公路管理由部門職責轉變為政府職責,并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資源優勢,做到信息共享;建立聯合審批制度,把好行政審批關,從根本上杜絕違法建筑的產生。

        3、樹立超前意識,加強源頭管理。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路政部門首先要建立和完善違法建筑檔案,全面掌握和了解建筑控制區的建筑物情況,對建筑控制區內建筑物的照片,圖像及文字信息進行整理歸檔,同時路政人員還要加強路政巡查提高巡查質量,善于查找苗頭隱患,要從源頭管理抓起,實行跟蹤管理,將違法建筑制止在萌芽之中。

        第7篇:違章建筑范文

            原告:南寧地區武鳴縣染織廠。

            法定代表人:李龍,廠長。

            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武鳴縣城鄉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伍紫瑞,主任。

            武鳴染織廠于1991年11月初,在沒有提出申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本廠第三號大門左側(原舊圩亭)筑建一道高2.2米,長32米的水泥磚圍墻。建墻時武鳴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城建委)的下屬機構武鳴縣城鄉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簡稱縣城管監察大隊)曾對武鳴染織廠的違章行為進行過制止,但該廠沒有停止建墻行為。11月21日,縣城管監察大隊以自己的名義發出通知,限武鳴染織廠于11月27日以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圍墻。該廠于同日向武鳴縣人民政府提交一份"關于要求保留東大門左側臨時圍墻的請示"同時抄送武鳴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縣政府對此沒有答復,縣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該廠也未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1993年7月16日,縣城管監察大隊又向武鳴染織廠發出通知,重申此圍墻屬違章建筑,限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將會同公安部門強行拆除。同月24日,城管監察大隊以武鳴染織廠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舊圩亭興建圍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南寧市建筑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和武鳴縣《關于城鎮管理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為由,作出《關于強制拆除染織廠違章建筑圍墻的決定》,并于當天強制拆除;武鳴染織廠不服,以武鳴縣城建委為被告,向武鳴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城管監察大隊作出《關于強制拆除染織廠違章建筑圍墻的決定》,并自行強制拆除我廠的圍墻是違反法律程序和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侵犯了我廠的財產權,而且損害了我廠名譽。其理由是:所建圍墻是在本廠區范圍內。被告的下屬機構城管監察大隊下文通知我廠限期自行拆除后,我廠已向武鳴縣人民政府報告,請求補辦保留圍墻手續,縣政府未答復。7月24日上午9時許,城管監察大隊雇請民工強行拆除,至當日下午,該大隊才將《關于強制拆除染織廠的違章建筑圍墻的決定》送達我廠。城管監察大隊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無權作出拆除決定,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該大隊具有強制拆除的權力,其行使的職權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城管監察大隊(1993)10號《關于強制拆除染織廠違章建筑圍墻的決定》;恢復我廠圍墻原狀,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被告辯稱:武鳴縣城鄉建設管理監察大隊,系我委的下屬機構,行使城建監察職能。武鳴染織廠于1991年11月初,在沒有向我委申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本廠第三號大門左側(原舊圩亭)砌筑一道高2.2米、長32米的圍墻,屬違章建筑,依法應予拆除。請求法院維持監察大隊強制拆除的決定。

            「審判

            武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武鳴縣建委是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依法應由縣建委作出處理。城管監察大隊作為縣建委的下屬機構,在執法活動中,卻以自己的名義對武鳴縣染織廠建筑的圍墻作出處理決定,并強行拆除,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也超越了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原告武鳴染織廠在沒有向縣建委申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建筑圍墻是違法的,其所提出由被告恢復圍墻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該院于1993年12月3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武鳴縣城管監察大隊武城監(1993)10號《關于強制拆除染織廠違章建筑圍墻的決定》。

            二、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武鳴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負擔。

            武鳴染織廠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被拆的圍墻建在本廠范圍內,沒有向被告申請是欠妥的,從維護本廠治安,防止失盜,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建筑該圍墻是必要的,保留也是有合理依據的。城管監察大隊違法拆墻所造成的損失,被上訴人應予賠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2048.20元,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并負擔一切費用。

            被上訴人武鳴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辯稱:上訴人擅建臨時圍墻,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屬違章建筑物,理應拆除;城管監察大隊張貼城管簡訊,目的是為了使城建法規深入人心,并不存在侵害上訴人名譽權的問題。要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武鳴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法律規定由其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理,但在處理上訴人武鳴染織廠違章建筑行為時,卻以其下屬機構城管監察大隊的名義發出通知和作出拆除決定,并強制執行了這一決定,這明顯超越了該大隊的法定職權,依法應予撤銷。上訴人武鳴染織廠在沒有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建圍墻,且不聽制止,亦屬違法,不受法律保護,圍墻被拆引起的損失應由自己承擔;其所提出的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公開道歉,消除影響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該院于1994年3月29日作出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首先要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具備合法資格。就本案而言,城管監察大隊是武鳴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下屬機構,對內執行建委下達的任務;對外以建委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建委來承擔。所以本案的被告是建委而不是城管監察大隊。

            依照《城市規劃法》規定,武鳴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作出處理,城管監察大隊則不然。城管監察大隊對武鳴染織廠違章建筑的圍墻作出處理,一方面法律法規沒有授權,另一方面被告沒有委托,其行為超越了行政職權,是越權行政行為。就強制執行權來說,城市規劃法明確規定,強制執行權屬人民法院行使,武鳴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以及其下屬城管監察大隊都無權行使強制執行權。

        第8篇:違章建筑范文

        今天,召集大家在這里召開專題會議,目的就是要進一步嚴格控制鎮湖街道范圍內的違章搭建,要始終保持這種高壓態勢。出席今天會議的有***、我、***、***、派出所***、各村(社區)書記,以及城管和村建辦負責人。

        今天的會議主要有三項議程:一是***委員通報有關違建情況和下一步工作部署;二是由紀工委***書記明確相關督查考核要求;三是由***講話。

        首先請***通報有關違建情況和下一步工作部署

        ……

        接下來由紀工委***明確相關督查考核要求

        ……

        最后請***講話。

        第9篇:違章建筑范文

        1、觀察火花

        電器的觸點在閉合、分斷電路或導線線頭松動時會產生火花。因此可以根據火花的有無、大小等現象來檢查電器故障。例如,正常緊固的導線與螺釘間發現有火花時,說明線頭松動或接觸不良。電器的觸點在閉合、分斷電路時跳火說明電路通,不跳火說明電路不通。控制電動機的接觸器主觸點兩相有火花、一相無火花時,表明無火花的一相觸點接觸不良或這一相電路斷路:三相中兩相的火花比正常大,另一相比正常小,可初步判斷為電動機相間短路或接地;三相火花都比正常大,可能足電動機過載或機械部分卡住。在輔助電路中。接觸器線圈電路通電后,銜鐵不吸合,要分清是電路斷路還是接觸器機械部分卡住造成的。可按一下啟動按鈕,如按鈕常開觸點閉合佗置斷開時有輕微的火花,說明電路通路,故障在接觸器的機械部分:如觸點火花,說明電路是斷路。動作程序:電器的動作程序應符合電氣說明書和圖紙的要求。如某一電路上的電器動作過早、過晚或不動作,說明該電路或電器有故障。

        2、檢測開關、插座、吊扇安裝是否偏位

        經常出現由于接線盒偏位從而引起開關、插座、吊扇安裝偏位的現象,安裝數個吊扇、插座時,如果不熟悉操作流程和方法,再加上拉線的過程中沒有精準定位的話,很容易偏位。所以在施工時要準確定位,尤其是接線盒一定要精準,才能保障開關、插座、吊扇安裝的偏見降到最低。尤其是在安裝吊扇時,吊鉤必須穿過混泥土樓板內,避免外露導線,使得吊扇安裝后可以完全掩蓋住接線盒孔。為什么現在很多吊扇轉動的時候會發出很大聲響,就是因為安裝吊扇時沒有在頂板完善固定裝置,吊桿并非絕對垂直,此時的吊扇容易擺動,一起摩擦,噪音便出現了。

        二、深入檢測法與維修

        1、測量電壓法

        測電壓法是根據電器的供電方式,測量各點的電壓值與電流值并與正常值比較。具體可分為分階測量法、分段測量法和點測法。測電阻法,可分為分階測量法和分段測量法。這兩種方法適用于開關、電器分布距離較大的電氣設備。

        2、對比法

        把檢測數據與圖紙資料及平時記錄的正常參數相比較來判斷故障。對無資料又無平時記錄的電器,可與同型號的完好電器相比較。電路巾的電器元件屬于同樣控制性質或多個元件共同控制同一設備時,可以利用其他相似的或同一電源的元件動作情況來判斷故障。

        3、置轉換元件法

        某些電路的故障原因不易確定或檢杏時間過長時,但是為了保證電氣設備的利用率,可轉換同一相性能良好的元器件實驗,以證實故障是否由此電器引起。運用轉換元件法檢查時應注意,當把原電器拆下后,要認真檢查是否已經損壞,只有肯定是由于該電器本身因素造成損壞時,才能換上新電器,以免新換元件再次損壞。

        4、逐步開路(或接入)法

        多支路并聯且控制較復雜的電路短路或接地時,一般有明顯的外部表現,如冒煙、有火花等。電動機內部或帶有護罩的電路短路、接地時,除熔斷器熔斷外。不易發現其他外部現象。這種情況可采用逐步開路(或接入)法檢查。逐步開路法:遇到難以檢查的短路或接地故障,可重新更換熔體,把多支路交聯電路,一路一路逐步或重點地從電路中斷開,然后通電試驗,若熔斷器一再熔斷,故障就在剛剛斷開的這條電路上。然后再將這條支路分成幾段,逐段地接入電路。當接入某段電路時熔斷器又熔斷,故障就在這段電路及某電器元件上。這種方法簡單,但容易把損壞不嚴重的電器元件徹底燒毀,逐步接入法:電路出現短路或接地故障時,換上新熔斷器逐步或重點地將各支路一條一條的接入電源,重新試驗。當接到某段時熔斷器義熔斷。故障就在剛剛接入的這條電路及其所包含的電器亡件上。

        5、強迫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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