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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量固定資產抵扣成本過大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在固定資產存量和無形資產抵扣方面對國家的財政收入有著巨大的影響。據《中國統計年鑒》資料顯示,僅2004年全國工業固定資產凈值達52027億元,若按照增值稅基本稅率推算,所含稅額7559億元。如果考慮1996年至2004年期間的固定資產凈增加值,所含稅額將會更大。如果這些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掉的話,將對國家的財政收入產生巨大的影響。
(二)無形資產稅收待遇不公
由于無形資產的計價十分復雜,按照會計制度“外購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格進入成本、自制無形資產以自制成本進入生產成本”的原則,若實行消費稅增值稅,則外購無形資產對應的抵扣稅額要比自制無形資產所對應的稅額大,對于不同來源的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和稅收負擔明顯不同,自制無形資產的稅負相對偏重,必將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
(三)稅收流失風險增加
增值稅推行近二十年時間里的最為突出的問題,是納稅人利用增值稅扣稅機制,通過偽造、虛開、違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偷逃稅款。雖然國家對于專用發票的管理力度不斷加強,但依靠現有的管理手段尚不能完全杜絕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若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必然增加其對應的稅額,在現有的征管條件下,專用發票的征管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稅收流失的風險必將更大。
(四)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承受能力同時面臨考驗
對于國家財政而言,增值稅轉型必然帶來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若在保持現有稅負水平的條件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基本稅率應提高至23%甚至更多,方可彌補財政收入的不足,但提高稅率卻又將加大增值稅運行的風險,同時,各行業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則將由于資本有機構成的高低不同而發生增減變化,傳統企業、基礎工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稅負將大幅下降,傳統技術的加工工業資本有機構成低,稅負將相對偏重。很顯然,傳統企業在當前經濟結構調整中將面臨一定困難,有可能會造成傳統企業納稅困難戶數增加,增值稅運行的摩擦系數加大。
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主要策略
為了能夠較好地發揮轉型的積極作用,避免財政收入減收并力爭能夠增收,應采取適當的增值稅轉型辦法,并實行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消費型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確定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可暫把抵扣范圍限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年新增固定資產中的動產部分,解決固定資產抵扣帶來的相關問題。具體措施如下:
1.借鑒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成功經驗,將存量固定資產排除在抵扣稅范圍之外
存量固定資產是過去已經形成的資產,對其規定不予抵扣稅款,基本上不存在影響企業新投資和技術進步創新的問題。且過去對這部分資產的征稅和稅收優惠辦法多種多樣,差別很大,不同資產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舊金額,情況十分復雜,將其排除在抵扣稅范圍之外,即避免了客觀上難以計算的困難和出現新的矛盾,又避免了增值稅轉型對財政收入的過度沖擊。
2.將新增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排除在抵扣稅范圍之外
鑒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在整個固定資產中所占比重較大,但對技術進步創新的激勵作用卻遠不如機器設備,建議將新增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排除在增值稅抵扣稅范圍之外,而對于水、電業等特定產業,可限定范圍,準予其新增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在一定期限內分期抵扣進項稅額。3.取消有關機器設備的稅收優惠政策
鑒于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新購機器設備中包含的增值稅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建議在增值稅轉型后,同步取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使新稅制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市場經濟的公平稅負原則要求,同時實現稅制的簡化。
4.將轉讓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扣稅范圍
鑒于無形資產不是普通的商品,其形成需要一定的條件,故納稅人利用無形資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來偷逃稅款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建議將轉讓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的扣稅范圍。這樣,既可以減輕科研機構的稅負,促進高新技術的迅速發展,又可以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雖然短期內會減少部分財政收入,但此項政策對于鼓勵和扶植技術創新、促進我國經濟由粗獷型向集約型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二)消費型增值稅改革的進程
為了避免轉型給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我國增值稅的轉型應逐步實行,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目前,可考慮在東北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地區試點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選擇對資本品重復征稅比較嚴重的行業或企業、國家需要鼓勵發展的行業、關系到國家前途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進項稅額少、設備消耗大的采掘業等進行增值稅轉型試點,進而逐步在全國范圍的所有領域內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三)加強對于消費型增值稅的征管和稽查
1.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在專用發票方面要加強全方位管理,真正發揮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機制中的重要作用,減少利用發票偷稅的問題。在專用發票的發售環節,檢查已使用發票的使用情況;在納稅申報環節,做好發票日常稽核工作,以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正確使用。此外,還應限制專用發票抵扣時間,進一步完善專用發票抵扣規定,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稅功能和抵扣功能有效地連接起來。
2.提高增值稅管理的科技含量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更應加強現代化征管手段建設和稽核檢查制度建設,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增值稅管理的先進經驗,將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廣泛運用到增值稅的管理中,確保增值稅管理效果。近年來,我國各級國稅機關也逐漸加強了增值稅管理的科技信息技術含量,在稅務登記、稅源監控、稅務稽查、稅收評估等各個領域利用微機進行管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總的來看,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差距,增值稅管理的現代化水平還很低,國家稅務總局推行的“金稅工程”,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還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為此,應加大工作力度,提高電子信息技術在增值稅管理中的應用,特別是加強電子化申報推行進程,規范電子申報程序,為在消費型增值稅制度轉型中全面實行電子化管理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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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分析增值稅的設計原則和增值稅“四小票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現有的增值稅征管與稽查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稅收管理的建議。遵循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已成為現階段國稅系統加強稅收管理的當務之急。
增值稅自1954年法國首創以來,因其良好的中性特點而被世界大多數國家采用。我國于1994年稅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稅以來亦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但同時不可否認的是,由于設計上和具體操作方法上的原因,使得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稅收管理上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我國稅收管理的良性運行。增值稅“四小票”通常指運輸票據、廢舊物資票據、農產品收購票據、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這四種增值稅抵扣憑證。遵循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已成為現階段國稅系統加強稅收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
一、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
1.收入穩定適度和充分彈性。從目前各國的稅務實踐來看,稅制結構的發展趨勢是一種現代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雙重稅制結構,增值稅以其優良的中性特性在各國的稅制結構中(除美、日等少數國家)具有重要的地位,通過增值稅取得的財政收入占一國政府收入總額的比例是相當高的,在我國甚至達3O%以上。及時、穩定地取得稅收收入并能根據經濟的發展自動按一定速度增加,對于實現我國政府職能具有重大的意義,這也是提高兩個比重和振興財政的根本要求。完善的增值稅在多環節廣泛征收,以經濟活動的增值額為征稅依據,與經濟增長的正相關程度相當高。
2.稅收成本最小化。西方稅收理論說明。納稅對納稅人來說是一件痛苦的事,會給其帶來負效用。這主要緣于三方面:第一是納稅減少了其收入水平;第二是為了準確納稅,納稅人需建立保存相關的稅務資料、進行稅務登記、接受稅務檢查;第三是緣于納稅人的不公平感,納稅與逃稅最終的博弈結果是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普遍下降,征管成本會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為減少征稅給納稅人帶來的負效用,在設計增值稅時應盡可能降低納稅人的執行成本和不公平待遇感。同時,對于執法者而言,增值稅的稅收成本最.’原則要求制度設計便于管理和征收。該原則是說好的稅制必須與政府的稅務行政能力相適應,必須有利于降低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
3.稅收中性和優惠從少。任何一種稅收制度的設計.從總的方面來說需考慮兩方面的因素——公平與效率,并力求在兩者之間達到一個最佳均衡點(以一定的社會福利函數為約束)0傳統稅收理論中,市場被認為可以自發地有效運行,稅收的中性要求稅收不要干預資源的配置,以免扭曲當事人的經濟行為。但現實卻是任何一種稅都會對當事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除非政府不征稅。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現代稅收理論更為適合的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在承認稅收會引起效率損失的前提下為取得一定收入謀求效率損失的最小化。
4.公平與國際慣例。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公平競爭,稅收是企業競爭的制度環境重要組成部分,盡力做到對不同經濟性質、不同產業、不同地區的企業給予公平稅收待遇,是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內在要求。隨著我國加入WI’O,聯合國wI’O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進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反傾銷等方面的規則,成為其戎員國就意味著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當。在增值稅方面存在一個向世貿規則靠攏并遵循國民待遇、非歧視等原則的問題,以盡量減少與他國的貿易糾紛和增進對外開放水平。
5.操作簡便和管理透明。稅制的操作簡便要求在稅率的設計上盡可能減少稅率的等級,征管制度規范。簡單、統一,便于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和減少納稅人的相機決策空間,有利于納稅人形成穩定而合理的稅負預期和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以優化自己的經濟行為,從而能從主觀上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和減少涉稅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增值稅“四小票”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防偽稅控系統全面開通,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票據管理更為嚴格,尤其是公安機關持續開展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票據犯罪專項行動,犯罪分子將作案目標轉向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牟利的其他票據,而同樣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四小票”則由于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許多漏洞而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虛開“四小票”犯罪案件迅速增多,虛開金額巨大,成為危害最大的涉稅犯罪。例如,從山東省國稅局歷時兩個月的“四小票”稅收專項檢查結果來看,增值稅“四小票”的使用稅收問題嚴重截至6月底,已檢查使用“四小票”企業1380戶,有問題戶269戶,查補稅款3416萬元,罰款669萬元,滯納金83萬元,合計4168萬元。廣西省近日破獲了一起案值5億多元的虛開增值稅票據、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票據案。該案涉及6省區58家企業,涉案人數眾多,金額巨大,是廣西歷史上破獲的最大一起稅案。
增值稅“四小票”的f變用.出現稅收問題主要在以下方面:
1.運輸票據、廢舊物資票據和農產品收購票據開票不規范較為突出,如只填寫金額、品名,不填數量、單價等;農產品收購票據投有收款人簽字,或是不填寫出售方詳細地址,票載內容與實物不符等;運輸票據將各類雜費與運費合并為運費開具,甚至將購進的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票據的貨物價款合并到運費中,造成受票企業擴大范圍抵扣稅款。
2.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偽造、變造情況較為嚴重。近期發現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票據案件,犯罪分子就是以假造的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抵扣憑證,抵扣虛開的銷項稅額。虛開增值稅專用票據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票據.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票據及偷稅犯罪突出,虛開“四小票”犯罪猖獗。這三類犯罪無論是案件立案數還是涉案總價值均占全部涉稅犯罪的95%以上。
3.開具、借用問題在運輸票據中較為突出,對外虛開問題主要集中在廢舊物資票據上。由于對使用廢舊物資票據企業的進項管不住,對銷項的管理難上加難,因此,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對外虛開問題比較嚴重。
三、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的建議
1.加強農產品票據的管理。一是嚴把農產品查驗抵扣關。具體做法是:一般納稅人在收購農產品時向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由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查驗,查看農產品收購對象是否屬合乎抵扣范圍,收購價格是否合理,數量是否真實,款項如何支付,票據開具是否真實合法等;經查驗符合規定的,查驗人員在收購憑證或取得的普通票據背面加蓋“農產品查驗專用章”,以此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依據。二是嚴把農產品票據檢查關。由于農產品加工生產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票據上具有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存在的問題不易發現等特點,一方面,對能取得票據但不按規定取得,或取得票據后不以此申報抵扣稅款的,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無論對購貨方或銷貨方,都要按“偷稅”或“未按規定取得票據”規定從嚴處罰;另一方面,對于虛開農產品收購票據的,嚴格按照新《刑法》虛開其他稅款抵扣憑證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達到處理一戶、震鼴一片的目的。三是嚴格貨物交易結算關。針對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大多以現金結算為主的實際情況,嚴格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一次性購進貨物價款在1000元以上的,嚴格銀行票據結算,改進貨款支付方式,改現金結算為轉賬結算,從源頭上遏制納稅人虛開、開具農產品收購票據的現象。
2.加強貨物運輸票據的管理。一是嚴格貨運單位和個人的資格認定。根據規定,從2003年l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支付運輸費用所取得的運費結算單證,無論是運輸單位自行開具的,還是運輸單位主管地稅局及省級地稅局委托的開具票據中介機構為運輸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都準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從制度上建立了對不法經營者利用貨物運輸票據偷逃營業稅騙抵增值稅的肪線。國稅部門應強化貨運票據的“信息傳遞、清單抵扣、網上比對””的票表比對分析,強化“人機結合”,開展納稅評估,全面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加強對貨物運輸票據的治理。首先,要規范貨運市場,對貨運業納稅人實行分類認定管理。其次,對合法經營、無偷逃稅款的納稅人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把一些非法的貨運企業和車輛排擠出市場,促使其到地稅部門開具票據,促使客戶轉向尋找開票便利的貨運企業辦理業務。三是加大貨運票據的宣傳力度。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已下發《關于使用公路、河內貨運業統一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們要結合文件要求,加強貨物運輸業票據宣傳,搞好國、地稅之間的部門協調配合,規范貨運票據開具行為,理順貨物運輸行業的稅收征管秩序。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說過:“納稅多的會計不是好會計”,我認為該觀點有些偏見。難道中國納稅百強企業的會計都不是好會計,肯定不是。在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導誠信納稅的今天,納稅數據已成為了衡量企業經濟實力、取信于客戶和社會公眾、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標之一。但細細想來,又不無道理,同一筆業務,在遵守《稅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下,少納稅的會計肯定更優秀,該納的稅一分不少,不該納的稅一分不繳。
在會計實務、納稅申報中,增值稅是一個較難的稅種,加上增值稅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較多,所以很容易出現錯繳的現象。本文在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礎上,對極易出錯的業務及會計實務進行分析。
二、法律、法規、規章引述與實務處理
(一)聯營兼營要分賬,優惠政策能享到
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指出,“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明確指出,“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現代企業大都從事跨行業經營,不僅涉及增值稅,還涉及營業稅。即便從事單一行業經營,也可能涉及多種不同稅率的產品。這給納稅及會計處理帶來了一定困難。為了降低稅負,企業必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分開核算,將銷售收入分別按照應稅、免稅、減稅等進行明細核算,還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分開核算。只有這樣,國家的免稅、減稅政策企業才能享受。為了更好地比較,現舉例說明:
[例1]A軍工企業(一般納稅人,無特別說明,以下企業都是一般納稅人),生產軍工產品也生產民用產品,2006年10月份銷售收入為600萬元,購入原材料300萬元,進項稅額為51萬元,無上期留抵稅額。
方法1:銷售額分別核算,軍工產品占60%、民用產品占40%,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期應納增值稅額=600×40%×17%-(51-51×60%)=20.4萬元
方法2:銷售額未分別核算。
本期應納增值稅額=600×17%-51=51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別核算比未分別核算少繳29.6萬元(51-20.4)增值稅。
(二)易貨貿易開發票,視同銷售照開票
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三條明確指出,“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的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的易貨貿易、視同銷售行為都必須開具專用發票,但有些企業卻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這樣不僅沒有少繳稅,還要多繳稅。現舉例說明:
[例2]甲企業與乙企業進行非貨幣易,甲企業將50萬元的原材料換取乙企業50萬元的庫存商品。(假設原材料和庫存商品的市場價均為50萬元)
方法1:甲企業與乙企業采用協議的方式進行交易,不開具專用發票。
甲企業賬務處理:借:庫存商品58.5萬元,貸: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甲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賬務處理:借:原材料58.5萬元,貸: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萬元。
方法2:甲企業與乙企業按正常的銷售、購貨進行處理,開具專用發票。
甲企業賬務處理:借: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貸: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甲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8.5=0萬元。
乙企業賬務處理:借: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貸: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8.5=0萬元。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不開具專用發票比開具專用發票要多繳8.5萬元增值稅。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國家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的制度。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管開不開專用發票,都要計提銷項稅額。如果企業不計提銷項稅額,那就是偷稅。
視同銷售,不管是投資還是捐贈,只要對方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應該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我們沒有少納稅,但對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分期收款多張票,折扣銷售一張票
稅法規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而在實際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專用發票開具日為起算日,如開票后90天付款。所以絕大多數企業都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將專用發票送交購買方,從而開始計算到期日。出現這種現象,有稅收法規脫離實際的原因,也有業務人員對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層含義:1、分期確認收入,2、分期收回貨款。大家對第二層含義都知道,但對第一層含義不是很清楚。所以會出現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的現象。這樣直接造成納稅期提前。因為稅法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計稅,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賬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為進行比較,現舉例說明:
[例3]A公司為了擴大市場份額,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銷售,2006年3月發出商品250萬元(市場價:300萬元)。(不考慮進項稅額)
方法1:發出商品時即開具全額專用發票。
2006年3月份賬務處理:借:應收賬款351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3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萬元
該交易2006年3月份應納增值稅額=300×17%=51萬元
方法2:分三期(三個月)等額開具專用發票。
2006年3月份賬務處理: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250萬元,貸:庫存商品250萬元;借:應收賬款117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
該交易2006年3月份應納增值稅額=100×17%=17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雖然稅收總體上是一樣的,但采用分期開具專用發票可以起到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對于一個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來說是不幸中的萬幸。
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納稅人采取折扣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大多數企業折扣銷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價格開票,一般很少在發票上注明折扣額,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情況就更少。所以一般不會提高稅負。
(四)代墊運費只掛賬,包裝押金另掛賬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指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1)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稅法明確規定,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而有的企業卻偏偏要將其納入銷售額,作為貨款的一部分。這主要由于業務人員的不規范操作,將代墊的運費作為自家的運費進行報銷,然后在銷售額中加入報銷的運費。這樣操作雖然簡便,但是卻增加了稅負。現舉例說明:
[例4]A企業銷售甲產品給B企業,銷售額(含稅)為1170萬元,并代B企業支付承運人C的運費30萬元。
方法1:由承運人C向A企業開具運輸發票,A企業將運費并入銷售額中。
A企業賬務處理:借:營業費用21.9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萬元,貸:銀行存款30萬元;借:應收賬款120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25.641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4.359萬元
A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1170+30)÷1.17×17%-30×7%=172.259萬元
方法2:由承運人C向B企業直接開具運輸發票,A企業代墊。
A企業賬務處理:借:應收賬款120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萬元,銀行存款30萬元
A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1000×17%=170萬元
通過比較會發現,將運費并入銷售額比代墊運費要多繳2.259萬元(172.259-170)增值稅。
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在現實操作中,有很多企業將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作為銷售額,當然,這樣操作比較簡單,但是卻享受不到稅收的優惠。要降低稅負,必須將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進行單獨記賬。現舉例說明:
[例5]甲公司為加強包裝物管理,對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銷售產品600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10萬元。
方法1:甲公司對包裝物押金未進行單獨記賬核算,而是并入銷售額。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712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608.547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3.453萬元
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600×17%+10÷1.17×17%=103.453萬元
方法2:甲公司對包裝物押金進行單獨記賬核算。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712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6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萬元,其他應付款10萬元
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600×17%=102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單獨記賬核算要比不單獨記賬核算少繳1.453萬元(103.453-102)。但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否則就算偷稅。稅法還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它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所以進行會計處理時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規模開稅票,進項轉出見稅票
稅法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用專用發票。從而造成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不能計算進項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納稅人的稅負。但稅法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降低增值稅稅負,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一定要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代開的專用發票。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指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通過對稅法的理解可以知道,進項稅額轉出是有條件的:1、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了,如果沒有抵扣,也就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如: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被盜。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后改變用途,即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福利或個人消費、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或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所以在確定進項稅額轉出時,一定要查看以前購入的貨物是否有專用發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發票、單據,是否抵扣了進項稅額。如果沒有抵扣,就不用進項轉出。
(六)普通稅票不漏掉,小小訣竅真見效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了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及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外,還包括許多普通發票,如:收購農產品發票、貨物運輸發票、鐵路運輸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等。
財稅[2002]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發[2003]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運輸單位提供運輸勞務自行開具的運輸發票,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及省級地方稅務局委托的代開發票中介機構為運輸單位和個人代開的運輸發票準予抵扣。其他單位代運輸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發票一律不得抵扣。”
國稅函[2005]3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準予抵扣。準予抵扣的范圍僅限于鐵路運輸企業開具各種運營費用和鐵路建設基金,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它雜費不得抵扣。”
財稅[2001]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將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發票給漏掉,尤其是沒有抵扣聯的普通發票。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稅稅負,除了從戰略上進行籌劃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認真按照增值稅減稅法則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稅稅負。
主要參考文獻
由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稅的可征稅比率很高而且計稅的方式比較繁瑣。土地增值稅的改革,以帶動土地市場的演變,可以彌補地方政府的收入,改變房地產商業模式,繼續抑制猖獗的房地產市場。但是現在繁瑣的計稅方式導致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成了一個大難題。清算不及時加上營業期限不定導致土地增值稅的清繳難上加難。因此,因住房價格而發生的“媒體戰”也就不足為奇了。由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的彈性過大,有的地方政府有意將土地增值稅作為稅收的“銀行”。中國稅務網站2013年7月發表的《土地增值稅開征20年》一文也明確指出,在基層稅務機關看來,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實施難度大,征收所需的成本較一般稅種高。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中,土地增值稅可以作為調節稅收收入的重要途徑,也有助于鞏固與房地產企業的利益關系,因而態度模棱兩可,不愿積極主動清算。土地增值稅稅收系統繁復,清算時間跨度大,這兩點加大了房企逃稅的可能性。也有相關人士指出,對于地方政府部門而言,涉及土地方面的稅種繁多,最重要的稅種是土地出讓金,如果在土地增值稅等其他方面對開發商納稅金額上要求過多,勢必增加地方土地財政收入,并且第一年稅費收入的增加,會導致第二年的稅收任務的提高。因此政府在平時對土地增值稅之類的有關土地的稅種并不進入到清算這一步驟,一旦到了地區財政出現赤字或者年底稅收金額與稅收任務差額過大時,地方政府就開始催促各個房企繳納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以完成稅收任務。地方政府這種曖昧的態度,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是件好事,他們可以降低成本并且可以把本應該繳納的資金用于新工程的開發以加快資金的流動,緩解資金的緊張狀況。這樣,一個本來規定嚴肅、明確的稅收政策便成了地方政府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緩沖區,土地增值稅成為可選擇是否支付的稅種,大多數土地開發商都只是交納預繳的那一部分。政府長時間不對房地產企業進行清算,即使清算房企也是隱瞞真正的銷售收入,虛增開發成本。由此看來,土地增值稅的改革勢在必行,降低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彈性是改革的一個有效的途徑。
2對于現行土地增值稅改革的建議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研究所教授施正文認為,土地增值稅的改革應在土地增值稅整體的稅收結構的布局規劃上來斟酌改革,它涉及相關政策的調整和一個稅種存廢。在房地產應繳納的稅種綜合性改革的框架內,土地增值稅應該與土地出讓金、房地產稅等稅種的改革聯系起來,使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成為支撐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頂梁柱。有關現行土地增值稅的改革途徑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是取締土地增值稅,由其他稅種代為發揮其作用。其二是改革現行的土地增值稅。“取消倫”是由張天犁在2000年提出的,其觀點很簡單,就是廢除土地增值稅。“改革論”主要是由鄧弘乾和雷根強提出的,其主要的觀點有3條:①擴張土地增值稅的增稅范圍,增設兩個稅目“土地租賃增值稅”和“定期土地增值稅”;②合理的判斷計稅依據將“自然原因導致的增值”與“人為原因導致的增值”區別開來;③適量降低稅收比率,同時對長期持有的不動產進行的交易給予優惠。“取消論”并不是一個好的辦法,土地增值稅在國外有很多的成功案例,例如意大利現在實行的是單一的對不動產增值額進行納稅,由中央財政機關和地方財政機關聯合區別事權和產權的不同進行征收,事權稅率為23%,產權則為33%,對調節房地產企業的土地收益和抑制房屋類資產價格上漲打破房產泡沫產生很好的作用。韓國把土地增值所產生的增值額應納的稅費按環節的差距劃分為特別增值稅、估計取得稅、超額利得稅和開發負擔稅,實施效果也非常好,降低了計算的繁瑣度。與內陸一海之隔的臺灣,其土地增值稅更為簡單,也是分為3類稅種:典權土地增值稅、轉移增值稅和定期增值稅。由此可見土地增值稅并不是一個無用的稅種,它可以有效地抑制房價的增長,打破房產泡沫。
2.1改變土地增值稅的受益對象
現行土地增值稅的受益者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在土地交易中也擔當著交易者和持有者的角色,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也為了從開發商那里獲得一定的利益,地方政府會選擇以犧牲稅收為條件,在清算上采取曖昧的態度。總而言之,土地增值稅應當從地方稅種改成地方和中央共享稅或是僅僅是中央稅。這樣土地增值稅的受益方不僅是地方政府還有中央,由此間接地加大了征收的威懾力。所以如果受益不單單是由地方政府一手掌控,中央政府也參與其中,那么地方政府就不能把這一稅種當作調節收入的“橡皮筋”。
2.2降低稅收過程的難度
現行土地增值稅改革有一個重點,就是要降低稅收制度的彈性。所謂的稅收制度彈性是指稅收制度在征收條件等方面的不足之處導致一些人利用這種不足來逃避征稅。但是現在作為征稅的法律依據,目的是調整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國有土地使用權等的法律關系的物權法當前尚處于一個摸索的階段,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涉及明確產權、估計價值等技術難題。土地增值稅清算實際的操作難度大而且成本高昂使其成為一個征稅難點。土地增值稅清算必然要審核大時間跨度的收入、成本與費用的實際情況,這些加大了土地增值稅征收的行政成本、服從成本,增加了執法的風險,致使納稅人與征稅機關雙方都望而卻步。土地增值稅章程和細則規定,對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銷售時預征土地增值稅,項目結束時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的制度。看起來比較簡單的過程實施起來卻無比困難,因為土地增值稅采用的是四級累進稅制,是對銷售的增值額進行征稅。換句話說,就是要在銷售所得中扣除包括各項借貸成本、土地使用權成本、營業稅和物業發展開支相關各項的支出。如果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房地產企業必須提供相關地產開發各類項目的清算說明,說明內容涵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具體用地項目、開發內容、融資方向、銷售明細、關系方交易內容、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相關情況,以及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的原始憑證、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等。這些資料無形中給清算添加了巨大的難度。而在土地增值稅預征的環節中有時地方政府會以很低的征稅比例來征收,造成了土地增值稅征稅額不夠的情況。如果降低征收過程的難度,就不必要求企業提供那么多的數據,而且降低了企業和稅務部門計算納稅金額的難度。
2.3適當降低征收比率
現行的土地增值稅由于征收比率過高導致征收困難重重,問題多多,所以應適當降低稅率。按照一些相關人士的估計,假如真的按照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話,正常的中小型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稅費差不多占其房地產項目成本的3%~5%。這些稅額最后的負擔人還是普通的大眾購房者,這就失去了土地增值稅存在的意義。在降低征稅金額方面日本是一個很成功的先例。19世紀80年代,日本的中央銀行拓寬了相關金融政策的寬度,鼓勵資金盡量流入房地產市場以及股票市場,導致房屋的價格飛升。美元匯率降低后,大量來自各國的資本進入日本的房地產業,加倍刺激了房價的上漲,導致日本出現房地產泡沫,而日本的房屋價格之所以能從1992年開始下降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減少了土地增值稅的稅費金額,在這件事上中國不妨效仿日本,改變房地產價格的現狀。近年來人民幣陷入貶值風暴之中,美元大量涌入中國市場,在進入股票市場之后下一個目標應該就是利潤奇高的房地產市場,如果再不抑制房價的增長,那么房地產市場的泡沫會越來越大,后果不堪設想。
3結束語
一、制定統一的增值稅會計核算辦法
由于增值稅會計核算業務具有內容多、數量大、相對比較復雜的特點,再加上增值稅會計核算規定隨著增值稅政策的調整而數次調整,現有核算增值稅業務的有關明細會計科目及專欄的設置和核算內容與原規定相比,已發生很大變化,增值稅會計業務的核算已顯繁瑣復雜。因此,從會計核算的簡便性原則出發,有必要盡快對現有增值稅會計業務的核算規定進行規范和完善,制定一個統一的增值稅會計核算辦法,從指導思想、適用范圍、科目設置、核算內容、特殊業務的會計處理,到賬簿設置、會計報表的填報等等,作出明確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對現有增值稅會計核算的規定進行重新表述、簡并、細化等處理。
二、簡并現有核算增值稅業務的明細會計科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核算增值稅業務的明細會計科目經過幾次調整后,已由過去的“應交增值稅”一個明細會計科目增加為現在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和“增值稅檢查調整”3個明細會計科目。從目的上看,細化明細會計科目核算,是為了更好地區分當月已交、當月留抵、當月應交未交、當月多交以及當月查補稅款等具體情況,防止因核算不細而造成用當月應交、當月查補抵頂上月欠稅等現象;但從運用情況看,由于明細會計科目設置過多,各科目核算內容過于繁瑣復雜,加上科目屬性不清等原因,實際運用效果很差。因此,應簡并現有核算增值稅業務的明細會計科目,將“增值稅檢查調整”明細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歸并到“未交增值稅”明細會計科目中。這樣簡并調整既能滿足對增值稅實施檢查的有關核算要求,又能符合“未交增值稅”明細會計科目的核算要求。
三、重新表述各明細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
鑒于財政部對核算增值稅業務的明細會計科目幾次進行調整,各明細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均已發生較大變化,因此,對保留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和“應交增值稅”明細會計科目各專欄的核算內容應重新表述,以方便廣大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對相關內容的全面正確理解和掌握,減少因此而造成的偷逃稅現象。
四、應進一步細化有關增值稅業務的會計核算規定
財政部在有關增值稅會計核算的規定中僅作了原則性規定,許多經常發生的具體業務,往往因規定不夠細而導致企業會計處理出現錯誤,造成不應有的偷逃稅款現象。有必要對涉及增值稅業務中的進項、銷項、應納、檢查調整等具體會計核算業務,特別是一些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方便納稅人在發生不同類型業務后進行會計處理,防止因會計核算錯誤造成偷逃稅的可能性。
(一)應細化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包括企業接受被投資企業利潤分配轉入的貨物,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收購的貨物,企業銷售或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等。具體處理應為:
1.企業接受被投資企業利潤分配轉入的貨物,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分配貨物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稅額與貨物價值的合計數,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
2.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企業,按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收購金額扣除按規定計算的進項稅額后的金額,借記“商品采購”等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3.企業銷售和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按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不合雜費,下同)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運費金額扣除按規定計算的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借記“材料采購”、“商品采購”、“經營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應細化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包括企業隨同產品銷售而出借(出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租金),企業采取以舊換新銷售貨物,企業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企業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企業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小規模納稅企業和實行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企業銷售貨物等。具體處理應為:
1.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繳納增值稅。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隨同產品出售而出借包裝物收取押金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對逾期未退還而沒收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繳納增值稅。按逾期未退還而沒收的包裝物押金,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按照還原后的不合稅押金計算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還原后的不合稅押金,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隨同產品出售而出租包裝物收到租金時,惜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按還原后的不合稅租金,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按照還原后的不合稅押金計算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對生產酒類產品的企業,其生產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押金,不論是否返還均應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收取押金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還原后的不含稅押金,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還原后的不含稅押金計算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企業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時,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并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等科目。
3.企業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還本支出。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產品銷售費用”、“經營費用”等科目;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等科目。
4.企業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應以折扣后的金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等科目。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折扣額應惜記“銷售折扣與折讓”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5.企業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按合同預定收款日期的金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發出貨物時,按實際成本,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金額和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金額,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等科目。
6.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征增值稅的固定資產,應按還原后的不含稅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實現的合稅銷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還原后的不含稅銷售收入,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還原后的不含稅銷售收入和規定征收率計算的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7.小規模納稅企業和實行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企業的“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企業和實行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五、應進一步明確增值稅業務會計核算的規定
(一)企業購進貨物暫不符合抵扣條件的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工業企業購入貨物尚未入庫、商業企業購入貨物尚未付款及企業接受應稅勞務尚未付款等暫時不符合申報抵扣條件的進項稅額,可先在“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并在“待攤費用”科目下設置“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專項核算。購進貨物時,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完稅憑證或普通發票、收購憑證上注明和計算出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借記“待攤費用——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上記載的應記入采購成本、加工、修理修配成本的金額,或按普通發票、收購憑證上注明的買價、收購金額、運費金額扣除按規定計算的進項稅額后的數額,借記“材料采購”、“商品采購”、“原材料”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價稅合計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符合進項稅額抵扣條件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待攤費用——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若屬不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則應記入成本,借記“材料采購”、“商品采購”、“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持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二)出口退稅業務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在涉及出口退稅業務的會計處理中,對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有關會計處理作了明確規定,但對于具備或不具備進出口經營權的工業企業的相關會計處理始終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造成發生此類業務的工業企業的會計處理長期處于放任自流狀態,有必要對出口退稅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統一明確。
外貿企業(含生產型集團公司,下同)出口貨物,不計算出口銷售收入應繳納的增值稅。企業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向主管退稅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退稅。外貿企業在貨物出口銷售并結轉銷售成本后,按照購進貨物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與按規定退稅率計算的增值稅差額,借記“產品銷售成本”、“商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如該項貨物的退稅率與征稅稅率一致,則不需作此分錄,應直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計算退稅額,下同);按照規定退稅率計算出應收的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收到出口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的退貨或者退關補繳已退回稅款的,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總的來看,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上覆蓋所有的經濟領域(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的所有應稅交易行為。對于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稅金允許一次性扣除,實行的是消費性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法國是實行的多檔稅率結構,包括標準稅率(19.6%)、低稅率(5.5%)、特別稅率(2.0%)和零稅率。一般的商品和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
法國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制度,這也是其成功經驗。法國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強制性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依法進行等登記的企業主將受到懲罰。當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時,稅務人員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執行稅收強制措施。事后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
1.2德國的增值稅制度
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制,以取代多年實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環節征稅的“階梯式”的銷售稅。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改進與完善,德國的增值稅制度已日趨合理,征收管理也較為規范并積累了經驗。目前,德國的增值稅是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主體稅種。
德國實行全面型增值稅,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勞務征收范圍包括勞務的自我供應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動產出租業務、商從事的勞務以及部分金融活動、出租契約、建筑活動、運輸活動等。在稅率方面,德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減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進口;減低稅率適用于家養動物、魚、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來水、文化用品等46種特種物品;零稅率則適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國的增值稅制度
20世紀70年代初,鑒于西歐各成員國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稅。英國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課稅制度,將購買稅和特別就業稅調整合并為增值稅,并使該稅成為英國間接稅中的一個最主要稅種,其稅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間接稅收入的50%一60%。
英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納稅人購入的所有物品或勞務所含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除政府通過稅法特案規定免征增值稅的交易項目外,企業主從事任何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活動,都要繳納增值稅。至于從事進動,不論是企業主還是非企業主,除特殊規定外,都有就進口行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英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目前,標準稅率為17.5%,低稅率為5%。在免稅方面,英國增值稅的免稅分兩種類型:一種是通常意義上的免稅,即免繳銷項稅金,但進項稅金不能獲得抵扣,稱為“不可抵扣的免稅”;另一種是零稅率,即在免繳銷項稅金的同時還可以對全部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稱為“可以抵扣的免稅”。現階段,不可抵扣的免稅主要適用于:①購置不動產;②企業的轉讓;③某些金融業務;④郵局提供的通訊及其他勞務(如電話服務、保險、教育、火葬、體育等)的供應。零稅率主要適用于食物、水、書籍等商品和勞務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勞務。
1.4韓國的增值稅制度
韓國1977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韓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10%,實行單一稅率。一部分納稅人和我國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相同,這部分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30%左右,余下的70%納稅人采取簡化納稅的方法(即我們所說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也為10%,不像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另行規定征收率。
1.5東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度
東盟國家中引入增值稅的一個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對于間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改革銷售稅上,并以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改革時增值稅稅率統一定在10%,增值稅在最后的消費階段征收,除個別情況外,國內消費的商品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的待遇。從2004年起,印尼將分階段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增值稅改革不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增強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稅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強,國內原來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緩和了,同時增值稅對物價的影響也不明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貧困階層的利益,增值稅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
菲律賓已經采用了稅率為10%的增值稅,2005年5月,菲律賓參議院批準了《增值稅法案》,新的《增值稅法案》取消了一些產業先前享有的免繳增值稅的特權,這些行業包括電力、航空、航海等,依據該法案,菲律賓的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2%。泰國也引入了增值稅,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7%。新加坡開征增值稅時間較晚,到1994年才進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務稅(也就是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綜上所述,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都采取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征稅范圍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實行到批發、零售和勞務。國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計算機與網絡的應用,從技術上保證了增值稅征收的效率和對納稅人的監督及管理。
2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2.1進一步擴大扣稅范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是中國的第一大稅種,自1994年以來,增值稅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稅稅基轉型改革面臨的最最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改革的過程中,使增值稅收入的減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為此可先實行較窄范圍的消費型稅基,然后在過渡到純粹的消費型稅基。從國際經驗看,大多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都曾對投資品做出過特別的過渡性規定。如法國,德國等。可將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行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納稅口稅范圍,實行徹底扣稅的消費型增值稅,以根除生產型增值稅的種種弊端。目前制約增值稅能否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的關鍵因素是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實行增值稅轉型,條件已經基本成熟,估計不會給國家財政造成太大的壓力。其一,目前國有企業欠稅十分嚴重,且許多欠稅是難以收回的,該征消費型增值稅后,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可以抵減欠稅,消化一部分減收因素;其二,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長了增值稅的“鏈條”,增強了增值稅的內部制約作用,減少部分稅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可以降低企業投資成本,相應增加企業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會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為重要的是,從中長期來看,消費型增值稅理順了經濟關系,增強了經濟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資,拉動了積極增長,也會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2.2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
從本質上講,增值稅征稅范圍愈廣,稅基愈寬,越能發揮增值稅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稅多環節征收原則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對于完善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也很有好處。
現行增值稅主要覆蓋商品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信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仍實行營業稅。這使得增值稅鏈條不夠完整,不利于生產性勞務進項稅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發揮增值稅的普遍調節功能,還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事實上,商品和勞務在交易中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稅的設計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勞務采取同樣的稅收待遇。但由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會相應的縮小營業稅的使用范圍,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要考慮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中央需要對地方財政利益進行調整,而且有一定的難度。
面對這種局面,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改革應按照平穩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開展。可以根據增值稅的屬性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關系,應是首先將與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再將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將比較難于管理的金融保險業和部分服務業暫時保留征收營業稅。
2.3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扣稅鏈條的完整性
對確實需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可由“直接免稅”改為“先征后返”;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認真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組織形式上變化很大,應盡快取消對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恢復征稅。
2.4加強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加快“金稅工程”建設,確保足額依率征收入庫
相對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資產的處理上,強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稅款稅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減少稅收征管成本,節省財政支出。計算機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應該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法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德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一)保險理賠下的存貨損毀進項稅額轉出企業存貨的損毀原因中,其中一種是由于意外導致其損毀。此時,若企業向保險公司投過保,那么其獲得賠償就成為必然。此時企業的進項稅額轉出并不受到保險理賠的影響,依然按照上述第二種規則將所有損毀存貨進行全部的進項稅額轉出,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所獲得的保險金額不能作為進項稅額進行轉出。也就是說,雖然將保險所得資金作為企業的營業額進行抵扣存貨對企業有利,但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實施。根據我國稅法規定,所有已損毀貨品均不能參加再次流通,因此存貨“非正常損失”情況下的進項稅額轉出的基本原則為必須將所有損毀存貨作為殘余貨品進行處理。
(二)貨物非正常價格被收購或沒收下的進項稅額轉出低價收購和直接沒收是相關部門處理企業違規流通貨品的主要方式。由于產品的更新換代、結構調整,以及市場變化,納稅人往往會以低價,甚至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對于這種情況,國稅函〖2002〗1103號文作了明確規定,即“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商品被沒收,并不屬于稅法所列舉的“非正常損失”范疇;同時,商品被沒收,也并不意味著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轉環節,在有關部門以拍賣等形式處理后,該商品還會繼續進行正常的流轉,因此對于被沒收的貨物,企業應按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因此對于這兩種情況,企業不能將其產品作為非正常損失,不能進行進項稅額的轉出。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違規貨物不具備流通和被銷售的權利,因此應直接進行銷毀或上交,因此不能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而對于經由政府轉銷或者拍賣的企業非法存貨實際上依然具有流通功能,因此需要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
二、存貨盤虧的進項稅額轉出
任何企業都要進行定期盤點工作,此時對于盤虧貨品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具有兩種可能。其一:貨品滿足“非正常損失”范圍內的,可按照上文提到的方式進行處理;若產品屬正常使用耗損,那么該企業無需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很多企業存在貨品損毀原因無法查明的問題,此時損毀存貨的進項稅額處理方式較多,由于我國會計法尚未對此提出明確的規定,因此企業通常采取保證企業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的自行處理。但這種盤虧進項稅額常會出現以下問題。(1)企業對其損毀存貨直接進行掛賬處理,拒絕進項稅額的轉出問題。(2)企業核算人員混淆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增大了企業進項稅額轉出的壓力,增值稅額增加,且與法律相悖很難獲得相關部門的承認。(3)就是相反,將“非正常損失”作為正常的損失處理,這種情況實際上與上文我們提到的將部分貨品扣除進項稅額轉出相似,實際上是鉆了法律一個漏洞。針對此類問題,可以設立專門賬戶,并將企業盤虧存貨轉入這一賬戶。如何對其進行分類則需根據其損毀原因而定。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途改變的進項稅額轉出
目前,多數的企業存在將購進貨物挪為他用的現象。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未附加任何勞動的貨物用途改變后,其增值稅流轉已經停止,無法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必須進行進項稅額的轉出。依據我國會計法增值稅處理方案,在認定購進貨物用途已經改變的情況下,其具體的處理方案如下:若企業對其賬目進行了具體合理的劃分,區分可抵扣與抵扣的進項稅,且具有法律效應,可按該貨物購進時的進項稅額抵扣標準進行轉出,但當企業應轉出進項稅額無法確定時,進項稅額的轉出應以盤虧貨品的價值進行計算。通常情況下,上述計算方式對企業具有積極作用,降低了企業成本支出,其原始成本即其買入價。且此種方式的稅率相對較低,其在運輸環節降低了稅率。因此有利于企業經濟壓力的降低,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也就是說,在企業存貨改變用途或者應稅勞務用途后,企業人員應做出正確的判斷,區分可抵扣進項稅和不可抵扣進項稅,并且做好記錄,上報正確的增值稅轉出額,以免增加企業稅費繳納。四、正確區分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銷項稅額無法正確區分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銷項稅額也是會計實務中常見問題之一。此時,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轉出,取決于其是否具有銷售功能,其直接影響企業的增值稅繳納額,對企業發展具有巨大的影響。增值稅額的合理性能夠確保企業的順利發展,而其劃分原則為:(1)將企業所有自產以及委托加工的貨品無論對內對外一律視同銷售(2)將企業貨物分為內部用和外部用兩種,內部用則需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而外部用則無需轉出,直接視為銷售。其中根據貨物用途,其用于內部的情況多為:免稅貨品、企業個人或集體福利以及非應稅等。而用于外部的情況,如商業投資、個體單位供給、以及股東所得等。實際上,無論是用于內部還是外部,只要物品能夠起到作用,就可以視同銷售,實現增值,增值部分必須繳納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便可抵扣。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將外購貨物用于內部,企業自身則成為了貨物的直接和最后消費者,也就是無法實現增值,此時其進項稅額就不可以進行抵扣,而必須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相反,將外購貨物直接外用,則可視為銷售,因為其產生了附加價值,可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其實仔細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于改變用途的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是用于內部還是外部,都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而對于改變用途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資、分配或無償贈送,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若是用于內部的,即用于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四、總結
關鍵詞:大陸;臺灣;增值稅;比較與評價
大陸的增值稅起始于七十年代末期,最初只在極少數地區選擇機器機械和農業機具兩個行業及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三種產品進行試點,1984年正式設立稅種后,征稅范圍逐步擴大,至1988年已涉及三十一個大類的工業產品。1994年又對原稅制作了較大幅度的改革,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作為現行的征稅制度。臺灣的增值稅在學術界常稱為加值稅或加值型營業稅,但稅法名稱為營業稅①,目前征稅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于1988年制定并實施的《營業稅法》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從原理上看,兩岸的增值稅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處,但從具體的法律內容比較,兩岸的增值稅又有許多不同之處,體現了各自不同的特點。
①增值稅以應稅貨物或勞務在各交易階段的新增價值。即增值額為稅基。臺灣的增值稅因在原全值型營業稅基礎上改進而成。故學術稱謂與法律稱謂不同。
一、增值稅是以增值額為稅基征收的一種稅。
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和地區因確定稅基的方式不同,增值稅一般分為三種類型,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稅基中是否包含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在采用扣稅法計稅時表現為外購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金是否準于抵扣。在稅率一定時,對納稅人而言,生產型增值稅納稅最多,收入型增值稅次之,消費型增值稅納稅最少,相應的對國家來說,生產型增值稅收人最多,收入型增值稅其次,消費型增值稅收入最少。一般認為,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增值稅類型選擇的內部主要因素,一是財政承受能力,二是科技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較強、科技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大多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反之,財政承受能力較弱、科技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國家和地區,偏好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臺灣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自用乘人小汽車外,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均可在銷項稅額中扣減。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由主管稽征機關查明后予以退還。這些規定表明,臺灣的增值稅基本上屬于消費型增值稅。大陸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表明大陸的增值稅是一種典型的生產型增值稅。
經濟活動的開放性和國際化程度對稅制具有重要的決定性作用。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活動與世界各國的聯系不甚緊密時,選擇稅制類型主要考慮的是內部的各種制約因素,但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活動與世界各國的聯系日益密切時,選擇稅制類型除要考慮內部的各種制約因素外,還必須考慮世界各國的普遍性做法,適應國際慣例。就當前內部因素比較,臺灣的財政承受能力和科技發展水平比大陸要稍好一些,因而臺灣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和大陸選擇生產型增值稅均較合理。但從發展趨勢來看,大陸與臺灣地區都即將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與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中,與其他國家的經濟聯系與交往將越來越密切,綜觀世界上已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或地區絕大多數采用消費型稅制,這意味著臺灣的消費型增值稅已符合國際慣例,而大陸的生產型增值稅則面臨著轉型問題。從既積極又穩妥出發考慮,大陸的增值稅轉型可循序漸進逐步到位,對此不少學者提出了許多很好的設想,但依我之見,當前較為可行的做法有如下兩種選擇:一是選擇部分行業,如信息、電子、醫藥、能源、新型材料等先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二是選擇納稅人購入后作為固定資產的部分貨物,主要是科技含量較高、國家鼓勵加速更新的機器設備與儀器儀表等,規定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全額或按一定比例抵扣。前者轉型面較廣,但重點不夠突出,財政壓力也較大;后者轉型的重點較突出,財政壓力比較小,但實際操作起來較為復雜。權衡兩種選擇的利弊得失,目前大陸的增值稅轉型宜采用第二種做法。
二、構成一個稅種的基本內容主要是稅制要素,特別是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等基本要素,兩岸現行增值稅的差異較集中地體現在這些稅制要素和稅額計算上面。
1.征稅范圍。大陸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稅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氣體、熱力和自來水等,但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等貨物免征增值稅;應稅勞務只限于加工、修理和修配,其他勞務不征增值稅。這表明大陸的增值稅已將農業生產領域生產的初級農產品、第三產業提供的勞務以及第二產業中制造的不動產等基本上都排除在實際的征稅范圍之外,使實際征稅范圍大大小于理論上應有的征稅范圍。并且,由于增值稅與營業稅實行平行征稅的稅制結構,因而對納稅人同時涉及貨物銷售和提供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與既銷售貨物又兼營勞務服務的兼營業務行為,都必須在稅制中作出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以及如何劃分的明確規定,使稅法規定和實際操作均顯得較為復雜。臺灣的增值稅首先將各種貨物和勞務全部納入征稅范圍,然后采用列舉法規定免稅范圍,主要包括銷售土地、農田灌溉用水、文教科衛與新聞出版及金融保險等行業的部分勞務。由于征稅范圍極其廣泛,相對來說稅制反而比較簡便。一般認為,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越廣泛,其固有的中性、效率等優勢的體現就越充分,故實行增值稅的國家與地區較多的采用大范圍的征稅制度。從發展趨勢看,大陸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也應當進一步擴大,其最終目標應把現行征收營業稅的勞務和銷售不動產等全部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使增值稅覆蓋所有行業和領域的貨物與勞務,同時取消營業稅,這樣既能優化稅制結構,又有利于提高增值稅的效率。
2.納稅義務人。大陸增值稅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對法定納稅人還要按照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狀況進一步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兩類納稅人在征收方式、適用稅率、發票使用等方面的規定都各不相同。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小規模納稅人不僅數量較大,而且由于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有較大的差距,引發了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方面不少問題。臺灣地區增值稅規定了三種納稅人,一是銷售貨物和勞務的營業人;二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三是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銷售勞務的買受人或者有人時的人。對第一類納稅人又細分為一般營業人、免申報銷售額營業人和小規模營業人等幾種。其中,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而采用查定課征增值稅的營業人。與大陸的小規模納稅人比較,臺灣的小規模營業人采用查定征稅方式而不是采用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由于這類營業人數量較少,征收管理還比較容易。按公平稅負和有效管理要求,大陸在增值稅納稅人方面的改革完善方向應當是逐步放寬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大大減少小規模納稅人的數量,以簡化兩類納稅人的劃分、認定和征收管理工作。
3.稅率和征收率。大陸增值稅的稅率在形式上比較簡單,稅法規定的稅率分為17%、13%和0%三種,其中零稅率適用于出口貨物,13%稅率適用于列舉貨物,一般貨物和應稅勞務適用17%的稅率;征收率規定了6%和4%兩種,前者主要適用于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制的部分列舉貨物,后者主要適用于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把稅率的一些延伸形式也考慮進來,則大陸增值稅中還有電力產、供兩個環節的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免稅農產品、廢舊物資和貨物運費計算抵扣稅額的比例,以及出口貨物的多種退稅率等不少規定,實際執行起來仍較復雜。臺灣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最低不得少于5%,最高不得超過10%,具體執行稅率由行政當局確定。另外,對部分采用特別計算方法的行業或納稅人單獨規定稅率(征收率):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為5%,特種飲食業為15%或25%,擔保業的保費收入和一般小規摸納稅人為1%,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和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為0.1%。兩岸比較,增值稅的名義稅率臺灣較大陸低,實際執行的基本稅率更具彈性。從發展趨勢來看,大陸的增值稅名義稅率宜適當降低,以改善我國整個稅制的收入結構,并與國際上多數國家的稅負相適應,兩檔基本稅率也宜逐步協調,以簡化征收管理并保持不同環節上增值稅稅負的連續性和一致性。
4.稅額計算。大陸的增值稅稅額計算分一般計算法和簡易計算法兩種。前者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的稅額計算,后者主要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額計算。采用一般計算方法,納稅人每期的應納稅額等于其當期的銷項稅額減去當期的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在計算銷項稅額時,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在計算進項稅額時,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三是按采購免稅農產品金額、收購廢舊物資金額與運費金額和規定的比例計算的準予抵扣的稅額。同時明確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購進固定資產;(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此外,對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還規定了具體的抵扣時限。采用簡易計算法,納稅人每期應納稅額等于其銷售額與征收率的乘積,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臺灣的增值稅計算分一般計算法和特種計算法兩種。一般計算法主要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其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本公式與大陸相同,但具體內容仍有一定的差別。在銷項稅額方面,臺灣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范圍與大陸稍有不同,包括:(1)營業人以其產制、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制、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2)營業人解散或者廢止營業時所余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3)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托人者;(4)營業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者;(5)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在進項稅額方面,臺灣的規定與大陸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是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時限規定,即納稅人依規定支付的增值稅,凡取得并保存規定的憑證者,均可以在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二是明確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較小,主要限定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用的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臺灣的特種計算法與大陸的簡易計算法相類似,主要適用于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典當業、擔保業、特種飲食業和小規模營業人。與大陸的區別在于:一是規定采用特種計算法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采用一般計算法,但經核準后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而大陸只允許一般納稅人的某些列舉貨物可以自行選擇一般計算法或簡易計算法,對小規模納稅人規定只能釆用簡易計算法,不允許選擇一般計算法;二是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以及按規定免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采用特種計算法計算稅額時,其銷售額由主管稽征機關查定,并規定對這類納稅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并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征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而大陸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算法時應按其實際發生的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其進項稅額不論用途也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得在其應納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的稅額計算是其稅制要素政策精神的綜合體現,在稅制要素既定時,計算方法的選擇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稅收收人和不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稅制的優化狀況。比較兩岸的增值稅計算方法,總體上臺灣的計算方法比較靈活,大陸的計算方法比較固板,表現在臺灣允許采用特種計算方法的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算方法,而大陸不允許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算方法。但從公平稅負來看,大陸的計算方法比臺灣的計算方法體現得更充分一些,表現在大陸對一般納稅人計算時,允許其采購的免稅農產品、收購的廢舊物資和發生的運輸費用按規定比例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使這部分納稅人的稅負可相應減輕,臺灣除對個別小規模營業人采用特種計算方法計稅時允許抵扣部分進項稅額外,沒有類似大陸的規定。也正因為大陸的計算方法較多的體現了公平稅負原則,相應的稽征管理就比較復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的行政效率。問題是增值稅作為一個相對中性的稅種,在權衡稅收公平和效率要求時,通常更偏重稅收效率,特別是稅收的行政效率,一般不宜較多顧及稅收的公平要求。
三、任何一個良好的稅法都依賴于有效的管理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兩岸增值稅在登記認定、發票管理、申報繳納和違法處理等稽征管理方面各有特點,體現出明顯的差別。
1.登記認定。臺灣規定,除從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和政府機關外,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于開始前分別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登記后如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或營業人合并、轉讓、解散與廢止時,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但對納稅人的資格不再辦理單獨認定手續。大陸規定,新開業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可根據預計的年銷售額確定其身份,然后根據開業后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和會計核算情況重新審定其應有的資格身份。相比較,大陸的做法比臺灣要復雜些,這種較復雜的認定手續緣于對兩類納稅人的劃分規定。
2.發票管理。以票管稅是增值稅稽征管理的一個重要特點,因而兩岸都非常重視增值稅的發票管理。臺灣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必須按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買受人,營業性質特殊的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應制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并且對統一發票的開立時限在稅法中作了詳細的列表規定,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也作了規定,但憑發票抵扣稅款方面的限制性規定較少。大陸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專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以及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票等作了全面規定。比較兩岸的發票管理和稅額抵扣管理規定不難發現,臺灣的管理更側重于出票環節,即源頭管理,而大陸的管理更側重于進票環節,即稅款抵扣管理。從形式上看大陸的管理制度比臺灣的管理制度嚴密,但從實際看,臺灣的管理似乎比大陸的管理更有效率與效果。
3.申報繳納。臺灣規定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經每二月為一期,于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對有應納稅額者,規定先向公庫繳納后,再檢同繳納收據一并申報。對營業人的溢付稅額部分列舉查明后退稅,部分規定留抵應納稅額。大陸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申報時,如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可結轉下一期繼續抵扣;如當期銷項稅額大于當期進項稅額而應納的稅額,應先申報后再繳納入庫。兩岸比較,臺灣的納稅期限和申報期限均長于大陸,對政府而言,稅款的入庫要延遲一些,但對納稅人而言則比較寬松。尤其是先繳庫再申報的做法,既體現了對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尊重,又保證了政府稅收收入的及時取得,確是一個明智的做法。
4.違法處理。臺灣對納稅人違反稅務登記、帳證管理、納稅申報和發票使用等規定的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其中,有關納稅申報明確規定,營業人未依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征百分之一的滯報金,金額不得少于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于一千元。其無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對稅款繳納也作了明確規定: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并停止其營業,同時在滯納期間還要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一并征收。大陸規定,納稅人逾期申報納稅,依滯納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違反帳證和發票管理規定,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從法律的角度看,臺灣的規定比較嚴密和具有政策上的層次性,處罰的力度也較大,但管理手續相對復雜,大陸的規定雖然簡單明了,但處罰力度不夠且法律規定較粗糙,應進一步研究完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僅對兩岸增值稅的主要方面進行比較與評價,并未涉及該稅種的全部內容。目前兩岸的增值稅都在不斷改進之中,因此建議通過相互交流與借鑒,使兩岸的增值稅在各自優化的基礎上逐步趨同,以促進兩岸的經濟交流和經貿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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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s].
[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s].
關鍵詞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會計核算
稅法與會計密切相關:會計核算是確定稅基的重要途徑,通過會計核算可以提供企業的營業收入額以及經營過程中的流轉額,從而為稅法服務,更好地體現稅法精神;而同時,稅收又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項支出,會計要進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將稅收納入其核算范圍。當稅制變更尤其是稅基變動時,會計核算必然要與之相適應,調整便成為必然。
當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后,其抵扣范圍的擴大必然影響到會計核算中對于固定資產的計價、企業應納增值稅額的確定以及固定資產使用期內折舊費用的計提、損益的計算等一系列問題;加之我國目前對增值稅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從稅法而不是會計制度的規定,這就使得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更為明顯。本文分別從進項稅額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幾個方面對轉型后固定資產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進行探討。
1進項稅額的確認問題
我國目前的增值稅法規中對銷項稅額的確認標準與會計準則中對于當期收入的確認原則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對于進項稅額的確認卻有違于該原則。
增值稅轉型后,確認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進項稅額上,即取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增值稅原來是計入資產價值的,而轉型后將被允許確認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本文認為進項稅額在確認時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1.1哪些增值稅額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關注的是:存量固定資產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兩種不同的建議:可以抵扣和不允許抵扣。考慮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較差,筆者贊成后者,即只將新增固定資產納入可抵扣范圍,這樣可以大大簡化轉型的問題,特別是稅務會計的處理問題。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資產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稅法和會計的永久性差異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稅會計在確認進項稅額時必須嚴格遵照稅法規定。根據專家建議以及其他國家的經驗,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固定資產以及其他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發生的增值稅都是不允許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資產在使用中改變用途,屬于稅法規定不可抵扣范圍時,原先已確認的進項稅額還應轉出。
1.2何時加以確認
是在固定資產取得時?款項支付時?還是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這有待新稅法的規定。有專家建議,由于我國的固定資產投產率較低,為方便稅收征管,新增固定資產在驗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執行,則稅法與財務會計在進項稅額的確認上又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2計量問題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計稅扣稅的重要憑證。轉型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計量也同樣要依據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進行全額抵扣。
3記錄問題
參考1993年12月30日財政部的《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依據消費型增值稅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資產的一些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提出以下設想。
3.1科目設置
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性差異,建議在保留現有會計科目體系的基礎上,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中再增設“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項目,記錄企業尚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入“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借方;經稅務機關批準抵扣后,從貸方轉出。
3.2具體賬務處理
(1)企業新增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抵扣范圍,在經稅務部門批準抵扣之前,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貸方應根據實際業務進行登記,若為外購、自建,則根據款項的支付情況選擇“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若為接受投資,則貸記“實收資本”;若為接受捐贈,則貸記“資本公積”。
若企業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外購的原定用于生產的原材料,在現行規定下是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而在消費型增值稅下,由于新增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也可以抵扣,似乎沒有轉出的必要,但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差異,筆者認為應將進項稅額轉入到“待扣進項稅額”中,即: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樣,若企業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自己生產的產成品或委托加工產品,在現行規定下是作為視同銷售行為,按產成品的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賬面成本與銷項稅金之和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在增值稅轉型后,則應將銷項稅額計入“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有待抵扣。其賬務處理應為: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抵扣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若新增固定資產屬于不得抵扣范圍,如非生產經營用,則應將價稅合并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若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而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2)經稅務部門批準抵扣后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3)當固定資產出現報廢、毀損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當固定資產盤虧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查明原因前,會計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固定資產改變原用途,屬于不可抵扣范圍時,如將原生產用固定資產轉為非生產用、將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捐贈以及對外出售等情況下,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應轉出,即在貸方登記“應交
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以上(3)、(4)、(5)情況下均出現進項稅額的轉出問題,但轉出多少?是全額轉出還是部分轉出?筆者認為既要充分體現稅法精神,避免重復征稅,又要在制度上減少對納稅人偷漏稅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為避免稅源流失,規定進項稅額轉出是必要的,但全額轉出又顯然會造成對已提折舊部分的重復征稅,有違增值稅的稅法精神,而且又會增加納稅人在上述情況下的繳納增值稅的現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則是低質資產長期掛賬,資產價值虛增;企業缺乏捐贈動機,寧愿資產閑置也不愿對外捐贈,從而導致資源浪費等。因而筆者建議進行部分進項稅額的轉出,即對于已提折舊部分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必轉出,當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轉出額=原進項稅額×(1-已提累計折舊額÷固定資產價值)。
4報告問題
一般納稅人對增值稅核算與繳納所編制的會計報表,主要有“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根據上文所述,對于這兩張報表也應有所調整。如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的項目中,在“應交增值稅”中應增列“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項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稅的相關信息。而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也應單獨反映固定資產的當期可抵扣稅額。
5結束語
(1)改革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使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筆者認為,應對目前的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計稅扣稅憑證的做法進行改革。轉型后,增值稅抵扣范圍擴大,若再將專用發票作為唯一的扣稅憑證,則必將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納稅人的偷漏稅動機。所以應將發票法和賬簿法相結合,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作為賬簿法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這樣,可以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運行中的作用,從而有可能減少假發票的產生,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人經濟利益上的刺激性。
(2)本文所述基本是以一般納稅人為例,而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其固定資產應和存貨一樣,是不允許抵扣的。事實上,增值稅轉型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說是不利的。因為一般納稅人為了能取得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會避免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而小規模納稅人便只能以更優惠的條件來吸引客戶。所以,稅法應適當降低一般納稅人的條件,以便在更大的范圍內體現公平。
(3)增值稅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遠不止前文所述的方面,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如轉型后,由于將增值稅額納入抵扣范圍,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也因此發生變化,從而影響該資產日后的折舊額,進而影響到各期的成本、經營成果以及所得稅的核算,而且增值稅抵扣額的變化還會影響到企業的現金流量、財務狀況等。所以,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在會計處理上會產生一系列的變化,還需要其他各方面規定的相應調整予以配合。
參考文獻
1于長春.稅務會計研究[M].沈陽: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