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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承包商安全管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承包商安全管理

        第1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關鍵詞:承包商安全管理

        1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水泥企業應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主管部門規定,結合自身實際需要,合法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并將承包商納入自身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從入場選擇到完工退場的管理程序,確保安全管理覆蓋全過程,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承包商識別

        水泥企業常見承包商主要是設備設施安裝、調試、檢修、維護單位、包裝運輸、施工單位等。

        3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3.1承包商的選擇

        嚴把準入關,選擇有資質、各項條件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承包商進駐水泥企業。由水泥企業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對擬用承包商進行安全綜合能力評估,審核內容包括企業資質能力、相關工作業績、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合規性、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取證、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安全投入和資源保障情況、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資料完善情況、到廠作業人員是否依法繳納各類保險、入廠作業人員是否全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等。綜合能力審核通過后,承包商方可進入招、投標的程序。

        3.2招、投標

        通過招、投標流程,對準入企業優中選優,選擇工期短、造價低、質量高、信譽好的承包商承接企業項目,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招、投標工作由水泥企業分管負責人組織項目屬地主管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等相關人員共同完成。招、投標文件中要求承包商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目標,明確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明確變更后的報備,確定安全管理信息溝通的方法和渠道,施工期間的安全獎懲辦法等,保證項目順利進行。

        3.3安全管理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水泥企業應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具體內容由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與承包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項目實際,共同協商確定安全管理協議內容和條款,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職責和義務。安全管理協議應把施工資質或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作業人員參保憑證和體檢證明、施工裝備和工器具的完好性檢查記錄、近三年同行業安全施工業績等材料作為附件備查。

        3.4施工安全方案

        由承包商基于項目特定風險編制施工安全方案,方案符合國家、地方以及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對施工安全方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之后,組織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全面交底。

        3.5安全教育培訓

        承包商作業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通過后,方可上崗作業。由水泥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級培訓,就國家法律法規、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相關事故案例等進行培訓;項目屬地主管部門負責部門級培訓,包括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危險作業管理要求、項目安全風險及控制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安全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等內容;承包商負責作業前培訓,針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施工方案等內容的培訓,所有的培訓要進行相應的考核并合格。承包商應將培訓記錄交到水泥企業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3.6開工安全審查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進行開工前安全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承包商方可辦理開工手續并組織施工。開工安全審查包括項目施工安全方案是否經過企業相關部門審查通過;作業人員是否熟悉施工安全方案具體內容和要求;作業人員是否熟悉項目安全風險及相關控制措施;作業人員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且齊全有效;設備、工器具是否完好;勞動防護用品是否配備,且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3.7現場管理

        企業應將承包商納入統一安全管理,由項目主管部門明確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人,要求承包商按照施工安全方案的要求組織施工,落實各項安全控制措施。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指定安全員負責對承包商施工期間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和考核,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承包商進行整改。安全員發現承包商作業人員變更后,要求從新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在危險性較大或與正在生產運行設備、區域施工或存在交叉作業的情況下,雙方應設置專職的安全監護人員。

        4評估與續用

        水泥企業應制定承包商安全績效評估制度,在作業過程當中,定期對企業開展安全績效評定,通過安全績效評定的方式促使承包商安全管理達到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管理協議要求,根據安全績效評定結果對承包商進行獎勵和處罰,形成激勵機制,并將安全績效評定結果作為承包商續用的重要參考依據,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

        5結束語

        第2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承包商管理、安全管理、項目管理

        Abstract: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whatever came before it from the scale of operation,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or th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units concerned for the past compared with obvious, of which the most crucial one party is the contractor especially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heir performance and management level directly affect the project schedule, quality and safety, in the whole construction system and project owner there will inevitably many management contradiction, as a project owner how to manage the contractor, more security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aster service, construction process is facing a major topic, and to avoid and reduce the accident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or management, security management, proje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X947]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建筑業是是一個危險性高、易發生事故的行業。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天死于建筑事故者3人,每年建筑業生產事故傷亡人數占全國生產事故總傷亡人數的25%。在一個建設項目中建設單位對承包商的約束和管理對整個建設過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對承包商的管理,存在的難點有:

        1、重生產進度輕安全質量,安全第一還是停留在口頭上,沒有指定安全保證資金計劃或制定了計劃沒有按計劃執行,沒有專款專用。

        2、建設工程緊張的工期,造成搶工現象,隨之帶來了,勞動力緊張,工人流動頻繁,安全教育、防護搭設等管理被動。

        3、進入到機電安裝,裝修階段,結構內的防護隨意拆改現象嚴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員不知道工作計劃不能提前制定防護等計劃,忙于應付,造成現場的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靠日常的檢查進行發現。

        4、承包商眾多,人員多,協調內容多,作業面多,交叉作業不僅是同區域的也有總包之間的交叉,現場管理人員的不足。

        5、承包商不能按照制定的計劃進行施工,在重點施工部位以及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時,安全防范措施方案處于滯后狀態,以至于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較多,有些甚至是很基本的內容。

        6、對重點重大的風險采取了措施,而對風險性較小的,例如:倉庫防火、施工用電中的三級配線、小型電動工具設備、結構洞口小于50cm的安全防護等,管理不嚴落實不到位。

        7、承包商作為獨立的一方,在作業過程中不遵守既定的管理規定,對一些事項整改周期過長有的甚至不整改,靠施工的進行掩蓋了存在的風險,涉險過關。

        二、對策和方法: 1、全面考察,多方考證,擇優錄取。根據集團的要求選擇合格承包商,在投標之前完善各類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在招標的時候有安全環保部門進行參與,考察正在進行的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狀況,要求承包商在投標文件中按照進度表制定每個時期的安全管理對策等,共同確定合格承包商的范圍。 2、制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實風險保證金制度,強化全員管理意識,要求各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所有的承包商在進場施工之初及時跟進落實安全生產風險保證金制度和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將安全生產切實的與經濟掛鉤,并從項目公司開始全員簽訂安全環保責任制,根據項目特點編制安全管理規劃,并落實到施工單位,定期召開例會將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將生產安排與安全結合起來在匯報施工安排的同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日常的生產中對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的查查和監督。從而逐步提高各級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對現場的施工進度進行合理化的調整,科學合理的安排施工,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3、總包管理,專人負責,全面協調。現場管理落實總承包管理制,支持總包對分包的管理,支持監理對現場的監督管理,總包每天召開現場協調會,落實生產計劃中尋妖跟進的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成立以建設單位為主導的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團隊,對待突發或緊急事件進行直接報告,減小因傳遞途經過長造成的損失。4、廣泛動員,全員參與,建立長效機制,筑牢安全防線。調動全員積極性,提高現場工人的安全意識,加強現場的檢查、整改力度。組織監理對總包進行檢查,抓好工人進場關, 做好工人的實名制管理, 積極開展階段性安全教育,進行旁站, 現場廣泛使用安全標識牌,嚴格按照制定方案進行重點部位的檢查,要求總包制定材料退場、垃圾清理的步驟時間節點,堆放到指定地點; 對于未能進行及時整改的,持續不落實進行加倍處罰。所有總包對所有進場分包實行安全備案聯簽制度,到監理處備案,符合條件方可進場作業。 現場分包進場建立獨立的安全檔案,此檔案不受是否簽訂工程合同的制約。

        5、嚴格施工程序,重點監理把關。由監理單位對施工程序進行監督,未按照安全施工進行防護的及時通報,監理有權利對違章行為進行停工追加處罰的權力,并與建設方建立密切的工作關系,造成如果違章作業所付出的代價要高于安全途徑,從源頭堵死“三違”的“捷徑”,從而糾正了施工中不正常的工作程序。

        6、積極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小事當場解決,大事制定計劃。加強對現場的安全檢查力度,安全團隊配備對講機,對重大隱患,現場檢查核實,立即組織總包項目經理、監理總監召開專項會,制定措施、時間、責任人進行整改;根據施工安排或季節等特點,展開專項的檢查,專項治理,如:特種設備塔吊、爬架、防汛、消防、井口等,專項檢查必須由項目經理負責落實,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書面回復,安全管理小組進行復查。現場通過文件通知、工作聯系單、專項會議、監督檢查、整改回復、實施處罰六個環節對工程實施了監督,形成了規范的監管模式。監督檢查具有頻次高、覆蓋面廣、針對性強、效果明顯的特點。同時強化現場檢查程序和整改效果。依據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積極認真開展對安全生產行為、安全實體防護、現場施工用電、施工設備管理、現場消防安全等的檢查工作。對工程安全生產上存在的隱患加大力度監督整改,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7、及時匯報,加大處罰,調動經濟杠桿。對于承包商對提出的各類隱患拒不落實者,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按照指定的獎懲措施進行處罰;暫扣工程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該措施費;對安全保證金進行一定比例的扣除;及時上報不僅是本單位的上級部門,包括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充分借助各方力量;累積事項不整改者,進行匯總對其上級公司領導下發工作函件,要求其對本項目進行重點關注,或要求其派駐場監督人員進行整改。

        結束語:

        通過以上的對策并在建設時期的運用,基本上能夠實現既定的安全管理目標,相信通過不斷的總結和提高一定會是建設期間的安全管理系統更加完善和有效。

        參考文獻

        [1]唐春凱,楊一偉,崔維軍.淺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J].建筑安全,2005,(07):35―36.

        [2]焦字暉.高職工民建專業課程改革的思路[J].高教論壇,2005.

        第3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關鍵詞:國際工程承包、安全管理、FIDIC合同條件

        我國的工程承包商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歷練開拓的道路,在歷年“全球225家最大國際承包商”排名中也不斷顯示出新的成績,但與發達國家承包商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除技術、資金方面的原因外,我國承包商安全管理意識以及管理水平落后也是影響我國承包商開拓國際工程市場的重要因素之一。

        國際工程的安全管理,與國內工程相比主要體現在安全管理辦法、安全管理機構以及所采用的合同體系對安全管理中各方權利義務規定上的差異。在本文中,將針對這些方面參照英、美等國家和地區的安全管理方法以及FIDIC合同體系下的相關規定進行介紹分析。

        一、不同國家和地區安全管理法案

        由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法規,其在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安全事故處理程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熟悉工程所在地適用的安全管理法規和安全管理要求是實施安全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遵守這些法律規定實施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礎。

        (一)美國的安全管理法案

        在美國,安全管理由美國勞工部下屬的職業安全健康行政管理機構(OSHA)來執行。1970年,一部全面的強制安全法規《職業健康與安全條例》在美國國會獲得通過。該條例規定所有企業必須遵循強制安全和健康程序,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員工培訓。雇主應保證新員工熟悉安全計劃的內容,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并對實施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2.管理人員責任。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要對現場的工人、設備和材料的安全負責,必須建立針對該項目的安全標準,并自始至終都要強制執行這些標準。

        3.安全檢查及安全會議。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要經常(至少每周一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查明危險,確保各具體工作的安全規則落實到位,并在每次項目安全會議上以適當方式強調安全問題。

        4.OSHA檢查。若OSHA檢查員在工作場所發現有任何違法事件,都將就此事件發出傳訊通知,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同時對違反安全管理法規的情況處以高額罰金,并制止對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施工作業。

        5.提供免費咨詢。雇主在任何時候都可請求OSHA培訓官員或委托其培訓,解決同健康和安全有關的疑難技術和法律問題。

        (二)英國的安全管理法案

        英國的法律涉及健康與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法律規定了每個人在健康和安全管理中的責任,特別是管理者的責任,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進行了相關規定。英國的《工作健康與安全管理規定》(1999)是所有管理者必須遵守的規定。

        1.管理者責任。管理者要對員工在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負責,對員工在其授意、默許或疏忽下產生的犯規行為負責。

        2.處罰措施。地方法官可以對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的人處以2萬英鎊以下的罰款,不具備雇主責任保險證書的,將被處1000英鎊的罰款,在刑事法庭被的人,可以被處罰款(金額不限),并處以高達2年的監禁。

        3.監督機構檢查。英國的安全健康檢查員執行法律并具有廣泛的權力,能夠“改進”或“禁止”通知、中斷組織機構的營業活動、在任何合適的時候進入工作場所檢查并沒收任何危險物品、調查事故或危險的征兆以及檢舉一切不良行為。

        4.事故責任調查。對于安全事故責任的追查,按照分包商-總承包商-工程師-設計者的順序依次調查。一般來講,總承包商應該是主要責任人。然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事故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使用合理的措施仍不能規避的話,還可能追查設計者的責任,即調查設計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現行的設計規范和是否在設計中考慮到了施工的危險性等。

        通過這些條款可以看出,這些安全法規對項目干系人,包括業主、計劃總監、設計師、總承包商、分包商等各個主體的安全責任都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對于承包商而言,只有熟悉相應安全法規,才能明確自身應當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恰當實施對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三)香港的安全管理法案

        香港的施工安全管理的發展經歷了由一般重視(一般規定)到十分重視(嚴格的規定與實際的監管)、由重視硬件(機械和工序的保護)到重視軟件(意識的加強和系統的建立)、由企業被動應付到主動管理的轉變過程。其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可分為四個主要層次:

        1.條例。主要指《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適用于所有工業和非工業活動,對雇主雇員的責任義務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的各個方面作了規定。

        2.規例。是附屬于條例的針對具體問題的規定,如《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以及與建筑安全相關的附屬規例諸如《建筑地盤(安全)規例》等。

        3.工作守則。針對操作方法、特殊工種的工作注意事項做了說明。如《工作安全守則(升降機與自動梯)》等。

        4.安全指引和指南。用簡單易懂的語言來指導從業人員如何達到安全操作、保證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如《建造業次承建商工地安全管理套件》,就為項目分包商如何建立一套科學的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導范例。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美國的安全管理法案以《職業健康與安全條例》為基礎,各州以此為基礎可能存在地區性差異。而英國、香港的安全法規則具有層次性,例如我國香港地區的安全法規按上述層次劃分,在執行過程中也分屬于強制執行、建議執行、指導性執行及參照執行四個層次。

        對承包商而言,熟悉工程所在國適用的安全法案是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的第一步,并在此基礎上實現以安全管理法案為基礎制定安全管理辦法,免除業主對我國承包商安全管理不力而影響項目的憂慮;明確自身責任,使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符合相關管理條例規定,免于因違反安全管理法案遭受行政處罰,進而造成經濟損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對項目參與人員進行管理培訓,使項目部由上至下全面貫徹安全管理思想,保證項目人員遵守安全法規。

        二、部分發達國家和地區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能

        項目執行過程中,業主通過對承包商的恰當要求來保證項目安全實施。因而,承包商也是代表業主管理項目現場安全,向政府及相應安全管理、監督機構負責。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安全管理機構及其職能也是不盡相同的。項目執行期間,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審批、安全管理措施及投入的保障以及事故發生后的匯報及處理,都需要承包商與安全管理機構密切合作,取得管理部門的同意。

        (一)美國

        在美國,職業安全健康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安全標準,并通過施工現場檢查來強制執行安全標準。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例中規定,只要各州提出的要求在最低程度上與該局強制執行的標準同樣嚴格,就允許要求自行管理的州執行自己的安全計劃和標準。因而,各個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也就成為該地區安全管理和監督的直接機構,行使監督管理職能。

        (二)英國

        英國政府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安全與健康委員會和安全與健康執行局。安全與健康委員會領導由雇主組織、雇員組織和地方當局的代表以及其他適合人員組成。安全與健康委員會的職能是:

        ――確保工作中的人員的安全、健康及福利。

        ――幫助人們避免因工作受到對健康和安全的危害。控制炸藥、易燃物和其他危險物品等的保存與利用。

        ――組織和進行安全與健康領域的研究;促進培訓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評價安全與健康法規的適用性,向政府提供新的或修改的法規及執法規則的建議。

        英國安全與健康執行局為政府主要管理機構,被賦予很大的權力,必要時可向企業派遣安全監督官員,可到任何工地監督安全生產情況,有權責令工地停工,有權對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者向法庭。

        (三)香港

        香港政府對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機構主要有勞工處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

        1.勞工處

        勞工處是政府執行勞工法例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及協助雇主遵守勞工法例,確保香港履行國際勞工協議,并負責提議制定勞工法例。

        2.運輸及工務局

        運輸及工務局也是政府的直屬部門,主要是以政府業主的身份管理政府的公共工程,并對建造業進行檢討,制定相關的政策,提供與建筑業和公共工程有關的法律咨詢。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安全管理機構和部門也是不一致的。對于承包商而言,在實施項目過程中應注意與相關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安全管理辦法及現場安全管理情況及時上報,保證順利通過相關部門安全監督和檢查,為項目實施創造有利條件。

        三、FIDIC合同條款中安全的相關規定

        國際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涵蓋內容十分廣泛,從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等的財產、機械、人員的安全,直到物資的保管和環境保護等等。FIDIC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的三種合同模式對項目安全管理也都進行了恰當約束和說明。現就相關條件介紹如下:

        (一)安全程序

        “安全程序”合同條款中,對承包商在實施項目期間應遵守的安全程序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第一,承包商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則;第二,照料有權在現場的所有人員的安全;第三,盡量合理地保持現場和工程秩序,清除不需要的障礙物,以避免對人員造成危險;第四,在工程竣工和按照“雇主的接收”規定移交前,提供圍欄、照明、保衛和看守;第五, 因實施工程,為保護公眾和鄰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臨時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護物和圍欄等)。

        (二)健康和安全

        “健康和安全”合同條款中,對承包商應采取的事故預防措施及事故處理程序等問題上的職責進行了說明。主要包括:

        ――承包商應始終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維護承包商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任何事故發生后,承包商應盡快將事故詳情通報工程師。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紀錄,并寫出有關人員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財產損害等情況的報告。

        本款規定了承包商對健康和安全的全面職責。對承包商而言,對可能發生事故的詳細計劃是至關重要的。

        (三)承包商的監督

        只要雇主代表認定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必需時,承包商應在施工期間及以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此類監督應有足夠的人員執行。他們應具有圓滿、安全地實施工程的作業所需的足夠的知識(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術,可能會遇到的危險,以及預防事故發生的方法)。

        《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以及《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對于該項條款的規定是一致的。這也充分說明,無論在哪一合同體系下,實施恰當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方法都是至關重要和不可或缺的。

        四、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明確地意識到我國承包商在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差距,并為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提供了可行性參考。在不久的將來,隨著我國承包商安全管理意識的逐步增強,對國際工程市場先進安全管理方式的熟悉,工程承包中安全投入比例逐步增大,我國承包商將在更深層次上把握市場規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證國際工程項目順利實施。

        (作者單位:張連營、馬添翼,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程建,中國河南國際合作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馮元飛:英國施工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述評,《水運工程》2006年第3期。

        蘭北: “OSHA”之建筑安全管理簡介,《建筑安全》2001年第4期。

        邊明偉、韓國都:英國健康與安全管理對我們的啟示,《建筑安全》2006年第9期。

        張強:四論我國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建筑安全》2006年第9期。

        第4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摘 要 為優化人力資源,充分發揮社會化服務的勢,在核電廠日常維修和換料大修中使用大量的承包商。承包商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電廠的安全穩定運行,也直接關系到電廠整體的運行業績。因此,加強維修承包商管理是加強維修管理的重要內容。

        關鍵詞 核電廠 維修 承包商 管理

        隨著社會分工專業化的發展,同時也為滿足核電廠專業化的需求,降低核電廠的運行成本,核電廠大量維修、技術改造、在役檢查/監督等會選擇采用外委承包商實施的方式來進行。

        承包商檢修和服務力量成為電廠檢修、檢查和改造等活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維修承包商的人力投入也大大超過業主自身的維修人員,同時維修活動中出現的設備受損、安全違章等絕大部分來源于承包商人員。維修承包商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電廠的安全穩定運行,也直接關系到電廠整體的運行業績,因此提高承包商管理水平顯得尤為重要。

        一、維修承包商使用原則

        維修承包商主要負責機組運行期間核島、常規島等區域設備的維護保養、維修服務支持等工作,根據核電廠維修的特點和管理要求,在使用承包商進行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核安全相關的、技術難度大、復雜的設備維修,以電站自身力量為主,確保自身掌握關鍵的、核心設備的維修技術;

        2.需要大量人力投入的、國內具有成熟維修技術的設備維修和其他支持、服務性工作以總承包方式委托給承包商;

        3.需要轉向技能或者屬于特殊工種的設備維修,且國內有廣闊市場的領域,采用專項工作承包方式長期委托給承包商;

        4.輔工作、技術含量低的工作(如清潔、腳手架、保溫等)。

        二、維修承包商管理原則

        在維修承包商管理過程中,根據經驗積累形成了以下原則:

        “長期合作,實現雙贏”原則:根據公司的承包商管理政策,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提高承包商人員的主人翁責任感,將承包商發展為公司的長期戰略伙伴;

        業績導向原則:實現公司一流的業績指標是承包商資源管理的最終目標。承包商資源管理要遵循“業績導向”原則,所有針對承包商的管理政策與工作都要以實現公司一流的業績指標為目的;

        合同管理原則: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同(含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經雙方簽字認可的變更文件等)是業主與承包商之間唯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HSE管理原則:對承包商實施HSE管理。承包商必須落實安全、健康、環境保護責任制,對本單位承包項目的安全、健康、環境保護負責;

        全過程管理原則:對承包商實施全過程管理,從承包商入場開始、離場結束;

        一致性原則:承包商應按照業主相關制度和管理程序開展工作。

        三、維修承包商管理重點

        (一)安全管理

        2016年3月,國內某核電大修期間承包商人員誤拆閥門,導致一回路液位和乏池液位快速下降,延誤大修關鍵路徑;2017年3月,某核電核島隊某班組進行模板拆除提升作業,其中一名承包商人員作業過程中,不慎從+19.5m平臺墜落至內外殼之間-8m空地處(墜落高度27.5m),經緊急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

        近幾年核電發生的安全事故中,絕大部分來源于承包商人員,因此對承包商安全管理尤為重要。監督項目部建立安全管理網絡,開展安全活動,使得項目部安全活動常態化。利用安全值周、人員績效觀察、專項檢查等工具和手段,強化安全期望,提升安全意識和技能。

        (二)質量管理

        維修承包商可建立并實施自己的質量管理體系,但要與業主質量管理體系一致。對于維修承包商,維修部門和安全質保部門采用質保監查的方式對維修承包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監查。

        (三)績效考核管理

        建立承包商量化考評體系,實現維修承包商績效考核的標準化建設,將維修承包商績效考核條款及形式根據承包商的性質不同結合合同進行分類、細化。

        四、維修承包商管理難點

        (一)技能水平參差不齊

        專業維修人才普遍稀釋,承包商檢修人員技能參差不齊。依據核電廠現有設施和資源,有計劃地組織承包商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并開發技能分級考核體系,考核的結果直接與崗位掛鉤,真正實現能上能下,激發承包商員工工作熱情。

        (二)人員穩定性

        近幾年核電承包商人員離職率高居不下,其中不乏業務骨干,督促項目部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穩定性,采取措施留住核心檢修人才,是維修部門面臨的主要問題。

        (三)核安全文化意識欠缺

        在核安全文化方面的文化素養仍比較欠缺,通過績效考核、管理程序培訓等多種方式,監督承包商開展員工核安全文化方面的學習和培養,逐步提高承包商員工核安全文化素質。

        (四)信息化管理

        目前維修承包商基礎信息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維修承包商基礎信息的信息化建設,利用SPMS相關模塊管理承包商人員信息,方便數據更新、保存、管理、共享,將承包商管理更加公開、透明,有利于全過程監督和規范化管理。

        五、結語

        維修承包商參差不齊的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將直接影響到檢修質量和安全管理。完善的承包商管理可以為維修活動執行提供保障,進而推動核電廠生產業績指標向好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第5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關鍵詞:工程現場現狀;隱患原因分析;管控措施

        【分類號】TU714

        0 引言:

        21世紀的中國已經迎來新一輪經濟高速發展的浪潮和城市化大規模推進,工程建設項目頻繁上馬,工程事故的比率隨經濟指數增長同比呈上升趨勢,給投資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的同時也給其的形象和聲譽造成了負面影響,給事故受害者家庭帶來災難和痛苦,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之一。

        1 事故原因分析

        1.1人為首要因素:隨著社會體制的轉變和結構調整,當前農民工,小型、臨時隊伍逐漸成為工程建設的又一支主力軍和基礎資源,其整體素質低下,缺乏安全意識和保護措施,規避風險和應急處置能力很差,習慣性違章普遍存在;所有工程現場永遠都是勞動力培訓場所;施工隊伍的人員穩定性很差,甚至一部分勞動力因為不愿接受嚴格的安全教育和現場要求而流失,安全問題永遠處于惡性循環的怪圈。

        1.2非法分包現象較多:在招投標過程中,國營或有實力的公司往往靠自己經營多年積累的資本,以及在法人、資質和賠償方面的優勢獲得項目總包合同,在工程實施階段進行二包三包等。這些分包隊伍在多年與國企大公司的合作中存在債務累計,大公司因為這個尾巴在工程管理上不得不對分包商做出讓步,致使一些素質底下的隊伍參與施工,這恰恰給總承包管理上造成軟肋,留下了隱患和漏洞。特別是這樣的隊伍和人員進入石油化工等高危行業和風險作業場所,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將不可估量,所以承包商的選商和準入、分包是首要問題,應嚴加管控。

        1.3承包商的管理系統的缺陷和失效:所配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和能力欠缺;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活動落實不到位;專職人員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施工程序、違章指揮、違反相關規范;技術方案落實不到位或不合理。

        1.4工程項目安全投入不足:市場低價競標的惡性競爭,片面強調工程造價低、資金斷鏈、拖欠工程款等現象;壓縮各項費用支出時首先壓縮安全支出,致使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標準偏低,安全設備陳舊、老化、操作人員自身防護用品缺乏,材料不合格,職工作業和生活環境處處充滿事故隱患;企業管理人員不舍得支付必要的安全投入,僥幸取勝思想嚴重。

        這些因素決定了安全生產事故的高發,因此,作為投資主體方也越來越注重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深刻意識到安全教育和監管必須貫穿工程全過程,安全管理具有重復性、長期性、零散性。結合項目規模和風險程度向工程項目派駐安全監督人員或設立現場項目經理部來并在授權范圍內對工程項目安全、質量和進度等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管控。

        2 根據自己多年工程管理經驗的積累談幾點個人思路和建議

        2.1選好隊伍:

        2.1.1承包商(監理、施工單位、檢測等服務商)安全準入(資質):建設單位或甲方委托招標單位對承包商單位在選商階段進行安全能力評估,應對承包商投標文件的企業資質、人員資質、近年業績、安全生產責任險、員工職業健康證明和工傷保險手續、承包商的HSE體系文件、管理手冊和考核細則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HSE作業計劃書、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嚴格審核,以及承包商編制的安全生產施工保護費用概算及構成進行評審打分。進入甲方市場從事工程建設、技術服務、裝置設備維檢修的承包商單位,應辦理安全準入手續,取得甲方《安全準入許可證》的進入門檻。《安全準入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內容包括政府部門對承包商單位各種資質證書的年審、變更情況;甲方也對承包商單位的年度HSE業績、承包商單位法人、項目經理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和培訓情況進行審核。

        2.1.2承包商選擇(業績):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或招標管理部門應按照《招標管理程序》選擇甲方安全準入的承包商。承包商的選擇應基于以下原則:

        安全業績。近三年施工過程中未發生一般B級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企業實力:承包商企業通過質量、環保、健康安全體系認證,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充實;滿足甲方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安全標準與要求、執行的工作標準、人員的專業要求、行為規范及安全工作目標;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能進行正確的風險識別和初步評估、有能力制定出HSE作業計劃書、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單列安全生產施工保護費用及使用計劃,費用應滿足有關標準規范及現場風險防范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減,應有足夠的安全資源保障;作業人員經驗豐富,設備性能滿足施工要求,協調與配合能力強,應急管理科學合理。

        2.1.3承包商素質管理:承包商所有員工在入場前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承包商單位應對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HSE知識及安全工作方案和建設單位“風險告知”內容的HSE培訓考核;

        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員工離開工作區域六個月以上、調整工作崗位、工藝和設備變更、作業環境變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當要求承包商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經監理單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2.2承包商現場管理:甲方大力推行先進的強矩陣式管理。

        2.2.1建設單位應與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施工單位與系統內屬地單位或第三方必須合法簽訂工程服務合同或安全生產(HSE)合同,并報送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2.2建設單位還應做好以下主要工作:a.開工審查;b.技術交底(甲方積極協調屬地管理單位和第三方區域對本區域環境,地面和地下設施、設備,包括隱蔽設施和民用公共設施、通訊及軍事等特殊設施等向施工方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培訓。); c.日常檢查(檢查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規范里約定的內容是否得到落實)。

        2.3承包商的違章管理及考核:甲方在《安全生產(HSE)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甲方安全管理部門、工程監理是違章行為的查處主體;甲方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對承包商的定期評估和年終總評。

        承包商安全績效考核實施一票否決制;對弄虛作假、違規和現場混亂拒不服從管理的,取消安全準入資格:承包商安全績效考核實施末尾淘汰制,對倒數十名以內的承包商單位提出黃牌警告。

        2.4管好監理將在工程建設中發揮巨大作用:監理的資質及配備,嚴格控制人員的到崗率和參加周工程例會,落實和考核施工期間監理人員在現場巡視,各類現場檢查、抽檢,旁站,報驗(人員、特種作業、材料、工序、設備、樣品等),審核、審批,法章,標準等執行情況;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是否執行了已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人員在責任期內如果有重大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應予以賠償損失和已送司法機關。

        2.5狠抓工程質量:今天的質量就是明天的安全,產品經得起時間和各種工況負荷的考驗。嚴肅監理控制程序和質量控制標準,過程控制措施;把好材料關;監理做好見證取樣、抽檢工作,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跟班旁站監督。

        第6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關鍵詞:工程分包;安全管理;項目協調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在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和先導性作用。2001年以來,建筑業總產值以20%左右的增長速度持續穩定上升,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同時,建筑業就業容量大,吸納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在全國3,200多萬建筑業從業者中,農民工的比例高達84%。然而,建筑業的安全水平相對較低,每年由于安全事故喪生的從業人員超過千人,直接經濟損失逾百億元,是所有工業部門中僅次于采礦業的高危險行業。2009年上半年,全國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1,074人,發生重大事故4起,死亡45人,同比增加3起、35人,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作為一個傳統的工業部門,建筑業之所以成為危險行業,與其自身特點是分不開的。建設工程是一個龐大的人機工程,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施工人員、材料和機具必須通過相互聯系和配合才能完成一定的施工生產任務,因此這一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除了取決于施工人員的行為,還受各種施工機具、材料以及建筑產品的狀態的影響。而在建設過程中人、物以及施工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因素非常多,比如建筑工人的文化素質較低、施工生產的離散性、變化的物理工作環境以及惡劣的露天作業環境等。另外,工程建設往往由多方參與,管理層次較多,管理關系復雜。僅施工現場就涉及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建設監理和供應商等各方,尤其是數目眾多的分包商給建筑安全的目標管理、協調管理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工程分包對安全績效水平的影響

        由于工程建設項目日益復雜化、系統化、專業化以及建筑市場激烈的競爭環境,一個建設項目往往由數量眾多、層次眾多的分包商共同完成。在房屋建設項目中,分包商完成工程量的80%~90%是很普遍的。在公路工程或其他重大項目上,分包的部分一般會少一些。國外研究者已經證實了工程分包有助于建設項目更高效、經濟地完成。同時,有研究成果表明工程分包是影響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水平的因素之一。總包商和分包商之間混亂的責任關系加大了控制現場安全的難度。另外,在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下,分包商往往會壓縮職業安全健康投入以謀求經濟上的存活。澳大利亞的一項實證研究分析了分包商遵守職業安全健康法規的障礙,發現實施法律規定的安全健康防護措施的費用、語言和教育水平的限制以及對新制度的恐懼是制約法律有效實施的主要障礙。

        在中國,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以及專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三種形式都是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動,同時相應法律法規也規定了不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動,包括違法分包、轉包以及掛靠。本文暫不討論《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禁止再分包的規定是否制約多元化發包模式的發展、是否與市場需求相悖。目前,建筑業中轉包和層層分包現象非常普遍,經常出現一個項目由幾個承包商層層轉包,導致安全責任不明確,各個分包商都忽視安全。同時,經過層層盤剝,也使得最底層的分包商微利或無利可圖,無法保證在安全上的人力和資金投入,安全事故也就不可避免地發生。

        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圍內,工程分包都是影響施工現場安全績效水平的重要因素。美國在安全管理和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逐漸形成了比較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在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三、美國對分包商的安全管理

        從合同的角度看,分包商通常和總包商直接達成協議,盡管業主擁有對所選分包商的最終批準權,他們通常會接受總包商的第一選擇,因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總包商而非業主負責協調管理各個分包商。實際上,業主將分包商看作是總承包商的雇員。這點體現在總包商和業主之間的合同條款中:“在沒有得到業主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承包商不應當轉租、出售、轉移、分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合同或承包商的權力、資格或利益的任何部分。在得到上述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允許承包商轉包一部分工程,但承包商必須承擔總計不少于合同總價款50%的工程。在計算承包商自身應承擔的工程量之前,還應在合同總價中扣除其在合同當中有專門條款指定的、可以由分包商完成的項目的價值。任何合同的分包或者轉移行為都不能使承包商免除其在合同或合約中規定的責任。”

        分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提到安全,要求分包商遵守政府的安全規定,一些分包合同中的安全規定如下:“分包商應當遵守所有的安全規則、規定和保護員工或其他周邊人員的行業慣例。分包商應及時執行任何由承包商或業主提出的,屬于安全的指示,并應充分參與承包商的安全計劃。”

        盡管業主將分包商視為總承包商的下屬,但是大多數總包商卻并不這樣認為。他們會仔細起草分包合同,通過合同條款的約定使得分包商成為獨立的承包商,而非總包商的。因為,如果分包商毫無風險地成為總包商的,總包商的責任會增加。盡管很多分包合同都表述了分包商的安全責任,大多數情況下表述的方式還是很膚淺的。現在,越來越多的人認為,由于總包商擁有更廣博的知識和更強的控制能力,應承擔一部分由于分包商行為引起的責任。對此,OSHA規范(29CRF§1926.10條款)規定:“通過合同獲取某部分工程的任何承包商或分包商,不得要求任何壯工或技工在建筑安全標準確定對其健康或安全不衛生、有危害或有危險的工作環境或條件下工作。”該規定強調總包商對“所有員工”負有責任。因此,對于總包商而言,選擇合適的分包商成為影響項目能否順利進展的先決條件之一。

        當然,總包商首先應該具備指揮不同工種和分包商的能力;其次總包商必須迅速而有效地讓項目建設各方感受到項目安全文化。為了避免雇傭不能理解安全工作重要性的分包商,總包商應仔細對其加以選擇,安全成為選擇分包商的明確且重要的標準。總包商應如何識別安全的分包商呢?美國的經驗是通過安全記錄來判斷,具體而言,可以采用經驗調整系數、工傷賠償損失率以及事故發生率。如果所有衡量手段得到了一致的結果,當然可以為決策提供強有力的基礎。但是,如果它們之間相互沖突,決策就會變得復雜。

        在選擇了安全記錄良好的分包商之后,進一步探究總包商對分包商安全的影響方式。在對中型項目分包商安全的研究中,安全專家Hinze和Fingone(1988)發現安全主要受到五大類變量的影響,按照其對分包商安全影響的降序排列為:項目壓力、項目協調、強調安全、關注員工和安全標準。項目壓力對分包商安全績效的影響最大,其中包括總包商的項目主管判斷的項目壓力,如果他們認為項目存在巨大壓力時,分包商的安全記錄一般很差;進度壓力也影響安全績效,如果進度提前,則相對事故率更低;還包括總包商的項目經理的利潤壓力,如果他們僅重視項目利潤,分包商的安全記錄會下滑;此外,分包商自身的安全壓力也關系到其安全生產水平。研究發現,總包商協調項目所付出的努力與分包商的安全狀況直接相關。當其具有良好的項目協調能力時,分包商就會有很好的安全記錄。而影響總包商協調效果的因素很多,包括項目的規模、復雜程度等,同時項目中分包商的數量也影響安全,隨著分包商數量的增加,事故率隨之上升,特別是在分包商數量超過50個以后,事故率明顯增加。

        而一項針對全美國大型項目分包商的研究發現,其安全主要受以下兩個因素影響:總包商對安全工作的重視;總包商有效地進行項目協調工作。在大型項目中,以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委派一名全職的項目安全員;所有員工必須參加班組安全會議;在各方協調會議上討論安全;在開工預備會議中討論安全;監控項目和項目經理的安全績效;高層領導在視察現場時強調安全等。此項研究還發現,總包商而非分包商自己對分包商的安全有著更顯著的影響。

        四、對我國的啟示

        關于總包商與分包商安全生產責任的約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比發現,我國法規對總分包之間安全責任的約定與美國并無實質性的差別,關鍵在于能否將法律規定落到實處,即總承包商應該制定怎樣的安全計劃以保證現場的安全狀況在其掌控之下,分包商又應該采取怎樣的安全措施以履行其安全責任。因而,現階段對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應該從企業和項目層面著手。

        由于我國建筑勞務分包隊伍主要由農民工構成,文化素質較低,安全意識不足,很多沒有經過正規培訓便從事施工生產。而勞務分包企業往往管理能力不足,難以有效地管理農民工隊伍。美國的研究表明,總包商對安全的干預比分包商的自我管理更有效,因而總包商應向分包商灌輸安全文化理念,強調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審查分包商制定的安全生產計劃,并監督、指導安全計劃的執行,逐步形成依據分包商的安全記錄進行招標決策的機制,激發分包商進行安全的自我規管,從根本上提高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02~2009年《中國統計年鑒》.

        [2]方東平,黃新宇,Hinze J.工程建設安全管理[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1.8.

        [3]王茜.建筑施工頻繁“觸雷”全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N],中華建筑報,2009.7.21.

        [4]David Arditi,Ranon Chotibhongs,Issues in subcontracting practice.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131 2005.8.

        [5]Loosemore M,Dainty A,Lingard H,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strategic and operational aspects.London:Taylor and Francis Ltd.2003.

        第7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配合這部法律的貫徹落實,國務院于2003年11月12日針對建設行業頒布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安全條例》出臺后,針對其中的第14、57條(監理的安全職責),在工程管理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表述筆者的見解。

        2、“工程安全”的含義及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 “工程安全”的含義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受到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廣義的工程安全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質量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設計規定的年限內安全使用,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直接影響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則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人員的安全,特別是合同有關各方在現場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安全條例》中的“安全生產”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 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國的工程建設規模巨大,但建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安全生產的管理和職工安全教育滯后,因而當前建設系統的安全形勢非常嚴峻。2003年共發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發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建設工程的特點導致施工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建設工程規模大、周期長、勞動強度高,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配套,采用的工藝技術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風情況等都會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

        (2)參建各方缺少以人為木的安全意識和管理機制。業主作為項目的投資方往往只重視視進度而忽生產視過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足夠的安全按理人員,現場職工和農民得不到應有的安全培訓。

        (3)工程承包企業的成本因素導致減少安全防護措施。

        1)低價投標。各個工程承包企業為了拿到項目,競相壓低報價,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價投標。

        2)分包轉包。實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工程,由于總承包商和中間承包商層層分包,層層收取管理費,大大壓縮了一線施工隊伍的利潤空間。

        3)業主拖欠工程款項。無論政府或私人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項的現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種情況的出現,導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壓縮成本,也必然會減少安全生產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設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員為了自己的業績往往會要求項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業主為了投資項目盡早竣工,也經常無理要求承包商壓縮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趕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負荷工作、疲勞作業,必然導致安全隱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質不高。建筑工人大多來自農村,他們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識,不懂得在勞動中合理地保護自己:另一方面維權意識很差,一旦出現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導致了承包企業對安全生產的刁

        3、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職責

        根據我國《合同法》,建設單位(以下稱“業主”)與施工單位(以下稱“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即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工程項目屬于不動產,如房屋、鐵路、公路、橋梁等,這對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影響很大,且工程項目完成的周期較長,因此我國《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建設工程合同單獨列為一章。這類合同除了具備承攬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定做人(即業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監理工程師)監督承攬人的工作過程,以確保承攬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業主監理工程師簽訂的合同—委托建設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種,監理工程師受業主委托對項目實施監督和管理。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委托為業主提供高水平的、專業化的智力服務。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監督不排除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的監督,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施監督的依據是業主的授權,其與業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監理工程師職責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業主對承包商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合同款項支付等方面實施監督。客觀、公平地執行監理任務。

        4、參照國際慣例監理工程師沒有安全責任

        4.1FIDIC合同條件的有關規定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幾本新版合同條件,在“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工程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條件”(新黃皮書)以及“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均有明確的規定。這三本合同條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義務中明確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規定,承包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則:照料現場所有人員的安全:除去現場的危險障礙物:提供安全設施等(第4.8款)。

        對業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僅限于業主方應負責保證在現場的業主方人員和業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據“安全程序”和“環境保護”有關條款的要求,采取與要求承包商采取的類似行動(第2.3款)。

        FIDIC“新紅皮書”中“工程師的職責與權力”中規定:“業主應任命工程師,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賦予他的職責”,“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不批準),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包括對錯誤、遺漏、誤差和未遵照的責任”(第3.1款)。

        80年代,我國參照世行貸款項日工程采購招標文件和FIDIC合同條件中咨詢工程師的有關規定建立了建設監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頒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設合同范本。這些合同范本中對業主方工程項目管理的理念和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職責范圍的規定與FIDIC合同條件中的咨詢工程師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FIDIC的合同條件中并沒有規定業主或咨詢工程師有權強制干涉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組織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時也不必為承包商在施工中,包括安全生產中的疏忽和過失承擔任何責任。

        4.2AIA合同文件的有關規定

        AIA(美國建筑師協會)編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A201合同通用條件“建筑師的合同管理”一款中對建筑師的職責有十分明確的界定。“……總之,對于工程的施工手段、方案、技術、操作順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計劃,建筑師既無權控制支配,也不必承擔義務。因為按照第3.3款規定,上述責任完全是承包商的職責”(第4.2.2款)。“建筑師對承包商、分包商或二者的或雇員等,既不需控制支配他們的行為,也不必為他們的疏忽和后果承擔責任。”(第4.2.3款)。“建筑師對承包商報批文件和材料的復審不代表對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術、操作順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了合法的批準。”(第4.2.7款)。

        AIA中提到的建筑師既是工程項目的設計者,又是A201合同條件中規定的受業主委托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基本相當于我國工程項目中的總監理工程師。

        4.3ICE出版的合同條件的有關規定

        (1)ICE的有關規定。ICE(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1999年出版的合同條件(第7版)中規定,“承包商應為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夠穩定性和安全負完全責任”(第8條(3))“在發出書面警告后,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商……,從工程中撤出不符合合同安全條款要求或,堅持任何有損安全或健康行為的分包商”。(第4條(5))“工程師接受承包商的計劃或對承包商建議的施工方法予以同意,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和責任。”(第14條(9))“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從工程上解雇不遵守合同安全條款規定,或堅持對安全或健康有害行為的任何操作人員。”(第16條)。

        (2)NEC合同條件。ICE于l995年出版的NEC(新工程合同條件)第2版規定:“項目經理或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認可并不改變承包商對實施合同工程的責任或對其設計所應承擔的合同責任。”(第14.1款)“承包商的行為應符合工程信息中規定的對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第18條)

        4.4 AS4000—1997的有關規定

        AS(澳大利亞標準)4000—1997是澳大利亞標準化委員會批準頒布的工程項目通用合同條件范本。其中第12條規定:“承包商應根據合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其他條款中沒有提及監理工程師(Superintendent)有權干預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或有義務承擔安全責任。

        4.5學習研究國際慣例對我們的啟迪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協助承包商完成各項合同中承諾的工作、檢查工程的質量和進度以及完工后接收工程。承包商最基本的義務是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竣工時間內,將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交付給業主。監理工程師最重要的職責是業主方要求他代表業主檢查驗收工程質量、督促承包商的施工進度并且幫助業主控制投資。施工中大量的施工技術、施工措施、臨時工程等,都是承包商為了完成也無權去干預。

        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都是項目管理水平很高的國家,他們以人為本,非常重視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安全事故率很低。但是這些國家的合同范本中都提到,對于工程的施丁于段、方案、技術、操作順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計劃,都應由承包商全面負責,建筑師/工程師既無權控制支配,也不承擔義務。

        FIDIC“新紅皮書”中涉及HSE的l7個條款中沒有一條要求工程師對人身安全有關問題插手干預,當然也不承擔責任。

        5、對《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及《安全條例》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條款的理解與應用

        5.1承包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1)《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指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第38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第44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第45條)根據《建筑法》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要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2)《安全生產法》中的相關規定。《安全生產法》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5條)。這里首先要明確的是在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對于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到底哪一方應該作為《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而全面負責。有人認為,作為項目業主的房地產開發商因為銷售建成的房屋而盈利,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因此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也有人認為,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供服務而盈利,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因此也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6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19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布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條),“生產經背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第31條)

        在施工項目現場,安全生產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項目的過程中要保證其工作人員的安全。這些施工人員都是受雇于承包商的,是承包商的從業人員,因此應由承包商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不同的側面說明了,在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承包商是工程的生產經驗單位,應該全面地對現場安全承擔責任。

        (3)《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在建設工程領域如何實施,國務院于2003年11月12日針對建設行業頒布了《安全條例》。《安全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的項日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第21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售;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第23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第38條)。

        根據《安全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派員負責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督和檢查工作。這樣規定是合理的,因為只有施工單位才能直接控制現場和施工過程,并具備安全生產特定的經驗和技能,能夠執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

        因此,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安全條例》以及國際上權威的合同范本的規定,承包商應當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責任人。

        5.2 正確理解《安全條例》關于監理安全責任的規定

        《安全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主。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相應地,第57條規定了當監理單位不履行第l4條規定的職責時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同時《安全條例》第26條還規定了總監理工程師要對達到一定規模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簽字。

        《安全生產法》和《建筑法》中都沒有規定監理工程師承擔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職責,國際慣例更是如此。但既然《安全條例》對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中承擔的責任作出了一些規定,我們如何正確理解這些規定并具體應用呢?筆者的觀點如下:

        (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關于《安全條例》14條中的這個規定,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第一,監理工程師對安全技術措施應該審查到什么程度;第二,如果監理工程師審查了安全技術措施,但仍然出現了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首先,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編制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他具有多年的施工經驗,完全有能力編制一個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監理工程師只能從宏觀的角度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審查的依據是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對于一些具體的安全方案和措施,只要在原則上不違背強制性標準,監理工程師不宜干預過多。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某些具體方案和措施應該進一步改進,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建議,但不能強制其接受。承包商有權根據自己企業的特點和技術優勢,并采用價值工程的理念采取自己認為合理的、適用的、經濟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方案。

        其次,我國的監理工程師來自不同的單位,他們的特長既不是施工組織、管理,更不是施工安全管理,而是業主方的鮮明管理。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職守,雖然對施上方案進行了審查,但該方案在實施中仍然引發了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不應對此承擔責任。根據上文中提到的國際慣例的有關內容,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等,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安全條例》第57條也規定,監理工程師只有在沒有對方案進行審查的情況下才應受到行政處罰。

        現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監理實施細則”和“監理操作規程”都從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條例》的規定,將監理的責任任意擴大化。只要是監理審核過的方案出了問題,一律對監理企業實行很重的行政處罰。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罰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如果監理審核過的方案出了問題,就要求監理企業受到很嚴厲的處罰,必然導致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安全方案時,無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數而無視安全成本,因為成本的增加只與承包商和業主有關,與監理工程師無關,這樣的規定不利于整個工程項目的正常順利實施。

        至于《安全條例》第26條要求監理工程師要對達到一定規模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簽字。筆者認為真正應簽字負責的是承包商的總工程師,如果要求總監簽字,只能表示他進行了程序性的審查而不能保證該方案不出事故,更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主,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如何理解“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根據《安全條例》第57條的規定,應該理解為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而沒有采取措施,則應根據?《安全條例》第57條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安全條例》的規定并沒有要求監理工:程師主動排查安全隱患,因為排查隱患是承包商的工作,應該由承包商的專業安全人員宋負責。

        現在某些地方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律要求監理工程師也承擔責任。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安全旁站”。實際情況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員也不一定“旁站”,要求監理“安全旁站”則是將業主方委托進行施工階段項目管理的監理工程師變成了替承包商安全施工的“旁站”管理員,是十分不妥的。這樣無限擴大監理的安全責任是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2)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排查安全隱患的對比分析。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一般都包括兩部分工作:一是土建工程;二是機電設備采購和安裝。這兩部分工作成果共同構成了永久工程。即工程項目產品。

        以—個發電站建設為例,土建施工包括電站廠房等,設備采購安裝包括發電機組、高壓輸變電設備等,對這一類機電設備,業主會派監理工程師到制造廠去監督設備的質量、材料、制造工藝等是否合格,特別是隱蔽部位的各項指標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供貨商廠內的工人在設備生產過程中發生了傷亡事故,監理工程師對此是不承擔責任的,業主也不會要求監理工程師在檢查機電設備制造質量時,還要去審查廠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相似的例子可以有大型船舶的采購,業主往往請一個質檢單位(如我國的“中國船級社”、國際上有名的“勞氏船級社”)的船舶制造過程中檢查質量,而船舶制造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則全部是由船舶制造廠家負責,“船級社”則完全不管安全生產。

        土建工程只是施工承包商負責在施工現場內完成土建產品,承包商完成一部分工程、監理工程師驗收一部分、業主相應地支付工程款。付款后這部分永久工程即屬于業主,這種土建工程采購和機電設備采購是同一性質。既然檢查設備質量的監理單位不負責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土建工程施工過程也應該是完全一樣的。

        3)“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這一條從法律制訂的角度來說是一個兜底性的條款,即賦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這條規定決不能成為擴大監理安全責任的借口。承包商是工程項目的實施者,是雇用工人來完成工程的雇主,是最有能力控制現場的一方,是對安全生產直接負責的責任人。監理工程師對方案的審核以及發現隱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為監理工程師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產生。無論是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還是工程項目實施的國際慣例,都不應要求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生產不合理地承擔過多的責任。

        監理工程師主要應對如下兩種情況導致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第一,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未對工程進行認真驗收,從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第二,監理工程師存在腐敗、受賄行為,與其他項日參與方串通、勾結,導致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安全事故。

        5.3 《安全條例》實施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安全條例》要求監理工程師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承包商由于業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識差等種種原因,常常無視監理工程師的整改命令,這時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安全條例》規定了情況嚴重時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工,并及時報告業主。什么情況屬于“情況嚴重”?安全無小事,任何安全隱患都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到底什么級別的隱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業主報告呢?如果向業主報告了,但業主不同意停工該如何處理呢?

        《安全條例》最后規定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根據上面的分析和具體的現場實施情況,由于業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監理工程師常常發現了隱患卻無力采取任何措施。一座城市每天有許多個項目處在實施的過程中,如果每個項目的監理工程師遇到了這種情況都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要有雇用多少職員才能及時處理完這些報告呢?此外,是要求主管部門一旦接到報告就要親臨現場還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接受監理工程師報告的部門以及這些部門在接到報告后處理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力和權限也有待進一步明確。

        6、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幾點建議

        6.1 認真研究國際上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經驗

        各國對于建設工程實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視的,特別是英美發達國家。我們對于這些國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條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經驗都應進行深入的研究,認真借鑒他們的經驗,改進我們在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6.2 政府部門應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

        各地方應該有專門的建設工程安全職能部門,負責處理監理工程師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報告。對重大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檢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員應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尊重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學的施工進度計劃,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擾施工的正常進行。

        6.3 完善對地方政府部門及業主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我國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惡劣的市場環境下,由于缺乏對業主的約束和監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時支付。這是導致安全事故頻發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和業主忽視質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無法保證足夠的安全生產條件。因此在嚴格規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責任的同時,也應該對行些地方政府部門和業主的種種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這樣才能給堆包向創造—個良好的經營環境。

        6.4 安全生產管理費專款專用

        應將“安全生產管理費”單獨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報價時列出用于安全生產管理費用的細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由監理工程師檢查這筆費用的使用情況,再批準支付,以保證承包商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款專用。

        6.5 “四控制”的提法是錯誤的

        監理工程師是受業主委托按照施工合同進行施工的進度、投資與質量的檢查與管理的,監理直接不組織生產,如何能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在本文一開始列舉的我國建筑業安全事故高發的眾多原因中,有哪條是監理有權干預和控制的?因此要求監理“控制”安全的提法是錯誤的。

        6.6 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

        由于《安全條例》中規定了監理在安全生產中所承擔的責任,根據條例的規定,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承擔的工作也會進一步納入監理委托合同。因此,應該將監理的安全職責也納入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范圍。

        第8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盡管建筑工程分包是國際慣例,但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協調各行業工程分包管理的難度很大。為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在當今的工程建設市場上工程項目分包的方案被越來越多的運用,其中在水利工程的建設中更是被廣泛運用。目前,水利工程分包管理是現代企業必須具備擁有的,分包管理的執行完成度與效果,都將直接影響到本企業的形象和利益。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中至關重要的環節。有學者提出,要想處理好工程分包管理,首先要單位重視,其次是要有高素質、高效率的管理隊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盡管這些措施已被采取,但工程分包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如分包量過大,分包隊伍選擇不規范,分包合同條款不完備,分包結算程序不嚴格等。為此,有些建設管理層面在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往往回避“工程分包”,就造成水電工程建設管理面臨很難克服和解決的矛盾。筆者認為,在工程建筑管理中只要能正確認識工程分包并加強分包管理,在分包過程中嚴格遵循以下幾點原則,達到水利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目的并不難實現。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貫徹以下幾點原則:①承包人必須依法依規開展施工分包,嚴禁轉包、層層分包、違規分包和以包代管。②專業分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主、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專業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需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及其專業資質,經濟方面具備獨立核算,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與承包商通過合同構成承發包關系。③專業分包工程總價不得超出施工合同總價的30%,否則視為違規分包。④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商的選定必須嚴格依照各項審批手續來執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商必須由承包商聯系各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后,由施工承包人項目部向監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機構審核批復后,報天池公司批準并備案。⑤承包商對承包合同規定范圍內的施工安全負總責,并依據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對分包商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分包商依據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負責承包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作業,并必須遵守、服從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和業主的安全生產監管。承包商和分包商對分包工程的安全問題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2業主單位管理職責

        業主負責審批施工承包人申報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監管施工承包人的分包工程范圍;嚴格審查分包商的過往施工能力、業績與是否具有相關的施工資質;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進行備案,定期上報分析工程分包的相關信息;定期針對工程項目分包進行審查;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對其分包商的安全措施保障與監管;負責對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的評估考核。監理機構根據合同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的說明進行相應的程監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監理體制;審查評估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報送工程項目各部分的分包情況;審查分包資質、業績并進行現場評估;同時采用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方法對分包商進行監督管理,以此確保分包部分的安全監理;動態核查進場分包商的人員技術與配備、施工機具質量與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操作能力,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其整改把問題解決在萌芽。施工承包人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負責人,其負責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程進行監管,確保分包的安全作業處于受控狀態。承包商必須建立、健全、完善所有分包商的項目安全管理體制;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教育培訓、動態考核、資信評價等管理制度。

        3分包商準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必須選用合格的分包單位,嚴禁與施工資質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隊伍、非法人單位或個人簽訂分包合同。對分包商的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合同簽約前進行。審查的重點是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施工技術保障、施工安全措施與質量保障能力,以及分包商在類似工程的施工業績。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人身死亡和質量事故的分包商,將予以更換不得繼續使用。施工承包商應與分包商建立長期穩定、和諧的合作關系,避免人員頻繁變動。分包商資質審查內容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商施工簡歷、近三年安全、質量施工記錄;確保安全、質量的施工技術素質(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施工管理機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及其人員配備;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的機械、工器具、計量器具、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制度。工程項目的分包計劃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由承包商向監理機構提出關于擬分包內容和類別的分包計劃申請書,經監理機構審批后,報業主審批備案。承包商工程項目部及下屬的專業工地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商。承包商應對擬選用分包商的資質文件和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報監理機構審查,業主批準。合同、安全協議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項目、工作內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價格,工期及施工進度計劃,分包工程項目質量與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4分包合同管理

        施工承包人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與業主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范圍與性質(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主體工程范圍內的施工分包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在簽訂合同的同時,根據分包性質與范圍,結合現場實際簽訂分包安全協議。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的發、承包雙方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獨立法人單位,簽字人必須是發、承包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嚴禁與不能有效代表分包單位的人員簽訂分包合同。必須確保分包合同中分包范圍與方式、分包安全責任、分包費用約定與支付等關鍵條款的內容與公司規定一致,嚴禁簽訂含有專業分包內容的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不得出現分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指導性文件的條款。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的合同、安全協議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應明確發、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包商只能在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簽訂后才能進場施工。嚴禁在沒有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簽訂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應報監理單位和天池公司備案。施工承包商應及時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勞務費用;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員工資,避免在分包過程中因費用等方面的糾紛影響分包安全。施工承包商應履行自身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對合同確定的目標進行嚴格監督和動態管理,及時預測和分析合同執行中存在的風險和偏差,提前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風險。

        5監督管理

        業主按審查批準的分包計劃和資質報審文件,動態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況,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分包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管理水平低、人員素質差、不服從管理的分包商及違反本規定的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有關招投標文件和合同,責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頓,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違約的相關責任。對無資質或資質不合格的隊伍采用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取得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應堅決取締。監理機構應嚴格審核施工承包商所報送的關于分包工程的各類報審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員、機械、工器具等資源配備是否與入場驗證相符,每月將分包管理情況報天池公司備案。監理單位本部按季度定期檢查所屬各項目監理部的分包安全監理工作。施工承包商負責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內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方案。分包作業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要立即按預定的應急處置方案有效處置,并按規定及時進行報告。分包商必須嚴格落實分包作業現場管理和安全防護要求,嚴禁工作負責人不在現場或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的情況下開展施工。必須依據分包合同約定組織進行分包施工,嚴禁未簽訂分包合同先行施工或超范圍施工。必須在分包作業前進行全員安全技術交底,嚴禁不按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分包作業。

        6分包培訓

        施工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分包教育培訓制度,保證分包培訓資金投入,建立分包人員學習培訓的長效機制。將分包單位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質量人員、安全人員和主要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納入本企業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范圍,督促分包單位對所有進場作業人員按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分包商必須使用合格的分包作業人員,嚴禁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分包人員、無證的分包特種作業人員進場作業。項目實施中,施工承包人項目部要為分包人員提供業余學習場所,采取集中學習、授課、播放影視片等形式,開展分包人員安全施工常識、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技術與方法、事故應急處置和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培訓。

        7結論

        第9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關鍵詞]化工企業;安全管理;新思路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84

        [中圖分類號]F426.7;X9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06-0-01

        1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現狀

        隨著近年來國家對安全事故的關注度不斷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顯。而化工企業是安全事故的高發企業,在操作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穩定因素,對員工自身和周圍環境更易造成危害,因此,對安全生產的管理要求也應更加嚴格。

        2011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于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對于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的化工企業,條例規定其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因此,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等。

        2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案例分析

        隨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頒布,全國各化工企業重新審視自身安全管理體系,提出了許多寶貴的工作經驗。下面選取三個典型的案例,對其進行分析研究。

        案例一:魯南化肥廠安全預控管理模式的創新

        近年來,魯南化肥廠不斷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創新安全預控管理法,構建立體交叉式安全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內容:第一,增強安全管理的主動性,把員工生命健康權作為安全管理的核心,以安全信息網絡為平臺,對人、機、環境等因素進行超前分析和預防,最大限度消除隱患,完善現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實現預控體系對整個作業過程的全監管;第二,建立平臺,將信息公開,實現超前預控,并利用內部網絡平臺,自主開發安全在線管理、生產運行監控、設備運行狀態監控等系統,實現了安全管理過程的透明公開、超前預控;第三,創新措施,扎實工作,確保安全管理落實到位,通過強化安全培訓、綜合檢查、隱患排查、作業細節標準、4E安全確認及考核激勵來創新安全管理措施,實現員工安全素質、現場管理和作業程序的有效預控。

        案例二: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公司的“四有”創新思路

        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公司先后數次到國外學習先進管理經驗,轉變傳統的管理觀念,通過實施“四有工作法”,實現連續8年安全生產上無報事故。其主要做法是:第一,做到工作有計劃、行動有方案、步步有確認、事后有總結;第二,引進國外操作圖管理技術,提高操作受控水平;第三,使工作“臺歷化”,實現生產裝置日常工作管理受控,將責任落實到每一位員工身上,實施《定期檢查表》使各項工作井井有條;第四,執行工藝卡片中的工藝指標和設備運行指標,有力保障生產操作受控;第五,實行“五班三倒一培訓”,提高員工操作技能,突破了傳統的“四班三倒”的模型,有一個班次抽出專門時間接受集中培訓,使培訓有了時間保障。

        案例三:羅蓋特(中國)精細化工公司的承包商管理

        該公司高度重視健康、安全和環境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的運行,并加強了對承包商的管理,推進企業快速、健康、安全發展。其主要做法是:第一,選擇安全質量保障體系完善、資質合格、信譽良好的承包商隊伍,企業內部各部門相互制約,避免“暗箱操作”的情況發生;第二,開展承包商職工培訓,營造人人安全的良好氛圍;第三,構建安全管理網絡,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將承包商管理納入公司的績效指標,使公司每個人與承包商的管理都有直接的經濟關聯,建立自身各類專業的作業指導書和安全預防計劃;第四,跟蹤項目進展及其安全隱患,強化施工現場動態管理;第五,考評承包商業績,建立優秀承包商數據庫。

        3 提高化工企業安全管理的方式

        根據以上3個案例的分析可知,化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注重員工的參與管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注重生產過程環環監督,步步受控。因此,筆者認為,在日后的企業安全管理中可以學習采用三種實用的方式。

        第一,設立員工工作記錄卡片,讓每一位員工參與到管理中來,使其在操作現場對他人安全行為規范與否進行記錄。每天派專人收集和整理記錄卡片,盡可能地減少事故和傷亡的發生,并引入獎勵機制,每一季度對安全行為規范的員工和集體予以獎勵。

        第二,建立安全管理網絡平臺,實現超前預控。利用內部網絡平臺,將安全管理的各環節實施情況在網絡平臺報備,以實現安全管理過程的透明公開、超前預控。

        第三,結合自身工藝,設立指標規范卡。指標規范卡的內容包括:設備良好運行的安全指標、產品質量合格的保證指標和設備平穩運行指標。對三個指標進行分級管理,在運行參數超過工藝指標控制范圍時,按規定程序匯報,并由主管部門對指標進行評審,對下一步作業提出指示。

        化工企業的特點是生產原料具有特殊性,生產過程具有危險性,生產設備、設施具有復雜性,生產的方式具有嚴密性。其特點決定了其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因此,在化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方法上,應該不斷更新,并借鑒一些優秀企業的做法,結合自身情況加以改善,為企業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為員工提供健康安全的體系保障。

        主要參考文獻

        [1]趙彬.淺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點[J].安全與環境程,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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