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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但伴隨科學技術、工業技術飛速發展而來的同時也有對自然環境的破壞。環境問題也就成為了當今世界上最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他們都把環境保護、植物保護納入到了國家的重點工作當中。
號稱我國第三次“”的林業改革也明確的把植物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作為改革發展的目標。此次改革除了是要豐富和完善農村生產責任制、擴展和延伸農村發展空間、提高林業競爭力的支持和手段、促進新農村建設以外,更是為了提高林業植物的生產、發展力度,減少人為或自然給生態環境帶來的破壞,從而達到保護生態環境、實現我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二、當前我國植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領導沒有加大重視、宣傳力度不到位。我國許多的地方領導都沒有對植物保護的作用、意義理解到位,他們往往只重視眼前利益,忽視了植物保護所帶來的長遠利益和對生態環境的重要作用,這就是導致我國植物保護工作存在一定問題的關鍵原因。因為,如果地方的領導沒有對植物保護加大重視,那么在植物保護的具體工作過程當中便會出現資金不足,導致設備、技術水平落后等現象發生;而宣傳力度不到位具體體現在社會、農村當中的許多人都只把林改作為發展、改善農村經濟的一種措施、手段,沒有理解到其對子孫后代的重要意義,沒有一種植物保護的全民意識。
(二)植物保護建制散步完善、設備基礎落后。我國目前僅在縣級以上建有植物保護的相關機構,部分條件相對落后的地區在縣級也還仍未設建植物保護站。雖說存在由農服中心指導縣級以下的城、鄉進行植物保護工作這么一項措施,但是現階段農服中心也沒有專業的植物病蟲害防治技術人員,所以許多城鄉、農村的植物保護工作還不能進行技術保障性的實施。還有,當前縣級植物保護站所設立的人員編制在5到8人之間,但是這同一個縣的平均耕地面積來看,是無法全方位完成植物保護工作的。所以,應該呼吁大眾力量,在社會上樹立起植物保護的大眾意識,以全民的力量來落實好植物保護工作;部分保護站內的基礎技術設備如電腦、顯微鏡、天平、蟲情測報燈等不完善,缺少植物保護基本的物質條件,導致植物保護工作不能有效的展開,這也是當前我國植物保護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植物保護站工作人員專業素質能力普遍較低,技術力量薄弱。目前,國內多數植物保護站內的工作人員都沒有受過專業的植物保護培訓,其素質能力普遍偏低。在日常的植物保護工作當中,他們往往不知道如何運用先進、科學的技術方法進行植物病蟲害防治,當植物有發病的癥狀出現是,大部分人采取的辦法都是一味的進行撒藥,同時對植物病蟲害發生的現象、時間、規律沒有進行科學嚴謹的記錄、分析。這樣非但不能有效的對植物進行治療,更加不能了解到發病原因,以及采取如何的措施進行預防。同時,大量噴灑的藥劑還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這同植物保護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三、植物保護工作改良措施
(一)政府加強重視、加大宣傳力度。植物保護工作任重道遠,所以以政府應該加大重視力度,徹底貫徹專項專管責任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能歸屬,對農、林以及植物保護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運作提出硬性規定。通過考察、調研制定出一套適合地方的法規、政策。對防治方法、、檢疫標準、防治適期等標準進行統一。建立、完善科學的植物病蟲害防治機制以及突發災害的應對機制,對植物病蟲害進行有效的防治、控制。同時還應該加大對相關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培養,使他們具有較高的植物保護技術能力;同時,政府應該加大關于植物保護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宣傳,在社會上樹立起植物保護的大眾意識。
(二)加大植物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古人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切實的干好植物保護工作,除了要求讓專門的技術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以外,還需要有較為先進的物質基礎設施作為保障。所以各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對植物保護基礎設施的建設,如更新施藥機械,提高農藥的使用效率,降低殘留藥劑對資環環境的污染,推廣蟲害綠色防治技術,實現病蟲害的可持續治理1。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遺產保護 傳承與保護
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民族民間文化的需求與日俱增,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文化財富,是發展先進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資源。因此,如何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類型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文化遺產包括物質和非物質兩大類。物質類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可移動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名街區、名村鎮等。非物質類包括口頭傳統、民俗活動和禮儀節慶、傳統手工藝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1)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欠缺。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得知我國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是不夠的,這導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對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不清,其申報工作自然也會滯后。在這里,有一些廣為人知的文化資產并沒有申報成功,例如陜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潑水節、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等,這些仍然被拒絕在了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門之外,令人扼腕嘆息。
(2)保護意識落后,資金技術匱乏。當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并未納入正式的軌道,因此對其的調查和保護利用工作就會很滯后,觀念的滯后是會帶來許多嚴重后果的,會導致一些本該被及時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而逐漸敗落直至消失,這將是我們民族的巨大精神損失。一是對傳統文化或民間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遺憾目前對這方面存在認識不清的狀況;二是將文化遺產“文物化”,文物是對整個文化遺產的保護,大部分都是一些實實在在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這樣非物質的文化遺產便不能得到足夠的重視;三是有一種觀點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滅。
(3)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法律保護依據。當前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為參考的只有文物保護法,而文物保護法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護范圍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遺產,而對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卻有相關的科學界定和保護措施。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措施
(1)確定傳承項目,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力度,組織專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評估、判斷、篩選,把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地方特色,具有時代相承特點,具有獨特的知識、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藝,保護和傳承它對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傳承項目,并根據其類別、特點、瀕危程度,申報不同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此推動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2)通過相關法律進行保護。法律是保o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途徑,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進程中,必須要注重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協作與指導關系。全國各地政府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礎之上,根據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狀況,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分工與職責。
(3)加強政府扶持力度,進行保護。一是增加投資。要想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度,使得更多的群眾能夠正確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這就需要各地政府積極組織社會當中的各種資源,通過積極組織各種宣傳范圍廣、輻射能力強的宣傳活動,有效提升民間文化的知名度,從而有效提升人民群眾的參與度。二是協同合作,共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工作屬于全面、系統的工程,這就需要中央、各級政府、地方文化機構、宣傳機構以及非物質文化的專家進行協同合作,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從而有效提升整個社會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認識。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是為了延續生命,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中,采取博博物館式、檔案式或者是數字化式的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錄音、錄像、文字記載等加以保護,或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者進行保護并鼓勵其傳承等辦法,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延續其生命力,應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生存環境和發展動態,堅持用發展的動態眼光審視與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魅力得以傳承。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生存環境和發展動態,就是不僅要把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呈現的文化形態,還要將目光投向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生存的環境之中,注重對其文化發生、發展的環境進行研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加強對其生存環境、生長土壤進行保護和培養,決不能單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采取切斷環境,“斷根取木”式的保護。堅持用發展的動態眼光審視與保護,就是要把發展、運動的哲學觀貫穿保護工作始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生、發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環境和背景,隨著環境和時代的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也要有順應時代改變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因素,適應社會時代和環境的變化。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有順應時代的發展變化,對社會的變化置之不理,因循守舊,那么終將被社會所淘汰。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這一發展運動觀,用運動的觀點審視全局,杜絕生硬的絕對式的、強制性的保護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和保護在我國已經開展,希望在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的同時,也要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文化伴生與文化共生問題,堅持用運動發展觀審視全局,否則所保護的遺產項目難免會成為文化的“孤島”和記憶的“碎片”。
綜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寶貴的歷史文化資源,然而當前的保護現狀是不容樂觀的,作為新時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責任重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不是單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們民眾增強保護的意識,提升自己的文化修養,并且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提供消費市場,這樣才能有效對其進行保護,將我們民族的“記憶”留住。
一、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
知識產權屬于一種“信息產權”,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于專有領域的一些“信息”提供的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作為電子商務“信息流”中的相當大的一部分“數據信息”是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直接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的;而更多“數據信息”的固化、表達可以文學作品、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等形式取得版權和其他權利的保護;某些“數據信息”可以商品化,構成“信息化商品”受到商標、商譽等權利的保護;電子商務中進行的商業競爭自然也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約和限制。不僅如此,現在知識產權的版權保護,已經延伸到在網絡環境中對作品(也是一種信息)傳播、利用的保護,這對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二、知識產權貿易已成為電子商務活動,特別是國際間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
知識產權貿易,狹義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內容;廣義的理解還應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貿易。
以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為主要形式的無形商品貿易大大發展。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除了技術貿易以外,以商標許可、商號許可、商業秘密許可、版權許可等形式為主要內容的知識產權貿易,也有飛速的發展,并成為知識經濟條件下實現企業發展虛擬化的主要方式。
三、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
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在有形商品貿易中,附有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通常被稱為“知識產品”或“知識產權產品”,在這些高科技產品中凝結著占相當大比重的、多種知識產權的價值,如集成電路、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等產品就屬于這類產品。在無形商品貿易中,計算機軟件、包括電影在內的視聽作品、錄音制品、文學作品等版權產業的產品占據了主要地位。簡而言之,這種主要利用知識、信息、智力開發的知識產品所載有的知識財富,將成為創造社會物質財富的主要形式,這些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種主要商品,也是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尤其是版權產品,大部分都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上載”和“下載”,實現網上交付,利用電子商務形式進行交易更是獨具優勢。
四、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
199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已經明確允許商業方法申請專利。
1998年7月23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就StateStreet銀行訴SignatureFinancial金融集團一案作出判決,確認指導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的專利是合法、有效的。這一判決是針對Signature集團擁有的美國第5193056號專利而作出的,也是CAFC首次對涉及電子商務經營模式是否可以取得專利作出的判決,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1999年1月,美國最高法院確認了這一判決,從而確立了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專利保護的合法地位。
1999年4月,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對AT&T公司訴ExcelCo鄄munication長途電話公司一案作出判決,判定AT&T公司的市場營銷方法的經營模式專利有效。
美國對于這類基于因特網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的專利,采取了極為“寬容”的態度。那些已在現實社會中廣泛應用的經營方式,首次移用到因特網上,便可獲得專利保護,將已有的經營模式“系統化”也可獲得專利保護。
在此前后,有一批相當數量的有關電子商務領域的申請獲得了美國專利。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統計,1990年美國授予的與網絡有關的發明專利僅有22項;在1996年以前,涉及因特網的專利申請只有13件;到2000年年底,有關電子商務的授權專利,美國已有1500多件,日本有接近200件。隨后的國家是加拿大、英國、荷蘭等國。韓國宣稱每年有關電子商務的專利申請達到3000~4000件,位居全球之首。
外國向中國提交的第一件電子商務專利申請是在1994年5月9日(申請號94190313.3),國內提交的第一件電子商務專利申請是在1995年12月7日(申請號95117826.1)。目前中國對于商業方法不準備給予專利保護。
對于因特網上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予專利保護,盡管爭議甚大,且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和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這也是事實,不容忽視。
五、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
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機關提交知識產權確權申請。按照傳統的做法,這類申請(如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等)應該是以紙件為載體進行的。
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PLT)和專利合作條約(PCT)細則的修改中,已提出電子申請的要求,確認了其合法性。日本專利局是第一家成功實施電子申請系統的,1990年12月已經開始接受有關專利的電子申請,到1996年,67%的專利申請是通過網上提交的,另外有29%的專利申請是以軟盤的形式提交的,只有4%的申請文件是以傳統的紙介質方式提交的。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互聯網申請專利的試驗。美國、日本、歐洲3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互聯網聯機申請專利的準備,并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后發展的方向。
稅務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稅收法律,稅收法律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而是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也不僅僅是帶有“稅”字的法律構成,而且還包括其他一些不帶“稅”字的法律。稅務行政執法如果離開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帶“稅”字的法律,那是很難貫徹到位的。例如,某稅務機關于2005年11月11日對某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于11月12日上午9時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是在24小時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那么該稅務機關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則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界限。現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將稅務機關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由24小時改為一日,那該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是否屬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上述稅務機關是屬于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
二、參照司法實踐判斷稅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確性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過去稅務實踐工作中有三種看法:一是在納稅人不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必須書面通知其申報;二是稅收征管法本身就規定了納稅人只要是發生納稅義務就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法的出臺就是通知了;三是認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同時要辦理稅種登記,告訴納稅人應該繳哪些稅,如何繳稅等等,這個過程就是一種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個觀點是正確的呢?目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上述問題做了具體解釋:“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分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即為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該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解釋,明顯不能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而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又沒有做具體規定,那么在稅務實踐工作中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理解上述問題。司法解釋實際上就是對司法實踐標準的統一,司法解釋一旦出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理解上述兩個問題的,這就是司法實踐。所以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上述司法實踐來判斷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在司法實踐中是站得住腳的。
在稅收檢查執法過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關書面的法律知識,多看稅收方面的案例之外,還應該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檢察官對相關問題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還應當多與法官、檢察官溝通。因為法官、檢察官對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并不如稅務人員熟悉,稅務機關應當多向法官、檢察官多介紹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對涉稅案件的理解更準確。
三、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
稅收法律體系明確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有些權利和義務明確得不是很具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把握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又成了一個重要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原則應當是: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從字面理解,“扶養”是指同輩之間的一種幫助關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兒童。對老人應當是用贍養,對兒童應該是用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是這么理解的。那么能據此說明上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兒童了嗎?很明顯是不能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屬?《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對此做了含糊的解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根據這個規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納稅人的家屬了?那么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應如何理解呢?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納稅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其他人,三個條件是:一是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無生活來源;三是由納稅人扶養。只要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管與納稅人是什么關系都應當是納稅人的家屬。
四、合理理解稅務行政執法依據
法律條文是死的,如何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條文這就需要依靠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不同的事實合理理解運用了。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條文的理解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征收權力的落實和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這個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保全稅款不至流失,即為一種稅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的提前征收權力。提前征收畢竟是對納稅人權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錯誤地運用了這個權力則是對納稅人權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那么什么是“有根據”認為呢?一種說法是有一定線索,另一種說法是有證據。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那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事,也就是說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這只能是一種可能,或者說有跡象,但并不一定就會發生,那就更不是行為了。因為行為是正在發生或者過去已經發生過的,將來可能會發生的那是跡象。《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以,“有根據”就不能理解為是有線索就可以了,而應當理解為有一定的證據,但也不能理解為要有充分的證據,因為稅務機關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防止稅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納稅人逃避稅款的充分證據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細節決定成敗
細節并不一定就決定成敗,但成敗關鍵就在于細節。目前,在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中有這么一種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這么做了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啊。對的,納稅人不告的確是沒有問題,但納稅人把稅務機關告上法庭后那些細節就成了決定稅務行政訴訟勝敗的關鍵了。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細節,如果對這些細節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導致稅務行政決定的失效,導致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如某稅務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有個數據與事實不符,打印校對時也沒有發現,依法送達納稅人后,納稅人發現了這個問題,把稅務機關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決該處理決定與事實嚴重不符,作出撤消該處理決定的判決。再如,某稅務所對納稅人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后,納稅人在三個月內既不履行,也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稅務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是加蓋該稅務所還是該稅務所所屬的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呢?對此很多稅務執法人員認同應該加蓋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因為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都應該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如果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加蓋的是縣以上稅務局的印章,則說明這次稅收強制執行的執法主體即是該稅務局。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可見,強制執行的主體應當是“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誰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由誰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而上述稅務行政處罰是由稅務所作出的,所以對稅務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應當是該稅務所。
六、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
人無完人,都難免犯這樣那樣的錯誤。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來的,所以也難免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種目的有意識地出臺的錯誤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出臺的擅自減免稅的規定等。所以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對那些已經出臺的稅收方面的各種文件應當認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于執法犯法。
那么如果稅務執法人員發現有關規定是錯誤的該怎么辦呢?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公務員法》已做了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執法程序要合法
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稅收法律體系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各稅種的法律法規,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的程序做了具體規定,在稅務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管稅收實體法運用得如何正確,只要是執法程序上發生錯誤都會導致稅務行政訴訟的敗訴。以往的事實證明,很多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敗就敗在執法程序違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過去大家都很注意: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那么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還應當注意“行必有法”,也就是說每一項稅務行政執法活動都應當找到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稅務行政行為都是越權行政,稅務機關不得為之。因為稅務行政權力是屬于公權力,而公權力的特點即是法無明確規定不得為之。所以衡量某一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是否有法律效力關鍵就看其是否有法律依據。
除以上八個方面以外,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還應盡量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如稅務行政訴訟風險、執法工作難度風險和執法成本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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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保護;民事保護
一、關于保護模式的實踐與爭論
國家對法律的建設一般有兩個作用:首先設定行為標準,其次是通過合法的程序和適當的措施對于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處罰。當前,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提供某種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法律保護模式的解讀多種多樣,所以導致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是采用哪種保護體系、利用何種保護的理念等等各個相關單位和個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從國際國內已有的立法經驗和實踐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包括行政保護制度和民事保護兩方面的內容。前者是為了保證民間文化能夠更好的傳承,防止中途中斷或者被破壞,當地政府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對民間傳統文化的具體保護工作。比如對這些傳統的民間文化進行統計、記錄,確定這些民間傳統文化在歷史發展以及現在社會的價值體現,推動這些文化遺產繼續發揚光大,提高大眾的保護意識。而后者保護則對傳統的民間文化保護有了強有力的保證,在國家法律層面對傳統民間文化的創作者或傳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或傳承者創設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1989年設定的《保護民間創造(民間傳統文化)建議案》中就強調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
在最近幾年,我國對于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模式上的討論出現了很大的分歧,分歧點主要是對這些文化的保護是公權還是私權保護不統一。從理論上而言,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具有本質的區別,行政性立法主要是調整衡量政府機關與民間傳統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各個部門在對文物保護過程中的具體事項,而不涉及平等主體間就某一財產的歸屬、利用、轉讓等產生的權利。民事法律則是規定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人的有關法律權利和義務等。兩種關系雖然對于保護對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護的實質上是有很大差別。行政保護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對其的一種保護行為,比如對于傳統民間文化的調查、記錄、研究、傳承等,以及還為了讓以上具體的保護措施能夠真正的實施而提供的物資、技術保障等,本質就是一種行政保護;而民事保護則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護,是權利人的精神和物質權利的具體實現,主要是解決在對這些遺產的開發和盈利過程中一些問題。從實施效果來看,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保護能夠以國家強有力的執行力來推動,促進其得到傳承和弘揚,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護則能夠從根源上調動權利人的積極性,從而使其發展。對于兩種方式的保護,專家學者和政府所持的觀點不同,政府單位更多是想通過行政保護手段,由機關單位對這些民間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而專家學者則主要是想通過法律的體系,提高人們自覺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通過法律的約束讓人們對于文化遺產進行長久的利用和保護。部分專家還認為,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復雜特點,所以在保護過程中應該注重兩種保護模式的結合,既通過法律干預手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對各項有關知識文化的綜合保護過程中,知識產權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于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的改變來解決單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我們應該大力采取公法和專項法制為一體的建設過程,采用多種保護措施相協調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保護。
二、民事與行政保護兼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決定了其保護方式的多樣化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僅是民族特征的體現,它也是少數民族團體政治文化的表現,對其的保護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牽涉到各個方面的權益,所以我們在制定保護策略的時候要系統的、綜合的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既要對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整理、記錄,又要做到對它的繼承和發揚光大。所以在制定這方面的法律規章制度的時候,必須統籌兼顧,行政手段與民事制度一起進行。如果對這些遺產只是進行行政方面的保護,對文化遺產只是做調查、建檔、宣傳和弘揚方面的公力救濟方式,那么一是因為公共資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過程中還要考慮多種因素的發生,對于實際的操作過程會較困難,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龐雜,這就對我們遺產的保護很難做到理想的目標;而且由于沒有任何的鼓勵措施,這就很難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保護遺產的自覺性,不能阻止人們濫用遺產獲取利益的情況出現,其遺產本身的權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如果國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沒有行政手段的干預,則就會出現某些遺產因為開發晚或者受眾群體少等而不能走進人們的生活進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會出現人們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損害國家和長遠的利用,對于國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壞。所以我們應該全方位的綜合考慮對這些遺產的保護制度的建立。
(二)國際社會已經發現單純適用一種手段的不足,并開始嘗試新渠道
根據調查分析,部分國家采取民事制度保護措施后,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他們在努力完善保護制度的確立,尋求一種更適合非物質文化的保護辦法。而對于倡導用行政手段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也開始注重對民事權利的利用。這說明單純適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組織頒布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一直被人們利用和學習,通過比對分析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近年來在保護民間傳統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兩個國際組織的工作重點各有不同。前者是對傳統文化遺產保護起了主導作用,從多個角度、全方位的考慮文化遺產層面出發,通過確認、保護、傳承、傳播等手段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后者則是強調對于這些遺產的保護不僅要看重文化價值,還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價值,把它看作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對象來看待,但是兩者的共同特點是它們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能夠更好的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歷史長河中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主張培養人們對民間傳統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濫用。
綜上,不管從哪個角度出發,任何單個的保護行為都不能很好的發揮其作用,民事保護的作用不能被行政保護給取代,行政保護也取代不了民事保護,兩者各有優點也有局限性,只有兩者統一的結合,才能對遺產保護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決定了其保護必須動用行政和民事兩種手段,在法律機制上應采取行政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護模式。二者同時寫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狀態。(作者單位: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基金項目:本文系遼寧省社科基金項目“L13CFX012”階段性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1] 韋之凌華 《傳統知識保護的若干基本思路》《知識產權文叢》第8卷
[關鍵字] 非物質文化遺產;公共圖書館;傳承與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 “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作為一種以口傳心授的方式被不斷地創造和傳承下來的、具有廣泛群眾性的、民間的活態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承載的是整個民族的文化記憶與文化精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我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內容包括:口頭流傳和表達;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公共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被稱為是民族文化的精華、民族智慧的象征、民族精神的結晶、民族的DNA。它包含著影響社會現實、維護民族文化統一性的基因。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增強社會凝聚力,激發人的創造力。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涵的濃濃中華情,是促進民族團結、保持國家統一的堅實基礎,其蘊涵的中華民族的強烈認同感,有利于民族精神的凝結和綿延,對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義。然而,在社會生活現代化大潮的強烈沖擊下,人類各民族在歷史長河中所創造的豐富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屢屢遭遇嚴重的破壞,有的甚至瀕臨消亡。人們在品味文化遺產帶來的喜悅同時,也在深深思考該如何保護和傳承這些屬于全人類的精神文脈。
1、有利于館藏資源的豐富性和多樣化。 圖書館的館藏資源是圖書館提供服務的基礎和前提。館藏資源決定讀者滿意程度,是圖書館建設成果的標志。圖書館館藏資源的構成并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時代的發展,館藏文獻內容經歷了最初記錄宗教儀禮、農林牧漁,到經史子集、天文地理等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總和。館藏資源的載體形態經歷了龜甲獸骨、竹木簡犢、紙本印刷、再到現在紙質文獻與數字文獻、電子文獻、網絡文獻并存的過程。在圖書與圖書館發展史上,館藏資源處于不斷豐富化和多樣化的變化發展之中,在今天乃至未來,這種變化和發展都將一直延續下去。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圖書館原來并未涉足之領域,對那些記錄和資料的保存也幾乎是空白的。圖書館若將這些記錄和資料收歸為館藏,就能夠填補這一空白,并提高館藏資源內容的豐富性。同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形式,除了采取文字記錄的方式以外,還有圖片、錄音、錄像等聲像記錄方式。對這些聲像記錄的保存將有助于提高圖書館館藏資源載體類型的多樣化。
2、是圖書館社會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根據印度圖書館學家阮岡納贊1931年提出的“圖書館學五定律”之“圖書館是一個生長著的有機體”,圖書館也有如其它一切有生命現象的機體一樣,有著從萌芽到成熟、從弱小到強大、從簡單到復雜的逐漸成長過程。圖書館社會功能的延伸和深化是圖書館成長標志,也是圖書館維持自身活力的需要。圖書館的社會功能也因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而得以延伸和擴展。
(1)對保存人類文化遺產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保存功能是圖書館最原始、最基本的社會功能。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文獻典籍是圖書館保存的主要對象。國際圖聯提出的圖書館保存人類文化遺產功能,其實就是對蘊含著人類文明成果和知識總和的文獻典籍的保存。但是,人類的文化遺產,并不是全部蘊含在文獻典籍之中。還有以人為載體,通過人的思維活動和行為方式表現出來的活態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文化遺產,它與有形的文化遺產共同構成人類文明的總和,都是需要保存和記憶的。很顯然,圖書館僅僅發揮保存文獻典籍的社會功能,對于整個人類文明而言是不完善的。圖書館采取有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記錄和保存,就將圖書館的保存功能延伸到了無形文化遺產的領域,使圖書館的保存對象從文獻信息資源拓展到文化信息資源,涉及的載體形態由實物載體拓展到活態載體。
(2)加強了社會教育功能。 從封閉走向開放,是圖書館從古代走進近現代的標志。社會教育功能是近現代圖書館與古代藏書樓明顯的區別。圖書館社會教育功能的發揮主要是通過館藏資源的提供來幫助公民實現自我教育,這種教育功能是被動實現的,也就是說圖書館只是在為讀者提供資源利用的過程中不自覺地實現了教育功能。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圖書館不能僅僅滿足于被動的、提供式的教育,要根據社會需要,主動為社會教育服務。所以,目前圖書館正在采取各種措施,如開辦展覽、講座,組織讀書活動來主動為社會提供教育途徑和機會。圖書館將文化信息資源轉化社會教育資源,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對傳承人的培養工作,強化了圖書館主動教育的功能,使圖書館成為向最廣大人民群眾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和教育的基地。
(3)加強了傳遞科學情報的社會功能。 所謂“科學情報”是指來源于各種文獻資料(包括報紙、圖書、期刊、專利文獻、會議文獻、政府工作報告、科技報告等)的關于科學技術領域的最新研究進展和社會生活各領域的最新發展動態。基本上涵蓋了人類科研和社會生活領域所有的信息資源。圖書館應該廣泛搜集來自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資源,滿足社會各種信息需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社會文化信息資源,傳遞文化信息資源不僅能夠滿足人們在精神上的需求,而且是對人類文明的傳承和傳播。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強了圖書館傳遞科學情報的功能。
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公共圖書館的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社會記憶,它是人類知識的一種類型及組成部分,具有歷史傳承、審美藝術、科學認識等多方面的重要價值。當前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 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如何搶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當務之急。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與傳播是公共圖書館應有的文化自覺和義不容辭的責任。現代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將保存知識記憶、進行文化傳播、開展社會教育、開發智力、文化娛樂等有機融合,相互補充。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各民族獲取文化認同,維護文化,有利于民族國家抵制外域文化霸權的滲透,在國際文化競爭中提升本國的文化競爭力。更重要的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保護世界文化的多樣性,維護世界文化的平衡發展,保證人類文化發展的可延續性。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但是非物質文化是“活”的文化,這就給界定和保護工作提出了很多現實的問題,也面臨著諸多困惑和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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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利用 體系
中圖分類號:J0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2-0362-02
一、引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的寶貴財富,承載著人類文明發展的印記,也是未來人類文化創新的素材來源之一。河南省是我國的歷史文化大省,具有悠久的歷史與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據統計,截至目前為止河南省各類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五百余項。毫無疑問,“遺產”同樣也是資源,是未來我們無論在精神文化方面還是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資源。
當前,社會的極速發展對社會各領域帶來了巨大的沖擊。與工業革命帶來的影響相同,信息化浪潮形成的爆發式發展,正在逐漸改變著當今社會中人們的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這些沖擊使人們的思想觀念與信息接受渠道與過往任何一個時期都不相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作為文化資源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其中保護與利用問題是其中的重中之重。隨著“十二五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逐漸推進,新型業態的快速崛起,各行業呈現分工細化與融合發展的大調整,傳統單一的方式已經無法很好的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問題,因此,一種集成多元化手段的保護與利用體系的建設極為重要。
二、時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新要求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因各國的情況有所不同,目前存在有較多的說法。我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解基于較為權威的一個概念界定,就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由這個概念的界定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并且會根據環境變遷與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的創新發展。當我們的時展處于歷史中一個全新局面的時候,無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提出了具有時代特征的新要求。本文具體梳理如下:
1、保護與利用的共存性
“遺產”是對代表人類文明發展歷史的各類文化資源遺存的很好的形容。我們面對“遺產”首先想到的是保護,如何保護是我們面臨的首要問題。如果是貨幣遺產,我們覺得保護是將其存入銀行,但其中還會面臨貶值的危險。因此,此時保護與利用就必須聯系起來。利用的本意是選擇更好的、穩健的方式使遺產增值,這無疑是對其最好的保護。在當今社會發展中,商業化的影響體現在更多的領域,因為我們無法回避經濟社會建設發展的要求。當我們面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問題時,如果只提保護不提利用,就會變得非常被動。我們傳統意義的保護,無非就是依賴政府的政策與資金支持,由政府搭建平臺組織各類受時間限制的活動,如廟會、展演等。而保護與利用的共存就要求我們必須在政府扶持的基礎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者或傳承群體、受眾、媒體渠道、商業等因素緊密的聚合起來,以保護為目的,以利用為方法,以多種力量的聚合為形式。
2、傳統傳播形式與現代傳播形式的組合
大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形式以傳承者現場展示,受眾到場觀看為主要形式。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人們的信息接收渠道與接受習慣發生了巨大的轉變。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形式使遺產本身與受眾的距離逐漸拉大。這種距離不但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人群逐漸縮小,最終成為傳承者自娛自樂的游戲,同時也會造成傳承者通過遺產獲得的收益逐漸萎縮,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帶來了巨大的限制。因此,在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真實風貌的基礎上,我們要積極的將其傳統的傳播形式與現代符合人們信息接收習慣的傳播形式組合起來,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影響力。
3、傳承者與受眾群體同樣重要
在過去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觀念過于保守,通常會簡單的認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就是重視其傳承人,而利用就是積極的去申報遺產級別,從市級一直到世界級,越高越好。申報成功以后,可以更好的提升該遺產所在地的知名度,然后搭建文化平臺吸引外來投資。當然,保守的觀念并非錯誤的觀念,其出發點是好的,但對于遺產保護與利用問題的解決并非最有效的方法。首先,我們必須肯定,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我們必須要重視該遺產的主要傳承者,使他們能夠更加原貌的將其傳承下去。但在當今社會背景下,我們無法忽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受眾群體。從宏觀角度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國人民的共同財富,我們有義務讓盡可能多的國人認識它,并對它形成記憶,乃至喜愛上;從微觀角度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收益來源是數量龐大的普通受眾,我們要重視受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態度,才能將他們的目光吸引過來。
綜上所述,時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帶來了許多新的要求,這些要求使我們要從觀念上改變我們的保護觀與利用觀。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必須要原汁原味的傳承,但我們可以根據時代的要求盡可能的創造其與當下時代的交集,是保護與利用形成一個良性發展的體系,使之能夠流傳的更為久遠。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新角度
今時今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面臨著嶄新的局面,面臨著時展的要求我們要面臨許多問題,但也有更多的有利條件。正如前文所述,我們正處在與過往其他時期完全不同的新時代,在缺乏歷史借鑒的情況下,促使著我們必須透過一個新的角度來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所面臨的新問題。與過去單一的保護與利用方式不同,在各項技術尤其是信息技術大發展的今天我們有了更多保護與利用的手段,通過這些多元化形式的有機結合,有助于我們初步建立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體系,為保護與利用的未來良性發展提供一個新的思路,進而形成文化收益與經濟收益的最大化,使政府、傳承者、受眾都能作為這個體系的組成部分而取得自己需要的收益。本文對這一體系的建設進行了嘗試性的思考,具體總結如下:
1、政府主導,形成體系框架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新體系的建設,因為涉及遺產門類廣泛,行業眾多,因此并非某個傳承者或民間團體能夠搭建起來的,而受眾處在整個環節中較為被動的一方,只能引導無法對其提出要求。因此,由政府主導,搭建平臺來統籌規劃最為現實。在這里,我們需要認識到,與過去政府單純的政策、資金扶持不同,最重要的是由政府主導的平臺構建。這個平臺可以由政府召集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者與相關行業專家一道形成一個協會式的組織,完善基礎理論研究與創新發展研究,拉近相互之間的距離給互動發展帶來可能。而這個協會式的組織并非最終形態,它只是一個能夠進行力量集合的框架。建設這個框架以后我們可以繼承多元化的手段向其中填充內容。
2、在體系中形成普及化機制
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保護,就是以傳承者為原點,輻射盡可能多的受眾人群,形成該遺產傳承與利用的豐厚土壤。在廣大群眾中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信息的普及與傳播,既是弘揚我們的傳統文化,也能夠提升當代青年對傳統文化的認同感,此外還能夠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內容商品化的時候,擁有龐大的消費人群。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信息的普及并不是能夠通過一兩次的活動就能夠完成的,我們需要建立一個長效的機制融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體系中。而這種普及也不能依靠單一的手段,需要多種手段并舉才能產生最大的效力。首先,我們可以通過第一點中所說的協會,編印非物質文化遺產普及讀物,作為青少年學生課外閱讀的內容,并且可以將相關內容變為電子讀物,豐富閱讀的渠道與形式。其次,采用青少年喜聞樂見的動漫形式制作相關的動漫產品,如動畫片、文化用具及一系列的衍生產品,使之能夠體現在人們生活的各個層面。再次,制作相關系列紀錄片,通過多種傳播平臺進行傳播。我們需要認識到。相關知識信息的普及并非短時間內能見到收益的,因此必須通過長效機制來堅持。
3、將信息化平臺融入體系
人們常說,當今社會是一個信息化的社會。在幾年以前,這個說法剛提出的時候,很多人對這個說法似懂非懂,朦朦朧朧。但是,時至今日,我相信生活在這個時代的絕大多數的人對這個說法都形成了很深的認同。現在人們對于信息的要求比之以往更為多樣,實時、在線、真實、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體系如果缺乏了信息化平臺的融入,那么在當前社會中無法解決許多現實性的問題。在這個體系中的信息化平臺可以由幾個方面組成:首先,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數字化專業博物館,數字化博物館依托大數據技術可以保證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的極大豐富,將文字、圖片、表演視頻、演示動畫都集成在一體,使受眾能夠獲得遠比現場觀看更為豐富的信息,同時它的在線性可以讓受眾的觀看不受時間的限制;其次,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云空間,云空間可以讓更多的人通過更多的網絡連接方式獲得相關信息,把移動互聯網絡融入到傳播形態中;最后,還可以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的網絡媒體傳播渠道,利用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形式及時發送相關信息。
4、將文化創意產業的優勢融入體系
文化創意產業歷經近二十年的發展在各個國家和地區產生了大量的成功案例,能夠為我們提供新的思路。文化創意產業的快速發展,讓我們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時有了更為廣闊的視野,并由此可以探尋出新的發展途徑。文化商品化是文化創意產業成功的因素之一。當我們談及文化的時候尤其是文化遺產的時候,總是會選擇性的回避金錢與商品兩個字眼。因為我們往往會習慣性的認為文化是高雅的,商業是庸俗的,這與我們的文化傳統相關。但是在這里,我們應該毫不避諱的探討這個話題,甚至應該主動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化與市場化。文化創意產業有時能夠產生聚合器的作用,將不同種類的文化素材經過加工之后多元化的呈現出來。通過文化企業與生產企業的聯合,將人們往往不可見、不可用的文化素材轉變為現實中可見可用的產品形態。
四、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離不開對時代脈搏的把握,在多元化的今天,我們也要采用多元化的方法與手段有效的促進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同時要說明的是,我們的探討內容是有一個前提的,就是在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固有優點與魅力的基礎上,去尋求保護與利用體系的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體系能夠有效的集成政府、傳承者、受眾等社會因素,使目標一致,力量凝聚。同時,這個體系也能夠聚合信息化時代各類新技術手段,為保護與利用提供更多的方法與手段。新的角度,需要人們改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認知定式,尋找更為全面有利的形式來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良性發展,并以此在文化與經濟雙重發展中找到一個平衡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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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民族文化的精華,是歷史留給我們的豐富資源。我國各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創造了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年來,由于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環境不同程度地遭到影響。很多傳統習俗發生變化,許多藏在人們心中的文化記憶漸趨淡化,一些藝術門類在人們的視野中面臨消亡的危險,一些掌握絕技的老藝人年齡越來越大,一些依靠口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著各種環境的考驗。
早在上世紀初人們就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開始呼吁民眾加以保護與利用,并且出臺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但是由于連年戰亂和革命運動使人們無暇顧及這一領域。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民眾對自己生命本真的的探尋更加迫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環境保護,既不能像自然環境保護那樣劃出一個空地,只要對之不進行人為的干擾就可以;也不能像人造景觀那樣,可以按照主觀設計來進行構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退回來魚牧、農耕的經濟形態,也不是回到四代同堂的社會結構,也不是要完全改變人們現在的生存價值理念。文化遺產的環境保護,更確切的說,只能是調節、變化、處理好文化遺產與文化環境、地域環境、社會環境的關系,讓文化遺產有一個適應其生存、保護的生態位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依賴于良好的文化環境
從文化的視角來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人類文化自身的存在和生存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在很大程度上將有利于我們樹立全新的文化生態觀,有利于保護文化多樣性和保護文化傳統,有利于文化的創新與繁榮。文化是歷史的發展中人類所創造的,而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是人,基礎也是人,文化遺產的傳承所依賴的也是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質不僅在于其是文物與各種絕技資料,更及于創造文化遺產、展演絕藝的“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方法與途徑,即將它與人的生活方式再度的結合,讓其作為人的生活方式而存活著。
人類所有的文明是由各種不同文化所組成的。全世界有數量不同的各種文化,不同文化有著自己獨特的價值與領域,但文化的存在價值和利益之間的關系是不均勻的。文化環境包括區域地理環境:一個民族由以生存、活動的區域場所和自然資源,在區域地理環境中產生的物質生產方式:形成該文化的經濟基礎,構建在前述兩個層次上的社會組織形式:形成該文化的一套社會政治制度。各民族所賴以生存、活動的特殊文化土壤,決定不同的民族文化形態及其獨具個性的文化特征。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比較弱小的文化。作為弱小文化形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遍面臨著文化空間被占擠的威脅。因此國際社會在上世紀世紀以來大力提倡保護文化遺產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的思路,是對文化霸權主義的一種批判,也在很大范圍和程度上保護了不同文化之間應有的合法權益。非物質文化不僅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文化成就的標志,也是許多民族、群體的基本識別標志與形象。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注重結合地域環境
地域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先覺條件之一,同時也決定了我國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迥然不同的形式和特色。由于我國擁有遼闊的土地和由此而形成的南北迥異的地域性文化,才會產生如此豐富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不同地區的文化風格各異,五色繽紛,需要因地制宜。
保護好文化遺產各種形態在我國當前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具有重要現實價值。國內一些地方為了眼前的小利益,在建設中無視文化遺產和文化空間的存在與保護,強行拆遷與破壞,對文化遺產和文化空間加以人為破壞或改造,使得許多有價值的文化遺產或文化形態毀在機器下,令人惋惜。一些地域性很強、很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遭到破壞,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因為過度發展旅游經濟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和藝術表達方式失去原有特色和完整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沒有獲得很好的保護與利用,反而受到了不可逆轉的破壞。這兩種情況在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中普遍存在。文化遺產和文化空間被破壞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與各方的各種文化權益受到破壞。這些情形與我們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使命相悖離。因此,努力提高全社會尤其是政府部門的文化保護意識,重視在實踐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與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權益,實現不同地域文化對非物質文化形態的利用價值,對實現人民文化的豐富生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和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注重順應社會環境的發展
在我國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政治環境往往起到重要得作用。很長的一段時期,政府將一些民間信仰、民俗活動視為封建社會迷信活動的范疇并限制,特別是期間,有很多國寶毀于一旦,很多文化遭到洗劫。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傳統的文化形態的認識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人們逐漸認識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文化生態保護被提上日程。眾所周知,經濟與文化的辯證關系:經濟是基礎,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現,文化是經濟、政治的反映。一定的經濟政治決定一定的文化發展,一定的文化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與經濟,并給與重大影響。因此,文化生態的保護離不開社會經濟環境的依托,經濟環境在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中起著支撐作用。只有經濟環境的發展與變化,才能給予文化遺產項目提供良好的社會存在空間,更好地推進傳承與保護的進行。
就我國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應采用層層遞進的傳播方式。一方面要培養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業人才;另一方面,要在人民群眾層面大力宣傳和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只有提高了具有一定文化知識的人群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進而從整體上提高全民的保護素質。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要想完整地保存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態生存環境是不可能的任務,政府應拿出專項資金,設立非物質文化博物館來保護。
四、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最重要的是有個良好的人文環境。社會需要營造良好的人文氛圍。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和凝聚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標識和民族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是民族精神和人民智慧的生動體現。先民們創造了豐富燦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要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并在傳承、發揚光大優秀傳統文化的基礎上,努力適應時代要求和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創造出更多新的優秀文化成果,不斷增強中華文化的魅力和生命力,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譜寫更加燦爛輝煌的新篇章。
參考文獻:
[1]蘇衛軍,邱麗娟,王仁衛. 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
[論文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律保護 保護機制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是相對于“有形文化遺產”而言的。根據相關立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第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第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第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第五,傳統體育和游藝;第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質性或無形性。這里的物質性首先是指人們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識以及生活狀態,它本身具有無實體性或無形性,但是它可以通過人或物表達、體現和展示出來,成為人們能夠感受、認識和共享的客觀現象。其次是指表現形式或者類型,包括特定的語言、傳統表演、技藝、儀式、習俗、歲時節令等,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器具、實物和文化空間。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長期的共同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體現該民族成員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稱作“非物質”是因為其沒有將其文化內涵用物質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性,其也無法用物質形式固定下來。究其存在與傳承的特點而言,主要是依靠傳承的個人、群體以及民族的技藝。口傳心授,約定俗成。其存在和流傳與孕育它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密切相關,并沒有明顯的時代性,也不必依賴先進的傳播手段。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行保護狀況
(一)現行有關法律規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規不完善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還不健全,沒有建立起與之配套的法律保護體系。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僅在2011年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而地方性法規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由此看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被散亂分布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且以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保護為主,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底,這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局面。如我國的《花木蘭》被美國迪斯尼公司改編成動畫片《花木蘭》,其故事情節與人物刻畫嚴重歪曲了我國民間傳統文學,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國內法依據,而無法保障和主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的利益。再如,“端午節”作為一種無形文化標志,起源于我國,以紀念愛國詩人屈原為主。而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代表作”。因此,“端午節”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由我國和韓國共享。以上實例理應引起我國行政立法機關的重視,加快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步伐以適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
(二)行政執法力度不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得到有效保護
長期以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采取行政保護模式,但由于我國民間文化歷史悠久、種類繁多,有關部門不夠重視,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導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狀況、存在種類、數量和消失的狀況認識不清,缺乏深入和廣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例如,云南大理為修公路而拆遷唐代古城墻,正在擴建的公路,使古代關隘龍首關變得面目全非,僅剩的幾段城墻也危在旦夕,而面對村民的質問,相關文化部門和交通部門并未給出一個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們看來,這樣的施工方案將使龍首關遺址遭到嚴重破壞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業失去一個極具歷史、文化和旅游開發的亮點。同時,我國的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也相對滯后,比如陜西戶縣的農民畫、陜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壯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潑水節等,在數量上明顯占有世界總量的很大份額,但仍沒有申報成功。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機制的完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法律保護的完善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性質
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它體現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關系,又有私人利益、個人權利。為此,對于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學術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公約》沒有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只強調了政府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主導作用,并沒有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私權屬性,故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屬于私有財產,而屬于政府介入的公權力;此外,有學者基于我國有關非物質遺產保護的法律規范具有濃厚的公權色彩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歸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認識,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備私權特征;有學者認為,大多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以口授和行為傳承的特點,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屬于私權性質,從法律部門的劃分看,屬于民法部門。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一部具有私權性質的法律,應定位為私法。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是由民族集體創作并世代相傳,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環境及不同歷史經歷的民族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現形式也精彩紛呈。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智力勞動成果,具有財產價值屬性,涉及到產權的確認、利益的歸屬、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等問題。從私權保護的角度以激勵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的積極性,尤其是傳統的口頭文學、表演藝術、美術及傳統的手工藝、醫藥等知識和實踐活動等,私權保護更利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體性的特點,以民歌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當前民歌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很難確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開發表權,有關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須署名作品的來源民族、群體或區域的原則性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派生作品的著作權,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對來說容易確認,但卻導致流傳群體的合法權益容易被忽視,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民間流傳群體相關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這里的民事公益訴訟并不是與現行民事訴訟并列的訴訟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訴訟的一種形式,該制度可借鑒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進行具體規定。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的完善
1.加強行政立法,規范政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
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承擔著大量的作為義務,如果不積極作為,將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嚴重流失和破壞。因此,政府行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引入聽證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的失職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當其行為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并構成犯罪時應將其交與司法機關進行制裁。
2.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保護
在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下,政府應積極發揮其主導作用,并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來。各級有行政執法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行政,在保持、尊重、搶救、弘揚、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注重對它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對于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