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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本辦法的實施。
閑置土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土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對復耕的閑置土地及復耕狀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閑置土地檢查制度,組織農業、建設、規劃等部門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閑置的土地進行舉報或反映情況。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各類文件的有效期或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視為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分為國有閑置土地和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是指房屋建設項目已實施基礎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已實施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場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稱實施基礎施工是指經依法批準,實施建筑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結構的施工。
第二章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
第七條閑置土地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市轄區內閑置土地認定的調查工作,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認定和處理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第八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九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過程中,應當向用地單位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書面報送調查部門。
第十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用地單位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閑置土地處置方式申請。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閑置土地的具體情況,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用地單位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已依法辦理閑置土地轉讓手續的,應當告知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處置閑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補充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繼續開發建設;
(二)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四)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閑置土地,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用地單位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開發建設計劃、資金實力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延期申請后,對繼續開發建設的計劃、繼續開發建設的資金實力證明等資料進行審查,并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國有閑置土地,用地單位申請安排臨時使用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用地單位應當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合同,領取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書》。
國有閑置土地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使用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應當在十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筑并動工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繳納相關稅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
征用農民集體土地閑置的,用地單位在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之前,應當辦結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用地單位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閑置土地自閑置土地認定書認定閑置之日起滿一年的,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向用地單位下發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
土地閑置費按月計征,閑置期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其閑置土地閑置費的征收總額累計不得超過該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單位應當在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閑置費。
第十六條閑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并同時注銷用地規劃許可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閑置期間累計滿兩年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用地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補充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且閑置期間累計滿兩年的。
土地閑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政府收回閑置土地后,應當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
閑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單位仍然應當承擔其原有的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閑置土地:
(一)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三)公告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四)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八條收回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進行征地補償的,土地歸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政府征地機構與被征地單位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小于用地單位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政府征地機構不再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大于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政府征地機構按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與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差額,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按照批準征用土地時的補償標準和征用土地面積計算。
第二十條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二)已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已實施房屋拆遷,尚未完成補償安置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原拆遷人在限期內償付臨遷費并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原拆遷人在限期內仍未償付臨遷費并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遷機構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并向原拆遷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收回閑置土地應當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的,可以采取以下補償方式:
(一)政府收回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補償總額大于用地單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百分之七十補償給用地單位;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小于用地單位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按不超過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的百分之七十補償給用地單位。
收回國有閑置土地,按照不超過用地單位支付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投入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補償。
(二)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三)用地單位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用地單位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土地。
(四)用地單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拆遷費的,按照規劃要求和實際支付額占應支付總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用地單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項進行補償的,政府征地機構和政府指定的拆遷機構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審計確認用地單位實際已支付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建筑物、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投入總額。所需審計費用從應當支付給用地單位的補償費用中扣除。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閑置土地能夠復耕,用地單位不履行復耕義務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復墾費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用地單位拒不交出被決定收回的閑置土地或者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用地單位在十日內交還土地,處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額或者開發建設總面積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用地。
第四條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置工作。
各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區范圍內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閑置土地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定期對閑置土地的情況進行清查、登記。對閑置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經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土地閑置的情況進行公布。
第二章閑置土地的認定
第六條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未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生效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不足應開發建設總面積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動工開發建設是指已領取施工許可證,并進場施工。
第七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范圍核定閑置土地面積。
第八條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建設遲延而閑置土地的,順延計算動工開發建設日期。
第九條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認定閑置土地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將閑置土地的范圍、面積、閑置的時間和原因以及閑置土地審批、抵押等有關資料,如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并接受調查。
第三章閑置土地的處置
第十條閑置土地從被認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
第十一條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將認定的事實、依據通知土地使用者,閑置土地依法設有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通知后,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該宗土地的處置方案。處置方案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購進行土地儲備;
(二)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自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批準之日起滿三個月,土地使用者仍未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土地閑置滿兩年的,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經原批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閑置滿兩年,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原批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開發建設時間,并限期動工開發建設,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讓合同全額或者部分支付出讓金,開發建設前期工作準備就緒,資金落實,已基本具備開發建設條件的;
(二)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已經完成征地補償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遷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資金落實,基本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
期限屆滿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收回閑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二)告知當事人作出收回閑置土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閑置土地依法設有抵押權的,還應告知抵押權人。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四)擬定收回閑置土地決定報原批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五)將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終止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同時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部門撤銷相關批準文件。
(七)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被收回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交回土地使用證書。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不交回土地使用證書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后直接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七條因處置閑置土地而致土地權屬、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土地使用者應在15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部門撤銷或變更相關批準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辦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予以變更。
第十八條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建設用地能夠使用收回的閑置土地的,應當使用閑置土地,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占用農用地。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造成土地閑置的,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1‰的滯納金。拒繳土地閑置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全市范圍內對閑置土地進行集中清理,摸清閑置土地位置、類型、分布、面積和閑置原因,區別不同類別情況,依法依規予以妥善處置,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二、清理處置范圍
本次清理處置范圍為2012年12月31日前已供應的國有、集體建設用地,土地閑置時間計算至2013年6月30日,主要包括:1.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2.國有、集體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建設用地。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國有、集體建設用地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前述“動工開發”、“已投資額”和“總投資額”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
1.組織部署階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本次全市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監察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地政府(管委會)為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相關工作。為有序推進工作,擬于6月中下旬召開全市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專題會議,部署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工作責任。
2.全面清理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對轄區內2013年12月31日前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清理。2007年1月1日以后供應的土地,要根據供地項目清單采取“圖斑、批文、實地”三結合的方式逐宗清理。2007年之前供應的土地,主要通過日常巡查,結合檔案查詢和實地調查認定是否閑置。
各地要通過全面清理查清區域內已供建設用地的使用情況,逐宗登記造冊。屬于閑置土地的,要逐宗分析閑置的類型、原因和面積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和建議。2013年7月25日前,各地將《閑置土地清理和處置情況表》(附件)和分析材料經各地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加蓋公章后報市國土資源局。
3.調查核實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市國土資源局和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上報的閑置土地調查和處置情況表,對表內宗地開發建設和利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重點核查未認定為閑置的宗地和因政府或部門原因而導致閑置的宗地。
對于符合閑置土地標準的土地,下發《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閑置土地調查,如認定為閑置土地的下發《閑置土地認定書》。
4.整治處理階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據全市閑置土地調查核實情況,匯總分析全市閑置土地的類型、形態、成因和數量等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閑置土地處置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分級負責、分類處理、依法處置”原則,以各地政府(管委會)為處置責任主體,進行積極妥善處置,確保閑置土地盤活利用到位。
5.鞏固深化階段(12月底前)
對本次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進行總結,針對存在的問題,從體制、機制、制度和執法等層面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探索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認識。開展閑置土地專項清理處置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要,是解決當前土地資源供需矛盾的主要措施,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次專項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以建設“最美縣城”為平臺,全面推進產業集聚區舊廠區改造和低效閑置土地(廠房)處置,有序推進集聚區的“三改”工作,切實提高舊廠區的品質,改善生產環境,促進城市轉型升級,加快田園建設步伐。
二、工作目標
在產業集聚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開展舊廠區改造工作和環境整治工作,配合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為效益產業發展騰出空間。通過三年努力,基本完成不銹鋼產業有安全隱患的舊廠房的改造、低效閑置土地(廠房)處置和非法占用土地的清理,實現“設施齊全、環境優美、管理有序、提升品位”的改造目標。2013年——2015年完成改造有安全隱患廠房40000平方,處置閑置土地296.64畝,清理非法占地90.98畝。
三、工作任務
2013年——2015年完成產業集聚區不銹鋼企業舊廠房改造和低效閑置廠房土地處置,清理集聚區周邊非法占用零星土地并進行綠化。
1、實施不銹鋼企業舊廠房的改造
以消除安全隱患、完善企業生產條件、優化園區環境為目標,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確定改造不銹鋼生產企業的危舊廠房為重點,分三年實施,全面完成全區的危舊廠房改造工作(附表1)。
①2013年:工業園區50省道沿線、江南工業區塊江南公路沿線為第一批改造企業,完成改造任務16140萬平方米。
②2014年:確定一批有安全隱患且企業生產正常的不銹鋼企業為第二批改造企業,完成改造任務13880萬平方米。
③2015年:全面推進和完成不銹鋼企業危舊廠房的改造。
2、推進低效閑置土地(廠房)的處置
結合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優化,以效益產業發展騰出空間為目標,在“三改”三年行動中,采取“騰籠換鳥”的方法處置低效閑置土地296.64畝,閑置廠房19976萬平方米(附表2)。
3、清理集聚區周邊非法占用的土地
按照促發展、優環境的要求,結合“五邊四化”工作,分步清理集聚區周邊非法占用的土地,統一清理地上附著物,改善園區的整體環境,2013年完成清理非法占用土地90.98畝(附表3)。
四、實施步驟
(一)第一階段:調查摸底。從現在開始到2013年6月底。全體干部職工按照“三改”要求,到各聯系企業進行調查摸底;并根據地塊、面積、建筑的狀況、產業現狀、改造和整治意向等,提出分類處理意見;由辦公室登記造冊、匯總,并建立數據庫。
(二)第二階段:全面實施。從2013年6月份開始到2015年底。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梳理和確定一批反響強烈、安全隱患大的舊廠房和低效閑置土地,經“三改一拆”專項行動辦公室核實后,制定改造方案和處置方案,以點帶面,制定計劃,全面推進。完成集聚區范圍內危舊廠房和低效閑置廠房土地處置工作。
(三)第三階段:總結驗收。在“三改一拆”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驗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一套較完整科學有效的長效管理機制,切實提高管理效果和管理水平。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建立機構。成立生態產業集聚區分區“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
一、加強領導,成立機構。由市政府成立清理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監察局、國土局、建設局局長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從監察局、國土局和建設局抽調6名人員組成,辦公室掛靠在市國土局,具體負責全市清理處置閑置土地的指導、核查工作。
二、組織力量,調查摸底。市國土局已印發有關處置閑置土地文件,要求以鄉鎮為單位全面開展調查摸底。對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逐宗調查登記,摸清閑置的原因,并填表造冊,上報市國土局。
三、區別情況,依法處置。對清理出的閑置土地,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部5號令)、《省人民政府關于處置閑置土地的若干意見》(政[]24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16號)等文件精神依法進行處置,對閑置土地,區別不同閑置情形,分別采取無償收回、委托交易、延長開發期限、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收回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進行處理。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土地閑置滿二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中止開發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繼續開發建設意向和能力的,經市政府批準,允許延長不超過二年的開發建設期限,延長期自批準延長之日起計算。
(三)因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為,造成土地中止開發的情形不能夠排除,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收回閑置土地的協議,納入政府儲備用地。
本文所稱閑置土地為廣義的閑置土地。
一、開發閑置土地必要性
拜泉縣是位于黑龍江省的農業生態大縣,幅員面積3597.95平方公里,人口總數54萬多人。隨著人口的快速增長和縣域經濟的發展,人和地的矛盾開始顯現。最近幾年各種土地價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漲,以拜泉縣一級商業和住宅為例,黃金地段一級商業門市樓房達到租金420元/建筑平方米―1750元/建筑平方米,普通住宅樓房出售價格業已達到2200-2800元/建筑平方米。隨著拜泉縣工業發展和招商引資的進行 ,工業項目對土地需求也日益加大,沒有充足的土地供應,工業生產規模效益就會受到制約,對外來客商的吸引力也會相應減弱。并且,由于拜泉縣是生態農業大縣,以綠色農業為主導產業,農業也有著同樣迫切的土地需求,隨著畜牧業、養殖業等農業項目的逐年推廣、擴大,對土地資源的需求也更加旺盛。
二、拜泉縣閑置土地形成的原因
土地閑置狀況的發生不是今天才有的,有著深層的歷史原因:一是企業自身的原因。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時代的結束,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 ,拜泉縣不少以前靠吃大鍋飯和財政補貼的企業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逐漸走向破產倒閉。這樣原企業的土地就閑置荒廢下來,企業領導和職工思想的陳舊觀念造成了土地的長時間閑置。由于安置企業職工和政治穩定的需要,“不患寡而患不均”,原有土地資產未能得到有效的處置。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政策錯誤保守的觀念。當時土地置換和盤活土地資產當還不能納入政府通盤考慮之中,于是原來企業閑置的大量土地資產但政府沒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盤活土地資產就成了空談口號。第三就是在實行的撤鄉并屯和遷徙造成的土地閑置,由于農村土地相對比較寬裕,不注重利用,也造成了鄉村土地的閑置。四是城鎮村規劃不合理。不合理的城鎮和鄉村規劃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的閑置。
三、拜泉縣閑置土地潛力調查
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歷時三年的調查,截止2010年6月份統計,拜泉縣總閑置土地總面積223,730平方米,其中工業用地119,919平方米,占閑置土地總面積的53.6%。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其中政策性撤鄉并屯面積閑置土地面積41,211平方米(占閑置總面積的18.42%)也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鄉村學校撤并閑置土地面積27,810平方米 占總閑置面積的12.43%;其中農戶遷移等原因產生的廢棄閑置地34,790平方米, 占總閑置面積的15.55%。
其中一部分是原來計劃經濟下破產倒閉的國有、集體中小型企業,以及國家政策轉型的單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企業自身的原因倒閉破產的企業也日益突出,尤其在各鄉鎮閑置現象更是比較嚴重,例如由于2004年以后進行的糧食企業改制,閑置了大面積的國有土地未能充分及時利用,只有一少部分(糧庫、收購站等)在秋季收購糧食和經濟作物才能使用較少一段時間。土地是一種稀缺資源,如果能夠得到充分利用的話,將是一筆可觀的財富,能為縣域經濟的發展提供有效保障。而同時工業用地、基本建設用地、農業三項用地(畜禽養殖用地、設施農業用地、養殖水面用地)等項目卻要占用部分耕地以及其他用途土地 ,尤其畜禽養殖用地完全可以使用閑置土地。既避免了土地的浪費,也能減少土地平整等一系列的支出,減少投資成本。
四、閑置土地的類型:
拜泉縣閑置土地按照造成閑置的成因分為三類:
1、破產關停型。
包括縣域內破產、關停、并轉、倒閉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拜泉縣亞麻原料廠、上升鄉供銷社等一系列原來國有、集體的企業。
2、撤并政策型。
主要是指由于政策變化以及事業需要,搬遷整合閑置的辦公用地以及教學用地。包括原來鄉鎮村政府辦公用地 、事業單位用地 以及學校合并后空閑的土地,和一部分國有農林牧場用地。
3、遷移荒廢型。
主要是指集體居民由于搬遷或者購置新房廢棄、荒廢的土地。包括房屋宅基地和園田地。這部分土地很多都位于村屯邊上以及區位不好,交通不太便利的地方。
五、解決閑置土地方法和對策:
閑置土地的處置應該堅持這樣的幾個原則:
1、法律依據要充分
根據土地管理法五十八條第四款“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從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上可以看出國家法律對閑置土地的利用和閑置土地的收回是有明確規定的。
2、政策上要積極引導扶持
針對土地的閑置狀況,要以政府為主導,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大處理力度,解決好土地閑置的現象。例如在招商引資和產業政策上要向閑置土地傾斜,如果企業能夠利用閑置土地的可以適當的減免土地使用、出讓以及稅費額度, 同時對積極使用閑置土地的企業、個人進行榮譽和物質獎勵。在城鎮和農村建設和村屯規劃上,科學規劃。能用閑置土地的不用好地,不粗放使用有限的土地資源,不能盲目的求大貪洋。同時加大土地整理與復墾力度。對閑置廢棄和的土地開展土地整理與復墾,用以補充耕地和新增建設用地的不足,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投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模式。
3、措施上要方法得當、因地制宜,靈活多樣。
關鍵詞:耕地保護;耕地質量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9.054
1公安縣耕地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荊州是全國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發祥地。1988年,面對耕地保護的嚴峻形勢,原荊州地區率先在全國開展了基本農田劃定工作,耕地在一定時期得到了切實有效保護。公安縣地處荊江分洪區,受分洪區土地利用政策的制約,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設有很多歷史欠賬,建設發展相對滯后。隨著三峽工程投入使用,荊州長江大橋、荊東高速公路等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建成,加之荊州壯腰工程的啟動實施,公安縣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產業化快速推進,一大批央企、國內外大型企業落戶公安,用地需求十分旺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建設用地利用率低、各類違法占用耕地的現象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等原因,全縣耕地保護工作面臨很大的壓力與挑戰。
1.1耕地被占用現象時有發生
一是新農村建設占用耕地。自國家出臺新農村建設有關政策以來,全縣共實施新農村建設44處,占用地塊大部分屬耕地。其中以城郊結合部為重點區域,部分開發商受利益驅動,在建設新農村過程中存在“小產權房”開發之嫌。
二是一些設施農用地建設擅自占用耕地。部分鄉鎮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耕地從事設施農用地建設,或借調整農業結構之名,在基本農田內挖魚塘、栽果樹等。
三是農民建房占用耕地隨意性較大。農村稅費改革以來,特別是農民建房零收費后,耕地保護力度有所減弱,這些都無疑增加了政府被問責風險。
1.2耕地質量總體呈下降趨勢
一是耕地“占一補一”占補平衡制度落實不力,存在占優補劣,先占后補,占水田補旱田,且補充耕地質量達不到被占耕地標準的問題。盡管全縣耕地保有量一直控制在175萬畝以上,較好地實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但非農業建設占用的多為城郊良田,而開發復墾整理補充的耕地多位于丘崗或坡度較大地帶,耕地質量遠達不到被占耕地標準。
二是因長期過量使用化肥,造成耕作層有機質含量低,地力逐年下降。
1.3耕地監管制度落實不到位,獎懲機制不健全
主要表現為耕地監管制度流于形式,用地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動態巡查制度落實不夠,獎懲措施未嚴格執行等。
1.4遏制土地粗放利用行為刻不容緩
一方面,建設用地需求量大,耕地后備資源匱乏。據統計,近幾年,公安縣新增建設用地每年平均都在2000畝左右,而全縣耕地后備資源不足10000畝,且大部分零星分散,或處于坡度較大的丘崗地帶,開發復墾整理難度較大。另一方面,批而未用、用而未M、閑置浪費土地的現象普遍存在,群眾反映強烈。2014年共清查出閑置低效用地22宗,面積763畝。2015年經初步清查,疑似閑置和低效用地共9宗,土地總面積6777畝。
2建議辦法和要求
2.1加大耕地保護宣傳力度
貫徹落實耕地保護基本國策,牢固樹立保障發展的前提是保護資源。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多渠道、全方位宣傳耕地保護的重要意義,增強社會各界的國情、國策和法制觀念。與媒體單位聯合制作耕地保護專題片,在黃金時間滾動播放。印制《耕地保護宣傳手冊》、《基本農田保護明白卡》發放到城區、鄉鎮、社區、村組、農戶,土地利用現狀圖、規劃圖及基本農田保護標示牌、地塊、面積等不僅是掛在墻上,更重要的是下發到村組干部、耕地保護協管員及廣大農民手中,做到家喻戶曉。
2.2多措并舉提高耕地質量
一是嚴格執行耕地“占一補一”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占水田,補水田,占優補優;以補定占,先補后占”的原則,補充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總量動態平衡。無法自行補充數量、質量相當耕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二是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特別是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治項目建設力度和中低產田改造力度,加快建成集中連片、旱澇保收的高標準農田。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增加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
改造和治理要以保護耕地資源、提高土地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為目標,對田、水、路、林、村實行綜合治理,努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實現耕地保護由單純數量保護向數量、質量和生態并重保護轉型。把土地整理從現在的外部整形向內在質量建設并重轉型。三是提高田間設施水平和耕地基礎地力,改善耕地質量環境,開展耕地質量修復,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加強新耕地,改善耕種后期,綜合工程,生物,農藝等措施,對退化的耕地進行綜合治理,對耕地進行污染控制和修復,加快土壤成熟質量,實施土壤測試和施肥,加強土壤肥力保護,有效提高耕地的生產力。同時,逐步完善耕地質量、土壤墑情、肥效三大監測網絡和預警體系,形成耕地質量保護的長效機制。
2.3建立耕地保護聯動機制
一是由政府協調,組建住建、國土、農業等部門執法專班,形成耕地保護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二是健全縣、鄉鎮、村三級保護網絡,明確各級責任,嚴格考核結賬。充分發揮耕地保護協管員作用,落實并逐步提高協管員待遇,強化協管員作為最前沿哨兵的責任,對違法用地做到早知道。進一步完善縣、鄉鎮、村耕地保護目標考核制度,逐級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層層壓實耕地保護責任;嚴格年度績效考核,健全耕地保護目標共同責任機制。三是加大耕地保護資金投入,落實耕地保護動態巡查及基礎業務建設專項經費,明確責任人的具體責任。四是以信息技術為支撐,完善“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立體監管網絡,形成全覆蓋綜合監管體系,確保政府在衛片執法檢查中不被約談、問責。五是始終保持對違法用地的高壓態勢,嚴肅查處典型違法用地,并公開曝光,形成震懾。
2.4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關鍵詞:建設用地;批后管理;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DF459文獻標識碼:A
一、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概念及內容
建設用地批后監管是指國有建設用地從批準供地到項目竣工驗收期間,依照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劃撥決定書、有償使用合同等,對土地使用權人開發利用土地情況進行的監督管理。
建設用地的批后監管主要體現以下在五個方面:1、已批準的建設用地是否按用地批文和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用地;2、是否在約定的開工時間內開工建設;3、是否按約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及允許的配套用地指標規劃設計建設;4、是否按規定的投資強度建設;5、是否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達到約定的投資比例。監管主體針對以上五點做好日常管理和重點管理,對發現存在的問題集中加以督導、查處和整頓。
二、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問題突出
(一)首要問題是監管工作難以落到實處
在現行財稅體系與考核制度下,不少地方和相關部門將主要精力用于項目審批上,對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導致實踐中真正被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少之又少。實際工作中,因為不能事前找準問題的苗頭萌芽,等到違法行為已經到了難以收拾的階段,工作困難程度可想而知。部分地區在工業用地批后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掌握企業開工、竣工情況,沒有實施工業用地專項驗收制度,導致工業用地不能如期開工、竣工等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在對農村宅基地批后的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缺位現象,導致農村宅基地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建新不拆舊等問題較為多發。對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批后監管也流于形式,由于沒有嚴格執行經營性建設用地竣工驗收制度,經營性建設用地在使用過程中擅自轉讓、改變土地用途、隨意改變容積率等問題較為突出。
(二)主管部門配合不力,嚴重制約土地批后監管制度的落實
如前所述,對建設用地的批后管理主要是核查跟蹤用地單位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履行情況,監督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并將其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重點內容。在實施核查和竣工驗收時,特別對容積率、建筑物密度、投資強度、住宅面積凈密度等開發利用指標開展核查時,不但需要城建、規劃、土管、房產等部門的協調配合與相互支持,也需要大量專業技術人員的參與,然而具體操作中,往往出現政府部門間或技術部門間各自為政,缺乏相互之間的溝通銜接,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批后監管的效果。
(三)一些具體問題都成為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落實的阻礙
其一,供而未用、閑置土地處置難度大
一方面,受規劃調整或控制影響,再加上政策處理不到位。由于村安置留地未完成農轉用報批以及被征地村村民、阻撓施工等原因,一些企業難以動工建設。另一方面,單位本身的問題引發,如開發區內極個別企業,因企業資金問題或不急于投入生產而不準備興建廠房。這些因素導致的供而未用、閑置土地處置難度較大,需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以及用地單位的共同努力,針對每個項目的不同情況,逐個研究解決。
其二,工業用地監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部分企業低效利用土地,過去以協議方式取得較多土地的個別企業,實行分期建設,雖不屬于閑置土地,但未能充分利用已供的建設用地,及時建成廠房投入使用。二是工業用地出讓價格較高,企業投入成本大,受國內外經濟形勢的影響,一些企業難以承受已成交的地價,要求分期并延遲地價款交納時間。企業取得土地后,需要投入廠房基建經費,購置設備,大部分企業難以承受偏高的工業地價。三是工業用地批后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掌握企業開工、竣工情況,沒有實施工業用地專項驗收制度。
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的完善路徑
(一)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真正把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強化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做到報批和監管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充分認識加強批后監管工作,是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緩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選擇,也是規范行政權力公開運行、強化土地供應宏觀調控、的根本要求。因此,可將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納入對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考核內容,進行定期考核、通報,并作為干部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據。對未按要求開展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的,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成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出讓土地的全程跟蹤服務管理,明確具體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執行和劃撥土地監管的工作人員,按時匯總供地率情況、對未供項目用地情況進行說明。對已批準的建設用地建立供地臺賬,按年度對建設用地情況進行定期跟蹤檢查,重點檢查用地單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使用土地,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定期進行評價分析。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明確違約責任,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要完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已形成的閑置土地,要加大處置力度,要逐一查明閑置原因、閑置時間并擬定處置方案,按照閑置土地形成的不同原因分別予以處置。對于開發商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采取征收閑置費、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方式進行處置。對由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在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后,與土地使用者簽訂限期動工建設協議書,重新約定動工建設時間和建設期限,期滿后仍未動工建設的,作無償收回處理。對土地使用者自身無力完成閑置土地開發建設,且達不到法定收回條件的閑置土地,可由土地儲備中心予以收儲,待條件成熟或有新的建設項目時,重新安排使用。除經營性用地項目外,對土地使用者自身無力完成閑置土地開發建設,且達不到法定收回條件的閑置土地,可另選合適地塊對閑置土地進行置換。
(四)強化配套措施,促進用地批后管理。
一方面,建立完善履約保證金制度。擬出讓地塊條件時,在招標公告和簽訂出讓合同中確定項目開竣工保證金。比如其中3%作為按時開工履約保證金,2%作為按時竣工履約保證金。經核查符合按時開、竣工要求,土地競得人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寫出申請,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退還,但不計利息。因土地競得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時開、竣工的,保證金不退還,并按合同約定追究相關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開展土地證書年檢工作,充分發揮土地登記的監督檢查作用。現行的批后監管范圍只限于供地審批到項目竣工驗收,而項目竣工驗收之后至使用期限屆滿之前,處于監管空白狀態。通過土地證書的年檢驗證,對項目用地情況進行實地勘測,可以及時發現和打擊少批多占、移址用地和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對房地產項目擅自提高容積率等違規行為可抄告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還可以對土地利用效率進行實地評價,從而實現監管時域上的全覆蓋,使批后監管成為日常監管、動態監管。
參考文獻:
根據會議安排,下面我簡要傳達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并就下階段我鎮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工作談幾點意見。
一、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會議主要精神
年月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在召開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市五套班子有關領導、市直有關單位負責人、各鎮、街道黨委書記和分管企業、村建、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土地所、村建辦負責人。會議的主要目的:一是動員全市上下立即行為,嚴肅查處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有效保護土地資源;二是部署下階段土地管理工作。會議印發了市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決定》及九份規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配套文件。會上,國土局丁尚光局長宣讀了市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決定》,介紹了規范土地管理相關配套文件的主要內容;市政府副市長吳清濱就如何抓好十份文件的貫徹執行進行部署;市長楊益民對制止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規范土地管理工作作重要講話,強調三點意見:一是指出我市土地工作存在著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成風;違規圈占土地現象比較普遍;征地補償標準不平衡,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管理機制不完善等四個方面的主要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到了非下決心整治不可的地步。二是市委、市政府對土地問題歷來十分關注,十分重視,各級各部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從思想上、組織上、行動上與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三是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強化宣傳教育,迅速行動、雷厲風行、立說立行地抓好制止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和規范土地管理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二、我鎮下階段全面加強土地管理工作意見
1、關于嚴肅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亂建工作
一段時間以來,市委、市政府對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亂建工作高度重視,召開市委常委會對工作進行研究,下發《關于嚴肅整治非法搶建行為的緊急通知》,出臺六條決定,市政府也制訂出臺了《市土地執法監察辦法(試行)》,對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市委、市政府的《緊急通知》(委辦明電[]55號)和《市土地執法監察辦法(試行)》明確:各鎮、街道轄區內發現一起非法搶建、亂建行為,且未得到有效制止的,要在全市通報批評。發現三起非法搶建、亂建行為,且未得到有效制止的,下村干部調至人才交流中心另行安排工作,鎮、街道黨政相關領導立即予以免職。村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追究責任。前幾天,市政府牽頭在陳埭鎮、池店鎮組織了兩次行動,在全市掀起了整治非法搶建之風的。我鎮黨委、政府積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及早行動,在農歷大年之前組建了鎮土地巡查中隊,不分節假日地全鎮巡查,對全鎮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并在元月日和月16、17日組織了二次大規模的行動,有力地狠剎了違法占地、非法搶建之風。但是,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是一項長期的艱巨性工作,今天會議后,我鎮還將組織幾次大規模的行動。全鎮上下一定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日常的動態巡查,把違法占地、非法搶建行為制止在萌芽狀態,務必把亂建、濫建、搶建之風剎下去。
2、關于閑置土地清理工作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其土地認定為閑置土地。閑置土地清理工作計劃用三個月的時間完成,即從月25日開始至月25日前結束,具體分三個階段。一是準備階段,月25日至3月30日,時間5日。主要工作是成立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召開會議部署閑置土地清理工作。二是清查階段,月30日至4月30日,時間30日。包括自查和抽查工作,自查工作由各鎮、街道和市直各相關部門組織,對閑置土地情況進行全面清理,逐宗(塊)造冊登記,并提交市國土資源局核查定性,逐宗提出處理意見。抽查工作由市閑置土地清理辦公室以市域主干道路兩側和重要地段為重點,對各鎮(街道)、各部門清理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三是處理階段,月1日至月25日,時間55日。市政府將對清理出來的閑置土地逐一依照《市閑置土地處理暫行辦法》作出處理。
3、關于存量建設用地清理工作
存量建設用地的含義較廣,在本次清理活動中,特指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經省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用的,但未辦結供地審批手續的項目用地。包括三種類型的用地:一是未申報供地材料的;二是已申報供地審批材料、但未取得用地批文的;三是已取得用地批文、未繳納土地有償出讓金和用地規費的。
存量建設用地清理工作時間要求緊迫。目前,農用地轉用和征用(用地報批)實行網上報批,月底前,供地率如達不到70%,網上報批的鏈條將自動斷線,省國土資源廳將不能受理我市的用地報件。根據國土部門的統計,1999年以來,我市共報批78個批次的項目用地,總用地面積25408畝,已辦理供地審批183宗,面積9223畝,全市供地率僅為36.3%。我鎮也尚有6個項目用地未辦結供地手續。目前工作的關鍵是盡快提升供地率,盡早恢復網上報批鏈條,盡量減少時間損失。鎮直有關部門會后要立即逐一清理,限期辦結。全市的清理工作分為三個階段,時間三個月,與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同步進行。第一階段為自查自糾階段,月25日至月25日,時間30日。由鎮、街道和主管部門(鎮、街道負責企業項目用地,主管部門負責公共項目用地和儲備用地),對照《市批次用地統計表》,逐一組織自查,未辦理供地手續的,統一下發由市國土資源局印制的《責令限期辦結供地審批通知書》。存在違法占地行為的,下發《約談通知書》,責令項目業主限期辦結供地手續。第二階段為全面督查階段,月25日至月15日,時間50日。將由國土資源局牽頭,監察、經濟、規劃、環保等部門抽調人員參加,組成檢查組,對照《市批次用地統計表》,逐一組織督查,未辦結供地審批的,如屬工業項目用地的,由國土資源局約談項目業主;同時,由政府辦牽頭,經濟、規劃、國土等部門參與,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集中辦理第一階段申報供地項目,依法完善用地手續。第三階段為總結驗收階段,月15日至月25日,時間10日。由有關部門繼續辦理項目用地供地申報手續。同時,由國土資源局牽頭,匯總前兩個階段檢查情況,并以市政府名義組織全市通報。
在具體工作中,市政府把握四個方面的政策:一是在自查自糾階段申報供地審批材料的,土地出讓金按《市年基準地價》規定的標準收取。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可依法從輕處罰;二是在全面督查階段申報供地審批材料的,土地出讓金按《市年基準地價》規定的上限收取。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三是在總結驗收階段結束后仍未申報供地審批材料的,參照閑置土地的處理辦法處理;是集中清理階段結束后,工業項目用地供地率仍達不到80%的鎮(街道),市政府將暫停受理該鎮(街道)新的用地報件,直至存量建設用地明顯消化,供地率超過80%為止;集中清理階段結束后,仍未辦理供地手續的工業項目用地和公共項目用地,其項目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的,市政府將上報省政府取消該項目的用地批文。
閑置土地清理和存量建設用地清理兩項工作結合進行,統籌推進。
4、關于土地征收工作
征地工作難度很大,鎮、村征地任務都很繁重,反映也比較強烈。為破解征地難題,市政府在認真吸納各鎮對征地工作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市土地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對當前征地工作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特別是征地主體和實施主體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具體負責做好土地征收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具體負責協調處理本轄區內征收土地過程中的調查核實、補償實施、場地保護和清理、矛盾調處等工作。征地工作必須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組織實施,堅決杜絕土地私下買賣行為。關于征地補償標準不平衡問題,市政府已按照全國的統一部署,委托制定《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經法定程序研究通過后,將盡快實施。
當前,我鎮各項征地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其中補償標準已經市、鎮政府確認的,仍然有效。各村要按原定標準、原定要求,繼續組織實施。重點要加快市人大會確定的86個重點在建項目和56個預備重點項目以及鎮黨政研究確定的重要項目的征地工作,確保不影響項目建設。
5、關于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工作
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重點是對土地報批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制度。為提高項目選址的科學性,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市政府建立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制度,強化項目審查管理,成立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經濟、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全面推行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制度,根據經濟發展的用地需求,按照輕重緩急,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優先保證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優先保證外資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和其它符合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將有限的土地資源用于高標準投入和高效益產出的項目。今后,全市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用地,必須先經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審核,并由市國土資源局或受國土資源局委托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土地征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程序:①建設項目用地由所在鎮(街道)、工業園區申報,將用地四至、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地形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市國土資源局;②市國土資源局代市政府受理后,以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名義,轉交市經濟發展局、規劃建設與房產管理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按各自職能提出初審意見,各相關部門必須在5具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報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辦公室;③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初審意見匯總后,報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或決定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④經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確定后,移送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進入下一個審批流程。未經上述程序報審的項目用地,規劃部門不予選址、經濟部門不予立項、國土部門不予組織土地征收和用地報批。
6、關于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協調處理工作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鎮仍有較多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群眾對此反應比較強烈,經常影響到正常土地工作的開展,個別問題甚至引發。這些問題有的通過努力可以妥善解決,有的需要一段時間后才能解決。為妥善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市政府建立了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協調處理工作機制,按照“誰承諾、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情況,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分級負責。具體分為市區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各鎮(街道)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公路建設征地補償問題、公路拆遷安置指標問題、原鎮級園區征地遺留問題以及1998年以前各鎮批準的民房用地指標問題等六大類。解決這些問題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實行個案研究逐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