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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核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行政處罰(共11項)
一、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五、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相應條件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十一條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管理人員中有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
(二)廚師、采購員、配料員、保管員等由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或進行監督;
(三)生產工具、計量器具、運輸車輛、儲藏容器、加工和銷售場地等必須專用;
(四)禽畜類的屠宰必須符合回族等少數民族的習俗;
(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類原料,必須從清真屠宰場或清真柜臺、攤點采購。
六、非清真食品攤位未與清真食品攤位分開經營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十一條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非清真食品攤位應當與清真食品攤位分開經營
七、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清真標識轉讓給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清真標識不得轉讓給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八、非回族等少數民族個體工商戶銷售清真食品懸掛、張貼清真標識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非回族等少數民族個體工商戶銷售清真食品,不得懸掛、張貼清真標識。
九、非清真食品使用帶有清真標識的包裝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帶有清真標識的包裝。
十、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一、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4項)
一、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八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并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核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三、新建、重建、拆除、遷移寺觀教堂審核
法律依據:
《**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新建、重建、拆除、遷移寺觀教堂,由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提出申請,經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報省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四、宗教活動場所登記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教職人員,是指宗教團體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的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人員。
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由全國性宗教團體結合本宗教的實際分別制定,并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部門。
第四條宗教團體應當將其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自認定之日起20日內,報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全國性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市、區、旗)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履行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同時提交該宗教教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第六條備案部門自收到宗教團體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的;
(二)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
第八條宗教團體在宗教教職人員備案程序完成后,向該宗教教職人員頒發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未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第九條宗教團體依照本宗教的有關規定解除宗教教職人員身份,應當到備案部門辦理注銷備案手續。
第十條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建議原認定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辦理注銷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宗教教職人員放棄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原認定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宗教團體應當到備案部門辦理注銷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宗教教職人員出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宗教團體應當在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后收回其宗教教職人員證書,并以適當方式公告。
第十三條宗教團體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手續,或者備案時弄虛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的審批、天主教主教的備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本區宗教活動的基本情況
我區是的一個宗教工作大區,現有三大著名的宗教活動場所,即徐家匯天主教堂、基督教國際禮拜堂和龍華寺,涉及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三大宗教。本區的宗教情況呈現以下一些特點:
(一)宗教活動場所歷史久,規模大
如龍華寺建于公元242年,距今已有年,是歷史最悠久的寺廟,徐家匯天主教堂和基督教國際禮拜堂分別建于1910年和1925年,也都有80年以上的歷史。徐家匯天主教堂是遠東第一大堂;龍華寺是最大的佛教寺廟;國際禮拜堂的規模在基督教活動場所中也是屈指可數的。
(二)外事接待活動規格高、影響大
本區內的各大宗教活動場所不僅在,而且在國內以至海外都有深遠的影響力,像徐家匯天主教堂不僅是遠東第一大堂,而且是天主教教區主教座堂;基督教國際禮拜堂則是本市海外堂友最多、與世界各地友好交往最多的基督教禮拜堂。這些宗教活動場所每年要接待大量的國內外宗教代表團和外國政界要人,
徐家匯天主堂曾接待過阿根廷總統、奧運會主席薩馬蘭奇等;國際禮拜堂還曾接待過前美國總統卡特、澳大利亞總理霍華德、挪威國王和王后等。
這些宗教活動場所充分利用自身在國際上的影響力,積極宣傳我國自由政策,受到了國際上的廣泛好評。
(三)宗教活動形式多樣,參加人數眾多
徐家匯天主教堂舉行的主要活動有四大占禮(復活節、圣誕節、圣神降臨、圣母升天)等傳統節日的活動,每天有例行的彌撒,還有與信徒宗教生活有關的宗教活動或儀式,全年僅參加彌撒的信徒就達21萬人次。國際禮拜堂舉行的主要活動包括:復活節和圣誕節等重大活動,每周有例行的禮拜,全年參加宗教活動的人數達22萬人次。龍華寺每年接待信徒、香客100多萬人次。到這些宗教活動場所參加活動的主要為廣大信教群眾,但也相當數量的游客,尤其是到龍華寺參觀旅游者占到了一定的比例。
二、堅持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
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市民宗委的指導下,我區宗教事務部門全面貫徹黨的宗教政策,堅持依法加強對區域內宗教事務的管理。主要做法和工作情況是:
(一)重視對宗教界人士的教育
組織宗教團體(場所)負責人學習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積極引導宗教團體(場所)為新一輪發展作貢獻;加強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開展“三增強”、“四熱愛”活動,引導宗教界人士爭做好公民和好信徒,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和政府同心同德。
與此同時,每年至少開展兩次(3月和12月)宗教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在今年3月初舉行的法制宣傳周活動中,做到領導重視和基層積極性相結合,宗教場所和有關地區相結合,集中設點和分散宣傳相結合,發放資料和區新聞媒體擴大宣傳相結合,廣泛宣傳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法規。
(二)依法加強對宗教團體(場所)的管理
依法開展年檢,是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區宗教事務部門切實負起對區域內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職責,做到有計劃、有部署、有檢查、有驗收、有總結,促進各宗教團體(場所)依法開展宗教活動。例如2003年的年檢工作,在學習相關宗教法規、政策的基礎上,按照市民宗委的“量化標準”6項29條,逐項逐條進行檢查,進一步提高了年檢工作質量。這些年來,徐家匯天主堂、國際禮拜堂和龍華寺均多次被評為優秀達標宗教活動場所。
徐家匯天主堂附近的居民(大多是天主教信徒)動遷至華涇地區后,為規范宗教活動,并為信教公民提供合法的宗教活動場所,經市、區宗教部門批準,在該地區設立了徐家匯天主堂附屬點—紫陽花苑玫瑰圣母堂。國際禮拜堂在長橋、龍華和漕河涇等地區設有四個聚會點。
(三)努力促進宗教團體(場所)的自身建設
宗教團體(場所)狠抓“一個班子,兩支隊伍”的管理,加強宗教界接班人的教育培養;認真做好宗教界人士中區人大代表侯選人和區政協委員的推薦工作,使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宗教造詣和參政議政能力的宗教界人士在政治舞臺上發揮作用。
(四)切實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財產受法律保護。區委、區政府認真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高度重視宗教房產還產工作,區府常務會議專門聽取區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匯報,并加強督查。經過協商,以直接還產方式償還非居住用房建筑面積計12000平方米,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償還人民幣3273萬元,使歷史遺留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三、對條例的修改意見及其他建議
(一)對條例具體條文的意見
1從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堅持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第11條,將“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改為“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行政管理”更恰當。
2第30條規定,信教公民“也可以在自已家里過宗教生活”,這里的尺度如何掌握?人數上有沒有規定?可否允許信教的親戚朋友和鄰居到自已家里來過宗教生活?
3第51條,外國人入境可攜帶“少量”本人自用的宗教用品。多少算“少量”?這個概念比較模糊,在具體操作上很難把握。
(二)其他方面的建議
1全市各區宗教事務部門本來屬于區政府序列,后來退出政府序列,歸口區委統戰部,對外則連同民族事務一起掛民族宗教事務辦公室的牌子,在實際工作中宗教事務部門感到這樣的機構設置關系不太順。
2目前全市宗教事務部門共有國家工作人員128名,其中市宗教事務部門66名,19個區縣共62名,平均每個區縣僅3.3人,由于人手少,使得區縣宗教事務部門很難有力量承擔執法任務。建議適當增加區縣宗教事務部門的人員編制,并可會同民政、工商、房地、城管等部門聯合開展執法行動。
3隨著信教群眾的增加,現有的宗教活動場所已逐步顯露出無法完全滿足信教群眾宗教活動需要的問題。因此,或為了方便,或為了謀財,或出于其他目的,當前社會上私設宗教活動場所和聚會點的現象時有發生,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為了方便信教群眾就近過宗教生活,防止和減少私設宗教活動場所和聚會點等負面影響,經市、區有關部門批準,可合理設置一些宗教活動場所。此外,要切實加強基層宗教工作的力量,建立和健全基層宗教工作網絡,協助區宗教事務部門積極穩妥地做好本地區內的宗教事務工作,以適應新時期宗教工作的需要。比如一些分散在地區里的私設的宗教活動場所,光靠區(縣)宗教事務部門,既難以及時發現,也難以有效地管理,必須使區(縣)宗教事務部門力量與基層宗教工作力量結合起來聯手依法管理,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4當前信教群眾的年齡結構呈現兩頭大,中間小的特點,即老年人和年青人比較多,而中年人相對來說比較少。老年信教群眾由于受到過較多的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黨的宗教政策的教育,對黨的感情比較深,而有些年青信教群眾在這方面比較欠缺,所以加強對年青信教群眾的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黨的宗教政策教育顯得十分必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局、建委(建設廳):
最近,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中拆遷教堂、寺廟等房屋時出現一些糾紛。處理意見如下:
(一)在城市建設中涉及到教堂、寺廟等房屋的拆遷問題應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既要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又要維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
(二)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教堂、寺廟等房屋時,應根據《條例》和中央、國務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關規定,征詢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并與產權當事人協商,合理補償,適當照顧,妥善處理。
(三)對教堂、寺廟等房屋,除因城市整體規劃或成片開發必須拆遷外,一般應盡量避免拆遷。必須拆遷時,在安置工作中要考慮到便利信教群眾過宗教生活的需要。
(四)需拆遷的教堂、寺廟等房屋,如屬文物古跡,按國家關于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處理。
(五)城市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團體,應支持當地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拆遷。
我以為,要做好新世紀、新階段的宗教工作,把之納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構想,必須從思想上進一步明確宗教工作的理念、思路和目標。
一、“以人為本”、“”.明確宗教工作理念。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宗教工作要樹立“以人為本”和“”的工作理念。前者是新世紀新階段黨的執政理念,后者是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和諧理念。群眾利益無小事,這種利益應該既包括政治權利、經濟權利,也包括信仰權利。宗教工作涉及的社會群體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鑒于我國宗教領域的狀況,我們還不能忽視五大宗教以外、為數眾多的民間信仰的信眾。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異是比較次要的差異,這就決定了信教群眾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積極力量。基于這一基本的政治判斷,新時期的宗教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宗教工作“以人為本”,集中表現在“全面貫徹黨的自由政策”上,這個政策既是尊重、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也是最大限度地團結廣大信教群眾的必然要求,對于增強黨同信教群眾的血肉聯系與宗教同社會的和諧關系,不斷鞏固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具有重要意義。“”的思想就其精神實質來說,體現了一種政治文明的包容性和寬容精神。政治的包容與寬容既是一種政治文明,還是一個國家經濟、文化強盛的重要體現。“”反映了政治文明的多樣性與差異性的互動關系,具體在宗教工作中,“同”即“政治之同”,“異”即“信仰之異”,其間同不斥異,異不妨同,這就是“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這是我們黨處理同宗教界人士關系的基本原則。只有堅持和貫徹這個基本原則,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才能不斷擴大,黨的執政基礎才能愈加鞏固。
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理清宗教工作思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三個基本特征。和諧社會的構建要通過有效的制度化法制化途徑,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宗教事務是一種社會事務,管理宗教事務、解決宗教問題,必然要遵循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思路。《憲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以及《宗教事務條例》的頒布,從不同層面上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宗教工作者既要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改進管理方式,逐步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行政行為,又要自覺接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監督,努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宗教事務條例》已從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就要求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工作者,必須具備應有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必須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觀念。為此,我們要以學習、宣傳和貫徹《宗教事務條例》為契機,推動宗教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強宗教工作三支隊伍(黨政領導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訓,進一步營造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宗教工作的良好氛圍。特別是要注意在工作實踐中積極探索并建立健全符合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的宗教工作機制,整合宗教事務管理資源,不斷加強宗教工作隊伍建設和執法主體建設,創新和強化宗教事務管理機制,繼續推進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建設。
三、積極引導、促進適應.把握宗教工作目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基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的長期性、群眾性和特殊的復雜性而作出的科學論斷,也是宗教工作長期不懈努力的目標。“相適應”不是相替代或者相調和。宗教要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就是要妥善處理好自身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問題;黨和政府的“積極引導”要體現在通過全面貫徹自由政策,努力營造一種和諧的社會環境,把握正確的政治導向,堅持正確引導、熱情鼓勵、改進服務和積極推動。就是要按照同志所提出的,在明確“兩個基礎”的前提下,堅持“兩個要求”,落實“兩個支持”,通過宗教界自身的努力和我們積極的引導,不斷拓寬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渠道和途徑。要堅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中深入開展一系列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活動,使宗教界人士牢固樹立順應時代、與時俱進的意識和自覺,努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并借以團結、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我們還要繼續鼓勵和支持各級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運用各種渠道,通過力所能及的方式,廣泛開展賑災濟困、捐資助學、修橋筑路、助殘敬老、保護環境、施醫贈藥等公益活動,樹立新時期宗教界服務社會的良好形象。要增進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之間的和睦相處,使全體信教群眾都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力量。就福建宗教而言,還要發揮在海外影響深遠的特殊地位和毗鄰臺港澳的特殊區位,加強同境外宗教界的聯誼,尤其是在對臺交往中要發揮“人同宗”、“神同源”的優勢,為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作出積極貢獻。
第二條宮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道眾自主管理,并接受各級道協組織的指導。
第三條宮觀應設立管理組織,按照民主管理原則,行使有效的管理權。
第四條宮觀民主管理組織成員,由常住宮觀具有合法身份的道眾經充分民主協商,選擁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愛國愛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一定道學素養和管理能力的道眾擔任。每屆任期原則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各宮觀民主選舉產生的管理組織,須及時將其成員的人事情況報呈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備案。各級地方道協有責任將最終審定結果報呈省道協備案。
第六條民主管理組織的職責
1.團結教育本宮觀道眾和信教群眾愛國愛教,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保障宗教活動的正常進行。
2.協助政府貫徹自由政策。
3.維護宮觀的合法權益。
4.安排、處理宮觀內的宗教活動和日常事務。集體研究住觀人員的去留、宮觀執事的任免等。
5.組織道眾學習時事政策、道教知識,發掘整理所在地區道教史料,開展道教學術研究。
6.維修和保護宮觀建筑、文物等文化遺產和園林及名樹古木,搞好宮觀的環境保護。
7.做好信教群眾、國內外香客和游人的接待工作,維護好正常的宮觀秩序。
8.組織道眾開展各項生產服務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實現宮觀自養,為社會主義建設做貢獻。
9.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監督落實財務管理,實行經濟民主。
10.定期向全體道眾報告工作。處理重要事務和重大問題須經全體道眾討論按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后,方可施行。
11.定期向地方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呈交工作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的處理須及時上報地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七條道眾管理和教育
1.宮觀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自養能力,確定宮觀定員。定員人數報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之后方可施行。
2.在宮觀定員內,應選收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熱心于道教事業,年滿十八歲以上,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基礎,作風正派,經本人家庭同意的自愿人道者。也可酌情適量選收過去離觀,現仍具有信仰,政治歷史清白,品行端正,身體健康,本人請求回觀的在家者。以上人員均須持有鎮(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經宮觀管理組織同意,考察一至二年,認定合格者,方允許常住。
3.考察期間不合格者或因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留住宮觀者,本著“哪里來哪里去”的原則,將其戶口及有關關系退回原所在地區。
4.經宮觀考察一至二年后,由本人申請,管理組織批準,可作為宮觀集體傳授的弟子常住。
5.宮觀管理組織須及時將定員收留及變更情況上報上級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6.宮觀管理組織要加強對道眾,特別是年輕道眾的培養教育,使宮觀的道眾成為愛國愛教,又具有相當宗教學識的宗教職業人員。宮觀內的道眾要遵守廟規,忠于職守,堅持早晚功課和日常的宗教活動。在宮觀內必須著道裝,講文明,講禮貌,相互尊重,做到言行儀表,道俗有別。
7.定員道眾應安心定居道觀,以廟為家,不允許隨意離廟云游。宮觀不得收留身份不明和持無限期證明的道士及其他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
8.定員道眾需外出參學朝山,應經所在宮觀住持和管理組織同意,簽發有限期證明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預所在宮觀的內部事務,不得在社會上做法事、化緣、隨便收徒,不允許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直至除名。宮觀管理組織須及時將處理結果上報地方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9.乾道和坤道應分院或分觀居住,實行管理分治。
10.道教居土要尊重宮觀民主管理組織,遵守宮觀管理制度。
第八條宗教活動的管理
1.宗教活動必須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宗教活動的規模、時間和次數以不妨礙社會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為原則。
2.道眾和信徒,在宮觀內進行的燒香、拜神、上殿誦經、講經說道、過道教節日、做道場等屬正常的宗教活動,應受尊重和法律保護。
3.散居道土(包括全真和正一),在各級地方道協組織的安排下,在就近宮觀過集體宗教生活,如需到信徒家做法事,須報請地方道協書面批準后方可施行,否則將視為非法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自負。
4.宮觀內不得搞非正常宗教活動,對于假借道教及道教文化名義制造謠言、蠱惑人心、擾亂社會治安、騙人詐財、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者,各宮觀要堅決予以抵制,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如默認或容忍此類非正常宗教活動的發生,所在宮觀責任自負。
5.海外的道教人士和信徒,可在開放宮觀內參加宗教生活。但不得干預宮觀內的宗教事務,開放宮觀在與海外僑胞及道教界交往中,應遵循互相尊重,互不隸屬,互不干涉的原則。
6.宮觀可以接受國內外信徒的無附加政治條件的布施和奉獻,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海外宗教友人或團體索要財物,不得向信教群眾進行任何形式的攤派。
7.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宮觀內可以經營銷售各類合法宗教書刊、音像制品、法物法器及各類宗教用品。
第九條財務管理
1.宮觀必須配備專職的財會人員,并保證其相對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宮觀的財會人員由管理組織在本宮觀的定員道徒中選拔適合人員擔任。
2.宮觀要建立健全嚴格的財經制度和財會手續,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的有關規定。
3.宮觀的一切經濟收入,都必須納入財會賬目,其經濟收入歸集體所有,主要用于維修宮觀,保護文物古跡,美化宮觀環境,開展教務活動,安排道眾生活和日常開支,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調用和私自占有。
4.各宮觀須將每年純收入的百分之五上交省道協,分上下半年兩次完成,作為對道教事業的奉獻,省道協將通過宣傳途徑予以通報和表彰。這筆資金將做統籌安排,用于支援其他發展遲緩、無力維修宮觀、無力保障道教徒最低生活標準、無法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宮觀及對年邁病殘、失去自養能力的散居道人,經地方道協出具證明,給予救濟性扶助補貼。
5,宮觀的財會人員須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管理組織和全體道眾的監督。在地方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財會檢查。
6.宮觀的經濟開支,應遵循量力而行、節約使用的原則,當年的收支預算和重大開支須經管理組織討論認同后方可施行。
7.宮觀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均須登記造冊,嚴格統一管理,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無償調用和私自占有。
8,樹立以觀為家的思想,愛護宮觀的公用設施和一草一木,如有損壞;管理組織有權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十條治安、消防管理
1.各宮觀要在地方消防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務院的《消防監督條例》和文化部、公安部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制定切實可行的治安、消防措施。并報呈上級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各級宮觀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條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3.完備消防器材和設施,教育宮觀人員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及其他
1.宮觀應根據國家頒布的文物保護法的精神,對所屬文物嚴格登記造冊,指定專人管理,制定保護措施。宮觀的文物、園林建筑的保護和維修,應接受文物、園林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2.嚴禁轉借、贈送、變賣宮觀的文物,如需有限期借用、調進、調出,須事前報經上級主管部門的書面批準方可施行,期限內必須做到完整歸還。
3.宮觀內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須事前報請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文物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批準方可施行。嚴格執行建筑合同、審計、驗收等事項。
4.其他部門不得在宮觀內以任何名義設置商業和服務網點,未經宮觀同意,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陳列和展覽,如確屬必需,須經與宮觀管理組織簽署書面協議,報呈地方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方可施行。
二是高度重視和關注宗教各項活動。對涉及各大宗教的重大活動,主管領導親自過問,親自督辦。對每年的敏感月,認真部署,細致工作,盡早啟動防范預案,對所有教徒聚居村逐戶查訪,做好工作,加強監控,今年全縣未發生一起非法活動。在天津教產增值工作中,我們按照省、市委的安排部署,制定了周密細致的防控預案,細致穩妥地做好防控工作,確保了社會政治穩定。
三是加強同宗教界人士之間的交流,主動同他們交朋友。我們實行定期聯系制度,經常深入到天主教堂同神職人員進行溝通,聯絡感情。通過與神職人員的近距離接觸,增進了了解,融洽了感情,密切了關系,加深了友誼,為今后更好地開展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今年“五.一”節假日期間,我們和宗教局有關領導親自到天主教堂同全體神職人員一起歡度節日。通過舉辦聯歡晚宴,與他們溝通了感情,拉近了距離,使他們對黨委和政府更加信任,真正讓他們感受到黨和政府的親切關懷和溫暖。
四是及時為宗教界人士排憂解難。通過座談走訪,我們了解到縣天主教堂存在一些難題。自徐州祝圣后,各級領導對助理主教封新卯的工作給予了關心和支持,答應他幫助解決幾年來都未解決的關于改建建于80年代天主教堂的征地問題。這項工作難度很大,我們親自與西店子村委會及幾戶村民取得聯系,積極做他們的思想工作,同他們講清事情的重要性,僅用了一個月時間,就說服了村干部和幾戶村民,達成了征地協議,使多年懸而未決的問題得到了徹底解決。
五、為民族村辦實事,加深感情,下大力解決民族村實際困難,促進了經濟發展。廟鎮鄉的西營村是一個回族聚居村,而且還有我市唯一的一所回民小學,回民人數占全村人數的1/3,這個村是曾受到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民族團結先進村。但“吃水難”卻困擾著該村人民的生活,我們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籌措資金,完成了自來水改造項目,使村民又重新喝上了甘甜的自來水。廣川鎮的大楓林也是有一定影響面的回民聚居村,今年以來,我們積極與鄉鎮協調,該村路面硬化問題納入了“村村通”工程的首批解決的問題,修通了柏油馬路,解決了回民群眾的行路難。
通過近幾年的工作,從我們為群眾辦的大批實事好事上,許多教徒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深的理解,他們積極投身經濟建設,許多教徒聚居村的落后面貌得到了根本改善,有的還成為遠近聞名的富裕村。
下一年的工作計劃:
1、繼續把學習十七大精神做為宗教界的首要政治任務,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十七大精神,切實把廣大神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十七大精神上來。
2、繼續抓好對新條例的組織學習,完善各項制度。
3、對全縣范圍神職人員情況,進行詳實的摸底、統計,詳細掌握少數民族分布情況。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民問信仰是一種廣泛傳播于民間社會的以多神崇拜為基礎的信仰活動,是一種非制度化的宗教。它介于宗教、巫術與封建迷信之間,沒有統一的教義、儀軌和組織系統,其活動多與佛道教及民俗活動交融在一起,主要以村廟、組廟等形式存在,具有極強的混雜性、功利性和地域性色彩。近年來,我縣民間信仰活動發展迅速,據2007年調查統計,全縣現有民間信仰場所319處,其中:村廟65處,組廟257處,活動人數41*4人,其人員結構、年齡層次、文化程度等呈現多元化,信仰氣氛日益濃厚。長期以來,民間信仰在傳承民間文化、活躍群眾生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滯后,導致廟宇亂建、民間信仰活動日趨繁多且無序開展、封建迷信乘虛而入等問題日益突出,切實加強對民間信仰場所的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緩。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是新階段、新形勢下加強宗教工作的一項新舉措,管理好、規范好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正確引導和最大限度地調動蘊藏在民間信仰活動中的積極因素,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一定要把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積極探索,扎實推進,常抓不懈,力爭使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盡快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二、加強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的總體目標和原則
加強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的總體目標: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深入調研,全面推進,規范管理,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民間信仰場所管理體制,依法規范民間信仰活動秩序,控制民間信仰場所發展規模,堅決抵御宗教滲透,杜絕封建迷信和活動,為促進全縣兩個文明建設做出新貢獻。
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l)控制數量。對原有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要按照規定條件逐個進行清理,對符合保留條件的進行登記,納入政府有序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改作它用;對已毀的不再重建。(2)合理布點。按照節約土地資源、減輕群眾負擔、滿足信眾需要的原則,對現有民間信仰場所進行歸并,確保分布合理。(3)規范管理。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等政策法規,建立民間信仰場所民主管理組織,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明確各級管理職責,將民間信仰活動納入規范化管理軌道。(4)發揮作用。深入挖掘和弘揚民間信仰中的積極因素,引導廣大信眾自覺愛國守法,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發展生產、勤勞致富、改善生活上來,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三、認真開展民間信仰場所清理整頓活動
全縣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從20*年10月份開始,到12月底結束,分以下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安排部署。各鄉鎮要成立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工作方案,及時安排部署,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清理整頓。各鄉鎮要對民間信仰場所進行全面調查,摸清底子,嚴格條件,分類登記,認真做好布點規劃和清理整頓工作。
第三階段:建立組織,完善制度。對確定保留的民間信仰場所,指導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小組,完善有關財務、安全等規章制度,并掛牌上墻。
第四階段:申報審核,登記發證。凡確定保留的場所,由場所民主管理小組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審核;鄉鎮政府審查后,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審定,發給民間信仰場所登記證書。對未審批的其它民間信仰場所予以拆除或改作它用。
第五階段:總結經驗,完善提高。各鄉鎮于12月20日前將清理整頓工作總結報告和民間信仰場所登記發證備案表冊報送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縣上將對各鄉鎮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評比考評,對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
四、嚴格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范圍和條件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范圍:20*年8月1日前已經存在,不具備設立為宗教活動場所條件,未經政府批準以村廟、組廟等形式存在,并經常有群眾開展民間信仰活動的固定場所。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條件:保留登記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無封建迷信和活動;(2)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3)建筑已達到一定規模,當地信仰群眾有經常進行信仰活動的需要;(4)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5)有正常開展民間信仰活動和自養所必需的資金;(6)有開展活動必需的場地,無安全隱患;(7)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各鄉鎮要對原有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按照規定條件逐個進行調查清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建、擴建。對符合保留登記條件的,由鄉鎮上報縣民族宗教局批準后予以保留;對不符合條件的,按照歸、并、拆、改的要求,由鄉鎮、村組逐步拆除或改作它用。個別歷史悠久、影響較大、確有必要新建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須經縣政府同意,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備案。
五、切實加強對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1、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民間信仰場所管理是一項創新工作,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一項重要舉措。各鄉鎮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切實抓好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縣上將成立由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葛管社副縣長任組長,民族宗教部門牽頭,宣傳、統戰、政法、公安、國土、文化、旅游、衛生等部門參與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工作具體實施意見,抓好組織協調,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分管領導,指定專人,抓好工作。
2、廣泛宣傳,積極引導。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通過電視、網絡、報刊、板報、傳單、會議等形式,大力宣傳宗教事務有關法律法規和民間信仰管理有關政策;教育、引導廣大信眾和村民正確認識民間信仰場所管理的意義、內容和要求,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自覺接受監督管理,為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正當全鄉上下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全力推進全鄉農業農村工作之際,關局長攜各位領導蒞臨我鄉檢查指導工作,這是對我鄉各族干部群眾的關心和厚愛。在此,我代表鄉黨委政府及全鄉1萬2千多各族干部群眾,向各位領導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下面我就××鄉宗教工作情況做簡要匯報。
一、基本情況
××鄉位于××縣城以南,怒江峽谷深處中段,鄉政府駐地距縣城17公里,東臨蘭坪、西與緬甸接納、北接上帕鎮、南連子里甲鄉,全鄉轄6個村委會,48個自然村,86個村民小組。境內居住傈僳族、怒族、白族、納西族、漢族等少數民族,全鄉總人口12607人,65%以上群眾信仰基督教。人均耕地面積1.02畝,人均純收入1048元,人均有糧350公斤。由于我鄉受地理環境、自然歷史和勞動者素質等因素制約,社會經濟發展緩慢、貧困面大、貧困程度深,是典型的高山峽谷、邊疆貧困、民族宗教為一體的特困鄉。
二、主要做法
近年來,我鄉始終堅持宗教工作、維護邊疆穩定、反對民族分裂為指針,把宗教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緊抓不放,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動的規范化管理,使各宗教活動場所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正常、有序地開展活動。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鄉由于受諸多客觀因素制約,各村及不同海拔地區居住的群眾,在生產生活、文化素質、宗教活動等方面存在著較大差異,尤其是“恒尼”派的轉化工作未能取得根本性突破,“恒尼”派人員的非正常宗教活動仍然存在。為了進一步強化宗教管理工作,我們在堅持教育和引導的同時,注重在依法管理上下功夫,成立了民族宗教領導小組和依法治理“恒尼”教堂領導小組,建立了《××縣宗教事務管理局關于依法治理非正常“恒尼”教堂實施方案》等長效機制。鄉黨委、政府始終按照五個統籌要求,始終高舉社會主義民族宗教團結大旗,堅持貫徹落實好黨的政策、法律法規、全心全意致力于發展民族經濟,增進民族團結,為全鄉發展、社會穩定、民族團結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障。
(二)精心部署、狠抓落實。為了切實抓好本鄉的民族宗教工作,促進全鄉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鄉黨委、政府結合鄉情,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
1、召開專題會議。根據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和州、縣宗教局關于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有關部署和責任要求,鄉黨委、政府在每年年初及時召開了全鄉民族宗教工作會議,一是分析形勢,總結經驗,排查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問題,有效防治和及時處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出性事件,安排部署具體工作;二是組織學習中央、省、州、縣宗教工作會議精神及《云南省民族宗教工作條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和相關條例、條規中重點內容篇章,對全鄉廣大干部職工進行培訓教育,提高了對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2、層層簽訂責任狀。根據年度目標管理責任,鄉黨委、政府將任務層層分解,責任層層落實,每年與各村委會簽訂《××鄉年度民族宗教目標管理責任狀》,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為實現民族宗教互助、平等共同發展進步,提供了保障,打下堅實基礎。
3、注重加強宣傳培訓工作,堅持不懈地抓好信教群眾愛國主義教育、法制教育,著力提高全鄉各民族的思想意識。在開展民族宗教具體工作中,鄉黨委、政府注重宣傳培訓工作,正確引導,傾力維護全鄉教會團結、平等與共同發展進步,上半年共組織1期民族宗教工作人員培訓、學習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參訓人員達23人次,配合縣主管部門宣傳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條例、政策和法律法規5人次,受訓人員達1500余人次;同時由鄉宗教辦牽頭,鄉司法、農技人員到教堂和信教群眾中宣傳法律,傳授農技知識,并在宗教教職人員中開展“學科學文化、學政策法規、學時事政治”活動25場次,受訓人員達2700余人次。通過宣傳培訓,增長了干部職工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及民族宗教工作能力,提高了廣大信教群眾的愛國主義覺悟、法制觀念,堅定獨立自主辦教會的信心和決心,增強抵御滲透能力,提高了廣大信教群眾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自覺維護各民族團結的思想意識。
(三)宗教團體建設進一步制度化。
1、認真做好宗教基本情況的調查。20xx年我鄉以宗教活動場所調查為契機,對全鄉宗教活動基本情況進行了認真調查統計。目前,全鄉共有基督教活動場所48所(其中“恒尼”派非法建蓋活動場所4所),全鄉總信徒戶2137戶,總人口8260人,其中,男: 4109人;女:4151人,受洗徒人4629人,慕道友3631人,十七周歲以下信徒有1793人,其中,男:907人;女:886人。信徒人員中城鎮信徒有118人;鄉 村長老8人,執事44人,禮拜長44人,姐女事工44人,司財44人。同時,進一步掌握了我鄉教堂建設及管理情況,調查表明,教堂建設資金的來源有:信徒自愿籌資、縣兩會援助及國外教會捐助三種,籌款均用于教堂建設,各教堂的建設均按各村經濟隨承受能力進行建蓋,不存在相互攀比現象,教堂建設實質上并沒有增加群眾負擔,除“恒尼”派非法建蓋活動場所4所沒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批文外,其余44所手續齊全,有正常的管理機制,活動正常。
2、認真做好宗教活動場所調查登記工作。我鄉宗教活動場所調查登記工作按照縣政府的具體要求及時下派工作組進村開展工作,宗教活動場所調查登記工作于20xx年全部完成,同時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幫助各教堂落實健全各種管理制度,加大對宗教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了宗教活動場所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三、存在問題和困難
1、××鄉是我縣基督教的傳播地,又是“恒尼”派的產生地,群眾信仰基督教的觀念根深蒂固,“恒尼”派人員居住極其分散,又對《圣經》內容“曲解”甚深,教育轉化工作局面依然嚴峻。
2、依法管理、引導、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任務繁重。
3、鄉財政困難,宗教工作經費投入嚴重不足,給開展學習培訓及日常工作中帶來諸多困難和被動,希望上級部門不斷加大宗教工作經費的投入。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
1、繼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省委八屆五次及州委六屆四次和縣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提高業務素質,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狠抓落實,積極主動地做好新形式下的民族宗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