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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商標注冊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商標注冊申請書

        第1篇: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企業:填寫企業名稱,注意須與主體(身份)證明文件登記的名稱保持一致。

        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外國申請人應當同時填寫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

        2、“申請人國籍/地區”欄的填寫

        國內申請人不填寫此欄;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申請人應規范正確地填寫國籍或地區。

        3、“申請人地址”欄的填寫

        企業:填寫營業執照注冊地址;

        個人:身份證地址或通訊地址均可。

        4、“機構名稱”欄的填寫

        機構名稱應當與所加蓋的機構章戳保持一致。

        5、“外國申請人的國內接收人、國內接收人地址、郵編”欄的填寫

        “外國申請人的國內接收人”、“國內接收人地址”、“郵政編碼”欄供外國申請人填寫。外國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國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國內接收人地址應當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詳細填寫。

        國內申請人不填寫此欄。

        6、“商標申請聲明”欄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以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兩個以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本欄聲明。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內容進行選擇,并附送相關文件。

        7、“要求優先權聲明”欄

        《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先權的,選擇“基于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并填寫“申請/展出國家/地區”、“申請/展出日期”、“申請號”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譯文);優先權證明文件不能同時提交的,應當選擇“優先權證明文件后補”,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文件是指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該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臺灣地區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并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時,應當使用《商標注冊申請書(臺灣地區申請人專用)》。

        8、“章戳及簽字”

        申請書需要加蓋的章戳都應該是公章;申請人及機構的公章應蓋在相應的位置上,所蓋公章確保清晰、完整且不得覆蓋申請書中所填寫的文字。

        9、“商標圖樣框”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完整且對比度分明。以顏色組合或指定顏色圖樣申請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1份黑白墨稿;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10、“商標說明”欄

        申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以三維標志、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說明商標使用方式。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文字說明,注明色標,并說明商標使用方式。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自然人將自己的肖像作為商標圖樣進行注冊申請應當予以說明。申請人將他人肖像作為商標圖樣進行注冊申請應當予以說明,附送肖像人的聲明書。

        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也可以在此欄予以說明。

        11、“類別、商品/服務項目”欄

        第2篇: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內容提要: 我國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所確立的“審查意見書制度”與域外普遍實行的“駁回申辯制度”性質一致,但有自己的特點。在制度選擇上,應將駁回前的意見機交換制度與駁回后的復審程序結合起來考慮,采用“有申辯無復審”的模式。從長遠看,“意見申辯制度”還可以與“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通知制度聯系起來,以取代目前的對“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進行主動審查與駁回的制度。

        一、域外“駁回前申辯制度”的立法例

        目前,對于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程序,有的國家設置復審程序,多數國家則并未設置;無論是否設置駁回復審程序,大部分國家都建立了駁回前的意見交換制度,即駁回前申辯制度,也稱“駁回申辯制”。

        美國1988年《商標法》規定:審查員在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該申請人無權注冊,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申請人應在接到通知起的6個月期限內答復或修改其申請;審查員對修改后的申請進行重新審查后,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通知修改或駁回注冊的決定;如果申請人未在接到通知后的6個月期限內答復,或提出補正或復審,則申請應被視為已放棄;當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致使申請人不能在6個月內作出答復時,經商標局長的同意可以延長答復的期限。[1]英國1994年《商標法》也對“駁回申辯制”做了規定:當商標注冊審查員發現一個商標注冊的申請不符合注冊要求時,不是直接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而是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商標注冊局規定的期限內,對其注冊申請作出陳述或修改;只有當申請人未能滿足注冊局長的要求,或未修改申請,或未在規定期限到期前做出陳述時,注冊局長才拒絕接受該申請。[2]1993年《歐共體商標條例》則要求:在商標注冊申請因沒有通過有關所有人資格條件或駁回的絕對理由審查時,應給予申請人撤回其申請的機會或提出意見,使申請人有機會撤回或者修改申請書或者提出意見,否則該注冊申請不可以駁回。[3]日本1996年《商標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審查官作出應駁回的審定之前,必須向商標注冊申請人發出駁回理由通知,給予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內提出意見書的機會。[4]德國1994年《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則根據商標注冊申請缺陷的不同情況,規定是否給予申請人以補正的機會。加拿大《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標注冊審查員在發現一個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該法所規定的條件(包括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以及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要件)而作出拒絕申請人商標申請時,必須先向申請人發出通知,說明其拒絕的理由并給申請人足夠的時間進行答辯。[5]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法》規定:當商標注冊審查官認為一個商標注冊申請存在駁回理由或者不符合該法的其他規定必須駁回之前,不能不給申請人以聽證的機會。[6]《立陶宛商標和服務商標法》則要求:第一,國家專利局認為申請不符合該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要件時,應當向申請人或其人發出相應通知,如果申請自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未予修正,則該申請視為未提出;第二,審查官認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該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要件的,應駁回申請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權在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就審查官的駁回決定提出爭辯;逾期未提出爭辯的,申請將被駁回。[7]丹麥《商標法》也有駁回申辯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該法的規定,或者專利局有其他理由拒絕受理申請的,專利局應通知申請人,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期限屆滿后專利局應再對申請作出決定;專利局還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申請人再次對其商標注冊申請作出說明。[8]在上述國家與地區中,英國、德國、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和丹麥都沒有設置駁回復審;美國、日本和立陶宛則設置了復審程序。[9]

        二、我國“審查意見書制度”的立法史

        我國關于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程序,從82年、93年《商標法》[10]的第17條與21條,到2001年《商標法》第21條和23條第1款,內容沒有變化,規定“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同時,給予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內向商評委申請復審的機會。所不同的是,根據82年和93年《商標法》,商評委的決定是終局的;而2001年《商標法》規定,對商評委的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訴訟。

        在實施細則的層面上,83年《細則》第9條與第18條、88年《細則》第16條與第17條,都是對《商標法》相關內容的具體落實,只是后者在申請復審應提交的材料上作了要求。具有實質性變化的是93年《細則》,該《細則》第16條第2款引入了“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即“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申請人《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這種“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上述域外“駁回申辯制度”性質一致,但在具體內容上并不完全相同,可以稱其為“準駁回申辯制”,特點是:第一,審查意見的提出不是駁回的必經程序,如果“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不可以修正的”,則不發給《審查意見書》;第二,審查意見的提出,是給予商標不符合(不完全符合)《商標法》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人一次修改其商標的機會,而不是其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三,對商標進行修改有時間限制,且期限較短;第四,修改機會只有一次。

        2002年《細則》又放棄了這種“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代之以“直接部分駁回制度”。該《細則》第21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這種“部分駁回”實際上就是“部分審定”,其目的在于,部分符合要求時則部分審定通過,避免因部分不符合要求而導致整個申請被駁回。

        目前,我國《商標法》正面臨第三次修改,2009年4月28日國家商標局提出的《商標法修改稿》,取消了對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的復審程序,但對“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直接部分駁回制度”都沒有規定。后來提出的《商標法送審稿草稿》將“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直接部分駁回制度”兼容并收,取消了駁回復審制度:在第27條增加第2款“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修正。”同時,將第28條與第32條合并,修改為“申請注冊的商標,凡在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局應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

        三、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完善選擇

        通過考察域外商標注冊申請駁回配套制度的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在制度選擇時,應將駁回前的意見交換機制與復審程序結合考慮。目前,主要有“有申辯無復審”、“有申辯有復審”和“無申辯有復審”三種模式,對這三種模式的采用以第一種居多,后兩種較少。這是因為第一種模式提高了確權效率,通過設置駁回申辯機制為審查者與申請者之間進行意見交流設立了渠道,從而盡可能避免駁回決定的失誤,同時使程序不再向司法審查延伸。同時,注冊申請人也享有修改其商標注冊申請而通過審查的機會。

        我國在93年《細則》頒布之前,采用的是與意大利等國類似的“無申辯有復審”模式,這種模式實際上是行政兩審制。在沒有設置司法審查時,這種行政兩審制在保證行政決定正確方面,是有其必要性的。93年《細則》采用了類似日本等國的“有申辯有復審”模式。從本質上說,申辯制度也具有確保行政決定正確的作用,因此沒有必要既設置申辯程序又設置復審程序,否則就會產生程序重復設置的問題。同時,由于駁回前的申辯程序還為注冊申請人提供修改其商標注冊申請而通過審查的機會,所以一般的解決方案是“取申辯而舍復審”,即“有申辯無復審”。2002年《細則》以“直接部分駁回”代“駁回前申辯”,同時保留駁回復審程序,在解決程序重復設置問題的同時,舍棄了駁回前申辯”所具有的“為注冊申請人提供,修改其商標注冊申請而通過審查的機會”的功能。另外,由于“部分駁回”本質上就是“部分審查通過”,而這種沒有意見交流的“部分審查通過”并非一定符合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意愿,所以還必須再增加一個“放棄部分指定申請”程序,即2002年《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的“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應該說,這種制度安排收效不大,還使程序變得過分復雜,實非明智選擇。《商標法送審稿草稿》取消了對駁回的復審程序,在2001年《商標法》已經設置司法審查制度的情況下,這一舉措無疑是合理的。但是,將93年《細則》的“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2002年《細則》的“直接部分駁回制度”兼收并蓄則實無必要,因為“直接部分駁回制度”中的“直接”由于“駁回前審查意見制度”的存在已經變成“間接”,而“部分駁回”蘊含的“部分審查通過”之取舍也可以通過“駁回前審查意見制度”所建立的“審查者與申請者的意見交流機制”來解決。

        綜觀域外立法經驗和我國現實,筆者認為:第一,在已經設置司法審查程序的情況下,無須再對駁回決定設置行政復審;第二,在不設駁回復審程序的前提下,建立駁回前的意見交換機制是必要的,這樣既避免行政機構重復審理的消耗,又使問題得到最終解決,從而減少了程序繼續向司法審查延續的可能;第三,在設置駁回前意見交換機制的前提下,沒有必要再采用“直接部分駁回”的做法,因為直接部分駁回制度所具有的“部分審查通過”功能,并不包含申請者的意愿,因此還須另設“放棄部分指定申請”程序相配套,而這些都可以在審查者與申請者的意見交換中得到解決;第四,在保持短申辯期的前提下,應將駁回前的意見交換作為駁回的必經程序,而非可選程序,以確保對所有注冊申請的駁回都經過意見交換,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程序繼續向司法審查延續。

        此外,從長遠看,為了體現商標的私權性質,尊重在先權利人自我決定的權利,“駁回前的意見申辯”制度還可以與“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通知制度聯系起來,以取代目前對“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進行主動審查與駁回的制度。

        “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通知制度以英國為典型,是指商標注冊審查機關不再因“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主動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仍然對“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進行檢索,并將檢索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與在先權利人的一項制度。2006年2月,英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了從2007年10月開始英國商標主管機關對1994年《商標法案》規定的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將不再進行審查的改革方案。2007年10月1日,該指令正式實施。根據該指令和據其修訂的商標規則的規定:[11]第一,審查官將不會依據1994年《商標法案》第5條(拒絕注冊的相對理由)拒絕對商標的注冊,除非在先商標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權利人基于上述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第二,商標審查官將仍然對在先商標進行檢索;第三,如果在檢索中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商標有潛在沖突,審查官會將檢索結果通知申請人;第四,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繼續申請注冊程序,將對該申請進行公告,同時通知所有在先商標所有人以及在先的英國商標的所有人以及那些選擇要求寄送查詢報告的在先歐共體商標所有人;第五,在商標注冊申請被公告期內,任何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所有人,都可以就該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則商標申請人將負擔有關異議費用,而且其商標申請將不能獲得注冊。上述第二、第三項即為商標審查中,對商標注冊申請人與在先的商標所有人進行“雙向通知”的制度。

        綜上所述,基于商標私權自治的原則,審查員不再因“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駁回商標注冊的申請;但是,為了節省注冊申請人與相關權利人的檢索成本,審查員仍然要對“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進行檢索,并將檢索的結果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與相關權利人。這樣,“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通知”制度與“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申辯”制度結合,將使整個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的配套制度得到全面優化。

        注釋:

        [1]參見美國1988年《商標法》第12條“公告;駁回注冊的程序;依先前法案注冊的商標的重新公告”的(b)款。

        [2]參見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37條第3款和第4款。

        [3]參見1993年《歐共體商標條例》“有關所有人資格條件的審查”、第38條“對駁回的絕對理由的審查”。

        [4]參見日本1996年《商標法》第15條之二“駁回理由的通知”。

        [5]參見《加拿大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7條。

        [6]參見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法》第33條。

        [7]參見《立陶宛商標和服務商標法》第8條和第9條。

        [8]參見《丹麥商標法》第20條。

        [9]參見日本1996年《商標法》第44條,《立陶宛商標和服務商標法》第8條和第9條。

        第3篇: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組織名稱:

        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請書副本 份

        說明:

        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已注冊商標的所有爭議裁定申請時使用的文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本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應打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4.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

        第4篇: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注冊商標不再使用的,注冊人應及時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二、申請書件的準備

            1、《申請書》。商標注銷申請書應打字或印刷;申請部分注銷的,應填寫申請注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2、交回原《證》,不能交回的說明原因;

            3、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4、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委托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委托書;

            5、注冊人名義已發生變更的,在申請注銷時應以變更后的名義申請注銷,但應提供登記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注銷注冊商標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注冊人。

            3、注銷僅適用于注冊商標,不需繳納費用;申請人需要放棄注冊申請的應辦理撤回商標注冊申請。

            4、不能上繳《商標注冊證》的,應說明原因。

            5、注冊人名義已發生變更的,在申請注銷時應提供工商登記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6、申請人如需受理通知書,應向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說明,到申請受理處開具受理通知書。

            7、注銷注冊商標的申請被核準后,發給申請人核準注銷通知,并刊登;

        第5篇: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 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商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6篇: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2、注銷注冊商標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注冊人。

            3、注銷注冊商標不需繳納費用。

            4、不能上繳《證》的,應說明原因。

            5、注冊人名義已發生變更的,在申請注銷時應提供工商登記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6、申請人如需受理通知書,應向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說明,到申請受理處開具受理通知書。

        第7篇: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一、授權書范本之公司授權委托書范本

        XX公司:

        茲委托***同志(身份證號碼:**********)負責我公司產品的銷售和結算工作,請將我公司貨款轉入以下開戶行帳號內,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若有變動,我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貴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時通知貴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擔!

        特此申明!

        授權有限期: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戶名:(電腦打印,不可手寫)

        帳號:(電腦打印,不可手寫)

        開戶行: (電腦打印,不可手寫)XX銀行XX支行

        公司名稱:

        法人代表簽字:(親筆簽/私章)

        201*年**月**日

        二、授權書范本之法人授權書范本

        本授權書宣告,在下面簽字的XXX公司、 總經理 、 XX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單位(以下簡稱“投標人”)授權: XXX 為 XXX公司的合法人,授權人在XXXXXXX工程的招標中,以本單位的名義,并代表本人與貴單位進行磋商、簽署文件和處理一切與此事有關的事務。

        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人的行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本單位承擔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人無權轉讓委托權。

        本委托有效期限為本次招標活動終止之日。

        投標人(蓋章):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人(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標人地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三、授權書范本之法人代表授權書

        致: (招標人)

        (投標單位全稱)法人代表 授權 (授權代表姓名)為授權代表,參加貴處組織的 項目(招標編號)招標活動,全權處理本次招標活動中的一切事宜。

        法人代表簽字:

        投標單位全稱(全章):

        日 期:

        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四、授權書范本之法人委托書范本

        _____________(招標方名稱):

        _____________(投標方全稱)法人代表授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本公司的合法人,參加貴方組織的項目(招標文件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招標活動,全權代表本公司處理招標活動中的一切事宜和簽署一切文件。被授權人無轉委托權。特此委托。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公章)

        投標方名稱(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投標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刷體、簽字)職 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證 號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詳細 通訊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授權書范本之商標使用授權書范本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編號:

        簽定地點: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定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甲方將乙注冊的使用在 類 商品上的第 號 商標許可乙方使用在 類 商品上.二,許可使用的形式(獨占,排他,普通).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

        的商品質量.具體措施為 .

        五,乙方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品產地.六,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并不得超越許可的商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標.

        七,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注冊商標許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九,許可使用費金額,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

        十一,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立即終止使用該商標,剩余的商標標識應 ;市場上流通的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應在 月內撤出市場.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糾紛解決方式:

        十四,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簽定之日起三個月,由甲方報送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許可被許可人(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年 月 日

        如何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一,簡要說明

        商標經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必須與使用人就該注冊商標的使用問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許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二,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機構都公布在"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 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各自的印章,無印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被許可人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6)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費 每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應向商標局繳納規費300元. 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機構繳納備案規費和費,商標局收取的備案規費從該商標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的收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經審查書件齊備,符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以郵寄方式將備案通知書發給申請人或其人.

        六,注意事項 1,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由許可人辦理. 3,通過一份合同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多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商標的數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4,通過一份合同許可多個被許可人使用一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被許可人的數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5,在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如果雙方約定了被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的內容,或者許可人向被許可人單獨出具了允許再許可的授權書,被許可人就可以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許可人的注冊商標.商標再許可使用合同的備案程序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程序相同.再許可合同備案后,商標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許可人為再許可人.

        6,商標注冊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及商標辦理續展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時,只要隨備案材料提交商標局受理通知書及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等證明文件,即可以變更后的注冊人名義辦理備案.

        7,商標轉讓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時,不能以受讓人名義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8,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商標局指定的內容補正后連同補正通知書一并通過郵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標局.

        9,依法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旦按照約定時間和條件生效,即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對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無影響.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則未備案的合同應當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在雙方簽訂終止協議或法院及仲裁機關做出終止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由許可人郵寄或者直接報送商標局備案.

        1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標公告》上,主要刊登內容為:商標注冊號,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名義,許可使用商品,許可使用期限等.

        12,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機構.

        七,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示范文本…………

        六、授權書范本之品牌授權書范本

        Certificate of Authorization

        Hereby we confirm that the trademark ***(商標名) is legally registered in **(國家或地區),and owned by ****( A公司,即授權的客戶公司),as stated in relevant certificates. Accord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products of trademarks stated above can be traded in a certain number of countries and any infringement or use of this trademark or logo without our written consent in these countries will be legally prosecuted wherever it takes place.

        We hereby authorize ****(B公司,即被授權的你自己公司) to produce (***產品) with the trademark *** in China. The products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trademarks are to be purchased exclusively by (A公司).

        This authorization is valid from (*年*月*日) to (*年*月*日)。

        (日期)

        (授權公司簽章)

        七、授權委托書之個人授權委托書范本

        委托人: 性別: 身份證號:

        被委托人: 性別: 身份證編號: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XXX的相關手續,特委托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事項, 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第8篇: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商標委托協議書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辦理注冊商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在第_________類(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_________件商標,該注冊商標詳細內容見本協議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商標委托書》。

        二、權利與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標注冊所需要的文件、證件,并保證提供文件、證件的真實、有效、合法性,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商標注冊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會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商標注冊、設計、制作等事項,因注冊材料被核駁或需刪改的,領取《商標注冊證書》的時限順延;

        3.乙方責任:

        (1)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甲方委托商標注冊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護知悉的商業秘密;

        (2)乙方應在甲方提供的商標注冊材料齊備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商標局受理,_________個月內下受理通知書,_________個月內完成商標注冊業務;

        (3)如甲方提供虛假材料的,乙方有權利終止商標注冊業務,依約所收的預付金不予退還。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費用(幣種:人民幣)

        1.商標注冊申報費: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2.查詢費:

        中文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英文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圖形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3.注冊商標的制作費: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標注冊規費和費合計為: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請的注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或需要刪改的,由甲方決定是否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如果甲方決定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甲乙雙方可另行簽定委托協議。

        五、雙方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依法簽定,甲乙雙方應認真自覺遵守,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擅自更改、終止合同,業務完成后本協議自動無效;

        2.合同履行期間,如與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繼續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動解除。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此協議在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委托書》)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商標委托協議書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就 一案委托乙方商標事務,現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商標事務如下:

        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異議申請 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 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 變更商標人申請 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 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 商標續展注冊申請 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 商標注銷申請 注冊人死亡/終止注銷商標申請 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申請 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 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 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提前終止申請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 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申請 撤回商標異議申請 商標評審事宜

        其他: 具體委托事項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費用

        三、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商標人、擔任甲方人;如指派的人因故中途不能執行任務,乙方應負責另行指派其他人接替,并及時通知甲方。

        2、乙方依法對商標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3、甲方可以取消與乙方的委托關系,需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但所交費用不予退還,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4、乙方對商標局的通知或決定需甲方辦理的,應以書面或電話的方式通知甲方,通訊地址以本合同聯系人地址為準。書面通知以掛號信函寄給甲方,甲方聯系方式如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此而導致答復期限耽誤的責任由甲方負責。

        四、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若委托事項為商標申請注冊,則乙方工作至該申請取得商標注冊證,或該申請被商標局被駁回之日。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商標注冊申請書范文

        (1)《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委托商標組織代為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委托書》一份。

        (2)商標圖樣。

        (3)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得超過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

        (4)辦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申請還應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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