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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費用計算
一、暫時性差異的內涵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暫時性差異,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下: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差額,即暫時性差異=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除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具有兩個特點:第一,暫時性差異的計算值是一個累計值。由于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是累計的,暫時性差異也是一個累計值。暫時性差異在以后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利潤或可抵扣金額,隨時間推移會逐漸消除,即暫時性差異可以轉回,且轉回數與原發生數總額相同。第二,暫時性差異不同于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但暫時性差異并不都是時間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按照其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二、暫時性差異的類型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一)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產生原因包括:
1.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這表明該項資產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不能全部稅前扣除,兩者之間的差額會造成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額的增加,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其產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2.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這表明該項負債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為負數。即應在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額的增加,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其產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情況:
1.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這表明該項資產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少,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多,企業在未來期間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額,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其產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這表明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與該項負債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從未來經濟利益中扣除,可以減少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額,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其產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特殊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1.未作為資產、負債確認的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某些交易或事項發生以后,因為不符合資產、負債的確認條件而未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負債,但按照稅法規定能夠確定其計稅基礎的,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也構成暫時性差異。
如企業在開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前發生的籌建等費用,會計準則規定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該類費用,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低于3年,可稅前扣除。此時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形成暫時性差異。
2.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及稅款抵減,雖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本質上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夠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計算的影響
(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根據適用稅法規定,以預期收回該項資產期間的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用公式表示: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未來適用稅率
(二)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時,在轉回期間將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在其發生當期,構成企業應支付稅金的義務,作為負債確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適用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清償該項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用公式表示: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未來適用稅率
(三)所得稅費用的確認
企業在計算確定當期所得稅(即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基礎上,應將兩者之和確認為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用公式表示:
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1.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應交所得稅,當期所得稅應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計算確定。用公式表示:
當期所得稅=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2.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應預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期末應有的金額與原已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用公式表示: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如:某企業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有關項目賬面價值及計稅基礎如下:
假定除上述項目外,該企業其他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存在差異,也不存在扣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該企業當期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所得稅為600萬元;該企業在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該企業計算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費用以及所得稅費用如下:
遞延所得稅負債=500×25%=1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100×25%=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費用=125-25=100(萬元)
當期所得稅費用=600(萬元)
所得稅費用=600+100=700(萬元)
參考文獻
我國于2006年公布了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投資主體由原來的自然人擴大到“法人和其他組織”;組織形式除原來的普通合伙企業外.增加了有限合伙企業。與自然人、公司相比,合伙企業稅收具有特殊性.隨著合伙企業的迅速發展,合伙企業稅收問題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鑒于此,本文對合伙企業所得稅問題歸納如下。
合伙企業納稅主體為合伙人
在《合伙企業法》修訂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合伙企業的所得稅只涉及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人,合伙企業的收入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5%一35%的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法》修訂后,法人及其他組織也可以作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針對《合伙企業法》的修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仍然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例如,某合伙企業有3個合伙人,分別為法人企業A公司、張先生、李先生,合伙協議規定每個合伙人權益相同,2009年該合伙企業取得所得為600萬元,則A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50萬元(200×25%),張先生和王先生繳納個人所得稅69.325萬元(200×35%-0.675)。
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稅收遵循“先分后稅原則”,將合伙企業看做“稅收透明體”,合伙企業本身不是納稅人,稅法直接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作為納稅義務人,根據合伙人的身份確定納稅義務。
合伙企業所得如何計算
合伙企業納稅主體明確后,其所得如何計算就顯得非常重要。合伙企業的納稅人既有法人又有自然人,所得計算方式到底是按照法人所得稅計算,還是按照個體工商戶計算?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0]91號文件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即除了特殊扣除項目外,應按照個體工商戶計算所得的辦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所得統一按照類似于個體工商戶所得的計算方式計算,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分得的所得,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業的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無論是否分配均計入所得納稅。
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企業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單獨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國的所得稅架構中,企業所得稅采取了綜合稅制,不區分所得項目,無論是積極所得還是消極所得,均按照統一稅制納稅,而個人所得稅為分類稅制,共分為11類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納稅辦法。因此,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不區分所得類型,一律按照25%的稅率納稅是明確的,那么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區分11類所得,分別納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對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得出結論,法人合伙人不區分所得類型,均按照25%的法定稅率納稅,而自然人股東則區分兩類所得,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其余所得,分別適用20%稅率或5%~35%超額累進稅率納稅。
有限合伙人以及非居民如何納稅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可以設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形式。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在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情況下,究竟是按照5%-35%的稅率納稅,還是比照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稅,目前政策并未明確,各地在實踐中也執行不一。
非居民在國內設立經濟體,尤其是設立投資企業時,往往選擇合伙企業的形式,而非居民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究竟如何納稅目前也并沒有完全明確,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相關政策加以規范。
(文/茅紅霞)
有限合伙企業怎樣進行匯算清繳
一家有限合伙企業,由一公司和一個自然人組成,2010年成立。該公司合同明確,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出資比例采取“先分后稅”形式分回給合伙人。該公司當年實現會計利潤160萬元,企業將其中120萬元利潤根據約定平均分配給了各投資人。即每個投資人分得60萬元。企業財務人員問,該合伙企業是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是各投資人自行匯算清繳?
有限合伙企業雖與普通合伙企業有所區別,但仍屬于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存在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及《合伙企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合伙企業要按照所繳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分別進行匯算清繳。
合伙人是公司的,其從合伙企業的所得,無論是否分配,是在當年分配還是以后年度分配,均應在所屬納稅年度內申報繳納所得稅。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將當年在合伙企業所享有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份額計入企業的應納說所得額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上例,合伙企業中的公司,應就其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所得60萬元,并入其公司201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假如匯繳時經納稅調整,確定該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由該公司應分擔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也就是說,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不僅包括合伙企業當年分回的60萬元,還包括留存在合伙企業的扣除分回利潤后的留存所得40(100-60)萬元。可見,該公司投資者其應納稅所得額既不是根據會計利潤計算的80萬元(160÷2),也不是按合伙企業分回的60萬元來確定的。需要提醒的是,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匯算清繳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虧損抵減其盈利。
對于合伙自然人,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有關規定執行。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財稅[2000]91號文件規定,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財稅[28365號文件則從制度層面上實現了列舉費用的扣除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對接。如從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注意點
一、有關運費未分別列入相應項目的成本,造成運費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一些企業會計人員將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運費視同一般的交通費,全部一次性列入管理費用或者銷售費用。這樣進行會計處理,一是認為當年發生運費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二是減輕了計算分攤相關成本的工作量。但不符合稅法規定,將造成運費的提前扣除。增加企業涉稅風險。
為規避納稅風險,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運費,應該根據所運輸貨物的類別作不同的會計處理:購進材料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用要依據材料的種類區別計算扣除相關成本;銷售產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費,應當全額列入銷售費用,在當年稅前全額扣除。具體來說,一是企業對購進固定資產、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等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列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運費,隨著對固定資產折舊的分期計提最終對運費做稅前扣除;二是工業企業對購進原材料過程中發生的運費,應當按照材料類別將運費計入“原材料”成本的組成部分;三是商業企業購進“庫存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費,要將運費列入購進貨物的成本。
二、僅僅重視審查當年經濟業務,不審查以前納稅年度相關聯的經濟業務
企業在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當對所有有關成本、費用和收入事項分析進行納稅調整,這就需要企業相關財務人員依據稅法有關規定認真復核相關經濟業務,查找需要調整的項目并計算調整金額。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企業往往只是審查匯算清繳年度的經濟事項,忽略了相關聯的以前年度經濟事項。
對于一個持續經營的企業而言,諸多會計業務具有跨期發生的特征,如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無形資產的分期攤銷、生產產品領用原材料、已出售庫存商品銷售成本的結轉、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等。對于這些跨年度延續發生的成本費用,如果會計核算初始計量基礎數據出現差錯,或者攤銷某些成本費用的方法違背稅法的相關規定,很可能會使以前納稅年度未發現的差錯在以后年度延續發生,直接影響以后納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準確性。
例如:某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因購買國產生產設備收到退還的增值稅752,045.16元,計入“補貼收入”科目,但是在納稅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未考慮申報這部分補貼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第五條之規定,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的按規定退還增值稅的國產設備,其已退稅款不得計入設備原值。該企業在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時未按照稅法規定調減固定資產原值,而且每年都是按照固定資產的初始價值計提折舊,并沒有對以前會計年度相關業務進行自查、及時糾正錯誤,造成企業2008-2011年度每年多計提折舊67,684.06元,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中要求該企業補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并對該企業進行罰款和加收稅款滯納金。
另外,企業在列支相關資產的成本時,其中可能包括一些取得的不合格發票的費用、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費用,不應該屬于本企業的費用、購建固定資產時未按稅法規定列支的利息支出等,如果當初會計人員未按照稅法核實有關的成本,就很可能造成以后會計年度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的不良后果。
因此,企業會計人員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能只是審核當年的會計業務,對于涉及以前年度相關的會計業務也不可忽視,應當深入審核業務的實際情況,及時準確調增或者調減相關項目,準確進行納稅申報,規避納稅風險。
三、依據限額規定扣除當年費用,忽略了費用可以延續扣除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之類的費用實行限額扣除的規定,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超限額的教育經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雖然在發生年度不能做稅前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延續扣除。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際上允許企業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往后遞延。
部分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忽略了以前會計年度超限額的職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只是對當年稅法規定限額內的職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進行了稅前扣除,就等于自愿放棄了部分可以稅前抵扣的費用,給企業帶來損失。
四、對不合格的發票未采取補救措施
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取得的費用票據或者購買貨物的票據,如車船票、住宿發票、餐飲發票、購買辦公用品發票等,票面沒有對開票時間、付款單位、客戶名稱等進行完整填寫就是不合法發票,稅前是不允許列支的。一些財務人員在審核報銷發票過程中把關不嚴,視為合規發票正常進行賬務處理,到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這些問題遺漏,這勢必會給企業留下涉稅隱患。
根據2011年2月開始實施的新《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另外,如果發票填寫不齊全,就無法證明這些發票是因本企業發生相關費用而取得,或者不能證明業務發生的時間,這樣就不能證明費用發生的真實性。對此類發票的費用,稅務機關往往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會計人員在日常賬務處理時,必須認真把關 ,核對發票的合規性、合理性,必要時候可上當地稅務網站進行發票查詢或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咨詢。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是應當認真查找不合規發票;二是對填寫不齊全的發票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在核對業務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補充填寫,完善相關內容,這個工作要在次年的5月31日之前完成;三是對確實無法核實業務真實情況的不齊全發票,要進行納稅調整,以免留下隱患,造成更大的損失。
五、忽略了當年已經預提而沒有實際發生的費用的調整
在平時工作中,經常對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職工教育經費、應付工會經費、應付利息、應付電費等各類相關費用進行預提,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當年會計年度實際發生的、并在扣除限額內的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對當年未實際發生的預提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當對上述尚未實際發生的預提費用余額進行納稅調整。
六、完全相信會計軟件核算的準確性,年終結賬時不審核有關會計數據
近幾年來,各類會計核算軟件以其方便、快捷、準確的特性,已經廣泛被企業采用。但是,受多種因素的制約,會計核算軟件并不能完全排除出現會計差錯,這應當引起財務人員的警惕。
企業在運用會計核算軟件進行核算時,一方面,應當向信譽好的商家購買正版成熟的軟件,確保其質量,并在電腦上安裝可靠地殺毒軟件,定期對電腦進行殺毒;另一方面,不能完全依賴會計核算軟件,財務人員應當定期、尤其是年終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認真對會計核算軟件的核算情況進行審核,及時防止、糾正軟件造成的差錯。
七、忽視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予調整
比較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區別對待。對待稅法與會計的差異,財務人員應加強重視,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予以調整。例如:國內一家知名稀土貿易企業,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將數單稀土出口收入427,931,911.93 元計入“預收賬款”科目,未確認收入,也未繳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在2012年度國稅抽查中,稅務機關對此項經濟業務要求并入審查當月收入補充申報并繳納增值稅款 62,178,141.05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108,907.05元、教育費附加3,108,907.05元、增值稅滯納金3,077,986.97元、城建稅滯納金84,192,31元。地方稅務局要求就該項收入實現的利潤補繳企業所得稅。此項經濟業務補交稅款及滯納金金額較大,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關注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必要的,財務人員不能僅僅進行會計核算,還需對經濟業務進行綜合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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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對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種,即對企業一定時期內利潤額征收的稅種。從會計角度講,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費用支出,所得稅額的多少直接影響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企業切身利益。
一、會計核算方法與稅收籌劃的關系
會計核算方法又稱會計處理方法,是指在會計核算中所采用的具體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確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外幣折算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稅務籌劃是指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在稅法許可范圍內,為達到稅負最小化目標,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中進行籌劃與安排的一種經濟活動。其外在表現是使納稅人納稅最少,納稅最晚,即實現“經濟納稅”。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我國稅收體制日趨完善,良好的稅收優惠政策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會計核算方法的多樣性,為合理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有利條件。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收入確認方法等都可以進行籌劃、安排,通過控制納稅時間、數額多少來實現稅收籌劃。
二、會計核算方法在企業所得稅收籌劃中的應用策略
在實際經營中影響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效果比較大的會計核算方法有銷售收入確認、轉讓定價、存貨計價法、固定資產折舊法。以下探討如何運用這幾種會計核算方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一)利用收入確認不同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銷售方式不同,決定銷售收入結算方式不同,每種結算方式對銷售收入確認條件有對應要求,每種銷售收入確認條件影響了收入確認時間。例如采取現銷方式的,結算方式是直接收款,收入確認時間是銷貨款或拿到相關憑據并把提貨單交給客戶的當天;而賒銷方式收入確認時間為合同約定收款時間;訂貨方式收入確認時間是貨物交付完畢當天。在所得稅稅收籌劃時,可通過對結算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時間,特別是通過控制臨近年終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來進行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比如采用現銷時,可以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提貨單的交付時間,將銷售輸入確認延遲至下一年度,從而實現了當年度納稅額降低。
(二)銷售產品轉讓定價在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的應用
銷售產品轉讓定價,是指在關聯之間進行產品交易時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實現均攤利潤或者利潤轉移,從而實現合理納稅。
例1:天華汽車零部件集團公司總部生產銷售一種汽車配件生產模具,主要銷往國內各省市,每件產品市場售價為20000元,生產成本8000元,銷售費用2000元,管理費、財務成本等綜合費用暫不考慮,所得稅率為25%。問如何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籌劃前:天華公司每個模具應交所得稅額為(20000-8000-2000)×25%=2500元
顯然,企業交所得稅較高。為此,該公司決定在重慶設一家全資子公司專門負責對公司產品的銷售,子公司所得稅率15%。總公司給銷售子公司每件產品價格為15000元。則總公司應交所得稅為(15000-8000)×25%=1750元
銷售公司應交所得稅為(20000-15000-2000)×15%=450元
兩公司共計納稅為1750+450=2200元,比未設銷售公司單件產品少交稅500-2200=300元。
現在,該集團經進一步籌劃分析,只要在稅法準許的情況下,能夠達到同行業一般生產型企業的平均利潤水平,就可以將部分利潤轉讓給重慶銷售公司,故將銷售給重慶公司的售價降到12000元/件,則
集團公司應交所得稅為(12000-8000)×25%=1000元
銷售公司應交所得稅為(20000-12000-2000)×15%=900元
兩公司共計納所得稅為1000+900=1900元
由此可見,單件產品價格轉讓后比價格轉讓前少交所得稅2200-1900=300元。
比未設立銷售公司時少交所得稅2500-1900=600元。
此外,有的關聯企業通過在產品交易時抬高定價的方式轉移收入,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三)運用存貨計價法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可以采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等方法進行存貨成本核算,方法不同影響期末存貨計價高低,從而影響當期利潤,最終影響所得稅繳納的多少。企業在存貨用盡期間中的總利潤數額并沒有發生改變,只不過不同的計價方法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延期納稅達到所得稅稅收籌劃目的。企業應根據各種存貨核算方法特點,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采取最有利的方法,達到所得稅稅收籌劃目的。
舉例而言,當國內通貨緊縮時,即物價呈下降趨勢或者物價水平較低時,期末存貨應采用先進先出法進行核算,這樣可以增加當期成本,減少當期所得稅稅額。金融危機后時代,流程資金普遍緊張,企業貸款難度增大,運用存貨計價法延遲納稅相當于無形中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可以提高企業的可利用資金,讓資金產生更大效益。當然,企業存貨計價法一旦選擇很難變更,即使變更也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在會計報表中注明變更內容,最終實現合法合理稅收籌劃。
(四)固定資產折舊法在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的應用
固定資產折舊作為企業的一項經營費用或管理費用,是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合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當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其大小直接關系到當期損益,進而影響到當期所得稅稅額。很多企業常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以下為實操方法與注意事項。
1、 折舊年限可選擇但并非任意
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決定其折舊年限,因為使用年限是一個經驗值,所以折舊年限是可選擇的。對于有減免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降低優惠期內的成本從而降低所得稅;對于不享受優惠稅收政策的企業,可以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降低企業后期的成本,最終實現延期繳稅。這一觀點是被大眾所接受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忽略了企業是否享有稅收優惠是一個動態,選定的折舊年限是一個固態,且折舊年限是不可以任意選定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②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③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④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⑤電子設備,為3年。
從上可以看出,企業確定折舊年限必須在相關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企業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時必須在此范圍內選擇。
2、 折舊方法可以選擇,但不能隨意更改
理論上,加速折舊法可以使企業前期利潤少,繳稅少,因而在適當比例稅率的條件下首選加速折舊法。然而《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要求企業所得稅計繳時,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在稅前扣除時只能按照直線法提取折舊。對于加速折舊方法的選用,《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有嚴格規定的。如果一個企業處于稅收減免期,若采用加速折舊,反而會因成本降低而多繳稅。
會計、稅法制度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權是有限的,且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確定,除非在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時調整,其他情況下不得隨意更改。
總之,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會計核算方法不僅僅有上述幾種,還有壞賬損失核算方法等。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財務會計管理人員都應該加強守法意識,合理運用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最終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張凌燕.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路探討,會計之友,2008(04)
1、收入差異及調整
1.1、視同銷售收入
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的規定,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和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2、提供勞務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要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一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二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三是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四是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滿足這四個條件的基礎上,對于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能補償多少成本就確認多少收入,預計不能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件)規定,對于勞務收入的確認條件和確認方法,會計與稅法趨于一致,兩者都注重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同的是,875號文件沒有強調“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前置條件。
1.3、利息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會計上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與名義利率差別很小的,也可采用名義利率(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稅法要求按名義利率確認利息收入,不認可企業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
2、支出差異及調整
2.1、利息支出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稅前不得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不能滿足稅法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且簽訂了借款合同”的條件,其利息支出不能扣除;雖滿足上述條件,但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稅前不得扣除。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超過標準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如果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
2.2、存貨減值損失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存貨發生減值時要求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其對應的資產減值損失計入損益。在稅務處理上,只有在存貨實際發生損失時,其損失金額才能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金支出,在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應作納稅調增,在以后年度因其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而沖銷的準備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2.3、借款費用資本化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建造或購置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在稅務處理上,稅法對利息的列支有許多規定,如果會計上的借款費用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則超過部分不得計入建造或購置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也不能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建造或購置需要安裝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其計稅基礎小于會計成本,產生永久性差異,此差異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但對后續計量中涉及的因計稅基礎小于會計成本而影響折舊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4、固定資產折舊
在會計處理上,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外,其他所有的固定資產都計提折舊。會計上根據固定資產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預計有形和無形損耗來確定折舊年限。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在稅務處理上,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于商業企業的,其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2)銷貨利潤=銷貨凈額-銷貨成本-銷貨稅金-(銷貨費用+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
(3)銷貨凈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4)銷貨成本=期初商品盤存+[本期進貨-(進貨退回+進貨折讓)+ 進貨費用]-期末商品盤存
關鍵詞:新舊企業;所得稅稅法;差異比較
Abstract:onMarch16,2007,ourcountryannounced"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thislawwillbecomeeffectiveinJanuary1,2008.New"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willsubstituteforonApril9,1991toannounc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reigninvestedcompanyAndForeignenterpriseObtainedTaxlaw"andonDecember13,1993issues"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IncometaxTemporaryregulation".Inviewofthefactthattheinnovationinaspectsandthepresenttaxlawandsoontaxpayer,taxrate,deduction,taxpreferencehasmanydifferently,thisculturalspycontraststheenterpriseincometaxAgenceFrancePresseoldlawmainpoint,preparesthereadertocompare.
keyword:Newoldenterprise;Incometaxlaw;Thedifferencecompares
一、納稅人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①國有企業;②集體企業;③私營企業;④聯營企業;⑤股份制企業;⑥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稅率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率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三、應納稅所得額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①生產、經營收入;②財產轉讓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賃收入;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包括:①銷售貨物收入;②提供勞務收入;③轉讓財產收入;④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⑧接受捐贈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稅收入有: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扣除項目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①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②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③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④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①資本性支出;②無形
資產受讓、開發支出;③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④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⑤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⑥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⑦各種贊助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④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有關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②企業所得稅稅款;③稅收滯納金;④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⑤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⑥贊助支出;⑦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稅收優惠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②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①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等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③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④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⑤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等等。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1.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3.免稅、減稅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①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③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4.加計扣除。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②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③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④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⑤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六、特別納稅調整
(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有:①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②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③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④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25%)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⑤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⑥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外,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還有征收管理上的差異: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外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12.13.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4.9.
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由于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無法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無法確定企業2008年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四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七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也就是說,企業在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來判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將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項目內。
同時,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在2008年末,稅務機關將根據2008年的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確定2008年不符合條件卻按小型微利企業已進行預繳申報的企業,需要將已享受的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在匯算清繳時進行補繳。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
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第一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如果享受新稅法中其他優惠政策和國務院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將原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全部不再予以承認,在2008年預繳時,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國務院過渡優惠政策的原高新技術企業,全部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四行“利潤總額”內。
但原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納稅義務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分析得知,原預繳申報表中的利潤總額不僅限于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還應包括在預售期間發生的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及稅金附加。
新的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規定,“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從新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來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總額之間沒有必然的勾稽關系,因此,對采用預售方式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利潤總額應包含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稅金附加、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同時在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當期時,還應從利潤總額中減除將原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金融保險企業
一、“分紅”的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分析
公司若用“分紅”的方式回報在職自然人股東,就要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又因這筆“分紅”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的,這20%的個稅就屬于稅后稅,造成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重復納稅(如圖1)。為了方便討論,我們首先假定:“分紅”是指公司用稅后利潤給股東進行分配,我們所討論的都是現金的分配;分紅賬面數是指沒有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分紅”,分紅凈額是指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分紅”余額;稅前分紅數是指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后的分紅賬面數,倒算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的金額。
1.“分紅”案例討論
我們首先用具體的數字來探討“分紅”的聯合稅負和聯合稅負率。案例如下:
老李為某公司在職自然人股東,該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老李從公司取得“分紅”,扣除個人所得稅后,拿到手的分紅凈額為12元,按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倒算,公司給老李分紅的賬面數為15元[12÷(1-20%)],差額為扣除的個人所得稅稅款3元(15×20%=3)。
因“分紅”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按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倒推,這15元的分紅賬面數就推為稅前分紅數20元[15÷(1-25%)]。由此看出,老李取得的12元分紅凈額,公司要承擔5元(20-15)的企業所得稅。
以“分紅”方式獎勵老李12元,公司需要承擔的聯合稅負為8元(個人所得稅3元+企業所得稅5元)。公司的聯合稅負率為2/3(8÷12)。
2.“分紅”聯合稅負的通用公式
由于企業所得稅主要有25%和20%兩檔稅率,自然人股東的“分紅”數額又高低不同,一個個計算公司因“分紅”而承擔的聯合稅負比較麻煩,我們就推導并驗證“分紅”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通用公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相關變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分紅賬面數和稅前分紅數分別用 和 表示;個人所得稅稅率和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用r和R表示,個人所得稅稅額和企業所得稅稅額分別用F(r)和F(R)表示;聯合稅負用F(Y)表示。同時假設:分紅凈額為Y元。
根據圖1,“分紅”的聯合稅負率公式構建過程如下:由確定的分紅凈額倒推出分紅賬面數,再由分紅賬面數倒推出稅前分紅數。最后根據稅前分紅數與分紅賬面數分別計算出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
公司給一個在職自然人股東支付Y元的分紅凈額,依據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倒算出公司回報該自然人股東的分紅賬面數為:
分紅賬面數=分紅凈額÷(1-20%) (1)
這其中包括了公司必須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分紅賬面數×20%
通過代入公式(1),個人所得稅的公式表達,即為:
(2)
(2)企業所得稅
股東拿到的稅后所得為Y元,公司所要為之承擔的總成本(聯合稅負+人力成本),不但要從分紅凈額,倒推出分紅賬面數,還要依據分紅賬面數,倒推出稅前分紅數,這個稅前分紅數,就是公司為分紅凈額Y元所承擔的總成本,計算公式為:
稅前分紅數(總成本)=分紅賬面數÷(1-企業所得稅稅率) (3)
這其中包括了公司交納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前分紅數×企業所得稅稅率
結合公式(3),企業所得稅用公式表達,即為:
(4)
(3)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
綜上所述,公司為了讓自然人股東能夠拿到分紅凈額Y元,要承擔的聯合稅負為:
聯合稅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結合公式(2)和(4),聯合稅負用公式表示,即為:
(5)
由此推出公司的聯合稅負率為:
聯合稅負率=聯合稅負÷分紅凈額
結合公式(5),聯合稅負用公式表示,即為:
(6)
二、“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分析
“年終獎”與“分紅”的不同之處在于兩點:
一是“年終獎”的發放數額有限制,如果不超標,公司可將“年終獎”視同工資薪金對待,依據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是所適用的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累進制的,從5%到45%,各檔稅率所帶來的納稅成本存在差異。
為了方便討論,首先假定:“年終獎”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支付給員工的獎金,我們所討論的獎金為現金;年終獎賬面數是指沒有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年終獎凈額是指扣除了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其流程如圖2所示:
1.“年終獎”案例討論
老張是某公司在職自然人股東,該公司平均工資為2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12月份老張拿到扣完個人所得稅后的年終獎凈額13525元,他當月的賬面工資額為2000元。
根據年終獎凈額13525元,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500<[年終獎賬面數-(工資起征點-工資扣除基數)]÷12≤2000,查到老張當月適用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我們依據下列公式:
13525=年終獎賬面數-{[年終獎賬面數-(2000-2000)]×10%-25}
得到老張拿到的年終獎賬面數15000元,其中1475元(15000-13525)是公司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假設國家規定(相關限制政策尚未出臺,但肯定會有限制):公司給自然人股東的年終獎賬面數大于公司平均工資的5倍時,超出的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老張有5000元超標(超標部分的“年終獎”=年終獎賬面數-公司平均工資×5)。按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公司就要為超標部分承擔1250元(5000×25%)的企業所得稅。
綜合考慮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老張領到的13525元的年終獎凈額,公司要承擔的聯合稅負為2725元(1475+1250),聯合稅負率約為20%(2725÷13525)。
通過上述計算,可以肯定:公司給老張發放的年終獎凈額(在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1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超標5000元的前提條件下),比給他相同數額的分紅凈額劃算,因為在這個條件下,“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小于“分紅”的聯合稅負率2/3。
如果公司給老張發放的年終獎賬面數不是15000元,而是150000元,那么,加上他當月的工資,其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就會大大提高;又如果公司發放給老張的年終獎賬面數的超標部分不是5000元,而是50000元,甚至是500000元,那么,必須在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的部分就會大幅度增加,公司“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就不一定比“分紅”的聯合稅負率低了。
2.“年終獎”聯合稅負的通用公式
我們現在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結合20%和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討論“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
先就“年終獎”通用公式中所需用到的相關變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年終獎凈額和年終獎賬面數分別用 和 表示;用W表示自然人股東當月的賬面工資額;聯合稅負用 表示;用t來表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年終獎”比例。 、 、 、 、 表示的含義見表1。工資的起征點與工資扣除基數相減后的余額,我們將其定義為“工資扣除數”。在計算年終獎的計稅基礎時,與工資的起征點相減的數值,我們將其定義為“工資扣除基數”,表示為:
(7)
根據圖2,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公式構建過程如下:根據事先確定的年終獎凈額估計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倒推出年終獎賬面數,并計算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和超標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第一步,確定表1中所對應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表示如下: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年終獎賬面數-(起征點-工資扣除基數)]÷12(8)
第二步,確定用分紅凈額表示的個人所得稅公式。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中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后,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基數、其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速算扣除數就自然確定了。例如,自然人股東“年終獎”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4000元,計稅基數則為288000元(“全月應納稅所得額”×12),對照表1,這“全月應納稅所得額”(24000元)介于20000~40000元之間,那么,該自然人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就是25%,速算扣除數為1375元,通過計算該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為70625元,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個人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9)
計稅基礎=全月應納稅所得額×12 (10)
結合公式(8)、(9)和(10),個人所得稅,用公式表示,即為:
(11)
因為自然人股東稅后得到的年終獎凈額與年終獎賬面數的關系,可以表示如下:
年終獎凈額=年終獎賬面數-個人所得稅
用年終獎凈額表示的年終獎賬面數的公式如下:
(12)
將公式(12)帶入公式(11),用年終獎凈額表示的個人所得稅的公式,則如下:
(13)
(2)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包括獎金)支出,準予扣除。
根據這個規定,“年終獎”的發放金額若在合理范圍內,是準予在稅前扣除的,這就不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稅負。但超標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在通用公式的推導過程中,我們用t來表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年終獎”比例(即超標的比例)。所以,公司發放“年終獎”給自然人股東時,在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R的情況下,超標部分要承擔的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表示如下:
年終獎超標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年終獎賬面數×超標的比例×企業所得稅稅率
通過帶入公式(12),企業所得稅用公式表示,即為:
(14)
(3)“年終獎”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確定
“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個人所得稅+超標部分企業所得稅
通過帶入公式(13)和(14),“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用公式表示,即為:
(15)
由此推出,公司聯合稅負率公式為:
且(16)
三、“分紅”和“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比較
將25%和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各檔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帶入公式(6)和(16),得到表2: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分紅”的聯合稅負率分別為2/3和9/16;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稅率不大于25%時,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小于2/3;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所得稅稅率不大于20%時,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小于9/16。
比較表2中的各個聯合稅負率的分布情況,可以看到在25%和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下分別對應了一個需要優化的區間。
需要籌劃的區間一: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及其以上時,“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高于“分紅”的聯合稅負率;
需要籌劃的區間二: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及其以上時,“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高于“分紅”的聯合稅負率。
如果公司單獨用“年終獎”來回報自然人股東,所發放的年終獎賬面數,使得自然人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落入上述兩個需要優化的區間時,則公司的回報方式存在納稅優化的空間。
四、基于“分紅”與“年終獎”的激勵方案優化
1. 討論個案的優化
老劉是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該公司的平均工資為8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12月份老劉在公司的賬面工資額為12000元。12月份公司準備獎勵老劉500000元(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公司尚未確定采用“分紅”還是“年終獎”的方式發放。
如果公司單獨發放“年終獎”獎勵老劉,那么用估計的年終獎賬面數,比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老劉適用3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已經落在了需要優化的區間中。那么這筆錢公司單獨采用“年終獎”的方式發放給老劉,不是最優方案,從減輕公司的聯合稅負考慮,可以采取“年終獎”與“分紅”相結合的方式發放。
首先調整年終獎凈額所對應的年終獎賬面數,把適用的3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正好降到25%,即將老劉因“年終獎”而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基數(年終獎賬面數與工資扣除數的差額)除以12個月,分攤到每月后,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中的“全月應納稅額”正好是40000元(徹底用足25%的稅率)。
因為老劉的當月工資大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工資扣除基數為2000元,工資扣除數為0),依據年終獎凈額的計算公式(12),這500000元的獎勵凈額,通過“年終獎”發放的數額,即老劉拿到手的年終獎凈額調整為361375元。剩下的錢,公司則應按照“分紅”方式發放,金額為138625元(500000-361375)。
將相關的數據代入“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公式(16)中,即可得到,公司以“年終獎”回報老劉,所承擔的聯合稅負為:
公司以“分紅”回報老劉,所承擔的聯合稅負為:
因此該優化方案總聯合稅負為:
優化方案的聯合稅負率為:
而單獨發放“年終獎”,用公式(16)計算,單獨發放“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為:
比較得出,單獨發放“年終獎”( 聯合稅負率為 0.786),或者單獨“分紅”( 聯合稅負率為2/3,即0.667),都沒有把兩種方式結合發放劃算(聯合稅負率為0.642)。
公司單獨以“年終獎”獎勵老劉,聯合稅負為:393000元(0.786×500000),即“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股東的稅后所得。
公司單獨以“分紅”獎勵老劉,公司的聯合稅負為:333333元(2/3×500000,即“分紅”的聯合稅負率×股東的稅后所得)。
在保證老劉拿到手的稅后所得固定為500000元的前提下,優化方案較單獨發“年終獎”節稅71958.3元(393000-321041.7),較單獨“分紅”節稅12291.3元(333333-321041.7)。
2.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的納稅方案優化
第一步,將全部獎勵額都假設用“年終獎”發放,并參照表3確保不存在激勵無效區間。以下用例子來說明什么是激勵無效區間。
某公司準備用“年終獎”回報兩個在職自然人股東,老吳和老徐,兩人當月工資都超過起征點2000元(兩人的工資扣除數為0)。公司打算給老吳年終獎賬面數60000元,給老徐年終獎賬面數63000元。通過計算得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里所對應的“全月應納稅額”項目,老吳為5000元(年終獎賬面數與工資扣除數的差額÷12個月),老徐為5250元。因此,老吳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5%,老徐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計算得到老吳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0×15%-125=8875(元)
老吳的年終獎凈額為:60000-8875=51125(元)
計算得到老徐的個人所得稅為:63000×20%-375=12225(元)
老徐的年終獎凈額為:63000-12225=50775(元)
可以看到,年終獎賬面數老吳比老徐少了3000元,但是扣完個稅后,老吳拿到手的年終獎凈額比老徐的多了350元。因此老徐的年終獎賬面數處在了激勵無效區間。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在激勵機制中沒有考慮稅收的因素,使得63000元處于15%和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臨界位置。
類似的臨界位置在每相鄰兩檔個人所得稅稅率之間都會存在。在考慮“年終獎”的數額時,并非越高越好,要考慮納稅所得及稅率的級次變化,否則在發放的“年終獎”略高于臨界值時,增加的“年終獎”尚不足以彌補增加的個人所得稅稅負。通過計算,可以測算出各檔個人所得稅稅率下“年終獎”激勵無效的區間。
假設月薪已超過2000元,“年終獎”賬面數為 ,第一個臨界點處:
即5%和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所需要自然人股東承擔的個人所的稅是相同的情況,可以推算出:
元
其他臨界點的情況以此類推。歸納得出:當“年終獎”處于稅率變化的臨界點時,應選擇低于臨界點的標準,具體見表3。一般公司的“年終獎”發放都根據考核確定,不能隨意改變應該獎勵的數額,所以應將年終獎賬面數調低的部分以“分紅”的形式發放。
第二步,試算。如果個人所得稅稅率不在需要籌劃的兩個區間中,那么方案已為最優,不需要進一步籌劃;否則,進入第三步。
第三步,拆分獎勵額。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年終獎賬面數應分別分配為: ; ,年終獎凈額應分別分配為: ; 。即確保“年終獎”用足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確保其用足2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確保其用足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剩下的金額通過“分紅”的方式發放。
五、結論及建議
1. 獎勵凈額確定的籌劃
籌劃思路:不改變獎勵凈額,改變獎勵方式,使得公司的聯合稅負率小于相應情況下單獨“分紅”的聯合稅負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籌劃方式具體見表4。
2.獎勵賬面數額確定的籌劃
籌劃思路為:不改變獎勵的賬面數額,改變獎勵的發放方式,使得企業所承擔的聯合稅負率最小。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分別應采用的籌劃方式具體見表5。
3.建議
(1)建議先確定稅后自然人所得凈額,然后選用級次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試算,倒算出賬面數。防止稅前金額盲目選取,使得賬面數正好落入臨界范圍,造成賬面數高而稅后所得低的無效激勵現象。
(2)分配獎勵額時,建議做好聯合稅負率的測算和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