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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及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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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愿意以其所有的財產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并為債務人 提供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期限至 年 月 日止,無論主債務是否有效,乙方均同意提供抵押物并提供連帶保證。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乙方提供的抵押財產是:房屋坐落于 (房產證號 )。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簽字): ,身份證號:
2、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出租等情況。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1、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年日向借款幣(大寫金額 ),月利率為 %,借款期限至 于 年 月 日止。
2、乙方擔保的范圍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第三條抵押物的登記
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由 承擔。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
抵押登記手續,并在登記手續辦妥后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甲方應在債務人清償之日起10日內解除抵押權。
第四條 抵押物的出租收益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2、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前(包括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物產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等)均由甲方收取并抵償相應金額的債務,乙方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甲方代為收取相關收益。
第五條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甲方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2)乙方未按第四條第2項約定,將抵押物產生的所有收益交收甲方。
第六條保證條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情況作不實陳述與保證的;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2、抵押物經處置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乙方為債務人提供連帶保證。
第七條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
1、本合同項下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訴,均需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乙方違約致甲方起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并承擔法院訴訟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第八條其他條款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保證合同范文二債權人姓名: 電話: 借款人姓名: 電話: 鄉(鎮)村 身份證號: 擔保人姓名: 電話: 鄉(鎮) 身份證號: 抵押物的名稱:
第一條:
1
2、借款金額:大寫: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還款方式:
第二條:借款人承諾“
1、按期一定用現金還清債權人借款。
2、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諾簽名:第三條:擔保人承諾:
1、擔保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擔責任。
2、擔保范圍:所借現金數額和債權人的費用。
3、我自愿擔保,如借款人還不清借款,有擔保人負責還清所有現金和一切費用。 承諾人簽字:
第四條: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約:如不按期歸還所借現金,從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給債權人百分之1違約金(萬元每天100元違約金)。
第五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債權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間人簽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債權人簽字(指印): 電話:
借款人簽字(指印): 電話:
擔保人簽字(指印): 電話:
中間見證人簽字(指印): 電話:
簽約地點:
年 月 日
抵押保證合同范文三借款人: (甲方)
抵押權人: (乙方)
抵押人: (丙方)
根據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 的委托借款擔保合同,乙方同意為甲方 提供借款人民幣 的擔保業務,丙方自愿以有權處分的財產(明細見抵押物清單)作為抵押物,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擔保保證。上述抵押物清單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當借款人不論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支付為乙方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時,丙方愿意承擔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的連帶責任,為此,三方特簽訂本保證合同。
一、甲、丙方嚴格遵守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全部條款的有關約定。如丙方喪失或可能喪失代償能力時,保證及時通知乙方。
二、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物作價人民幣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三、本項反擔保金額包括借款本金,即人民幣 及借款利息和為乙方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如乙方允許甲方的借款到期后展期,丙方對展期后的借款本息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四、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保證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后,無論乙方是否向甲方追償,丙方必須保證按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額主動向乙方付清全部應付款項,借款人或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書的實質性內容,對甲方和丙方均有約束力。
五、如果丙方未按乙方通知規定的期限及金額付款,乙方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將抵押物作價、拍賣、變賣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六、本保證合同是持續性的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只要甲方在借款合同項下,按有關條款承擔了任何現在的、將來的或可能發生的債務和責任,丙方就始終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乙方給予甲方的任何寬限,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擔保金額,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均不能解除或減少。
七、只要不增加丙方的保證金額,本保證合同不會因為甲方與乙方同意對借款合同(主合同)條款的修改、補充、刪除或因甲方與其他方面簽訂的任何合同而受影響或失效。
八、如果乙方現時或今后持有甲方的任何其他擔保,包括存單、匯票、留置權和其他抵押品,本保證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取代、影響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
九、如果甲方無能力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法律義務或入股其它企業,并不解除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
十、丙方的繼承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承)仍受本保證合同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丙方及其繼承人不得轉讓其保證義務和抵(質)押物品。
十一、如果本保證合同及上述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任何一條或多條款項在任何運用法律之下被宣布非法、無效或不能執行,不影響丙方的連帶責任,丙方確認決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十二、本保證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屬無條件不可撤消的保證合同,丙方與任何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合同(協議或契約)均不影響本保證合同的效力。
十三、本保證合同自甲方償付完畢全部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包括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后即告失效。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十五、本合同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從合同,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丙方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條款的說明,如有異議可作單列補充說明后,簽約三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七、本合同附抵(質)押物清單 份(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丙方各執一份,乙方執二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內成立,自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將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管理加盟專賣店,帶頭做一名合格的加盟店經理,管理好下屬部門,并完全遵守以下承諾:
1.按國家相關法規,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辦齊加盟店三證,合法經營。
2.不運作會場及培訓,只做5人小型分享討論及溝通。
3.在當地經營如出現各種問題時(工商、稅務、衛生等相關職能部門)由上屬店和本店共同解決,公司概不負責任。
4.絕不損害公司或業務隊伍利益,影響公司聲譽。
5.絕不私自開設“_________”產品分銷點。
6.絕不違反“_________公司”統一產品零售價之規定,將公司產品削價或加價出售。
7.絕不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招攬新增優惠顧客。
8.絕不私自編制、印刷、復制、刻錄、發行、出版和銷售有關_________公司的各種印刷品、錄音帶、光碟等文字及聲像的宣傳輔銷資料。
9.絕不與其他銷售隊伍交叉經營或用他人名字加入_________銷售隊伍。
10.絕不私自調整新增優惠顧問加入的標準。
11.絕不夸大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
12.絕不超封閉管理,不為其他部門服務;絕不人為操縱業績或擅自挪動、調整業務員的銷售業績。
本人自愿簽署此承諾書,并保證嚴格遵守上述承諾,同時亦保證將認真監督、管理下屬所開設的加盟店及業務隊伍,使之完全依照公司各項規定規范運作。如有違反,愿接受公司的處罰,包括書面警告、罰款、扣發獎金、凍結加盟店經營資格或取消加盟店經營資格。我將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一切對內、外損失和法律后果,且不因此提出異議。
此保證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上屬加盟店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上屬區域(高級)經理(簽名):___________
加盟店名稱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傳 真: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傳 真:
鑒于甲方與 (以下簡稱供貨商)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1.2 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 。
第二條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 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 %,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 元(大寫: )。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后 日。
3.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變更后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 %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 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 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 向 法院起訴;
9.2 向 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愿意為乙、丙雙方所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丙方經審查,確認并同意甲方作為乙方的還款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條款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金額及期限
一、根據主合同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的有關規定,乙方(為進行_________項目)在_________期內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大寫)本金,相應的利息為 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大寫)。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擔保,保證金額總額為 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提供保證的具體期限和數額為:
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責任
一、甲方保證乙方能夠按照主合同的規定就甲方保證金額內的款項到期向丙償還。
(一)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能償還上述款項,丙方必須首先要求乙方償還,只有當乙方不能償還,直至丙方對乙方的財產申請并實施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清償時,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代為清償,甲方則應在保證金額的范圍內和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償。
(二)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能償還上述款項,且確實無力清償或無法清償時,丙方有權要求甲方代為償還,甲方則應在保證金額的范圍內和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代為償還。
二、在甲方保證期內,超出甲方保證金額與保證期限的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本合同規定的保證金額隨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如期償還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約定代為償還,或丙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而相應部分或全部扣減,同時相應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證責任。
第三條除甲方外,若還有其他擔保人為乙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甲方僅就其在本合同中約定的保證金額承擔按份保證責任,同其他擔保人之間,不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甲方的求償權和代位權
一、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甲方代為乙方向丙方償還債務后,有權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償權,即有權要求乙方歸還下列款項:
(一)甲方保證金額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_________);
(二)甲方的其他費用及損失等。
二、同時,甲方有權在代為清償的范圍內,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對乙方的一切權利,包括接管一切為丙方貸款債權設立的擔保物,以及對其他為乙方擔保借款擔保人的求償權。
第五條乙方與丙方的義務如下:
一、丙方應嚴格履行主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包括按期足額向乙方提供貸款等;
二、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履行保證責任,則應在有權要求之日起30天內向甲方書面提出,并應給予甲方60天的清償寬限期;
三、未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將主合同與本保證合同轉讓給他人;
四、乙、丙方如需對主合同作出修改而要求本合同作相應變更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五、如丙方發現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丙方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可能減少損失,并應在5天以內通知甲方可能影響甲方利益的有關情況;
六、在下列情況下,丙方可以決定提前收回借款,但應在發現情況后5天內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同時要求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則應給予甲方不少于120天的清償寬限期;
(一)發現乙方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二)乙方書面通知丙方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乙方提出轉讓財產的建議;
(三)乙方經
司法機關宣告破產;
(四)乙方被其他債權人起訴或法院已作出扣押其財產,強制執行的裁決;
(五)乙方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向丙方履行主合同的還款債務的事件。
七、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甲方有權向乙方行使求償權,乙方則應在收到甲方通知15天后,即向甲方償還全部應付款項。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的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丙方有權委托甲方開戶金融機構從甲方賬戶中直接扣除,并可視情況按甲方保證金額的_________%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二、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要求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并解除甲方此后的保證責任。
三、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的所有保證責任自行解除,本合同亦自行終止。
成立的標志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合同。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證合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實踐中,保證合同可基于下列方式成立:
1 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保證人和債權人,依據書面形式,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依法達成書面協議,保證合同即告成立。
2 單獨出具保函:即保證人以書面信函、傳真等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被債權人接受的,保證。
3 在主合同中訂有保證條款或在保證人欄內簽字、蓋章,即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保證合同成立。
被告:某市洪安集團
(一)案情
某市君合軟件公司欲向原告(招商實業有限公司)借款,雙方于1995年1月5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書”,借款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借款利率為20%(月利率),借款期限半年。應原告的要求,君合軟件公司請被告 (洪安集團)為其提供擔保。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擔保書中規定:“貸款到期,如借款人未還清上列款項,擔保人無條件還清借款人所欠款項。擔保期限至借款人還清所欠貴公司上列貸款本息止。”至還款期到來后,君合軟件公司無力還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于1996年3月5日請求保證人即被告承擔還款付息的責任。被告提出擔保書中并沒有規定擔保期限,原告在還款期限到來后超過六個月才向被告提出請求,被告不應負保證責任。且根據有關規定,企業之間不能相互拆借資金,因此主合同是無效的,既然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應承擔責任。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本案在審理中有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借款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應被確認為無效,但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管主合同是否有效,因保證人簽訂了“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因此應無條件地承擔責任。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保證人也要負還款的責任。同時要按銀行的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中,主合同是無效的,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應按過錯分擔責任。
一審法院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三)作者的意見
關于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問題,我國現行法規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國務院在《關于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指出:“一切信貸活動必須由銀行統一辦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許自辦金融機構,不許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不許自行貸款作基本建設。”1984年3月21日中國工商銀行頒發的《關于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8條規定:“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違反上述規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銀行要實行信貸制裁。”當然,隨著改革的發展和商業信用管理制度的改革,將全部信用活動均集中于銀行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對那些合理的、有利于發展的商業信用確有必要予以引導和支持,而不是一概禁止。不過,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對于沒有商品交易行為,以單位的流動資金相互借貸,牟取盈利的行為,應確認為無效。從本案來看,君合軟件公司與招商實業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由招商實業有限公司向君合軟件公司貸款500萬元,借款利率高達20%,已超過銀行的貸款利率,該借貸協議顯然已違反了上述關于禁止企業間相互借款的規定,應被確認無效。
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合同是否應被確認無效?按照一般原則,保證合同的效力是從屬于主合同的效力的,保證的成立與有效應以主合同的成立與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應無效。根據《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如何理解“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許多學者認為,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是指當事人特別約定保證合同可以具有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的效力,如當事人特別規定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當事人作出此種規定,則按照合同自由原則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此種看法是不無道理的。不過,我認為,更具體地說,“另有約定”是指由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特別約定,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或承擔多大范圍的責任。如果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作出了此種約定,則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仍應依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責任或者被免除責任。這就意味著保證合同的效力已具有獨立性。如果不是在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之間,而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特別約定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對保證人是沒有拘束力的。同時如果保證合同沒有專門約定,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則此種特別約定也沒有多大意義。
在本案中,被告 (洪安集團)在為君合軟件公司擔保時,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擔保書中規定,“貸款到期,如借款人未還清上列款項,擔保人無條件還清借款人所欠款項。擔保期限為借款人還清所欠貴公司上列貸款本息止。”對“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的性質,許多人認為屬于《擔保法》第5條所提及的“另有約定”。本案中保證合同的“不可撤銷”及在保證書中提及“無條件”的規定,表明該保證合同是一種獨立的擔保合同,不論主合同的效力如何,擔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在擔保合同中作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約定,就使擔保合同成為獨立的、非從屬性的合同,從而使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即不論主合同因何種原因而被確認為無效,都不能免除擔保人的責任。我認為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
在法律上,撤銷一詞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而言的,在法律行為未生效前,表意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而談不上撤銷問題。我認為,債權人和保證人規定已生效的保證合同不可撤銷,意味著其效力可獨立于主合同以外,即使主合同已被確認無效,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也應受保證合同的拘束,并應按保證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如果保證人不按保證合同規定承擔責任,或者主債權人在免除了保證人的責任以后仍要求保證人負責,則均構成對保證合同的違反。
值得注意的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雖可以特別約定保證合同的效力,但并不意味著一旦特別約定就可以自然生效,就可以完全脫離主合同的效力。特別約定能否生效,關鍵在于特別約定是否符合法律關于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也就是說要取決于當事人特別約定什么?我認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的保證責任的承擔問題,但不得約定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仍負有代主債務人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的責任,如果作出此種規定應認為是無效的。這是因為既然主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那就意味著主合同規定的義務已不復存在,保證人自然不應有再繼續履行主合同的義務。尤其應當看到,既然主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則表明主合同的內容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因此主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履行,不僅主債務人不得履行無效合同,而且保證人也不得履行無效合同,對已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繼續履行,不僅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而且使已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由當事人追認為有效,這顯然將構成對法律秩序的侵害。所以,如果保證合同別約定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仍應負清償主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款是無效的。
從本案來看,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特別約定:“貸款到期,如借款人未還清上列款項,擔保人無條件還清借款人所欠款項。擔保期限到借款人還清所欠貴公司上列貸款本息止。”此規定顯然是確認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仍負有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的責任,甚至對主合同規定的明顯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的借款利率(20%)也是有效的,保證人仍要向債務人支付,這實際上要使已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繼續有效,這當然是違法的。因此我認為,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屬于《擔保法》第5條規定的“特別約定”,但此種特別約定是無效的。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特別約定哪些事項?我認為當事人可以特別約定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應如何承擔責任與分擔損失,保證人對已經履行的財產的返還是否負有保證義務,債權人將完全免除保證人的責任等,這些約定都是有效的。一旦這些特別約定有效,則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就應按這些特別約定執行。
總之,在本案中,主合同和保證合同均應被確認為無效。那么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應如何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范圍的責任?則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有人認為,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與主合同在有效情況下的責任相同,主債務人所應負的全部責任都應由保證人承擔,除非保證人明確保留了先訴抗辯權,否則,保證人應對主債務人所應負的責任負責。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也要負還款責任,并應按銀行的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此種判決顯然是采納了這一觀點。我認為這一觀點是不妥當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如果主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那么主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均不存在,保證人為什么還要承擔債務人依據主合同規定的義務呢?如果保證人仍要代主債務人履行義務,豈不是強迫保證人履行無效合同?這與無效合同不得履行的原則是相矛盾的。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判定保證人仍需要承擔對主債務人還款的責任,也就是責令保證人履行無效合同,這與法院關于判定主合同無效的觀點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如果主合同已被確認無效,那么違約責任將不復存在。因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合同的有效存在是違約責任適用的前提。如果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只能適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的責任。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判決保證人應按銀行的貸款利率代主債務人支付違約金的觀點,是極不妥當的。
第三,如果主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且保證合同也被宣告無效,那么保證人依據有效的保證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如先訴抗辯權等均已消滅,即使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聲稱需保留先訴抗辯權也無濟于事。既然先訴抗辯權已不復存在,如何能夠繼續由保證人行使?
第四,由保證人仍履行主合同義務的觀點與現行立法的規定是明顯違背的。根據《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見現行立法要求在主合同和保證合同均被確認無效以后,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分擔責任,而不應由保證人代為履行。依據《擔保法》第5條規定,顯然完全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是不妥當的。
從本案來看,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有過錯。因為他們明知或應當知道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是違法的,而仍然從事此種行為,尤其是對作為債權人的原告來說,為獲取高額的非法利潤而將其流動資金非法借給君合軟件公司,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鍵詞:保險利益 完善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保險標的不安全而受損,或者因為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系。
一、保險利益的確定
實際操作中,保險人故意將債權人設定為被保險人。大多數人認為,這類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應當是指權利人的債權利益,即權利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會導致基于原基礎合同產生的雙方之間的利益隨之喪失,權利人對債務人履行合同約定的能力這一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系,符合保險利益的特點。從實際情況看,債權利益一般最為典型的應是信用保險利益。信用保險合同是由權利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標的是債務人的信用,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險公司代為補償。如將權利人的債權利益列為保證保險合同之保險利益的內容,有將信用保險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混淆之嫌,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為自己的信用而投保的保險合同,在合同所涉及的基本當事人上與信用保險合同有所不同。根據保險利益理論的發展和演變,對于同一保險標的可能存在不同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趨向多元化、個別化已得到共識。因此,在保證保險法律關系中,除權利人對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具有利害關系外,債務人本身對同一保險標的是否享有利害關系呢?
理論上關于保險利益共有三種學說: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在這三種學說中,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中保險利益關系的銜接對象,并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的權利或其所居的某種法律地位,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經濟利益。可以說,保險利益是一個經濟性概念。因此,只要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但經濟上存在經濟利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投保人都可以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認定誰具有保險利益時,首先考慮的是誰將成為經濟上的真正受害者。
這一理論認為如果債務人對原基礎合同負有的義務而引發的損益關系,當然可以成為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債務人如果有自己的履約能力向保險人投保,他的目的肯定是想促進原基礎合同能順利履行。債務人一旦順利完成履約,他對原基礎合同的清償義務就履行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原基礎合同大多是雙務有償合同,不僅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并退出原基礎合同所設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債務人同時也應當從該基礎合同的履行中獲得了他期待的權益。所以說當債務人喪失履行能力或無力清償時,就意味著債務人將對原基礎合同的違約,他將面臨承擔與債權人約定的民事責任,這對債務人來說是法律上的負擔,是經濟利益上的支出,是損失。如在商品房按揭還貸合同中,如果債務人保持良好的還貸能力,按時向債權人償還貸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后,債權人已經全部收回貸款,債務人也就能完全享有了該房屋的產權。相反,如果出現債務人連續不還貸的情況,債務人不僅將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逾期復利罰息等違約責任,債權人則有權行使抵押權,直接將債務人所購商品房拍賣、變賣,折價清償貸款,使債務人無法實現占有、使用該房屋的目的,甚至居無定所。因此,債務人與其投保的履約能力存在著必然的經濟利益。從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進行評判,可總結為債務人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一一履約能力的安全而受益,或因保險標的的滅失而受損。此類損益關系,從客觀上看,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經濟利益,從主觀上來說,則是種利害關系。也就是說,經濟利益是利害關系的前提,利害關系是經濟利益的必然結論。從保險利益成立的特征來分析,這種經濟利益關系既為法律上所承認,而且對債務人而言也是種確定的利益。雖然其不似債權利益般表現為現有利益,但確實是投保人在履行保險合同與原基礎合同中可以期待的利益。而且保險利益是保證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的要件,假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則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生法律效力。既然已將保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設計為由債務人擔當,那就不應該漠視投保人與保險利益的關系,不應該將權利人的債權利益作為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對待,否則就是對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人為設置障礙。綜上所述,雖然權利人債權實現會應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的變化有所增損,但該"利益"的得失是針對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合同的最終目的而言,權利人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補償損害或請求給付保險金額的利益,故不宜將其作為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看待。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是存在于以債務人為投保人與其保險標的間的經濟利益關系,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立法完善
(一)保險利益的合法性
雖然保證保險在我國保險業開展不久,涉及的領域還不算多,但卻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仍須對此類合同的保險利益的合法性予以重視。如在住房按揭還貸保證保險合同中,涉保標的物即商品房雖然在法律形式上具備一切合法要件,如產權證、登記備案等,但如果債務人是通過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贓款購房,債務人將上述款項交易得來的標的物作為保險對象進行投保,是否存在保險利益?如果存在,是否是允許了不法利益合法化?保險人在同意承保的當時是不容易查明的。這一現象如何調整需要我們思考。那么就是說,保險標的存在瑕疵問題。雖然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對原合同的債務履行能力,但此種義務的履行在原住房按揭還貸合同中一定需要針對合同所指向的保險對象。
如果該對象有違法所得物的嫌疑,則因該物滋生的利益即是違法利益,該違法利益的效力及于由此物引起的一切合同關系、侵權關系等法律關系,所有法律關系自始無效。因此,債務人在履行該無效債權債務關系時的行為,其本身不產生法律上的任何效力。正因如此,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當然沒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人據此可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抗辯,并因此不承擔保險責任。
編號: (工 字)第號
委托保證人(以下稱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鑒于甲方參加 項目的投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以保證方式向 (以下簡稱“招標人”)提供投標擔
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所稱投標擔保是指乙方向招標人保證,當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時,由乙方代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
第二條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 乙方保證的范圍是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給招標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乙方在甲方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
(1)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即年 月日后至 年 月日內未經招標人許可撤回投標文件。
(2)中標后因中標人原因未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中標后不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4)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應支付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證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 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 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后日,即至年 月 日止。
3.3 投標有效期延長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證期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據招標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代甲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 元。
(2)如果招標人選擇重新招標,乙方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但支付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保證金額。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 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
5.3 本合同生效后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必須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
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 %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 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 日內,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
8.2 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
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 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 向 法院起訴;
9.2 向 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農信(銀)高保字( )第 號
特別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與保證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為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貸款人特提請保證人對有關各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貸款人(全稱):
保證人(全稱):
1.
2.
3.
由于借款人(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間及最高額訂立一系列債權債務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保證人愿為債務人依上述主合同與債權人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額
保證人自愿為債務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在債權人處辦理的各類借款業務,所形成的債務的最高余額人民幣(大寫)提供保證擔保。
第二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額內,債務人可以申請循環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筆業務的起止日、到期日、種類、利率及金額以主合同的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為準。
第三條 在本合同約定期間和最高余額內,債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時無須另行辦理擔保手續。
第四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主要包括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仲裁)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保證期間
(一)本合同擔保的每筆借款合同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每筆借款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三)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被債權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七條 保證人承諾
(一)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信息,并接受債權人對保證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檢查; (二)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保證人自愿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不按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開立于甘肅省內任何一家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相關款項; (四)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貸款人可以就保證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五)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于事項始發后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隸屬關系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 2.保證人停業、歇業、停業整頓或者被申請破產、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登記、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它解散事由; 3.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件; 4.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事項。 (六)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體制,包括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行為,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債權人并征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七)保證人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者以其資產為自身或者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債權人并征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項下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確定: (一)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包括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以及債權人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布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的情形。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義務或者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債權人有權宣布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或債務人、保證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保證責任的承擔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保證人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于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者費用等: (一)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期限屆滿”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債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的約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債務人、保證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三)債務人、保證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四)債務人、保證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保證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六)其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債權人不履行約定義務,造成保證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保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本合同所擔保債權最高余額的 %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1.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2.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關資料、信息;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五)項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債權人; 4.實施本合同第七條第(六)項、(七)項的行為,未事先征得債權人同意; 5.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合同的獨立性
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保證人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由進行仲裁。 (二)在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保證人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債權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權人(簽章) 或授權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簽章) 或授權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