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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轄區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林業用地簡稱為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負責本轄區內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規劃、保護、利用和建設實行管理和監督。
分別由水利、市政園林部門按其職責進行管理。漢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腳林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地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納入城區山地保護范圍的風景林地等。
履行職責,各級林業、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市政園林、水利、農業、環保等部門要按照本規定規定。加強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嚴禁亂占濫用和破壞林地。對侵占、破壞林地的行為。
第二章林地權屬管理
第六條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報本級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規定核發林權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書,林地權屬的法律憑證。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林地權屬檔案。
第八條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擅自變更。林地權屬發生變更。更換林權證。
交回林權證。因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權滅失的應到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林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九條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林地上的林木、破壞有爭議的林地及其附著物。
第三章林地保護和利用
第十條依法保護林地。實行占用征用林地定額管理制度。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安排異地造林恢復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面積。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區劃和林業發展長遠規劃。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村莊和集鎮規劃相協調。
除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外,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還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認真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需改變的應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禁止毀林開墾。未經批準不得實施毀林探礦、采礦、取沙、取土、修建墳墓及其他毀壞林地資源的行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嚴禁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林地上開荒種糧、種菜及其他農作物。
第十四條林地使用者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可以開辦私營林場和合作林場,也可依法將其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條件,或者用于債權抵押。
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報批手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依法簽訂合同,并不得變更林地所有權和改變林地用途。
不破壞林地和林木資源的前提下,不改變林地性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已取得使用權的林地上發展林下種養業,提高林地利用率。
第四章林地占用和征用
第十五條各項建設工程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征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用地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再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國土資源部門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林地管理。確需征用、占用林地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負責審核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納入市城區綠地管理的風景林地和山地保護范圍的林地,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政園林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權限:
(一)永久性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二)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三)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逾期需繼續使用的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占用征用林地申報條件及辦理程序:
(一)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2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
4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5建設單位與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及林木補償協議;
6土地規劃用地圖。城市規劃區內還需提供規劃用地圖;
7其他規定的資料。
(二)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用地單位按規定提交的用地申請后。按程序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批。
第十九條占用、征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并支付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外,還須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二十條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文件(財綜[2002]73號)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執行,并接受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機關監督。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票據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省林業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森林植被恢復費屬政府性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伐除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支付。除將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處理外,還應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伐除人工幼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實際價值(按市場價格估算,下同)70%補償;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實際價值的15%補償;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項規定的標準補償;伐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補償標準。
(三)伐除經濟林。并按正常年份經濟收入的五倍給予補償;
(四)清除苗圃地上的苗木。按實際損失補償;
(五)不須伐除的林木、不須清除的苗木劃歸占地或征地單位所有的除分別按前(四)項規定的標準補償外。
第二十三條對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積、位置、地貌、地類、權屬、林分起源、林種、林木蓄積等基本情況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由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驗收。嚴厲打擊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擅自開山和擴大開山范圍的違法占用林地行為。
第二十五條林政稽查機構要對征占用林地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移送森林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規定。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規定。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的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臨時占用林地。
第三十條對違法違規征占用林地建設項目。依法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后,經審查,確需征占用林地且符合征占用林地許可條件的依法限期補辦手續。
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對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更衣室內除清掃用具及更衣用櫈外,一律不準擺放其他物品、物件、工具等。
三、更衣室內不準喝茶、聊天、睡覺或中途時間隨便進出、洗擦等。
四、更衣箱按指定箱號一人一只,由員工個人使用,損壞酌情賠償,不得相互轉用或另作它用。
五、更衣箱內只準擺放更換的衣服、鞋及工作服等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擺放其它物品。
六、更衣箱內請勿擺放貴重物品及大額錢款和有價證券,遺失責任自負。
七、更衣箱內要保持清潔,用后應隨時鎖好。衣箱鑰匙要妥然保管好,丟失自己負責配制。
八、更衣室鑰匙實行專人負責保管,其他人員不得擁有和私配,若有物品遺失追究私配人責任。
杭州市港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資源,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港的規劃、建設、維護、經營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港航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發展改革、水利、規劃、土地、環保、海事、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投入資金支持港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條 杭州港總體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土地、水利、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征求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杭州港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批準、公布。
杭州港重點港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批準后公布;其他港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報上級機關備案。
杭州港總體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 市、縣(市)發展改革、土地、規劃等部門在編制港口周邊區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優先安排港口物流、倉儲、臨港工業等功能;涉及港口規劃的,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遵循統一規劃、有序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
港口岸線的使用應當符合港口規劃;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優先用于港口規劃作業區建設。
第八條 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或者因工程建設等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建設港口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出許可申請。
第九條 申請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線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使用港口岸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證明文件;
(三)屬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或者筒倉碼頭的,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期限、范圍、功能和建設臨時港口設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況的說明;
(二)陸域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擬建港口設施的地理位置圖、航道位置圖、建筑物主要控制點坐標平面布置圖;
(四)使用期滿后恢復港口岸線原貌的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或者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市港航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港口岸線使用證書或者港口岸線臨時使用證書。
第十二條 港口岸線的使用期限根據陸域土地使用權期限確定,但最長不超過50年。
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港航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三條 港口岸線使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市港航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功能使用港口岸線。改變港口岸線使用范圍、功能的,應當重新申請港口岸線使用許可。
禁止從事可能影響港口岸線穩定或者毀壞港口岸線的活動。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其使用的港口岸線和港區內的坡岸進行日常維護。
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終止的,使用人應當按照申請時提交的恢復港口岸線原貌的實施方案,在3個月內恢復港口岸線原貌。
第十五條 已建成的港口作業區范圍內不得建設與港口經營無關的建設項目。投資項目位于港區內的,發展改革部門在實施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屬于實施備案管理投資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備案后10日內,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筒倉碼頭建成后,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未經安全驗收評價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手續。
港口經營許可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期限屆滿20日前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市港航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港口經營人的裝卸工藝、安全管理責任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日內向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改造經許可經營的碼頭、堆場、倉庫、儲罐、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改造手續。
港口經營人不得使用正在進行改造的碼頭設施從事港口經營。碼頭設施改造期間,需要使用未改造部分設施從事港口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事前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市港航管理機構發現不符合港口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辦理進出港手續的船舶提供裝卸服務,不得超過船舶的核定載重線裝載貨物。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調度船舶,維持碼頭前沿停泊秩序。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核定的區域內按照設計荷載堆載貨物,堆場、倉庫等應當設置不同類型貨物堆載限高標志,不得超限堆載。
第二十三條 港口作業區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實施封閉管理。港口范圍內的碼頭、倉庫、堆場、客運站、辦公區、候工區等功能區域應當劃分明確,并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
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在作業場所設置滅火、防雷、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并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作業操作規程實施吊裝、船舶靠離泊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并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區內加油站、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筒倉碼頭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兩次安全現狀評價間隔不得超過3年。
經安全現狀評價發現安全隱患的,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并按照港口作業區域的經營規模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報市港航管理機構備案。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儲備救急物資,并按照市港航管理機構的要求組織演練。
港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如實向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港口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港口經營人采取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交通、海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可以對港口經營人實施誠信評價管理制度,建立港口經營人誠信檔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港口經營人誠信評價信息。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港口岸線使用人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從事影響港口岸線穩定或者毀壞港口岸線活動,未按照規定進行港口岸線日常維護,或者未按照規定完成港口岸線恢復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未辦理進出港手續的船舶提供裝卸服務,或者超過船舶核定載重線裝載貨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調度船舶,維持碼頭前沿泊秩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貨物堆載限高標志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超過設計荷載堆載貨物或者超出核定的區域堆放貨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對港口作業區實施封閉管理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滅火、防雷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港口作業操作規程實施吊裝、船舶靠離泊作業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實施船舶靠離泊作業未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港口設施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港口應急預案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根據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杭州港專用碼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1995年3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根據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的《杭州市港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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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城市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展覽館等)附設的公廁。本市市區及郊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工礦區、旅游區范圍內的城市公廁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四條設置城市公廁應當符合國家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車站、廣場、繁華街道兩側、集貿市場、旅游景點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附近,必須設置城市公廁。
第五條城鎮街道兩側的城市公廁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其他公廁的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由其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使用城市公廁,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設施設備,服從公廁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城市公廁。確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公廁,須按《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章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建公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竣工驗收應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城市公廁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并懸掛管理制度,管理人員須佩戴服務證,按規定要求做好清掃保潔工作。實行有償服務的還須懸掛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廁衛生、設施狀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對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城市公廁內及其周圍亂扔紙屑、煙頭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亂刻、亂畫、亂貼;
(二)破壞公廁設施,擅自占用和改變公廁使用性質;
(三)私占公廁,在公廁周圍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一條拒絕、阻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公廁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份規章的決定
(2004年5月3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以下規章:
……
十九、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刪除第七條。
為加強公司相機使用的規范高效,妥善管理和和使用好公司的固定資產,保證固定資產不損害、不流失,特制定本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一、使用范圍:
相機的日常保管與維護由經辦負責,借用范圍僅限于與公司相關的業務。
二、借用流程:
借用人向經辦提出申請經辦審核通過《相機借用登記表》(附件一)登記歸還借用部件并注銷登記
三、相機的保管與借用規范
1、相機實行“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辦法,
2、借用方取得照相機后,借用責任即時生效。
3、借用方在使用前需詳細閱讀《相機使用說明書》,必須嚴格按規定操作,如違反規定導致設備損壞將由借用方擔負全責。
4、借用方不得私自將相機轉交或讓他人代操作,如違反規定將由最初借用方擔負全責。
5、借用照相機時務必清點清楚照相機及其配件是否齊全完備,借用期間所發生的照相機及其配件的遺失皆由借用人負責。
6、借用方歸還相機時需清空相機內存卡,并保持電池充滿電。
7、如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城市綠化的行業管理;組織或者指導城市綠化建設;查處城市綠化違法案件。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和論證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規劃年限和范圍;
(三)綠地系統布局;
(四)綠地指標和定額;
(五)各類綠地規劃;
(六)樹種規劃;
(七)綠地近期建設規劃;
(八)綠化規劃的實施措施。
第八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在城市新建區,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在舊城改造區,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城市生產綠地應當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條件,并與文物古跡的保護相結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建設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現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和本單位負責建設。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
第十四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任務。
第十五條對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資格審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綠化工程竣工后,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古典名園和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的綠化工程修復、設計方案,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20公頃以下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七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市綠地的,必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補償重建綠地的土地和費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20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市政、公用、電信、供電、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需要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及時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養護。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的,必須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城市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及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電力、市政、公用、通訊、消防等部門維護管線需要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違反已批準的綠化規劃,縮小綠地面積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二十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作曠課論處。請假一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二天至四天以內 ,由教導主任審批,五天以上者,由校長審批。凡違反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學籍:
①、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個月內因病而停學。
②、學生一學期內曠課達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③、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計達兩個月。
④、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⑤、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
⑥、因犯嚴重錯誤勒令退學者。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裝飾裝修和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園林、廣場、管網等在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市城區和金陽新區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內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規劃、建設、環保、土地、公安交通、綜合執法、房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委托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清運。
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將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等設施建設納入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七條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從事建筑垃圾運輸以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處置。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書
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和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核準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之前,應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并與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八條申請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工程圖紙;
(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以及設備和排水、消防、指示等設施資料;
(四)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五)相應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人員相關資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等相關材料;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運輸車輛保潔方案。
第十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申請處置建筑垃圾,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等相關材料;
(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四)與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五)與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示場地布局圖、進場路線圖;
(二)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輾壓,進出消納場的道路整潔、暢通;
(三)有健全的現場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
(五)場內環境整潔,無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六)不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十二條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點裝載和傾倒;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撒漏、飛揚;
(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四)駛離現場時應沖洗干凈,不帶泥上路;
(五)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六)按照公安交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于早上7時至晚上8時在城區中心區域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覆蓋還田,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處理,并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地點臨時堆放,并采取措施圍擋、苫蓋,在2日內及時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社區指定地點臨時堆放,并采取措施圍擋、苫蓋,在2日內及時清運。
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社區、物業管理企業聯系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有償清運。
社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街路暢通的情況下,在所管轄區域內指定建筑垃圾的臨時堆放地點,并督促產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時清運。
第十五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
第十六條電力、電信、供水、煤氣、排污、園林、管網、綠地及市政道路維護工程、開挖的建筑垃圾需繼續用于就地回填的,應采取圍擋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邊環境,竣工后應及時清除余留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接收登記制度,設專人對接收建筑垃圾的情況進行登記管理,并將接收登記記錄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需要變更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內容的,應向原核準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單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或者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不按核準的時間、線路將建筑垃圾運輸到指定地點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消納場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運輸建筑垃圾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三)、(四)項規定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試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5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職務任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項目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
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
交卸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公司于節假日及每工作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止。
第三條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應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地方。
第四條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
先進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九條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值班員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并呈準。出差時亦同,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考核
第一條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劃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亦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三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的參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
第二條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級。
第七條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第九條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終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天;
2.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天;
3.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個月;
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規定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二星期者,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記過一次減發20%;3.記大過一次減發60%;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獎懲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勵”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員工的獎勵,以嘉獎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