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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論文范文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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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論文

        第1篇: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證券基金規模的迅猛發展,基金公司的風險管理問題已經凸現出來。本文分析基金公司的風險管理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 

            從1998年我國開始出現基金以來,就呈現了飛速發展的態勢,1998年我國基金公司剛開始成立時只有六家,到2005年年末已經增加到了52家,目前已有59家基金公司,其增長速度令人矚目?;鹪诟咚侔l展的同時也暴露了其巨大的風險,這種風險極有可能侵害投資人的利益,并威脅基金公司的發展 

            1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公司風險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 

            國內基金由于發展時間很短,各項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加上證券市場的不完善,以及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和國情的特殊性,我國基金風險管理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 

            1.1證券市場的不完善,使基金公司的風險管理基礎不牢固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定位一開始即把支持國企改革作為基點,而并非作為豐富金融市場的一種重要金融工具,導致證券市場實際上成為了國企籌資解困的重要途徑,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市場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必然導致證券市場失靈,不能反映證券的實際價值。而且我國的基金基本都是投資于股票市場,基本為股票基金,后果是投資者無法在理性基礎上正確展開價值判斷,這給基金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帶來困難,加大了基金投資的風險。 

            1.2對基金機構監管不力、法律法規不健全,基金公司運作存在不規范現象①相關的投資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強。比如雖然規定單支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與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②很少召開基金持有人現場大會,缺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演變成了基金管理人的人,這種錯位導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往往放棄了托管監督和委托管理的責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實上的利益趨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優先位置,極易誘發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道德風險。③缺少外部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機制,我國基金行業在對基金管理人行為方面的約束機制較少。④基金管理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不盡完善,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動力不足。 

            1.3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治理有缺陷、風險衡量技術不足,形成基金公司的主要風險來源之一①現代風險管理越來越重視定量分析,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來識別、測量、評估和監測風險,從國內基金公司的情況來看定量分析明顯缺乏,從而使得風險管理的客觀性、科學性和有效性都大打折扣,而且風險管理喪失了最重要的可度量性和可預測性。②最高決策層對風險管理認識不足,董事、獨立董事長監事由大股東和高管提名選任,薪酬由董事會決定,這種利益關聯格局很難保證他們的獨立性。③投資基金投資策略不透明,運作規則不完善。證券投資基金在進行投資過程中完全自主,投資者只是將資產交由基金公司托管,并不了解基金公司的投資策略,因此,其收益完全沒法預測,只能看基金管理人的個人選股能力以及基金公司的管理資產能力。

            2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辦法 

            2.1資產組合法馬克維茨的資產組合模型研究的是投資者應該選擇何種資產作為其投資對象,以及各種資產的投資數量應該占投資總額多大的比重。馬克維茨就通過簡化的數學推導,得出了他著名的資產組合理論模型。其證明了分散化投資組合能夠降低風險。一般,對于有多種證券情況下,由許多種證券投資組合,哪一種最好呢?馬柯維茨的有效投資組合給出了答案,其是指在各種風險水平下能夠提供最大預期收益或在各種預期收益水平下能夠提供最喜愛風險的投資組合,所有有效組合的集合就構成了投資機會的有效邊界,有效組合集合求出效率邊界后,投資者即可根據由其收益——風險偏好程度決定的無差異曲線來選擇自己的最優投資組合。

            2.2風險預警系統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能夠及時預警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類型、大小及對風險防范措施有重要意義。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應能夠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及時識別風險,根據公司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確定公司可接受的風險規模,制定公司風險管理策略,建立風險預警指標,提高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的風險預警主要包括操作風險預警體系、決策風險預警體系、財務風險預警體系和信息風險預警體系。 

            2.3VaR以及壓力測試VaR是一種風險度量方法,它可以預測將在多大的置信水平上遭受最可能的經濟損失,在多長的時間內不會超過多大概率。VaR通常只能測度與市場整體行為相關聯的交易價值的變動,而不能測度不與市場行為相關聯的交易價值風險變化。同時VaR也需要大量的歷史數據,只能計算數量化的風險,所以VaR使用的同時一般配合使用壓力測試,以求更準確的結果。以下為壓力測試方法:①情景分析:使用可能的未來經濟情景來衡量它們對資產組合損益的影響。②歷史模擬:把真實的歷史事件相關數據運用到目前的資產組合上來。所選用的歷史事件可以是發生在一天或者一個更長的時段內的價格波動。③ VaR壓力測試:即對影響VaR的那些參數加以改變,然后考察這些改變使VaR的計算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④系統壓力測試:創建一系列易于理解的情景,用其中的一個或一組來測試資產組合中的主要風險因素。 

            2.4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可以分析各個因素的變化對基金風險變化的影響大小,通過敏感性分析,找出最敏感的因素,從而能夠很好的控制風險大小。影響基金風險的因素很多,如:利率、系統風險、管理風險、政策風險等,通過敏感性分析,找出最敏感因素,即對風險變化影響最大的方面,從而有效控制風險。 

        第2篇: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開放式基金、投資風格、投資策略、業績評估 

                一、引言

                作為一種投資產品,開放式基金集合投資、專家管理、組合投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及流動性較好的優勢,已成為眾多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2001年在中國證監會“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方針指引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實現了飛躍式發展,目前已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上最重要和最具影響力的機構投資者。根據wind數據庫的統計,截止2011年3月底,我國共有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約515只,管理的資產規模達1.94萬億,約占a股流通市值的10%左右,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在a股市場上占據著主導的地位。而對開放式基金業績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目前國內對開放式基金的研究大多將國外已有的業績評估指標直接在國內進行應用,特別是新聞媒體在宣傳時往往以基金的凈值增長率作為衡量基金業績好壞的標準,而忽略了基金約定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策略對基金業績的影響作用,本文的研究嘗試彌補目前國內研究的不足,以增強基金業績評估的科學性。

                二、相關研究綜述

                開放式基金業績評價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無論是對于投資者、監管層、財務顧問或開放式基金管理人自身都迫切需要對不同類型基金的業績進行有效評估。

                傳統的證券投資基金的業績評價主要利用凈值變化指標如基金單位凈值、凈值增長率和投資收益率等來進行的,但忽視了基金獲取投資收益所遭受的風險。markowitz(1952)首次用數學的方法量化了單項資產或組合資產的風險,并且從理論上說明了投資分散化能夠減少組合資產的總風險,提出了資產組合選擇的均值-方差理論。隨后,在markowtiz研究的基礎上,由sharpe(1964)、lintner(1965)以及mossin(1966)引入無風險資產后提出的capm模型。在capm模型的基礎上,一些學者開始考慮將風險因素引入到基金的業績評估模型中,這些績效評估方法中,比較精典的有treynor指數、sharpe 指數及jensen 指數。treynor指數用以評估投資組合的績效。依據capm模型,只有系統性風險才能得到補償,因此treynor采用系統風險測度即貝塔系數,作為基金績效衡量的風險調整因素;sharpe 指數用來衡量基金承擔每單位總風險所能獲得的額外報酬。sharpe 指數考慮了投資組合的總風險,在非充分分散化投資和非完全有效的證券市場中,較treynor指數更合理,也是投資基金業績評價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jensen 指數是jensen(1968)提出的,他認為根據基金資產超額收益率與基準資產組合的超額收益率進行回歸分析得到的常數項,可以作為基金風險調整后的績效,稱為jensen 的alpha 值。jensen 的alpha 值是第一個以收益率的形式表達風險調整績效的指標。

                三、本文中樣本數據的選擇

                本文以2008年9月30日之前成立的122只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包括指數基金)作為研究樣本。根據投資類型,并結合其持股集中度、持股特征等將其分為四大類:成長型、價值型、平衡型和指數型基金。

                本文所選取的樣本區間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所選取的數據包括基金的日單位凈值、業績比較基準指數的收盤指數。對于無風險資產利率,我們選用銀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進行替代,考慮到在樣本期內,央行分別于2010年10月19日和2010年12月25日各上調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0.25個百分點。我們利用簡均法調整基金在樣本期間的無風險利率為2.278%。

                在進行基金日單位凈值增長率時,我們以2009年1月1日的凈值為基準向后復權,利用復權后的基金日單位凈值指標來進行基金日凈值變化率,具體計算公式為:

         

                這樣可以計算出所選取的122只基金486個交易日的基金日凈值變化率指標。同時,我們計算每一只基金的業績基準所對應的指數日收益率。以交銀股票精選為例,其業績比較基準為:75%×滬深300指數 + 25%×中信全債指數,首先計算第 交易日滬深300指數的日收益率和中信全債指數的日收益率,然后按照75%、25%的權重計算加權平均收益率即為基金對應業績基準的日收益率。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首先計算出每一只基金在樣本區間內的不同業績評估指標,然后從整體上和不同分類上對基金的業績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統計結果見表1。 

                 

                由表1可知,從整體上分析,經風險調整后的所有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的收益指標sharpe比率和treynor指標均大于0,表明基金可以獲得超過無風險收益率的超額正收益率。但在基金管理能力方面,盡管從整體上基金能夠獲得均值約為0.0002%的超額收益,但不同基金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以樣本基金中jensen指標的最高值與最低值比較,兩者相差0.0018,或者從不同基金的jensen指標的波動率來分析,波動率高于均值水平,表明基金獲取超額收益的能力存在較大差異。

        而估價比率和m2測度均有與jensen指標相類似的情景。從投資風格角度分析,平衡型基金的sharpe比率高于成長型和價值型,但平衡型與成長型的treynor指標又相差不大。那么不同風格之間經風險調整后的收益是否有差異呢?我們利用獨立樣本t檢驗來對不同風格的股票型基金的五個業績評估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如表2、3、4所示: 

                 

                 

                 

                由表2、3、4的檢驗結果可知,不同風格之間五個業績評估指標的levene檢驗結果表明均是同方差,同時根據t統計量及檢驗結果的顯著性,表明不同風格之間的業績評估指標之間不存在較大的差異。

                那么積極型的基金管理者和消極型的基金管理者在不同的業績評估指標上是否有差異呢?本論文同樣利用獨立樣本t檢驗來進行分析,獨立樣本t檢驗結果表明,積極型基金和指數型基金之間在某些業績評估指標上服從同方差分布,如treynor指標、jensen指標和m2測度指標在10%的檢驗水平下均拒絕同方差的假設。而根據統計的結果也可表明積極型基金與指數型基金的不同業績評估指標的均值之間存著著顯著的差異。這也表明投資策略會對基金的業績水平產生一定的影響。

                五、主要結論

                本論文主要是結合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策略對我國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的業績進行評估。針對目前國內外學者在進行基金業績評估時往往采用市場指數來代替市場組合方法的不足,本文有針對性的進行了改進,并結合投資風格和投資策略,比較了基金的業績,結論如下:

                本文利用sharpe比率、treynor、jensen指標、估價比率、m2測度等方法對不同風格的基金的這五個業績評估指標進行了獨立樣本t檢驗,發現不同投資風格的基金他們的同一業績評估指標之間沒有太大差別。但若考慮到基金的投資策略,則積極型的投資者與消極型的指數投資者他們的業績除m2測度指標無明顯差異外,其余的指標都存在著顯著的差異。研究結果表明:不同風格的股票型基金的業績評估差異不大;但不同策略的業績差異相對較大,也即資產配置策略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admati a, ross s a. 1985,measuring investment performance in a rational expectations equilibrium model [j].journal of business,58,pp: 1-26.

        [2]admit a r, bhattacharya s, ross s a, pfleiderer p. 1986,on timing and selectivity [j]. journal of finance,41,pp:715-730.

        [3] 馮辰.我國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規模與績效關系的實證研究[j].財經界,2007(6).

        第3篇: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 立法 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6623(2011)06-0039-05

        [作者簡介]譚建生(1959―),廣東連縣人,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高級經濟師,兼職教授,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副理事長,研究方向:金融投資、法理學、新能源。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簡稱PE)在我國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這種方式引入資金,投資方式一般遵循《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操作。雖然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經過多年涅,已經擁有法律制度雛形,但缺乏專門的私募股權基金立法。立法的滯后,使得私募股權基金在后續發展上存在很大風險,加快私募股權基金立法,加強對私募股權的監管,協調私募股權基金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關系更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

        立法現狀及立法缺陷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立法現狀

        我國PE立法相對滯后,雖然地方政府紛紛積極出臺扶持性鼓勵政策,但中央卻缺乏統一法規和監管部門。

        2005年,國家發改委等10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對獲得備案資格的創業投資企業給予稅收等政策支持;2006年,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允許保險資金通過專業機構受托管理的“投資計劃”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商務部公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不僅降低了外資在華設立創投企業的門檻,還放寬了其經營范圍,允許外資創投對中國的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并通過債權融資方式提高融資能力,意味著中國將進一步促進境內外創業投資的發展;2007年,中國銀監會批準實施《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正式引入合格投資者制度,鼓勵信托公司發展信托型股權投資基金;中國證監會正式啟動券商直接投資業務試點,中信證券和中金公司獲得首批直投業務試點資格。至此,除了商業銀行外,經國務院或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各類金融機構都已經可以投資產業基金。

        盡管現階段的PE較本世紀初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監管股權投資的法規體系,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也是“政出多門”,同類性質的PE由不同監管機構分別監管。券商直投型股權投資基金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信托型股權投資基金由銀監會負責監管;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由發改委監管;保險基金進入股權投資領域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相對于中央政策,各地方政府對于扶持本地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更有熱情,紛紛出臺更有力度的支持政策,激勵的主要手段包括:降低合伙人投資收益的個人所得稅率,普遍按照“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于購置、承租辦公物業,給與補貼;對引進的高級人才給與補貼;稅收的部分返還等。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缺陷

        1. 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亟需梳理和完善?!蹲C券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給PE資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環境,一方面,諸多法規都只是零星的單方面的對PE進行了規定,很多地方存在法律沖突,缺乏系統性。

        2. 基金進入和退出缺乏制度供給,嚴重阻礙產業可持續性發展。制度供給不足是我國PE發展所面臨的非常緊迫的現實問題。與國際上其他PE相比,我國無論是在資金規模、投資者結構還是在退出的靈活程度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制約了我國PE的發展。在發達國家,PE投資的主力是養老基金、商業保險機構等投資實力強大的機構投資者,我國卻是以富有個人和普通企業為主,這是因為我國缺乏上述機構投資者進入PE投資的制度保障。

        3. 監管責任不明確,政策及監管缺乏協調。2002年,國務院成立了由國家發改委等中小企業司、財政部綜合司、證監會機構部、科技部等組成的十部委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和制定創業投資行業的有關問題。但由于PE涉及部門太多,形成“政出多門”,缺乏部際甚至超部際協調和統一。

        二、主要國家私募股權基金立法特點及啟示

        (一)美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

        1. 美國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機構。根據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委員會屬于準司法機構,具有廣泛的執法權和制定規則的權力,全面監督管理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以及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的所有證券經營活動。在美國的監管體制下,對PE的監管屬于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州監管當局的監管范疇。但是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內部,并沒有像英國金融服務局那樣單獨設立一個負責PE監管的部門。

        2. 美國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案。其所約束規范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根據美國《證券法》中的D條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如符合投資人數規定等,PE可以免于注冊登記。二是對投資者人數和資格有所限定。三是對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但是禁止公開宣傳發行。

        (二)日本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

        日本的金融管制較為嚴格,大藏省集中行使監管權,以《投資信托及投資法人法》為主要的PE規范法規。日本金融廳(FSA)和其他一些監管部門,兼顧了對專業金融市場的監管和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日本吸收了美國PE發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經驗,規定免于注冊登記的私募活動大體可以分為兩類:職業私募和少數人私募。日本關于PE發行構成要件的規定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發行對象的人數要件;二是不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外的人或其他社會公眾轉讓其購買的有價證券。此外,日本證券法還對PE發行的方式、相關信息披露以及轉售限制等做了進一步的規范。

        (三)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

        英國是歐洲PE的中心,市場總量居世界第二位,僅次于美國。其資本市場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也較為成熟。

        1. 英國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機構。2006年起,金融服務局下設了“其它資產投資小組”,負責監管對沖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在該小組中又設有兩個分組,分別為對沖基金分組和股權投資基金分組。這樣的設置保證了監管者可以在對所有其它資產投資領域全局了解的基礎上,關注某一特定商業模式的基金風險及監管。

        2. 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集體投資(Collective Investment)行為及其豁免做了規定,《受監管活動法令》(RAO)規定了監管范圍,股權投資企業通常需要得到英國金融服務局的授權才能在英國境內或離岸開展受監管活動。(四)主要國家私募股權基金立法啟示

        綜上所述,美國PE的監管模式是法律約束下的自律模式,主要特征是注冊豁免。英國PE的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監管為輔。日本PE的監管模式以政府監管為主,政府設立證券局集中行使監管權,僅允許構建信托方式的組織形式,對投資資金的投資范圍有嚴格規范。從監管法規來看,美國、日本和英國都沒有專門的一部法律來規范股權投資基金,對于PE的相關法規零散分布在各法案中。法規的重點集中在豁免條件的制定和轉售的要求上。

        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不如美國,基金業成熟度不如英國,資金來源的單一程度不如日本。因此,在我國PE監管模式的探索中,應立足自身國情,參考英美日等國的先進制度,建立起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模式,健全PE的法律體系,明確PE的監管主體,廓清PE的監管客體,設立PE的行業協會,強化PE的內部自律,力求做到發展與防范并重。

        三、完善私募股權基金立法對策

        (一)明確監管機構職能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國內PE的設立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以及契約制,設立基礎法律依據分別為《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而涉及到的具體監管部門包括:發改委、商務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眾多部門。為提升監管的效率,筆者建議應明確由發改委為聯席會議總召集人,成立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資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相關部委組成的部際協調機制,代表國務院構建統籌PE國家監管平臺。其職能主要是負責部門之間對PE監管的溝通、協調和沖突的解決,負責組織及推動專門立法建議草案的起草、修改、審議,以及對相關政策法規立法批準發揮提議和審議的作用。

        (二)制定專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法規

        在我國,對PE的規范處于剛起步階段,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PE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制定一部專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或者在正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專門設立關于PE相關法規顯得尤為重要。

        這部法律應對PE的合法化地位予以確認。PE的合法化,既包括對其合理性的認定,也包括利用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規范。PE的運行特性造成了其對于公眾和政府監管相對不透明。由于法律法規缺失及PE內在特性要求,客觀上容易出現因追求短期盈利而采取短視的行為。PE合法化之后,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其投資行為的理性化及長期投資的正當化。

        當然,PE的合法化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無論是專門立法,還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專章立法,筆者以為應以我國現有法律框架為基礎,針對契約型、合伙型、公司型三種PE的組織形式,對相關規定進行系統梳理,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法律框架完善之后,應當允許PE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其法律形式和運作方式,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提高市場效率。

        (三)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

        對基金管理人,一般不需要政府過多的監管,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制定相應的行業行為規范將會起到重要作用,基金管理人也會在市場上優勝劣汰。然而在我國PE發展的初級階段,政府適當的監管審查也是尤為必要的,應主要采用資格認定和行業自律兩種手段進行監管。

        1. 明確基金管理人資格和監督。PE監管應明確基金管理人的組織形式、經營范圍以及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最低資本證明、高管人員資質證明等。隨著PE的發展,未來的基金管理人不應局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顧問機構和保險公司等也能夠擔當這一角色,這對提高我國基金業的合理競爭大有好處。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個人及其它非公有企業投資者同樣積累了豐富的投資經驗,擁有強烈的參與資本市場的意識,具備較獨特的創新意識,是基金發起和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活躍力量。

        2. 強化行業自律。對PE的規范,應當在不增加行業系統風險的前提下,實現股權投資基金自治與監管的有效協調,即以保障自治、放松管制為基礎的監管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提高市場效率。在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的基礎之上,建立全國性的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廣泛吸收包括PE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者、基金托管人、社會中介機構、學術機構等主體加入。在政府不宜監督或監管成本過高的方面,由行業協會作為規制的主導力量。同時,在我國現有的信用體系下,通過全國性的行業自律協會,盡快構建行業信用體系和聲譽機制,對PE基金管理人形成多層化監管,促進基金管理人履行其職責,一方面提升優秀基金管理人的知名度,另一方面,有助于市場有序,淘汰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

        (四)加強對“基金托管人”和“投資者”的準入立法和監管

        1. 降低托管人準入門檻。PE與一般公募基金相類似的是,其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是分開的,因而需要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主要承擔資產保管、會計核算和投資監督職能,有利于加強基金運營的相關信息披露,有利于防止基金財產被挪作他用,是基金風險管理的一道“防火墻”和信用基石。筆者建議參照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6條規定,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也需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雙重核準,同時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需要對基金管理人的相關信息進行及時披露,以最大程度地防范風險。

        目前,我國對托管人的設立標準較高,最低要求為20億人民幣,香港要求1000萬港幣。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有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從立法初衷來看,該規定是為了保證基金托管人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經濟能力。但是,基金托管人并不負責投資運作,只負責保管和監督等事務性和程序性的工作,如托管人堅守專業操守和誠信這兩條原則,其負民事責任的概率是較小的。目前基金托管人的高標準準入門檻,導致托管市場寡頭壟斷的格局,造成較高的托管費,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動力和壓力不足。為了激發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動力,應當降低托管人的準入條件,擴大PE對托管人的選擇范圍。同時放寬基金托管人的主體資格,改變目前只能由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的局面,逐步形成有效率的、以誠信導向為主的競爭性市場。

        2.對合格投資者進行定義。美國的法規規定,在PE的發行中,發行公司可以向不限數量的合格投資者以及不超過35名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證券。我國也可以借鑒這種做法,通過限定非合格投資者的數量,可以有效地防范民間機構假借PE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在中國PE發展不足,民間PE魚龍混雜的情況下,限制非合格投資者進入PE市場,能夠引導其良性發展。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合格投資者管理制度。許多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自然人,隨著這個行業的不斷發展,潛在風險也越來越大。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以法律形式建立起適合公司型、有限合伙企業型機構的合格投資者管理制度。

        合格投資者在金融和商業方面具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并且能夠評估投資的潛在風險和收益。因此,只要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是合格投資者,對其的監管就應該大量放松。合格的投資者應該具備如下條件:合格投資者的“合格”源自法定,不同法域之下規定的不同的資格或準入門檻條件的投資者,才可以擁有參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前提;合格投資者中的投資者必須有別于普通的大眾投資者群體,需具備有一定的凈資產并擁有金融事務的投資經驗與知識儲備。我國應參考美國對于合格投資者的定義,根據實際國情提出適合中國自己的定義。筆者建議定義如下:社?;?、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大型金融機構;資產超過2000萬人民幣的慈善機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行政官或者合伙人;全部由合格投資者持有股權的企業;凈值在500萬人民幣以上的自然人;最近兩年中每年的收入都超過100萬人民幣的自然人,或者與配偶的收入加起來超過150萬人民幣的自然人,并且在本年度依然有合理的預期能夠達到此收入水平;資產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信托計劃(不是為專門加入股權投資基金而設立的),并且由成熟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

        3. 放寬機構投資者準入限制。為了擴大PE的規模,優化PE的投資結構,提升PE的市場活力,降低機構投資者進入PE的準入門檻是很有必要的??紤]到我國目前投資環境,以下幾類機構可供選擇:

        養老金資金一般不存在流動性壓力,是發達國家股權投資基金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2008年4月,經過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全國社?;鹜顿Y經發展改革委批準的產業基金和在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總體投資比例不超過社保基金總資產(按成本計)的10%。地方性社?;疬€沒有獲批投資股權投資基金,這源于地方性社保基金在管理能力和規范上面存在漏洞,因此不宜馬上放開地方性社?;鹜顿Y于股權投資基金,建議選擇部分地區加以試點,依據試點效果,逐步審批推廣。

        國有企業除其獲利性的內在訴求外,從戰略布局動機上,也有必要通過PE的形式尋求和探索其新主業的布局,所以筆者建議大型國有企業可以設立或投資于其主營產業或相關產業的基金。這樣,國有企業有望成為我國PE的重要投資力量。

        對于商業銀行投資PE應持嚴格控制態度,這是由商業銀行的特性所決定的。為了保障經營的安全性,必須保障充足的流動性,這制約了其投資非流動資產的能力。筆者以為,對于那些經營業績良好資產安全、穩健的商業銀行,在嚴格限制其規模及嚴格隔離風險的前提下,可以開辟投資PE的試點。

        對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尤其是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投資PE,可在前期試點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放松限制。

        (五)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的監管

        1. 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充分的信息披露是防范PE經營風險的關鍵環節之一。PE的投資人必須享有必要的信息知情權,應在相關制度中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信息的內容、方式和頻率,行使查閱權和其它獲取信息的權利。對于拒不披露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可以向監管機構申訴或向法院??傮w來說,PE基金管理人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情況、投資詳情、資產質量和經營績效;可能會影響到資產管理業務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發生的重大變化,如關鍵人員的離職、更替,管理人機構的合并、減資、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以及重大人動和重大訴訟等?;鸸芾砣诵枰谝欢ㄆ谙拗巴ㄖ鹜顿Y人和相應的監管機構。

        PE發行過程不能使用公開廣告方式,這與私募的本意是一致的。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新型通訊技術、國際互聯網絡被越來越多的應用于證券發行中。從最近的PE違法案例中,也可以看出,互聯網已成為現今常用的作案工具。網絡的應用相當程度上偏離了PE的發行方式的私募性質要求。這就要求,在網絡身份核實、信息加密等方面也應有針對性做出規定。

        2. 進一步規范經營范圍。在設定經營范圍時,應注意PE的非可替代性,即不能投資于非并購類個案的上市公司的股權。這樣的規定可以避免以股權投資基金的名義,獲得注冊豁免,但實際上投資于公開交易的證券。此外,還應注意防范過高的投資風險,具體應包括限制經營過程中閑置資金的投向,只能用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限制直接或間接從事高風險投資,例如金融衍生品交易。

        3. 嚴禁保底收益。PE主要是從事高風險的投資,無法保證一個確切的保底收益率,因而PE的保底收益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容易誤導投資者產生經濟糾紛,甚至在局部地區產生惡性社會影響,威脅地區經濟安全。而且,保底收益條款容易引發市場不正當競爭,使得那些運作規范的PE難以籌集到資金,阻礙PE的健康發展。因此,依據上位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應當在PE立法中明確嚴禁PE在有關投資協議中設置或變相設置保底收益條款,如有保底收益的PE應以非法集資名義堅決取締并對相關人員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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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Loopholes in Legislation of PE in China and the way to Mend Them

        Tan Jiansheng

        (China Guangdong Nuclear Power Group, Guangdong Shenzhen 518000)

        第4篇: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論文范文

        摘要:隨著人口老齡化現象的日益嚴重,發展企業年金制度已經成為世界趨勢。中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建立和發展企業年金制度。2005年8月1日之后,中國企業年金業務正式進入市場化運營時期。企業年金進行市場化運營,不僅能使年金在儲存時得到保值增值,而且還能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但是資本市場中的風險也是無處不在,企業年金基金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面臨著眾多的風險,比如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內部治理風險以及委托風險等諸多風險。在此背景下,針對企業年金基金運營過程中的一類非常突出的風險——委托風險的管理問題進行論述和分析,從多個角度提出企業年金委托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企業年金;委托;風險管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發達國家已經進入老齡社會,中國的老齡化趨勢同樣不容樂觀,預計到2014年老齡人口將達到2億,2026年3億,2037年超過4億。人口老齡化給中國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發展帶來了深刻的影響。在這種嚴峻形勢和全球背景下,發展企業年金制度已經成為世界趨勢。2005年8月1日,29家金融機構被賦予企業年金管理資格,標志著中國企業年金業務正式進入市場化運營時期。資本市場中的風險也是無處不在,企業年金基金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面臨著眾多的風險。

        本文將針對企業年金基金運營過程中的一類非常突出的風險——委托風險的管理問題進行論述和分析,從多個角度提出企業年金委托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有助于中國企業年金基金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企業年金委托風險現狀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中各大主體之間形成了多層委托鏈條。在委托鏈條中,首先由發起人和受益人委托企業年金理事會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受托人則受企業年金理事會之委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雙方是信托關系;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別行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管理、賬戶管理和資產托管職能;以上主體都可能會委托中介機構行使相關職能。在如此復雜的委托關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道德風險都會直接損害員工利益,而若干當事人合謀則會帶來更大問題。

        二、企業年金委托風險多角度探析

        (一)從多重復雜性角度分析

        1.多重復雜性增加了委托風險產生的概率。在企業年金委托關系中涉及眾多行為主體,其多重復雜性的委托關系使得企業年金運作的風險控制鏈加長。企業和職工自愿建立企業年金計劃,但其整個計劃的整個實施過程需要通過受托人、中介機構、實際管理機構等多重關系才能到達受益人,而各家機構在信息溝通、投資風險策略等方面都很難完全一致,因此加大了風險產生的概率。 多重復雜性委托關系使得監管難度增加。除了運營主體外,企業年金運營過程中還有多方機構參與企業年金運作的監管。因為企業年金多重復雜性委托關系使得參與企業年金運作的各個運營主體分別隸屬于不同部門的監管,因此其所面臨的監管主體也不盡相同。重復雜性委托關系使得對年金的運營監管,需要各個監管部門相互配合,因此,其監管體系的構架要突出其統一性、高效性。

        (二)從主客觀原因角度分析

        1.主觀原因。企業年金中的委托關系引致風險問題的主觀原因在于企業年金委托各行為主體之間利益目標不一致,企業年金人主觀上存在著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為選擇的傾向。根據“經濟人假設”,法定受托人作為具有獨立利益的經濟人,其最終目標是追求自身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的最大化。由于企業年金在實際市場化運營過程中,受托人又將一些專項工作交由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等人負責,使得各人有機會按自身利益出發作出行動選擇,因此如果各人在基金運營過程中的行為選擇更多考慮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忽視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就會產生損害委托人利益。 客觀原因。由于各方利益目標不一致,企業年金委托關系主觀上存在著人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為選擇的傾向。

        第一,信息不對稱。在企業年金的多重委托關系中,委托人由于欠缺專業知識和相關經驗,對各方人的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委托人難以作出準確判斷。作為企業年金人的金融機構則對年金基金的運營狀況、自身工作努力程度和金融市場政策與信息的掌握上都具有絕對優勢。

        第二,契約不完全。現實中的企業年金委托契約往往是關系契約,是從寬泛的角度去約束各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只對總的目標、廣泛適用的原則、偶然事件出現時的決策程序和準則及解決爭議的機制達成協議。

        第三,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不匹配。從追求年金最終收益最大化的角度來說,剩余控制權應當交給那些擁有信息優勢并有較高專業和決策能力的即人一方,而將企業年金的剩余索取權交給企業年金委托人,但在實際掌握企業年金基金剩余控制權又無須承擔后果的情況下,企業年金人就有機會在企業年金具體運營決策中追求自身利益,使企業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三、企業年金委托風險管理建議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體系

        完善的企業年金法律體系是其年金制度得以順利、快速發展的重要保證。目前,中國沒有一部獨立企業年金法律、法規出臺,只是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規中對該業務相關內容的管理有所涉及。政府應逐步提高法律層次、完善法律體系。中國企業年金業務涉及到社保、信托、證券、基金、審計、監察等多個領域,需要建立一個以《企業年金法》為主,以《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為補充的法律體系,充分發揮對中國企業年金規范有序發展的保障作用。

        (二)創建制衡機制,營造競爭市場

        中國企業年金發展規模正迅速增長,世界銀行預測,至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高達1.8萬億美元,約15萬億元人民幣,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而中國現在通過資格認定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還非常有限,由此形成巨額的企業年金資金追逐少量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局面。為了適應中國企業年金發展的需要,也為了營造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政府應加快構建人競爭市場的步伐,使更多優質的專業機構、金融機構等人成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

        同時,企業年金的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資管理人之間必須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內控制度,有效管理和控制企業年金運營,考慮引入多種類型的投資管理人,建立不同管理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制度,使它們之間形成競爭機制,使得受托人擁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三)建立披露機制,完善評鑒標準

        目前,中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為了更好地保障企業年金計劃委托人的利益,應當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以及建立一套能涵蓋到企業年金運營的各個環節的、完備的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

        中國的企業年金委托風險管理問題中涉及了諸多行為主體,隨之而來的委托風險也在不斷加大。應不斷加強不同監管機構間的相互協調與合作,通過對各環節的協同監管,整體上提高企業年金監管體系的監管效率,同時加快建立一套有針對性的企業年金運營監督評鑒標準,保護企業年金的安全。

        (四)規范中介機構,強化監督機制

        中國的企業年金中介服務市場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在其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中國的企業年金中介服務市場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整體上制約和阻礙了其總體水平的發展,導致社會公眾對中介服務機構信任感缺失。為了防止中國企業年金委托風險的產生,強化企業年金中介服務機構的外部監督機制,我們應當盡快引進和培育高信譽的獨立的企業年金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嚴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準入機制,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和整個行業組織化程度,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中介服務市場,強化其在企業年金市場化運營中的社會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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