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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業管理物業糾紛法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表現及其產生的原因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表現
物業管理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1981年3月,全國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誕生。此后,物業管理行業在我國迅速發展。20世紀80年代,隨著全國住宅小區的興建,現代物業管理從香港傳入我國內地。我國的物業管理行業是隨著改革開放以及房地產綜合開發和住房商品化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物業管理被譽為21世紀的朝陽產業,在經濟發展、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和社區建設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什么是“物業管理”呢?根據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物業管理(propertymanagement)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①
但是,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也在逐年呈上升趨勢,且案件糾紛的類型也呈現多元化。下面我們談談物業管理糾紛的表現;
1、物業管理糾紛類型多,且形式多樣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案件的類型主要有:(1)物業公司向業主追索物業服務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的數量較多;(2)維修公共部位費用分攤的糾紛;(3)小區停車位收費及其權屬引起的糾紛;(4)業主違章搭建引起的糾紛;(5)業主在小區內人身和財產受到侵害或傷害引起的糾紛;(6)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7)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選聘、解聘物業公司產生的糾紛;(8)業主訴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侵權糾紛;(9)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中所引起的糾紛;(10)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管理協會之間的糾紛等。為什么會產生如此多的糾紛案件呢?原因又何在呢?后面我們再詳細分析。
2、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標的額也不斷增加
伴隨著全國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的誕生。此后,物業管理行業在我國迅速發展,各地物業管理企業和從業人員數量迅速增加,而物業管理糾紛也在逐年上升。以北京市各人民法院為例,據不完全統計,物業管理糾紛案每年都不斷上升,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可見隨著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物業管理糾紛也在不斷的上升,其原因有何在呢?
3、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復雜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是眾多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指參與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各責任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具有物業管理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物業服務法律關系就是調整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房地產開發商等責任主體之間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依法產生或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1)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物業管理法律制度所規定的,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參與人,包括物業公司、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開發商、建筑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物業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意志和行為指向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包括三個方面:(1)物。物業管理服務的對象;(2)行為。《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物業管理行為引起的管理服務活動;(3)智力成果。包括小區、大廈的榮譽稱號、獎狀、獎品等。如:同升湖山莊被評為“國際花園社區金獎”,“湖南省優秀管理示范小區”。
(3)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核心和關鍵要素,同是也是法律規范的核心內容。包括了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按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而確定的權利義務、開發商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物業管理協會的權利義務。物業法律關系即涉及到業主與使用人之間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物業委托合同關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委托管理關系,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等。而在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糾紛屬于新類型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物業管理立法又比較落后,這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以上是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日常管理與服務中的一些常見的表現,下面來具體
分析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
(二)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
1、業主和物業的定位不清、服務不規范不到位
在法律層面上雙方不能明確自己的主體身份,往往是誰主誰輔,誰上誰下。但是在社會層面上,人們由于受傳統的思想影響,在觀念上使的雙方原本平等的合同法律關系產生了錯位,而這種合同關系又體現在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上。但有些物業公司卻發生了角色的錯位,往往以管理者自居,以為物業管理公司突出的是管理而不是服務。再加上大部分物業公司是開發商自建自管的,自始就與業主有些對立。還有些物業公司是由房管部門轉制而成的,他們在思想上還沒有形成服務的觀念,對業主提出的意見不是主動溝通、積極化解糾紛,而是態度強硬或者是相互推諉,造成了業主的不滿。而對業主而言: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正確觀念和消費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還有些物業公司缺少專業技術人員或技術不過關,對業主需要維修的東西,不能夠給予及時的維修。如我們小區業主家的紅外報警器壞了,業主就打電話到前臺,物業公司也派人來查看了,把主機拆下來拿走了,但好長時間沒有回應,后業主又打電話到前臺詢問,得知主機壞了,需更換。業主好大的火氣,“為什么不早告訴我”。你們不搞好我就不交物管費。我認為物業公司對業主的求助要及時答復,不要一拖再拖,這樣只會造成不愉快。還有大部分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服務不規范、不到位,也引起了大量的糾紛。物管企業的財務收支不透明、侵占業主的公有收益甚至存在多收費、亂收費的現象。如本公司是一個國際花園社區,環境優美,到這里來拍婚紗照的特別多,物業公司就對這些專門負責拍照的照相社進行了收費,收的錢歸了物業公司。我認為物業公司這樣做侵犯了業主的權益,是違法的。
2、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不規范
物業公司在和業主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不夠細化,且出現不平等條款。
(1)物業公司未盡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失
如某小區的一位業主,今年8月初下班后將電動車停放在住房樓下的坪里,第二天上班時發現電動車被盜。并多次找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可物業公司的人說他們沒有替我保管電動車的義務。根據該案例,該業主的請求缺少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據該案物業管理公司一般只對小區的安全負有日常管理的義務,其所承擔小區安全防范的義務只是協助義務。同時,業主可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特定的保管合同或其他約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對電動車才負有特定的保管義務,一旦丟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該案物業公司承擔電動車被盜的損失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自己證明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沒有過錯即使有過錯,這種過錯也不是直接導致小區業主財產損失的原因。為此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配齊安全防范設備及人員,加強安全防范義務。
從以上案件可以看出,由于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小區內失竊等治安管理是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而且業主在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對委托的事項、標準、權限、管理費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規定的少,或不明確。發生爭議后,業主往往以財物失竊為由拒交管理費,物業公司以已履行了相關防范義務為由來進行抗辯。
(2)關于車庫、車位的歸屬問題
如某小區的一塊空閑場地被物業公司改造成了停車場,經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協商,由物業公司管理并收取停車費,所收款項物業和小區業主三七分成,但需給業主停車一定的優惠。但后來物業公司并未兌現承諾,還擅自提高了業主停車費。雙方糾紛不斷,鬧的不可開交。
在此之前,關于小區車庫、車位的權屬問題,法律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實際上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特別是業主共有相關制度在我國物權法立法上的缺位。在以往的生活實踐中,我們看到,小區的車庫、車位通常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處分小區車庫、車位,并且取得收益,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這種不平等的條款應視為無效。根據《合同法》規定,物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來確保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
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業主有權自己管理或者聘請物業管理,物業公司只能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②
3、物業行業標準不統一
我國現在的物業管理中大量存在質價不符,收費與服務水平不一致。“北京市消協于2005年首次對全北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調查報告顯示,在被業主評價為服務管理“差”的物業公司中,有數家公司為二級資質物管公司。服務與收費倒掛的現象并不少見,很多物業公司收著高級資質的物業費,卻只干出低級資質的活。”③我國現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價格和服務標準應相適應。盡管物業管理服務屬于軟性的行業,但對其服務質量的好壞優劣應該有個統一的標準,至少一個地區或同一個資質的應該有一個相同的服務標準,并將標準具體量化到每一個服務項目中。標準應由物業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預算,業主大會進行表決。故雙方在合同中應把相應的機制以及服務標準約定清晰,避免糾紛出現時無所適從。
4、物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國物業管理行業起步較晚,發展不平衡,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也尚未完整、系統地建立起來,加上人們消費觀念還沒有完全轉變過來,所以糾紛會不斷發生,且在法律適用上比較困難。而現有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又比較籠統,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糾紛,只能作為參照。新的《物權法》雖彌補了《物業管理條例》的不足,但還未實施,目前來說只是一個法律條文,它的可操作性還有待在日后的實踐中進行檢驗。
二、我國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的完善
以上分析了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幾方面原因,基于物業管理糾紛的特殊性,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在一定時期將是尖銳而不可避免的。下面來對解決物業糾紛提出自己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雙方定位、利益共享
在法律層面上,《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確認了雙方是兩個平等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是平等的合同主體,不能簡單的定位為誰上誰下,誰主誰輔。根據9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此次《條例》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改成“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這幾個小小的名稱變化,卻表明了物業公司與業主的關系由原來的“管理”變成了“服務”。
一直以來,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磨擦不斷,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物業和業主對自己的定位與雙方的權責關系不明晰。變“管理”為“服務”,物業公司明確了服務的職能定位,業主明確了自己的權利義務,雙方關系的處理也就有了明確的指導。同時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要尋求雙方的共同利益,建議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推廣“合伙經營”的理念,營造一種“合作伙伴”的氛圍。讓雙方都能夠清楚的認識到,雙方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雙方都處在同一個“利益共同體”中,是合作伙伴,應該同舟共濟,互為依存,合作建立一個雙方都接受的“利益共同點”。
有了“利益共同點”,雙方只有彼此“互不設防”互相信任,真誠合作,才能達成共同目標.因此,建立一種互信機制是十分必要的.不論是物業的所有者,還是管理服務的經營者,達成共同利益原則是永恒的原則.不論是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業主都應該以“合作伙伴”的姿態出現,站在公正、誠信、互利的基礎上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在處理雙方關系時,應本著“”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讓,友好的態度。
(二)規范合同內容,強化合同意識
物業公司和業主在簽訂合同時,應細化合同的內容,強化合同意識,為以后在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據。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服務也要用合同來確定和保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等內容進行約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物業公司應加強安全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并且物業公司可以與業主簽訂的保管合同或其他約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同時,業主應增強合同意識,審慎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物業服務合同是業主和物業公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本,也是物業糾紛發生時,衡量各自主張是否充分的評判準則,更是人民法院處理物業糾紛案件的事實依據。所以,業主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在參考物業服務合同范本的同時,盡可能細化合同的內容。使業主和物業公司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時,物業公司應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作為共同利益的合作雙方都必須有強烈的交流溝通意愿,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共同經營維護良好溝通環境,創造相互溝通的條件,以融洽雙方彼此間陌生與誤會,取得彼此間的認可和信任。因此,不管是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業主都有應重視和加強彼此間溝通,這樣才能關系融洽,相互信任,和睦共處,盡可能通過溝通和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避免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三)完善物業服務的行業標準
物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物業服務的行業標準,構建多檔次的服務標準體系,加強物業公司的資質等級管理,并且實行資質等級與服務標準和收費成正比。物業主管部門要不定期的對物業公司進行考核,來規范其資質等級標準。物管協會要充分發揮其行業指導調和功能和“橋梁”作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加大對物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檢查的力度,來規范其人員的招聘的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檔次的物業服務標準、不同資質等級的物業公司,科學核定不同級別的物業收費標準。同時要大膽借鑒中國香港地區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物業管理經驗來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物業管理模式,建設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國際化的管理新思路,推出“一體化服務”、“酒店式服務”等,使其成為一流的精英團隊。
同時,建議成立一個具有評估、監測功能獨立機構,其機構成員的人選由政府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的專家和物業管理協會的人員。其職責主要是提供對物業服務標準、物業公司的資質等級、物業管理費的分級收取的評估、監測等服務。并且和物業相關部門相互配合,來保障物業收費、資質管理、服務標準等向社會的公開、透明度。這樣將有利于物業管理市場的良性運作,使業主、物業公司受益,也使物業管理行業不斷的向前發展。
(四)加強物業管理立法、宣傳與監督
加強物業管理立法勢在必行,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沒有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而現有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又比較籠統,對現實中的具體問題缺乏可操作性。備受關注的物權法的公布,必將給物業管理行業帶來巨大的影響。新《物業管理條例》也即將實施,9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新《物業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相適應,新《條例》更加注意業益的維護。如:在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業主對一些事項的決定和業益的保護等幾個方面對原有的《物業管理條例》作了重要的修改,并且明確了物業公司“服務”的職能定位。
在《條例》的修改中很多地方都與物業公司的這種職能轉變有關,比如說《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新的《條例》更加注意業益的維護。根據修改后的《條例》,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只要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了,這為業主更換不滿意的物業公司提供了便利,大大提高了業主的自主性。《條例》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這樣就能夠避免各種私搭亂建行為的發生,有效地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
新修改的《條例》和《物權法》將從10月1日始實行。筆者認為,從目前我國物業管理的對象來看,不僅有建筑物、公共場所和設施,同樣也有人員的管理,建議我國進行專門的物業管理立法模式較為實際。其調整的特殊社會關系,應當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模式來加以專門的規范和確定。
隨著有關物業管理立法不斷健全,當業主和物業公司在發生糾紛時,便有法可依,使糾紛得到了有效、合理的解決。同時我們認為要改變物業管理費的包干制收費模式,形成市場競爭制收費模式。
其次,建議在物業管理行業中引入保險機制來轉嫁風險。因為物業管理是一個服務行業,即要給業主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又要對小區的公共設備和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在管理與服務中,面臨著諸多的風險。如:小區停放的車輛被盜或被劃破等。這些事故的發生都會給物業公司的日常管理帶來許多麻煩,并由此產生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和無休止的糾紛。而保險的作用恰好是為了轉嫁風險,當保險公司來處理風險事故時就可以為物業公司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這樣可以減少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所以我們要借簽外國的保險機制在物業公司的運作的經驗和好處。北京物業管理協會經過半年的市場調研,研發出了物業服務公司的專項險種——《物業管理責任險》。該險種比原來的范圍擴大了,列明了風險責任,在出現風險事故時責任劃分非常的分明,避免了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同時也使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得到了和諧發展。
同時,也要加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法律知識,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再次,法律的監督一定要到位,這樣才能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來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有序發展。
總之,物業管理是一個新興的,充滿競爭的朝陽產業。物業管理企業只有在不斷的競爭中脫穎而出,占據有利的市場地位,才能不斷發展,不斷壯大。同時也要充分發揮行業自治的作用,依法治理物業管理市場,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完善物管協會內各項制度,章程,從宏觀方面維護各公司的利益。國家立法機關也要加大物業管理的專門立法,當發生糾紛時有法可依,不斷減少物業糾紛的發生,最終使“業主能夠溶于物業公司的服務之中,物業公司的服務能夠溶于業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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