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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規制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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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規制論文

        第1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

        摘要:企業薪酬管理對員工的歸屬感、工作積極性和工作績效會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薪酬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中人們最為關切的部分,但人們對薪酬認識還存在不少誤區,實踐中也存在不少問題。本文試從薪酬的公平性及現代企業薪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相應對策進行粗略的分析。

        關鍵詞:薪酬;公平性;薪酬管理問題;薪酬管理創新

        1薪酬概述

        薪酬是企業對員工所做貢獻,包括他們實現的績效,付出的努力、學識、技能、創造所付給的相應回報和答謝,在我國薪酬一般包括工資、獎勵和福利三種形式。雇主主要依靠三種公平性[1]:外部公平性、內部公平性、雇員公平性來建立報酬體系。外部公平性指將雇員工資與外部市場中同雇員工作職位相當人士的一般工資水平進行比較后所得的標準;內部公平性指要求雇主在組織內部確定不同工作所應得工資時,應使工資數額體現不同工作的內在價值;雇員公平性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雇員們所得的工資進行對比后的結果,一般實行工資級別的辦法。

        2薪酬管理存在的問題

        企業薪酬體系的合理性對吸引、激勵人才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企業在薪酬管理上存在著大量的問題。[2]

        2.1薪酬設計與管理不符合原則,有很大的隨意性:目前,我國企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薪酬等級未與崗位價值正相關,薪酬結構未體現不同崗位的業務特征,所有崗位的薪酬結構相同,浮動與固定工資比例“一刀切”,未能充分考慮崗位的差異。[3]

        2.2盲目地運用薪酬保密制度:薪酬保密制度雖避免了員工之間的相互攀比,減少因分配不均而造成的矛盾,但也助長了員工間的相互猜忌,同時由于員工難以判斷績效與報酬之間的關系,薪酬的激勵效果也會因此受到制約。[4]

        2.3溝通不良:現實中企業員工領了一筆獎金,卻不知為何要給他獎金,沒人告訴他哪些工作做得好,哪些工作做得不好,原本是對員工一次最佳的激勵機會,卻因缺乏溝通機制,并沒有起到預期的激勵效果。

        2.4薪酬制度與企業經營戰略脫鉤或錯位:

        從目前國內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看,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離企業戰略還很遠。許多企業仍只是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當成行政后勤類看待,對于人力資源管理在公司整體運作體系中缺乏理性深入的定位。

        3薪酬管理的創新

        3.1薪酬管理理念的創新

        (1)將“雙木桶理論”引入人力資源管理[5]:

        在“雙木桶理論”中,一只木桶代表自己的企業,部分短板影響了企業整體能力水平,另一只木桶代表標桿企業,我們要學習標桿企業相同位置的擋板來解決自己企業的短板問題,在“雙木桶理論”指引下,企業要將人力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面作為一個有機系統來綜合分析。

        (2)對薪酬公平化的新理解:

        近年來,“可比性價值”概念的提出,是薪酬內涵深化的表現。用“可比性價值”來解釋公平付薪理論,其意義在于將公平化建立在更寬大的基礎上,引導人們將報酬公平與否的注意力放在對相似職位的工作評價上,使企業的薪酬管理更為靈活現實。

        (3)樹立以人為本的薪酬管理理念[6]:

        員工的需求是有差異的,對于低工資人群,獎金的作用非常重要,對于收入水平較高的人群,則晉升職務、尊重人格、授予職稱、獎勵創新及工作的自由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從事笨重、危險、環境惡劣的體力勞動的職工來說,搞好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崗位津貼就可能更加有效。

        3.2薪酬制度結構的創新

        (1)績點薪酬制:

        績點薪酬制是根據每位員工職務、管理幅限、特定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確定其薪點數,根據公司業績確定基本薪酬率,兩者相乘即為每位員工每月的貨幣薪酬。之所以實施績點薪酬制度,是通過報酬機制,鼓勵員工自覺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知識。

        (2)寬帶薪酬制度[7]:

        寬帶薪酬是指組織內用少數跨度較大的工資范圍來代替原有的數量較多的工資級別跨度范圍,消除工作之間的等級差別,引導員工重視個人技能的提高,利于職位的輪換和企業整體業績的提升。設計時應確定寬帶的數量和寬帶內的薪酬浮動范圍,做好任職資格及工資評比工作。在中國,寬帶薪酬模式比較適合技術型、創新型企業[8]。

        (3)長期激勵的薪酬計劃:長期激勵的薪酬計劃是指企業通過一些政策引導員工在較長的時期內自覺地關心企業利益,而不只是關心一時一事[9]。在企業目前比較盛行的是員工股票選擇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ESO),資本積累項(CapitalAccumulationPrograms),股票增值權(Stockappreciationrights)等。長期計劃的實施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高新技術人才[10]。

        總之,薪酬管理是整個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涉及到企業的效益與員工切身利益。大多數國內企業現有的薪酬體系缺乏對優秀人才的有效激勵,束縛了企業員工的合理流動。只有解決上述問題,才能在企業中建立起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遵循市場規則的薪酬分配機制,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余凱成.人力資源管理[M].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p35

        [2][美]JoanE.pynes.公共和非盈利性組織中的人力資源管理[M].清華大學出版社,p56

        [3]羅納德.W.瑞布.教育人力資源管理[M].重慶大學出版社,p78

        [4]范曉峰.企業薪酬管理存在的誤區及對策.marketmodernization[J].2007年4月p68

        [5]楊波.淺談我國企業薪酬問題及對策.科技資訊[J].2007p231

        [6]李煒.企業薪酬管理的幾個誤區.科技咨詢導報[J].2007.04p91

        [7]鄭強.盤點薪酬管理六大硬傷.人力資源[J].2007.03上p59

        [8]孫華.寬帶薪酬及其在中國企業的應用研究.山東社會科學[J].2007年第三期p132.133

        第2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保險競爭規制完善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

        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第三,強化對保險業壟斷經營的規制。壟斷經營是當前我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中的突出問題。在規制保險壟斷問題上,我們既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又不能照搬他國的模式,而應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和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雖然我國保險業也存在著經濟壟斷的現象,但由于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和現行體制設計的缺陷,我國的保險壟斷主要還是行政壟斷。因此,目前我國保險業反壟斷的主題應該是以反對行政壟斷為重點,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對保險業的干預,為保險市場主體平等、自由的競爭營造良好的環境。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前,就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反壟斷的規定為法律依據,由保險監管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承擔反保險行政壟斷的職責。必須明確,我國反保險行政壟斷是一項復雜而長期的任務,既有賴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賴于新的保險市場主體的培育、保險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和保險監管制度的創新。正如有的學者主張的“行政性壟斷綜合治理論”那樣,解決保險業的行政壟斷問題,同樣需要政治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第3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在我國加入WTO后,切實履行與保險有關的入世協議,積極應對入世后保險市場競爭的挑戰,需要按照市場化理念和國際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不斷完善我國保險競爭規則,以克服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對于保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要實行“標本”兼治。特別是對保險業壟斷的規制,不能照搬他國經驗,而應結合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實際,綜合運用法律手段、政治手段、經濟手段進行治理。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第三,強化對保險業壟斷經營的規制。壟斷經營是當前我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中的突出問題。在規制保險壟斷問題上,我們既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又不能照搬他國的模式,而應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和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雖然我國保險業也存在著經濟壟斷的現象,但由于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和現行體制設計的缺陷,我國的保險壟斷主要還是行政壟斷。因此,目前我國保險業反壟斷的主題應該是以反對行政壟斷為重點,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對保險業的干預,為保險市場主體平等、自由的競爭營造良好的環境。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前,就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反壟斷的規定為法律依據,由保險監管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承擔反保險行政壟斷的職責。必須明確,我國反保險行政壟斷是一項復雜而長期的任務,既有賴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賴于新的保險市場主體的培育、保險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和保險監管制度的創新。正如有的學者主張的“行政性壟斷綜合治理論”那樣,解決保險業的行政壟斷問題,同樣需要政治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第4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殯葬服務業;自然壟斷;行政壟斷;績效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0007103

        1 引言

        殯葬是人類自然的淘汰而對死者遺體進行處理的文明形式和活動,是社會發展的產物,也是文化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研究中所界定的殯葬服務業是以遺體的火化處理為核心,包括殯儀館服務、喪葬用品銷售、和公墓服務等。

        從已有的文獻來看,有代表性的是付靜(2007年)和曾濤(2008年)的碩士學位論文。付靜主要以法學的視角對我國殯葬服務業中的法律規制問題做了探索性研究;曾濤則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對我國殯葬服務業的立法進行了新的解讀。

        本文首先從殯葬服務業的壟斷形式分析出發,厘清殯葬服務業中所存在的壟斷形式,然后以殯儀館服務為例,探討其績效情況,最后根據殯葬服務業的具體情況給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2 我國殯葬服務業壟斷形式的判定:自然壟斷還是行政壟斷

        2.1 我國殯葬服務業的壟斷形式:基本不屬于自然壟斷

        按照自然壟斷的定義,如果由一個廠商生產整個行業產出的生產總成本比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廠商生產這個產出的生產總成本低,這個行業就是自然壟斷的。薩繆爾森認為,當技術在產量滿足全部需求的范圍內表現出規模經濟時,自然壟斷的情況就會出現。

        自然壟斷產業往往還具有以下經濟特征:網絡性、資本沉沒性及公共產品性。只有滿足規模經濟或者成本次可加性這一基本特征才能判定產業的自然壟斷屬性。

        為便于分析,筆者按服務過程的必需程度將殯葬服務分為基本殯葬服務和選擇性殯葬服務兩類。其中基本殯葬服務包括遺體接運、遺體存放和遺體火化等在內,選擇性殯葬服務是否選擇,選擇服務的種類和檔次則由遺體家屬自行決定,具有競爭性,因此,本文重點討論前者。基本殯葬服務不具有網絡型,但具有較強的資產專用性,本文從資產專用性和規模經濟的角度對其自然壟斷屬性進行判斷。

        (1)基本殯葬服務具有較強的資產專用性:基本殯葬服務最重要的資產是火化爐,火化爐的資產專用性非常高,一旦投入很難回收和改變用途,因此,可以認為基本殯葬服務存在不小的沉淀成本。這也是基本殯葬服務業被認為是自然壟斷的最重要的原因。為此,對基本殯葬服務業考察其規模經濟屬性。

        (2)基本殯葬服務業的規模經濟屬性:從全國范圍來看,以2009年為例,我國平均每個殯儀館有火化爐近3個。而在人口比較稠密及經濟較發達的大城市,每個殯儀館有火化爐數量則更多,例如,北京市2009年平均每個殯儀館6.7個火化爐。這說明,對于單個的火化爐而言,盡管沉沒成本較大,但由于需求也較大,遠超規模經濟所要求的數量。

        根據2010年《中國民政統計年鑒》估計,2009年我國平均每個火化爐處理遺體887具,全國平均人口死亡率為708‰,對于人口規模在50萬人以下的城市,基本殯葬服務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壟斷屬性,而50萬人以上的城市,不具有自然壟斷屬性。

        結論1:在人口規模較小的城市基本殯葬服務滿足一定的自然壟斷性,在其他人口規模較大城市的基本殯葬服務不具有自然壟斷屬性。

        2.2 我國殯葬服務業的壟斷形式: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是指政府為保護本部門或本地區所屬企業的利益,通過法律、行政法規或規定的形式,維護這些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阻止競爭市場形成的行為。具體來說,行政壟斷的主體是政府,其來源于行政權力,具有強制性,屬于一種強制性壟斷,行政壟斷的目標具有多重性。

        (1)殯葬服務業的壟斷主體是是各級民政部門:我們考察殯葬服務業在全國范圍內的產權情況。2010年《中國民政統計年鑒》公布的數據將殯葬類單位劃分為在工商部門登記、在編制部門登記、在民政部門登記和未登記的殯葬類單位,其中在編制部門登記和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殯葬類單位主要為民政部門的事業性單位及其下屬的基層單位,因此產權基本屬于國有的。

        數據來源:《中國民政統計年鑒2010》 單位:人、個、具。

        由表1可以看到,2009年在編制部門登記和民政部門登記的單位,在單位數、職工人數、擁有火化爐數目、全年處理遺體數及骨灰安葬數等方面都占有絕對優勢,其中在火化爐這一殯葬服務核心資本上,國有產權所占的比例高達95%,全年處理的遺體數也高達95%。在很長一段時期我國殯葬服務業尤其是殯儀館、公墓及火化等服務都由國家民政部門提供。由此可見,我國殯葬服務業中行政壟斷的主體是各級政府的民政部門。

        (2)殯葬服務業的壟斷力來源是法律:《殯葬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殯葬服務業的行政壟斷來源于法律所賦予的行政權力,與技術經濟特征沒有必然關系。由于法律強制力的存在,殯葬服務業中的行政壟斷具有較強的強制力特征。

        (3)殯葬服務業的壟斷目標具有多重性:事實上,不少的殯儀館、公墓等都屬于民政部門下屬的事業性單位。在許多地方,民政部門下設的殯葬管理機構,與殯儀館等殯葬服務經營單位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運行機制。殯葬服務單位和民政部門之間存在著管理人員的內部流動現象即“旋轉門”現象。由于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缺少明顯界限,不少民政部門將殯葬服務業的進入審批權轉而變為維護部門利益的經營獨占權,通過設置行政許可的進入管制,提高進入壁壘從而保護本部門企業的利益。因此,可以說,民政部門身上同時扮演著運動員和裁判員的兩重身份,這也使得我國殯葬服務業中的目標具有多重性。

        由此可見,我國殯葬服務業中具有行政壟斷所有的基本特征。

        結論2:我國殯葬服務業中所存在的壟斷主要屬于地區或者行業的職能部門利用其行政權力設立市場壁壘,排斥、限制或者妨礙其他企業參與競爭的行政壟斷。

        3 我國殯葬服務業的行政壟斷績效分析

        本文進一步地考察行政壟斷下我國殯葬服務業中的績效情況。借用DEA的分析工具,根據我國殯葬服務業的具體情況,以殯儀館服務為例,對1980年到2009年這三十年間的生產效率進行研究。選取年末職工人數及火化爐數目作為投入指標,全年處理遺體數作為產出指標,數據來源為1981年――2010年的《中國民政統計年鑒》。

        3.1 殯儀館服務總體生產效率

        利用DEAP2.1軟件計算我國殯儀館的績效情況如表所示。從表2中可以看出,雖然部分年份殯儀館服務的綜合生產效率較低,甚至在研究區間前期不足0.50,但總體上呈改善趨勢。具體來看,1980年-1988年9年都處于0.8以下,而后逐漸上升,到2001年左右達到DEA有效,2003年后,綜合效率有所下滑,30年間的平均綜合效率為0823。

        數據來源:根據作者計算整理。

        通過對綜合效率進行進一步分析,可將其分解為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如圖1所示。可以看到,由于純技術效率值明顯較高,在所有年份的純技術效率均大于0.90,因此我國殯儀館的綜合效率同規模效率變化變化趨勢基本相同。這說明我國殯儀館服務業無效率主要來自規模無效率,即現有投入規模與最佳投入規模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

        圖1 1980-2009年殯儀館服務業生產效率及其分解走勢圖

        數據來源:根據作者計算。3.2 殯儀館服務的投入目標值分析

        由于殯儀館服務產出指標具有一定的剛性,對其績效的分析應從現有投入規模與最佳投入規模的差距角度進行探討。因此,從理論角度研究在假定現有產出水平不變的情況下,若達到最優效率,各投入要素的目標值,從而分析殯儀館服務的生產績效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DEA分析工具中的假定產出不變的投入導向模型能較好地計算得到投入目標值,由此得到的目標投入規模與實際投入情況進行比較如表3,表4所示。

        表3和表4中的實際值即為當年所投入的年末職工人數及火化爐數,而目標值則是在仍處理同樣多的遺體數而實現最優效率情況下所需要的投入水平。從表中可以看到,由于生產效率較低,實際投入水平超過了目標值,由此造成了資源的浪費。

        數據來源:實際值來源于各年《中國民政統計年鑒》,目標值和差值為作者計算所得。就數值來看,年末職工人數平均浪費程度為17.8%,而火化爐的平均浪費程度為25.6%。最高年份的資源浪費程度甚至達到了68.4%。

        結論3:行政壟斷下殯儀館服務生產效率較低,存在嚴重的資源配置不合理現象。

        4 對我國殯葬服務業改革的政策建議

        我國殯葬服務業行政壟斷源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殯葬服務業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延續,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不存在自然壟斷的場合施行行政性壟斷經營,主要表現為嚴格的進入規制、名義公平實際不公平的價格規制和嚴格的投資規制,扭曲資源有效配置,因此,對于不存在自然壟斷的行業,放松規制應該成為改革的方向,一方面要放松經濟性規制,另一方面要加強社會性規制。

        (1)對基本殯葬服務而言,市場規模較小的城市政府可以設置必要的行政性進入壁壘,限制市場進入,防止過度投資和重復建設;對于規模較大的城市可考慮引入市場競爭以更大限度地提高社會福利。政府應對市場中的基本殯葬服務實施價格規制和服務質量監督,對其中可能存在的環境污染等問題進行社會性規制。

        若從推行殯葬改革的角度出發,政府對基本殯葬服務進行價格規制是必需的,降低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和提高基本殯葬服務質量應該成為基本殯葬服務發展的方向。

        (2)對選擇性殯葬服務而言,政府應該打破選擇性殯葬服務中存在的壟斷,將其交與市場,一方面,政府應該退出選擇性殯葬服務;另一方面,在選擇性殯葬服務中應該積極引導引入民營資本及符合條件的外資等的進入,加大市場參與以獲取最大程度的社會福利。行政部門應規范市場的發展、抑止市場壟斷行為、促進信息流通如實行標準化殯儀程序、明碼標價等以降低市場上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維護市場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朱金龍,吳滿琳.殯葬經濟學[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4.

        [2]付靜.我國殯葬服務業法律規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3]曾濤.我國殯葬立法初探――兼論殯葬方式與環境保護[D].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4]約翰?伊特韋爾,默里?米爾蓋特,彼得?紐曼.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

        [5]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18版)[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8.

        [6]過勇,胡鞍鋼.行政壟斷、尋租與腐敗――轉型經濟的腐敗機理分析[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雙月刊),2003,(2):6169.

        [7]王俊豪,王建明.中國壟斷性產業的行政壟斷及其管制政策[J].中國工業經濟,2007,(12):3037.

        [8]Coelli T.J.,A Guide to DEAP Version 2.1: A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Computer) program,Centre for Efficiency and Productivity Analysis (CEPA) Working papers,No.8/96.

        第5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土地政策;宏觀調控;微觀規制;房地產;差異

        一、引言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主要是通過經濟政策(Economic Policy)來進行的。經濟政策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的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為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問題和實現經濟發展目標而制定的各種措施和規定。從其范圍來看,可以分為宏觀經濟政策和微觀經濟政策,宏觀調控政策主要有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國際經濟政策;而土地政策是為達到特定的國民經濟發展目標,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的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政策措施和手段。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作為中央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大戰略舉措,于2003年首次提出,目前很多學者也認為土地是宏觀調控的手段,國土資源部是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是我國特殊國情特殊發展階段的正確選擇。如盧為民(2008)在《土地政策與宏觀調控》中從土地的生產要素理論、土地的資產理論、土地產權理論和特殊體制背景下的特殊選擇等方面闡述了土地政策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理論依據,并設計了提高我國土地調控有效性的路徑[1]。尹鋒(2007)在其論文《土地政策的宏觀調控績效研究》中提到,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在此前提下,根據國民經濟冷熱的具體情況,適當微調年度建設用地的供應量和企業取得土地的成本,以調控投資增長的規模,實現物價穩定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2]。

        但從另一個角度,土地作為一種基礎而重要的生產要素,其供給量的有限決定了土地是稀缺資源。而稀缺資源的價值主要由需求決定,而土地的需求又是一種“引致需求”,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通過調節宏觀經濟總量和產業結構來實現對微觀主體決策的引導,進而影響到對土地要素的利用,所以宏觀經濟調控決定了市場對土地生產要素的需求,而我們不可能通過土地政策來調節宏觀經濟運行,畢竟宏觀經濟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是眾多要素利用的市場行為博弈的結果,土地要素的利用只是其中一個。這兩者的差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二、宏觀調控與土地政策的差異分析

        1、內涵屬性差異

        宏觀調控主要是針對宏觀經濟的調控,是政府運用宏觀調控政策調節和控制宏觀經濟運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協調社會成員利益和增加社會福利、保持國民經濟平穩發展。現代社會經濟出現周期性波動是不可避免的,雖然理論上市場機制能夠自動調節經濟至均衡水平,但在經濟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經濟蕭條,意味著民眾必須付出這段時期的總體社會福利下降的代價[3]。因此,政府在必要時可以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國際經濟政策等)去調控經濟總量及其運行,以減少依靠市場機制調節出現時滯而產生的高昂成本。因此宏觀調控的內涵是調整宏觀經濟總量,但其作用的結果又必然會間接地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而正是這種直接對象與間接結果的傳導才體現出宏觀調控的有效性,這也是宏觀調控必須有堅實微觀政策規制的原因。

        而土地作為一種基礎生產要素,土地政策指為達到一定的目標,相關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的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政策措施,如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稅收政策等。因此土地政策當屬于微觀市場的范疇,而對于微觀市場進行調節或干預屬于微觀政府規制(Regulation)范疇。從規制的本意來看,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職能部門以維護公眾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矯正和改善“微觀市場失靈”的活動,是政府對企業等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所進行的限制或制約。因此作為一種基本的微觀制度安排,土地政策是對土地及其房地產業的結構及其社會經濟影響的直接的政府規定。

        2、政策目標差異

        宏觀調控的結果會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決策和產業結構調整,但宏觀調控的對象卻并不直接針對具體的行業和部門,否則宏觀調控就等同于微觀規制。作為微觀市場調節的土地政策的目標卻是直接針對具體產業,如政府通過土地的收購、儲備并有計劃地投放市場,增強其對土地及房地產市場的調節;通過用地結構調整以抑制商品房價過快增長和控制相關產業用地需求。土地投資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有著重要地位,也就是通常的“地根”,且在土地投資之后還會帶來一系列的其他投資,如工業用地后的廠房、機器設備投資,商住用地后的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等投資,還有高速公路、鐵路、機場建設中的大量材料等。同時社會發展存在著許多不公平的因素,如地區發展差異、城鄉收入水平差距、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農民被征土地補償等問題。國家通過土地政策維護公民權益,加大對廉租、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供應量以保證低收入群體的基本居住,這些土地政策都可為社會公平與和諧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現代經濟學也論及宏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是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微觀土地政策的目標是實現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保障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推進社會公平穩定。因此兩者的目標差異是顯而易見的。

        3、實施措施差異

        政府實行宏觀調控政策的前提條件是由于宏觀經濟不穩定性、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性不足、負的外部效應等所導致的市場宏觀失靈。故而在通常的論述中,宏觀經濟調控的措施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外貿政策、產業政策等,這些政策手段要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并且必須把握好政策的時機和力度,這體現出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綜合性和間接引導性的特點[4]。而實施微觀土地政策的經濟學依據是由于政府對一級土地市場的壟斷、對稀缺土地資源的過分競爭(招、拍、掛形成“地王”頻出)而導致的地價高漲、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開發商市場壟斷、流動性充足而帶來投資性需求劇增等原因所造成的市場微觀失靈。故而微觀土地政策主要有土地利用規劃、用途管制、供地計劃、房地產價格規制、房地產稅收調整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直接強制性的特點。

        三、宏觀調控下土地政策的制定建議

        透過以上分析,作為微觀規制的土地政策只能作為調節微觀市場的工具之一,不能參與代替宏觀調控政策。其根本原因表現在:①特有的土地出讓制度為地方政府青睞“土地財政”創造了條件,而這種對“土地財政”過渡依賴,導致地方政府不斷突破每年的用地計劃,使得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難以落實;②對高GDP增長率的盲目崇拜和對經濟規律的認識不清,導致地方政府對經濟增長率盲目崇拜,并采取簡單有效的方法―鼓勵投資,尤其是房地產投資來刺激短期經濟增長,這樣的過熱投資定會引起國民經濟的波動;③土地政策的制定依靠突擊治理和整頓,缺乏長期性和持續性,其自由裁量權比較大,往往是某個部門就能隨時出臺,這樣不利于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基礎環境有很大的影響。因此,若要土地政策切實產生作用,為宏觀市場運行提供一個長期穩定的微觀制度環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1、明確土地政策目標定位

        國家的宏觀調控有其明確的目標,作為微觀范疇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協助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而不是對沖或削弱宏觀調控。在土地政策與宏觀經濟的關系中,后者對前者的影響是主導,而土地政策對宏觀調控的作用機制只能是協助。比如早在2006年3月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中就指出,“過度投資導致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汽車等行業產能已經出現明顯過剩”。很明顯,產業建設生產離不開土地,那么國家有調控政策,并且一些產業用地也已列入禁止供地目錄,為什么這么多過剩行業仍能順利建設投產?直到今年,國家還在調控鋼鐵、電解鋁、焦炭等的產能。可以說明,這么多產能的擴張,土地是先行,而這個閘門如果地方政府能真正嚴格“把守”,這會對宏觀調控是一個促進,反之會削弱宏觀調控的效果。

        2、把握好土地和房地產政策的力度

        市場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政府應盡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強硬手段來壓制市場。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合理的必要干預,可以實現宏觀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的目標。同時要看到政策的長期效果,盡可能讓房地產市場本身發揮調節作用。2006年-2010年的很多政策中均有關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等的論述,而2011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提出安居工程建設、住房用地供應、稅收調整等措施,說明以前的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實處。再如違法用地和囤積土地這兩個長期存在的問題,雖然政府明白長期存在但卻沒能從根本上加以制止,國土資源部近期的嚴厲約談才表明整改的力度,顯得力度很大,而這卻只會給市場造成利用行政力量強制打壓的不利影響。這里的焦點就在于長期以來積累的問題想在某個時點通過政策來強制一次性扭轉,必定會造成宏觀市場的非正常波動。

        參考文獻

        [1] 盧為民.土地政策與宏觀調控[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26.

        [2] 尹鋒.土地政策的宏觀調控績效研究[D].復旦大學博士論文,2007.9:10.

        第6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產業集群的競爭優勢,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本文從制度經濟學出發,分析了產業集群產生的原因,以及產業集群這種中間性組織在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信任,增強創新優勢和競爭優勢的機理。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一系列正式約束和非正式約束的規則網絡,它約束著人們的行為,減少專業化和分工發展帶來的交易費用的增加,解決人類所面臨的合作問題,創造有效組織運行的條件。 產業集群作為一種制度形式是介于市場和層級組織之間的中間性組織,它是大量相關聯企業的集聚,威廉姆森在《交易費用經濟學:契約關系的規則》(1975/1979)一文中指出,不確定性、交易的重復頻率和資產的專用性這三個交易特性的高低程度不同,與之匹配的規制結構也不同。這三個決定因素程度較低時,與之匹配的是體現古典契約關系的市場規制結構;當這三個變量較高時,與之匹配的是同一規制結構(企業)。而當介于這兩者之間的是被其稱為 “三方規制”和“雙邊規制”的中間經濟組織形式。產業集群的存在,是由組織本身的效率決定的。

        一、產業集群降低了交易費用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從簡單交換到非個人的交換形式的一個重要轉折是,分工及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使生產費用(PC)下降,但另一方面,又會使市場的交易費用增加,其中交易成本是指交易行為發生時,伴隨產生的信息搜索、交易條件談判與交易實施成本;交易費用的提高有時會抵消專業化程度提高帶來的好處。

        從企業生存環境角度看,中小企業在專業化生產降低了生產費用的同時,伴隨著交易費用的增加。當交易費用的增加遠大于專業化程度提高所帶來的生產費用降低時,所有的生產與交換活動都會被整合到企業內部以達到成本的最低化。這樣一來,我們所熟悉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工廠、通用企業”就會應運而生。

        產業集群的形成可以有效地改善由于專業化程度提高所引起的交易費用的增加。中小企業通過結盟與其他相關企業建立良好的分工協作關系,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在獲得專業化程度提高生產費用降低的同時,通過集群降低了交易費用,則企業就不會將所有的生產環節內部化,而是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外部化,自己則專注于最具競爭力的價值活動,以實現規模經濟與專業化利益。

        二、產業集群降低了企業道德風險發生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人的“有限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是復雜的,在非個人交換形式中,由于參加者很多,同一項交易很少進行,所以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確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關于“有限理性”的預設表明,人擁有的知識能力和決策能力是有限的,不僅受到物質因素和環境不確定的影響與限制,還受到諸如記憶容量、判斷準確程度、計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是:必須通過制度設計與制度創新,來預防和彌補人理性的不足。制度的存在匡定了交易者的行為界限,能夠減少(雖然不能徹底消除)預期的不確定性,尤其是那種有利于交易重復進行的制度安排。產業集群制度的出現通過設定一系列規則能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提高人們認識環境的能力并規范人自身的決策行為,從而提高決策的質量。

        產業集群的形成有效地抑制了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降低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在通常情況下,人們以及企業之間的高度信任關系是難以建立和維持的,因為信息不對稱往往是一個經濟社會的常態,企業間的交易很容易陷入一次性的交易的囚徒困境博弈之中。假定在市場上有任意兩家非集群企業A和B,在交易中企業A的策略空間為(守信、不守信),企業B的策略空間為(守信,不守信)由于非集群企業交往可能是一次性的,同時對機會主義的懲罰機制只能是個人實施的一次性懲罰。在這個博弈中雙方都存在占優策略,就是不守信。企業間交易往往陷入一次性信任博弈的囚徒困境。

        而在集群組織中存在著信任的自律機制,假定企業A分別為產業鏈中的一個下游生產廠商,企業B、C、D、E、都為產業鏈中的上游供應商。企業A和B、C、D、E之間的關系是委托關系,因此同樣存在著諸如侵吞欺詐和質量控制等道德風險的機會主義行為。所不同的是與一般企業間的關系相比,集群區內的企業間對于不講信用的懲罰機制發生了變化。

        三、產業集群提高了企業創新能力

        集群制度有利于知識的傳播,增強了企業的創新能力 在整個技術創新網絡資源體系中,知識被認為是最有價值的戰略性資源。知識已經替代勞動力、物資、資金、信息而成為第一生產要素,只有知識才是企業維持長久競爭優勢的一切來源,技術創新正是通過企業內外知識的識別、獲取、流動轉化形成的。

        制度經濟學認為:知識分為可言傳知識(顯性知識)和不可言傳知識(隱性知識),技術創新源于隱性和顯性兩類知識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轉化,而隱性知識流動轉化是企業技術創新的起點和關鍵。顯性知識很容易通過文字和數字表達,容易被理解、傳播和共享。而隱性知識是高度專有,很難確切表達,它由理念、信念、心智和組織文化組成,不易被模仿。隱性知識由非可言傳知識構成非正規的、瑣碎的知識,往往高度復雜并特定于地點、環境和時間---非可言傳知識只有通過實踐才能恰當地獲得(邊干邊學), 產業集群企業中的成員基于互信原則,來自不同企業的雇員能夠經常地坐到一起,進行各種非正式的相互學習、交流和討論,在同產業和相關產業的企業之間,以及同一企業內的不同班組之間也會通過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交流與合作,相互傳遞信息和學習技術、技巧。增強了隱性知識的交叉傳播,提高了創新能力,增強了集群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總之,產業集群作為一種制度形式,通過交易網絡、技術網絡、社會網絡所構成的集群內復雜而緊密的網絡,模糊了企業的邊界,提高了集群內企業間的相互信任,降低了交易費用,減少了道德風險的發生,通過知識與人才的流動,使創新資源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共享,增強了企業競爭優勢。

        參考文獻

        [1]李惠斌、楊雪東,《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第7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壟斷

        近三十年來,跨國公司的大舉進駐和對我國的大規模投資,緩解了我國經濟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使我國工業技術水平得到了迅速提升,促進了我國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不能忽視跨國公司所帶來的負面效果,某些跨國公司依賴優勢地位實施限制競爭行為,遏制我國企業的發展,并在某些行業形成了壟斷格局,從而對我國某些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發展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必須對跨國公司的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進行有效的防范和監控,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以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跨國公司在我國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的實現

        1.依賴資金實力,通過并購削弱我國市場競爭,謀求壟斷地位

        跨國公司的融資實力是其在中國進行并購形成市場優勢地位,進而采取限制競爭行為的最便利迅捷的武器。因為跨國公司利用資本運營方式并購我國企業后,可快速謀取在我國市場的優勢地位。雖然企業并購并不能直接地削弱市場上的競爭,但很多情況下企業并購的確會給市場競爭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為壟斷的產生提供了最充分的條件。其中尤以橫向并購對市場競爭產生的負面影響最大也最直接。“橫向并購”會直接導致特定市場上競爭企業數量減少,市場集中度提高,甚至出現少數大企業壟斷市場的局面。例如,中國政府為保護柯達在華投資的利益,承諾在1998年合資后的3年基建期內,國內感光企業不得與其它外商合資合作,從而使柯達以10億美元的代價買下了在我國的3年壟斷期。

        2.通過品牌控制取得行業及市場優勢地位

        品牌控制是跨國公司在我國迅速取得優勢地位的一個重要因素。國內一些企業的品牌在跨國公司進入之前,在國內市場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但由于許多企業缺乏品牌意識,忽視品牌戰略,在合資時或者使用外方品牌,或者將知名品牌低價轉讓給外方后被棄之不用,以致越來越多的國內品牌在市場上消失。據估計,我國現有的三資企業中有90%以上的企業使用外方品牌。跨國公司通過對品牌的控制,在許多行業已經成功地構筑起一道阻止國內其他新進入企業的行業壁壘。如“可口可樂“、”百事可樂”在我國二十多個城市建有罐裝飲料公司,通過品牌控制,迅速取得在國內市場的支配地位。杭州“娃哈哈”推出“非常可樂”欲挑戰“二樂”,雖花費了上億元的巨額廣告費,但仍未能撼動“二樂”在我國市場的支配地位。

        3.憑借技術實力及技術控制推進限制競爭行為

        目前,跨國公司壟斷了世界上70%的技術轉讓和80%的新技術、新工藝,國內企業與跨國公司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技術差距。跨國公司憑著對先進技術的控制,在我國獲取了巨額的壟斷利潤。

        為了不斷強化其技術控制,跨國公司越來越注重利用我國的技術資源,通過大量招聘國內科技人才,并購國內科研機構,在我國開展研究開發,推出適合中國市場的新產品,以圖保持其在中國市場的技術優勢,構筑技術壁壘,謀求維持其市場優勢地位。

        4.采取限制競爭協議行為

        限制競爭協議行為完全排斥競爭,同時也嚴重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對市場的競爭機制構成嚴重危害。采取限制競爭協議行為是跨國公司在我國限制競爭行為的一大特點。根據WTO競爭政策工作小組的報告,1997年國際卡特爾對發展中國家進口貿易的影響高達6.7%相當于811億美元的貨物和服務貿易。國際卡特爾行為在我國也存在,如2002年1月國際班輪公會、國際運價穩定組織在我國港口統一時間、統一標準收取碼頭作業費。

        5.制定商業標準,掌控市場規則

        強者是規則的制定者,在中國很多產業占據主導地位的跨國公司也正在使行業規則發生改變。2002年,一家跨國通信巨頭剛剛推出無線對講機的新產品,中國信息產業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就公布了《關于公眾對講機管理的通知》,規定將409MHZ一410MHZ頻率之間的20個信道專門劃分為民用,并首次松動了對民用對講機管理頻率的限制。這意味著該公司的無線對講標準成了該行業事實的市場標準。因為通信產品實質是技術標準的載體,當擁有無線對講技術的廠商將產品大規模推向市場,這個通信巨人就成為標準的絕對持有者。跨國公司的標準形成事實的行業標準,這種對標準和市場規則的控制,使跨國公司在技術上的優勢得到加強,對行業的控制也得到鞏固,于是就更接近壟斷。

        二、跨國公司在我國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的產生原因

        1.跨國公司對市場和利潤的追逐是內因

        跨國公司運轉的最終目的是市場占有和獲取利益最大化,而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是達到此目的成本較低的途徑,因此,跨國公司總是尋找機會,憑借其雄厚實力,實施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

        相對于國內企業而言,跨國公司在一些行業中擁有絕對的資金、技術、品牌及管理優勢,這些優勢在進入我國時,往往就會直接成為市場力量。跨國公司憑借這種絕對的市場力量可以輕而易舉地擊垮處于明顯劣勢的我國企業,從而在一些市場上取得控制地位。而跨國公司在取得控制地位之后,就不可能不去采取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以謀取盡可能高的利潤。在一定意義上說,跨國公司在我國所形成的優勢地位以及對優勢地位的濫用正是市場力量的表現,也是我國企業競爭力相對較弱的直接后果。

        2.我國的政治經濟及法制環境是主要外因

        作為競爭秩序維護者的我國政府反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的能力較低是導致跨國公司在中國市場進行限制競爭和壟斷的重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規和監控措施的缺位。多數國家都有《反壟斷法》,規定如果跨國公司通過并購進入東道國市場,會破壞東道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干預。但是,由于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的《反壟斷法》,對跨國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僅能依靠尚不完善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來進行,這些法律法規中對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管理還不成體系,缺乏準確的適用條件和執法保證。這樣便導致一些明顯的限制競爭行為因無法律規定的約束而合法地存在,同時對于來自跨國公司及國外的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也無法預防和整治,從而也無法保證國內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當國內企業受到不公平競爭損害時,也因為無法律救濟而無法對抗限制競爭行為。

        二是實施反壟斷法的主管機構不健全。反壟斷法的任務是要同大企業或者大企業集團的限制競爭行為作斗爭。這就要求反壟斷法的主管機構要具有相當大的獨立性和足夠的權威性,以免在執法過程中陷于政府的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的沖突之中。目前,我國對監督管理部門的作用和地位的認識還不到位,還沒有建立起一個相對獨立的和具有高度權威性的市場執法機構。

        三是對跨國公司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認識不到位。長期以來許多部門及地方政府僅注重如何吸引外資,考慮短期利益、部門利益,為跨國公司的進入提供相當優厚的條件,有時甚至采取“行政性壟斷”的方式庇護跨國公司,卻忽視引進外資的負面影響,對外資進入后對我國市場結構、競爭秩序、經濟安全、消費者及企業權益的影響缺乏足夠的研究和必要的準備。這些都導致了跨國公司在一些行業形成壟斷并對公平競爭構成損害。

        3.發達國家對壟斷的規制政策由嚴格轉為普遍放松是促進因素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壟斷規制政策和立法的指導思想發生變化,在美國的帶動下,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壟斷和并購的規制政策和立法逐漸放松,放松規制的結果就是企業的進入,價格、投資,尤其是兼并等行為的自由度大大增加,企業的大規模甚至達到壟斷狀態不再被認為是非法,這種改變直接推動了美國及一些國家企業并購的繁榮,由此導致各產業的市場集中度大大提高。尤其是近幾年,在“戰略貿易理論”的影響下,多數發達國家從本國利益出發,立足國際市場調整本國的競爭政策,在資金、技術上幫助本國企業通過兼并等手段獲得壟斷優勢,增強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以對抗或抵消他國競爭者的壟斷優勢。

        放松規制的浪潮直接改變了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政策的取向,對壟斷的規制由壟斷結構轉向了壟斷行為,導致相當數量的跨國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大,實力越來越強,從而助長了其對市場壟斷的“肆無忌憚”和經營戰略的“贏者通吃”思維的強化。對我國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具備條件可以在我國推進他們的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的跨國公司,必然會越來越多。另外,這種對壟斷放松規制政策的潮流,也會影響我國的相關政策和立法,使我國對跨國公司壟斷行為的認定和查處變得愈發艱難,對我國的反跨國公司壟斷方面的工作造成極大的壓力。

        三、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的防范對策

        1.建立有效的競爭秩序

        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看,通過恰當的產業政策與吸引外資政策,引進新的競爭者,形成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可以有效防止跨國公司利用各種優勢形成壟斷和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降低跨國公司之間為達成利益聯盟進行串謀的可能性。通過全方位地引進多家外商投資,形成競爭或寡頭競爭的格局,更容易促進跨國公司向中國轉讓先進技術,從而減小國內企業同跨國公司之間的技術差距,這也有利于降低行業的進入壁壘,促進國內競爭者的產生,形成“鯰魚效應”,促進市場競爭。一個明顯的例子是汽車行業,德國80年代的車型普通桑塔納自1991年進入中國生產以來,一直未將其最新車型與技術轉讓給中方,隨著上海汽車有限公司與通用合資生產別克轎車,以及廣州本田汽車的下線與投放市場,德國大眾也于1997年改變態度,決定將先進的AudiA6引入一汽大眾,并在上海大眾推出B5車型的帕薩特,實現我國的車型與世界先進技術同步。

        2.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國家應著眼于應對跨國公司等擁有壟斷地位企業的競爭,在遵循WTO規則的前提下,促進或扶持國內有實力有發展前景的大企業,形成一批自己的“巨人”企業,提高我國企業與跨國公司相抗衡的能力。我們應通過制定合適的產業組織政策,優化產業組織結構,改變產業結構市場集中度低、企業規模偏小、規模經濟效益差及由此引發的企業國際競爭能力薄弱的現象。同時,國內企業也應實行戰略聯盟、利益聯盟,聯合進行研究開發,集中實力,節約成本,實現知識共享,以不斷打破跨國公司所造成利益聯盟的技術壁壘。

        3.建立健全相關法律

        法治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經濟往來的普遍要求。構建一個相對穩定完善的規范跨國公司競爭行為的制度體系,既要有效地防范和監控跨國公司的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又要保護好來華投資的跨國公司的合法利益。

        首先,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和進一步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跨國公司對中國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遏制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壟斷行為,保護民族工業和國家經濟安全,促進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市場結構的完善,亟需制定《反壟斷法》。在制定《反壟斷法》時,一是應注意借鑒歐美的經驗,他們擁有上百年的反壟斷歷程,可以幫助我們減少走彎路的成本;二是應制定較為詳細的實施細則,使壟斷法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真正發揮反壟斷的作用和效果;三是要建立有權威性的、獨立的、專業化的反壟斷執法部門,并應由法律賦予其較充分的職權。出臺《反壟斷法》的同時也要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部分,對跨國公司的限制競爭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并制定相應的制裁措施。

        其次,建立完善的并購法律體系,在相關的法律中規范并購行為,從根源上防范遏制跨國公司的壟斷及限制競爭行為。雖然在對外資并購內資方面出臺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對防止外資在并購過程中可能產生壟斷的行為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但仍過于簡單和籠統。能夠對并購進行管制的法律主要有:反壟斷法、證券法、外資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等。反壟斷法中對并購的規范是其內容的重要部分,如確立合理的并購準則體系,以對企業并購活動進行適當的監控;在證券法中確立股票收購報告制度;在產業政策的相關法律中,按照通行的國際慣例,在一些特殊領域,如國防工業、金融、保險、通訊、廣播、交通運輸等,對跨國公司的并購實行限制。或者專門建立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較為完整的跨國公司并購審查制度。

        4.加強行業競爭狀況的監控

        建立跨國公司定期報告制度,應用“同一經濟實體規則”。建立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其按一定的時間將其在該階段內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財務報表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規定其應當就有關質詢的問題向負責審查的部門做出合法的回答與合理性的解釋。對跨國公司通過其在我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濫用市場優勢,影響我國國內市場競爭秩序的行徑,可以借鑒歐美競爭立法中的“同一經濟實體規則”加以控制。跨國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本身暫時在我國市場上不占優勢地位,但由于其境外母公司或總公司的控制或支持,已經或可能嚴重影響國內市場競爭秩序的,就可視其與母公司或總公司為同一經濟實體而加以控制。

        第8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高速公路;養護管理;市場化改革

        中圖分類號:U412.36+6 ;U4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4-0056-02

        一、研究方法

        高速公路養護與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如何保證高速公路養護的市場化改革的順利進行,實現社會公益性與市場競爭的兼容,多年來,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對此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討。有的學者借鑒公共選擇的相關理論,分析政府作為一個“經濟人”在提供市政公共產品方面如何正確定位;有的學者從所有制改革以及股份制改造的角度入手,分析高速公路行業如何引入市場競爭,提高運行效率;還有的學者借鑒政府規制改革的有關理論,分析高速公路行業中所存在的行政性壟斷,提出打破壟斷,進行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路。從高速公路行業特征和河南省高速公路現狀分析出發,借鑒公共產品理論和新公共管理思想、尤其是借鑒新公共管理思想中關于強調政府的企業化管理、強調高效率,主張引入企業管理方法的科學內涵、重視市場需求、重視顧客信息反饋等觀點,探索將目標管理、成本核算、競爭機制等管理模式引入到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并就河南省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的指導思想、改革目標、改革模式、影響市場化改革的條件等進行了探索和研究,旨在探索適宜于河南高速公路養護市場管理的新途徑和新模式,為我國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提供可借鑒的研究成果。

        二、高速公路養護的經濟學特點

        確保高速公路的使用者行車安全和舒適;通過各種養護和維修工作,提高公路及附屬設施的使用功能;在各種社會需求中,保持公路與沿線地區的良好關系。高速公路養護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作為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具有公益性、壟斷性和超余性的特征。

        公益性:高速公路行業的產品和服務具有公用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其產品和服務是針對所有百姓的,并不像普通產品的銷售都有特定的消費群體。高速公路行業的產品和服務在我國還被賦予了一些公益特性,往往還需承擔一些社會公益義務。

        壟斷性:高速公路基礎設施的一個最基本的技術經濟特征是:通過高速公路基礎設施,提供車輛通行服務,高速公路系統具有很強的資產專用性。也就是說,它只能用來傳輸某一種產品或服務,而不能移作他用;它是服務于特定區域,而不能轉移到其它區域。所以這種投資有“沉淀成本”。在這類產業中,沉淀成本的大小,規模經濟的大小決定了其自然壟斷性的大小。

        超余性:高速公路設施建設周期長、投入大、改造成本高、難度大,一般在建設過程中要預留出中、遠期需求增長后的規模;大部分高速公路設施的功效是必須保證的,一旦失效將給國民經濟帶來失序和損失,因此在建設時就要考慮系統能力的超余,以在系統部分失效時仍能滿足使用要求。

        高速公路養護存在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的高速公路養護一直被視為公益性事業,其價格基本不受供求關系和成本變動的影響,深層次的體制性矛盾已經清晰地顯現和暴露出來。這必將影響高速公路的健康有序運行,從而制約高速公路作為國民經濟主血管功能的發揮。

        三、我國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對策

        當前我國高速公路養護管理所存在的問題歸其原因在于“政府失靈”所導致的資源配置效率低,缺乏市場激勵,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的核心是打破計劃經濟的束縛,引進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實現社會公益性與市場機制的兼容。改革的整體思路是事企分開,引進競爭,消除信息不對稱,規范市場監督。中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不是資源的短缺,而是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要解決資源利用的無效性問題,必須通過市場機制,通過鼓勵競爭來實現。高速公路養護,打破壟斷,引入競爭,迫在眉睫。無論是行政性壟斷、自然壟斷還是市場壟斷,其造成的弊端都大同小異,因此政府肩負的重任不在于引進何種經濟成分的投資者,而是要引入一套能夠使行業活躍起來的市場競爭機制。在高速公路養護改革進程中,政府應盡快改變直接辦企業的局面,只需管市場準入資格經營期設計、價格論證決策、安全運營和服務質量的監管以及環保效益,其余事項可一并交給企業這一市場主體去打理。政府的主要職責是要在高速公路行業中,引進激勵機制和競爭機制,剝離原有養護部門,組建專業養護企業,開放市場準入,以吸引社會各種所有制形式養護企業參與。

        1.有效競爭的產權制度安排與我國高速公路養護改革

        高速公路養護市場改革的關鍵在于能否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而有效的市場競爭取決于形成有效可持續的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市場競爭參與者.從計劃到市場,從壟斷到競爭,隨著經營模式的改變,必然會涉及到產權制度,即要實現什么樣的所有制形式。引進競爭與所有制改革缺一不可,但產權和競爭的順序非常重要,在競爭可行的條件下,首先要在企業外部最大限度地引入競爭,然后(或者是在同時)還要在企業內部進行所有制改革,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競爭的局面,通過引入競爭提高效率和改善福利的目標才能達到。實踐證明,無論是政府獨家壟斷經營,還是私人獨家壟斷經營,都由于缺少競爭而效率不足,而在同樣的市場和競爭壓力下,不僅私有企業會提高效率,國有企業也會提高效率,實踐同時證明,處于壟斷地位的國有企業的非效率性在程度上要比競爭性產業中的國有企業更為嚴重。

        從這兩個不同角度的比較中,可以看出,所有制并不是決定產業運行績效的根本因素,提高效率不能過分地強調所有制。所有制性質的變化不一定是效率改進的必要條件,一個競爭性的環境對企業行為和市場績效更重要。問題不在于公營對私營,而在于競爭對壟斷。經濟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所采取的促進競爭與改進管制效率的政策措施。但同時,如果在引入競爭后不相應進行養護企業產權改革,那么就不能產生以產權明晰為基礎的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競爭主體,高速公路行業的競爭機制也就不能真正形成。只有建立明晰、規范的產權關系和完善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才能培育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進而形成有效的競爭。

        2.政府在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中的監管

        高速公路的公益性和政治敏銳性決定了政府不可能與高速公路養護完全脫離關系,不難設想,如果高速公路的運作受阻,將會出現一種什么情況?不論其所有權歸誰所有,都會演變成一個政治問題。政府即使不再控制高速公路的所有權,也會通過其他方式對其加以控制。即使將高速公路是私人企業投資建設的,政府也必須通過管制的方式牢固掌握控制權。

        (1)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市場失靈”現象分析

        正如美國經濟學家曼昆所言,市場通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一種好方式。但是,市場并不能夠實現社會效率。因為市場的競爭經常是不充分的,換言之,市場中還存在外部性,公共物品的提供也是市場無法解決的問題。這些不足只能有政府來解決。在市場經濟中,市場也不是萬能的,也有市場失靈的時候,政府介入和干預經濟活動,就是為了試圖彌補市場這一缺陷。一方面公共物品不能有市場提供而且市場也提供不了。另一個方面壟斷。壟斷可能使得市場配置資源缺乏效率,消除市場的壟斷只依靠個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對這種情況的糾正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是最佳的解決方式。

        由于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具有存在合理施工半徑以及專業技術門檻高,養護設備配置要求高,信息不對稱情況比較突出等特點,引入競爭的改革方式在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效率損失。在傳統的高速公路養護市場中,不存在市場競爭,所有的交易都是通過管養一體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企業內部來完成的。進行養護市場化改革后,所有的養護工程都通過市場價格機制來完成,而價格機制的使用是有成本的。

        (3)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中政府微觀規制

        在其他省份已經開展的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出現了市場失靈現象,為避免出現損害高速公路公共服務產品的情況,政府必然需要干預和制約。

        政府規制是針對私人行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從公共利益出發而制定的規則,目的是為了控制受規制的企業對價格進行壟斷或者對消費者濫用權力,具體表現為控制進入、決定價格、確定服務條件和質量及規定在合理條件下服務所有客戶時的應盡義務等;并假定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可以代表公眾對市場做出一定理性的計算,使這一規制過程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

        政府監管的目的應該是最大限度的引入激勵機制和競爭機制,并兼容社會公共利益。一部分高速公路由于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管理體制,存在著行政性壟斷,因此需要政府對現行的監管體制進行改革;一部分高速公路存在著自然壟斷性,靠市場無法進行資源最優化的配置,因此需要政府進行合理的經濟性規制。

        (4)政府監管體制改革

        在現行高速公路養護管理體制下,對政府的監管機構進行重建是重中之重。政府監管機構的重建必須體現以下三項原則,一是獨立性原則。即監管者和被監管著應相互獨立,切斷其利害關系;二是法制化原則。即監管機構必須通過法律授權,依法行使監管職能;三是透明性原則。即政府監管必須公開、透明,特別是要實現信息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鼓勵公眾通過公開聽政會等渠道積極參與高速公路養護規則的制定和具體的監管過程。另外,要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從直接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從管行業轉變為管市場,從對企業負責轉變為對公眾負責、對社會負責。

        (5)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

        確保高速公路公共服務產品的有效供給。監管制度不到位,市場化改革就不可能獲得成功。政府在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中肩負著加強監管、保證供給、維護公平的職責。政府要建立起有效的監管體系,一是要加強市場準入的管制。盡快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既保持適度的競爭,又要維護各類和各段時期競爭者的公平權益;二是要加強價格管制。必須要對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制訂有吸引力的控制造價,公開造價組成內容,實行價格競爭制度,在既保證參與養護市場的各類企業能夠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和降低成本獲得合理收益的同時,也要使高速公路公共服務產品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一段不太長的時期內享受到競爭和科技進步帶來的實惠。三是要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盡快建立和完善有關高速公路行業建設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當地政府要根據高速公路行業的特點和性質進行改革,走市場化和社會化的道路,同時加強服務功能,及時為社會提供基本的公共產品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養護服務質量的評價考核標準。

        三、對策建議

        基于本文的分析,我們提出如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是在對我省高速公路養護市場進行市場化改革前,要求對潛在的市場運行特征進行充分地分析和模擬,在此基礎上制定良好的市場交易規則,這是決定改革成敗的關鍵。只有充分認識產業重組后各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行為特征和市場環境,才能避免如市場壟斷抬價行為、應急保通效率低下等潛在風險。

        二是高速公路養護市場改革時需要保證養護工程足夠的分散性以及市場進入和退出的自由性,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競爭性環節的市場操縱問題。

        三是在市場有效競爭充分實現之前,不宜完全放開競爭,要求對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工程造價進行價格上限管制。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帶來的交易成本最主要組成部分在于非效率定價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為了防止市場操縱帶來的風險,對于實施金額較大的養護工程應該進行價格上限的管制。

        高速公路大規模建設期即將結束,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將成為下一階段高速公路政府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以河南省為例,當前在已逼近6000公里的高速公路路網,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將形成年規模上百億的市場規模,如何規范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形成資源合理配置,達到將養護資金用好用實以保證高速公路路網安全穩定運行將成為擺在管理者面前一個急需解決的管理課題。由于國內高速公路市場化改革還處于摸索試驗階段,有許多的經驗教訓還需要加以總結,加上對現行高速公路養護經費征收政策尚存在比較大的政策變數,本文所述一些論點、論據還不夠充分,本文認為采取一些微規規制的方法來來規范市場競爭行為,防止高速公路養護市場的競爭失敗情況的出現,應當成為高速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的選擇路徑。

        參考文獻:

        [1]劉劍.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市場化養護管理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2]羅為.高速公路養護管理市場化研究[D].長安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

        [3]吳京濤,張軍超.論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J].科學之友:B版.2007,(06):80-81.

        [4]紀光,李力科.高速公路養護管理問題初探[J].黑龍江科技信息.2007,(20):.

        [5]任大軍.淺論如何搞好高速公路養護管理工作[J].黑龍江交通科技.2010,(10):176-177.

        第9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

        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制或妨礙競爭的行為。社會主義國家在建立公有制經濟制度和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以后,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了行政壟斷。較之經濟壟斷,行政壟斷具有更為嚴重的市場排斥性。其結果是幾乎全部、徹底地取消了自由競爭的市場,導致了資源配制效率低下,國民經濟缺乏生機的后果。由于行政壟斷與市場經濟體制所追求的目標相悖,阻礙了資源配制的渠道,制約了技術的創新和擴散,并最終導致經濟發展的低效率。因此,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為主。

        二、行政壟斷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壟斷的主體要件。在行政壟斷四個構件中,主體要件及其重要。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將行政壟斷的主體規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在我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也是行政壟斷的主體。

        (二)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壟斷是否以行政壟斷主體的主觀故意為必要條件。從反壟斷法理論關于壟斷狀態與壟斷行為的一般論述來看,兩者的主觀要件是不同的。所謂壟斷狀態就是“指在某種商品或商業服務領域內,因市場規模、市場結構的原因產生市場弊害的情形”。壟斷行為是市場經營者為了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故意實施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這種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主觀上出自故意,客觀上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因而絕大部分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反對。

        針對我國實際,從法律層面考慮,將行政壟斷狀態納入反壟斷是不可欲求的。因此,只有以限制競爭為主要目的的行政壟斷行為才屬于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只能表現為故意。

        (三)行政壟斷的客體要件。行政壟斷的客體即行政壟斷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觀之,不管是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還是行政壟斷,都是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違反,都對國家、社會有害。行政壟斷與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壟斷形式一樣,它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是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既有侵害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判斷一種行政非法行為是否是行政壟斷的標準就是看這種非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侵犯市場競爭關系的行政非法行為才是行政壟斷。

        (四)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即行政壟斷的客觀表現,概括為濫用行政權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采用了列舉式規定,具體表現為: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是判斷行政壟斷的根本標準,缺一不可。

        三、行政壟斷的成因

        行政壟斷的成因,非常復雜和特殊。行政壟斷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傳統體制的滯留和局部利益的驅動,但進一步分析,卻可以發現潛在著更加深層次的原因。首先,歷史上官商不分的傳統構成了行政壟斷的“歷史慣性”,加上嚴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集權,使行政壟斷在新的形式上得到了加固,改革開放后,在遇到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時,也常常簡單歸咎于缺乏管理,而再次強化早已駕輕就熟的行政干預,形成不良循環。其次,體制改革中的利益沖突是形成行政壟斷的制度根源,對地方利益的追求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封鎖、保護地方市場等行政壟斷行為皆出于此。第三,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標準和考核體制,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GDP為唯一指標,沒有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對這些原因的正確認識和分析的基礎上。

        四、規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措施

        通過以上的簡要分析,可以看出,現實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壟斷的形成,有著相當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是整個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反行政壟斷規定其中,客觀上會促使、推動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有以下特點:

        有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反壟斷執法機構有調查權,采取措施權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法律的權威來自于一個獨立的、集中的、統一的、專業的執法體制和執法機關,所以,由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能夠和強大的行政壟斷主體相抗衡,《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就會突顯出來。

        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反壟斷法中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特別是其中有關行政壟斷的規制,使得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中反行政壟斷的要求在制度層面上得到了落實。

        參考文獻:

        [1]李昌麒著,《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種明釗,《競爭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頁。

        [5]鄭鵬程,《論行政壟斷的概念與特征》,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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