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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政治與法律范文

        政治與法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政治與法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政治與法律

        第1篇:政治與法律范文

        [關鍵詞]教學改革思想政治教育與法律基礎實效性

        [作者簡介]黃俊會(1976- ),女,四川宜賓人,四川商務職業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思想政治教育。(四川成都611131)

        [中圖分類號]G64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85(2014)15-0129-02

        高等職業教育成了我國高等教育中一個重要的類型,全國高職院校達到1280多所,在校生近1000萬人。對于每一名進校的大學生,都要學習“思想政治教育與法律基礎”課程,但學生對這門課的印象是枯燥無味、沒有興趣。這門課到底學習效果如何,為什么會走入怪圈,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一、科學定位課程的性質和目標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以下簡稱“基礎”課)是教育部規定的我國所有高等學校都必須開設的一門公共必修課,開設這門課程的目的是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法治觀,培養他們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職業素質和法律素質?!盎A”課是一門頗具影響力的課程,是思想政治理論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學生健康成長之路上的一塊基石。

        作為一門公共必修課,是每位進入大學校園的新生都要學習的一門課程。對于公共課,特別是思想政治方面的理論課,在高校里多數學生對它的印象是索然寡味的,教師看到這種場景,時間長了以后,上課的熱情也慢慢地隨之消退,照本宣科地講課。大家總認為思政課在學生心目中的地位不如專業課重要,特別在高職院校里,學生忙于考證,對各門專業課程非常重視,但花在思政課上的時間和精力寥寥無幾。其實,這是一個誤區,思政課教師應該弄清楚專業課與思政基礎課的定位并不相同。專業課程主要是掌握大量的專門性術語知識,要求學生消化吸收專業知識,形成自己對該專業的系統知識和結構體系;而思政課要開啟學生的思想境界,要求學生在思想上、認識上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成為一個和諧的人,成為一個完整的人,成一個社會需要的人。所以嚴格來說,專業課主要解決將來的“就業”問題,思政公共課是解決“成人”的問題。

        二、根據受教育的主體選擇教學內容

        (一)受教育主體分析

        高等職業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占有半壁江山,不論院校數量還是在校生人數都占有很大的分量。高等職業教育的院校大多是近10年來由中專學校升格而成的,其生源主要是來自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職業學校。目前的職業教育,雖說與前些年相比,社會的認可程度有所提升,但從學生自己和家長的態度而言,首選的還是普通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為考生分數不夠無法被本科院校錄取之后的無奈選擇。由于高職院校數量的激增,加上近年來高考報考人數的下降,高等職業教育招生出現了競爭白熱化的態勢。特別是最近一些年,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的推行,錄取的考生學習能力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有所下降,造成了學生學習狀態參差不齊,給高職人才培養帶來了新的問題。

        (二)教學內容選擇的原則

        “基礎”課涉及的內容多,要是面面俱到并不現實,因此,在思修教材的內容選擇上要做到以下幾點:(1)教學內容的選擇要和“新課改”精神與教學大綱的精神保持一致。(2)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要連貫成體系,將教材體系轉化為教學體系,讓學生所接受的知識成系統化,易于學生接受。(3)教材內容的選擇上要貼近大學生思想實際,要能通過教學對大學的思想起到積極作用,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4)教學內容要貼近學生的生活實際和社會實際,讓學生學到的知識能夠走出課堂,學以致用?;谝陨纤狞c,教師可以將教材內容整合為四個模塊:第一模塊為入學適應與大學規劃教育,第二模塊為人生觀教育,第三模塊為道德觀教育,第四模塊為法制觀教育。每個模塊再細化下去,例如道德教育可以從社會道德、職業道德、家庭道德方面分類講解。具體而言,教學內容的選擇應把握以下三個原則:

        1.思想性?!盎A”課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對社會現象的分析,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在教學的過程中,應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這一中心,并且從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和目標出發,在實踐中不斷地探索,對“基礎”課的教學模式進行優化。采取措施解決“基礎”課教材內容“多”與“實”矛盾?!盎A”課是大學生必修課,“基礎”課所選用的教材也是國家統編教材,這些教材是眾多專家經過認真調研思考集體撰寫的結晶,具有很強的內容性、思想性和時代性。即便如此,“基礎”課老師在具體的教學實踐中,仍然需要根據自己所授課專業的學生的不同特點進行教學內容的取舍,進行有針對性的思想教育。教師需要牢牢把握“基礎”課的課程屬性,以“思想政治教育”為價值目標,找準課程教學與學生思想實際、成長與成才要求以及提高全面素質的最佳契合點,做到有針對性地在教學中引導學生有所思、有所悟從而有所行,實現知行合一。

        2.職業性。高等職業教育就是一種職業教育,就是為社會培養具有一定技能的專門人才,要以就業為導向,因此在“基礎”課的教學過程中,首先要讓教學內容具有職業性,對教材體系也做相應的改變,改變成為帶有職業性質的職業體驗教學體系?!奥殬I體驗式教學法”指的是從學生的認知規律和特點出發,通過運用實際或創設虛擬的情景和機會還原教學內容,讓學生身臨其境地理解書面知識。在教學過程中,以原課程教材基本要求和精神為中心,以教材為藍本,結合學生思想、知識和身心發展特點,結合生活實際,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職業體驗教學。變空洞的教學為現實的體驗,學生在體驗中充分調動自己的積極性,能夠在短時間內獲得對職業的認同感。

        其次,“基礎”課的功能雖然是屬于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但是這種思想政治教育絕不是一種空洞的說教,教學中,老師一定要理論聯系實際,要能夠回答大學生普遍關心的現實問題,培養其明辨是非的能力。高職院?;A課教學的實效性的增強還有待于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把教材的理論性、指導性與職業需求的實踐性、應用性融入在一起,真正實現無縫對接,形成符合高職院校學生實際的教學體系。

        3.時代性。信息社會,資訊發達,地球成為一個村落。青年大學生是社會的生力軍,關心時事,對新事物有濃厚的興趣,關注時展的脈搏。作為“基礎”課程,就要充分體現出時代性。時代性原則指的是“基礎”課教學中教師所采用的案例、資料應緊密聯系社會實際,與時俱進。高職院校大學生通過網絡、電視和各種媒體接觸了社會大量的正面和負面的現實,作為“基礎“課教師,在課堂上不能只就理論而談理論,而是要引領學生多閱讀新時期社會中涌現出的先進人物事跡;要求當代大學生關注社會熱點問題和理論焦點問題,幫助他們運用所學的知識認真思考,深入分析、熱烈討論當下熱點;引導他們將案例中的優秀人物所散發的正能量內化到自己的思想中,從而確立自己的正確的前進方向。對于社會現實中的不良現象,要教會學生正確面對,不受不良社會現象的侵蝕。

        三、靈活選擇教學方法和考核途徑

        (一)教學方法多樣化

        1.案例教學。為了解決理論的抽象性,就要選擇適當的案例進行輔助教學。案例教學法是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方法,在“基礎”課的教學過程中運用得最多、最頻繁。教師根據課程教學內容的需要,圍繞教學目標,先讓學生對教學案例進行閱讀和思考,然后,教師扮演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通過引導學生分析、討論和交流促進學生理解能抽象的理論知識。運用案例教學法,創立真實的教學情境,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品質。

        在運用案例的過程中,案例教學的關鍵環節是課堂討論。討論的形式可以分為小組討論和全班討論,小組討論的形式運用率比較高。教師在組織小組討論的過程中,注意做好以下幾點:第一,小組成員分工明確。每個小組都有一個負責人、有一個總結發言人、有一個記錄人,成員分工不明確,小組成員在討論的過程中就很零散,也不容易得出詳細的結論。第二,小組討論的主題要明確。如果在小組討論中出現了焦點問題,可以讓全班在各個小組總結結束后再展開焦點辯論,教師的主要作用是引導,引導學生在討論中相互啟發。第三,這一教學環節中,教師還應該隨時注意把握好課堂氣氛。尤其是班上人數比較多的情況,教師應該先將全班同學分好組,讓小組成員在組內充分討論,再讓每個組的發言人進行總結,從而讓更多的學生參與其中。另外,對于討論過程中出現的觀點偏激的同學,教師應該先肯定學生的主動參與,敢于表達出不同的聲音,再引導學生逐步辨析不同觀點,而不能把自己的觀點強加于人。

        運用案例教學法,總結點評是歸宿。教師要多角度分析案例,引發學生思考,有針對性地對案例進行深入分析,點撥學生在討論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在分析過程中,關鍵點不是得出什么樣的結論,也不是要達到全班共識,而是對學生的立場和思維方法進行評析,要對學生的分析方法、邏輯推理進行點評與指導,從而不斷提升學生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把學到的理論知識延伸、應用、內化為自己的具體行動。

        2.參觀觀摩。青年大學生思想活躍,好奇心強,思維活躍,容易接受新事物??梢越M織學生去一些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基地參觀,去法庭旁聽,讓學生真正接觸現場,獲得現場感;可以播放一些音像片,如歷史片《》,電視節目《道德觀察》《今日說法》《感動中國頒獎晚會》《全國道德模范頒獎晚會》等,讓學生在觀看與聆聽中獲得思想上的提升。

        3.專題講座。除了走出去,還可以請進來,請校外的企業家、黨務工作者、司法人員等走進校園,深入課堂為學生作報告,與學生面對面交流,當面回答學生關注的問題,解決他們思想上的困惑,讓學生開闊視野。

        (二)考核方式多元化

        目前,高職院校的“基礎”課大多采取課堂考試的方法,有的甚至采取閉卷考試的形式,這樣著重考查的是學生對知識點的掌握程度。考核方式的單一,會使學生運用死記硬背的方法來應付考試。因此,將傳統的“知識記憶”考核改為“知識應用”和“學以致用”考核,應避免對書本知識教條式的考查,采用學生調研形成的調研報告、參與校內外活動情況、開卷考查等多種途徑考查學生的真實想法,甚至有的可以采取口試的方法,了解學生的所思所想,獲得客觀的、科學的評價。

        四、提升教學藝術以增強課堂感染力

        方法再多也是要靠教師來運用,模式再好還是要看教師的執行情況。教學效果的好壞,關鍵是教師。因此,提高教師專業素質、人格魅力和學識修養是教好“基礎”課的前提。教師要不斷提升自身的理論水平,隨時關注生活中的大事。在人格魅力方面,教師有著正確的政治信仰、積極進取的人生態度,以身正人方能以情動人,方能讓學生心悅誠服。只有準確把握時展的脈搏,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熟悉業務,教師才能把理論講清楚,把道理講明白;只有對經典理論熟悉,對自己所講內容真信真懂,才能憑自己高尚的人格育人,使學生信服接受。

        第2篇:政治與法律范文

        論文摘要:誠信原則不僅顯耀于私法,在公法領域也逐漸得到認可。個人信用、企業信用是民商法的調整范圍,與民商法相對應的基木法的是經濟法、行政法,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是實體(經濟法)和程序(行政法)的分工。在政府控制經濟活動的領域中,經濟法與行政法分別以實體法規范(授予行政權力)和行政法規范(設定行政行為的程序)的方式互動地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的目標,木文擬從行政法與經濟法的角度研究政府信用制度。

        政府信用是公眾對政府信譽的一種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是公眾對政府本身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譽的心理反映;同時也是政府在維護和構建社會信用體系中所擔負的職責,表現為其是否為社會提供信用環境。社會信用體系按其組成部分可以劃分為政府信用、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其中‘政府信用是整個信用體系的重心和“基石”,是建立真正的企業、個人信用的前提條件。政府是制度、規則、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政府失信,就會直接影響制度、法規的權威和約束作用。構筑完善的政府信用法律制度不但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也是我國參與世界經濟競爭的要求。而構筑我國的政府信用制度,首先要先確定這一制度由什么部門法來調整。

            一、公法領域的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領域被奉為“帝王條款”,以公平和正義為根本宗旨而凌駕于一切具體的民法規則之上,要求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善意真誠、恪守諾言、公平合理。誠信原則不僅顯耀于私法,在公法領域也逐漸得到認可。1926年6月,德國行政法院在一份判決中指出“國家作為立法以及法的監督者,若課予國民特別義務,于國民司法關系,相互遵守誠實信用乃正當的要求;且國家對于個別國民在國家公法關系上,該誠實信用原則亦是妥當的。德國最高法院1930年10月2日的一份判決更加明白肯定道:“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一切法律,并包括公法在內,皆地適用之。時至今日,一此國家和地區的公法也開始對誠信原則予以明確的宣不。1996年韓國《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應本與誠實信用為之。”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第8條也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并保證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币虼巳绻f個人信用、企業信用等私人信用機制應在民商法中被構筑,那么政府信用顯然要在公法領域進行研究。

            我國《憲法》對政府憲法責任作了規定,規定了聽取和審查政府工作報告制度、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制度、質詢制度、罷免制度等等,這此對政府信用的調整作了原則性、根本性的規定。個人信用、企業信用是民商法的調整范困,與民商法相對應的基本法的是經濟法、行政法,本文試圖從經濟法、行政法角度研究政府信用制度。

            二、政府信用制度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行政法的特定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行政監督關系,是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卞體行使其行政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行政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過程中,對內對外發生的各種關系;.督行政關系是國家有權機關(國家立法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在監督行政行為過程中與行政機關形成的關系。行政法產生的最初日的是使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以避免權力濫用,以保障資產階級的個人權利與自由及鞏固資產階級政權。這種調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縱向關系的法律毫無疑問能擔負起規范政府行為,構筑政府信用的重任。

        (一)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基木內涵

            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日益顯現,誠信原則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要求政府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誠實守信,這既是維系和指導政府與人民關系的根本準則,又是規范和調整政府機關與公民個人關系的指導原則。在行政法上,誠信原則的基本內涵是:(1)行政機關的活動應以維護社會公益和保障相對人的正當權益為行政目的。其實,行政權力的公益原則是相對于行政機關的“私利”而言,其禁止的是行政機關以權謀私、濫用職權。(2)行政機關應當忠誠執行憲法與法律憲法是人民與政府簽計的契約,是人民授予政府管理國家的委托書;法律是人民代表對行政機關的授權令。因此忠實地執行憲法與法律是行政機關的基本誠信義務。(3)行政相對人應服從行政機關依法所進行的管理。行政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其管理的目的在于實現安全、秩序與正義,行政相對人理當信任行政機關,服從其依法做出的行政決定,這是行政相對人應履行的基本誠信義務。(4)行政機關和相對人意思表不明確、真實。(5)行政機關和相對皆應言而有信,不出爾反爾。(6)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應該公平合理。

        (二)行政法對政府信用制度的規范作用

            行政法在規范政府信用的活動中誠信原則具體化為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禁止過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應受現行有效法律

        的約束,遵守法律的規定,對現行有效的法律予以適用(強制適用)。因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法律為國家意思中法律效力最強者”、“以法律形式表不之國家意思,優先于任何國家意思表不”。根據政府與人民憲法上的委托關系,法律優先實質上是要求行政機關不得違反委托人的指令,這正是行政機關的誠信義務,也是政府信用最重要的表現。

        2.法律保留原則。對于影響人民自由權利的重要事項,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能合法地作為行政行為。法律優先原則是消極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不得違背現有法律;而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對關系人民自由權利的重要事項,必須有法律的授權方可為之。法律保留原則的實質是政府權力有限,非謀取人民的福利,行政機關不得有超越法律權限的行為,這顯然也是政治委托關系中的一項基本誠信義務,是實現政府信用的保障。

        3.禁止過度原則。也稱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時,應當全而權衡公益與私益,采取對公民權益造成限制或損害最小的行政行為,并且使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的行政日的相適應。禁止濫用原則即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也是對行政機關審填善意行使權力的要求。

        4.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肇始于德國行政法院判決,后經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效仿、繼受與發展,現已成人陸法系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機關應保護行政相對人正當合理的信賴利益,在相對人因信賴其行為而遭受損失時,應給予利益上的補償。在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主要表現為行政立法的不溯及既往以及違法行政行為撤銷的限制。信賴保護原則實際上是對相對人的主觀權利和無過錯取得的既得利益的俘重和保護,是防止行政機關違背誠信義務,建立和保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的必然要求,信賴保護原則的實現也是保障政府信用的有效途徑。

        5.行政公開原則。行政機關除了維護國家安全、保障行政效率以及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外,一切行政活動均應向人民公開。行政公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對行政的了解權,防止行敗,避免政府最終走向失信。為了適應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趨勢,維護政府的信用形象,政務公開制度在世界各國普遍發展起來。

        6.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高效地履行職責,這是人民對行政機關設定的基本誠信義務。    在我國,由于法律實證主義盛行,對某一“原則”,無論其如何重要.若法律無明文規定中‘國的行政官員與法官也絕不會將其當作“法”。因此作為行政法最基本原則的誠信原則,欲在我國取得“法律原則”的地位,必須在行政法律中予以明確宣不。

        根據誠信原則及其具體化的六大原則,行政法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行政立法制度、政務公開制度、行政合同制度、監督審查制度、行政責任制度等,來構筑我國的政府信用制度。

            三、政府信用制度與經濟法

        (一)民商法與經濟法對市場經濟信用制度的不同功能

            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與市場經濟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莫過于民商法和經濟法。在構建和保障市場信用機制方面,民商法和經濟法都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通過對信用法律機制問題的考察,可以從一個側而透視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也可以進一步印證經濟法具有不可林代的功能。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往往較多地強調民商法的作用,但民商法搞了那么多年,市場信用狀況并不理想,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系統規定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經濟公法制度。這句話很值得我們深思,可見,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存在著必要性和不可替代的功能,實現部門法之間的功能整合是法學研究的使命。

        (二)經濟法的功能及對構筑政府信用制度的意義

        國家權利不會自發地運行和生效,它必須由具體的政權機構和政府公務人員來執行,無論是各個政權機構還是組成他們的公務人員,均有區別于社會公眾利益的自身利益。當國家權力執行者的自身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發生沖突時,權力執行者將自身利益從社會公眾利益中分離出來并帶入國家權力之中便造成國家權利的異化,這是產生政府失信的根源。

        行政機關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國民經濟,作為“經濟公法”的經濟法,以規范國家經濟管理權力的運行為己任,其調整對象是一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行使經濟管理權的國家機關,另一方是被管理的經濟主體。一方面,經濟法是經濟主體有效抵制政府非法干預的根據和手段,凡是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政府行為,各經濟卞體可以拒絕二另一方面,由于經濟主體的行為以自利為動機,經濟法就是對自利行為進行法律管制的準則。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及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三個方而,達到規范經濟管理權力運行的日的。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經濟法是政府對市場主體所作出的一種承諾:政府行為烙守規則,規則具有相對穩定性。經濟法的理想是保障政府的經濟干預活動穩定、連續、透明、合乎程序恪守界限。這樣的政府是一個理性的政府、法治的政

        府、守信用的政府。經濟法功能是建立政府對市場經濟生活的干預機制,樹立政府的經濟權威。經濟法存在的主要價值在于通過實體規范的約束,避免或減少政府行為的任意性,塑造一個守信用的法治政府。

        四、政府信用制度的法律調整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現代國家為了社會的全而進步和人民福社的不斷提升,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實施管理,其主要職能早已不限于以暴力來維持治安和抵御侵略,對于行政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行政法不可能也不必要一并囊括,它所應當充分關注的只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力設置、行使、制約和監督。因此學者稱“行政法學家一般不重視行政法分則的研究,而讓給當代興起的新興學科進行深入的研究。當現代行政法本起源于對行政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失,諸如關于各行各業的行政管理的法,既然行政法學一般不予研究,則其不必再歸于行政法的范疇。隨著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不斷精細和技術化,行政法中對“事”管理的本屬特別行政法的內容已經、正在或將要分化出去,成為專門的法律部門或其他法律門類的組成部分,如經濟法、衛生法、軍事法、公安法、教育法等,行政法最終將純化為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當然不能認為經濟法是因為行政法發生分化才得以成立的,因為行政法本質上是限制政府濫用權利之法,無論在英國或法國,它都是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以判例形式逐漸發展起來的,本來就不關注行政行為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經濟法部門的形成與行政法本身的發展之間并無邏輯聯系。經濟法的內容和范困不限于經濟行政,它還包括反壟斷法、制定和執行產業政策、貨幣和金融調控、政府參與市場活動等歷來不屬于行政法范疇的內容。張尚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提出下述觀點:“在我國,政府上作的法制建設,主要是同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兩人法律部門緊密相關的,這就是經濟法和行政法。當然,經濟法,除它的一個人的分支——經濟行政法是同政府上作密切相關的以外,它還有另外的一些內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經濟法交義的一個人的分支——經濟行政法在內,則全部是同政府上作密切相關的??傊訌娬献鞯姆ㄖ平ㄔO,在我國,主要就是要人力發展經濟法和行政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分工互動實現對政府信用制度的法律調整

            發揮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雙重作用構筑政府信用制度,主要就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而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在于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有些也具有行政關系性質,必要時也要采用行政手段。它們的區別在于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性質關系,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經濟管理關系的卞體雖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經濟權利主體和經濟義務主體,都依法有經濟權利及承擔經濟義務。經濟管理關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經濟中的和經濟效益,遵循的是市場經濟規律,不能單純體現行政機關和行政首長的意志和意圖。經濟法主要運用經濟手段,但也以行政手段為輔。

        1.實體和程序的分工互動。在政府控制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法律又是如何控制政府行政行為的呢?這中間存在著雙重控制關系。政府統制經濟活動,這是經濟法的任務,主要的是控制市場競爭,保障經濟秩序;行政法的任務是控制政府行政行為.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權力,保障經濟自由。當然兩種任務不是截然分離的,而是相互滲透、有機運行的。強調政府干預市場經濟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預ili場經濟過程中的每一個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環節都納入法治化軌道,在該目標取得后,經濟行政行為將完成由患意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轉變。因此可以認為,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是:實體(經濟法)和程序(行政法)的分上。在政府通過經濟法控制經濟活動的領域中,經濟法主要是以實體法規范(授予行政權力)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行政法主要是以行政法規范(設定行政行為的程序)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

        2.調整方式的配合。行政法是以強制性干預為特點,它不僅表現為對治安對象、納稅對象等相對人的強制,現代行政法更多地表現為對行政主體的強制。經濟法是以政策性平衡為特點的,它一方面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護經濟主體的權利,因而不采取傳統公法的強制性干預,也不采取傳統私法的自治性調節,而是將兩種調整方式有機結合起來,產生政策性平衡。西方法律社會化或“社會本位”就是法律的政策平衡原理在西方的具體表現。政策性平衡的調整方式表現在法律內容上,就是政策(國家意志)對于公理(社會習貫)的修正

        3.以不同的價值取向達到最終日的的一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義的實現,經濟法與行政法也不例外。追求經濟法制度正義與追求行政法程序正義,是經濟法與行政法不同的正義價值取向。作為以社會為本位的法,經濟法保障政府對ili場弊端的控制,實現經濟生活的秩序價值。行政法是以國家本位卞義為基礎,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以一種有效的方式來監督權力的行使,保

        障政府經濟控制的適度,確保經濟生活的自由價值。兩者以不同的價值取向統一與同一目的,即通過實現法的正義來保障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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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第3篇:政治與法律范文

        行政執法行為是一種以行政主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當行政執法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章等很可能就產生違法,就不能適應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需求,行政執法監督著力解決在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執法不公、不嚴、不廉等突出問題,同樣也需要有其監督的邊界與方式、內容與原則。這樣才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行政監督的對象是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行為系行政行為的一種類型,也就是行政主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以此有別于行政立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行政執法活動的前提是合法行政,所謂合法行政,指合法的行政執法,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行政管理職能,其合法性表現在:一是任何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基于法律的授權進行;二是任何行政執法行為必須限定于法律規定內實施;三是任何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進行。只有行政執法行為在合治的情況下運行,群眾才會真正地感受到行政執法行為是在陽光下運行。行政執法在執法活動中具有相對的單向性和強制性,且在執法過程中其行為范圍呈現廣泛性,在整個社會管理的過程中還會產生某些優先性和自由裁量權的一些特征。由于行政執法所具有這些特性,導致其執法行為中對執法對象的財產權、人身權產生重大影響,對公共利益亦會產生一定的干預性,行政執法行是否合法合理,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在提高行政執法的親和力和公信力時,黨和人民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將依法行政與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聯系起來,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由于,不同層次、不同部門的行政執法機關利益追求的差異性,可能導致國家法律法規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發生偏差甚至扭曲,直接損害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與統一實施。所以,行政執法監督就要根據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涉嫌犯罪的,通過查處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依照法律去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還可以對已經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政案件,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二)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原則

        檢察機關作為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法律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作用需要貫徹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司法規律原則。在現今的社會管理中,國家的行政執法行為在保障社會穩定和秩序中發揮著重要的功能,這說明社會管理需要依法正確的使行政行為的需求。但是,從行政權的本質特征看,行政執法主體在維護公共利益時,其自身的行為無異也在發展、膨脹,如果不加以嚴格控制和法律規范,這種發展和膨脹必然會形成對行政執法對象的利益產生或多或少的侵害和威脅,導致產生行政主體的權力濫用。將這種關系延伸到行政執法層面,行政執法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所具有的擴張性容易引發一系列職務犯罪。在行政執法監督中堅持司法規律原則,就是對行政權的制約,這既體現了中央對司法體制改革意見中強調的“完善法治就是要強化法律監督”的精神,也體現對完善監督體制的有益探索。

        2.謙抑性的原則。行政執法監督的謙抑性原則,是指在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法律監督中對監督權應有的價值考量,在執行法律監督職能中,不能過分地追求對行政執法監督的權力,保持在行政執法監督中權力支出的適度跟進。行政執法監督欲達到理想的法律監督效果,須以法治原則為執法監督的主旨,以法治的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托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使行政執法公正廉潔與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相統一,堅持公平正義,以行政執法的法律監督為契機,有效地減少或避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失。

        3.制度保障原則。制度保障原則實際上是關于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權力結構的組成,而這些組成是通過雙方簽訂必要的聯系機制,建立必要執法信息共享,保障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知情權;完善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制,著重在行政訴訟監督程序的啟動、糾正行政執法過程的違法、執法行為實現缺陷的救濟與懲處機制。制度保障原則還包括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中,對行政執法監督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職權,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在制度上保障行政執法監督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邊界

        1.監督對象。行政執法監督的對象,它包括具體的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區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主要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具體行政行為針對不特定多人,可反復適用且不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過程。而有關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非立法性的行政規范。在我國,抽象行政行為既包括國務院的行政立法,也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立法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為不同類型的抽象行政行為設計了不同的監督方式。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但由于對抽象行政行為存在不同理解,同時由于法律僅規定了各部門的監督權限,卻無相應的配套措施,我國遠未建立起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的有效機制。正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職權、內容和程序等,目前尚無統一規定,在這方面如不加以重視很容易發生行政行為的濫用。根據現存對抽象行政行為限定所產生的情形,其原由:一是法院的承受能力;二是我國憲法對抽象行政行為已經設有救濟途徑。但是,這兩個理由都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由于具體行政行為缺乏統一規范和標準,過多過濫,加之對其可訴性還有少數不同意見。檢察監督顯得更有必要,因為“法律的制定不是為了法律自身,而是通過法律的執行使其成為社會的約束”。

        2.合理性監督。法律是國家意志的制度化。法律監督是為了監督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其最終目的在于通過控制權力的異化而實現國家的意念。所以,所謂的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合理性監督合理和不合理,大凡是法律監督主體與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可能會存在于行政執法對象和執法裁量自由性等方面認識上的差異,這就是行政執法監督所及的監督邊界的實質性問題。由于行政執法對象的適格和裁量的自由性形成的當事人與執法機關之間在認識上的差異,檢察機關也就應該從理論和專業的角度向行政執法主體說理、析理、論理,力求做到釋明合理性監督存在的必要。通過依法監督,彰顯其行政執法的合理性,缺乏合理性依據的,檢察機關應當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予以監督糾正。

        3.有關特定行為的邊界。這里所指的特定行為的邊界,即行政“許可”“確認”行為監督的邊界。法治社會在于如何合理地運用和有效地制約公共權力的問題。因為政府的行政執法機構不是超凡至圣的神造物,他們在執法行為中同樣會有缺陷,也會犯錯誤。對于行政“許可”或“確認”的對象或內容基本屬于專門領域,由于立法的滯后性,有些內容甚至存在瑕疵,對于這些行政“許可”或“確認”有違法定或規定程序,給相對當事人或國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時,應當列入監督序列。在實踐過程中,對法律、法規對程序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照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比例原則,將不利影響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說明理由、聽取申辯。行政執法程序存在有違法律規定或以上原則的,檢察機關應當行使監督權,從程序上保障執法的公信力和執行力。

        4.有關特殊對象的邊界。所謂特殊對象是指不具有可訴性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可以作為監督對象問題。可訴性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訴前、訴中和訴后監督的問題;而不具有可訴性的行為,盡管無法進行訴訟監督,對其程序,處理結果等仍然可以有效監督。所以,可訴與否僅僅是監督對象和監督時間的區分,并不決定是否監督的問題。事實上,不具有可訴性的執法行為,相當一部分在程序上和內容上可能存在不當甚至違法之處。抽象行政行為的濫用即是一例。如果對其程序和處理后果的正當與否、合理與否不進行有效的監督,勢必會造成行政執法公信力的下降和人民群眾的不滿。值得注意的是,有少部分行政行為的依法是不可訴的,同時也是不受監督的,主要是國家行為、行政終局行為及合意等。

        5.有關行政優先的邊界。行政職權具有一定程度的優先性,甚至對部分問題還有先決作用。這體現了行政效率,有其正當性基礎,反映了行政法理論和實踐的成果。行政是否具有優先權,范圍何在;是否屬于先決問題,需要前置程序預先處理這一前提性問題,一般是具有理論或法律上的依據的。檢察監督的重心可以落實在行政執法是否恰當地運用了優先權,處理的是否屬于行政先決問題,在程序上是否有不當或違法之處等。

        6.有關監督范圍的邊界。監督范圍的梳理總結與分析歸納對于框定行政執法監督范圍和邊界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任何權力都有邊界,包括檢察機關的檢察權。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權的設置、行使,同樣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律規范的一定權限中依法行使檢察監督的權力。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一方面是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對執法主體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二是對執法主體行為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通過審查,保證程序的公正與合法。另一方面是對行政執法實體進行監督。對于實體方面監督之目的為確保行政執法行為的質量和效果。檢察機關在行使對行政執法監督前,自身必須了解和熟悉行政執法方面的現行決定和命令;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等相關性政策和法令。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能力的提高,才能面對具體或抽象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地法律監督,才能依法行使和履行檢察職能。綜上,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絕大部分外部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屬于檢察監督的對象和范圍;對行政執法的內容監督上要體現謙抑性,進行有針對性的有限監督;對于相對人或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行為要予以重點監督。

        (四)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方式

        1.監督程序。目前,我國法律尚無規定。各地在實踐中也是通過各種方式在進行探索。完善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中啟動監督程序,目的是保證在行政執法監督中有規范有序。,首先是行政執法對象向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訴后,根據接到投訴或申訴的情況,檢察機關相關部門加以初審和甄別,所反映的情況屬于行政執法監督的職權范圍,應當啟動監督程序;若不屬于行政執法監督的職權范圍,應做好勸說工作,及時將反映情況轉交相應的職權部門處理;其次,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發現案源,啟動監督程序;再者,在行使監督中,檢察機關對新發現的行政執法的違法情形時啟動監督程序,及時監督行政執法行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執法監督時,還可以通過監督預防新的行政執法違法問題。

        第4篇:政治與法律范文

        摘要: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不可避免性,決定了"有侵權必有救濟"的法制原理。本文對我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救濟現狀從立法、執法層面上進行分析與反思,努力為國家行政救濟制度的完善獻計獻策。

        關鍵詞:行政爭議;行政救濟;法律檢討

        國家行政主體在履行社會管理職能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產生的爭議即為行政爭議。行政爭議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國家行政權力與相對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之間存在著矛盾。

        按照行政法一般原理解釋,"有侵權必有救濟"。行政爭議發生的不可避免性決定了為解決行政爭議須預先設立一定的解決爭議的法律機制,這就是行政救濟制度,它主要包括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因而,建立行政救濟制度的目的,在于糾正行政主體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本質上說,行政救濟制度是公民在行政法律上獲得法律幫助的最后一種手段,是現代法治社會國家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不可或缺的制度。

        (一)關于行政復議

        99年4月九屆人大常委會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較之90年12月國務院的《行政復議條例》在立法上是個突破,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突出強化了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行政復議宗旨之一就是為了糾正違法的或不正當的具體行政為給社會特定的相對人造成傷害,因而規范行政主體行為的程序性要求就特別的重要?!缎姓妥h法》從復議申請的受理、做出復議決定作了詳細的規定。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復議法》在復議機關法律責任的設計上,第一次用五個獨立的條款明確復議機關及其責任人員在徇私舞弊、瀆職或者在復議程序、環節的違法作為、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比《行政復議條例》只有第53條一個條款的籠統性法律責任規定其監督力度要大得多。除此之外,對涉及行政侵權賠償的,既使申請人復議時沒有一并提出,而復議機關認為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的,復議機關應當(不是"可以")決定依法給于賠償。

        二是突出了體現了行政復議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救濟功能。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既要依賴于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監督,更需要法律的賦權或不禁止相對人行使某些權利的法律保護?!缎姓妥h法》保護性規定,具體反映在:第一,《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第一次明確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可以進行限制性審查。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以下的(不含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不符合法律精神,那么,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甚至包括國務院部門的非規章性規定也是這樣。較之原復議客體只局限于具體行政行為實屬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它預示著,隨著社會進步、文明發展,更高層次的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為將接受法律審查。

        第二,復議受案范圍進一步擴大。近年來出現的資質證、資格證等問題,對行政機關關于土地、礦芷、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決定的權屬糾紛,對行政機關單方面違法集資、征收財物等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等都納入了復議審查的范圍。

        第三,擴大了相對人(申請人)的復議申請選擇權,刪除了一級復議制。在原復議條例規定的既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為的職能部門的本級人政府申請復議的基礎上,把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也作為了相對人(申請人)在特別情形下可以選擇的第二級復議機關,體現了對申請人權益的最大限度的程序性權利保護。

        縱觀《行政復議法》,我們認為,該法在立法上達到近年來較高層次?,F在,關鍵是如何執行和操作的問題,盡管本法確立了復議機構和人員的明確的法律責任,但現實機制中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復議機構設立上的非獨立性,使得行政復議效果圓滿與否更多的取決于復議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個人良心,這對于發展中的救濟制度,不能不是一個缺撼。

        (二)關于行政訴訟

        1.法治觀念的誤區一---行政訴訟法超前存在。

        行政訴訟法該不該搞?這似乎不成問題。事實上,在我國漫長的歷史中,中央集權制作為政治統治的主要形式,強大的行政系統除了服務于皇權,絕無與其抗衡的力量。"只有官治民,從無民告官"是真實寫照。因而,有不少人始終認為,在我們這樣一個缺乏民主政治傳統的國度里,在一個上千年人性受到扭曲的社會生活中,從文化傳統到公民素質、行政官員層次都缺少實施行政訴訟的起碼社會條件。行政訴訟法超前存在。

        2.法治觀念誤區二---公權高于私權

        在一個通過暴力革命取得政權的社會里,國家權力之大是我們一般人難以估摸的。"公權"即國家權力,它以維護國家抽象利益和社會不特定對象利益為職責。"私權"是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相對人的權利,它是相對人自己具體利益的反映。"權力(公權)"與"權利(私權)"一字之差,卻體現著不同的法律價值和法律理念,代表著法律對公權和私權二者關系的不同評價與保護,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利益和相對人利益如何處置問題。憲法確認"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憲法也表明了"國家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但兩者如果出現沖突,則是"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占主導,個人利益須讓位、服從于國家利益。

        我們以為,在公有制的社會里,國家利益是重要的(其實即使在一個私有制社會中,國家利益、統治者的利益也是很重要的)但如果忽略了甚至否定了相對人利益,堅持絕對的、具體的國家利益至上,用"公有制"沖擊公民個人的"私有制",這只會斷送社會主義前程。中國有一句老話: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沒有小溪,何以成江海。不論何種性質的社會,其發展規律一定是"小河有水大河滿,小河無水大河干"。國家利益至上在一個法治民主的社會里只是特別情形的例外,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訴訟法不論是規范國家權力運作的法、控制行政權力濫用的法還是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法,其不僅有存在價值,更有實施價值。權力與權利成為行政訴訟的主線條。

        3.法治觀念誤區三---政府當然代表人民的利益

        本身這個命題在抽象意義上是最好的,反映出一個社會之中政府作為大多數社會民眾利益代表者的價值追求,問題在于抽象的理念通過政府的具體部門與人員與特定的相對人所發生的職務關系,既使執法主體主觀上并無過錯,但人性自身存在的難以克服的缺陷,總會自覺不自覺地反映在我們的個案中,政府當然的、一廂情愿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命題是缺乏邏輯支持的,至少存在著不嚴謹性。

        4.行政訴訟的法律性要求---對依法行政的司法審查

        法治的真諦在于良法得到一體遵行并有權威,行政爭議通過行政審判,它解決的就是政府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則。學界公認,符合法律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進一步說,政府行使權力不僅應合法,而且應該合理、適當。大陸法體系強調政府應該誠實信用、承擔侵權責任,強調用比例原則、行政合理原則控制那種在法定權限內為所欲為的惡意行政,強調司法審查中的對行政行為"顯失公平"的變更等,這一切,需要政府的寬容茍同,需要獨立的法學家階層的努力,更需要有這樣一種機制讓我們的護法使者-法官能夠獨立自由權威高效而務實廉潔地進行法律的正確實施,法院、法官成為了社會與政府化解糾紛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線。

        5.行政訴訟法典的修改與完備 (1)在受審范圍上取消了不當的限制,除了傳統的列舉式(行訴法第11條)情形外,凡國家法律不禁止的原則上都可以訴訟,既使象規章不依法授權組織出現的行政爭議也納入了受審范圍(注:這并不表明法院受案就意味著規章授權合法化);

        (2)對被告和原告的舉證責任作了合理劃分,除繼續堅持《行訴法》第32條關于被告國家行政機關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外,對原告人在起訴訟中涉及到"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程序性問題也要求原告承擔必要的舉證責任;

        (3)完備了《行訴法》第2條、第24條關于原告資格和第25條關于被告資格的規定,明確了訴訟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對相對人訴權的保護。

        (4)增加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兩種裁判,完善了行政訴訟法的裁判方式等等。

        不論是"115條"還是"98條"都屬于司法解釋,只能在現行法律之下進行。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改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完善:第一,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之一---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原則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之所以考慮這樣設計,一是基于我們過去沒有行政訴訟的經驗,二是考慮了政府的管理職能和目標,三是對司法權與行政權關系無科學認識。應該說,法院審查因原告引起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符合世界各國行政訴訟制度之要求。但當代世界,在行政權普遍膨脹這樣一個現實中,行政權的行使稍有不慎,具體行政行為直接損害的是特定公民的利益,而抽象行放行為稍有閃失,將給社會不特定對象帶來無盡的煩惱甚至是巨大的不公與痛苦。因而,在健全、民主的法治社會中,司法權和行政權是平行而實在的,它們都對產生機關負責,對法律負責,一旦行政權(不論是具體的還是抽象意義上的)超越法律范圍,司法機關有權依法采取或選擇防止越權或濫用職權的手段和方式來消除行政權的不公正、不公平的狀況,這種手段和方式最有效的就是靠行政訴訟法則來評價、制衡行政權。依靠手段的公正和程序的科學嚴密,使引起當事人爭議的抽象的和具體的問題最終得以公正的最后解決,我們以為,行政訴訟作為法律上救濟相對人的最后機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行政行為合理性,是行訴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第二,關于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立法控制。行政訴訟法第54條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對"具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這是一項典型的司法自由裁量權。法院有維護政府代表的國家利益的職責。行政訴訟法實施十余年來,困擾行政訴訟的基本問題之一就是頑癥---

        撤訴率居高不下,平均高達40%。撤訴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申請人對法院可以給違法行政機關在自己個案上有一次改正而重新行為的機會喪失信心。也就是說,既使形式上打贏了某一官司,但實際上在把行政機關得罪的同時,可能還要接受第二次處罰,那么,打這種被法院撤銷了行政行為的官司究竟有何意義呢?結局還不是"一把贏,把把輸"。反之,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由于存在退路的可能性,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責任難以全面有力建立起來,甚至出現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案外可以妥協交易的條件。

        我們認為,為了有利于行政機關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行政法律責任的內部追究,同時,規范司法審查行為,立法修改中刪除"重新行為權"利大于弊。 究其原因,有法律意識淡薄、法院無權威等等因素,但說穿了,還是"老百姓算個什么東西"的封建遺毒觀念深入某些官員的心中。殊不知,行政機關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再次侵害了民眾的利益,動搖了人民的法治信念,破壞了社會正當秩序,影響了社會深層次的穩定,妨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危害顯而易見。

        我以為,我國的政府組織法中缺乏相關法律責任的設計是最基本的問題,除此外,黨管干部、行政機關對產生其的權力機關報告工作的環節等等,都是從大的方面和從根本上解決政府依法辦事、追究行政長官和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規范行政行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有序、良性發展所不可或缺的機制。"

        (三)關于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制度所反映的是相對人受害于國家政府而得到的最后法律幫助,它充分體現了人權保護、社會形態的進步性。我國從95年實施國家賠償法以來,盡管成績有目共睹,但問題也明顯存在,反映在立法和執法兩個問題最為突出。

        1.立法上的缺陷問題。

        (1)國家賠償范圍狹窄,行政補償未能立法。除刑事司法賠償及部分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的違法外,在行政侵權的情形中,主要是由政府或公營機構管理的公共設施產生的侵權最為突出,如道路、橋梁等公共設施因設置不當、管理欠缺而致人損害的,按現行制度規定它不屬于行政主體行使職權而直接造成的問題,未納入賠賞范圍內。這種規定在當時有一個社會轉型和立法認識不全的問題。必須正視的是現代政府在依法行使權力以外,更多的是公共行政內的服務,而這既是政府的職責,也反映"公、私"界限,公共設施損害賠償補償為民主國家所認可。

        (2)歸責原則界定不科學

        歸責原則作為確定追究行政賠償責任的依據,目前立法采用的是違法的歸責原則,這在一般情形下似乎不成問題,但是與無過錯歸責原則相比,違法歸責原則似乎更有利于行政主體的辯解。例:第五條涉及的"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易導致行政主體以不作為等形式放任潛在危害結果的發生,如2000年發生在南方城市的一女性蘇萍因看上去象流浪人員而被當作流浪人員收容,在收容期間遭其他男性被收容人員的事件,行政主體以自己行為不存在違法而推卸責任③。假如適用的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則可以起到兜底保障的作用。因此,該原則必須進一步闡明含義,為賠償責任的確定提供科學保障。

        (3)賠償標準的問題

        現行法律在規定怎么賠、賠多少的問題上存在著一系列不足。在財產權上,財產損失的賠償只賠直接損失,不賠間接的、可期望的可得利益。罰沒、違法征收的只賠本金不賠利息,只賠拍賣所得價款,不按實際價格賠等。在人身權上,對于錯誤、違法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賠物質性損失、不賠精神損害部分,對于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只為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等。

        應該指出,現行賠償法律在行政侵權(也包括刑事損害)承擔責任的依據確立上是欠科學的。間接的可得利益在一個市場秩序的社會中是客觀存在的,只賠本不帶息、只按拍賣實得價格賠更不符合經濟規律和我們長期以來的行為法寶---實事求是。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只按國家職工平均日工資標準操作,忽略了基本工資在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的客觀事實不說,就只按實際限制自由的天數承擔補救性責任,沒有體現加倍重金賠償的懲罰性責任。無懲罰性責任的規定,將不足以制止隨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現象發生,無精神損害賠償的設立將不足以慰撫社會民眾受傷害的心靈,不能有效限制違法,不足于取信于民。賠賞標準、模式必須重新設計。

        2.賠償的實際操性問題

        (1)得到國家賠償跟登天一樣難。在秩序行政的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及人員仗著所謂代表"國家利益"而行使著國家公權。抽象利益的載體---行政機關面對具體利益的公民個人始終處于優勢,所以,在賠償案中,普通百姓是當然的弱者。不可否認封建意識或多或少在我們的權貴頭腦中是存在的,這就是現實執法中的"人為"權勢因素,對行政公職人員和賠償請求的公民而言,都存在著可能的"因人而異",再加上其它一些諸如賠償機關的面子、領導的特權、社會影響、賠償金形式上從機關使用的經費中支付等因素,使得賠償請求滿足的障礙多之又多。

        (2)請求賠償的訴訟成本極高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的行政法治在行政救濟環節上已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我們應該看到,隨著社會的轉型和改革發展的深入,我們在已有法律領域出現了明顯的滯后于社會生活需要的狀況。因而,對行政救濟制度必須全方位進行審視和檢討,改革那些不利于有效解決爭議的規定,確立科學的以人、以權利為本的理念,確立充分而實效的救濟方式和標準,從程序和實體環節止消除權利救濟的真空與無奈,從而實現最終平衡政府利益和公民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實現如常的、有序的、合理的社會秩序目標。

        注:

        ①2000年9月27日人民法院報.

        ②2001年1月6日人民法院報.

        第5篇:政治與法律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54 條中明確規定了論文范文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與此同時,行政超越職權與行政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卻沒有在立法、司法中給予明確說明。這個問題在我國行政法理論界一直倍受青睞,卻沒有統一認識,存在不同的觀點。在國外,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也都將行政超越職權與行政列為行政救濟與司法控制的對象。

        (一) 行政超越職權與的涵義

        行政超越職權,簡稱為超越職權或越權。比較法視野中,由于各國政治體制、歷史背景、法律傳統、法學理論等差異,對行政超越職權的理解不盡相同。在法國,越權之訴在行政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指當事人的利益因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受到侵害,請求行政法院對該行政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撤銷違法行政決定的救濟手段。越權之訴的理由包括:①無權限(包括積極的無權限即作為的無權限和消極的無權限即不作為的無權限);②形式上違法;③權力濫用;④違反法律。比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54 條,“無權限”與“超越職權”相對應,“形式上違法”與“違反法定程序”相對應,“權力濫用”與“”相對應,“違反法律”與“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相對應。在美國,超越職權指超越法律規定的管轄范圍、權力、限度或缺少法律規定的權力。與“獨斷專橫、反復無常、濫用自由裁量權”、“同憲法規定的權力、權利、特權、豁免權相抵觸”、“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沒有事實根據”這四種情形并列為違法行為。在英國,行政越權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法院判例為其積累了非常豐富的內含,具體指:行政機關行使權力,超越法定范圍,或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違反法律規定。包括:①違反自然公正的原則;②程序上越權;③實質上越權。與我國相比,英國行政法之越權不限于“行政超越職權”,可以說涵蓋了我國行政法上所有的違法情節。

        不難發現我國行政超越職權與外國行政法上的越權可比性不強?,F對我國行政超越職權定義的不同觀點做如下歸納:第一種觀點超越行政權限說。“超越職權是行政機關超越法律授予的權限范圍,行使了不應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此說是該觀點最具代表性的說法,即行政機關在自己職權范圍外行使職權的行為。支持此說的一些學者還將越權主體擴大到除“行政機關”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都可成為行政越權的主體。這種擴大是否科學,將在下文“行政超越職權的判斷標準”一節中詳細闡述。第二種觀點超越行政職權說。行政超越職權是指:行政主體超越其法定行政職權(包括權限和權能)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它在法律上不產生效力,包括實體越權與程序越權。上述兩種觀點的最大區別在于:超越行政權能是否屬于行政越權之情形。行政職權由行政權限和行政權能二者構成。權限是行政職權的平面范圍界限,包括事務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和層級管轄權;權能是行政機關完成行政管理任務所采取的方法、手段和措施。第一種觀點將行政越權的范圍限制在“超越權限”內,否定了“超越權能”也屬于行政超越職權的情形;第二種觀點則認為行政行為只要超越了法定職權,無論是權限還是權能的超越都構成行政越權。筆者認為,權限與權能是一對不可分割的概念,共同構成了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沒有權限的職權將無施展之地,沒有權能的權限亦無實際意義。第三種觀點超越“無權結合說”。該說擴大了行政超越職權的涵義,認為行政機關在根本無權限的情形下行使職權也屬行政越權。這與法國越權之訴的理由一致,但是筆者認為法國的越權之訴不能與我國的行政超越職權理論相對應,明顯法國越權之涵義廣于我國。

        面對如此復雜的情形,根據越權的主體范圍不同,此說又作如下區分:①行政機關超越說。該說強調行政超越職權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可能成為超越職權的主體。認為超越職權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中,行使了法律、法規未授權的行政權力,或超越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是一種“實體上的作為形式的行政違法行為”,只要客觀上該行為超越了法定職權,就構成行政超越職權。2②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結合說?!靶姓铰殭嗍侵?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超越法律、法規賦予其的權限,實施了不屬于自己行政職權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非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應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或有權行政機關的委托,無授權或無委托實施的行政行為,亦屬行政超越職權?!痹撜f認為行政超越職權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還包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非行政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1③外部行政機關與內部行政機構結合說。支持此說的學者認為:法律不僅要求行政機關要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外行使其職權,還要求行政主體內部各機構和人員也必須在法定職權內行使權力。法律不允許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及其人員相互之間逾越權限。2該說基于行政機關內部依職權所進行的機構設置與權力再分配,如果不承認內部機構及成員之間越權的違法性,那么這種權力的分配設置將失去其意義。

        二、 行政超越職權與的關系

        行政超越職權與行政是兩個十分容易混淆的概念,例如“謝培新訴永和鄉人民政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原告謝培新全家 5 口人,勞動力 2 人,1992 年 5 月收到兩張由被告永和鄉政府發出的負擔

        通知單,要求原告謝培新按時足額繳納。根據這兩張負擔通知單所列費用,除農業稅 42.15 元是原告應當履行的法定賦稅義務外,還需上交公積金、公益金、廣播建網費、敬老院籌資、林場還債等等費用共計 192.06 元,原告家人均負擔達到 38.41 元。根據國務院關于《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及《四川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交的集體提留款和統籌費的總額,以鄉為單位計算,不得超過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 5%(經樂至縣有關部門審定,1991 年永和鄉農民人均純收入為 378 元,5%為 18.9 元)。被告永和鄉人民政府向原告謝培新收取的費用達到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 10%,超過國家規定一倍,違反了上述規定的負擔比例,屬超越法定幅度的行政越權情形。而廣播建網費、敬老院籌資屬統籌費與公益金的重復收取,甚至林場的債務也強行攤派給原告負擔,違反了自愿、互利、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屬行政情形。從上述案例不難看出行政超越職權與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三、行政超越職權與的認定標準.....17

        (一)適用行政超越職權與存在的問題.......17

        (二)行政超越職權的認定標準.......20

        (三)行政的認定標準.......21

        四、對行政超越職權與的司法控制........23

        (一)法律控制的現狀.........23

        (二)法律控制制度的完善........24

        第6篇:政治與法律范文

        論文摘要:在后現代法學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法律領域的客觀性、普遍性、確定性等現性主義價值觀念遭遇了空前的沖擊。不斷強調法律領域的主觀性、禾確定性、差異性、不可預測性等等。在法律解釋領域,由于不斷地引介哲學解釋學的觀念,法律界人士開始利用哲學解釋學的資源。哲學解釋學不承認客觀重構的可能,強調作者獨立于文本和自我立法,造成法律解釋的任意。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國內外諸多學者在質疑聲中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法律領域的客觀性問題,然而,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對法律領域客觀性問題進行梳理,對于反思當下中國的法治具有知識性的貢獻。

        一、導言

        在后現代法學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法律領域的客觀性、普遍性、確定性等現性主義價值觀念遭遇了空前的沖擊。后現代主義代表著反現代主義、反基礎主義、反本質主義的價值理念,強調法律領域的主觀性、不確定性、差異性、不可預測性,等等。在后現代思潮之下,法律活動儼然演變成了一場游戲,甚至出現了諸多與法治終極目的不符的異類,不斷挑戰著人們對法治的信仰。司法裁判是解決社會糾紛,實現社會正義的終局方式,司法裁判領域恰恰是現代主義的重災區。幾乎司法裁判領域的所有因素都被解構了,法律本身被質疑為不確定,法律解釋遇到了“只要有理解,理解就不同”的尷尬,裁判事實成了法官任意打扮的小丑,判決結果受到了法官“法感”的左右。

        法律的不確定性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此前法律的確定性是公認的正確命題。機械法學是法律確定性的最佳代表,機械法學排除法官的一切主觀臆斷,扮演著自動售貨機的角色。此時法律領域的客觀性似乎得到了堅固的維護。但自由法學打開了封閉的大門,承認世界的不可預測與人們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法律不再是確定不變的規約,而是法官可以解釋的材料。語言哲學和后現代思潮的沖擊,法律的確定性或者說客觀性被進一步擊潰。從法律概念到法律結構,法律的確定性與客觀性被完全地解構了。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的代表們將法律的不確定推到了頂峰,從規則到事實都遭到了懷疑。

        在法律解釋領域,由于不斷地引介哲學解釋學的觀念,法律界人士開始利用哲學解釋學的資源。前理解、效果歷史、視域融合、對話等詞匯不斷進人法律解釋的視野。遺憾的是,哲學解釋學不承認客觀重構的可能,強調作者獨立于文本和自我立法,造成法律解釋的任意。本體論的解釋學過多加強了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的學術傾向,忽視了法律解釋客觀性的追求。對于事實的客觀性問題更是缺乏保障,從客觀事實讓位于法律事實,從法律事實讓位于法官事實,都反映了事實的主觀化趨勢。

        如果這些學術思潮發生在法治發達的西方國家,至少有完善的制度與優秀的法官保障法律解釋與裁判在一定程度上的客觀性。但這一切如果發生在法治建設中的中國,后果將是難以想象的。在人治傳統久遠,法治脆弱的中國,法律的權威尚未建立,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還函待普及。在這樣的背景下,盲目地解構法律與司法裁判是危險的。當前,不是去過分強調司法裁判領域的主觀性,而是需要樹立人們對司法裁判領域客觀性的信心。不是將法律解構的體無完膚,而是要人們獲得踏踏實實的正義。所以,在后現代思潮的學術背景下,結合中國法治的發展階段,必須堅決地站在維護法律解釋與裁判的客觀性,維護法治的現代立場?!胺杀旧硎欠窬哂锌陀^性,以及法律診釋有沒有客觀性,這是法治命題能否在理論上成立的前提。”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逆潮流而動,甚至是老生常談,但筆者堅信在中國語境下,捍衛法律解釋與裁判的客觀性勢在必行。

        二、法律領域客觀性的挑戰

        對于客觀性的挑戰可謂來勢洶洶,本文沒有按照時間順序進行一一地展示,只是勾勒了挑戰的主要脈絡。目的是知識上的系統化,期望為客觀性的拯救有一個指南的效果。

        日本學者來棲三郎的言論最激進和最具代表性:“法律家是何等霸道!常駐以客觀性之名,主張自己所為之診釋是唯一正確的客觀解釋。然而,在他人看來。法律家是何等的悲屈!彼等竟然以為依據的法律即可以將人類生活規范無遺;又倘若不做此想,便會感到心境不寧,從而法律家是何等虛偽不負責任!總是將主觀想法隱藏在客觀背后。

        在西方,自由主義法學派在批判法律客觀性或者確定性時,是以概念法學為靶子展開批評的,耶林和赫克論述了概念法學的幻想和法律推理的部分不可能,顛覆了法律邏輯自足的體系?,F實主義法學派更是有過之無不及,盧埃林是“規則懷疑論”的代表,堅持反對法律的預測性,主張法官能動地創造法律;弗蘭克是“事實懷疑論者”,認為法律適用中事實無從捉摸,受法官的偏見左右。批判法學派從語言學進行解構,加強了對法律的懷疑。

        肯尼迪從規則內在矛盾角度解構法律,哈斯納斯從法律原則的內在矛盾瓦解法律,最終的目的是得出法律不確定的結論。社會法學派通過引人社會學因素,將法律邏輯自足和事實的確定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顛覆。哲學解釋學的興起,本體論的解釋學過多地加強了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的學術傾向,忽視了法律解釋客觀性的追求。

        在中國,近年來受西方后現代主義思潮的影響,法律不確定,案件事實的模糊性等呼聲不絕于耳。面對復雜的司法環境,司法能動主義的聲音也在響起,法官面對法律時的姿態發生了微妙的變化,似乎有超越法律之嫌,法律的客觀性也受到挑戰。所以,筆者以為在當下堅持克制主義的司法立場,維護法律和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最終實現客觀的裁判尤其具有實踐意義。

        三、法律領域客觀性的拯救

        (一)法律文本客觀性問題

        安德瑞·馬默(Andrei Marmor)認為,與法律有關的客觀性涉及兩個方面:適用于當下個案的法律規范本身是否是客觀正確的;法律理論能否擺脫主觀和偏見,獲致方法論意義上的客觀性。

        波斯納認為歷史上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客觀性觀點。一是本體論上的法的客觀性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法律是實實在在地“就在那里”的什么東西。第二種是科學意義上的法的客觀性理論,這種理論認為,雖然人們沒有共同的意識形態,但如果他們有科學的世界觀,可以對法律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波斯納對這兩種客觀性持溫和的懷疑主義態度,波斯納通過運用反基礎主義與懷疑主義的實用哲學方法質疑了本體論和科學意義上的法的客觀性理論。波斯納提出了交談意義上的法律客觀性理論,即“合乎情理”。“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強調對話、協商過程,但不以形成共識為必要,試圖限制法官的悠意,努力發現法官行為中的可預測因素?!敖徽勔饬x上的客觀性”的理論基礎是實用主義哲學和法律活動理論。同時,波斯納認為道德哲學對于建構“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并無多大意義。他認為道德哲學無助于法律難題的解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更沒有什么用處。

        馬默堅持法的客觀性是綜合的。包括語義上的客觀性、形而上學的客觀性和邏輯上的客觀性。語義上的客觀性是指特定類型的陳述可以在語義學意義上是客觀的,即使這些陳述所描述的客體毫無真理性可言。形而上的客觀性,意味著真理性,談論中的陳述之真理性在于這個事實,即存在一個客體,且其特性與該陳述的描述相符合。邏輯上的客觀主義認為一個特定種類的陳述是客觀的,當且僅當該類型中的任一和每一陳述有確定的真值。邏輯上的主觀主義者否認將真值賦予他對此事主觀主義者的那類陳述的可能。

        哈特指出法律規則由日常語言構成,而語言存在“意思中心”與“開放結構”兩部分,“意思中心”指語言的外延具有確定的中心區域,而“開放結構”存在著邊緣地帶,所以,法律既是確定的又是模糊的。哈特堅持客觀主義立場,認為法律可以具有一個無可爭議的意思中心,在意思中心可以具有法律本身的客觀性與解釋的客觀性。在邊緣地帶,道德判斷、政策影響、利益衡量等諸多主觀因素將進人這一領域,法律的客觀性將受到一定的沖擊。

        德沃金是法律客觀性的堅強捍衛者,他將法律區分為“明確的法律”和“隱藏的法律”,前者是那種印有文字的文件,而后者是一種法意,只有通過診釋才能獲得。德沃金把法律作為一種解釋性概念,認為法律是一種建構性解釋活動的結果。因為法律規范總是以法律體系中的原則、政策、道德、普遍信仰、學說以及觀念等為文化背景,基于相同的背景,人們完全可以知道或者大體知道法律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各種因素的扶持之下,法官可以為每一個案件尋找到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在法律的整體性概念中法律的客觀性得以保存。德沃金通過自然解讀、內在者的立場和反思平衡的方法闡述了道德客觀性,從整體性法學而言,其間接地維護了法律的客觀性。

        沃爾豪特(Donald Walkout)在價值客觀性上區分了德國的理念論(idealist)和經驗主義的看法。前者指價值的客觀性就是超越個人的控制;后者在三個層面上主張客觀性:方法論上的客觀性,認識論上的客觀性,形而上的客觀性。

        就國內而言,陳金釗教授在《拯救客觀性—關于法治方法的理論探索》一文中,雖然主要面向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問題,但他認為法律解釋客觀性的前提是法律本身的客觀性,如果法律本來有客觀性,法學又提高一些基本方法的話,那么人們就可以得到法律診釋的客觀性。秦策將客觀性分為法律的客觀性和司法的客觀性。把法律客觀性當作司法客觀性的前提條件和上位概念來理解。另一種是把法律客觀性大體當作司法客觀性的同義語來使用。蔡琳認為價值客觀性包括以下部分:客觀性需要排除私人性和情感知覺,必須超越個體;客觀性意味著公共性并非否定場域的依賴性,可以基于一定的社會公共意識而存在;要求主體間性,體現于解釋和論證的客觀勝之上;法律涉及的道德是公共道德,私道德才良準有共識。

        其實,不論學界關于法律客觀性有多少的界定,筆者認為的法律的客觀性就是法律本身具有確定的含義,能夠為人們所預期。換言之,法律具有可預測性,能夠指導人們的行為,并根據這種預期安排自己的行動。這樣界定的客觀性更具有指導司法活動的現實意義。 (二)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在《法律的概念》一書中,哈特涉及到法律解釋相關的內容,“哈特的法理學中與法律解釋問題最相關的是他提出的法律開放性特質的論述,企圖在形式主義法學和規則懷疑主義之間,開出一條中庸之道。哈特堅持一種客觀主義的立場認為具有內在觀點的人們通過閱讀法律規則,可以確定地找到規則語言的意思中心,從而做出客觀的法律解釋。他認為通過承認規則,可以將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區別開,確立法律的獨立體系,在經過法律自身的意思中心,法律解釋能夠保障客觀性。

        德沃金主張“建構性的解釋”。這種解釋分為三個階段,在前解釋階段,人們憑借經驗確定法律解釋的客體;在解釋階段,解釋須為其客體之主要內容提供一般的確證;在后解釋階段,解釋者要調整自己為客體實際上要求什么的感覺,以更好地為第二階段的確證服務。德沃金提出“內在觀察者”的觀點,認為從內在參與者而言,法律仍然在法官的責任心之下獲得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作為內在參與者,法官不在超脫世外,其有法律和道德上的責任去發現“隱藏的法律”,正確地對待規則、原則和政治道德等。在整合性的解釋背景下獲得唯一答案。站在外在觀察者的立場上,容易引發主觀與客觀的爭論,但是內在的視角可以消解主觀與客觀的爭論,解釋者作為實踐者,解釋就可以避免任意。

        波斯納主張“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強調解釋上的說服力。認為法律推論的最終標準不是邏輯上的精確,也不是超越的道德真理,而是法律思考者在具體語境中理想交流的共識。他贊同客觀性是法律判決的一種文化屬性和政治屬性,而不是一種認識論屬性,無論法律具有什么客觀性,這種客觀性都處于文化的統一性,而不是形而上的實體和嚴格的方法論上的。也就是說,文化與政治越是同質的,形成共識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也就越高。波斯納認為使美國法律更加客觀的唯一方法就是法院和立法機構在文化和政治上更加同質。他認為前提越是一致,就越有可能遵循三段論模式來進行法律推理,因此,法律就會表現為客觀、非個人化。同樣的道理,客觀的解釋是以存在一個文化解釋團體為前提的。同時,他還認為效率可以為司法判斷提供中立而客觀的準則。

        貝蒂是立足方法論研究解釋學。為了維護解釋文化傳統經典中傳統意義的客觀性,貝蒂嚴格區分了“解釋”與“含有意義的形式”。解釋是理解主體的行為,“含有意義的形式”則是意義客觀化的存在。貝蒂認為含有意義的形式是精神的客觀化,即意義和意義的載體是吻合的。一切解釋都是對含有意義形式的解釋,通過解釋,把握這種形式中包含的含義。貝蒂的解釋學為文化傳統經典解釋理論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

        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在進行法學解釋時,解釋的前提也是客觀的態度,客觀的態度在法學里尤其重要,但是,倘若歪曲條文,按照主觀的派別目的進行解釋,恰恰是眾所周知地被視為嚴重違反法學家的職業倫理之一種。哈貝馬斯認為“規范主義的思路始終有脫離社會現實的危險,而客觀主義的思路則淡忘了所有規范的方面。這兩個方面的緊張關系,可以被理解為我們的一種提醒:不要固執于一個學科的眼光,而持開放的態度,不同的方法論立場(參與者和觀察者),不同的理論目標(意義詮釋、概念分析和描述、經驗說明),不同的角色視域(法官、政治家、立法者、當事人和公民),以及不同的語用研究態度(診釋學的、批判的、分析的等),對這些都要持開放態度。

        在政治實踐中,客觀主義法律解釋與三權分立的思想十分契合。在西方本來就存在著“法院作為忠實人”的政治傳統。孟德斯鴻的分權學說認為,法官僅僅是宣布語詞的喉舌,他無法減輕法律的力量也無法緩和法律的嚴格。漢密爾頓認為法律的解釋權應該屬于法院,但是也擔心法院以主觀意志代替客觀判斷,可能以一己的意志代替立法機關原意的情況。法官對于法律文本的解讀不是法官的意志和世界觀,而是法律或立法機關意志的集中升華。

        陳金釗教授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認為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是法律解釋的原則之一。其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主要包括法律本身的客觀性和法律解釋方法的客觀性。與哲學診釋學相比,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主要表現為合法性和診釋共同體的認可。合法性就是解釋結果與法律文本設定的規范意旨一致,解釋主題表達了對法律的忠誠。解釋共同體的認可就是職業群體中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識。

        無論哪種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客觀性,都具有司法克制主義的傾向,而克制主義可以維護法治的穩定。法律解釋客觀性論述的角度并不盡相同,法律解釋客觀性主要是一種法律解釋的姿態,即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不隨意地解釋法律,堅持司法克制主義的立場,達到法律解釋結果的客觀。

        四、結語—反思中國語境

        第7篇:政治與法律范文

        關鍵詞:域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制

        一、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概述

        域名表示一個網絡地址具有一定的表示意義,同時也具有商業標志的作用。許多企業都是以商號或商標作為域名,這樣消費者通過域名就可以聯想到具體商家或商品,這無異于在給企業做廣告,對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有很大幫助。由于域名潛藏著如此巨大的商業價值和廣告效應,因此,伴隨著因特網的迅速發展,出現了一些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域名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域名注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仿冒或盜用合法權利人的商標、商號作為域名,目的在于一方面旨在攀附他人商標、商號等合法民事權益在市場上已經獲得的商譽,搭他人的便車,造成公眾混淆;另一方面也會淡化他人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的顯著性區別特征,造成公眾混淆,即在域名的取得和使用過程中,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已有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二、常見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

        (一)域名惡意搶注

        域名惡意搶注的發生,在客觀上是由于商標、商號與域名的登記注冊機構不同。商標、商號、企業名稱等一般由官方機構登記注冊,而域名為非官方的民間機構注冊。從行為人主觀方面講,域名惡意搶注的目的大多并非自己使用,而是有意阻止他人注冊,或待價而沽,對商標、商號權人進行敲詐勒索,要求其高價“贖回”。由于域名的唯一性,一旦商標或商號被他人搶注為域名,權利人就無法使用自己的商標和商號作為域名,開展網上經營,這妨礙了其商標商號權在網上的行使,其在物理空間中形成的商譽也無法方便地轉移到網上。這對在先權利人來說是極不公正的。

        (二)域名盜用

        域名盜用主要指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商業標志注冊為域名,并加以使用\[1]。由于域名注冊者使用他人在先標識作為自己的域名,且該域名是商務域名,因此,便涉及到是否征得在先標識權利人自愿、同意和許可的問題。在并不承擔任何義務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在先標識作為自己的域名,都是一種擅自作為,由此所享受的權利,都是一種不平等、不公平的權利。究其問題的實質在于,域名注冊者并不是通過自己的投資、創造而取得的域名,而是通過自己抄襲、仿冒他人的智力成果,利用他人的無形財產,以不勞而獲或少勞多獲的方式注冊自己的域名,并借此拓展自己的商務活動,與在先標識人進行同業競爭。這顯然是一種非對價、不對等的顯失公平的競爭行為,說到底是一種不公平、不平等的競爭行為。

        (三)域名仿冒

        域名仿冒行為是一種針對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涉及商標、商號等,由于域名在因特網上的定位功能是由計算機來完成的,而計算機的識別能力高度精確,所以域名注冊只禁止完全相同,并不禁止“相似”。但是,域名并不單純是一種網上的電子地址,用于商業活動的域名已經具有商業標識的功能,能代表經營者的商譽,當域名相似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時,就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原告的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的,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必要性

        (一)符合立法目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目的是維護市場經濟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一些市場主體窺視到其他的經營者有競爭優勢而本身不具備時,就會采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竊取別人的競爭優勢來牟利,從而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維護競爭是非常重要的,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競爭更是可不或缺的。由于域名的稀缺性、識別性等特性,它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的唯一標志,具有區別商家、商品、方便宣傳等作用,是一種強有力的商戰利器。域名同其他任何競爭手段一樣,它若能得到正當、合法的運用,理應會產生既有利于其使用者、也有利于社會的積極作用,否則,就會產生反作用。在實踐中,常出現一些將他人域名進行惡意搶注、仿冒、盜用等行為。一方面對已經擁有良好聲譽的商標、商號等造成破壞,另一方面也對進入不當域名消費的消費者經濟利益產生影響。因此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國家有必要運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調整。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就是必不可少的。

        (二)保護形式完善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域名可以囊括所有表現形式的域名。域名的其中一個特點是形式多樣,目前域名的表現形式有英文和中文通用域名之分,比如: 和 搜狐.中國等。商標法是對一種形式(即某種標記)進行定義來保護域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采用定性的方式對某類行為進行制止來實施保護,因此由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可以涵蓋所有表現形式的域名搶注行為。

        (三)規制域名的對象更加全面

        通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不但可以調整針對商標的域名不正當競爭,而且對于商號、行業名稱、產品的通用名稱、簡稱、以及習慣性說法的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樣可以進行限制。

        (四)規制域名判斷標準更客觀

        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是以域名注冊行為本身來判斷是否構成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是以是否通過對域名的各種操作來實施不正當競爭來判斷。這種客觀的標準對于保護正常的網絡行為,保持網絡的效率,維護網絡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四、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規制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不足

        (一)主體資格認定面太窄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贏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梢娢覈斗床徽敻偁幏ā分饕獜闹黧w資格的角度去認定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反過來說,沒有經過登記注冊,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經濟組織”是被排除在“經營者”范圍之外的[2]但域名權利人就不是這種情況了,許多網上經營者并沒有經過登記注冊而取得相關執照的,[3]所以不能納入“經營者”范圍,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則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法律依據不足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與域名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還有待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一開始就被確定為知識產權的“兜底法”,人們普遍認為,幾部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規范不到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可以管。正是基于此,在目前的域名注冊糾紛案件中,不論當事人還是法官,都著力往反不正當競爭法上靠。其實,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沒有對這類糾紛案件針對性強的條款,人們普遍認為可以適用的是第二條,即“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但這只能是在目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計。

        (三)賠償責任難以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責任方式不能有效威懾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該法第 20 條規定了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一規定對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同樣適用。但在審判實踐中,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0 條的規定計算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賠償額是非常困難的,例如侵權人搶注他人商標、名稱等注冊域名后并未使用,而是待價而沽,因此在未轉讓和出租前無法計算侵權人的侵權所得被侵害人的經營損失同樣難以確定。

        五、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建議

        (一)適用主體特例化

        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主體特例化,對“經營者”在網絡環境下進行特殊定義解釋。網上從事經營行為的主體許多并未經過登記注冊等程序取得法定經營資格。但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其他經營者以及社會經濟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更為嚴重,所以網上具有經營,且具有營利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都可以被認定為經營者,其利用網絡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都應受到法律的規制。因此,對于網絡環境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主體,應規定為從事某種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從行為的角度來判定,界定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其判定標準是行為是否具有營利性。

        (二)域名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類型化

        將域名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類型化,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明確規定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對于該類行為禁止規制的法律依據。目前,對于各類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定的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但是其解釋也一般是原則性的,比較泛化的,沒有針對具體的不正當行為制定出特定條款,如此,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起來也就較為困難。

        (三)確定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定賠償制度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該法第 20 條規定了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一規定對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同樣適用。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便利于司法審判,應當確定法定的賠償額,根據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在一定范圍內靈活規制。

        注釋:

        [1]程永順:《審理域名注冊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載《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2001 年

        版,第 159 頁。

        [2]王眾孚主編《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理解與適用》,50~52頁,中國工商出版社,1998年。

        [3]我國有些城市已經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要求經營性網站的所有者應當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登記,領取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并在其網站首頁安裝備案登記電子標識,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及電子標識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作。但是該規定只適用于經營性網站。

        參考文獻:

        [1]扶慶豐.論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與解決機制[D].河南大學.2009.

        [2]王范武:關于域名糾紛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思考[J],知識產權,2000。

        [3]高富平.電子商務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4]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第8篇:政治與法律范文

        很久以來,人們習慣地把行政機關不正確地稱為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如果不是從與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檢察、審判機關相比較的角度,即不是把國家權力機關稱為立法機關、把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稱為司法機關的話,把國家行政機關說成是從事國家行政管理的國家機關,則似乎是無可非議的。但如果從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相比較的角度來看,把國家行政機關說成是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的機關則是不正確的。這種不正確的說法,導致了許多錯誤的或想當然的觀念,即盡管行政機關是由與其他國家機關相同的、有血有肉的工作人員組成的,盡管國家檢察、審判機關中專權、違法的現象也并不少見,但行政機關似乎成了“天生”的不講法、不守法和專橫、武斷的代表,從而形成了行政法上所謂的“控權論”。其實,國家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我國《憲法》第85、105條明文規定,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就是執行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決議的國家機關,也就是執法機關。行政機關的任務,就是主動、持續地去執行法律規范,調整各種利益關系,實現立法的意圖或法律規范的目的。這不同于司法。司法的任務在于適用法律,即運用法律處理各種利益糾紛,具有被動性,以“不告不理”為原則(如果沒有糾紛或沒有告發,就不能去“挖掘”糾紛或動員告發,因此目前所謂的“司法提前介入”是不正確的)。行政機關作為一種執法機關,只能以“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為原則;而國家權力機關作為一種立法機關或表達意志的機關、法院作為一種司法機關,則只能以“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為原則。

        法的實施需要相應的手段。人們習慣地把法的實施手段分為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并習慣地將行政機關所采用的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手段稱為行政手段。我認為,這也是一種不正確的法律觀念,容易導致三種手段之間的互相對立,經濟手段的變質和異化,也容易導致人們把行政手段想象成專斷的手段,還造成了行政機關縮手縮腳、不敢放手執法、片面依賴于司法機關的“法律手段”的被動局面。總之,將行政手段排除在法律手段之外,是不利于行政權威的維護和運用的。其實,這種分類從邏輯上看并沒有科學、統一的分類標準,是違反分類規則的。從法學上看,凡是依法實施的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依法實施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也是法律手段?!靶姓侄巍本唧w表現為審批和許可、稽查和征收、獎勵和處罰及各種強制措施等。這些手段是法律賦于行政機關實施的一種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機關自行設定和實施的人治手段。這種“行政手段”之所以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歸根結蒂是由行政法的基礎即一定層次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決定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是一種對立統一的矛盾關系。在這個矛盾中,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著個人利益。這種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利益關系,決定著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行政機關具有命令和強制權,個人利益的主體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然應服從行政機關的命令。否則,政府權威、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就無從談起,社會也將是一個無政府社會。同志指出:“人民為了有效地進行生產、進行學習和有秩序地過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產的領導者、文化教育機關的領導者各種適當的行政命令。沒有這種行政命令,社會秩序就無法維持,這是人們的常識所了解的?!盵1]

        總之,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行政手段”是法律手段。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應以“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為原則,用足各種法律手段,大膽執法。

        二、依法運用法律手段

        (一)基層國家機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運用法律手段城市的區級國家機關是我國的基層國家機關,主要任務在于充分地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手段,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并總結經驗教訓,為上級國家機關創設法律手段提供事實基礎。相反,區級國家機關的主要任務不在于創設各種法律手段,即使創設了也不一定合法。這是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等的規定,行政行為的作出應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或參照。這就意味著,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創設的法律手段,才有可能是合法的法律手段。因此,區級國家機關應從“文山會?!敝薪夥懦鰜?,把精力集中到如何加強執法的力度上來。那種一談到加強執法,就召開會議、發幾個文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試圖以此創造出某些執法手段來的努力也是徒勞無益的。

        (二)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應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這是依法治國的具體要求。

        “依法”的“法”,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法律手段只能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根據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對上級機關的決議、決定、指示、命令和通知等也應執行,也是行政執法的依據。但這些決議、命令等本身必須合法,否則是無效的,就不應執行,因為該“上級”的級別不可能超過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并且,只有當這些決議、命令等已向社會公布,有關的法律規范是一種準用性法律規范時,這些決議、命令等才能作為依據。對那些以地方保護和部門壟斷為目的的命令和指示等,更應予抵制。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制的尊嚴和統一。

        依法運用法律手段,不僅要求法律手段的運用應符合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而且還應符合立法的本意或法律的目的。我們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利用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來違背立法的目的。否則,就是了。

        依法運用法律手段,還意味著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的權限和內容、程序和形式都應合法。權限合法,是指行政機關在運用法律手段時不得超越職權和。內容合法,是指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主要事實要清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要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和形式合法,是指行政機關所運用法律手段應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我們可把權限和內容合法統稱為實質上的合法;把程序和形式上的合法統稱為形式上的合法。以往,我們的經驗是很重視實質上的合法,對此仍應予保持。但從現在起,我認為我們對形式上的合法也應予以充分的重視。這是因為,形式上的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比較容易做到的;形式上的合法能促進和保障實質上合法的實現;合法的實質就要求具有合法的形式,否則,實質上的合法性就會受到懷疑和攻擊。

        (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的例外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以例常情況為基礎的,因而就不適用于特殊的例外情況。當例外情況出現時,仍教條或機械地按法律規范執法,并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反而違反了立法的目的、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認為是依法辦事。這時,就應根據公共利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要求來變通法律規范的執行。但這種變通應得到事先的批準;在緊急情況下,事先來不及辦理批準手續的,在事后應得到追認或確認。否則,任意的變通,會造成行政專橫。

        三、關于特殊手段的運用

        行政法律手段是一種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是不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或接受為條件的手段,即具有鮮明強制性的手段。從單個的行政執法來說,這種手段是必要的,這種手段的運用也是無可非議的。然而,從總體上說,政府的存在及運行有賴于公眾的信任、理解與合作。行政法律手段的普遍運用,日積月累,就會使公眾產生抵觸和不滿情緒,從而降低政府在公眾中的威信,損害政府的形象。為此,從本世紀、特別是本世紀中葉以來,各國的行政執法除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外,還廣泛采用了一些特殊手段。這些特殊手段主要是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導。它們與一般的行政法律手段相比,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強制性較弱,主要是設法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覺履行;二是性質不甚明確,到底是不是法律手段或法律行為,是不是行政法律手段,在理論上有較大的爭論。但從法學上說,行政指導等手段即使不是法律手段,由于并沒有強制規定公民等的權利義務,是允許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在西方國家,之所以廣泛采用這類手段,是為了騙取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與合作,樹立自己良好的“服務”形象,鞏固其統治。這些手段在我國也是可以采用的,以便政府與人民間建立起真正的信任與合作關系,溝通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系。同志早就指出,對人民內部矛盾的解決,應多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為著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而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說服教育,單靠行政命令,在許多情況下就行不通。”[2]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職責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它的訂立與民事合同的訂立一樣,是以自愿、誠實信用和意思表示一致為原則的。因此,這種方式有利于公眾的接受、信任與合作,從而有利于行政職責的圓滿實現,增強行政效益。但它的訂立又與民事合同的訂立不同,并不都是以等價、有償為原則的;它的履行也與民事合同的履行不同,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權單方面解除或變更該合同(當然,這種變更和解除權也是有條件的,并應承擔損失補償責任)。但是,以行政合同履行行政職責并不是行政執法的一般方式,而是例外方式。并且,行政機關只有在認為以行政合同方式履行職責更為有利于公共利益時才能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法律手段。因此,以行政合同實現行政職責并不影響行政權威和公共利益。目前,我國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一樣行政合同的情況并不少見,只是還沒有按行政合同來規范和認定而已。例如,我國計劃生育、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等領域的各種各樣的責任制,就屬于行政合同的范疇,即行政擔保合同或行政保證合同,只是目前還不規范,還沒有提高到行政合同法制的高度。又如,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租賃合同、糧食定購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等,都是行政合同,只是沒有被認定為行政合同而被認定為經濟合同罷了。其實,把行政合同認定為經濟合同并按經濟合同來處理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使行政機關被降格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相等的地位,使公共利益被置于與個人利益同等的地位,對法律的實施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是非常不利的。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以號召、倡導、鼓勵、引導、勸導、告誡、建議、說服教育等形式來實施法律的一種手段。它不具有強制性,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因此是不是一種法律手段在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這種手段對溝通政府與公眾之間的關系,取得公眾對實現行政職責的配合與信任,具有重要的價值。并且,這種手段符合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密切聯系群眾、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同時,這種手段也為我國《憲法》所確認?!稇椃ā返?、9條分別規定:“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在單行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指導的規定更多。因此,行政指導的廣泛運用是合法和可行的。但應當注意的是,行政指導的實現取決于公民等的接受和合作,公民等也有權不接受這種指導。行政機關不能把行政指導變成行政強制,對不接受行政指導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給予行政處罰等制裁。對是否予以制裁,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進行認定。同時,行政機關也不能一味地強調說服教育等行政指導手段。對通過行政指導手段難以實現而依法又必須實現的職責,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予以及時實現。否則,行政權威和公共利益是難以維護和保障的。

        第9篇:政治與法律范文

        一、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必須要嚴格執法

        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公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執法機器,必須要遵循這一基本方針。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才能體現公安機關的尊嚴。從公安執法上來說,嚴格執法至少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要求公安民警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要實體與程序并重,實踐中有些同志只重實體法而忽視程序法,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訴訟中敗訴。另一方面,嚴格執法還要注意粗暴執法,具體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執法中有一整套嚴格規定,應當按章辦事,避免行為不當造成工作被動。比如在詢問當事人、證人、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要有兩位民警;公路巡警巡邏糾章中必須出示證件,執勤中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執勤標志,儀表端莊,語言文明;事故處理中必須遵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其《程序規定》等等。嚴格執法的要求還表現在:執行職務時不能行為野蠻,吃拿卡要,亂罰款,以罰代管,甚至搞所謂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處罰,以教代管,該糾正的不糾正,該罰的不罰,對違法者聽之任之,這也是執法不嚴、的表現。

        嚴格執法要求我們公安機關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警察綜合素質,提高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各項執法責任制,強化落實各種形式的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隊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樹立人民警察隊伍文明之師、威武之師的形象。尤其是我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無論事故處理、辦牌辦證、巡邏執勤,均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交警手中權力雖不大,但與人民群眾生活聯系緊密,在管理與服務中與群眾容易形成矛盾,因而被稱做是公安機關窗口的窗口,熱點中的焦點,更就加強執法規范建設,讓依法執法、文明執法成為制度。要開展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技巧,對于屢教不改、蓄意鬧事、干擾執法的當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要認真并貫徹行政復議法,采取類似事故處理“陽光作業”的多種工作機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保障國家法律監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貫徹執行。

        二、只有公正執法,才能使嚴格執法得到保證

        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執法就是不偏不縱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職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職權執法。公正執法要求我們公安交警在執行職務中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于糾正并依法處罰,不搞因態度不好而加重處罰或態度很好而從輕處罰“態度執法”、不以違章、肇事當事人與我們有關系或親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從輕處罰的“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違法必罰,罰而有據。交警執法崗位分散,處理違章、辦牌辦證等社會面廣,群眾影響大,尤其是路面執勤,在群眾眼皮底下執法,稍有疏忽,出現一起執法不公正行為,就會引起群眾的不信任。形象一旦失去,就難再挽回。同時,通過多年來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提高,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中,更加注意減少乃至杜絕隨意性,確保執法的公正性。小陳老師工作室版權所有

        三、嚴格、公正就通過文明執法來體現

        文明執法是社會文明的一個縮影,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所謂文明執法,是指執法人員以人為本,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辦理各種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文明執法是人民警察的屬性所決定的。交通警察執法的對象大多是人民群眾,遇到的問題大量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有的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后果的,應教育其糾正。如果言語粗魯,行為野蠻,不但不能糾正其違法行為,而且會增加違法者的對立情緒,破壞政府形象。執法講文明,要求有禮在先,出示證件在先,態度和藹,舉止端莊,教育疏導,以理服人,既是執法人員文明素養的展示,也是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實踐表現,大多數違章違法者是通情達理的,只要執法者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工作做到家,違法行為是會自行糾正的。因此,文明執法是人民交警工作永恒的主題,也是進一步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樹立人民警察新形象的根本保證。

        現階段應當正確引導教育民警擺正“嚴格執法”與“文明服務”的關系。在文明執法中有些人認為執法是責令違法者糾正違法行為或予以處罰,必須嚴格、嚴肅。違法者是不講文明的,文明執法糾正不了其違法行為。如在糾正交通違章中,交警向違章人敬禮,違章人拒不配合,甚至污辱執勤交警等現象屢有發生。但作為人民警察,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仍然要堅持依法、文明,不能因違法人的不文明而導致自身的不文明,這也是一個人民警察應有的修養。文明執法還要注意區分文明執法與執法強制性。符合法律程序的強制是完全必要的,在執行刑事拘留、逮捕、強制執行和制止群體性鬧事事件過程中發生的推搡、拉扯等行為不能與不文明執法混為一談。其間當事人阻撓執法,或辱執法人員,蓄意擴大事態,引起路人圍觀,堵塞交通。人民警察為了盡快平息事態,將辱罵、灑潑的當事人制服,這難道是不文明行為?如果不強制制止,事態就不能平息,執法就不能順利進行,破壞執法的狀況就不能得以改變。文明執法是一個過程,有的群眾對公安“強制執行”缺乏了解,單憑看到強制性情景就指責或投訴警察“不文明”,有失公允,是對公安機關的誤解。對于人民警察奮起自衛,冒著生命危險制服鬧事者,從法律上講,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權益免受侵害,對于那些使用暴力襲警行為的人,使用警械武器予以制止,這是正當防衛,不僅不負法律責任,而且應當受到鼓勵和表揚。

        在強調公安民警文明執法的同時,應加大全民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素質和法律意識。文明執法必須普遍提高人民群眾素質和對公安工作的認識,使人民群眾在行使他們的權力的同時普遍并愿意承擔法定義務。輿論監督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從而使人民群眾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明確不接受處罰或暴力依法執法是違法行為。在外部環境優化、執法環境成熟的情況下,文明執法才能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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