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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承擔企業的基本情況
***水泥集團******生產基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生產銷售的大型水泥企業,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由浙江***水泥集團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有色金屬控股(集團)公司、浙江富潤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黑貓神蚊香投資有限公司五家單位共同發起設立。總投資16億元的水泥項目及其配套工程被列入***省和***市“861”行動計劃項目和***市招商引資重點建設項目。目前公司擁有3條日產45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3×9MW低溫余熱發電機組,100萬噸水泥粉磨站。現已形成年產550萬噸水泥熟料,100萬噸水泥,年發電1.8億kwh的生產能力。2010年公司實現銷售收入12.57億元,余熱發電發電量為11857萬kwh(其中一二線發電9066.66萬kwh)。項目的建成投產,有力地推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水泥工業結構的調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公司實繳稅收均超過1億元,列***縣首位,***市前列,公司連續五年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十強工業企業”“納稅大戶”。2006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列入國家重點支持的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大型企業(集團)60強,目前排名第19位。2009年“***牌”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為了節約資源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建成的3條日產4500噸新型干法生產線配套建設3套9MW余熱發電機組,其中與第一、二條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的2×9MW余熱發電項目于2007年11月份動工建設,2008年底實現并網,年設計發電量為13390萬kwh,年可節約標煤4.3萬噸,該項目獲得了共獲得1080萬元國家財政獎勵資金的支持,分別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3月撥付到位。
二.改造項目的依據: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項目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35.日產2000噸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余熱發電。
2、依據***省經信委《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余熱發電項目備案的函》(皖經資源函[2007]701號);***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純低溫余熱發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的函》(環評函[2007]706號);***市城市規劃局《擬建工程選址審查意見通知》(銅規選審字(2007)第294 號);***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日產4500噸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及3×9MW純低溫余熱發電項目用地審查意見的復函》(銅國土資[2007]29號);***市衛生局《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4500t/d水泥熟料生產線及配套余熱發電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銅衛法[2009]16號);***省供電公司《關于發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余熱發電工程(3×9MW)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意見的函》(設評[2007]39號);《關于******水泥公司余熱發電工程(3×9MW)接入電網意見的函》(皖電函[2007]79號)等批準文件,同意在2條日產4500噸熟料生產線基礎上配套建設4臺余熱回收利用鍋爐,配置2臺額定功率為9MW的混汽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
三. 改造項目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余熱發電項目。
(二)、建設地點:***省***市天門鎮板橋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內。
(三)、項目建設內容:利用2×4500噸/天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窯頭冷卻機和窯尾預熱器的廢氣余熱,配套建設4臺余熱回收利用鍋爐,2套9MW純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實施項目的目標是:年發電量為13390萬千瓦時,項目節能量43000噸標準煤/年。
四、2×9MW水泥窯余熱發電改造項目執行情況
2×9MW余熱發電改造項目投資總概算為11504.57萬元,項目通過設立獨立核算子公司(******節能發展有限公司)方式負責建設與運行,子公司注冊資本金為3715萬元,全部為現金投資,獲得銀行融資6600萬元,國家撥付節能改造項目獎勵款1080萬元,實際資金來源總計為11395萬元,項目至2008年12月份完成建設,累計完成投資12272.20萬元,超支額877.2萬元由母公司代為墊付,從經營收入中扣回。
2×9MW余熱發電機組的建設由中信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總承包,總承包金額為1.02億元,長江取水等部分公用土建工程由公司自建,整個建設過程按計劃完工,至2010年末,2×9MW余熱發電機組設備運行正常,發電達標,整體工程通過建設部門驗收,2010年12月份由***藍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了投資財務決算,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機器設備
房屋
建筑物
合計
金額
10,443.16
770.35
1,058.70
12,272.20
項目投產后流動資金需求主要是管理運行費用,需求在50萬元左右,向母公司借取,從經營收入中扣回。至2010年末,節能發展公司已經歸還貸款4400萬元,經營資金充裕。
2×9MW余熱發電改造項目投資比概算略超,原因為長江取水工程投資比計劃略超,試生產期間對部分設備進行了技改,余熱發電建設作為新興工業項目,設備技術與水泥窯操作的配合關系需要提高,這方面的改造影響實際投資超過概算投資。
五. 余熱發電生產組織、準備情況:
******2×4500t/d水泥熟料生產線新建2×9MW純低溫低壓余熱發電機組于2007年11月動工建設,2008年11月下旬和12月下旬1#、2#機組先后并網發電。
在余熱發電建設階段,公司從***省電力學校招聘了多名大專生作為發電崗位操作員,進行了崗前理論和實踐培訓。在余熱發電初期階段,協議由***電廠有專業生產和管理經驗的技術工人負責電站管理操作。
在發電投產前,公司和總承包單位聯合成立了試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設備啟動、運行和調試工作,以確保調試合格和設備運行安全。
我公司嚴把設計、設備、安裝質量關,給各個有關方發出“項目缺陷與故障處理聯系函”20余次。處理鍋爐、汽機、儀表、化學電氣、自動化等各種問題兩百多項。力爭余熱發電機組均順利并網發電。
我公司組織編寫了鍋爐、汽機、化水、電氣各崗位的生產操作規程;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健全設備巡檢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產崗位管理制度。組織學習,考核及格上崗。
為了多發電,采取了以下措施:
1.根據試生產階段出現的窯操作與余熱發電操作的欠配合帶來的余熱發電工況波動大等問題,加強水泥窯中控操作員和發電中控操作員積極配合。窯操作員在確保水泥窯穩定生產條件下兼顧發電,在操作上進行調整,形成合理工況,提高窯頭煙氣溫度和流量,確保余熱發電所需熱量。
2.減少熱力管網的熱量損失。對水泥窯系統煙氣管道漏風點進行了處理。更換了漏風的膨脹節;鍋爐的旁路閥門由百葉閥換成單板蝶閥;處理脫落的保溫層;更換了原蒸汽管道的保溫材料,加厚保溫層。
由于發電廠房離水泥窯距離較遠,蒸汽管道較長,對發電系統主蒸汽管道進行了改造。取消了母管制,正常時采用單元制運行方式。
3.加強設備維修管理,減少故障停機率。
4.優化設備操作程序,減少開車時間。
5.及時調整運行工況,應對窯系統的短時異常工況變化。
6.加強鍋爐的處灰管理,提高鍋爐熱效率。
經不斷改進,發電量逐漸提高。達到了設計水平。
六. 技術經濟效益情況:
余熱發電投產以后,在保證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和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在保證不增加水泥熟料用煤單耗的情況下,力爭多發電。2010年度兩條余熱發電量見表2:
表2.2010年1#、2#線發電量表
月份
1#線發電量
kwh
2#線發電量
kwh
月累計發電量 kwh
1
3917800
3632000
7549800
2
3318200
4054000
7372200
3
3036400
3487600
6524000
4
4835000
3762600
8597600
5
5341600
5121400
10463000
6
3569400
4794600
8364000
7
4495200
3045000
7540200
8
1173800
3991800
5165600
9
515200
3224800
3740000
10
4447800
2943400
7391200
11
4277600
4291400
8569000
12
4749200
4640800
9390000
總計
43677200
46989400
90666600
2010年度共發電:
43677200 + 46989400 = 90666600 [kwh]=9066.66[萬kwh]
相當于節約標煤:
4.04kg/kwh × 9066.66[萬kwh]=36629.3 [噸標煤]
需要說明的是2010年度1#、2#線發電量受到了的影響,主要原因為:本年度因政府節能需要,對水泥熟料生產線實施階段性停產,我公司每條生產線累計停產2個月,導致發電量相應減少,如果不是節能停產原因,按全年正常生產,我公司2×9MW余熱發電機組發電量可發電9066.66÷10×12=10880萬kwh,可節4.04kg/kwh×10880萬kwh=43955噸標煤,超過43000噸設計節能量。
七. 技術改造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
根據本公司配套余熱發電工程的情況,技術改造的經驗或認識有以下方面:
(一)、節能環保方面
1、余熱發電效益好,節能效果突出。機組運行后,******公司總降每月從電網少購電約950萬度,噸熟料電耗降低近1/3.
2、余熱發電機組運行后減少了從電網購電,也相應減少了火力發電廠的發電量,減少了煤的使用量也減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
3、余熱發電回收窯頭廢氣熱量,在鍋爐入口增加了沉降室,利用重力原理提前回收粉塵,降低了進入收塵電場的廢氣含塵量;同時由于窯頭余熱發電鍋爐回收熱量,降低了進入收塵電場的廢氣溫度,使收塵電場效果更好。
4、余熱發電窯尾鍋爐不僅有收塵效果,同時因窯尾鍋爐降低了入電收塵溫度,使回轉窯不需再經增濕塔噴水降溫,節約了水資源。
(二)、水泥窯系統運行方面
1、窯頭、窯尾鍋爐的收塵,使廢氣含塵量降低,減少了風機葉片的磨損,提高了窯頭窯尾收塵風機的運行周期,相對也提高了水泥窯運行周期,,使窯系統更加穩定。
2、余熱發電運行后,為提高發電量,對水泥窯的穩定運行和系統漏風要求較高,促使水泥窯系統對漏風、影響窯運行周期的隱患進行整治,帶動了水泥窯的操作和運行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八.總結評價
該項目實施后,年發電量為10880萬kwh,年節約標煤43955噸,達到項目設計要求,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專家強調:
1. 水泥熟料生產過程中,余熱得到充分地利用,又使熱力系統合理既不影響燒成系統的熱工穩定又確保生產的正常運行
2. 余熱利用系統以不影響水泥生產、不增加系統能耗、減少生產產量為原則;.
3.“噸熟料余熱發電量”的高低就代表余熱發電技術水平的高低,這是誤區。動用了生產工藝用熱風來提高發電量,提高了燒成熱耗,降低了能源利用率,違背了純低溫余熱發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的設計單位和實施企業為多發電,動用了工藝用熱風(如三次風),發電量上去了,但熟料熱耗也上去了。為多發電,人為地提高廢氣溫度、占用三次風等而加大了燒成熱耗,從而引起整個系統一次能源消耗的隱性增長,這是不符合我國能源政策的。
根據研究及實際生產情況,為了多發電而增加燒成熱耗其結果是每多發1kWh電,窯系統將多消耗1kg左右標準煤的燃料。
我們的管理原則是:保產量、保質量、降煤耗、多發電。在余熱發電方面不斷挖潛,多發電、降能耗。
杭州市港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資源,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港的規劃、建設、維護、經營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港航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發展改革、水利、規劃、土地、環保、海事、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投入資金支持港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條 杭州港總體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土地、水利、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征求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杭州港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批準、公布。
杭州港重點港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批準后公布;其他港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報上級機關備案。
杭州港總體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 市、縣(市)發展改革、土地、規劃等部門在編制港口周邊區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優先安排港口物流、倉儲、臨港工業等功能;涉及港口規劃的,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遵循統一規劃、有序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
港口岸線的使用應當符合港口規劃;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優先用于港口規劃作業區建設。
第八條 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或者因工程建設等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建設港口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出許可申請。
第九條 申請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線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使用港口岸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證明文件;
(三)屬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或者筒倉碼頭的,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期限、范圍、功能和建設臨時港口設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況的說明;
(二)陸域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擬建港口設施的地理位置圖、航道位置圖、建筑物主要控制點坐標平面布置圖;
(四)使用期滿后恢復港口岸線原貌的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或者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市港航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港口岸線使用證書或者港口岸線臨時使用證書。
第十二條 港口岸線的使用期限根據陸域土地使用權期限確定,但最長不超過50年。
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港航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三條 港口岸線使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市港航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功能使用港口岸線。改變港口岸線使用范圍、功能的,應當重新申請港口岸線使用許可。
禁止從事可能影響港口岸線穩定或者毀壞港口岸線的活動。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其使用的港口岸線和港區內的坡岸進行日常維護。
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終止的,使用人應當按照申請時提交的恢復港口岸線原貌的實施方案,在3個月內恢復港口岸線原貌。
第十五條 已建成的港口作業區范圍內不得建設與港口經營無關的建設項目。投資項目位于港區內的,發展改革部門在實施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屬于實施備案管理投資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備案后10日內,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筒倉碼頭建成后,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未經安全驗收評價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手續。
港口經營許可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期限屆滿20日前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市港航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港口經營人的裝卸工藝、安全管理責任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日內向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改造經許可經營的碼頭、堆場、倉庫、儲罐、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改造手續。
港口經營人不得使用正在進行改造的碼頭設施從事港口經營。碼頭設施改造期間,需要使用未改造部分設施從事港口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事前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市港航管理機構發現不符合港口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辦理進出港手續的船舶提供裝卸服務,不得超過船舶的核定載重線裝載貨物。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調度船舶,維持碼頭前沿停泊秩序。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核定的區域內按照設計荷載堆載貨物,堆場、倉庫等應當設置不同類型貨物堆載限高標志,不得超限堆載。
第二十三條 港口作業區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實施封閉管理。港口范圍內的碼頭、倉庫、堆場、客運站、辦公區、候工區等功能區域應當劃分明確,并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
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在作業場所設置滅火、防雷、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并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作業操作規程實施吊裝、船舶靠離泊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并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區內加油站、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筒倉碼頭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兩次安全現狀評價間隔不得超過3年。
經安全現狀評價發現安全隱患的,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并按照港口作業區域的經營規模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報市港航管理機構備案。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儲備救急物資,并按照市港航管理機構的要求組織演練。
港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如實向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港口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港口經營人采取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交通、海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可以對港口經營人實施誠信評價管理制度,建立港口經營人誠信檔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港口經營人誠信評價信息。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港口岸線使用人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從事影響港口岸線穩定或者毀壞港口岸線活動,未按照規定進行港口岸線日常維護,或者未按照規定完成港口岸線恢復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未辦理進出港手續的船舶提供裝卸服務,或者超過船舶核定載重線裝載貨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調度船舶,維持碼頭前沿泊秩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貨物堆載限高標志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超過設計荷載堆載貨物或者超出核定的區域堆放貨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對港口作業區實施封閉管理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滅火、防雷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港口作業操作規程實施吊裝、船舶靠離泊作業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實施船舶靠離泊作業未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港口設施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港口應急預案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根據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杭州港專用碼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1995年3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根據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的《杭州市港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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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 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認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輸。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山、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經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是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員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簽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