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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金融工具 創新 機遇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 s et s Backed Secu-r i t i zat on, 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將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轉移給特別目的載體(Speci al Pur-pos e Vehi cl e, SPV), SPV以該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用發行收入購買基礎資產,最終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還投資者。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從工具角度定義證券化:創立主要由一組不連續的應收款或其他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支持的證券,它可以為固定的或循環的,并可根據條款在一定的時期內變現,同時附加其他一些權利或資產來保證上述支持或按時向持券人分配收益。

        從技術角度定義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這樣一個過程,首先將各個貸款及其他債務工具打包,據之發行證券,對其進行信用升級后賣給第三方投資者。這樣那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就轉變成了具有流動性的可交易的證券,從而易于被投資者接受。

        在資產證券化開始階段,政府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1968年,由GNMA(政府國民抵押協會)擔保的抵押支持證券發行,是世界上第一支資產證券化證券。此后FNMA(聯邦國民抵押協會)及HLMC(聯邦住房抵押公司)都相繼發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1977年所羅門兄弟和美洲銀行發行了首例私人機構抵押支持證券。但是在開始階段私人機構抵押支持證券的發展遇到不少困難與障礙,直到政府在立法上進行了有關調整,有力地支持了私人機構抵押支持證券的發展。

        1.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三大基本原理是: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資產重組是資產證券化的必經步驟,其核心思想是通過對資產的重新組合,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和組合,著重于從收益層面分析現金流;風險隔離原理則關注對資產實施風險隔離后對現金流的影響;信用增級原理是考慮如何提高被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等級,使之能最大限度地支持證券的發行和銷售。

        (1)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所有者或資產持有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運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和組合的行為。比如,不良資產的剝離、優質資產的注入、債權的轉讓等,都是典型的資產重組的行為。資產重組原理包括:最佳化原理――通過資產的重新配置,使其收益水平達到最佳,從而使以其為基礎資產的證券收益水平同樣達到最好,給投資者最大的利益回報。均衡原理――尋找這樣的一種利益平衡,使得原始資產持有者、策略投資者和將來證券持有者的利益都得到保護,以利于證券的發行和未來表現。成本最低原理――遵循低成本運作的原則,能降低資產重組的開支,從而保護了資產持有者和投資者的利益。優化配置原理――根據“邊際收益遞減規律”,某種資產連續追加投入產生的邊際收益總是遞減的,當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時,其收益達到最佳狀態。同樣的道理,當產出保持不變,資產組合的變化已經不能導致成本的進一步降低時,該資產組合即為最佳組合。

        (2)風險隔離原理

        收益與風險總是形影相隨,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在這個意義上,當某項資產的收益轉移時,風險也隨之轉移。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如何解決基礎資產與其他資產的風險分割和轉移問題,并且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是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思想。

        具體來說,風險隔離是設立類似“防火墻”的機制,使得被轉移出去的資產,不再受原持有人經營風險的影響,比如,當原資產持有人遭遇破產清算時,因證券化而轉移出去的資產不在其債權人追溯的范圍。

        通過重組和風險隔離的資產,組成了對投資者有吸引力的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銷售給不同的投資者,這種創新的融資模式,大大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使用效率。

        (3) 信用增級原理

        現在,我們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理解資產證券化的意圖:某位先生需要借錢,他必須要表達的是:自己能償還債務的能力;債權人得到什么好處。于是,他開始講自己擁有穩定收入的故事,問題是,要使別人相信他的話,單靠他自己講是不行的,他必須拿出實際的證據來,這種證據有:他實際收入來源的證據、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比如銀行)出具的關于他的資產的證明,這樣,別人才會考慮借錢給他,以獲得他所承諾的好處。這個證明自己潛在償還能力的過程,就是一種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能增加金融資產的市場價值,如果資產證券化過程不進行信用增級,證券的投資者可能面臨這樣的風險:即基礎資產的收益的預期并沒有能實現,從而影響到對證券投資者的本息的支付,于是,投資者會要求額外的風險收益,表現在對收益率訴求的提高,或要求發行折價等,因此提高了證券發行的成本。

        二、中國的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實踐意義

        資產證券化的真正意義在于它的創新性,資本證券化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打通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之間的通道,構建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化機制。花旗銀行前董事局主席 John Reed 說,資產證券化是高效率的公眾資本市場對債務融資中的低效率、高成本的金融中介的替代。具體說來,資產證券化的在中國的實踐意義表現在:

        (1)為中國企業開辟了全新的融資途徑

        長期以來,中國企業過分依賴于銀行的間接融資,大量資質良好的中小企業由于缺乏銀行必要的信用評級,被擋在銀行的門外,不得不求助于民間資本,這種融資需求之大,已達萬億級的規模,近年來發展迅速的民間借貸和地下錢莊,就是很好的例證。資產證券化帶來了這樣的融資機會,企業不管大小,只要擁有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資產,通過資產轉移和信用增級的技術處理,就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融得資金。

        (2)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產品

        相比股票的高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由于有基礎資產的支持,并經過了專業機構的信用評級,投資風險明顯要低得多;而比之國債,資產證券化產品獲得的收益更高,所以,它是介于股票和國債之間的一個相對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品種,是機構投資者分散風險的理想的投資組合對象。

        (3)能夠增加資產的流動性

        銀行持有的房產抵押貸款是中長期的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而企業持有的物業或大型裝備,也有同樣的特性。資產證券化使得這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能提前變現,從而降低了銀行或企業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并解決了可能出現的短期資金窘迫問題。

        (4)為國家的基礎設施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

        基礎設施關系民生,投資大,建設周期長,比如高速公路、橋梁、碼頭等,資產證券化能以這些設施的未來收益現金流作為支持,通過證券化技術的處理,把基礎設施資產變現,使得政府的投資能迅速回籠,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2.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歷程

        中國最早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亞地產投資券,此后,珠海高速公路證券化、中遠應收款證券化、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項目分別成功實施,涵蓋了目前主要的證券化模式:房地產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收費和企業應收款,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積累了寶貴經驗。

        (1)海南三亞地產投資券

        1992年,海南三亞房地產建設總公司將丹亞小區800畝土地作為發行的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作為支付投資者的收益來源,發行2億元的地產投資券,類似于美國證券化市場的REITS,而今天 REITS 已成為極具生命力的證券化產品,在北美、歐洲、亞洲地區得到了迅速發展。

        (2)珠海高速高速公路證券化

        1996年8月珠海市政府在開曼群島注冊了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據美國證券法律144a規則,發行了資產擔保證券(ABS)。中國國際金融公司負責了該案子的策劃,著名投行摩根?斯坦利負責了債券在海外的承銷。

        (3)中遠應收款證券化

        1997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COSCO)以北美航運應收款為基礎資產,通過私募形式在美國發行總額為3億美元的浮動利率債券。該證券化項目有3個方面的好處:規避了公司美元資產的匯兌損失;縮短了應收款的期限,提高了資金效率,并轉嫁了壞帳風險;符合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對外的美元債權在海外進行證券化,不會對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產生影響。

        (4)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

        2000年3月8日,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 8000 萬美元的貿易應收款項目協議,規定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的應收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SPV),再由該公司在國際票據市場發行總額不超過8000萬美元的商業票據。

        三、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突破方向

        在中國,國有大型企業是不用擔心融資問題的,由于有國家信用的顯性/隱形擔保,通常國有大型企業都是銀行的優質客戶,盡管相當部分投向國企的信用貸款風險高企,但銀行沒有必要擔心,一旦出現壞帳,政府不會不管;對大型的民營企業,銀行也不用擔心,因為這種企業是地方政府財政支柱和“臉面”,和政府關系密切,也是銀行重點服務的對象。

        國有四大商業銀行更不用擔心融資,中國大部分的存貸款業務都集中在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中小型地方銀行相比,顯得流動性過剩,2006年由于股市的迅速膨脹,吸引了部分銀行存款流向股市。央行07年1月15日的1月金融數據顯示,1月人民幣新增貸款5676億元,儲蓄存款進入股市的跡象依舊明顯,當月新增儲蓄存款僅僅249億元,同比少增6716億元(減少幅度達 96.4%),而1月份新增中長期貸款2500億元,同比多增432億元,個人中長期消費貸款同比多增209億元;新增短期貸款及票據融資3115億元,同比少增340億元。可見,即使是儲蓄增長律急劇萎縮,但銀行的中長期貸款仍以21%的同比速度增長,銀行的資金面仍非常充裕。

        從基礎資產的轉移是否實現“真實銷售”的角度,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表內模式”、“表外模式”。首先,必須考慮到我國現行的法律、會計、稅收等環節的約束,而這些約束不可能指望政府在短期之內可以很快予以調整;其次,采用何種模式還與證券化的主體(發起人)本身的特點相匹配。

        1.表內模式

        表內模式是指發起人不需要將資產出售給SPV,資產仍舊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由發起人自己發行證券。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在于沒有把發起人的破產風險予以隔離,證券化的資產仍屬于的破產追索的財產。在中國,這種模式并沒有太大的前途,首先發行債券的主體的資格要求較高,其次,所發證券沒有經過信用增級,融資成本較高。

        2.表外模式

        這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發起人將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給獨立的SPV,在資產負債表中將基礎資產剔除,真正地實現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

        然而,這種模式在中國存在較大的實踐障礙,如法律、會計、稅收等多方面約束,我們在上面的分析已經闡述,但這種模式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方向,隨著政府陸續出臺了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范文件,在實踐中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中小型企業、中小型銀行和基礎設施管理公司都適合這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

        參考文獻:

        第2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信貸資產 證券化 風險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符合資產證券化對于資產的要求:即資產缺乏流動性,但未來還有穩定的現金流流入。商業銀行為了進行資產負債管理,運用精巧的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技術,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匯集成資產池,根據資產池內資產的期限和現金流的重新組合,以分類后的信貸貸款未來收益或變現收益為現金流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不同期限、不同回報率的有價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行原理

        資產證券化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同時,證券化還是通過資產的重組對收益和風險進行重新分配的過程。因此,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成為所有證券化運作的三大基本原理。

        (一)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

        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根據需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后對自己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進行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二)利用“風險隔離原理”來設計破產隔離

        設立特別目的機構后,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出售給特別目的機構,這種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即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即使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資產的范圍。通過這種安排,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就實現了破產隔離。

        (三)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

        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 特別目的機構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的手段有很多種,主要可以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事實上破產隔離就是內部增級方式之一。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的一種創新性產品,20世紀六十年代由美國率先創造并在世界上迅速發展起來。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的建元資產證券化為起點。發展多年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存在諸多問題,阻礙著我國證券化發展和資本運作效率的提高。

        (一)資產池中信貸資產的選擇和分布

        1.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我國信貸資產數額龐大,但是各個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這使得資產證券化時可選擇的基礎資產的難度提高,進而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信貸資產的資產分布過于集中。首先對于中國現實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信貸資產多集中于中國的經濟發達地區,資產的地域分散化不高,容易積聚地域風險,如溫州的民間借貸引發的地方風險。其次,信貸資產的債務人所屬行業也過于集中。銀行的信貸資產債權集中于某幾種特殊行業,如房地產業在銀行的信貸資產比例偏高。

        (二)特殊目的載體的地位

        1.信托資產的政府隱性擔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職責在于作為獨立性機構,自行承擔風險,自負盈虧。而中國信托公司往往具有政府背景,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發行與定價與政府聯系密切,信用風險并未完全風險隔離,存在政府對信托公司及證券化產品的隱形擔保問題。

        2.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法律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環境下,盡管與公司形式的特殊目的載體相比,以信托形式為載體的資產證券化方案較為可行,而且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強力支持,但也存在著一些法律障礙。

        (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問題

        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涉及三類市場主體,即發起人、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其中中介機構主要包括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等一些為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提供種種服務的機構,這一類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上,這一類主體還很缺乏,還沒有具備相應職能的機構,盡管有些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公司具備了證券化要求的部分職能,但并不專業化,業務水準遠遠達不到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這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最大問題。其中主要體現在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的發展問題上

        (四)投資主體缺失

        目前我國的個人投資者并沒有太多的資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因為資產證券化自身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很難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和把握,也很難進行有效地投資組合以回避非系統風險。再者,證券化的產品大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發行,而且對于次級債券會對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大大限制了個人投資者的參與力度。對于機構發行者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也設置了百萬級的投資門檻,更令個人投資者望而卻步。而且對于機構投資者來說,由于法律方面和銀行間債券交易者的限制,社會養老基金、商業性保險機構等機構也無法參與到資產證券化的交易中來。

        四、對策建議

        (一)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和運作環節獨立性

        發起人在擇取資產池的貸款時遇到困難,原因就在于貸款產品過于零散,標準化程度不高,對于證券化產品的設計造成很大的阻礙。所以,要在中國更好的發展資產證券化,關鍵是要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再者信托制機構大多存在國有背景,風險并未完全隔離,特別目的機構的獨立性和資產的真實出售受到很大挑戰。所以,應該進一步提高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的獨立地位,提高證券化的運行效率。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完善,信用評級缺位,且評級公司過于單一,影響其評級的公正性。評級方式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和外部評級兩種。我國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優點是可以減少外部成本,但也提高了發起人自身的風險,風險管理缺位。外部評級主要采用擔保或保險的金融手段,將風險轉移,然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不發達,外部評級的可用手段不多。所以,要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三)培育完善資本市場,放寬機構投資者入市限制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流通需要一個良性和規范的市場環境,需要一些有實力、有遠見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進來。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中國的資本市場,政府應改革現有的政策規定,進一步放寬對機構資金包括保險資金、商業銀行資金、外資等入市限制,以促進資本市場投資需求的充分發育,提高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推動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四)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有關法律法規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從資產的發起、特別目的機構的設立、結構性融資等等過程都需要相應的法律作為規范,而其所涉及的多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有相關的法律作為標準。現階段我國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與國外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國家相比,都有著明顯的不足。通過立法和試點并行的辦法,制訂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指導資產證券化的工作,才能使其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真正健康的高速發展。

        (五)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監管體系

        首先需要明確監管的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如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地方政府等等。眾多的部門管理顯然不利于提高監管效率,而新設一個專門監管機構又會加大經濟負擔。證監會擁有豐富的證券監管經驗,并且在全國范圍內又有比較完備的監管體系,因此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應以證監會為主導,各監管部門的權限要進行明確的劃分,在履行職責時要加強協調和溝通。

        參考文獻

        [1]李景欣.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8.

        [2]耿軍會,尹繼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的意義及相關問題[J].企業經濟,2013.

        第3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發展策略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來發行證券。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不同,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流程中,通常由發起人將預期可獲取穩定現金的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將這一“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預期現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來說,可以降低資金成本、改善資本結構,從而有力于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財務狀況。對投資者來說,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投資選擇,尤其是那些在投資利產品上受到諸多限制的機構投資者,有了合規的投資,并可以借此擴大投資規模、多樣化了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應該遵循以下四個原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原理,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其中第一個原理是核心原理,因為資產證券化其實就是基礎資產現金流的證券化,以上的四個資產證券化原理也常常被簡稱為“一個核心原理,三個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國,它的推出改變了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對商業銀行的競爭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以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同時,這種證券又是具有貸款信用風險的證券,從而有利于改善資產質量,擴大資金來源,分散信用風險,緩解資本充足壓力,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在國外金融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已成為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在競爭中取勝所應具備的技術。

        亨利·考夫曼是這樣評價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很可能是現代金融中影響最為深遠的發展,它改變了金融市場的性質以及市場行為的特點,……堪稱造就了當代金融史上最有影響和最有前途的變革。”可見資產證券化有多么重要。當前,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世界金融領域的重大趨勢之一。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及障礙

        相對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但在監管當局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我國資產證券化經歷了一場從無到有,并快速發展和不斷突破的過程。我國在1992年,自海南首推“地產投資券”的項目開始,我國就首次開始了證券化的嘗試,1996—2002年,又間續性發展了幾起離岸證券化的案例。2000年,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準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但由于諸多原因,一直沒有得以實施。2003和2004年分別有少量準證券化的案例,到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將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這也標志著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將正式開始。2005年年底,國開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這也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我國的證券化市場邁開了從理論走向實踐的重要一步,2005年也被業界有關人士稱為資產證券化元年。

        經過2006年快速穩定健康的發展,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加快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市場的融合,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產品種類,促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創新。當然,這與主管部門的大力推動,各項法律、法規的相配套密不可分。至2007年初我國證券市場化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市場規模迅速擴大、發行品種不斷突破

        從發行市場規模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從2005年171.3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175.20%,產品種類也由兩類發展到五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和規模均實現了較大突破,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達471.51億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日益豐富,涵蓋行業也日益廣泛,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所占百分比上看,專項管理計劃所占比例最大,達55.87%左右,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27.41%,準ABS信托產品所占比例最低,僅為0.17%。

        (二)一級市場表現活躍而二級交易市場較為冷清

        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滬深兩地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從產品數量和發行規模上來看,滬深兩市的企業資產證券產品比銀行間市場的資產支持證券略勝一籌。統計顯示,2007年共有28只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銀行間市場僅4只。

        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一級市場之所以活躍,從發行者角度看,由于券商具有一定的研究儲備,具有較高的技術研究支持。其次,管理層的積極推動、企業的迫切融資需求、相關環境的逐步完善等都為一級市場的活躍奠定了基礎;最后,交易所市場中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等潛在機構投資者眾多,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快速發行。相比較而言,銀行間市場中的主要參與者為銀行,而銀行本身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興趣并不高,所以發展相對較弱。

        相對于一級市場的加速擴容,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卻并不樂觀,具體見表1的數據說明。出現此種現象,主要癥結在于產品的流動性不高,此外,一級市場還處在一個前期試點的階段,認可程度并不高,市場還需要一個熟悉的過程。

        (三)投資范圍逐步擴大

        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準許基金投資包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相關規定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證監會批準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類品種。緊接著,6月份,國務院又頒布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

        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的投資主體獲得重大突破,有20余只證券投資基金了關于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公告。在交易市場,我們可以看到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資公司、保險等資金涉足證券領域的身影。

        但同時,我們也看到,雖投資的限制已取消,但眾多機構投資者熱情并不是非常高漲,流動性不足問題并沒有因此而得到根本性改觀,究其原因,主要還在于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仍屬于大宗交易范圍,處于間歇性發展和間斷易階段。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非連續競價,抑制了產品交易的活躍性,也一定程度上成了投資者涉足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道屏障。此外,個人投資者參與率也非常低。

        (四)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障礙因素

        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在管理層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快速發展,但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離不開發達成熟的金融市場,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會計、信托、稅收等環境,和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仍然存在諸多現實的障礙。

        一是制度障礙。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獨立法律法規,而妥善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問題又是能否成功證券化的關鍵,直接關系到證券化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也關系到參與者的切身利益。從法律制度角度來說,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阻礙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權轉讓的進行;法律也沒有對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真實出售”的界定作出規定,不能有效防范發起人的違約破產風險,投資者的權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我國《公司法》對設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風險隔離無法有效實現;還有根據破產法規定SPV沒有優先追索權,將造成證券化資產中的超額擔保部分無法與原始權益人進行破產隔離,難以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無法真正實現表外融資。而從會計和稅收制度來說,2007年的新會計準則雖然已經對資產證券化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具體的實施中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而稅收制度也有待補充。

        二是中介服務上的障礙。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然而,目前我國證券評級業整體運作不規范,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評估機構發展相對較弱,公信力還不是很高,評估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評級機構難以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同。

        三是資本市場上的障礙。我國目前除股票外,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等市場不夠發達,也一定程度影響了證券化產品的設計,降低了產品的吸引力;另外,資本市場的不發達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影響了證券化產品的加速發展。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策略

        我國資產證券化雖然在2005年才真正進入了規范運作的發展軌道,但在實務上已有十幾年的歷史,而且不乏許多成功案例,可以為今后發展提供經驗,如:1992年海南三亞地產投資券,是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通過發行地產投資券的形式開發三亞的丹洲小區,是實物資產證券化的案例;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證券化,該證券的國內策劃人為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承銷商為摩根·斯坦利公司,以高速公路過路費為擔保,是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成功例子;2000年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是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銀行簽署的貿易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2005年12月國開行和建行順利“試水”資產證券化,國開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也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同時,從2005年3月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開始至今已有兩年的歷程,已有了更多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特別是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發和經濟建設,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特別是在2007年以來我國的資金市場的供大于求的現象越發凸顯,因此應該在借鑒歐美等資產證券化發展先進國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抓住時機加快資產證券化發展建設步伐。

        (一)加快制度和環境建設

        我國目前還需建立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環境,進入資產證券化資產池資產還缺乏統一的選擇標準,需要一個更加明確、透明、更加嚴格的審核與評估機制,對于進入資產池的資產的質量狀況以及這些資產背后的企業信息、項目信息,應進行更加充分披露,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和交易市場、法規及財務制度等諸多問題還有待完善。我國目前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的分割狀態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并且缺乏一個規范有序的交易系統,不過,最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設計了適合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債券綜合業務系統,可以承擔試點擴大后更大規模的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目前,要在借鑒國際經驗基礎上,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證券化法》、《資產評估法》、《離岸金融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快與國際接軌,如2007年新會計準則就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披露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就是很好的措施。同時,要繼續放松禁令,允許機構投資者參與資產證券化,特別是我國保險機構。2006年6月國務院提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創業投資企業試點,就是此目的。

        當然,還要加快我國的信用體系的建設,畢竟社會信用環境的好壞將直接成為制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突出問題。同時,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制定和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建立健全監管法規,提高監管程序的透明度,為資產證券化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防止可能出現風險。

        (二)發展基礎資產的選擇

        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資產證券化一般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資產支持證券化(ABS)兩大類。其區別在于: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而后者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ABS其實是MBS技術在在其他資產上的推廣。ABS種類繁多,有: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商業抵押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商用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貿易應收款證券化、門票收入證券化、中小企業貸款支持證券化、租賃應收款證券化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可以拿來證券化,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該具備:有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持續的低違約率,具有一定的規模,本息償還分攤于整個存續期,債務人分散化,有良好的歷史記錄,有明確的擔保支持,具有同質性,清算價值高等。而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還在探索之中,更應謹慎,并結合國情尋找開發出好的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才是當務之急。

        首先,在目前我國大力發展MBS是具備一定條件的。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已具備一定的規模,各種制度對MBS障礙較少,特別是它的損失和拖欠的風險小而且容易估計,即有著質量高、現金流穩定、違約率低、本息償還均勻分攤與整個存續期、有明確的抵押物、清算價值高、發展前景好等,是理想的基礎資產選擇。

        其次,基礎設施收費也是很好的基礎資產。我國是發展中大國,需要建設的基礎設施量相當大,而且基礎設施收費具有現金流穩定的特點。這樣通過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可以改變建設資金主要依靠政府財政和銀行貸款的局面,也是解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所面臨資金缺乏的有效途徑。

        再次,汽車按揭貸款也是很好的基礎資產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2006年我國汽車銷售量為721萬臺,居世界第一,大部分是私人購買,那么汽車按揭貸款規模將會很大。由于汽車按揭貸款門檻高,違約率低,并且有信用擔保,所以說汽車按揭貸款是很好的基礎資產選擇。

        還有,不良資產也是很好的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選擇對象。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特別是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資產,國家成立了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政策性不良資產,雖然政策性不良資產的處置已近尾聲,但我國的不良資產市場仍具有很大空間。不良資產證券化也被認為是解決不良資產的一種較好的選擇。特別是不良資產關系著國家市場的安全,所以不良資產也應該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基礎資產選擇。

        最后,出口應收款應該逐漸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的基礎資產選擇對象。我國是一個出口大國,出口應收款規模很大而且現金流穩定,同時因為進出口公司的資金周轉要求高,所以實行資產證券化有很大的意義。但是,由于各個進出口企業規模和應收款質量的限制,還有待進一步探索,但它畢竟是今后可以選擇的一種重要基礎資產。

        四、總結

        通過以上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介紹和分析,可以知道我國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選擇和定位還有突破的空間。對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上,應該著重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基礎設施貸款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三個模式進行完善和發展。

        經過2006年快速穩定健康的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加快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市場的融合,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產品種類,促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創新。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將成為投資者的又一個有利的投資渠道,對于減少金融市場的壓力,降低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穩定我國的金融市場,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正處于增長的前夜,無論是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供給還是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都具備了大發展的條件,隨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逐步完善,會計制度與國際標準的逐步接軌,以及信用評級等相關中介機構的逐步成熟,可以預見,在政府的推動和各方努力下,資產證券化市場將迎來一個快速增長的時期。

        參考文獻:

        1.何小鋒.投資銀行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永亮.資產證券化及其在我國的發展研究[D],2006.4

        第4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美國次債危機;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警示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072-02

        20世紀70年代以來,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產品創新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國際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手段,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在給銀行帶來流動性、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也蘊涵著風險。

        一、美國次債危機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一)美國次債危機的直接原因

        引起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風暴的直接原因是:美國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場持續降溫。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通常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相結合的還款方式,由于美國住房市場持續繁榮,加上前幾年美國利率水平較低,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市場迅速發展。 隨著美國住房市場的降溫尤其是短期利率的提高,次級抵押貸款的還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購房者的還貸負擔大為加重。同時,住房市場的持續降溫也使購房者出售住房或者通過抵押住房再融資變得困難。這種局面直接導致大批次級抵押貸款的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進而引發“次貸危機”。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傳染性使次債危機不斷蔓延

        2006年下半年發端的美國次貸危機,便向我們展現了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傳染性,成為美國乃至全球金融界關注的焦點。固定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信用基礎,進一步運用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三大基本原理,在非流動資產的基礎上創造出流動性強的證券。這就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使流動性差的資產也能進入金融市場得以流動,具有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功能。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意識到證券化產品與其他金融工具一樣也是風險和收益的結合體,其三大基本原理之中也蘊涵著杠桿式的風險放大效應,一旦經濟環境的基本面逆轉,這種風險就將大規模的爆發。隨著基礎資產借款人理性違約的大面積發生,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將不能得到保證,資產證券化迅速擴散并放大信用風險的負面杠桿作用將體現出來,對資產證券化的利益鏈造成連鎖反應,使整個金融體系面臨風險。

        美國持續十幾年高速增長的房價和持續的低利率,使次貸市場快速增長,在這種環境下,證券化所具有的增強信用、增加流動性及分散風險的效應,使次級債券得以迅猛發展。但隨著經濟進入調整期,房價與利率等外部經濟環境發生反方向變化,使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資產信用違約風險率急劇上升,導致美國次級債券由原來的優質證券演變成為垃圾證券,通過證券化過程對風險的擴大,發展成為全球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造成巨大的損失。

        “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以及影響不能歸咎于金融衍生產品,對于這一工具的不當使用以及對風險的認識不足才是引發危機的原因之一。”可以看出,金融創新就像一把“雙刃劍”,金融創新在推動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模式發生根本性變化,為金融機構創造更大的流動性和更多的商業機會提供機遇的同時也將資產的風險傳遞給更加廣大的投資者,使金融體系更加具有不確定性。

        二、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特點與風險

        (一)相對于美國中國住房抵押貸款有如下特點

        1.貸款門檻高。在國內,房貸首付比例普遍要求30%以上,要求申請者提供可靠的收入證明,而美國次級抵押貸款無須申請者提供信用證明,甚至可以“零首付,零文件”(即借款人可以在沒有資金的情況下購房,且僅需申報其收入情況而無須提供任何有關償還能力的證明)。

        2.不良貸款率較低。由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在國內開展時間不長,貸款違約情況不明顯,不良貸款率較低,被視作銀行的優良資產。盡管監管部門披露出來的“假按揭”違法行為所涉及的金額巨大,已經給房貸市場帶來不確定風險,但不良貸款率仍低于安全警戒線。

        3.尚未全面推行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中國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不大,但增長勢頭較猛,銀行資產中該類資產的比例將越來越大。為了防范風險,改善流動性,銀行紛紛試點抵押貸款證券化,但規模較小并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因此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被控制在很小的范圍,不會波及到資本市場。而在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產品眾多,信用創造鏈條較長,而且是在公開市場上發行,所以其影響面較大。

        4.中國房地產市場需求旺盛,房價仍有上升空間。由于中國住房商品化、市場化的時間不長,加上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住房供給遠不能滿足住房需求,因此房地產市場有強大的需求支持,房價長期看漲。而美國房地產市場上的真實需求不足,其繁榮主要是因利率下降、融資標準放低引起的,這必然導致市場投機成分過高,房價存在較大泡沫。

        5.目前利率不斷調高,但真實利率水平仍不高。自從2006年以來,央行已連續多次加息,貸款買房者的利息壓力愈來愈重。但同時,全國各地的房價在這幾年里均有較大漲幅,甚至房價的增幅大大高于利息的增幅,還款壓力也有所減緩。而美國次貸危機是發生在房價下跌、利率上升的雙重壓力下。

        (二)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存在的風險

        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存在的風險主要是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近年來,在房價持續上漲及房貸資產是優良資產的觀念驅動下,商業銀行普遍放松了對貸款者的資質審查。據調查所知,按照銀監會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指引,個人按揭貸款的貸款額是個人每月按揭貸款還款額不得超過個人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0%。但實際上,國內居民及住房投資者在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時,很少有申請者能夠滿足這樣一個最基本的標準,不少房貸者從律師事務所或單位開出假的工資收入證明。更嚴重的是,部分銀行為了自身短期效益,采取對住房按揭盲目擴張的態勢,違規放寬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者市場進入。而目前的房地產市場和危機爆發前的美國房市很相似,都是由經濟的平穩快速增長帶來了房地產市場的空前繁榮,住房按揭貸款余額大幅增長,數次加息無疑增加了普通居民按揭購房的成本支出,進而給一直被認為是銀行優質資產的按揭貸款帶來巨大影響,難免會造成違約風險。提前償付對證券化中的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給貸款銀行帶來利息損失,甚至是改變證券的償還期限,給投資者帶來風險。隨著央行的數次加息和對央行宏觀調控的政策預期,許多購房者選擇了提前還貸,加劇了銀行的提前償付風險。

        三、美國次債危機對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警示

        1.嚴格執行個人住房貸款資格的審核。個人申請住房貸款的資格是能否保證順利償還貸款的關鍵。申請人在申請貸款時,需出具其收入證明和信用記錄。發放貸款的機構要嚴格執行按揭貸款的首付比例,嚴禁貸款給不具備償還能力或首付不足的申請人。

        2.建立產權保險制度。在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中,基礎資產是基于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抵押貸款合同產生的債權,如果用于保障這種債權的抵押物(房地產)本身的權屬被證明是不充分時,債權將無法實現,債券持有人也便不足以向抵押物行使追索權彌補其經濟損失。

        3.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建立健全住房金融法規,優化外部制度環境,相應出臺住房金融法、住房金融機構組織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評級標準和發行的交易程序;金融機構開展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的會計制度化以及對違反法規的處罰規定,完善與住房金融有關的公積金管理、住房儲蓄管理、對住房融資的稅收管理、對低收入者的住房補貼等方面的法規。對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在內的資產證券化進行新的立法,制定資產證券化專門性法規。

        4.嚴格制定并執行信用評級增級制度。鑒于美國次級貸款危機的教訓,中國一定要嚴格制定并執行信用評級和增級制度。在信用評級增級過程中,信用評級、增級機構必須做到公平、公正、客觀、屬實,嚴禁為了利益過高評級、增級。

        5.加強政府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政府在目前抵押貸款擔保中的地位。目前,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擔保中心一般是以掛靠在政府房屋管理部門的公司形式存在的,這些公司名義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實際上背后是以政府的信用擔保為基礎的,政府雖已經在住房抵押貸款擔保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仍需加強。政府要設立一套統一、完整的抵押物審核、評估和處理系統。該系統主要對抵押物產權的合法性、價格的合理性、抵押物是否辦理了保險手續以及是否存在“多頭抵押”等方面進行審核,以保證擔保公司的利益。

        參考文獻:

        [1]王攀.美國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危機及啟示[J].上海房地產,2007,(9).

        [2]李進,等.美國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危機的原因及影響[J].廣東金融學院學報,2007,(11).

        第5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分析

        從宏觀角度來說,資產證券化提高了經濟體通過價格調節從而有效配置資源的能力。首先,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將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有效識別和細分的機制,在此基礎上,對資產的定價將更趨準確,而準確的價格信號能更有效地引導資源向高效益的部門流動;其次,資產證券化為資產運營主體根據不同的需求分散和有效轉移風險提供了條件,證券資產的可分性,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分散化投資成為可能,證券投資基金的出現增強了這種優勢,而金融衍生證券的出現大大提高了風險轉移的效率;再次,資產證券化通過擴大投資者的資產選擇集,能夠充分動員儲蓄,發掘資金來源,加快儲蓄向投資轉化的速度,降低轉化成本,適應融資者日益多樣、復雜的融資需求,從而使投融資雙方的滿足程度和福利水平得以提高;最后,資產證券化打破了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促進金融資源的自由流動,引起新的金融機構大量出現,從而模糊了傳統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增進金融業的競爭。

        從投融資雙方來看,資產證券化過程實質上是對被證券化資產的特性(期限、流動性、收益和風險)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的過程,也是金融工具由初級向高級進行深加工的過程。一方面各種資產通過采取證券資產的價值形態,使得其期限、流動性、收益和風險的重新分割和組合變得更為容易;另一方面通過資產證券化,為籌資者和投資者提供大量不同期限,不同流動性、不同風險收益率并且可分性強的金融產品和組合,從而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偏好和需求;從資產選擇集角度來看,通過資產證券化,使得本來不可能或很難進行的資產收益、風險空間的細分成為可能,使原來間斷的收益風險分布逐漸連續起來,籌資者和投資者在投資空間中所能選擇的資產組合點或集合大大增加,從而提高投融資雙方的效用。

        二、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2003年4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新的資本協議已基本定型,其中最根本的變化體現在要求各成員國銀行配置最低資本金時能更加全面、敏感地反映其資產的風險程度,要求在原先僅反映銀行資產信用風險的基礎上擴展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領域,風險度的衡量除了原先的標準法外鼓勵各成員國銀行使用更為貼切的內部評級法,這就必然對資產質量欠佳的中國銀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資本金要求。高盛公司2002年的對于中國銀行業補充資本金的可能成本列出了三個方案,其結論如下表所示:

        表1

        項目

        樂觀方案

        中等方案

        悲觀方案

        重組對象

        四大行

        銀行業

        四大行

        銀行業

        四大行

        銀行業

        銀行重組成本(億元)

        7770

        14800

        21150

        35560

        34940

        57150

        相當于GDP的比重

        8%

        14%

        21%

        35%

        34%

        56%

        的重組成本(億元)

        6970

        9760

        12550

        相當于GDP的比重

        7%

        10%

        12%

        重組總成本(億元)

        14740

        21770

        30910

        45420

        47490

        69690

        相當于GDP的比重

        14%

        21%

        30%

        44%

        46%

        68%

        數據來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

        如前所述,中國銀行業不良資產比率按照新資本協議的風險衡量標準會明顯提高,假設維持當前的資本金水平不做大規模的補充,那么就必須顯著降低現有銀行資產的風險程度,也就需要對銀行體系現存的不良資產進行大規模的處置和清理,由此也必然需要注入大量新的外部資金。此外從中國不良資產產生的機理來看,絕大部分不良資產屬于體制改革的沉沒成本,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新的不良資產仍將不斷產生,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第一季度,境內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為16.61%,其中四大國有銀行為19.15%,股份制商業銀行為7.12%,均比年初下降,但仍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額絕對值巨大,對中國金融系統的穩定形成較大地威脅,國家和銀行都急于為解決不良資產謀求出路,因此中國金融系統不良資產的處置將是一個長期地系統工程,必須找到—個行之有效的處理方法。

        二、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現在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產品,在世界許多國家得到了廣泛地應用,因此借鑒國際經驗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應該是中國目前商業銀行滿足監管要求,防范和分散風險的有效工具和現實選擇。然而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要看需求,追溯國外資產證券化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機構投資者的參與程度對于證券化的成敗關系重大。

        1.證券投資基金應該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最大需求者。證券投資基金以其穩定的資金來源、雄厚的資金實力和理性地投資方式,更能抵御市場的風險,從而成為各國證券市場中重要的穩定力量。然而中國證券市場由于規模小,可供投資的品種單一,制約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組合空間,一定程度上已喪失了其穩定市場的重要功能,這從中國基金首發規模平均只有50億元左右可見一斑。首發規模超百億的目前只有海富通收益和中信經典配置,而規模最小的巨田基礎行業只有10多億元。

        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安全性高、盈利性好的特點,尤其是采用信用分檔技術的證券化產品,能夠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不同期限、風險和收益特征的品種,大大豐富了基金的可投資對象,中國目前巨大的居民儲蓄以及企業投資多元化的需要為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資金基礎。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中國目前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應該而且最有可能通過發展和完善自己,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上舉足輕重的力量以及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最大需求者。

        表2中國歷年來基金發行規模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4.30

        發行規模(億元)

        100

        399

        31

        211

        568

        678

        750

        數據來源:和訊網

        2.其他機構投資者也必然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積極參與者。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一直是工業國家金融市場的傳統機構投資者,根據中國社保基金2002年度報告,截止2002年末,全國社保基金權益總額為1241.86億元,社保基金2001年實現收益率為2.25%,僅比同期銀行儲蓄利率稍高一點,2002年底社保基金證券資產的浮動虧損為3.54億元,雖然浮動盈虧屬于未實現利得或損失,不應該作為當期損益確認,但它表明中國目前社保基金證券資產的應用質量較差,投資收益低下。近年來,隨著下崗職工人數的不斷增多,人口老齡化速度的不斷加快,社會保障支出日益增加,低的投資回報率已經難以滿足不斷增加的社保開支需要,社保基金正面臨著越來越迫切的增值壓力。可見,為社保基金開辟新的投資渠道,提高其投資收益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此時為其提供可供選擇的資產證券化品種應該是最好的時機。

        近幾年中國保險業發展十分迅猛,保險資金規模不斷擴大,然而從保險公司的資產構成來看,其持有的企業債券占企業債券總量的50%左右,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占所有封閉式基金總份額的26.3%,這一方面說明了保險公司已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狹窄已經成為制約保險業發展的瓶頸,2003年6月出臺的《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將保險公司可以購買的債券品種由以前的四種中央企業債券擴展到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行且經監管機構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投資比例也由原來的10%增加到20%。為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出提供了又一契機。

        3.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的引入必將進一步擴大對中國證券化產品的需求。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金融和服務項目開放程度的日益提高,中國資本項目開放已是大勢所趨。市場期待已久的QFII制度隨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已從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分散風險、擴大資產組合選擇的范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進入必然擴大對中國資本市場證券化產品的需求。2003年1月23日,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于協議,邁出了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第一步。另據了解,華融資產管理公司2001年、2003年兩次大規模國際招標的成功運作以及國內不良資產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進一步激發了境外投資者對中國不良資產市場更加強烈的投資興趣和熱情。

        三、運作模式建議

        資產證券化是以被證券化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從本質上來說是被證券化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分割和重組過程。因此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任何一項成功的資產證券化必須要對基礎資產進行成功的重組以組成資產池,并實現資產池和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同時還必須對資產池進行信用增級,所以資產重組、風險隔離、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為此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可按如下步驟實施:

        1.資產池的構造。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以其賬面價值真實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AMC),從而使得不良資產與商業銀行的其他資產風險隔離。AMC對所購買不良資產現值進行估算,據以確定資產處理底價,在基礎資產選擇上,應盡量選擇有抵押擔保的同質貸款,在地區、行業分布上應盡可能地分散,另外由于不良資產潛在的違約風險比較大,AMC可以購入其他優質資產組合與不良貸款搭配組建資產池。

        2.SPV的設立。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取決于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機構,而交易機構的關鍵環節是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設立與運作。AMC作為不良資產的所有者,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國外專業公司共同設立SPV,不同金融中介的參與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使證券的定價、設計更加合理,從而有利于市場投資者接受和證券化的成功。

        3.證券產品的設計。不良資產的主要風險是違約風險,所以設計債券時應確保投資者在購買債券后本息償付的安全性和及時性,為此可利用信用分檔技術在不同債券之間分配信用風險,其運作原理是:如果發行人擁有一個基礎資產池,那么以該資產池為支撐發行的所有債券都要獲得AAA級的信用評級是不太可能的,但發行人通過信用分檔技術可以創造出信用等級為AAA、AA、A的多檔債券,信用等級較高的債權是優先檔債券,并將優先檔債券可能造成的損失轉移給次級檔投資者。優先檔債券由于受到次級債券的保護,因此風險較低,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公開發售,而次級債券則可以由資產管理公司、國家財政部或商業銀行等機構持有。由于不良資產的潛在損失由財政部和銀行共同承擔,從而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可以確保不良資產證券化成功,從而對未來中國資產證券化過程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4.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與其他資產相比,不良資產證券化對信用增級的要求更高,可由AMC提供一定的贖回擔保,由財政部為優先檔債券提供一定比例的還款準備,由第三方出具擔保債券還本付息的擔保等。信用增級后SPV應該邀請國內外比較權威的機構進行評級,債券發行后對其還本付息情況進行跟蹤,經過一定時間對信用級別的調整,逐步建立不良資產證券的評級系統,使投資者真正接受這一債券品種。

        運用證券化手段處置不良資產,不僅能夠有效地化解中國金融系統的風險,而且能夠提升中國不良資產的處置層次和處置速度,更有助于豐富中國金融機構的投資銀行運作實踐。同時,經過信用增級和評級并嚴格按照證券化規范運作的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是具有較高收益和較低風險的證券投資工具,將其作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將會豐富廣大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從而進一步推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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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劉大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分析[J].投資研究,2002(7).

        [4]孫毅.不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障礙及對策[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3(10).

        第6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最初“玩”資產證券化的當屬美國,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初。當時用以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歷經三十多年的成長,房貸證券的流通量已超過美國的聯邦債券,成為美國債券市場的“主力軍”。美國資產證券化成功的經驗,迅速“國際化”到世界其他地方。亞洲地區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并不慢。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的資產證券化都開展的非常迅速。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從最初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逐漸發展到包括信用卡應收款、機構按揭貸款、汽車貸款等資產, 甚至發展到石油和天然氣儲備、電影和歌曲版權、未來應收機票款、國際電話費等。從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角度講,其交易之所以受到推崇,不僅在于它可以使貸款尤其是長期貸款具有更好的流動性,還在于其可以溝通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不僅在于可以改善金融機構資產的質量,還在于可以分散信用風險,緩解資本充足率8%要求的壓力,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由于不同國家或地區制度環境的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也有所不同。但是,無論多么復雜,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一般都涉及以下方面:1.資產出售方/發起方;2.特殊目的實體;3.信用增級機構;4.服務機構;5.投資者。以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為例子,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簡單地圖示如下:

        由此,似乎可以給資產證券化下一個簡單的定義,那就是:資產證券化是金融機構或其他類型的實體,將其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并以其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證券(廣義的證券)進行融資。

        那么資產證券化涉及哪些會計問題呢?以上述簡圖為例分析如下:

        l 提供按揭貸款的機構(比如說商業銀行)將按揭貸款“賣”給按揭公司,這個所謂的賣的過程是真賣還是非賣(即是否為真實出售)?如果是真賣,那么就應確認資產出售損益,否則就會使問題變得復雜。比如說,是部分真賣還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賣”。不同的情形,對應著不同的會計處理。

        l 按揭公司再將按揭貸款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這個過程也會出現一個真賣還是非真賣的問題,只不過此時的買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實體。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似乎只有選擇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一個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既然是這樣,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信托賬戶作為一個特殊的會計主體,它又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進一步講,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是否應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呢?

        l 特殊目的實體受讓按揭貸款后,需要將其“證券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將按揭貸款“賣”出去。此時,買家成了廣大的投資者。正如前述,在我國現實情況下,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資者最后買到的將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憑證。當投資者買入信托憑證時,將現金資產支付給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將收到的現金支付給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將其轉付給按揭貸款提供者。如此一個循環下來,按揭貸款提供者便將信貸資產“變現”了。實務當中,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同步完成的。對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沒有什么很特殊的會計問題。恰恰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遇到該如何對受益憑證所附著的收益權進行核算的問題。

        l 如果我國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那么還會牽涉到信托投資公司該如何核算的問題。試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擔著重要的任務。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全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也有一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

        盡管上述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容易,但將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關于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問題。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資產出售,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出門之后不能再找回賣家,那么事情就變得很簡單,也用不著去討論了。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創新工具,交易結構的設計往往比較復雜。否則美國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繞”糊涂了呢?在資產證券化結構日趨復雜的今天,要擬定出一套合理的會計規范,不能為復雜的結構所繞住,而應該抓住其中風險和報酬是如何分配的這個關鍵。如果與所轉讓的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從賣家轉移到買家,那么無論將結構設計的多么復雜,也不能確認資產是“真”的賣出了。至于如何來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了,則必須從資產買賣合同的條款以及資產證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級方式等,來加以分析和判斷。會計標準不可能定到使市場中的每項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對號入座”,但在基本原則之下盡可能詳細以便于操作,則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關于特殊目的實體本身的核算和合并報表問題。特殊目的實體如果表現為一個公司制企業,那么其本身的會計核算問題不會顯得太難。但是,如果表現為一個信托計劃或信托賬戶,那么也將其視作一個公司制實體來進行會計處理、也獨立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就不太容易讓人接受了。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在對信托計劃進行會計核算時,大多數就不是這樣處理的。那么,較為合理的選擇是什么呢?答案應是將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來對待,并獨立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資產與信托資產獨立開來,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因為,信托資產本來就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實體是否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問題,取決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問題是,如何才能判斷按揭公司是否能夠控制特殊目的實體。這是一個國際上極富爭議而又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想當初美國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實體因為會計準則的某些“不完善”而導致資產和負債風險沒有恰當地納入合并報表,真讓人后怕!這方面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必須要有實際持股甚至比例還要超過50%才表明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可以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因素來界定控制權的存在?因為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會存在股權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與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類”組織。如果將此問題延伸開去,將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但無論如何,值得認真考慮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多種因素來界定控制權存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這方面已經有較深入的探討。

        第三,關于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對收益權的核算問題。如果將通過支付對價取得的信托受益憑證類比到某種金融債券,那么其核算問題就不會太難。問題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持有的受益憑證,與一般金融債券(比如國債)是有本質區別的。受益憑證具有“一定”的“股權”性質,因為持有信托憑證者對信托資產擁有剩余權。那么為何又只是“一定”呢?因為該憑證的持有者不能對信托資產的運用、處分施加影響,而只能根據信托計劃的約定實施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信托受益憑證持有者對受益權的核算類比“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可能較為合理。

        第7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資產管理 結構化金融 應用

        1.對結構化金融及資產管理的理解

        通過對未來現金流的貼現得出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是金融定價的最基本原理,而對于如何確定金融資產的期望回報率是該領域的核心。由于任何一項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都將面臨來自通脹、信用以及匯率等方面的風險,因此如何解構及配置各類金融資產,或利用未來現金流對非流動性資產進行流動性轉化已實現資本的高效應用成為了結構化金融的主要課題。

        資產管理包涵的內容寬泛,且國內金融市場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下各類金融機構都面臨各自不同的條件約束及目標設置;但提高資本使用效率,合理配置各類資產及在控制風險的同時最大化提高資本資產收益率仍然是所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共同目標。

        2.國外資產管理行業的發展簡況

        國際金融創新在上世紀60年代以后的發展已無需贅述,歐美資產管理行業在應對來自監管、市場以及行業間的各類挑戰及競爭中不斷完善及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活躍也為其創造各類結構化產品奠定了重要基礎。

        美國的資產管理行業有近百年的歷史,整個行業以共同基金為主,其資產管理的產品種類及層次較為清晰:第一層為投資于傳統金融市場的產品,以傳統投資工具為主;這類資產管理產品被歸為主動型投資策略收益產品;第二層為被動型收益類產品,其主要投資于指數基金、ETF、FOF以及一些被動型的固定收益類產品;第三層為創新型收益類產品,其主要投資于:私募股權、對沖、商品、期貨、基礎設施基金;REIT投資產品、絕對收益產品、結構性產品、量化投資產品等。在這其中,第三層次的資產管理內容變得更為豐富和具有靈活性,除了有直接的結構性產品外、基礎設施基金、REIT等資產證券化投資產品中也都滲透著結構化金融的影子。

        結構化產品是將傳統的資本市場投資品種(例如:股票、外匯、大宗商品、債券等)基礎性產品與金融衍生工具(例如: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結合,運用套期保值技術組成單一金融產品,并將其證券化,實現風險收益的優化匹配。從其投資策略及組合方式來看,其主要包括普通產品組合、激進型產品組合和中性產品組合。

        3.結構化金融在我國資產管理中的實際應用

        銀行、基金、保險、信托為當前國內主要的資產管理機構,此外,私募基金及第三方理財機構為該領域做出了有益的市場補充。

        3.1銀行理財產品中的結構化設計

        銀行是國內最重要的金融機構,其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是銀行業當前所面臨的經營轉型調整內在要求。理財業務作為中間業務不僅不占用銀行的表內資產,且該業務所帶來的利潤增長也相對穩定,這是近年來國內銀行理財行業方興未艾在產品供給方面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2008年金融危機給資本市場帶來的持續動蕩,也使得短期固定收益類產品在投資者中青睞有加。因此銀行理財產品成為近年來受到持續關注的資產管理產品。

        國內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其設計的結構性產品通常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固定收益證券、衍生產品和掛鉤標的資產。其中固定收益證券是結構性理財產品的主體,其主要保證理財產品的全部本金或部分本金的安全,投資領域主要為債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等風險較低的資產;結構性理財產品的掛鉤標的除了之前所提及的傳統資本市場投資品種以外,還有股票指數、匯率、利率、信用、商品價格指數、及其它標的資產價格與指數;將各種掛鉤標的與產品收益及風險相連的就是衍生產品的設計,這是結構性理財產品設計中最重要的一環。目前該類產品所運用的衍生產品絕大多數是期權,其次是遠期和互換。

        該類理財產品的定價較為復雜,其定價的思路和方法就是對結構性產品的每個組成部分進行定價,再將各組成部分價值加總確定整個產品價格。

        這類結構性理財產品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識別是較為困難的,在實際發行中該類產品占整個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比例也并不高,但這類產品對于豐富投資產品種類和提高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能力還是有著積極意義。

        3.2信托模式的資產證券化

        證券化是一種將貸款、應收賬款以及其他資產通過集中打包加以有效率地處置的過程。它用相關的現金流和經濟價值匹配相關證券的購買支出。信托模式的資產證券化是把特定的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設立特殊目的信托將資產劃轉為特定的資產池信托資產,通過結構化設計使之以證券形式表現的一種結構化融資技術。基本交易結構為:資產的原始權利人將資產出售給一個特殊目的信托,該信托以該資產的未來現金收益為支撐發行證券,以證券發行收入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款,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當前國內的法規約束下,能夠進行證券化的資產以銀行信貸資產為主,銀行占據主導地位。若社會整體儲蓄率下降,銀行法定利差消逝,可能導致銀行通過市場融資彌補其資本需要,屆時對信托公司而言其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將大為改善。此外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只能在銀行間交易市場進行,產品的流動性也對發行起到了限制影響。

        第8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工具創新的產物,在國外已被廣泛適用于各種金融資產,我國現已具備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和環境條件。對商業銀行來說比較有市場潛力的適合資產證券化的金融資產主要有三類:住房抵押貸款、不良貸款和國有股減持貸款,其中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無論從信用風險還是從市場潛力方面分析都更有優勢。研究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必要性

        一、我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雖然中國建設銀行的“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公開發行,沒達到市場樂觀人士所預期的“火爆”狀態,但隨著人們對抵押貸款證券化認識的加深和客觀條件的成熟,相信在中國也將日益顯示出其價值所在,并將具備廣泛的應用前景。

        (一)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符合證券化資產的要求

        并非所有的資產都適宜證券化,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證券化的資產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即證券化的資產對投資者要有吸引力。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抵押支持證券時,主要依據的是這些資產的質量、未來現金收入流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居民住宅貸款的風險相對較小、收入相對穩定并且可預測性較高,所以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突破口是十分合適的。

        (二)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意識的增強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創造了物質條件

        一方面居民儲蓄業務總量相當可觀,龐大的居民儲蓄資金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推行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另外,抵押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高(一般為aaa或aa級),風險較小,收益率略高于國債,因此居民樂意購買。另一方面,居民的金融意識在不斷增強,消費心理日趨健康,對這一新的投資工具能很快予以接受。

        (三)我國證券市場已初具規模

        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以眾多證券公司參與支持的證券發行市場,以及上海、深圳兩地證券交易所,staq系統和net系統等為代表的場外交易。滬、深兩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種包括股票、國債、基金券、可轉換債券等。抵押支持證券發行以后完全可以在這兩個證券市場上市流通。

        (四)我國已有相當數量的機構投資者

        隨著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基金制度的深入展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禮會保障基金。這些社會保障基金積聚了大量的資金,必然要到證券市場上尋求出路,社會保障基金的本質特征決定它不可能追求短期高風險的投資機會,只能把資金投入到風險低、收益穩定、期限長的投資品種上。抵押支持證券都是長達數十年的證券,又有政府信用的擔保,風險較小,收益比較穩定,恰能滿足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同時也為支持證券的發行提供了穩定和長期的資金來源。

        (五)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狀況達到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要求

        資料顯示,抵押支持證券的發起、包裝和承銷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才能實現其經濟利益,抵押支持證券的初始發行必須在2-3億元范圍內。1992年,中國建設銀行發放了我國第一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從此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逐漸成為人們購房融資的主要方式,其規模快速擴大。據人民銀行統計,至2007年6月末,全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達到25720億元,到了資產證券化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規模的要求。

        二、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一)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基本思路

        1 建立個人信用制度。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主要以個人為客戶,其信用狀部直接影響貸款的質量和風險情況,具體可以從三方面完善相關制度:第一,加強儲蓄實名制建設,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的結算制度:第二,健全全社會的信用基礎;第三,完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2 加快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的建設。首先,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是證券化的基礎,應大力發展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規模。其次,豐富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的貸款品種。第二=,完善一級市場的風險控制機制,建立個人信用的登記制度,加強保險業與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結合。

        3 加強spv(特設中介機構)風險管理,spv的運用也面臨各種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道德風險、規模不足、交易風險、法律風險、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等。spv成立后,有助于提高或強化spv信貸力度,有利于提高bms(住毫低押貸款支持證券)的資信評級,從而增強投資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資者進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以制度化和系統化的方式來管理這些風險,通過業務運作分散給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從而化解銀行業的部分風險。

        4 加強政府機構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的作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是一個特殊而復雜的市場,其中有大量的中介機構參與,市場關系

        編輯整理本文。

        錯綜復雜;其次,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需要建立一系列適應其發展的新的市場秩序與規則。這些都需要借助于政府所具有的特殊的協調優勢。

        (二)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操作框架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的運行機制及其特色,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市場參與主體。市場參與主體的資格確定、他們的行為準則、操作規范以及外部監管機制的建立,直接關系到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的效率和未來的發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的基本框架如圖1所示。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操作框架中各參與方具有以下職能:(1)購房者,作為債務人負有向發起人支付住房抵押貸款本息的義務;(2)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為發起人,其職能是組建資產池,并將其出售或轉移給spv;(3)spv的作用是購買或接受發起人的住房抵押貸款,接受證券公司發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4)評級機構,提供資產評級;(5)信用擔保公司,對住房抵押貸款進行信用增級和擔保;(6)證券公司負責設計、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三、推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建 議

        (一)大力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第一,必須以產權改革為核心,加快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步伐,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銀行體系,從源頭上規范抵押貸款的管理,實現抵押貸款的標準化服務。第二,必須逐步實現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第三,必須完善和優化現行的利率體系,只有實現銀行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才能保證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有一個合理的定價。第四,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債券發行制度,政府只需審批年度的發行規模,至于具體的債券發行標準、規模、利率水平、期限結構和發行時間等都可以交由特殊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主作出決定。

        (二)取消市場限制,培育投資主體

        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參與者中,機構投資者已成為最大的投資者。因此,有必要在加強監管的

        前提下,對有關保險金、養老基金、福利基金等使用的政策和法規進行適當的調整和放寬市場限制,逐步向保險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

        (三)規范信用評級和擔保體系

        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獨立、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成敗的關鍵。就我國現實的市場條件而言,我國個人信用管理可以選擇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這一模式,即以身份證登記為基礎,以存款實名制為契機,推廣建立個人賬戶體系,通過銀行問的聯網、地區間的聯網,最終建立起國家個人信用調查和資源共享系統。此外,借鑒國際經驗,盡快成立政策性的全同住房抵押貸款擔保保險機構,并與商業性保險機構一起構建一套完整的抵押保險擔保機制,為住房抵押貸款的發展提供保障。

        (四)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是著手研究制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法規,如《住房法》、《住房金融機構組織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投資基金管理法》、《房地產信托法》等。二是根據我國會計和稅收法規,結合資產證券化本身的特征,制定相應的會計和稅收制度。三是從各國的情況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都屬于政府推動型的制度創新,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供給和創新同樣需要政府強有力的推動。

        (五)培育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

        要發行抵押貸款證券必須建立完善的、流動性較強的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包括:一是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只有保證正常的交易秩序,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才能有效流動,其效應才能真正得以發揮。目前,我國證券化方面的法制建設還很滯后,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有關管理部門面臨著建立和完善有關金融市場和i房地產市場法律、法規的任務。二是深化金融改革。在國有銀行商業化的同時,應大力發展人壽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銀行、抵押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構,推進金融機構經營機制的轉換,擴大住房信貸資金來源。三是開發新的貸款種類。目前我國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形式主要是職工住房抵押貸款,形式單一,且限制條件嚴格,這嚴重制約了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針對這一情況,我們應學習國外經驗,吸收一些適合國情的貸款形式,如分級償還抵押貸款、可調整價格抵押貸款等,從而推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

        (六)建立完善的抵押市場擔保體系

        開展住房抵押證券化必須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在龐大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中,建立起健康有序的信用關系和信用體系,提高貸款者和抵押品的信用等級和信用條件,增強抵押貸款的清償能力,減少銀行機構的信貸風險。二是在流動的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中,增強抵押證券的安全性和清償能力,提高證券發起機構和證券抵押品的抵押信用和抵押證券的交易信用,加強

        編輯整理本文。

        對抵押貸款證券化后的流動性風險的防范。南此可見整個房地產抵押貸款市場的運轉必須有完善的抵押擔保體系的支持,因此設立專門的證券化擔保機構,為抵押證券提供信用支持和擔保,對整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體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借鑒美國的經驗,在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初始階段,應由政府出面提供擔保,這樣可以提高住房抵押貸款和抵押證券的信譽,為實行住房抵押貸證券化打下堅實的基礎。

        (七)加快抵押貸款證券化運行所需的中介機構的建設

        加快抵押貸款證券化運行所需的中介機構的建立包括:一是建立住房抵押貸款公司。它的職能主要是買進金融機構的抵押貸款所有權和房產抵押權,組成抵押貸款組,經標準化處理、信用評級及抵押貸款擔保公司擔保增級后,發行抵押貸款證券,從最終投資者處取得銷售抵押貸款證券的資金。二是培育抵押債券的認購承銷者。其職能是代替債券發行者銷售債券。認購承銷者可分包銷和代銷兩種,包銷商要承擔發行風險,即在債券未售完時包銷商要購買剩余債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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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何小鋒,《資產證券化》[m].北京:北大出版社,2002。

        [3]袁靖,《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的現狀、問題及建議》[j].《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07(5)。

        [4]何德旭,《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可行性分析》[j].《金融研究》,2000(9)。

        [5]李娜,《淺析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j].《金融理論與教學》,2006(4)。

        第9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

        一、關于公司債券概念的界定

        關于公司債券的概念,在教科書中都基本這樣定義:“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還進一步解釋,它表明發行債券的公司和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與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點,債券持有人有按約定條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取得利息優先于股東分紅,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于股東而收回本金。但債券持有者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

        上述表述對“公司債券”的定義與解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真正從理論上理解公司債券概念,還必須進行以下分析:

        1.公司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

        首先,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證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是各類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統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擁有和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價值,并且自身帶有廣泛的社會接受性,一般能夠轉讓,作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有價證券”是一種所有權憑證,一般都須標明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轉讓和買賣,其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著一定量的財產權利。持有者可憑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這類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了交易價格。

        2.公司債券是由“公司”發行的

        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業,是“公司化”了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是公司制企業,即“公司”。一般情況下,其他類型的企業,如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合作制企業都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都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有企業屬于獨資企業,從理論上講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是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的國有企業有其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國有企業的特別的產權特征,也可以發行債券——企業債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債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從理論上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均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3.公司債券須通過“發行”得以實現

        公司債券必須由其發行人面向其投資者通過“發行(issuing)”才能實現。

        公司債券“發行”是發行人通過出售自身的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資金,同時公司債券投資者通過支付資金購買發行人的信用憑證的一種信用交易過程。

        從法理上講,發行是一種“要約行為”。作為公司債券的發行,發行人一般通過公司債券發行章程或者發債說明書方式進行要約,只要承認和接受“要約”條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資金的投資者,都可成為公司債券投資人,同時,凡是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都等于認可接受了“要約”,就必須履行“要約”上的義務和有權獲得“要約”上的權益。在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必須按照“要約”的基本特征,在發行章程或發債說明書上明確公司債券的發行人、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以及公司債券的所有要素內容,包括發行人、發行規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擔保人以及其他選擇權等等,因此,發行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要約”行為,是公司債券的“出售一購買”契約的簽定過程。

        一般地,發行包括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發行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發行,這種方式的證券發行的允準比較嚴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發行是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的發行,其審查條件相對寬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

        4.公司債券需要“還本付息”

        公司債券之所以是公司債券,在于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征:還本付息,這是與其他有價證券的根本區別。首先,公司債券反映的是其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公司債券到期是要償還的,不是“投資”“贈與”,而是一種“借貸”關系。其次,公司債券到期不但要償還,而且還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這是投資者將屬于自己的資金在一段時間內讓度給發行人使用的“報酬”。對投資者而言是“投資所得”,對發行人來講是“資金成本”。對于利息確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動利息兩種:對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間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個月付息一次)兩種。

        5.公司債券具有“一定期限”

        公司債券反映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借貸行為,“有借有還”,這就要確定經過多長時間償還。首先,按照金融學一般理論,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資本市場工具和作為一種長期資金籌集渠道,期限都須在一年以上,其次,這種期限即包括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還包括公司債券付息期限:第三,雖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變化。如在發行時,可在發債說明書中規定提前贖回條款、延遲兌付條款等,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礎上事先確定的變化。另外,在發達資本市場國家,還曾經發行無限期公司債券,但這種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債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6.公司債券的期限和還本付息條件要“事先約定”

        公司債券發行人向投資者出售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的是屬于投資者的資金,投資者支付資金獲得的是公司債券憑證及憑證上表示的發行人的承諾,包括期限承諾和利息承諾。既是承諾,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確承諾的內容。同時,作為一種要約,必須在要約文件上就要約事項,包括發行規模、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須選擇和可選擇的事項“事先約定”。

        7.公司債券的發行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發行公司債券不管對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而言,還是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對于發行人而言,發行公司債券屬于向社會投資者出售信用、增加負債的重大社會融資行為,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公司決策機構,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準,公司經營管理層不得擅自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對于政府監管機構而言,由于發行公司債券涉及到社會重大信用,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投資者權益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報經政府有關監管機構批準或核準,或者到政府監管機構登記、注冊,否則,就屬于違法行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兩層含義:(1)需經公司決策層,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準,(2)需經政府監管部門同意。政府監管部門在同意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查過程中,還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在信用評級、財務審計、法律認證、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

        二、相關債券品種發展分析

        以上分析都是針對理論上的公司債券概念進行的。然而,我們應該認識到,現實中的公司債券概念與理論上的公司債券概念是有一定差距的:一是現實中的公司債券必須以理論上的公司債券為基礎,在制度設計、體制安排、運行方式等方面必須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思想相一致:二是單純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是沒有現實意義的,必須根據不同國度、不同時間的法律基礎進行現實的制度設計和體制安排,在品種設計中,既可以設計為公司債券,也可以設計為其他名稱。如在中國,在法律法規安排上,既有公司債券、也有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但這些不同債券品種的設計必須以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為基礎,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相一致。因此,我們在公司債券品種設置以及監管體制安排上,要嚴格區分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和現實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不能簡單地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概念套用在現實制度安排上,必須根據不同國度的經濟社會制度和法律框架進行符合實際情況的體制安排。

        因此,理論意義的公司債券在進行現實體制安排時,債券名稱不必拘泥于“公司債券”,可以有其他名稱,如中國的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日本的金融債券、美國的市政債券,以及次級債券、資產支持債券等等,這些債券雖然在名稱上不是“公司債券”,但其理論基礎上仍是公司債券理論,是在不同的經濟體制和法律框架下的體制安排,既有理論基礎,也有法律基礎,是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在不同經濟體制下、不同法律環境中、針對不同問題的變化或延伸。

        1.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誕生于中國,是中國存在的一種特殊法律規定的債券形式。按照中國國務院1993年8月頒布實施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從企業債券定義本身而言,與公司債券定義相比,除發行人有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之外,其他都是一樣的。

        對于中國企業債券概念,目前有兩種觀點:(1)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與公司債券沒有區別:(2)企業債券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是一個不規范的概念。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卻不準確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國企業債券存在的法律基礎。

        中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中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看出,從法律法規角度看,企業債券概念比公司債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業涵蓋公司一樣,企業債券也涵蓋公司債券。

        從發行條件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五條:(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顯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很一般。《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六條:(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總額不超過凈資產額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比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容易看出,發行公司債券的基本條件是在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條件基礎上,為體現公司債券特點提出的進一步要求。如,從資產規模(包括凈資產余額)方面,公司債券的規定比企業債券規定更具體,從盈利情況要求看,公司債券比企業債券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從籌集資金用途看,兩者基本上一樣,從利率控制看,公司債券是遵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執行的。

        在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管理上,《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范的范圍是在境內注冊的所有企業法人(當然包括公司法人)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應該在首先服從《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基本前提、滿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要求的基本條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關公司債券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即是說,沒有按照《公司法》規范的企業,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發行企業債券:而滿足《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則應按照《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同時它也是企業債券,也滿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有關要求。

        其次,再分析一下中國企業債券存在的理論基礎。

        公司債券之所以能夠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存在、之所以能被設計為一種融資制度和融資工具,在于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有著存在與發展的產權基礎:(1)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2)實行有限責任制度,(3)產權明晰。

        一般來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類型的企業都不同時具備這三個產權方面的要求,如企業,包括單一投資企業(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實質分離,合伙制企業(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共同出資)實行的不是有限責任制度,產權不清晰。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一般不能對外公開發行債券。

        問題是國有企業。很多國家都存在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指資本金全部或部分屬于國家所有,并為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控制的企業。對于資本金只有部分屬于國家所有的國有企業,這類企業一般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組織方式出現,即國家或政府與其他股東各占不同的股份比例。一般情況下,這類國有企業(公司)滿足公司債券存在與發展的三個方面的產權基礎,發行公司債券是有理論基礎的。對于資本金全部屬于國家所有的國有獨資企業而言,在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國有企業都不具有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1)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2)有限責任制度,(3)產權明晰。因此,在理論上國有企業一般不允許發行公司債券。即使發行債券,國家或政府也要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在某些方面屬于政府債券的性質。

        但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目前中國國有企業的產權性質有著鮮明的特點:

        第一,《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承擔有限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并且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第二,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實施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企業轉換經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1994年7月24日實施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又規定:國有企業要”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即使不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企業,也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因此,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此類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發行債券有其理論基礎,當然,只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發行企業債券。

        第三,按照中國《公司法》,不是所有的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產權基礎的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之外,發起人中沒有或只有一個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律上就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是在理論上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在這樣錯綜復雜的情況下,企業債券為此類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債券融資找到了出路。

        綜上所述,我們對企業債券可以這樣理解:

        (1)企業債券是中國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體制基礎下的一種制度安排,特指中國國有企業發行的債券,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具有一般性。

        (2)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有著密切關系:企業債券包含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企業債券一種特殊形式,公司債券首先遵循企業債券的有關法律法規,必須進一步接受關于公司債券的規范管理。

        (3)企業債券在理論上與公司債券理論是一致的,企業債券運作遵循的基本規律與公司債券相同。

        (4)企業債券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發展過程中的歷史產物,隨著中國逐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隨著國有企業按照現代公司制度逐步規范,企業債券概念的內涵將發生變化。

        2.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誕生于日本,是在日本特定的金融體制下產生的債券品種,中國從上個世紀80年代引進金融債券,韓國前一個時期也引進了金融債券品種,也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概念。

        在日本的債券體系中,從發行主體的性質看,大體分為三類:政府債券(包括國債、地方債和地方保證債)、金融債券、公社債(即公司債券)。其中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主要有:日本興業銀行、日本長期信用銀行、日本債券信用銀行、商工組合中央金庫、農林中央金庫、東京銀行、全國信用金庫聯合會等,這些機構在日本的金融體系中雖屬于“民間專業金融機構”,但具有濃厚的政府色彩。日本政府根據其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不斷地對需要發展的行業和企業給以強有力的支持,以提高其經營和競爭能力,從而為不同支持對象建立了穩定的資金供應渠道。

        日本的金融債券不同于該國的公司債券(公社債),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規。即使金融債券本身而言,不同發行主體發行的金融債券又遵從不同的法律法規,因此,金融債券是一個特殊的債券品種,在理論上不具有一般性。

        中國境內發行金融債券始于1985年,到目前為止,共發行過三類金融債券:

        (1)1985年,為了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不足問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被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金融債券,用于發行特種貸款,支持一些產品為社會所急需、經濟效益好的建設項目的掃尾工作,以促進其迅速竣工投產。同時,規定發行金融債券要貫徹量出為人的原則,即根據特種貸款的實際需要,在批準的額度內發行,以免所籌資金因利率較高用不出而發生虧損。這種金融債券繼續一直持續到1992年,大約發行了二百多億元,以后再沒有發行過。這種金融債券的特點是,從發行目的看,它類似于政府債券,是為了貫徹國家經濟政策,完成國家資金管理機構承擔的融資任務,而不是為了金融機構自身多賺取利潤。但從發行辦法看,它又類似于企業債券,既不給各地下達指令性指標,也不做政治動員,完全依靠金融債券自身的特點上市發行。

        (2)1994年,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相繼成立,這三家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和信貸資金開始由國家財政撥付,但是由于財政困難不能完全滿足這三家銀行的資本金和信貸資金的需求,國務院批準它們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面向金融機構發行特種金融債券。到2002年底,這三家銀行共發行此類金融債券15299億元。

        (3)1997、1998兩年,為了解決證券回購出現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了14家金融機構先后發行16次金融債券,發行總規模56億元。這些金融機構包括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廣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北京京華信托投資公司、中興信托投資公司,海南匯通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海南賽格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銀信托投資公司、海南國際租賃公司、新疆國際租賃公司、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四通財務公司等。

        可以看出,中國境內發行的金融債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金融債券的發行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依據,都是特別批準的;(2)有非常強的目的性,都是針對特定問題的特殊性而發行的,主要體現在資金用途上:第一類是為了發放特種貸款,第二類是了解決證券回購出現的問題,第三類是為了解決本來應國家財政不斷注入的信貸資金短缺問題,(3)每一類金融債券都有階段性,都有其歷史使命。

        關于金融債券概念的界定,有關文獻中是這樣描述的:“由政府指定的從事長期貸款業務和進出口業務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是長期信用銀行法等特別法批準的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債券”,而有關教科書又是這樣定義,“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但是,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如《商業銀行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都提及到了“金融債券”,但從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金融債券”進行定義和規范。因此,如何界定中國的“金融債券”概念,以及金融債券的性質與法律地位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筆者同意上述教科書的定義,即“金融債券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這個定義包含兩層意義:第一,發行人是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二,金融債券本身的特征與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沒有任何區別,如果發行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滿足《公司法》關于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定條件,那么金融債券就是公司債券:如果不滿足,則是企業債券。因此,在教科書把金融債券與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并列列舉是欠妥當的。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研究美國債券市場來證明這一點。美國債券市場從發行主體的地位來分,可分為國債、市政債券、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券衍生品種。從理論上講,國債和市政債券都是公共債券或者政府債券(當然,市政債券中收益債券在理論上屬于公司債券,后文詳述),債券衍生品種也基本從公司債券衍生的,因此,真正由私人機構發行的債券只有公司債券,這些私人機構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包括工商企業等非銀行機構,從這個角度看,日本和中國出現金融債券在美國也就是公司債券。

        綜上所述,理解金融債券應注意以下幾點:

        (1)單獨的金融債券是沒有特殊理論意義的,只是針對金融機構這個特殊的發行主體一個特定的名稱,只是在中國、日本金融體制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為了解決某些特定問題而出現的,其理論基礎是公司債券理論,是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在日本、中國、韓國等一些國家法律框架下的體制性安排。

        (2)就中國而言,隨著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不管是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都將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逐步按照公司化規范、企業化經營,其發行的債券也將服從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的管理模式。

        3.市政債券

        市政債券(MunicipalBonds),又稱市政證券,是指州、市、縣、鎮、政治實體的分支機構、美國的領地、以及它們的授權機構或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市政債券起源于19世紀20年代的美國,當時城市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地方政府部門開始通過發行市政債券籌集資金,到了20世紀70年代以后,市政債券在世界部分國家逐步興起。

        對于市政債券概念,很多人都把它理解為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屬于政府債券的一種。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從理論上講不夠完整。

        按照比較一致的看法,市政債券大體可分為兩類,一般責任債券(generalobligationbonds,或GOs)和收益債券(或收入債券)(revenuebond)。一般責任債券是由州、市、縣或鎮(政府)發行的,均以發行者的稅收能力為后盾(以一種或幾種方式的稅收),其信用來自發行者的稅收能力。收益債券是由為了建造某一基礎設施依法成立的機構、委員會和授權機構,如修建醫院、大學、機場、收費公路、供水設施、污水處理、區域電網或者港口的機構或公用事業機構等所發行的債券,其償債資金來源于這些設施有償使用帶來的收益。收益債券故此得名。

        首先,對于一般責任債券,我們可以進行以下理解;第一,這種債券是以地方稅收能力作為信用基礎的,違約的情況極為罕見,本金和利息都能定期足額及時支付,因此也被稱為“信息與信譽完備債券(fullfaithandcreditbonds)”(與“金邊債券”有些相似)。第二,這種債券以發行人(有關地方政府)的一種或幾種方式的稅收作為償債資金,與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預算聯系在一起,因此這些債券應該稱為地方政府債券。因此,對于一般責任債券而言,市政債券可以理解為地方政府債券,其理論基礎屬于公債理論。

        其次,對于收益債券,第一,這類債券是“地方政府”的機構或授權機構發行,其償還資金來源于投資項目的收益,與“地方政府”的預算沒有直接關系,第二,“地方政府”并不為此類債券的償還進行擔保,不是“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中的直接債務或者或有債務,與“地方政府”預算既無直接聯系,也無間接關系。因此,把這種債券理解為“地方政府債券”既沒有理論依據,也不符合實際。

        至于在美國的債券體系中,為什么把這兩種債券作為一類債券——市政債券來管理,是與美國特定的政府框架、經濟體系和財政制度有直接關系。第一,在美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是把私人經濟和公共經濟分開管理的,對于一般的競爭性行業和企業,在美國這個充分競爭的經濟環境中,政府對私人經濟,除了征稅,其他一概不管:而對于類似醫院、大學、機場、圖書館、收費公路、供水設施、污水處理、區域電網等這些公共工程或公用事業,政府就通過各種方式給以支持,包括在資金籌集方面。如市政債券免征聯邦所得稅。實際上,市政債券也正是基于這個目的才得以產生的。第二,這些公共產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的建設,不同于其他需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如警察系統、消防系統、城市道路及相關設施等。但問題是,前者的使用是要付費的,而后者是免費的。對于公共產品,不管是收費的、還是免費的,政府都要支持和促進發展,都要提供資金支持。免費使用的警察系統、消防系統、城市道路及相關設施的投資由地方政府可以通過發行一般責任債券來籌集資金;收費的醫院、大學、機場、圖書館、收費公路、供水設施、污水處理、區域電網等這些公共工程或公用事業的投資可以通過發行收益債券來籌集資金,并且購買這些債券的投資收益是免稅的,這都屬于地方政府的職責,都屬于地方政府并行操作的事情。因此,這就是為什么在美國將“一般責任債券”和“收益債券”放在一起作為“市政債券”管理的原因。

        因此,從以上可以看出,“一般責任債券”和“收益債券”在理論上是有很大差別的:首先,一般責任債券屬于政府債券,其信用基礎屬于政府信用,發行這種債券的地方政府須對其償還負有無限連帶責任:而收益債券的信用基礎來自于投資項目的未來收益,償債責任由發行債券的機構或授權機構以及投資項目負有限責任,地方政府不須負任何償債責任,因此,一般責任債券在理論上屬于公債理論。其次,收益債券的信用基礎,內在機理與公司債券基本相同,在理論上應該歸類為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也是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在美國特殊的經濟制度、財政體制和法律框架下的一種體制性安排。

        那么,中國該如何借鑒美國的市政債券經驗呢?筆者認為,在中國的政府體系和財政體制現狀下,應該把“一般責任債券”和“收益債券”分成兩個完全不同的債券品種加以借鑒和發展:

        首先,一般責任債券屬于地方政府債券,借鑒一般責任債券問題就變成中國是否發展地方政府債券問題。對此,筆者的觀點是:(1)在中國當前的財政體制下,不宜發展地方政府債券。其根本原因有二;一是中國的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一旦地方政府債券出現信用風險,都將累及到中央財政,最后所有的償債責任都將集中到中央財政。二是中央政府維持社會穩定的責任很大,在社會穩定與經濟問題方面的選擇上,中央政府更偏好維持社會穩定,一旦地方政府債券的出現信用風險,并且在地方政府確實無能為力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就不會袖手旁觀,最后還會累及中央財政。(2)地方政府長官的短期行為,將導致越是沒有償還能力的地方政府,其發債的積極性越高,更加大了地方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

        其次,對于收益債券,筆者認為其特點有三:一是發行人在法律上是獨立于政府的企業法人,二是其資金用途為政府支持的公共工程和公用設施,三是投資收益免收利息稅。就中國如何借鑒收益債券問題,筆者認為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為收益債券單獨立法,在收益債券的發行人確立、發行條件、資金投向都做出明確的規定,成為一個單獨的債券品種存在,但問題立法過程會很長,影響收益債券的發展,二是將其納入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管理,只是在某些方面做一些特別規定。實際上,中國以前發行的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有不少在特征上都與收益債券有相同之處。

        綜上所述,對市政債券的理解和借鑒應把握以下幾點:

        (1)市政債券是在美國特定的政府管理體制,包括財政體制下產生的一個債券品種,中國在市政債券管理上的借鑒不能簡單將美國的管理經驗以及制度設計“移植”過來,要學習其核心思想和基本原理。核心思想是;為促進社會效益較好、而經濟效益短期內難以體現的大型基礎性公用工程的建設,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面向社會發行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基本原理是:可以用投資項目的未來收益作為債券的信用基礎發行債券。

        (2)市政債券的理論基礎根據種類不同,既有公債理論,也有公司債券理論。對于一般責任債券,其遵循的經濟理論應是公債理論,而收益債券的理論基礎則屬于公司債券理論,在管理上也應與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相統一。

        (3)中國借鑒市政債券只能從收益債券開始,目前尚不能發行一般責任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但是,“十六大”確定了國有資產的兩級管理體制,這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提供了一定的基礎,應該進一步深入研究。

        4.可轉換公司債券(ConvertobleBond)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全稱為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照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理解可轉換公司債券概念,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與公司債券有共同之處: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之前,其特征和運作方式與公司債券相同,它實際上就是公司債券。如果是附息債券,則按期支付利息: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到期之前沒有轉換為股票,或者沒有全部轉換為股票,則這些可轉換公司債券如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債券一樣,必須還本付息。并且在還本付息以后,這些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壽命就宣告結束。

        其次,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有著明顯的區別: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債券須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還本付息全部完成以后,公司債券的壽命即完全結束,而可轉換公司債券一旦轉換為股票以后,其具有的公司債券特征全部喪失,而代之出現的是股票的特征。

        第三,從理論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理論基礎既有公司債券理論,也有股票理論。在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時,主要以公司債券理論為主,也要考慮股票理論: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在定價方面既適用公司債券定價理論,也需參考股票定價理論:在轉換為股票以后,主要是股票理論。

        5.資產支持債券(Asset-BackedSecurities)

        資產支持債券,也稱資產支持證券,資產證券化,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資本市場國家在80年代金融創新中涌現的金融品種,是以某種資產組合為基礎發行的債券。1985年3月,美國的斯佩里金融租賃公司(SperryLeaseFinanceCorporation,現改為Unisys)為了融通資金、改善經營,以1.92億美元的租賃票據為擔保,發行了世界上第一筆資產支持證券,隨后,馬林·米蘭德銀行(MarineMidland)于5月發行了世界上第一筆以汽車貸款擔保的資產支持債券。由此,引發了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產證券化的浪潮。

        到目前為止,能夠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可以有以下幾類:(1)住房抵押貸款,(2)應收賬款,(3)消費貸款,包括汽車貸款、學生貸款、房屋建造貸款等,(4)設備租賃貸款:(5)信用卡。

        一般來講,資產支持債券發行過程是這樣進行的:(1)上述資產的擁有者,一般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者——特設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真實出售”需要證券化的資產,(2)SPV將購買到的資產重新包裝,根據質量不同,將資產按不同等級分類(有時還通過擔保提高其信用等級),以這些資產為信用基礎發行債券募集資金。

        關于資產證券化,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資產的原始擁有者不是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人(issuer),只是發起人(sponsor),他們把其擁有的資產組合(p001)出售給了SPV,SPV才是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人或者債務人。

        第二,資產的原始擁有者向SPV出售資產屬于“真實出售”,即這部分資產與其原始擁有者在法律上已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原始擁有者發生破產,這部分資產也不會遭到清算,從而達到了破產隔離的目的,資產支持債券的持有人權益得到了保證。

        第三,資產支持債券發行人本身不進行生產經營,沒有經營利潤,其發行債券的還本付息資金來源是其收購并證券化資產的收益。

        對于如何認識和借鑒資產支持債券或者資產證券化問題,筆者認為應該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資產支持債券與傳統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最大的區別在于與公司債券信用基礎不同,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是公司債券發行人的信用歷史,資產規模、資產質量和經營利潤,都是已經發生的、或存在的信用基礎形式,而資產支持債券的信用基礎不在于SPV的資產規模,資產質量和經營利潤,而是支持債券的資產的未來收益,擔保人的信用或抵押物。這是公司債券的創新和發展,是資產支持債券的核心思想。

        第二,資產證券化最大優點在于通過證券化使非標準化、非流動性的資產達到標準化,提高其流動性,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得以降低,這是資產支持債券的基本原理。

        第三,關于SPV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問題。既然SPV能夠發行債券,它必須是獨立的經濟法人,產權清晰,并且要承擔有限責任。因此,SPV一般形式應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在理論上和法律地位上相應地也應是公司債券,在管理上接受公司債券有關法律法規的規范。但由于資產支持債券終歸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有較大差別,一般應為資產支持債券制定特別的法律法規,但不應與有關公司債券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相矛盾。

        也有人提出可以將SPV設立為一個信托機構,然后發行信托收益憑證。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探討:(1)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支持債券,“債券”和“收益憑證”有很大的原則區別,這種方式進行的資產證券化不是規范意義的資產證券化。(2)以信托方式發行收益憑證,不利于保護收益憑證持有人的權益。這是因為,一般來講,收益憑證發起人不允諾最低收益,也不具有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和進行充分及時、準確和完整的信息披露的條件,這使得收益憑證持有人既不能如購買公司債券一樣得到最低收益保證,也不如股票投資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下減少“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其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因此,筆者不支持以設立信托的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

        第四,關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簡稱MBS),在很多文獻中都把其與資產支持債券或者資產證券化分開研究,沒有把其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內容之一進行研究。筆者認為:

        (1)這種分法有其合理的一面。首先,MBS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是政府為了促進住房建設,通過出資設立有關專門機構,購買私營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然后進行證券化發行支持債券。如1938年,美國政府根據《國民住宅法》成立了“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annieMac)”。該機構的主要任務是開辟住房抵押貸款的二級市場,主要購買聯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軍人管理局擔保的抵押貸款。從經濟機理上分析,FannieMac在抵押貸款市場上的作用類似中央銀行,它通過買賣金融機構的的抵押貸款來對這些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政府為進一步促進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1968年,又出資成立了一家新的“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innieMac)”,1970年,又創立了一家抵押貸款公司——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FreddieMac)。可以看出,MBS與ABS的最大區別在于,MBS是由聯邦政府出資并主導,旨在促進住房建設的一種政策舉措,而一般意義上資產支持債券屬于民間的、私有的經濟行為。其次,以上機構發行的債券都有強烈的政府背景,甚至還通過政府財政擔保,在某些程度上屬于“政府債券”,與一般意義上的私營機構進行資產證券化有很大差別。

        (2)就核心思想、基本原理和運作機理看,MBS與ABS是一致的,都是“一個以某種資產組合為基礎發行證券的過程”。因此,在對MBS進行理論分析時,應該與ABS放在一起討論,即是說,MBS與ABS的理論基礎應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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