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高度重視,是行政復議工作的堅強后盾
20*年以來,*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每年縣人民政府都要與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簽定行政執法責任書,行政復議工作已納入年度考核內容。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由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王家俊同志擔任,縣政府常務會定期聽取行政復議工作的匯報,分管領導經常聽取行政復議辦公室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參與案件受理、辦理和結案的全過程審查,簽署受理審批表、復議決定審批表和結案報告表,對在行政復議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協調,保證了行政復議案件的質量和執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20*年,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為75%。全年無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與數量相比率為0.48%。2009年1—5月,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5件,受理5件,受理率達100%,無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與數量相比率為1.35%。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時審查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申請人遞交的復議申請,嚴格按法定時限及時審查立案,并制發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在審查行政復議申請時,注重幫助指導申請人修改完善申請書,依法保障當事人復議申請權的行使。二是對不屬于復議范圍的1件,通過耐心說服當事人以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沒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一件造成當事人、投訴。三是本著高效便民的原則,對依法受理的案件,當場下達受理通知書,不讓當事人往返。
三、認真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20*年,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復議案件,已審結3件,審結率為100%。其中:維持2件,占67%,涉及計生部門;撤銷1件占33%涉及國土部門。2009年1—5月,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審結4件,其中,維持1件,占20%,涉及國土部門;適用調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國土2個部門;1件正在辦理中,占20%,涉及國土部門。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熱情接待、周密策劃、嚴格程序、公正處理的原則,即嚴把案件質量關,抓“四個環節”,即:受理、審理、送達、案卷歸檔,注重“一保護、一監督”,即:一是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一是監督行政部門的執法行為,促使其嚴格依法辦事、嚴肅執法活動。又堅持以化解矛盾為出發點,積極引入調解機制,較好地解決了行政爭議。既保證行政執法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正當行使,辦理結果行政執法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較為滿意,又要用正當手段維護好政府及職能部門的權威。
四、行政復議能力建設成效顯著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有專兼職復議人員4人,辦理一般行政復議案件均有2人承辦,由1人主辦,涉及重大、復雜案件均有3人承辦,主要領導親自審查。20*年2月縣人民政府為行政復議辦公室配備1輛公務用車,現有電腦4臺,已達人手1臺。我縣由于辦公用房較少原因,暫時未設立行政復議聽證庭(聽證庭可在縣政府會務中心臨時設置)。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有3個部門的法制科(股)設有行政復議科,能正常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工作。在隊伍建設上,我縣在“三個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質。加強對政治理論教育,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準確把握新時期行政爭議的特點和規律,把執行黨的政策與執行法律統一起來,妥善處理好各種復雜的利益關系,協調解決各類社會矛盾。二是注重增強業務能力。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學習,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進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辦案水平。三是注重推進作風建設。把“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要求真正落實到每一位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實際行動中,貫徹到受理、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全過程。
五、加大宣傳力度,夯實行政復議工作基礎
《行政復議法》自*年10月1日實施以來,特別是《復議法實施條例》自20*年8月1日頒布實施后,*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在全縣上下對兩個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組織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省、州法制機構組織的培訓、舉辦法制專題講座等形式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進一步了解、熟悉《復議法實施條例》,增強了依法行政觀念和法律責任意識。同時,要求行政復議人員通過集中學、自學等方式,把握《復議法實施條例》實質內容,把行政復議調解作為學習的重點,把實踐行政復議調解工作作為新時期化解行政爭議的突破口來抓,樹立了和諧解決行政爭議的工作理念。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按要求省州相關要求,及時閱卷歸檔、并上報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備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對行政復議案件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報表按時報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縣在《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做了許多工作,但與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還有著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群眾對行政復議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頒布以來,我縣各行政執法部門開展了一些宣傳,但在宣傳力度、廣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處罰法》及《行政訴訟法》,宣傳覆蓋面還不大,人民群眾知曉率相對較低,未達到國務院《關于貫徹行政復議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現在不十分清楚何謂“行政復議”;對具體程序和途徑不知曉;對上級機關是否會撤銷或變更下級不當決定持懷疑態度;對復議“不公開化”的過程感覺心里沒底;特別是一些群眾還不知道行政復議具有不收費、快捷、便民的特點,再加上還有的群眾對行政復議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復議途徑而走上訪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部分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認識不到位,制約了該法律和法規的深入貫徹實施
我縣部分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學習不夠深入,對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和條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領會,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性質、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站在行政復議制度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來認識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義,沒有深刻地認識到行政復議層級監督糾錯功能的發揮是維護政府形象的強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復議工作開展的不充分,整體運用《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夠高;其次,部分行政執法部門在一定層面上存在消極及應付狀態,不愿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或將申請人推往訴訟途徑的現象。
(三)行政復議能力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雖然近年來,行政復議的機構設置、辦案條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與新形勢下,行政復議受理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審理方式的轉變不相適應。行政復議人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辦案水平都還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進一步加大《行政復議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力度
從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學習《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傳《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在宣傳內容上,既要宣傳《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基本內容,也要宣傳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紛止爭”的主要優勢和社會效果,努力營造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加強《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學習和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形式,學習領會《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精神,規范辦理程序,總結辦理經驗,探討辦理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進一步促進行政復議工作在我縣深入開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請制度,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是行政復議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前提。群眾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說明他們信任行政復議機關,愿意通過合法、正常渠道解決行政爭議。如果消極對待或以各種理由推諉不理,就可能迫使他們以不合理途徑和不正常方式表達訴求。從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要認真處理,要做好說服、解釋、化解工作,切實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權。
(三)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和機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檢查
不斷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和機制,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行為,健全完善行政復議、應訴統計制度、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制度,并結合行政復議實踐,不斷完善行政復議文書及歸檔的規范等。要結合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對全縣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情況適時組織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四)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行為,努力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
把是否依法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作為衡量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的重要尺度。堅持依法公正辦案,依法審查,公正裁決,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該變更的要堅決變更,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賠償的要堅決賠償,絕不能搞“官官相護”。要規范復議程序,提高行政復議的質量和效率,確保行政復議工作的整體良性發展。
行政復議聽證是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機關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審理復議案件。將聽證程序引入行政復議之中。可以給當事人提供一個當面申辯和質證的機會,不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防止偏聽偏信,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于增強行政復議的公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我國《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聽證沒有作出明確規定,2007年實施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可見,行政復議采取的是有限聽證原則,適用聽證程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是有條件的。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適用行政復議聽證程序的復議案件應當符合實體和程序雙重條件。實體條件是指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是重大、復雜的案件。復議實踐中。各地規定適用行政復議聽證程序的實體條件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以行政復議案件的性質為標準適用聽證程序,如《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聽證式行政復議試行規則》第3條列舉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不服。以及侵犯自主經營權、行政不作為等7類行政復議案件適用聽證程序。二是以行政復議案件的復雜程度為標準適用聽證程序,如《江蘇省行政復議聽證辦法》第4條規定,對事實認定存在重大爭議、案情疑難復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重大爭議、可能影響申請人重大權益等6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何謂“重大、復雜的案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所謂重大案件是指嚴重影響當事人重大利益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所謂復雜案件是指案情復雜或行政相對人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無論是重大案件還是復雜案件,都應當給當事人一個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機會,均可以適用聽證程序。因此應融合兩種做法的優勢,以案件復雜程度為基本標準,以案件性質為輔助標準。決定適用行政復議聽證程序的實體條件。具體而言,應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對事實和法律關系復雜或有較大爭議的;(二)涉及群體利益或其他重大社會影響的;(三)涉及第三人的;(四)含有涉外因素的;(五)可能影響當事人重大權益的;(六)其他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重大復雜的案件。對第五項可能影響當事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各部門可根據自身工作實際予以細化,如工商部門可以對數額較大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案件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復議聽證的程序條件是指行政復議聽證程序的啟動條件。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33條的規定,行政復議聽證程序的啟動條件包括兩項:(一)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二)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兩者是有其一即可。但是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并不必然啟動行政復議聽證,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機構的審查同意,才能啟動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行政復議機構審查的重點在于該復議案件是否符合聽證的實體條件,如果復議機構認為不屬于重大、復雜的復議案件,即使申請人提出聽證請求的,也可以決定不適用聽證程序。
2008年1月16日,通達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某海關申報出口無品牌摩托車散件130套。經查驗,海關發現該批貨物中的發動機外蓋、儀表盤、前輪支撐等散件上含有“Racer”標識,涉嫌侵犯泰豐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Racer”商標專用權。某海關立即通知商標權利人泰豐公司對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判別。2008年1月21日,泰豐公司向海關確認該批貨物擅自使用該公司摩托車及零部件產品的注冊商標,申請海關扣留貨物并提交了擔保金。某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六條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扣留了通達公司的出口貨物。2008年2月25日,某海關經調查認定通達公司出口的摩托車散件侵犯了泰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沒收通達公司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行政復議情況
通達公司不服某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某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通達公司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主張:出口貨物的買方印度KAKT公司是“Racer”商標的合法使用人,通達公司受其委托生產產品,定向出口給該公司,不會流入我國市場,沒有對國內商標權利人造成侵害。鑒于本案與商標權利人泰豐公司有利害關系,復議機關書面通知泰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行政復議。泰豐公司向復議機關書面證實:“Racer”是該公司摩托車及零部件產品的注冊商標并在海關總署備案,該公司未授權國內外任何人使用此商標,通達公司在出口貨物上使用此商標未經該公司許可,屬假冒產品。
泰豐公司提供的證言及書證,為某海關對通達公司出口侵權貨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的準確性與合法性提供了佐證。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某海關對通達公司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方式
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有兩種方式:一是第三人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參加行政復議;另一種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依職權主動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
根據《海關行政復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期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海關雖未通知,但是認為自己與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就其與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負舉證責任。也即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要對其是否具有第三人資格進行審查。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沒有規定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須經復議機關批準,其體現的立法本意是:第三人參加復議是他的法定權利,無需復議機關批準。因此,即使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經審查認為提出申請的人不符合條件,從減少矛盾、化解糾紛的角度,也不要斷然拒絕其申請,而是要向其進行解釋說明。對于仍然堅持參加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本著保障行政相對人參與權的原則,同意其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行政復議。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主動通知或者依申請同意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送達第三人。
第三人在行政復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人接到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的通知后,應按照海關確定的程序、時間參加行政復議,配合查明案件情況,以便作出正確的復議決定。但是由于參加行政復議是第三人的權利,其放棄此項權利并不影響行政復議中其他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對于第三人事后又不參加行政復議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不能強迫其參加,也不停止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人在海關行政復議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享有與申請人基本相同的復議權利和義務。如陳述權、知情權、查閱權、舉證權、質證權等,有權提出自己獨立的復議主張,參加全部復議活動,對事實和處理陳述意見。第三人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復議中,第三人也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遵守復議秩序、據實舉證、受復議裁決約束等。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如果復議決定維持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該決定當然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第三人必須按照行政復議決定的要求自覺履行。第三人逾期不,又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則構成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和《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海關有權通過強制執行手段促使其履行。
法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除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外的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在海關行政執法活動中,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與海關作出的某個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時,其中部分人不服該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支持或者反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人,為了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參加到其他人已經申請的行政復議中去,從而成為第三人。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會議精神為指導,按照國務院完善行政復議體制、創新行政復議機制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提高行政復議社會公信力,積極化解行政爭議,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指導原則
1.依法實施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行政管理體制特點和行政復議工作發展趨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切實做好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
2.穩步推進原則
根據上級工作要求,立足我縣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將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納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逐項實施、穩步推進。
3.注重實效原則
通過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有效、便捷、公正”的優勢,優化配置行政復議資源,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程序之中。
三、實施范圍
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縣政府及縣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復議職權由縣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集中行使,集中受理、集中審理、集中決定。
四、實施內容
1.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功能定位及主要職責。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委員會)是縣政府行政復議工作的議決機構,主要負責縣政府及所屬部門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包括收案、受理、核查、聽證、審理、議決、送達及轉送等),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等其他法定職責。
2.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組織形式。行政復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常任委員8名、非常任委員6名。
主任委員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常任委員由縣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專職人員擔任;非常任委員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界專業人士和專家學者擔任,任期為3年,按《行政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遴選辦法》采取向社會公開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結合的辦法產生。
行政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縣政府法制辦合署辦公,并由縣法制辦主任兼任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3.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功能定位和運行機制。行政復議委員會是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議事機構,實行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法律責任明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縣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報縣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對涉及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大、法律關系復雜、專業性較強,難度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在案件承辦人員初步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后交由縣行政復議委員會進行議決,擬定行政復議決定,報縣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五、實施步驟
1.準備階段。2017年9月至10月完成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的學習、討論,擬定推行工作方案。
2.籌備階段。2017年10月至11月完成行政復議委員會人選的確定,確保辦公場所、工作人員到位,制定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等配套工作制度。
3.啟動階段。2017年11月底召開xx縣行政復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正式啟動縣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加強人員保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與縣政府法制辦合署辦公,切實加強與行政復議委員會相適應的機構和人員保障工作。
【關鍵詞】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32條提出:“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作為層級監督的新方式,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在各地沛然興起,[1]在網絡搜索引擎當中以“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可發現各地區、各層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所制定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方面的規定比比皆是。
本文將對各地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特征加以歸納,在此基礎上分析該制度可能隱含的若干規范方面的問題,并嘗試對這些問題加以回答,最后,本文試圖在價值層面對此項制度所存在的問題略加剖析。
一、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的特征
自各地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規定的文本角度觀察,這一制度的特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歸納:
(1)備案審查的范圍。備案審查的范圍是“重大具體行政行為”,但就各地規定而言,這一概念界定并不統一,絕大多數地區均規定金額較大的行政處罰、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備案審查,另有地方將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許可、[2]決定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予以撤銷、確認違法或變更的行政復議行為(盡管行政復議并非傳統行政法理論上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強制行為歸入應予備案審查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之列。[3]
(2)備案審查的主體。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的主體主要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工作多由審查主體內部所設立的法制工作機構下屬的法制監督或執法監督部門承擔。多數情況下,制定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規定的行政機關即為備案審查主體,但實踐中亦存在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制定規范要求將特定具體行政行為向國務院組成部門或上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備案的情況。[4]
(3)備案審查的內容。備案審查機關不僅審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該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前者包括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是否有誤等等;后者則指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顯失公正,有所區別的是,有些地區規定應審查所有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顯失公正,[5]而有些地區則僅限于審查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6]此外,多數地區還規定備案審查機關須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4)備案審查的方式。備案審查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書面審查,即報備機關將案卷材料及備案報告提交至備案審查機關,備案審查機關通過書面材料審查相關事實與法律問題,部分地區還規定備案審查機關可根據情況調閱報備部門的案卷材料或者要求案件承辦人說明情況,報備部門不得拒絕。[7]
(5)備案審查的決定形式。若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并無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則備案審查主體或出具通過備案審查通知書,[8]或不予答復。[9]如果報送備案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則可要求報備機關限期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案卷形式上的瑕疵,則可要求報備機關予以糾正。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區規定由備案審查主體以同級人民政府的名義直接變更或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10]
(6)一級備案審查制。針對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決定作出后,不論處理結果如何,都不再報送備案審查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進行第二次備案審查。套用行政復議制度當中“一級行政復議制”的概念,這種備案審查制度可稱作“一級備案審查制”。
可以看出,某些地區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在某種程度上與行政復議制度具有相似性,特別是在備案審查的內容以及決定形式方面,與行政復議制度幾無二致。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主要包括(1)須報送備案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以“重大”為限,而行政復議則不存在類似限制,并且行政復議可在一定程度上對抽象行政行為加以審查;(2)在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下,備案審查機關依職權主動啟動審查程序,而行政復議程序則是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啟動;(3)《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但備案審查制度則不存在這種限制;(4)《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但備案審查制度則基本采用書面審查。
二、規范層面的問題及解決規則
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的實施或許將導致一系列規范層面的問題,下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加以分析。需要說明的是,備案審查機關撤銷、變更已經執行的報備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可能產生相對人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但信賴保護原則對備案審查與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作用應不存在差別,因而這一問題乃是信賴保護原則本身的問題,而并非備案審查制度所獨有的問題,因此不在本文探討范圍之內。
(一)與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銜接
備案審查機關變更、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當然不排斥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可以設想,相對人可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兩種:其一,報備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審查機關審查后認為許可決定不合法,因而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報備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作出許可決定,相對人依據《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1款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11]其二,由于備案審查規定當中不存在不加重處罰條款,那么當備案審查機關認為行政處罰畸輕,因而對原行政處罰決定加以變更并科處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或責令報備機關變更行政處罰決定時,相對人可能對變更后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從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針對上述兩種情形,有以下實際問題需要考慮。第一,如果備案審查機關以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所隸屬的政府職能部門的名義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或變更不服,從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話,應當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的被告?第二,如果備案審查機關責令報備機關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變更、撤銷不服,從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請求回復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的話,應當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的被告?不論哪一種情形,就其外觀而言,都是備案審查機關或報備機關單獨作出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而非共同作出決定,因而并不能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3)項以及《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12]而是應當尋找其他解決問題的路徑。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全面、準確地掌握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情況,研究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中的問題,完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制度,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完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國法〔2007〕77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完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府法發〔**〕1號)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報表分為《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報表》和《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每半年統計一次。上半年統計信息截止日期為6月30日,全年統計信息截止日期為12月31日。
報送統計報表采取電子報送的方式,同時應當附報紙質文件。紙質文件應當加蓋填報單位印章。
二、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匯總統計和報表填報工作,并應分別于當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統計報表報送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三、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市(省級)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對本系統、本部門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進行匯總統計,并分別于當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統計報表報送各自的上級部門。
四、各單位在報送每年度全年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的同時,應當一并報送本年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應當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及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行政復議中的釋明權是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申請事項、申請對象、復議請求以及證據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及申請人提出一些與行政復議機構職權相矛盾的要求時,行政復議人員做出必要的解釋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既要完成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職能,還要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應正確行使復議權。
關鍵詞行政復議;釋明權
一、釋明權概述
釋明權是民事訴訟的一個概念,來源于大陸法系,其本意是指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明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而當事人認為自己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張,澄清不清楚的主張,補充不充分的證據的權能。可以看出,法官行使這一權利,主要是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主張和證據兩個方面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領域也借鑒了這一大陸法系的傳統,在訴訟活動中,不僅僅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也存在著釋明權的問題,而將釋明權引入行政復議,是由復議的性質以及復議實踐決定的,《復議法》有些規定也對復議人員課以釋明權。
從復議性質來說,行政復議雖然不是訴訟活動,但是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復議中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類似于訴訟活動中的原告和被告,而復議機關則具有司法機關的某些職能,在對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方面,以及整個復議程序中,包括對證據的認定、復議決定的做出,都與行政訴訟有類似之處。在復議過程中,會比訴訟過程中更多地面臨著申請人在申請事實、申請對象、復議請求等方面的模糊不清的問題,當然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一方,也存在著一些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但是,行使釋明權主要是針對申請人。正確行使釋明權是行政復議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義務。當然,雖然都稱為釋明權,但是因為行政復議和訴訟活動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復議中的釋明權和訴訟中的釋明權有差距,復議中的釋明權是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申請事項、申請對象、復議請求以及證據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時,以及申請人提出一些與行政復議機構職權相矛盾的要求時,行政復議人員做出必要的解釋的權利,這種解釋可以允許存有微小瑕疵的復議申請順利進入復議程序,也可以拒絕一些與復議機構職權相背離的行為進入復議程序。復議中的釋明權以申請人行為存在瑕疵為前提。
從實踐方面來看,申請與一些法人、其他組織相比,公民提起行政復議大多考慮到了復議不收費,節約解決糾紛成本的特點,因此,他們很少委托人代為提起復議,而大多是本人申請復議,由于復議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們很少有帶著格式標準、申請內容符合《復議法》規定的書面申請材料參加復議申請的,往往是到復議機構就自己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口頭陳述,而且表述重點并不明顯,有時候沒有被申請人、有時候沒有完整、準確的復議請求,有些帶著情緒而來,情緒激動,把復議機構作為發泄的地方,有些根本不懂復議機構的職能,把復議機構當作政府,以為自己的一切問題,這個機構都應該予以處理。復議實踐當中的這些問題,迫使復議人員必須行使釋明權,以應對我國當下人民群眾法律知識欠缺的問題。
二、《復議法》中有關釋明權的規定
釋明權的內容主要是復議機關人員在復議過程中就受理條件、復議被申請人、復議請求等方面對申請人所做的引導和提示,這些引導和提示是以申請人對這些方面的認識不足或者錯誤引起的,是實體方面的內容,筆者以為對于復議程序的提醒,例如,通知申請人到復議機關參加聽證,受理申請之后,對申請人所進行的程序上的說明,不在釋明權之列,因為程序上面的規定是不以申請人的行為存在瑕疵為前提的。按照這個標準我國《復議法》以及《復議實施條例》中對釋明權的規定有以下幾項:
《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復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三、實踐中需要行使釋明權的幾種情形
在實踐中,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申請人的,往往委托人代為辦理,對復議的流程要求比較清楚,材料的提交較為齊全、準確,需要復議機構做出釋明的地方并不多。而公民作為申請人的,則存在很多問題,筆者結合實踐,歸納了以下幾點六種情形,這些情形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大多以口頭陳述事實為主,以一定數量的書面材料為輔的申請模式。
1、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該事項要么不在復議范圍,要么超過復議期限。例如申請人就村委會的行為提出復議,顯然不在復議范圍。
2、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雜亂無章,含糊不清,不能理出事項的條理。
3、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判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沒有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
4、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復議請求正確,但是錯列被申請人或者少列被申請人。
5、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復議請求正確,被申請人正確,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6、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比較充分,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正確,但是沒有形成書面文字。
四、復議釋明權的行使
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糾錯機制和對公民權利保護機制相結合的產物,一要完成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職能,二要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兩者應該平衡發展,要保證在合法的范圍內,公民的權利得以實現,行政機關的職能也得以實現。在這種職能認知和角色定位的前提下,要正確行使釋明權,不能因為申請人的復議行為存在微小瑕疵就將其拒之門外,也不能越俎代庖充當了申請人的人,針對以上所述的幾種實踐情況,復議機關在行使釋明權中,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立足于我國法治現狀,特別是市縣政府法治現狀,認真對待口頭申請復議。
我國市縣政府法治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一個很大因素就是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較低,法律知識欠缺,經濟還不算寬裕,選擇行政復議,很多是考慮到了復議不收取費用這一因素。至于復議申請的合法程度,則不可苛求,據筆者觀察,統計,在公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中,幾乎沒有一個是完全按照復議法的規定,完整、準確地提供申請復議的材料的,大多是口頭陳述復議事項。所以,針對以口頭陳述申請復議的情況,應該結合我國的國情,將其作為一種申請復議的常態。我國復議法第十一條也規定了口頭申請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的義務。對于那些愿意口頭陳述的,一定要聽其陳述,對于陳述的不同情形,要區別對待,正確行使釋明權。
第二、做好角色定位,正確行使釋明權。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要做好角色定位,行政復議人員的角色就是監督權力與維護權利,兩方面不可偏廢,要像法官一樣中立。行使必要的釋明權,正確行使釋明權。
1、對于在口頭陳述中發現,行政復議申請不在復議范圍的,要明確告知不予受理,并解釋理由,做到有依據,使申請人明白不予受理的原因。
2、在口頭陳述中,初步斷定所述事項屬于受案范圍的,但是申請人未提出具體的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的,應該提醒其提出被申請人和復議申請。申請人如果不能提出,但是要求服役人員幫其提出的,復議人員應該予以拒絕,這種情況下復議人員如果代為提出,那么就與人的角色毫無二致,背離了角色定位,違背了法律,這種情況下,復議人員需要告知申請人委托人代為提出申請。
3、在口頭陳述中(或者書面),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這種情況下,復議機構也不宜明確告知正確的被申請人。僅告知其變更。
一、充分認識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復議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全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水平。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密切聯系群眾、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要聽取人民的意見,匯集社情民意,不斷改進自身工作。行政復議工作的核心是保護群眾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公民、法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過程,就是聽取群眾意見、改進政府工作的過程;是依法辦案,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過程。通過行政復議,可以有效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大限度地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進入了一個加快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同時也處于一個社會矛盾的多發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利益格局加快調整,深層次矛盾不斷顯現,維護社會穩定成為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基礎性工作。行政復議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一條法制渠道,辦理程序少、解決問題快、運作成本低,可以簡便快捷地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辦理程序中,避免行政爭議演化成社會矛盾,引發社會不穩定。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實施依法行政,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既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制約機制,也是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監督機制。通過行政復議,不斷糾正錯誤行政行為,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強化公務員隊伍監督管理,增強政府公信力和行政執行力。
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工作。市委書記張高麗同志在市第九次黨代會報告中指出,要“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今年4月23日,市長戴同志主持召開了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全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落實市委、市政府要求,認真貫徹實施《行政復議法》,不斷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當前,的發展正處在一個關鍵時期。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要求有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行政復議工作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貫徹市第九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落實《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合理、高效便捷地解決好行政爭議,切實維護群眾合法利益,努力把行政復議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把握關鍵環節,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切實服從服務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這個大局,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忠實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歸根結底是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行政復議必須把“以人為本、復議為民”貫穿于工作的始終,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每一起行政爭議,使行政復議的過程,真正成為為群眾排憂解難的過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和工作人員要堅決做到依法受案、公正辦案,不搞官官相護,不辦人情案,不當老好人。
(二)要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把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作為工作的著力點和突破口。行政復議機關要依法受理、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對依法確實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或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行政機關要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要加大對行政復議權利告知、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的監督力度,對無正當理由不告知行政復議申請權利的,要按照違反法定程序予以處理。
(三)要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申請簡易程序、實地調查勘察、質證辯論與協調和解等工作制度,不斷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努力提高解決行政爭議的效率。創新案件審理方式,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對于重大、復雜、疑難以及群體性案件,可以實行開庭審理。積極探索建立案件審理的實地調查、聽證等制度。對于政治敏感性高、法律關系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集體討論機制。對案件審理中遇到的技術性、專業性、法律性的難題,要組織有關專業人士進行會商。通過審理方式創新,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公平正義。
(四)要提高案件審理質量。辦案質量是行政復議制度的生命,直接關系到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一定要做到鐵面無私、公開公正,一定要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一定要以周到、嚴謹、專業的態度對待每一起行政復議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準確把握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關系、合法性審查與適當性審查的關系、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做到依法審查,公正裁決。要進一步加大糾錯力度,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的,要堅決及時予以糾正,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該賠償的依法賠償。要善于從政治的高度、從全局的角度分析處理行政復議案件,特別是對于復雜的、群體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要做到處理一個案件、平息一片爭議。針對行政復議反映出的行政執法中的共性問題,要向本級政府和部門領導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規范行政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行政爭議的產生。
三、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不斷提高我市行政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關鍵詞:水土保持設施 法律解釋
1、水利部的行政解釋是否遵循了解釋學循環原則
水利部1996年8月28日了《關于水土保持設施解釋問題的批復》(水保[1996]393文),指出“水土保持設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設施的總稱。《實施條例》第21條第2款所稱的“補償”,是指對損毀或侵占水土保持設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喪失或降低所必須給予的補償。原地貌屬于水土保持設施。誠然,《實施條例》賦予了水利部行政解釋權,該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有權解釋和依法解釋是不同的。筆者以為,從邏輯學角度來看,該解釋有的內涵不夠明確,外延過于寬泛,甚至犯了同語反復的嫌疑。從法律解釋學角度來看,該行政解釋也有待商榷。法律解釋要受解釋學循環原則的制約。解釋學循環原則是解釋學中的一個根本原則,它是指整體只有通過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對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過對整體的理解。法律解釋是解釋的一種具體形式,也要服從解釋學的一般原理。在法律解釋中,解釋者要理解法律的每個用語、條文和規定,需要以理解該用語、條文和規定所在的制度、法律整體乃至整個法律體系為條件;而要理解某一法律制度、法律乃至整個法律體系,又需要以理解單個的用語、條文和制度為條件。指出法律解釋存在的解釋循環,可以幫助人們孤立地判章取義地曲解法律。下面用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來探求水土保持設施的法旨。
1.1水土保持設施的文義解釋
《水土保持法》第19條、28條分別有“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 “在水土流失地區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和種植的林草…”、“對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種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有關表述。由上可以歸納出:(1)水土保持設施是為防治水土流失而人工形成的;(2)水土保持設施主要偏指采取工程措施形成的,有時也包括采取植物措施形成的。《水土保持法》第19條、28條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的外延不同,前者大與后者;(3)采取農業耕作措施一般不形成水土保持設施,因此法條中沒有提及。
《實施條例》第2條、14條、21條、31條有關于水土保持設施的表述。《實施條例》第2條列舉了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的5種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把“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和“違法毀林或毀草場開荒,破壞植被的”、“違法開墾荒坡地的”、“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廢棄砂、石、土或者尾礦廢渣的”、“有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為”并行列舉,邏輯上并行關系十分明確。《實施條例》第14條、21條、31條分別有“建設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建成的水土保持設施和種植的林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應當給予補償”、“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的表述。由上可以歸納出:(1)水土保持設施不包括森林植被、草原植被、荒坡地、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2)《實施條例》中水土保持設施的概念同《水土保持法》中的概念是一致的;(3)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向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承擔民事補償或賠償責任;(4)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可以夠成1979年《刑法》第156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1997年《刑法》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實施條例》第31條是行政法附屬刑法條款。但是不能夠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現代漢語詞語字典》對“設施”的解釋為“為進行某項工作或滿足某種需要而建立起來的機構、系統、建筑等”。水土保持設施中的“設施”在法律和法規中取該解釋中的“建筑”義,較為合適。
綜上三點,水利部的行政解釋外延是否過寬有待商榷。
1.2 水土保持設施的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了解法律的含義。進行歷史解釋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條中來,某一條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規定進法律體系中來,立法者是基于那些價值作出決定的。據筆者查找建國以來水土保持法規及政策,水土保持設施的提法最早出現在1982年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中。《工作條例》第22條第1款規定:“各地對水土保持設施(包括工程和樹草)必須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管理養護,擴大效益,充分發揮保水保土的作用。”《工作條例》第23條規定:“對于水土保持設施和水土保持試驗場地、儀器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工作條例》第37條還規定,侵占或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試驗場地或儀器設備的,應當負責賠償損失。對肇事單位和負責人或肇事人應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津的,追究刑事責任,由以上條文可以歸納出:(1)水土保持設施是指為治理水土流失而采用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形成的工程和林草。(2)侵占或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應該賠償損失,其賠償原則應該是一般民法意義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其損失是可以量化的。(3)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行為既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又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對照《水土保持法》和《實施條例》相關條文可知,水土保持設施及其法律規定從1982年到1991年基本上沒有變化。
1.3 水土保持設施的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水土保持設施的內涵和外延在《水土保持法》和《實施條例》中應該是一致的。如果將水土保持設施的同一法律解釋放在相應的法條中進行演繹推理,應該得不出假結論,且相應的法條間也不應該矛盾。假設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是正確的,《實施條例》第21條所稱的“補償”是指對損毀或侵占水土保持設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喪失或降低所必須給予的補償,那么《實施條例》第31條:“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作何理解?采用水土保持設施引起水土保持功能的喪失或降低來定性和定量,水土保持功能喪失或降低多大幅度就構成刑罰呢?水土保持功能又該如何定性和定量,是否有水土保持學理支撐,是否有相應環境標準來計量?怎樣證明水土保持功能的喪失和降低?少數業內人士對水土保持功能的定性解釋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力,能否成為相應的環境標準呢?
1.4 水土保持設施的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里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中,1982年《水土保持工作條例》提出“治管結合”,1991年《水土保持法》提出:“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目的在于解決“一邊治理,一邊破壞”的問題,讓水土保持設施發揮更長更好的效益。因此,《水土保持法》和《實施條例》都在“治理”的章節最后用專條強調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從目的解釋方法出發,水土保持設施是指人工治理成果,而不包括具有一定保持功能的原地貌、植被。不存在水土流失,就沒有水土保持的必要,自然談不上水土保持設施。保護可以預防水土流失的原始森林可以定性為水土保持預防措施,但是決不能將原始森林定性為水土保持設施。
2 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是否混淆了水土保持設施的三重法律屬性
從上節可以知道,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沒有遵循解釋學循環原則,導致外延泛化解釋的傾向。同時,從法律關系的基本原理出發,水土保持設施既可以是水土保持法律關系的客體,又可以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還可以是破壞公私財物罪的犯罪對象,它具有三重法律屬性。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中對《實施條例》第21條第2款“補償”的解釋抹殺了水土保持設施的雙重法律屬性,稱“對損毀或侵占水土保持設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喪失或降低所必須給予的補償”,實際上將水土保持設施單純地看作水土保持法律關系的客體。
2.1 水土保持設施可以是水土保持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也稱“權利客體”或“權義客體”。如果沒有客體,權利和義務就沒有了目標和具體內容,因而客體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一般認為包括水土保持法律關系在內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只有物和行為。其中,物是指必須是人們可以影響和控制的、具有環境功能的自然物和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自然像攔沙壩、截流溝等水土保持設施,人工栽種的水土保持林都是水土保持關系的客體。
2.2 水土保持設施可以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法重在保護所有權,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物,通常視為財產權的對象,因而必須是具有價值的物。水土保持設施像擋土墻、谷坊、沉沙凼、水平溝等,在建設過程中凝結了活勞動和物化勞動,自然具有經濟價值,同時還具有保水保土的功能。隨著水土保持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既可能是國家,又可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可能是企業法人和個人。因此,水土保持設施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對象。
2.3 水土保持設施可以是破壞公私財物罪的犯罪對象
某地方農民甲集資參股治理開發一小流域,獲得土地使用權30年,在小流域內的溪中投資10萬元,建了一座漿砌石攔沙壩,并配套了灌溉系統,栽種經濟林果,效益可觀。農民乙因與甲平時有隙,為報復將該座漿砌石攔沙壩炸毀,后被法院以破壞公私財物罪判刑3年并附帶民事賠償。此案中該座漿砌石攔沙壩是水土保持設施,是破壞公私財物罪的犯罪對象。
3 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是否可以被申請行政復議審查
3.1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成了確定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征收范圍的依據
由于各地依據《實施條例》第21條和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制定了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費項目。除把破壞和侵占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措施納入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征收范圍,還把破壞原地貌、地形和植被的生產建設行為統統納入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征收范圍。在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出臺后,有的省甚至修改省人大制定的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將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吸收進去。
3.2 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是可以被申請行政復議審查的對象
不少地方在征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時,行政相對人就會對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提出質疑,認為征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行政執法依據存在層級沖突。在行政執法依據發生沖突時,一般遵循就高不就低的規則選擇行政執法依據。《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的效力層級高于水土保持設施的行政解釋的效力層級。盡管是效力層級較高的執法依據《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授權了低層級的執法依據行政解釋,但是行政管理相對人有理由根據《行政復議法》提出異議。
我國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有自然資源稅和自然資源費。自然資源費大體有開發使用費、補償費、保護管理費和懲罰性收費四類。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法學一般認為,補償費是為彌補、恢復、更新自然資源的減少、流失或破壞而向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收取的費用。例如水土流失防治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費等,它根據恢復、更新所消耗、破壞的資源的實際費用征收,但也有的只按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所得的一定比例和數量征收。如果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也屬于也只可能屬于補償費類,那么它與水土流失防治費就有重復或重合的嫌疑,而且有人提出,按照該行政解釋,水土保持設施和水土保持功能的關系如同母雞和生蛋的關系,殺了母雞不是要求賠償同一種大小一般的母雞或同等的市價,而是要對生蛋能力進行補償,計算生蛋能力豈不荒謬哉?還倒不如叫“水土保持功能補償費”!《行政復議法》第7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中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據此可以就水利部對水土保持設施作出行政解釋這個抽相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
4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