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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盤活科技資源,降低創新創業主體科研創新投入成本,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科字〔2015〕80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是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創新創業個人(團隊)共享使用各類科技創新資源與服務的一種“有價憑證”,主要用于對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和各類創新載體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補助。
第三條科技創新券資金來源于縣財政科技經費,年終結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滾動使用,并根據其使用績效,增加經費額度。
科技創新券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普惠、誠實申領、科學管理、??顚S玫脑瓌t。
科技創新券實行實名制及登記備案制,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贈送、重復使用和兌換現金,遺失不補。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成立縣科技創新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科技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領導、監督審批,研究確定科技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縣科技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縣財政、科技、統計等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任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科技創新券的設計、運行監管、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編制,并會同相關部門擬訂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負責科技創新券的申請、審核、發放、兌現,完成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縣財政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縣統計局負責整理上一年度納入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統計范圍的企業名單及實現產值數額、有研發經費投入的企業名單及研發經費支出額、規模以上企業名單及主營業務收入數額、市區域性科技創新中心統計監測體系單項指標全縣排名前5名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名單等,反饋給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章對象與范圍
第五條 科技創新券的支持對象為本縣企事業單位、創新創業個人(團隊)等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優先支持創客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孵化載體及其在孵企業,創新能力強、帶動作用大、發展前景好、獲得有關資質認定的創新創業主體。
第六條科技創新券的支持范圍是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向高校、科研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購買科技成果、科技服務以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相關科技創新活動支出。
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或已列入各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不納入科技創新券支持范圍。
第四章發放與使用
第七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科技創新券申請通知,創新創業主體根據通知要求提出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上報領導小組研究擬定發放對象名單和金額,經公示無異議后,按申請時間順序發放科技創新券。
第八條持券創新創業主體需在規定時間內將購買科技服務或科技成果的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事宜)、支付費用憑證等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如有特殊情況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否則申請到的科技創新券自動作廢。
第九條使用科技創新券時,持券創新創業主體應配套不低于科技創新券使用金額的自籌資金,自行與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服務機構進行供需對接,先行支付服務費用。
第五章兌現與獎懲
第十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季度受理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全年分兩次集中審核兌現。持券創新創業主體在購買服務或科技成果合同履行完畢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給對方經費后,憑銀行轉帳憑證、創新成果或服務成效證明等材料提出兌現申請。
第十一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受理的兌現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會同縣財政、統計等部門進行聯審。
第十二條領導小組根據部門聯審意見,擬定兌現名單和金額并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持券創新創業主體按申請時間順序到領導小組辦公室兌現。通過公示但受當年預算資金限制未兌現的,順延到下一年度兌現。
第十三條縣財政、科技部門對科技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績效評價為優秀的創新創業主體繼續申請科技創新券的,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四條創新創業主體應根據自身實際、酌情自主申領科技創新券。對于未按要求使用科技創新券或年兌現金額不超過申領總額50%的,下年度申請時核定額度按50%的比例降低。對于上年度已兌現科技創新券但研發投入統計數據為零的,取消本年度科技創新券申請資格。弄虛作假,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處理,除追回科技創新券已兌現資金外,相關創新創業主體將被列入信用“黑名單”,3年內不再受理其各級科技計劃項目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