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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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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

        第1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zhèn)房屋管理,及時處理房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本市城鎮(zhèn)發(fā)生的房屋糾紛。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包括其附屬物。

        第四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設立貴陽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本市城鎮(zhèn)房屋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房屋糾紛案件,必須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在處理中,必須堅持調查研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房屋糾紛案件,實行一次仲裁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為人。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當事人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理日常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由仲裁委員會任命,并可聘請若干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由具有專業(yè)知識、法律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屋糾紛案件,由仲裁員二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十二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分歧較大的案件,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第十三條  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

        (二)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

        當事人發(fā)現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十四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決定。記錄員、鑒定人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對申請回避作出的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十五條  仲裁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人請客送禮。

        仲裁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仲裁范圍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房屋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買賣、贈與、分割、典當、抵押等發(fā)生的糾紛;

        (二)因房屋租賃、使用、互換、修繕等發(fā)生的糾紛;

        (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受理的房屋糾紛;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房屋糾紛。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房屋糾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了的房屋糾紛;

        (二)因離婚、繼承、析產發(fā)生的房屋糾紛;

        (三)涉及尚未落實政策的房屋糾紛;

        (四)涉及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房屋糾紛;

        (五)單位內部分配、調整房屋發(fā)生的房屋糾紛。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屋糾紛,應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遞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請的要求及其理由;

        (四)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案件受理后,仲裁庭應當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確需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仲裁庭對受理的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和審查有關證據。各種證據經驗證核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和仲裁的依據。

        仲裁委員會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有關案件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供材料,協(xié)助進行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

        第二十一條  現場勘驗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可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xié)助。勘驗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寫明時間、地點、勘驗鑒定結論,由參加勘驗、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托單位應按照委托鑒定的項目、標準認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作出仲裁決定之前,通知有關部門對有爭議的房屋停辦過戶、轉讓和改擴建等手續(xù)。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予以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期間,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委員會的協(xié)助通知書后,應積極協(xié)助,不得拖延。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應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xié)議。

        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第二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事實,協(xié)議內容和仲裁費承擔;調解書應由當事人簽名,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并履行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書送達后不履行的,應當由仲裁庭進行仲裁。

        需要開庭仲裁的,由仲裁庭在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請?zhí)幚怼?/p>

        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仲裁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宣布案由和仲裁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詢問當事人,出示和宣讀有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人發(fā)言;

        (四)被申請人或其人答辯;

        (五)雙方辯論。

        雙方辯論終結,仲裁庭按申請人、被申請人順序征詢最后意見,并可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二十九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仲裁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四)仲裁決定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

        (五)不服仲裁決定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三十條  當事人不服仲裁決定,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重新處理的,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遵守仲裁秩序。阻礙仲裁員執(zhí)行公務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費標準由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仲裁費由申請人預交。

        經仲裁終結的案件,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五條  調解書和仲裁決定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權屬關系需要變更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分別辦理手續(xù)。

        第2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市城區(qū)內棚戶改造及市政公益性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

        第三條市區(qū)范圍內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對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并責成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愛輝區(qū)人民政府、市規(guī)劃、建設、房產、國土、公安、稅務、工商、技術監(jiān)督、消防、經委、電業(yè)、衛(wèi)生、勞動、司法、、新聞宣傳等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積極予以配合。

        第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做好聽證記錄,并在5日內將聽證結果送達拆遷當事人。

        第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材料;

        (三)拆遷裁決書和調解記錄;

        (四)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五)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申請強制執(zhí)行前如因被拆遷人不配合,無法進行證據保全時,可在強制拆遷時,現場進行證據保全);

        (六)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補償資金證明;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強制拆遷執(zhí)行部門應當在收到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發(fā)出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告知其在15日內自行搬遷。逾期不搬遷的,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應當積極配合執(zhí)行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做好行政強制拆遷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送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及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被送達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及社區(qū)工作人員三人以上予以簽字確認。

        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及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的送達主要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由執(zhí)行機關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送達。若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可經執(zhí)行機關負責人批準,采用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送達人應當做好送達記錄影視資料。

        郵寄送達的,以郵局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公告可采取現場張貼或在本市報刊上的方式,自張貼或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第八條行政強制拆遷時,執(zhí)行人員應向被執(zhí)行人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依據,并告知其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同時,應由公證機關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九條被執(zhí)行人在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到場,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被搬遷財物由執(zhí)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的處所,交給被執(zhí)行人。如被執(zhí)行人拒絕領取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被執(zhí)行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被搬遷的財物,被執(zhí)行人逾期不領取的,執(zhí)行機關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因被執(zhí)行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被執(zhí)行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行政強制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條行政強制拆遷時,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及相關人員應當到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在有關行政強制拆遷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公安機關應當派人到現場維持執(zhí)行秩序,對拒絕、阻礙執(zhí)行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暴力威脅執(zhí)行人員執(zhí)行的,及時制止、堅決控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電業(yè)、消防、衛(wèi)生等部門要做好斷水、斷電、預防各種災害及人員救助等工作。

        拆遷人、辦、房產局應當及時處理好因行政強制拆遷而引發(fā)的問題,切實做好穩(wěn)控工作。

        第十一條行政強制拆遷完畢,執(zhí)行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強制拆遷記錄。行政強制拆遷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機關、人員和依據;

        (二)被執(zhí)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或被執(zhí)行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三)行政強制拆遷的地點和時間;

        (四)行政強制拆遷內容和方式;

        (五)被執(zhí)行人履行義務的情況和被拆除房屋情況;

        (六)行政強制拆遷實施情況;

        (七)被執(zhí)行人財物登記情況;

        (八)行政強制拆遷現場證明人姓名、單位、職務;

        (九)被執(zhí)行人或被執(zhí)行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被執(zhí)行人或被執(zhí)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zhí)行人員應在行政強制拆遷記錄中注明;

        (十)行政強制拆遷證明人簽名或蓋章;

        (十一)記錄人簽名或蓋章,注明記錄時間。

        第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所發(fā)生的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笫十三條拆遷當事人對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在強制拆遷過程中,如發(fā)現有通過違法渠道辦理房屋產權證照和違法審批發(fā)放相關證照及惡勢力參與等行為,相關部門要認真查處。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涉嫌惡勢力參與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肅查處。

        第3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公正、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二)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guī)、政策平等。

        第四條處理人事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五條人事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或主管部門)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市、轄市、區(qū)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負有業(yè)務指導的責任。

        第七條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一)市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以及市各部門、直屬機構所屬事業(yè)單位發(fā)生的人事爭議;

        (二)省人事廳委托的國家、省有關部門所屬駐事業(yè)單位發(fā)生的人事爭議;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人事爭議。

        第八條轄市、區(qū)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轄市、區(qū)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及轄市、區(qū)各部門、直屬機構所屬事業(yè)單位發(fā)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本市跨轄市、區(qū)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的轄市、區(qū)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之間因受理權發(fā)生爭議時,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受理。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有關方面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案件檔案管理、仲裁員聘請、仲裁費用收取與管理等日常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立在同級政府人事部門。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可以聘請政府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或兼職仲裁員。

        第十三條仲裁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guī),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條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zhí)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參加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事業(yè)單位(或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設立由單位(或主管部門)人事處(科、室)代表、工會組織代表、職工代表三方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的人事處(科、室),調解委員會的主任一般由單位(或主管部門)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人事處(科、室)負責人擔任。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指導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十七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條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可以委托1-2名人代為參加人事仲裁。

        當事人委托人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人變更其人的權限或者解除委托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當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舉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動中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四章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單數仲裁員組成。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二十二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從仲裁員名冊中確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組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重新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八條因回避等原因重新組成仲裁庭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五章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九條仲裁應當公開開庭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宜公開開庭的其他案件,不公開開庭。

        對案情簡單、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需開庭的或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書面仲裁應當在全面、準確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三十條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前5個工作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3日內書面申請延期開庭;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第二次開庭及以后開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決定,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條仲裁庭開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陳述,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當庭辯論,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進行調解;

        (六)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當庭難以作出裁決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擇期裁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

        仲裁庭認為需要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舉證,當事人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舉證的,或者舉證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證據由仲裁庭認定并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裁決的根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仲裁庭開庭應當制作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仲裁庭對案件中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

        第三十九條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雙方當事人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四十條在仲裁裁決前,申請人撤回申請,仲裁委員會可以審理同意并予以結案。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員組成,裁決前應當對仲裁案件進行評議,記錄人員應當制作評議記錄。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獨任的仲裁案件,裁決由仲裁員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六章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期滿不的,仲裁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4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一、關于開業(yè)貸款擔保

        (一)擔保對象

        1、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yè)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guī)就業(yè)勞動組織業(yè)主、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yè)貸款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兩年以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yè)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業(yè)主、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yè)貸款擔保。

        (二)擔保額度

        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guī)就業(yè)勞動組織業(yè)主以及小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yè)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50萬元。

        小企業(yè)法人申請開業(yè)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上述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經辦銀行提供有效的擔保:

        1、貸款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可免于個人擔保;

        2、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10%的有效個人擔保;

        3、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20%的有效個人擔保;

        4、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30%的有效擔保。

        (三)擔保方式

        1、市促進就業(yè)專項資金為申請人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yè)生申請開業(yè)貸款擔保的,在市促進就業(yè)專項資金為其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的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方的個人信用反擔保。

        上述第三方應是具有本市戶籍,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且有穩(wěn)定收入來源的本市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

        (四)擔保申辦流程

        1、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guī)就業(yè)勞動組織業(yè)主以及小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yè)貸款擔保的,按照原有關開業(yè)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guī)定給予辦理。

        2、小企業(yè)法人申請開業(yè)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yè)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guī)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yè)生申請開業(yè)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yè)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guī)定以及上述規(guī)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本人畢業(yè)證書、第三方身份證、第三方單位職工證明和由第三方簽字的《開業(yè)貸款反擔保協(xié)議書》(第三方須承諾以個人和家庭財產對市促進就業(yè)專項資金提供的擔保承擔無限償還責任)。

        二、關于試行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擔保

        (一)擔保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35周歲(含)以下,擬在本市創(chuàng)辦小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且有創(chuàng)業(yè)項目的,可以申請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擔保。

        (二)申請條件

        1、申請人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2、申請人已有較為完善的創(chuàng)業(yè)項目計劃。

        (三)貸款金額和期限

        申請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萬元,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擔保方式

        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由市促進就業(yè)專項資金提供擔保。

        (五)擔保申辦流程

        1、申請人應按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勞動手冊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其意向創(chuàng)業(yè)所在地的區(qū)縣開業(yè)指導服務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創(chuàng)業(yè)項目計劃書,如實填寫《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和《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計劃書》,并簽收《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告知書》。

        2、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擔保的審核參照開業(yè)貸款擔保的審核流程給予辦理。在財務評估環(huán)節(jié),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集中組織專家志愿者等相關人員,對申請人就創(chuàng)業(yè)項目和貸款申請開展論證答辯,最終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根據論證答辯情況出具貸款評估報告。

        三、關于貸款貼息

        對本意見規(guī)定的開業(yè)貸款借款人,參照原有關開業(yè)貸款貼息的規(guī)定給予貼息。

        對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貼息:

        (一)貼息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借款人,可以申請貸款貼息:

        1、借款人按照創(chuàng)業(yè)項目計劃在本市創(chuàng)辦小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2、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貸款雖發(fā)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yè)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

        (二)貼息金額和支付

        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實際支付的銀行利息給予全額貼息。

        貼息費用由市、區(qū)縣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市承擔部分從失業(yè)保險基金中列支,由區(qū)縣失業(yè)保險部門通過區(qū)縣失業(yè)保險基金支出戶,支付給借款人。區(qū)縣承擔部分從區(qū)縣促進就業(yè)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貼息申辦流程

        1、借款人自貸款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憑還本付息證明、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區(qū)縣開業(yè)指導服務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2、區(qū)縣開業(yè)指導服務部門對借款人的創(chuàng)業(yè)情況進行核實,并報區(qū)縣就業(yè)促進中心。

        3、經區(qū)縣就業(yè)促進中心審核,由區(qū)縣失業(yè)保險部門將貼息資金支付給借款人。

        四、關于貸款逾期

        對本意見規(guī)定的開業(yè)貸款借款人和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借款人發(fā)生貸款逾期的,參照原有關開業(yè)貸款逾期的規(guī)定給予處理。

        五、關于工作經費補助

        (一)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正常開展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經辦銀行給予一定的手續(xù)費補助,補助金額最高為當年新發(fā)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0.5%。

        (二)積極開展信用社區(qū)貸款考核獎勵試點工作,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突出且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當年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額/當年到期貸款總額×100%)達到90%以上的信用社區(qū)給予一定的工作獎勵,獎勵金額最高為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1.5%。

        (三)上述手續(xù)費補助經費和工作獎勵經費從市促進就業(yè)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開業(yè)貸款擔保政策、自主創(chuàng)業(yè)微量開業(yè)貸款擔保政策和創(chuàng)業(yè)前小額貸款擔保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原有貸款雖發(fā)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yè)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鼓勵扶持自謀職業(yè)和自主創(chuàng)業(yè)的若干意見》(滬勞保就發(fā)[20**]**號)規(guī)定的自主創(chuàng)業(yè)微量開業(yè)貸款擔保政策和自主創(chuàng)業(yè)經營場地補貼政策延長執(zhí)行至20**年底。

        第5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緩解小企業(yè)和小額農業(yè)貸款難問題,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jiān)發(fā)〔*8〕23號)的精神,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執(zhí)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展業(yè)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牽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規(guī)范和推進工作,會同省工商局、浙江銀監(jiān)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聯席會議。

        第五條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jiān)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執(zhí)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工商、公安、銀監(jiān)、人行等職能部門跟蹤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jiān)管職能由縣級工商部門承擔。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qū)劃、字號、行業(yè)、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qū)劃指縣級行政區(qū)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guī)定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名發(fā)起人;

        (三)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欠發(fā)達縣域*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欠發(fā)達縣域3000萬元);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2億元(欠發(fā)達縣域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yè)知識和從業(yè)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yè)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具備從事銀行業(yè)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yè)務為: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yè)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yè)務。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小額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fā)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fā)起人企業(yè)經營發(fā)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經理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xié)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xié)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并附經過工商年檢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章程草案(應將本管理辦法中合規(guī)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聯席會議審核前提供);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yè)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小額貸款試點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由所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報市金融辦(上市辦或相關部門),由市金融辦轉報省金融辦審核;經濟強縣(市)和參照執(zhí)行的區(qū),試點方案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金融辦審核,并在市金融辦備案。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yè)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fā)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guī)范、信用優(yōu)良、實力雄厚的當地民營骨干企業(yè),凈資產5000萬元(欠發(fā)達縣域*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xù)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fā)達縣域600萬元)以上。在當地政府的組織指導下,主發(fā)起人為主協(xié)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股東。除上述條件外,主發(fā)起人和其他企業(yè)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企業(yè)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yè)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xù)盈利;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fā)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y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y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真正服務小企業(yè)和“三農”的、合規(guī)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1年后可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發(fā)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發(fā)起人發(fā)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第四章合規(guī)經營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guī)定,違反上款規(guī)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發(fā)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yè)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發(fā)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發(fā)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wěn)健有效的議事規(guī)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guī)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fā)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qū)域經營業(yè)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yè)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guī)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yè)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金融辦有權要求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jiān)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tǒng)。省金融辦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tài)監(jiān)測系統(tǒng),進行必要的統(tǒng)計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tǒng)和省金融辦信息動態(tài)監(jiān)測系統(tǒng)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yè)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還應向省金融辦信息動態(tài)監(jiān)測系統(tǒng)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條省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jiān)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tài)監(jiān)測系統(tǒng),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指導市、縣(市、區(qū))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市、縣(市、區(qū))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jiān)管責任。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jiān)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yè)合規(guī)經營。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的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tài)監(jiān)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guī)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監(jiān)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并應跟蹤監(jiān)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查處,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yè)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浙江銀監(jiān)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guī)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監(jiān)部門推薦按有關規(guī)定改制為村鎮(zhèn)銀行。各地在試點期間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推薦改制為村鎮(zhèn)銀行。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jiān)、人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yè)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yè)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guī)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取消試點資格的依據。

        第6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歌舞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yè)場所。范圍包括營業(yè)性歌舞廳、卡拉OK廳(含量販式KTV)、夜總會等;兼營營業(yè)性歌舞娛樂項目的場所,如賓館、飯店、酒吧、咖啡廳、西餐廳、茶座、餐廳等兼營營業(yè)性歌舞廳、卡拉OK廳等;其他營業(yè)性歌舞場所。

        第三條設立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經營范圍和娛樂項目;

        (三)有與其提供的娛樂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和器材設備;

        (四)歌舞娛樂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衛(wèi)生條件和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五)歌舞娛樂場所包廂(間)的裝修應符合以下要求:

        1、包廂(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包廂(間)應設置可展現室內整體環(huán)境的透明門窗,透明門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積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門窗后不得懸掛遮蓋物;

        2、包廂(間)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3、包廂(間)內不得設置可調燈光,房內至少有一盞不低于25瓦由總臺控制的長明燈;

        4、包廂(間)內不得設置房中房。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歌舞娛樂場所或者在歌舞娛樂場所內從業(yè):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制作、販賣、傳播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qū)和學校、醫(y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qū)域。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

        第七條歌舞娛樂場所位于地級以上市(城區(qū))的,營業(yè)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縣(市、鎮(zhèn))的,營業(yè)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廣州、深圳等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區(qū)可以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提高上述標準,報*省文化廳批準執(zhí)行。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歌舞娛樂場所的營業(yè)面積按照上述兩款的標準核定。

        第八條設立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向*省文化廳提出申請。

        第九條申請設立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三)管理章程;

        (四)歌舞娛樂場所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關資料(包括:個人身份證、住址和個人簡歷)及上述人員沒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聲明;

        (五)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屬租賃場所經營的,需提交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和租賃意向書;

        (六)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

        (七)資金證明;

        (八)環(huán)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該娛樂場所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有關文件;

        (九)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項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之后提交。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歌舞娛樂場所的,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收到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申請后,應當就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書面聲明的真實性通過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員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原工作單位等進行核查,并取得上述單位出具的沒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證明。

        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歌舞娛樂場所外方投資者的核查,由被核查人員提供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文件。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投資者應當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第十一條經上述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上述書面證明或者公證文件齊全后正式受理該行政許可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規(guī)定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退回該行政許可申請,并向行政許可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后5日內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擬設立場所的地點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進行實地檢查并將擬設立場所的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文化部《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內容以及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等。公示程序按照《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行辦法》辦理。

        公示期為10日,文化主管部門所確定的舉行聽證會的時間應該是介于公示期屆滿后的5日內的時間。

        文化主管部門的公示應當張貼在擬設立場所及其鄰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

        上述利害關系人是指合法權益受行政許可決定直接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聽證人員。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聽證主持人由文化主管部門指定本機關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需要指定1至2名聽證員協(xié)助工作,并指定專人為記錄員,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相關事務。

        文化主管部門應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人員的姓名、身份等事項書面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聽證地點可以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舉行,也可以在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其他地點舉行。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歌舞娛樂場所的聽證,由*省文化廳派工作人員到擬設立場所的地區(qū)組織,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應予以協(xié)助。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聽證人員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并說明理由。

        聽證人員認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五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并宣布聽證事由;

        (二)聽證主持人介紹本人、聽證員、記錄員的身份、職務;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并核對其身份;

        (四)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關的聽證權利和義務,詢問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是否申請回避;

        (五)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有關負責人決定;申請聽證員、記錄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六)宣布聽證秩序;

        (七)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陳述審查意見和依據、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八)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陳述自己的觀點,提出證據,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九)聽證主持人可以對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詢問;

        (十)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總結性陳述;

        (十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導致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延期舉行聽證,有正當理由的;

        (三)臨時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回避,當場不能確定更換人選的。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延期聽證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內舉行聽證,并書面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繼續(xù)舉行聽證;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中止聽證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內恢復聽證,并書面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十八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聽證事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四)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和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的姓名;

        (五)申請回避的情況;

        (六)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依據、理由及相應的證據;

        (七)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八)延期、中止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當由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對記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更正后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注明。

        第十九條組織行政許可聽證的費用由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承擔,但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參加聽證所支付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結束后20日內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fā)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核定歌舞娛樂場所可以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以實際使用面積按人均2平方米計算,其中舞池容量為人均面積1.5平方米;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辦理消防、衛(wèi)生等審批手續(xù)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歌舞娛樂場所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7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從事各種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及有償服務估價業(yè)務的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價格評估機構在工商注冊登記前,需通過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實行等級制。根據價格評估機構具備的條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甲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下同)行政區(qū)域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市(地)、縣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

        第四條甲級、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審批。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條丙級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注冊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基本條件;

        (二)具有相應的組織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經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yè)人員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yè)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yè)實有總人數的30%;

        (六)注冊資金不低于二十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乙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yè)人員不少于七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yè)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yè)實有總人數的50%;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五十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甲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yè)人員不少于十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專業(yè)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yè)實有總人數的60%,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yè)實有總人數的15%;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一百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

        (二)證明具備工商注冊企業(yè)法人條件的材料;

        (三)價格評估機構專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及技術職稱證明材料;

        (四)價格評估機構組織章程和有關制度;

        (五)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第九條申請乙級或者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除提交第八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要提供五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和丙級或者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第十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要求的,初審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初審機關應在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初審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機關應當自其受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第十二條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機關初審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相應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依法作出不予資質認定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五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十天,價格評估機構應按規(guī)定到資質認定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認定手續(xù)。重新認定時,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要提供近三年的工作報告、人員現狀和五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

        第十六條價格評估機構登記內容變更,須及時到資質認定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七條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應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網站等媒體公布。

        第十八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評估機構執(zhí)業(yè)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價格評估機構執(zhí)業(yè)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將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有關記錄。

        第二十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價格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不得妨礙價格評估機構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價格評估機構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個人和組織發(fā)現價格評估機構有違法活動的,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管理權限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權限,可以撤銷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并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網站等媒體公布: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價格評估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的注銷手續(xù):

        (一)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屆滿未按規(guī)定重新認定的;

        (二)價格評估機構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四)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五)在受理、審查、決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六)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或者不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實施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并給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警告。

        第二十九條價格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

        (三)超越認定的執(zhí)業(yè)范圍執(zhí)業(yè)的;

        (四)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必須進行行政許可的估價業(yè)務收取估價費用的機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與管理所需經費,按規(guī)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三十二條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進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8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fā)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絡音像(含VOD、DV等)、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jié))目、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像制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jié))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批發(fā)、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fā)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點播、使用或者下載的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ヂ摼W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五條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fā)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fā)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guī)劃,監(jiān)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jiān)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guī)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guī)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的8名以上業(yè)務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四)有100萬元以上的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審批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guī)劃。

        第八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

        第九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采用企業(yè)的組織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yè)務發(fā)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設立以后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備案報告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yè)務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準后,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fā)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fā)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yè)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并持文化行政部門核發(fā)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xù)。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yè)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變更后6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十四條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并到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xù)。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企業(yè)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備案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備案,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產品進動由取得文化部核發(fā)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jié)目名稱或者增刪節(jié)目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依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備案的,應當在正式運營以后6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

        第十七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yè)資格。

        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fā)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查處。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的,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擅自變更節(jié)目名稱或者增刪節(jié)目內容的,運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者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9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yè)法人資格,規(guī)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方取得企業(yè)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guī)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qū)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guī)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guī)定,應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qū)的市(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qū)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qū)分局,負責本轄區(qū)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guī)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guī)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qū)的市(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yè)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fā)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fā)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chuàng)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fā)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

        (六)發(fā)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chuàng)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fā)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fā)給《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fā)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fā)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發(fā)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xù)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xié)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yè)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三)營業(yè)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yè)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yè)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fā)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yè)執(zhí)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yè)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yè)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yè)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yè)執(zhí)照。

        營業(yè)執(zhí)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yè)執(zhí)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yè)執(zhí)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tǒng)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yè)的,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guī)定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说模晒镜怯洐C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guī)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yè)執(zhí)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yè)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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