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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開發對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的影響
非生物類旅游資源包括水體、大氣與氣候、土壤與巖石等,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載體,又是構成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最基本要素。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游客、車輛、物資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區出現了水質惡化、大氣污染、土地板結、巖石(山體)坍塌等現象,這些對旅游資源構成了嚴重威脅。旅游對資源與環境的破壞,尤其表現在水體資源與環境方面。
2.旅游活動對生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地球上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不但可以單獨成為人類的旅游產業開發和利用對象,而且還與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組合,構成了歷史文化旅游資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態旅游資源的總體系。
二、旅游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旅游地生態系統是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同一體。與其他生態系統構成因子一樣,一方面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演變同樣也必須遵循生態學的基本規律。根據美國生態學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態學三定律,可得出三個結論:
1.旅游地生態系統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資源及其各個構成因子)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影響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動不能對旅游地生態環境中的生物化學循環有任何干擾。
3.旅游活動影響旅游資源與環境后會產生無數效應,其中許多效應是不可逆的。這三個基本結論給我們提出了對旅游活動進行管理時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景觀生態學的理論,在旅游地這個生態系統中,由于旅游區劃而對旅游資源進行的分割構成了不同類型的景觀單元(即斑塊),這些景觀單元的空間格局隨著生態過程的作用而不斷改變。
三、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制度體系
通過立法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實現對旅游活動的規范管理,是當前旅游資源保護和旅游業發展面臨的緊迫任務。立法必須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基礎上,必須以生態學理論為指導,遵循資源與環境演變的自然科學基本規律,這樣才能保證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達到制定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規劃制度
旅游規劃是指運用適當的經濟、技術手段,對旅游區的旅游資源、人力資源、資金與物力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確定區域旅游資源的經濟開發目標,實現旅游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協調。
2.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評價
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為美國所創設。《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對環境質量具有重大作用影響的聯邦建議、立法方案和重大聯邦行動都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包括該建議或行動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擬議中的行動選擇方案。實施這一制度是對傳統決策機制的變革,是協調“人與環境”關系的一種新途徑和新方法,并已成為國際環境管理一種慣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將人類活動控制在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之內,是實現系統與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條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從這一制度出發,根據旅游承載能力確定旅游區的游客容量,對進入旅游區(點)人數進行控制的一項管理制度。這個制度在保護旅游資源、實現可持續旅游目標方面十分重要。
論文關鍵詞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刑事立法 刑罰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在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飛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和人口大幅增長的壓力,導致我國的生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環境破壞問題已經成為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制約公眾生活質量提高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為保護日趨惡化的生態環境,法律手段在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此,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別設立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對各種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八)》也分別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一些犯罪進行了修改。但是和發達國家比較,根據我國保護環境資源的現實情況和基本要求,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事立法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刑法立法體系設置不科學
我國刑法分則對于犯罪的分類標準是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主要采取了社會危害性標準。據此,我國刑法分則將犯罪依次分為十類: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其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以亞類罪的形式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而不是按照同類客體的標準在刑法分則中獨立成章。由此看來,刑法分則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設置,顯然與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分類的標準不相符。
(二)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刑法對于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定之所以存在一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價值取向的偏離,這一立法價值的取向是重視懲罰而輕視預防。具體來講,重懲罰輕預防的立法價值取向首要表現為刑事立法觀念上對一般污染環境行為或破壞環境行為的危害性缺少足夠的重視。正是因為這一點,導致了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懲罰力度偏輕;其次是在刑事立法思想上重視刑法的懲罰功能而輕視了預防功能。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刑事立法注重犯罪行為的結果而輕視了犯罪行為的本身,從而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為結果犯罪而非行為犯罪;另外沒有從預防犯罪的角度去健全刑事處罰的手段和方式,導致在刑事處罰手段上的單一性。
(三)刑法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范圍狹小
我國刑法涉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僅有15個,雖然我國1997年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所涵蓋的范疇,但是與發達國家的刑事立法相比較,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的范圍依然很狹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罪狀進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的標準,擴大了刑法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范圍。在美國誠如學者Yingyi Situ和David Emmons所言:“所有的環境刑事立法都將危險視為一種重罪而適用嚴厲的刑罰。”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國家的刑事立法都同時懲罰環境污染犯罪的危險犯。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很不利,必然會造成很大一部分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刑事處罰,最終使刑法在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特殊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
(四)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力度較輕
罪行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同時也是刑法調控體制最基本的要求。意大利的刑法學家貝卡里亞曾指出“犯罪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利益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這就需要刑罰與犯罪相對稱?!钡?,我國刑法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卻明顯偏輕。比如嚴重污染環境罪和過失致人死亡都是過失犯罪,如果都只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前者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者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從這一點來看,在危害程度同等甚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形下,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所施予的刑事處罰顯然輕于刑法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罰。
二、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完善的立法建議
正是由于我國刑事立法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設置上存在的問題,導致刑法在環境治理中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在當前人類社會面臨嚴峻全球性環境危機的形勢下,我國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治理過程中應該積極借鑒發達國家在環境刑事立法方面的經驗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充分發揮刑法調控機制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功能,從而保障人類社會與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事立法中,首先需要確定的是生態效益大于經濟價值,應該重視環境刑法的生態本位。自然環境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侵害的直接對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只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間接后果。此外,雖然一般環境污染或破壞直接結果的危害性看起來并不嚴重,但是其潛在的危害卻是我們不可估量的。假如忽視了對一般環境破壞或污染行為的刑事處罰,就很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環境破壞或污染行為,最終給人類環境造成的重大危害。此外,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立法價值關鍵在于犯罪預防,應當注重通過對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的刑事處罰實現犯罪預防,才更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一)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在分則體系中獨列成章
我國學者對于環境刑事立法體例的設置問題存在不同的主張,有學者認為在刑法典外特別立法,也有的學者認為在刑法典內獨立成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體是生態環境利益,這一類犯罪客體具有特殊性,是整個刑法分則中所沒有的客體類型,因此應該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獨自作為一類犯罪,跟刑法分則的其他十類罪并列;此外,從社會危害程度上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性是僅次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置于公共安全罪之后,既能夠體現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又能夠體現我國環境刑事立法對于生態價值的重視。
(二)完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體系
完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法體系,首先應該增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的處罰方法。因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種類的完善受到刑罰體系的牽制,加之我國目前刑罰種類較少,并且沒收財產刑和罰金刑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重復適用不符合法律原則,因此應該通過修改刑法擴大資格刑的范疇,對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增加試用資格刑。此外,我們應明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罰金刑的相關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以貪利形犯罪為主,所以只有以判處罰金刑剝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所得的經濟利益,才能夠有效預防和懲治這類犯罪行為。
(三)擴大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調控范圍
環境污染導致的全球性氣候變暖日益嚴重,這就迫使我們必須拓展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范圍,應該要求將所有壞境因素都納入到刑法所保護的范圍。此外,必須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危險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危險犯的規定在于某些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非常嚴重,當這種危害結果實際發生了,定將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未當危害環境的實際損害結果發生,刑法就把這種足以造成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四)加強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力度
依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大部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比財產犯罪的刑罰要輕,一般的侵犯財產罪最高法定刑達到無期徒刑更甚至于死刑,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大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最高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低的刑罰設置明顯輕于財產性犯罪的刑罰設置。然而,我們從犯罪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上對比,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大于財產性犯罪。所以應該加大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力度,只有當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罰與其對環境的破壞程度相對等,才能夠有效的預防和懲治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行為。
自然資源指能夠供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利用并作為所有權、使用權客體的自然物質和能量。自然資源法是環境保護法的下位法,包括自然保護法和自然利用法兩個部分。我國現行的自然資源法體系存在諸多弊端,應從修改憲法、環境保護法和制定綜合性自然資源法等方面進行完善,在完善立法體系應遵循四個方面的立法基本原則。
【關鍵詞】自然資源;范疇;立法體系;立法原則
一、自然資源法的范疇界定
自然資源的范疇界定是我們處理自然資源立法首先應該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關系到我們我們對于自然資源的立法定位,特別是在崇尚概念的大陸法系國家,從傳統法律的既有概念出發是人們進一步認識和研究相關學科的基本進路。
(一)自然資源的概念分析
目前學術界對自然資源的定義各不相同,但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自然資源是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如土壤、陽光、水、空氣、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礦藏等。1
(2)自然資源,是相對于非自然屬性的“資源”而言的,是指與人類生產或者其他生產活動有關并能為人類所利用的部分環境因素??梢?,從環境保護法看,自然資源是組成環境的因素。2
(3)自然資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類利用的一切物質和能量的總稱。3
(4)自然資源就是自然界中一切能夠為人類所利用的自然要素。4
(5)聯合國出版的文獻中對自然資源的涵義解釋為:“人在其自然環境中發現的各種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為人類提供福利的都屬于自然資源。從廣義來說,自然資源包括全球范圍內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過去進化階段中無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礦物,又包括地球演化過程中的產物,如植物、動物、景觀要素、地形、水、空氣、土壤和化石資源等。”自然資源是人類生活和生產資料的來源,是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同時也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基本要素。5
(6)自然資源最有代表性的定義則是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1972年提出的:“所謂自然資源,是指在一定時間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以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的總和”。6
(7)通常所謂的自然資源是指直接用于物質產品生產過程的自然資源.它們或構成物質產品實體或在物質產品生產過程中被消耗掉.而水、空氣、氣候條件和自然景觀等自然環境條件和要素同樣也應視作人類生存、發展所必須的自然資源。7
(8)自然資源一般是指能夠進入人類勞動生產過程并被加工成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那部分自然要素如土地、礦藏、水、大氣、森林、草地、野生生物等。8
(9)自然資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經過一系列化學、物理、生物過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時空格局、對人類生活和生存直接或間接產生影響的所有自然因素的總和.廣義的自然資源應包括一切具有現實和潛在價值的自然物質。9
(10)一般認為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能被人類用于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和能量的總稱.但在實際中往往只是在經濟學意義的“資源”認識之上疊加了“自然”的屬性。10
(11)自然資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環境和生物所構成的,吸引人們前往進行旅游活動的天然景觀,包括地貌、水文、氣候動植物等。11
(12)自然資源是指一切可作為生產投入的未經人類勞動加工而自然存在的物質及其可利用的活動方式,主要包括氣候、土地、生物、水、礦產等。12
綜上所述,對自然資源這個概念雖然表述不盡相同,但是都具有這樣幾個組成要素,即(1)自然性(2)有用性(3)可用性(4)物質和能量,但自然資源并不必然是有限性的。這幾個特征也是我們將自然資源納入環境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的邏輯前提,同時,這幾個特征決定了法律對自然資源這個客體所涉及法律關系調整的特征。從法律角度上講,自然資源指能夠供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利用并作為所有權、使用權客體的自然物質和能量。
(二)自然資源法基本范疇
關于自然資源法,有些著作稱之為自然資源保護法,亦有人稱之為生態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法等,對其范疇界定也各不相同,而且學界對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二者關系的理解各不相同。肖乾剛主編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中,把資源保護法只作為自然資源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大多數環境法著作中,往往把自然資源法稱為自然資源保護法。13 這表現為對自然資源法范疇的認識存在差異,是依據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規范的調整內容對法律規范調整領域的歸類和界定,它與自然保護法概念緊密關聯,是繼自然資源概念后首先應該回答的基本理論問題。那么,整體環境觀的環境法范疇應當如何重界呢?自然資源法的范疇又如何界定呢?我國相當多的環境學者是對于自然資源法的主張可以分為:
(1)“融合論”,即將自然保護法和資源法融合為了自然資源保護法,這在學界占了很大部分,我們可以從眾多環境法學的著作可得到論證。“融合論”其實就是否定自然保護法作為環境法子部門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該說進而主張自然資源保護法和污染防治法融合為環境與資源法,即大環境法。該說以杜群的《環境法融合論》為代表,她認為自然資源保護法是指自然資源法中關于單項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4
(2)“生態保護法”說,也稱為“生態法”說、“生態環境保護法”說。狹義上的生態法即是我們說主張的中義性質上的自然資源保護法。該學說以《生態法原理》(曹明德)為代表。我們可以稱之為“類似說”。
(3)“獨立說”,即主張存在獨立的環境法學部門——自然資源保護法(學),主要以《環境資源法學》(呂忠梅、高利紅、余耀軍,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6)和《環境法學》(汪勁,北京大學,2006)為該說的主要代表,其中又以汪勁的研究相對較為深入?!蔼毩⒄f”即自然保護法也是我們說積極倡導和主張的。目前學界還未達成對此學說的一致意見和對自然保護法范疇的科學界分。15
可持續發展戰略引入中國,帶給中國環境法的第一個沖擊是:人們愈來愈認識到過去長期以來形成的狹隘環境法的概念和范疇論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可持續環境立法的認識疑障。中國環境法的概念應當回復到以整體環境觀為指導的、國際通行的廣義環境法概念,即把狹隘環境法的調整內容擴展到合理開發、利用、管理自然資源方面的社會活動,并重新啟用“環境法”術語。 復元的中國環境法范疇應當重新界定為兩個平行子法,即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自然資源法融合自然保護法(生態環境保護法)和自然利用(管理)法。中國環境法融合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資源法也合乎法理,也符合可持續發展對環境法的客觀要求。融合后的中國環境法概念,反映了環境法調整客體——環境和自然資源在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條件下從割裂、對立走向融合、統一的客觀事實。
這里,我們有必要辨析下“自然保護法”的概念?!白匀槐Wo法”和“環境法”一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自然保護法和“環境與資源法”(即廣義的大環境法)相同,是指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上說使用的自然保護法,以及原蘇聯和東歐國家的環境法,都采用廣義的自然保護法的概念,如俄羅斯的生態法。
狹義的自然保護法,是作為自然資源法的一部分,是指調整因保護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環境因素,維護生態平衡和環境的優美和諧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過對我國環境法學教材的考察,按其保護對象分,分為:自然保護地法、國家公園法、風景名勝保護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狹義的自然保護法和自然保護法基本是平行的,專門指綜合性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和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美國的《原生境法》即是屬于狹義的自然保護法。狹義的自然保護法是自然資源法的下位法,主要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客體是具有有限性的自然資源。我們為了避免名稱上的混亂,采用狹義上的自然保護法概念,不使用廣義的自然保護法概念。
綜上可見,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環境與資源法”(廣義環境法),它的基本范疇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包括自然資源管理和保護法)和自然保護法(自然資源法中的自然保護規范+生態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應包括自然保護法和自然利用法。但如上文所述,自然資源并不必然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對于太陽能、風能這些無限資源來講,目前還沒有把它們作為自然資源立法的保護對象,但是,它們又屬于自然資源法律關系的客體范疇,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開發和利用法律關系。
應然界定模式用公式表示,即:
環境法(廣義)=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其他部門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
自然資源法=自然保護法+自然利用法=生態環境保護法(包括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法中的自然保護規范+污染防治法中的自然保護規范+其他部門法中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規范。
自然資源法(即很多的學者書著中所謂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或者自然資源保護法等概念)應單獨成立一個子法,作為環境法的下位法,與污染防治法并列屬于總體的環境法的范疇,主要因為它具有的獨特保護對象,自然資源法涉及對資源生態的保護,包括整體生境和生態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環境。而且自然資源法能夠利用環境法的調整方法和調整手段融合進環境法體系。
另外,環境法視域下的自然利用法之所以能統一到環境法中,是因為自然利用法是以生態利益的保護作為最終的價值取向,而非經濟利益,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主要是無限能源的利用)關系進行調整的目的是生態環境的保護,所以自然利用法也是自然資源法的一個二級法,同時也是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此,我國的自然資源法的體系以及其在環境法中的地位可以如下表示:
憲法
環境基本法
自然資源基本法 (一級法)
單行自然保護法 單行自然利用法 (二級法)
行政法規 (三級法)
二、對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現狀的理性思考
我國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資源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來,自然資源法制建設就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新時期,特別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一個以各種單行資源法集合為法群形態的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形成。這一體系基本覆蓋了我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國的自然資源法制建設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對制止自然資源的破壞浪費和拯救自然資源的枯竭作出一定的積極貢獻。但是,目前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全球性的資源問題和日趨嚴峻的國內自然資源形勢,因此,全面審視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制狀況,使之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是非常必要的。16
總之,我國已形成了以憲法性規范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單項專門法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規相配套,以國際條約為補充的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基本框架,這一體系框架基本覆蓋了我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主要方面。
1、缺乏明確、統一的生態保護的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
保護資源的目的, 一是為了經濟利益, 二是為了生態效益, 但主要的應是生態效益, 因為一旦生態效益喪失, 其經濟利益最終將受到影響。但就其立法目的而言, 我國已制定的自然資源法中, 只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明確提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立法目的; 而《水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等則偏重于經濟利益, 對“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等只字未提。指導思想, 是法制建設的靈魂。由于現行有關資源保護的法律多脫胎于計劃經濟時期, 大都沒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譬如, 《憲法》、《環境保護法》和各種自然資源單行法等, 僅有經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內容。這種指導思想上的偏差, 表現在法律內容上重資源的開發利用而輕資源保護, 重資源的經濟效益保護而輕生態效益保護。這顯然不利于維持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生態保護。17
2、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構有待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法律體系功能的發揮通過法律體系的結構來實現, 法律體系的結構本身就體現著法律體系的功能。因此, 構建法律體系首先需要的是賦予該體系一種科學合理的結構。總觀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律現狀, 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10 部單行自然資源法律集合的法群形態, 是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的現實。
(1) 就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外部結構而言, 我國目前已有15部自然資源法律, 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了各自的次級法律體系但由于強調部門法律發展和部門利益,如一直以來國家環??偩峙c國家林業局對生態保護的主管權爭議。忽視了部門法律的整合和部門利益的協調, 結果造成法律體系整體功能難以發揮, 最終導致了自然資源整體發展的非持續性。
(2) 就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而言, 我國現行自然資源法律基本上也是以調整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等為內容的, 但由于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治理關系的處理不當, 導致的結果卻是重開發利用,輕治理保護;重視數量增長, 忽視質量提高;資源供需緊張,利用效益低下,破壞浪費嚴重。
(3) 從我國自然資源法制系統結構來看, 我國現行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由于靜態結構缺位, 動態結構失衡, 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等各個環節相互脫節, 導致整個自然資源法制系統不能高效運作, 法律預期目標難以實現。
3、監督管理責權不清
由于自然資源保護工作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和保護方法的綜合性特點,必須要求眾多的國
家行政部門都參與其事,無論哪一個單獨的部門都不可能包攬全部自然資源保護工作。而且國家行政機構設置的現實情況也決定了不可能由哪一個部門包攬全部自然資源保護工作《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雖然就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體制作了規定,但實際上并
沒有明確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規范中,則往往是僅就某一
個部門,或者少數密切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權作出規定。體制的缺陷是實際監督管理工作薄
弱的重要原因之一。18
三、自然資源立法體系的完善路徑
自然資源保護法屬于環境保護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還不十分完備,與自然資源保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針對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存在的缺陷,應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以利于我國自然資源保護事業的發展。
1、在《憲法》中增加資源保護的內容
由世界自然保護同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合編的《保護地球——持續生存戰略》明確提出,各國應通過一個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約,使各國對可持續生存的道德準則作為承諾,并應將可持續生存原則納入各國的憲法和立法之中。因此,我國的自然資源立法應根據以上精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修改和完善。我國現行《憲法》還沒有可持續發展的條款,應在適當的時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因為可持續發展以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為基礎,發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是相互聯系的,它們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應在國家根本大法中得到體現。
2、重新制定《環境保護法》,改為環境基本法或環境政策法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紛紛制定了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我國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基本可視為污染防治法,幾乎未涉及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如今我們應在現行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增加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治理自然資源的內容, 將其更名為《環境基本法》或《環境保護基本法》,使其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綜合性基本法律, 并為其他專門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礎。從而,使環境保護法真正能統領整個環境資源法立法體系。
3、制定統一的《自然資源保護法》
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或正在制定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國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條件已逐步成熟。首先,可持續發展思想涉及資源、環境、技術、投資、市場等諸多方面,但從總體和長遠看,只有資源與環境才是決定持續性的主要因素,而其中以資源利用為中心問題。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正是為了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滿足社會經濟、文化、物質生活的需要,同時能滿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其次, 1994年我國政府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賦予了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的重要地位,確定了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確立了可持續發展對于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指導地位,并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與節約等給予高度重視,這一切都為《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制定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與政策支持。此外,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是構建與完善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需要。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應是一個在自然資源分類基礎上,以《自然資源保護法》為龍頭,以單行法為基干,以各種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為主體,以相鄰有關法律為補充的效力層次分明的有機系統。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正是彌補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結構缺失的重要措施??傊贫ńy一的《自然資源保護法》不但有立法的現實條件,而且勢在必行?!蹲匀毁Y源保護法》制定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自然資源的管理主體及管理體制;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補救;自然資源的保護;不斷利用自然資源的責任;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有償利用及收費制度;自然資源稅;保護自然資源的教育以及違反《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等?!蹲匀毁Y源保護法》應修正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自然資源無償使用的做法,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路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經濟手段的法律化來管理自然資源,做到經濟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保護同時進行。
自然資源基本法為各單項自然資源法之基地和龍頭。各單項自然資源法的制定與修改, 從總體上講要依憲而行, 此外還要從“基本法”的基點出發, 按照基本法所確定的指導思想、原則、制度等進行, 既不能違背憲法也不能違背基本法。自然資源基本法是龍頭, 其他單項自然資源法必須隨龍頭而擺, 納入基本法創造的構架之中。如果從結構篇章的角度講, 若制定自然資源法典的話, 基本法可為總編部分, 各單項自然資源法可以組合而成為分編。兩者之間是統和分的關系。
4、制定或者修改其他單行自然資源保護法律
對于原有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規定,應根據自然資源保護新的原則和新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的變化,予以適時修訂。我國近年來已經修訂了《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但這是不夠的。對于那些制訂較早,作用明顯較弱的法律規范,如《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尤其應盡快修訂,以便與體系內其他層次的立法相協調,服務于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自然資源保護工作。
四、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
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實現對自然資源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目標,在法律上充分體現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自然資源法的過程中,對立法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筆者認為,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對新情勢審思作出的必然選擇,自然資源作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獨立子系統決定著可持續發展的得失成敗,可持續發展作為人類未來的共同發展戰略,它將人類社會發展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是當前最新的一種發展理念,并正在成為我們立法的一項指導性原則,在可持續發展視野上,自然資源法應當遵循公平分配原則,效益發展原則,協調持續原則,合理利用原則,市場調節和國家宏觀調控相結合的資源有償使用原則。
(1)可持續發展思想是人類在不斷探索人與自然關系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從其內容上講,它既不同于強調生物為中心的生物中心倫理觀也不同于強調人類均等的人文中心倫理觀,而是一種全新發展觀念,已成為指導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現對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提出了新的要求,單純追求經濟增長是速度而忽視自然資源維護的發展模式,面臨嚴峻的挑戰,過分主張守護自然而遏制發展的做法同樣受到質疑,人類需要在兩種極端的觀念之間尋找一種和諧與平衡,并通過完善現有法律制度來實現這一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思想與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銜接首先則必須確立與之相適應的立法價值觀,可持續發展條件下自然資源法的價值取向應該是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2)可持續發展一方面突出資源開發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同時必須平衡人類發展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利益關系,應強調資源環境與人類發展的持續性、內在性、互動性和共存性,注重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子孫后代根本利益的保護,因此,自然資源法的發展界定應當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需求構成危害,人類對資源和環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應當對自然生態環境,人類(當代、后代)生活環境構成最有效的維護屏障,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延續不斷,良性循環的發展,以最終滿足人類不斷提高的生活質量。
(3)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國現有的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必須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是實現自然資源和物質資源的可持續管理,以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滿足社會、經濟、文化、物質的需要,同時滿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應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路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經濟手段的法律化來管理自然資源,做到可持續的經濟發展與自然資源保護同時進行。
可持續發展要求我們在自然資源立法中,對有限資源的立法應著重保護,如今我國的自然資源法體系中,森林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草原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制定本法。
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尊重自然規律和社會經濟規律20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原則是指在進行資源保護立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原理作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
(1)“物物相關”律,即自然界中各種事物之間有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改變其中的一個事物必然會對其他事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資源保護法必須注意對每一種資源要素的保護以各資源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因而資源保護法的體系必然比較復雜,此外,“物物相關”律必然要求人們在開發利用資源時應當注意調查研究和統籌規劃,在資源保護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規劃”影響評價等規定其源蓋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態系統中,每一生物種都占據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們相互依賴、彼此制約、協同進化。因此資源保護法必然要求人們不得向某生態系統引進原來沒有的物種或在生態系統中人為地消滅某一物種,也就是為什么在資源保護中有物種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動植物檢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復”律,即在生態系統中能量在不斷地流動,物質在不停地循環。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有關于發展生態農業以及鼓勵建立符合生態規律的生活生產方式的規定,某種物質一旦進入環境,便會在環境中不斷地循環,有些還會在生物體內累積(即“生物富集”)發生致畸、致癌、致突變等作用,因此在資源保護法中有關于防止環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質的規定。
(4)“負載定額”律,即任何生態系統都有一個大致辭的負載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產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沖擊的能力。
(5)“協調穩定”律,即只有在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時生態系統才是穩定的,為了使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保持協調狀態,必須千方百計地保持生物物種的多樣化,盡量減少外來干擾,同時鼓勵人們去創造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生物生產能力高的人工生態系統。這些要求導致了資源保護物種的多樣性,保護森林植被保護生態系統免受干擾以及確保創設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的人工生態系統的規定的產生。
(6)“時空有宜”律。即每一個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組合,構成獨特的區域生態系統,在開發利用某特定地區的生態系統時,必須充分考慮它的特性。
在立法過種中,應當時刻以生態規律衡量某項調整人類行為的法律規范,在考慮保護當代人類自身利益的同時,還必須考慮保護人類的生存條件即生態系統,考慮到人類近期或者長期利益的實現還需要有眾多的環境條件作支撐這樣才能使人類的行為符合生態系統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證人類世代的利益。
3、整體性和區域性相結合原則
自然資源具有整體性,所以對其保護不可人為地將各個自然要素割裂開來進行立法,整體性和區域性相結合原則是指“把行政區域與自然條件有機地結合起來,視為一個有機整體,用系統論方法進行全面分析,立足區域特點,利用區位優勢,創造比較優勢,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持續發展?!备鞯氐牡乩?、自然資源、經濟、政治、文化、歷史、傳統、習慣和人文景觀等等,具有其獨特的一面,因此,地方環境立法必須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重點針對地方現存的生態環境問題,在發展地方區域經濟時突出地方特色,進而推動地方的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健康發展。 另外,在處理地方環境立法與中央環境立法的關系上,亦應在保證法制統一的原則下遵守地方環境立法優先的原則。
4、合理開發與利用的原則。
不論是人類中心主義還是生態主義都不否認自然資源的人類利用性,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保持生態平衡和可持續發展。因此, 堅持“合理”為前提就是必不可少和十分重要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中的開發不單是強調對自然資源開采、挖掘、砍伐等, 還包括用途的開發, 新資源的開發(如替代資源) , 決不能只停留在傳統消費模式上; 利用也不單是指使用和消耗, 而是要拓展到合理配置、高效、綜合利用, 強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三結合。22
同時,筆者認為自然資源有償使用不能作為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原則,而只能作為自然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其實,并非所有自然資源都具有有價性, 只有當自然資源具有有限性或者稀缺性的時候,才使人的勞動有了對象, 方可物化為社會財富,從而產生價值,自然資源法對此類資源應通過有償使用原則著重維護整體的生態利益,而對無限性的自然資源不可適用該原則,如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等。
【注釋】
1、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頁。
2、韓德培:環境保護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頁。
3、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署,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頁。
4、肖乾剛:自然資源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頁。
5、姜文來:關于自然資源資產化管理的幾個問題,載于資源科學 2000年,第01期。
6、陳俊:一種永續經營的思維觀,載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5年01期。
7、蒲志仲:資源環境與自然資源價值化,載于江漢石油學院學報,1994年 03期。
8、尹昌斌,陶陶:環境資源綜合管理的基本思路,載于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1998年02期。
9、王慶禮,鄧紅兵,錢俊生:略論自然資源的價值,載于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01年 02期。
10任勇:樹立森林環境資源價值觀解決林業生產的兩種外部性——試談林業定位及環境經濟政策,載于林業資源管理,1999年 02期。
11、張書理,李桂林:對賽罕烏拉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的思考 內蒙古環境保護,2001年第2期。
12、李碧宏: 重慶庫區資源狀況及對策研究重慶師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13、參見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2006版,北京大學出版社,第316頁注1。
14、杜群:可持續發展與中國環境法創新——環境法概念的復元和范疇的重界,北京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1年 03期。
15、夏少敏 陳真亮:我國自然保護法研究綜述,引自中國環境法網
16、姜素紅:論我國自然資源立法及其完善,2005年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集。
17李愛年:論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善,載于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01期。
18、秦天寶:關于我國自然資源保護的立法思考,載于國土與自然資源研究,1999年第4期。
19、李愛年:論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善,載于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01期。
20、參見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頁。
21、班紅光:西藏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
22、王宗廷:論制定自然資源基本法,載于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
【參考文獻】
[1]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頁。
[2]杜群:我國環境與資源法范疇若干問題再探討,載于法學論壇,2001年第 2 期。
[3]胡濤:從國土資源法與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關系的角度論《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載于中國環保論壇。
[4] 歐陽曉安,楊志祥: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缺陷與完善初探,鄂州大學學報2001 年1 月。
[5]孟慶瑜,劉武朝:自然資源法基本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秦天寶:關于我國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的評價及立法取向,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1999年第3期。
[7]崔金星:自然資源保護立法研究,昆明理工大學2005年碩士論文。
[8]王燦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
[9] 孟慶瑜,陳佳:論我國自然資源立法及法律體系構建,載于當代法學1998年第4期。
[10] 汪振江,楊艷霞:自然資源立法改革模式比較,甘肅科技2002年第1期。
高校社科學報“品牌欄目”如何良性、健康、可持續發展,是其發展中普遍遇到的最大難題,但若能在作者群、研究機構、運作方式、編輯、學術研討的常態化等方面加大思考和實踐的力度,就能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高校社科學報也能與時俱進地匯入國家戰略和時代主潮之中,為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和當代文化建設作出貢獻。
關鍵詞:
高校社科學報 品牌欄目 可持續發展
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與全國地方高校學報研究會,近年來相繼評選出一批“名欄”“特色欄目”和“優秀欄目”等品牌欄目。這些已獲得社會認同并產生廣泛學術影響的品牌欄目如何良性、健康、可持續發展,是目前高校社科學報普遍遇到的最大難題,也是影響其發展壯大的最大瓶頸。可持續的科學發展既是當代社會改革發展的時代主題,同樣也是高校社科學報及其品牌欄目發展的重大課題。
一、構建高端化和國際化的作者群
眾所周知,學術質量是學報及其品牌欄目的核心價值與學術生命之所在,而學術質量取決于所刊論文的質量,論文質量又來自作者的水平。因此,圍繞品牌欄目形成相對穩定的高端化和國際化的作者群就十分重要。因為一個欄目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長久立足于學界的關鍵在于作者的學養以及由此而來的稿件質量。
一方面,要廣開門路吸納海內外知名學者的優質稿件,這是欄目保持學術生命強力的重要支撐;另一方面,要不斷發掘青年才俊的新說力作,這是欄目保持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這兩個方面是許多學報努力的方向,例如安陽師范學院《殷都學刊》的“殷商文化研究”欄目,自1984年創立至2011年的20多年里發文547篇,一大批知名專家學者成為其穩定的作者群。這些作者遍布2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著名甲骨學家、考古學家和歷史學家。《中國地質大學學報》“資源環境”欄目的作者群,包括100多位中外著名學者,其中有國務院總理、工程院院士劉洪亮、生態經濟學家王松霈、環境經濟學家潘家華、環境法學家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家汪勁、美國自然環境保護委員會委員王立德等。這些著名學者覆蓋了環境資源法領域近90%的高端作者。而整個作者隊伍則涵蓋了“20后”到“80后”不同年齡段,為其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曲阜師范大學《齊魯學刊》的“孔子?儒學?齊魯文化研究”欄目,1984年創設至今發文903篇,作者中的海內外著名專家有張岱年、任繼愈等幾十位以及他們培養扶持的學術新人如當年的李申、李炳海、楊國榮等年輕學人,如今都已成為孔子、儒學和齊魯文化研究方面的專家,不少已是教授、博導或知名專家。欄目與作者群之間應該形成這樣一種良性互動關系:欄目辦得好影響大就會吸引有影響力的名流大家,而高端作者群又反過來提高欄目的影響力,二者互動可以最大化地實現學報的學術價值和社會效益。在作者群的建構方面,社科學報要具有開放的胸襟和全球的氣度,努力做到名流與新銳結合,校內與校外結合、國內與國外結合。這樣,欄目就能保持長期性和可持續發展。
那么,如何吸引作者將高質量的論文投給某家學報的某個“品牌欄目”?學報界必須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優惠措施。其一,建立優稿優酬機制。雖然真正的學者追求的是學術境界,但優厚的稿酬畢竟是對其學問的社會價值的認可,對其或多或少地會有些潛在的吸引力,這樣,能最大限度調動作者投稿的積極性。因為做學問著實不容易,其中甘苦味,得失唯自知。江西財經大學《當代財經》的“理論經濟”欄目的名優稿件的稿酬是1000-2000元;《閩江學院學報》的“閩文化研究”欄目的特稿特酬最高是3000元;《鄭州大學學報》的“美學?環境美學”欄目面向國內外征集10篇左右對環境美學發展具有奠基性意義的重要稿件,每篇稿酬5000元。其二,設立論文評獎制度。如安陽師范學院《殷都學刊》設立“甲骨學與殷商文化研究優秀論文獎”,重獎有學術創建和貢獻的優秀論文;曲阜師范大學《齊魯學刊》擬設立年度學術論文獎,對孔子儒學齊魯文化研究的優秀論文予以獎勵。其三,實施欄目名家主持人制。為了高起點和高質量,許多社科學報的品牌欄目都設有主持人,均為著名學者。名家主持人的優勢在于可以利用其在學界較為豐富的資源、人脈和關系,吸納優秀稿件,確保欄目學術研究的深入和可持續性運作。其四,建立“欄目核心作者信息庫”。信息庫的建立,有益于及時跟蹤學者們的研究課題,把握學界最新發展動態。
二、依托優勢學科與研究機構
品牌欄目的可持續發展,除了向校外、省外、國外尋求優秀稿件以外,更重要的是要立足本校的學科資源和學術資源,做到“向外”延伸與“向內”挖潛相結合。每所大學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優勢學科及其相關研究機構,學報欄目的設置一定要依托本校的這些學科資源優勢、學科研究優勢與研究隊伍資源優勢,這是欄目可持續發展的源頭活水和強力保障。
華南師大擁有教育學、心理學兩個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點,有心理學和教育技術兩個國家重點學科;心理學有一個國家級教學實驗示范中心,一個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度A南師范大學學報》“教育學/心理學論壇”欄目秉承“學術性、權威性、應用性”的辦欄宗旨,緊緊依靠學校的強勢學科。東南大學“藝術學”是其特色專業,目前是唯一的藝術學國家重點學科,《東南大學學報》“藝術學研究”欄目,也是依托學校的優勢學科和研究機構。這些大學的優勢學科、研究基地、創新平臺等,是其學報品牌欄目發展壯大的堅實后盾。
品牌欄目與優勢學科要形成良性互動關系,否則品牌欄目便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三、問題化與專題化的運作方式
品牌欄目若想不斷做大做強,一定要采取并堅持“專題化”和“問題化”的操作方式,即在問題意識的統領下,突出組稿的主題和重點,每期要有一個相對集中的主題或重點,形成專題特征,切忌如有些學報欄目的雜蕪、散亂,處于低層的自然和自發狀態。
清華大學《裝飾》的“特別策劃”欄目在這一方面表現尤為突出?!堆b飾》的辦刊宗旨是“立足當代,關注本土”。其“特別策劃”欄目不以學科分類為標志,而以問題和專題為主導,從2007年第4期至2011年第12期,共推出57個熱點話題,特色鮮明。諸如設計倫理、中國制造、奧運設計、國家形象、哥特藝術、看世博、廚房的變遷、何為奢侈、玻璃青年、青瓷今生、城市細節等專題策劃,跟蹤熱點,提出問題,影響很大。
當然,專題化與問題化選題獲得稿件的時間周期長,組稿難度大,但相應的學術價值也大,影響力也大,因為它會產生強大的“集束效應”。社科學報品牌欄目的核心價值在于其社會效益和學術效益,而專題化與問題化的運作方式無疑會提高學報的整體質量和學術水平,實現“綠色”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高校社科學報質量高低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則來自編輯主體的水平??梢哉f,編輯的文化意識、主體意識與綜合業務能力是決定學報質量的關鍵。因此,培養和塑造具有較高文化素養和綜合業務素質的“文化學術型”編輯隊伍,是社科學報發展的主要任務和質量提升的重要保證。名刊要有名欄,名欄要有名編,而“名編”起碼應該是“學術型”專家與“文化型”雜家的結合。
一方面,編輯一定要努力成為社會科學某一領域的“學術型”專家,并對該領域有較為深入的研究,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研究經驗;另一方面,編輯還要盡可能成為博覽群書的“文化型”雜家。今日世界已經進入一個全球化的信息時代和文化知識的噴發時期,每天都有大量新的文化信息挑戰知識者的閱讀盲區。因此,編輯要立足東方、放眼世界,不但要具有傳統的文化知識,也要及時吸納相對新興的文化知識。只有這樣,才能占領學術高地,凸顯主體意識,引領學術方向,才能慧眼識珠,發現并刊登有價值的高質量社科學術論文,提高學報的學術質量和學術品位。
五、學術研討與文集出版的常態化
2004年10月,教育部頒布《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學報名欄建設實施方案》,主旨在于加強高校社科學報專業化建設,突出高校社科學報的品牌效應,帶動高校社科學報整體水平和質量的提高,繁榮發展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為此,全國高校社科學報都積極朝著“名欄”方向努力,紛紛采取切實可行的方略,成效顯著。其中,舉辦學術研討會和出版欄目文集便是常見的舉措。但學術研討和出版文集不能帶有非學術性的功利目的,并且要做到常態化。
一些社科學報圍繞各自的品牌欄目積極籌劃,主辦、聯辦或協辦一些重要的學術會議,推動品牌欄目的持久建設。譬如《齊魯學刊》為使“孔子?儒學?齊魯文化研究”欄目可持續發展,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常與其他學術團體聯辦研討會,如1989年的“孔子儒學與當代社會”學術研討會;1995年的“儒家倫理與21世紀社會道德”討論會;2006年的“儒學與現代化問題”、“儒學與實學”國際研討會。學術會議不僅能擴大欄目的國內外影響力,還可以為欄目提供優質稿源。
除了舉辦學術會議,一些社科學報還對其品牌欄目刊發的論文進行精選,予以出版。例如《濱州學院學報》編選“孫子研究”欄目的文章,出版了《名家論孔子》《兵法經營學縱論》兩書;《閩江學院學報》將其名欄“閩文化研究”精編為《閩文化的前史今聲》《閩文化的人文解讀》《閩文化的歷史思辨》三書。這些專題}生質的學術文集,集中為研究者提供本研究領域的最新成果與信息。如果說圍繞“欄目”舉辦研討會,可以不斷激發研究活力,把握最新學術動態,那么出版文集可以延伸品牌欄目的學術影響力,使其社會價值最大化。
論文關鍵詞 綠色技術 生態化 專利制度 申請審查
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由資源、物質經濟向知識、循環經濟轉變,為了應對生態危機的挑戰,各國法律發展向著生態化方向推移。法律生態化是指順應環境時代的要求,在生態文明理念的指導下,對傳統部門法進行揚棄調整,最終達到法律規范與生態環境根本利益相一致,以推動生態文明社會變革。
一、知識產權法生態化
改善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首要目標,而環境問題存在于社會生產、生活中,關系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的健康、生活。環境資源法是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往往涵蓋不同學科,與其他部門法交叉?!堵摵蠂沙掷m發展二十一世紀議程》也提出“環境法和條例是重要的,但光靠這些不能處理環境與發展問題?!狈缮鷳B化不只是完善環境資源法,其他部門法也囊括其中。知識產權制度生態化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專利法是推動技術進步的核心力量。知識產權法的宗旨就是保護智力成果,促進智力成果的應用擴散,鼓勵創造者不斷創新。利益平衡原則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貫穿于知識產權制度。法律生態化是對傳統法律目的、法律價值、法律調整方法、法律關系、法律主體、法律客體、法律原則和法律責任的綠化或生態化。它以環境正義、環境公平、環境民主、環境效益、環境安全和生態秩序為自己的價值取向,以明確主體人和客體自然之間的法定關系、賦予人和非人物種的特定法律地位為特色途徑。 環境問題通常都與技術高度聯系,專利生態化是風險防范原則的體現。專利法中生態觀是生態利益與人的權利并重,生態化具體表現為生態化解釋關系到環境資源利用的部分,建立新的環境資源利用和保護制度,把環境資源利用與生態建設銜接起來。
二、促進綠色創新專利制度的必要性
(一)國內
1.我國環境資源現狀的要求
我國面臨嚴峻的發展形勢:人口基數大,人均占有資源少同時資源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經濟活動、日常生活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相協調是環境資源現狀的要求。經濟建設堅持科學發展觀,可以通過促進污染預防控制技術革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綠色技術也稱生態技術,即遵循生態學原理和生態經濟規律,以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節約能源、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手段和方法。既能滿足經濟發展需求,又有保護環境功效。綠色技術代表了未來技術的發展方向。 根據綠色技術的功能,綠色技術分為清潔生產技術、污染治理技術和清潔能源技術。與傳統生產技術的不同之處在于清潔生產技術是事前控制的技術,充分體現了環境法中風險防范的原則。綠色技術可以在保證生產活動的同時兼顧環境。綠色技術的專利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對環境保護的支撐力,保障經濟建設的生態安全。
2.專利制度價值的體現
一般而言,利益是驅使發明創造者創新的動力,是市場主體進行經濟活動的標尺。專利制度是市場主體獲得利益的長效保障。如同完全財產權會使生產偏向預先投資最小化的產品,沒有專利制度,社會將會失去發明創造的活力。 專利制度的價值在于促進技術創新,對科技研發具有導向作用。若由于制度缺位導致技術保護不力,市場主體可期利潤低于研發技術的成本,出于趨利避害的考慮,市場主體就不會再投入科技研發,進行發明創造。 當前的專利制度中找不到綠色技術的特別規定,無法有效保護綠色技術,促進綠色技術的開發擴散。對綠色技術作特別規定,建立專門的機制可以加強對綠色創新的發展方向引導,鼓勵市場主體致力于綠色技術研發,這是專利制度激勵引導價值的體現。
(二)國際
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惡化的挑戰,本無環境或氣候友好導向性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必須向“綠化”嬗變。 國際公約對綠色技術作了相關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27條限定了專利授予客體,規定:“各成員可拒絕對某些發明授予專利權,如在其領土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種拒絕授予并非僅因為此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薄堵摵蠂沙掷m發展二十一世紀議程》提出設立有效法律的建議,其中第八章規定“為了有效地將環境和發展納入每個國家的政策和業務中,必須發展和執行綜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條例,而這些法律和條例必須根據周全的社會、生態、經濟和科學原則?!?/p>
在這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積極推動開發綠色技術,物質上給予資金支持政策制度上給予保障,專利制度為綠色技術大開方便之門。發達國家的綠色技術發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專利制度給予綠色技術保護,促進綠色技術發展,與此同時阻礙了綠色技術的推廣,成為我國等發展中國家獲得綠色技術轉讓的障礙。雖然環境問題是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國際組織、國際條約也不斷致力于推動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綠色技術,但是進展十分緩慢。 從國外引進綠色技術存有較大阻力,我國若要取得主動權就必須加快我國綠色技術的自主研發,由進口技術向創造技術轉變。
三、國外綠色技術的專利申請審查制度
綠色技術較其他科技而言研發范圍小,發展缺乏積極性。加速綠色科技創新是各國的共同課題。突破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局限,或借助、改革、善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以達到促進綠色科技研發。 各國一般采用加快審查的方式,有的國家輔以減少費用的措施。
1.英國
最早對綠色技術實行加速審查的是英國。英國知識產權局于2009年5月12日啟動加速審查綠色技術,該程序稱為“綠色通道”。若技術由一般程序提出申請審查,需要2至3年的時間才能獲得專利授權。要通過該程序進行審查,申請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在申請中說明發明創造為綠色技術。英國專利申請中縮短審查期間的程序有三種,分別為合并檢索審查、加速檢索審查以及審查早期公開。綠色技術申請人不僅可以單獨申請加速審查,也可以提出同時適用多種程序。在合并檢索審查、審查早期公開程序中,并不要求申請人說明任何理由。而只要程序涉及加速檢索審查,申請人就必須就加速審查程序對其專利申請的必要說明理由或者陳述其發明為綠色技術。 通過“綠色通道”,綠色技術的申請人最快可于9個月獲得專利授權。
2.美國
關于綠色技術的優惠條件,美國很早就有相關規定?!睹绹鴮@麑彶槌绦蚴謨?998年修訂版》第708.02條關于可提出特殊化請求專利申請,規定條件中第五項發明技術可從本質上改善環境質量以及第六項發明技術可對發展或節約能源做出重大貢獻,涉及綠色技術可以請求提前或加速審查?!睹绹鴮@麑彶槌绦蚴謨浴愤€規定了發明技術將從本質上改善環境質量或對發展或節約能源或反恐能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利申請可免交加速審查請求費。 2009年12月美國推出了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加速審批項目。在試行該項目前,專利商標局對綠色技術的一般審查期為30個月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40個月作出最終決定。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加速審批項目將平均審查期縮至12個月。
3.韓國
韓國加快審查機制包括優先審查、加快審查和快速審查。優先審查程序一般僅適用于已進行申請公布的專利,須交納一定的費用。環保專利申請也包括在優先審查范圍內。2009年9月韓國修改了加快審查制度。其中與綠色技術直接相關的專利申請可以申請實行加快審查。申請加快審查的申請人需要先進行現有技術檢索,并提供至少4項與這些現有技術逐項對比的說明。 同年10月,韓國知識產權局將綠色技術專利申請歸入快速審查制度,在此之前,申請日后3個月進行審查,6個月公布審查決定??焖賹彶橹?,受到政府研發資助的綠色技術將在提交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查,4個月內公布審查決定。
四、結語
我國對發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布,延遲審查制度。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4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申請人也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早日公布其申請的請求。第35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請求。必要時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所以通常情況下發明在提出申請后3年左右才能獲得授權,甚至更長的時間。雖然可以申請提前公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但是申請審查耗時不短。特別是近些年來我國專利申請數量不斷增長,截至2012年7月我國27年間發明專利授權總量達到100萬件。綠色技術較其他技術而言需要更多的時間審查,如果不對綠色技術加以區別對待,那么就會造成綠色技術申請的積壓,降低發明者的積極性,阻礙了綠色技術的進步發展。
我國也有加快程序,審查時間可以由3年左右縮短到18個月左右。《發明專利申請提前審查的暫行管理辦法》規定了申請加快審查程序的條件和適用范圍。可以申請加速審查的發明專利為已經公開,已提出實審請求并繳納費用但尚未開始進行實質審查。加快審查適用于:(1)申請所涉及的發明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2)在專利申請公開后,他人實施其發明,對申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3)涉及以申請發明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重要項目;(4)對于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包括國家重大專項、武器裝備研制項目、863計劃、973計劃、國防基礎科研項目、民用科研計劃、軍民兩用計劃及軍轉民高技術開發計劃、國家自然基金等)過程中產生的職務發明,不涉及國家秘密,并已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專利并獲得專利申請號的,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該專利具有較大的市場前景或產業化前景;(2)已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使用合同;(3)利用該專利技術積極開拓國際市場;(4)屬于重大基礎發明,占領技術制高點。 請求加快審查第一步由要求加快審查人向所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并上交相關文件材料。之后由所在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步審查,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最后請求人還要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當面遞交證明,填寫申請表和繳納加快審查費。加快審查范圍中并沒有綠色技術,且加快審查的辦理程序也較為繁雜。
論文關鍵詞城市規劃 環境保護 科學發展 黃山市城市總體規劃
論文摘要本文以黃山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規劃篇章為例,提出了城市規劃中環境保護規劃的主要內容,闡明了城市規劃中環境保護規劃的重要作用。
1城市環境問題產生原因及與規劃關系
1.1城市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
目前,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了制約城市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在人類最為積聚的城市中。從現象上看,城市的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由于居住擁擠、公園綠地少所引起的生活質量下降上,這種質量的持續下降又最終導致了城市的衰落。從本質上看,這些都是由于城市發展過程中對于城市規劃的認識偏見所引發的,尤其是在城市規劃領域中對于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沒有引起充分的重視,往往片面的依照“人口-性質-規模-布局”的模式來規劃城市。
1.2城市規劃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我國于1989年12月26日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城市規劃的核心是解決一個空間環境問題,它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所依托的載體,也是自然與人工相互結合依存的一個紐帶,城市規劃的目的就是使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也就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在城市發展中環境保護就顯得尤其重要。城市規劃對環境有重要影響,在規劃和決策初期,將環境保護進行綜合考慮非常重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是我國環境保護的重要力針,也是防止污染的戰略措施,自然界是一個多層結構的系統,其發生發展遵循著一定的自然規律,我們只有通過科學的、有計劃地開發利用,才能真正成為自然界的主人,把原生的環境改造為適應人類社會發展的生存環境。
城市規劃法律制度的另一個發展趨勢就是將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統一起來,尋求在規劃過程中的每一階段實現土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統一。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城鄉規劃法》中也明確環境保護規劃是城鄉規劃的必要內容。
2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環境保護與城市規劃結合
以城市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為依據,制定城市發展規劃。從區域整體出發,統籌考慮城鎮與鄉村的協調發展;把合理劃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業和城市交通作為首要的規劃目標。
提高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水平,積極推進市場化運行機制。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是指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是城市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在繼續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要重視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積極推進投資多元化、產權股份化、運營市場化和服務專業化。
實施城鄉一體化的城市環境生態保護戰略。城市生態規劃也是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重要內容。城市建設要遵循開發利用與保護恢復并重的原則,防止水土流失、破壞城市生態。
繼續深化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作為提高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基本手段,全面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3體現環境保護之黃山市城市總體規劃案例
黃山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建設國際旅游、生態城市為目標,在城市發展規劃中,堅持以人為本、自然和諧、持續發展的原則,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為動力,以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為重點,保持城鄉及區域生態環境向綠化、凈化、美化的生態景觀發展,建立穩定持續的生態支撐體系;弘揚傳統文化,倡導生態文明,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態社會體系。
3.1通過資源承載力與環境容量分析核定規劃人口
資源環境承載力指標包括水環境容量、大氣環境容量、土地承載力、交通承載力與能源、資源總量及利用強度等;這些指標是規劃區經濟發展的基礎,可直接反映規劃區可持續發展能力。規劃通過水資源承載力、土地資源承載力與生態適宜度及環境容量與總量控制的具體分析得出環境承載范圍內的城市人口,并明確水資源保障措施,納污地區的土地利用規模與利用方式以及城市工業、服務業、居民用水指標及污水排放指標需進行適當控制。
3.2規劃布局環境影響分析
1)規劃空間結構有助于環保。在總體結構布局上充分考慮了土地生態適宜性和與周邊城市的相協調,提出了中心城區的“多中心組團式”布局結構,將利用風景區、河流、山林等自然條件,構筑網絡狀綠地及開敞空間系統,作為總體布局的主要內容,充分體現了黃山市山、林、城、田、水共存的生態環境特點和生態景觀特點,對綠地進行了不同類型的劃分,并相應提出了管制要點,從整體上構筑了黃山市生態城市建設的布局基礎,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整體思想。
2)用地功能調整有利于環保??傮w規劃在產業布局中提出工業外遷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削減了中心城區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尤其是工業粉塵、廢水和SO2,對于居住環境的改善和生態城市建設起到了支持作用。重污染企業遷移到外圍地區,由于外圍地區的環境容量大,污染物的擴散能力強,污染相對較輕,這種布局的調整為生態城市的建設奠定了良好的產業基礎,同時也為產業的發展奠定了生態基礎。
3.3分區管制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需求
分區管制有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促進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實現。黃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綜合自然資源、工程地質條件、生態適宜性、文物保護等多方面因素,在市域范圍內原則劃定禁止建設地區、限制建設地區和適宜建設地區,提出市域空間管制措施及事權劃分。并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明確劃定中心城區以及市域各城鎮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
3.4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措施
通過對水資源、大氣環境、聲環境、固體廢棄物現狀分析提出防治目標,明確具體的環境保護措施。規劃充分考慮了黃山市工程性缺水的因素,從開源節流兩方面入手,通過修建水庫、中水回用的方式,開源節流并舉,通過循環經濟增加整體水資源。 提出結合各組團的發展,加強城市快速路及其他主要交通道路建設,優先發展公交交通,適時發展輕軌交通,引導居民合理出行,以緩解私家車快速增長而帶來的交通擁擠,噪聲和大氣環境污染問題,整體思路上符合建設生態城市的基本要求。
4結束語
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的問題歸結起來都是相關于“人”的問題。規劃中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實現時間與空間的、歷史與地理的、城市與環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家驊.環境史綱[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9.
[2]曲格平.發展循環經濟是21世紀的大趨勢[J].機電產品開發與創新,2001,6.
[3]董鑒泓.中國城市建設史[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4]沈玉麟.外國城市建設史[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89.
[5]晏路明.人類發展與生存環境[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1.
[6]曹明德,黃錫生 主編.環境資源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7]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教程[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關鍵詞:環境污染防治法,環境污染,環境
一、我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現狀
我國現代意義環境法的產生, 一般以20世紀70年代為起點, 以環境污染防治法的誕生為標志。環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對產生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動所實施的管理,以達到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進而達到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1]。畢業論文,環境污染。。環境污染防治法是傳統環境法的基本內容, 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核心部門。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體系不僅包括大量的專門性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還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經濟法等其他法律部門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規范。其中, 各專門的污染防治法是我國目前環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部門。已頒布的污染防治單行法中, 最重要的是防治環境四大公害的污染防治法律。它們分別是:1987 年制定, 1995 年、2000 年兩次修正的《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4 年制定, 1996 年、2008 年兩次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頒布, 2004 年底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1996 年頒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目前我國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令人遺憾的是, 幾乎所有的污染防治法都停留在以單個環境因子為調整客體的單項法狀態。
二、我國現行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缺陷分析
1. 環境污染防治缺乏綜合性
首先表現在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結構上的缺陷, 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國雖已制定六部防治環境污染的專項法律和眾多的法規、規章、標準, 但立法只是針對單項污染控制進行的,缺乏對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和人類環境的整體保護。實踐中導致環境單行法之間相互重疊、交叉和矛盾, 而個別領域卻出現法律空白, 給環境保護工作帶來了有法難依和無法可依的尷尬被動局面[2]。
2. 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國現有的許多環境污染防治法立法過粗, 導致執法過程中有法難依。如對拒報或者謊報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 《噪聲法》雖規定可警告或處以罰款,但未規定處罰金額標準, 給執法帶來困難。即使已有的法律,也相對過于原則, 缺乏可操作性。而現行的個別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卻只要求超標排污者繳納排污費即可, 這直接違反了《標準化法》的規定,造成法律體系內部的不協調[4]。
3. 法律調控機制中的公眾參與不足
依靠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環境法發展的新階段, 也是我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由于法律沒有賦予公眾明確的環境權和具體環境救濟方法, 公眾實際上被排斥在環境保護的大門之外。公民作為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卻不能對環境監督管理機關做出的行政決定進行監督和救濟,顯然是不合理的。在沒有明確公民環境權利的前提下, 高唱公民對環境的義務, 既不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 也調動不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6]。
三、完善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構想
1. 制定環境污染防治法典
我國今后環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應該是重視和體現全過程污染控制, 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環境污染防治法, 以完善現有的制度規范。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整合各單項法為“環境污染防治法典”[8]。即對所有現有的環境污染防治單項法所進行的法律整合, 使這些同門類的單項法法群走向法典化, 從而形成“環境污染防治法典”。未來的綜合性污染防治法典應反映整體環境觀, 并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作為法典的立法統帥思想。
2. 重視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立法
地方環境立法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 是各地貫徹國家環境法律法規, 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環保事務的保證措施。我國地域遼闊, 不同地區環境問題各有側重點, 且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也差異較大, 因而結合地方實際情況, 進行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立法,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引進市場經濟原理,發揮經濟手段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強調“經濟靠市場、環??空?rdquo;。這種行政主導的體制具有較高效率的優勢。但它也具有局限性。面臨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在環境保護中必須充分重視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畢業論文,環境污染。。
第一,改革環境稅費,建立合理的綠色稅收制度。目前我國環境稅費制度主要依靠兩種手段來實現,一是征收排污費;二是污染稅費、資源稅費或生態補償稅費,其中包括資源收費、生態補償費、生態恢復保證金、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稅,等等,另外,有關環境關稅也出臺了一些調整制度。
第二,改革貸款制度,未通過環評審批不得給予貸款支持。鑒于一些地區建設項目和企業的環境違法比較突出的現象,因污染企業關、停帶來的信貸風險加大,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同時也給我國環境帶來嚴重的負擔,造成環境形勢十分嚴峻。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對貸款制度進行改革,明確規定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給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畢業論文,環境污染。。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并加強與當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和金融機構的聯系,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給他們,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增設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畢業論文,環境污染。。確定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后,由市場確定排污權的價格,市場發現價格的過程就是優化資源配置的過程。只要超標準排污的企業所付代價大于治理費,就會激勵企業治污,一旦排放量達到排放標準以下,企業就有了可以用來出售的排污權,而不能達標的企業就成為排污權的需求者。畢業論文,環境污染。。這樣就形成了排污權交易市場,通過供求雙方相互作用形成排污權的均衡價格。畢業論文,環境污染。。這種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業治污的積極性,使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得到實現。
4. 擴大環境民主, 落實公眾參與機制
2002 年《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通過, 是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立法方面的一個重大突破。但是, 目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對于公眾參與的具體方式、程序、參與效力等保障手段規定得不太具體, 影響到公眾對環境污染監督的積極性。因此, 應進一步擴大、細化公眾參與機制, 保障公眾的環境民主權利。
參考文獻:
[1]汪勁.中國環境法原理[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7.
[2]謝校初,龔文啟.完善中國環境法體系之我見[J].吉首大學學報,2001.(9).
[3]鄧波.略論我國污染防治法的缺陷及完善[J].長白學刊,2004.(4).
[4]杜群.可持續發展與中國環境法創新—環境法律體系的重塑[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1.(5).
[5]張善信.中國環境保護法理若干問題[J].中國軟科學,1999.(2).
[6]徐祥民,陳書全等.中國環境資源法的產生與發展[M].科學出版社,2007.(65).
[7]陳靖.對完善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思考[J].新疆大學學報,2005.(7).
關鍵詞:土壤污染;分析
中圖分類號:X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我國土壤環境存在污染情況底數不清,監管能力薄弱、科技支撐不夠、法規不健全、資金投入不足、社會意識不強等方面的問題,土壤污染環境新舊交織,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已經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土壤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勢相當嚴峻。土壤污染已經成為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因此,借鑒國外土壤污染治理的成功經驗,全面提升我國應對土壤污染的技術水準和管理能力,避免土壤受到污染,防止土壤污染問題,對于保護和改善土壤生態環境,保障人類的身心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尤其是促進我國的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土壤污染概述
土壤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有害、有毒物質進入土壤,積累到一定程度,超過土壤本身的自凈能力,導致土壤性狀和質量變化,構成對農作物和人體的影響及危害的現象。
土壤污染主要來源于工業和城市的廢水及固體廢物、大氣中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通過沉降和降水落到地面的沉降物以及農藥、化肥、牲畜的排泄物等。土壤污染的危害:受到污染的土壤,本身的物理、化學性質發生改變,如土壤板結、肥力降低、土壤被毒化等,還可以通過雨水淋溶,污染物從土壤傳入地下水或地表水,造成水質的污染和惡化。受污染土壤上生長的生物,吸收、積累和富集土壤污染物后,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可造成對人的影響及危害。如日本富山縣引用含鎘廢水灌溉農田,使土壤受到了嚴重的鎘污染,致使生產出的稻米也含鎘,使數千人得了骨痛病。
2 土壤污染產生的原因
2.1 過量施用化肥
我國每年化肥施用量超過4100萬t。雖然施用化肥是農業增產的重要措施,但長期大量使用氮、磷等化學肥料,會破壞土壤結構,造成土壤板結、耕地土壤退化、耕層變淺、耕性變差、保水肥能力下降、生物學性質惡化,增加了農業生產成本,影響了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未被植物吸收利用和根層土壤吸附固定的養分,都在根層以下積累或轉入地下。
2.2 農藥是土壤的主要有機污染物
全國每年使用的農藥量達50萬~60萬t,使用農藥的土地面積在2.8億hm2以上,農田平均施用農藥13.9 kg/hm2。直接進入土壤的農藥,大部分可被土壤吸附,殘留于土壤中的農藥,由于生物和非生物的作用,形成具有不同穩定性的中間產物或最終產物無機物。
2.3 重金屬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全國320個嚴重污染區約有548萬hm2土壤,大田類農產品污染超標面積占污染區農田面積的20%,其中重金屬污染占80%,糧食中重金屬鎘、砷、鉻、鉛、汞等的超標率占10%。被公認為城市環境質量優良的公園存在著嚴重的土壤重金屬污染。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劑四乙基鉛隨廢氣排出污染土壤,使行車頻率高的公路兩側常形成明顯的鉛污染帶。砷被大量用作殺蟲劑、殺菌劑、殺鼠劑和除草劑,硫化礦產的開采、選礦、冶煉也會引起砷對土壤的污染。汞主要來自廠礦排放的含汞廢水。土壤組成與汞化合物之間有很強的相互作用,積累在土壤中的汞有金屬汞、無機汞鹽、有機絡合態或離子吸附態汞,所以,汞能在土壤中長期存在。鎘、鉛污染主要來自冶煉排放和汽車尾氣沉降,磷肥中有時也含有鎘。
2.4 污水灌溉對土壤的污染
我國污水灌溉農田面積超過330萬hm2。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含有氮、磷、鉀等許多植物所需要的養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農田,有增產效果。未經處理或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工業污水中含有重金屬、酚、氰化物等許多有毒有害的物質,會將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質帶至農田,在灌溉渠系兩側形成污染帶。
2.5大氣污染對土壤的污染
大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等有害物質,在大氣中發生反應形成酸雨,通過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業排放的金屬氧化物粉塵,則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塵形式進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廠為中心、半徑為2~3 km范圍的點狀污染。
2.6固體廢物對土壤的污染
污泥作為肥料施用,常使土壤受到重金屬、無機鹽、有機物和病原體的污染。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傾倒,由于日曬、雨淋、水洗,使重金屬極易移動,以輻射狀、漏斗狀向周圍土壤擴散。
2.7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殘體對土壤的污染
禽畜飼養場的廄肥和屠宰場的廢物,其性質近似人糞尿。利用這些廢物作肥料,如果不進行物理和生化處理,則其中的寄生蟲、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過水和農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2.8放射性物質對土壤的污染
土壤輻射污染的來源有鈾礦和釷礦開采、鈾礦濃縮、核廢料處理、核武器爆炸、核實驗、燃煤發電廠、磷酸鹽礦開采加工等。大氣層核試驗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散落物中,90Sr、137Cs的半衰期較長,易被土壤吸附,滯留時間也較長。
3 我國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3.1 施用化學改良劑,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增加土壤環境容量,增強土壤凈化能力
向土壤中施用石灰、堿性磷酸鹽、氧化鐵、碳酸鹽和硫化物等化學改良劑,加速有機物的分解,使重金屬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屬在土壤及土壤植物體的遷移能力,使其轉化成為難溶的化合物,減少農作物的吸收,以減輕土壤中重金屬的毒害。針對有機物污染,用植物、細菌、真菌聯合加速有機物降解。針對無機物污染,利用植物修復可以把一部分重金屬從土壤中帶走。
3.2強化污染土壤環境管理與綜合防治,大力發展清潔生產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合理利用污染土地,嚴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種非食用經濟作物或經濟林木以減少食品污染。科學地進行污水灌溉,加強土壤污灌區的監測和管理,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動態,避免帶有不易降解的高殘留污染物隨機進入土壤。
增施有機肥,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增強土壤膠體對重金屬和農藥的吸附能力。強化對農藥、化肥、除草劑等農用化學品管理。增施有機肥同時采取防治措施,不僅可以減少對土壤的污染,還能經濟有效地消滅病、蟲、草害,發揮農藥的積極效能。在生產中合理施用農藥、化肥,控制化學農藥的用量、使用范圍、噴施次數和噴施時間,提高噴灑技術,改進農藥劑型,嚴格限制劇毒、高殘留農藥的使用,大力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大力發展生物防治措施。
4 結束語
土壤污染是環境污染的重要環節,是污染物攝入人體、影響人體健康的重要鎖鏈。它可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進而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發育,造成有害物質在植物體內積累,并通過食物鏈使污染物進入人體,進而危害人體健康。
參考文獻:
[1] 蔣蘭香.土壤污染刑事責任探究, 2007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2007.8.12~15?蘭州)論文集.
[2] 張梓太.環境法律責任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
[3] 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2006 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年會)(2006.8.10~12?北京)論文集.
關鍵詞:林業行政執法;問題;對策
森林是地球上寶貴的自然資源,其對人類的生態環境有著重要的影響,對生態與社會的發展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對森林加以保護,加強林業行政執法,強化森林資源保護。通過行政手段保護森林資源成為當今社會通用的一種有效的手段。本文對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給出了響應的對策。通過解決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達到更好地保護我國現有的森林資源,有效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目的。
一、林業行政執法的基本概述
林業行政執法是指林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林業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相對行為人,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使國家林業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具體實現的活動過程。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在越來越復雜的環境和壓力下,能否克服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是更好地保護我國現有的森林資源,有效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鍵。
二、林業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林業行政立法與當前林業發展的現狀不符
雖然近年來,林業立法已經涉及林業行政管理工作的各個層面,但是,在立法時對一些具體的程序規定不是十分完善,導致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利和義務界定不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的管理中,在執行權利的同時沒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林業社會參與的廣泛性以及林業主體多樣性的特征沒有明確的界定,導致對違法當事人的各種違法案件的規定也顯得比較模糊,致使在執法時不能有效的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2.眾多林業行政執法部門職權重合,行政執法效率低
從目前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狀況看,除林政部門作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代表其執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機關、森林植物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在執行林政處罰時都需要林業行政機關的委托。這些單位共同執法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機構過多、過散、過濫、這些有執法職能的機構存在著執法職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從而導致執法力量分散,難以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所以建議成立林業行政執法聯合隊,統管所有的林業行政執法,效果會相對好一些。
3.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林業工作點多、面廣、戰線長,執法客體量太復雜,導致執法困難。近年實行考試進人后,淡化了專業知識,所考內容主要為公共基礎知識,執法人員的林業和法律知識相對薄弱,再加之學習的內外環境不具備,學習風氣沒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業執法人員特別是鄉鎮林業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有的對基本的、簡單的辦案程序沒有掌握或掌握不夠,致使執法過程中不時出現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適用法律法規條文不當,法律文書填寫不規范等現象。
4.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不健全
根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確立1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林業行政案件在調查結束后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送至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后,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但是實際的工作中,因政府機構改革,大部分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未設立專門統一的林業法制機構,現行的林政部門沒有確實起到真正的審查把關、監督作用,致使林業各執法部門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隨意性擴展,使得林政執法的標準質量降低。
三、治理對策
1.完善林業立法,建立健全林業各項法律規范
林業立法是林業依法行政的基礎,林業立法要在總結過去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堅持成功的做法,不斷改進立法工作的不足,提高林業立法水平和質量。同時要遵循林業社會參與的廣泛性以及林業主體多樣性的特征,在林業行政立法過程中,既重視林業建設的政府主導作用,也要把把林業執法部門的權利和義務界定清楚同時要發揮各種組織、機構和各種社會角色的作用。
2.建立健全林業綜合執法機構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業執法機構,統一負責林政案件的把關、審核、監督工作,統一執法標準、程序,以從根源上堵塞執法漏洞。通過考核、測評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為龍頭、由林業主管部門的各股、站、室業務骨干組成的林業執法綜合隊伍,以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公安機關這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3.強化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可以采取培訓、輪訓等方式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監督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林業業務知識的培訓,熟練掌握法律法規,準確適用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及執法監督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其工作責任心,通過不斷的學習,提高林業執法人員的素質,在實踐中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4.健全縣級林業執法行政部門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是最基層的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執法權能否行使到位全靠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因此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必須要健全專門統一的林業執法隊伍以及林業法制機構,只有形成統一、高效的林業行政執法體系,才能不斷加大林業執法力度,提高林業執法效率。同時要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構,即法制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大執法監督工作力度,規范執法行為。
參考文獻: